第四章合同的效力(提纲)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重点问题: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合同的生效条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相关法条1:《合同法》第39条《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第52条、第53条

相关法条2:《合同法》第8条、第44条《合同法解释(-)》第9条《合同法》45、46条。

相关法条3:《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民法通则》12条《民通意见》6、89条。

相关法条4:《合同法》第49条相关法条5:《合同法》50条《合同法解释(-)》第10条

相关法条6:《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合同法解释(-)》第4条《民法通则》第58条、第59条相关法条7:《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8条、第59条、第97条。

《合同法解释《-)》第8条。《民法通则》第59条、第60条、第61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74条。

相关法条8:《合同法》第57条、第128条、第98条。相关法条9:《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

《民法通则》第62条《民通意见》第75条、第76条。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发生强制性的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本身介入了国家意志。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1.对当事人而言,合同的效力表现为:A.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B.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对第三人而言,合同的效力表现为。A.第三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B.允许债权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相连的。

A.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此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

B.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B.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两者存在的价值不同。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而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评价。②两者产生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履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③两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产生行政上和刑事上的责任。④合同解释制度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不通过合同

解释制度来弥补。⑤无效合同不具有可履行性;而合同不成立时,若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认为合同已成立。⑥两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对于合同不成立,国家不会主动干预;而对于因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的,国家会主动干预。

二、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合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以及《合同法》第7条、第9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特殊情况下,合同除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特别有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1.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1款)即合同成立时生效。2.以下合同,成立时并不立即生效,而等待生效条件完成后始生效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以此为生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始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即履行法定手续后生效。(2)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即条件成就时生效。(3)期限届至时生效。

3.以下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生效:①前述2下第(1)项,当事人未能成功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②前述2下第(2)项,生效条件未能成就的。③被确认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自合同成立时即无效),故不存在生效问题。④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但被撤销前或不被撤销的,是成立并生效的。⑤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还有实践合同等。特别关注:可见,合同不(未)生效与合同无效是两码事。

三、合同效力与一般拘束力

1.一般拘束力:(1)一般拘束力是指合同一旦成立,对当事人产生的一般法律约束力。该约束力的内容就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8条、《民法通则》第57条);(2)合同一般拘束力产生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3)任何合同的一般拘束力内容都是一样的。

2.合同效力:(1)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生效后,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双方在合同中表示的效果意思(《合同法》第44条)。(2)合同效力的产生前提不是合同成立,而是合同生效;(3)每个合同中当事人的效果意思都会不同,故任何合同的效力内容均不完全相同。

四、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标准条款、格式合同等。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格式条款具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之~。(2)格式条款具备《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其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二节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含义(二)条件的构成要件

1.构成条件的事实的要件

(一)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特别注意:

①若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等于未附条件;②若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应视为该行为无效,因为当事人根本无进行该行为的意思。

(二)条件的构成要件

1.构成条件的事实的要件。(2)应是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的事实。特别注意:①若将确定将来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实际上并非条件,而是期限。【提示】附条件与附期限的一个重大区别,即在于后者是肯定会到来的,具有确定性。

②若将肯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视为该行为无效(《民通意见》第75条)。

③若将肯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2.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合同法》第99条);(2)票据背书不得附条件(《票据法》第33条)。

3.条件的分类:(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①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②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失效条件。(2)肯定条件、否定条件:①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指条件本身为“发生某种事实”。②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条件本身为“不发生某种事实”。(3)依据上述分析,我们大概地将以上四个分类组合简单图示如下:①肯定、延缓条件:如……,就………;

②肯定、解除条件:如……,就不……;③否定、延缓条件:如不……,就……;

④否定、解除条件:如不……,就不……。

4.条件成就规则(《合同法》第45条):(1)原则上,所附条件将来成就与否,应以其自然状态发生为准;(2)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者,应视条件已成就;(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者,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关键在于期限是一定能够到来的,而条件则是不确定的。始期与终期的区别在于期限到来之时是合同发生效力还是效力终止。

第三节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合同的含义

效力未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可追认的合同有四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四是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一)《合同法》第47条: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1)追认权为形成权,一经追认,即转为有效合同,且自始有效;(2)追认的形式限于明示方式,沉默与推定均不为追认的方式;(3)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为之;(4)经相对人催告后,追认之意思表示应在1个月内为之。

2.法定代理人的拒绝权:(1)拒绝权亦为形成权,一经拒绝,即转为无效合同,且自始无效;(2)拒绝的形式包括明示、沉默与推定形式;(3)经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保持沉默者,视为拒绝。

3.相对人的催告权:(1)催告是指相对人告知法定代理人其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约之事实,并催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或拒绝之意思表示;(2)催告权本身不改变实体法律关系,故不是形成权。

(二)对《合同法》第47条的理解4.相对人的撤销权(1)撤销权为形成权,一经撤销,合同自始无效;(2)惟善意之相对人才可享有撤销权。(3)撤销权只能以明示方式行使;(4)撤销权行使应在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

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第48条):对《合同法》第48条的理解(基本原理同《合同法》第47条。)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一)《合同法》第5l条:处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理论前提:出卖人无处分权这一事实,并不是合同无效的当然理由,故《合同法》第51条原则上将无权处分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换言之,“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一认识是我们处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一切理论前提。(二)对无权处分规则的再认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有效的情形:(1)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2)事后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3).未经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1)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及更好地保护第三人利益,此时无权处分合同也并非无效,此时应作如下处理:①无权处分合同有效;②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③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2)若第三人符合动产善意取得要件,从物权效力角度,第三人可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此时应作如下处理:①善意买受人取得所有权;②原权利人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所得价金并赔偿损失。

4.对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1)出卖人一物数卖的,不因此影响各买卖合同之效力;此时,若各合同均未履行,则作如下处理:①出卖人自由选择履行相对人(买受人);②出卖人对其他各买受人负违约责任;③其他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出卖人就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但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仍未取得所有权的,应负违约责任。(3)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擅自以自己名义出卖共有物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不论买卖双方善意与否;但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注意:《民通意见》第89条与《合同法》第51条立法精神的冲突。(4)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擅自以全体共有人之名义出卖全部共有物的,应以无权代理规则(《合同法》第48条)或表见代理规则(《合同法》第49条)处理。

五、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一)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自己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实际上是由代理人一人决定。这种只表现一人意志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构成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这种合同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视为表现了双方的意志,仍可以有效,因此是一种可追认的合同。

(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实际上也是由一人决定合同的内容,不能反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合同如果被双方被代理人许可或追认,视为表现了双方被代理人的意志,合同可以有效。这也是一种可追认

的合同。

六、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表见行为:《合同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表行为,是确定有效的行为,故不同于《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

第四节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一、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和意义。(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表见代理一旦成立,在效果上如同有权代理。(《合同法》第4条)(三)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1.因授权不明产生的表见代理。如代理权定有期间(规定了终期)、条件(如规定代理权受价格限制)或限于特定委托事项,本人(被代理人)末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载明,又未采取适当方式告知第三人。2.因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1)作为。如被代理人以语言或行动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没有授予。(2)不作为。如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不作否定的意思表示。

二、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一)表见代理的含义:表见代表,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法律设置表见代表制度的意义与设置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类似,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对整个交易制度的信赖,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

(二)表见代表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果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则表见代表产生的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0条是关于超越代表权的规定,不是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规定。

第五节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含义;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即不论是否经过法院、仲裁庭确认,都是无效的;3.确定无效,即无法经过当事人的补充、补正行为使之有效;4.绝对无效。

二、《合同法》第52条与《民法通则》第58条之关系:(一)《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的民事行为达7种之多,有过宽之嫌;(二)《合同法》第52条压缩为5种,其中最引人注目者是:1.欺诈、胁迫原则上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仅损害国家利益者为无效合同;2.乘人之危的合同不再是无效合同;3.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再是无效合同;4.删除了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内容。(三)在合同领域内,《合同法》优先于《民法通则》而适用。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47条、第54条及《<合同法>解释(-)》第4条、第10条、《民通意见》第6条等规定,具体分析无效合同的种类。

三、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合同

(一)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非处分零花钱的合同;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而订立的合同;3.当事人违反国家特许

经营而订立的合同;4.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合同(以上见《<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二)下列合同为有效合同: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民通意见》第6条);2.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合同;3.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相应的合同;。4.当事人超越一般性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注意:国有企业的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这里要对“国家利益”作正确理解,不可过于泛化。(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五、内容违法的合同(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违反《合同法》第329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均归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1.仅仅是违反上述立法的强行性规定方为无效,违反任意性规定的,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

2.违反的对象仅限于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行的立法)及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立法),不包括其他立法文件;

3.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能以地方性法规(有权立法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及有权立法的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为依据;

4.此处隐含的立法之意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无权就合同效力进行立法评价。

5.对两种具体情况的规定: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六.无效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概述

(-)概念: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一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三是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四是因胁迫成立的合同;五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这五类合同都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二、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一)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含义。注意: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将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混淆。2.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1)误解与合同成立和合同条件有因

果关系。(2)误解应当是重大的。当事人对重要的合同事项产生了错误认识,同时误解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后果。这才属于“重大”。(3)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

(二)显失公平:1.显失公平的含义:显失公平,是指自始(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价不充分)。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2.显失公平条件。(三)欺诈:l.欺诈的含义:欺诈,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2.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的条件:(1)一方主观上有欺诈故意;欺诈一方在主观上是故意。(2)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3)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第三人的欺诈不足以构成导致合同撤销的欺诈。(4)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一个错误的认识;由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3.特别关注:(1)第三人的欺诈能否构成欺诈: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为欺诈行为的,视同相对人本人之欺诈,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典型法条是《担保法解释》第40条)。(2)与重大误解的区别:重大误解人的错误认识往往源于误解人自己的疏忽,缺乏经验等自身原因,而受欺诈人的错误认识来自于相对人的欺诈行为(捏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

(四)胁迫:1.胁迫的含义:胁迫,是指一方采用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因恐惧而订立合同。被胁迫一方也有意思表示,因此,被胁迫订立的合同与其他可撤销的合同一样,也是成立的合同。“绝对强制”和“人身强制”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或者按无效处理。2.因胁迫成立的合同的条件:(l)胁迫一方出于故意。(2)胁迫一方的威胁属于违法的威胁,如用揭露隐私等进行要挟。如果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为威胁,就不能认为是违法的威胁。手段合法、目的合法的威胁,是合法的威胁。(3)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惧而订立合同。胁迫与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乘人之危的含义。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的条件:(l)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一)撤销权的归属及对可撤销合同的救济方法。对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二)撤销权的主体:(1)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中,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2)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行使撤销权。(三)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不是典型的形成权,是必须经过诉讼的形成权。因而可以称为形成诉权。(1)为形成权;(2)适用除斥期间,该期间为1年。(3)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本身即消灭,转化为有效合同。(四)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之行使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五)与变更权之关系:1.

当事人请求变更,人民法院、仲裁庭可予以变更,但不得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3款);2.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仲裁庭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六)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于除斥期间内未行使的)。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明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的。

四、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溯及力问题:一经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均有溯及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无效,即自始无效。

(二)部分无效问题: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如联营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财产返还问题:1.一方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或在单务合同中,应单方返还;

2.双务合同中双方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双方返还;

3.返还财产之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故应原数(财产尚存)或原价(财产不存在)返还。

注意:1.承担返还财产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1)合同当事人无恶意违法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有恶意违法行为,则处理时应适用《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2)合同标的物原物尚存在:*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如果原物存在,必须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赔偿相应的价款或实物。但不能强令返还原物,因为此时已不可能。*标的物是种类物的:如果合同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被过错方消费掉的,过错方也可以不购买同类标的物而采取赔偿损失的办法,但非过错方坚持要求返还标的物的,则过错方必须返还,其中造成的损失(如差价)与各种费用,均由过错方自己承担。

注意:2.返还财产不是一种经济制裁,不具有惩罚性,故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当事人有无缔约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没有合法根据,都应返还给对方。只有在当事人~方或双方存在恶意违法行为时,才出现例外情况,不是返还财产,而是追缴财产归国库所有。应当注意:无过错方也必须将其从过错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过错方。3.返还财产不是唯一的原则。实践中原物返还对方的原则存在许多例外,很多是折价返还。

注意:4.返还财产的方式除双方返还外,还有单方返还、不予返还两种。在处理合同无效问题时,究竟采用哪种方式,取决于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以及当事人主观上过错的性质和程度。A.双方返还方式只适用于双方均没有恶意违法行为,即均不是故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折价补偿:(1)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2)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币价进行折价补偿。(3)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形:A.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回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币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B.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五)赔偿损失问题:1.一方有过错的,该方赔偿;2.双方有过错的,各自赔偿;

3.该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注意:作为“承担违约责任方式之一的赔偿损失”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果之一的赔偿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l)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A.都是一种实际的经济损失;B.都是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C.都是由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负责赔偿的经济损失。(2)两者的区别在于:A.前者是有效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后者是无效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B.前者是因当事人违约过错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后者是因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C.前者包括当事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后者并不包括当事人可得利益的损失。

D.前者由违约过错责任当事人负责赔偿,后者则由订立无效合同的过错当事人负责赔偿。

(六)收旧国家、集体所有或退还第三人问题等其他法律后果:1.仅适用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之一种场合(《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2.收归对象是“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民通意见》第74条)。

五、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1.除决争议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条款(《合同法》第128条):(1)和解、调解条款;(2)仲裁条款;(3)选择适用条款;(4)协议管辖条款。2.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包括三种情形(《合同法》第57条):(1)主合同无效。(2)无合同被撤销;(3)主合同被终止。3.类似解决争议条款独立性的还有结算、清理条款(《合同法》第98条),但其独立性只有一种情形(主合同终止)。

关于主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等

一、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 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 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三、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附:保证合同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主合同变更会影响抵押的效力吗? 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那么在一个从合同为抵押的合同中,主合同要是发生了变更,那从合同中抵押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吗? 【案情】 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某因承包九江市一娱乐场所,以自有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向九江市某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并到九江市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某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7.26‰,后因故该笔借款未发放。同年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

介绍项目居间服务协议样本

介绍项目居间服务协议样本 介绍项目居间服务协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 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合作协议甲方:北京大盟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英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1号万柳亿城中心 2C2座座1905邮政编码:100089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宗旨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投 融资项目管理业务和销售公司发起类和代销类信托理财产品合作等 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相关工作支持,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二、如实告知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 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同时,乙方也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

合作利益机制1.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融资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甲方应支付相应的顾问费用。 费用额度==融资额度*%,甲方应在投融资业务达成并且收到业务费用后的515个工作日内支付。 ,,每次的业务机会甲乙双方会制定一个统一的政策并签订具体的合同。 项目完成后甲方即支付乙方的顾问费用,支付至如下账户(如有变动以具体签的合同为准)::户名:账号:开户行::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三、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严格保守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对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双方对于上述商业信息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均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一方未尽到保密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均须根据损失额做出相应的赔偿。 协议期限终止或提前终止后,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五、违约责任: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 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自筹。 4.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9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5月9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陆万壹仟贰佰零捌元(¥ 2961208 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提纲)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重点问题: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合同的生效条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相关法条1:《合同法》第39条《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第52条、第53条 相关法条2:《合同法》第8条、第44条《合同法解释(-)》第9条《合同法》45、46条。 相关法条3:《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民法通则》12条《民通意见》6、89条。 相关法条4:《合同法》第49条相关法条5:《合同法》50条《合同法解释(-)》第10条 相关法条6:《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合同法解释(-)》第4条《民法通则》第58条、第59条相关法条7:《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8条、第59条、第97条。 《合同法解释《-)》第8条。《民法通则》第59条、第60条、第61条《民通意见》第73条、第74条。 相关法条8:《合同法》第57条、第128条、第98条。相关法条9:《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 《民法通则》第62条《民通意见》第75条、第76条。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发生强制性的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本身介入了国家意志。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1.对当事人而言,合同的效力表现为:A.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B.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对第三人而言,合同的效力表现为。A.第三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B.允许债权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主张代位权和撤销权。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相连的。 A.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此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 B.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B.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两者存在的价值不同。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而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评价。②两者产生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应履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③两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赔偿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产生行政上和刑事上的责任。④合同解释制度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合同是否生效,一般不通过合同

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1

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项目介绍协议书

项目介绍协议书 甲方 姓名: 公司名称: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公司) 乙方 姓名: 公司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互利共赢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介绍大理展兴泰安新城安置房项目服务费用,订立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大理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介绍给乙方,从中收取相应的预结算总造价%的咨询介绍服务费用,暂定金额万元。 第二条:费用收取方式采用分次收取。乙方与业主签定施工合同一周内支付甲方万元(大写:),其余费用在乙方第一次收取拨款方拨款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支付以拨款金额的%的咨询介绍服务费。之后乙方每次收取拨款方拨款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支付拨款金额的%的咨询介绍服务费。每个单位工程结算完后,乙方应一次性支付剩下的所有介绍服务费用。 第三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介绍

协议。 第四条:项目中的水电工程,乙方应交由甲方施工。相关协议双方另行签署。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或单方终止合同的,不按时支付相应介绍费 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合同金额双倍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方。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目录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 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 (1)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有偿行为……………………………………… (2) 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4) 1.无代理权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都值得保护? (4) 2.相对人的信赖客观上有无应当信赖的理由?………………………… (4) 3.相信表象的相对人主观上应否不具有过失?………………………… (4)

4.对于善意无过失而信赖表象的人,法律上可提供怎样的保护?…… (5) 5.令本人对相对人负责时,究竟应就何种代理权存在的表象负责?… (5) 6.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是否以有过失为条件?…………………… (5) 7表见代理的效力如何?………………………………………………… (6) 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7) 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第三人,下同)的关系(7)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7) 四.可撤销合同………………………………………………………… (7)

1.《合同法》的规定 (7) 2.《合同法》规定的利弊 (8) 3.关于可撤销行为的性质 (8) 4.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9)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 [关键词] 合同行为效力 《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主合同与从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与民事责任的承担.DOC

主合同与从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与民事责任的 承担.DOC 一、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北京的A进出口公司、山东淄博地区的B皮革制品公司、美国的C经营公司共同签订了《对美皮衣出口及货款 支付议定书》(下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 1、A公司与B公司将按照C公司提供的皮衣款式样及技术细节生产皮衣并以卖断方式向C公司供货,C公司在货物出运后60 天以T/T方式向A公司付款。 2、A公司将以C公司订单有关内容和所确认价格与C公司签订相应外销合同,同时与B公司签订相对应的内销要货合同。 3、A公司与B公司共同测定生产成本并议定出口价格。 4、A公司负责皮革款的前期投入(计380万元),B公司负责 生产皮衣所需辅料及人工工资。 5、B公司保证按时、保质保量生产出皮衣。 6、A公司将在每一合同的货物出运收汇后5个工作日内,把货物余款汇付B公司。笔者认为,三方协议是一个A公司与B公 司联合生产皮衣,再向美国C公司出口收汇的一个合同型(协作型)联营协议。

依三方协议相关条款,A公司与B公司于2001年1月签订了01号《加工收购议定书》,约定生产1万件皮衣出口至C公司。货款支付方法同三方协议有关细节。不久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 2001年7月,一万件皮衣海运发货,同年9月C公司在纽约港口提取上述货物,但是C公司并未依约付款。虽经A公司在美启动司法程序,但终未能收回货款。在这种背景下,B公司于2003年7月在淄博地区某基层法院(D法院)起诉了A公司,要求A 公司支付皮衣款150多万元。 D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03年10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A 公司偿付B公司150多万元皮衣款。随后A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笔者作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一审和二审的诉讼活动。 二、案例评析 D法院在长达17页的判决中主要作了如下认定: 1、本案中存在三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一是A公司与C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二是A公司与B公司所签加工合同,三是B公司与皮革生产厂家的皮革买卖合同。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应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就01号合同来说,A公司即负有对B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

项目服务合同完整版

编号:TQC/K738项目服务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服务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甲方: 乙方: 甲方在此委托乙方进行____。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的内容、价款、开发进度、交付方式由附录载明。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提供所有需要放到网上的资料给乙方,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按照附录要求,及时支付费用;甲方将在著作权法德范

合同怎样才有法律效力[工作范文]

合同怎样才有法律效力 篇一:如何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 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为更好地适应公司的良性发展,增强公司的社会竞争力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很多公司都为自己量身制定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如何才能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呢?以下就由易法通专业律师为大家一一指导。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 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就是说,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特别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例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认定企业规章制度合法的重要依据。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 也就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一点容易理解,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企业规章制度肯定得不到认可。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加班有加班费,费用标准也都列明了,但是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约定低于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标准,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三、规章制度应当向员工公示 这就意味着公司应当将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向员工告知并公示。最可靠的作法是,一人发一本《员工手册》,在手册中列明企业与员工管理相关的所有规章制度,员工在领取时签字,或者是组织员工参加《员工手册》培训,并且安排员工签到、进行考试。员工的签字和培训的签到和考试的答卷都可以成为向员工公示的证据。 易法通专业律师提醒您:在现实工作中的实践问题,也许看起来跟本文的 问题差不多,但细微的差别就可能需要不同的处理方法,所以遇到细节问题时最好还是事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 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

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 篇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 如何认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情 XX年1月1日,经苏某介绍并担保,由林某与吕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林某发包给吕某耕种土地200亩(使用权),吕某于1月1日预付给林某承包费48000元。合同由双方签字,苏某在合同中担保人处也签了字,合

项目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CGZ—JN2012—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订立合同双方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编制 ,订立合同如下。1.咨询项目名称 2.项目咨询内容 3.咨询成果质量和技术指标要求 3.1 本咨询成果质量和技术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求。 3.2 技术服务成果的提交要求:成果通过评审。 4.基础资料及附件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5.咨询费总金额和支付方式 5.1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咨询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圆整。 5.2合同签定后内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咨询费总金额50%的预付款,计人民币圆整。 5.3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完成项目并通过甲方评审通过后,甲方

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计人民币圆整。 6.报告编制与验收 6.1 甲方有权对乙方为编制报告所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同意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6.2 乙方应如实将报告编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6.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进度进行报告编制工作,并于201 年月日前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交报告初稿。 6.4 甲方在收到乙方报告初稿之日起日内进行验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修改完善报告并将在日内最终成果提交甲方进行验收。如最终报告通不过甲方验收,则视为合同终止。 6.5 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成果报告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壹拾份。7.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7.1本项目的成果特指乙方因完成本合同项下报告编制工作而形成的所有分析数据、分析结论和分析报告,成果报告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7.2 本项目保密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在该保密期限届满后,乙方仍应尊重并保证不侵犯甲方因本报告编制获得之成果及其所附的一切权益。

建筑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的法律效力

篇一: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 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体现于( ) a. 合同的签订 b. 合同的履行 c. 合同的解除 d. 合同的变更 2. 甲外贸公司与 a 企业签订一份进口物料合同,约定l8 个月内分四批交货。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该物料的国际市场价格飞涨,甲外贸公司向 a 企业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 a 企业拒绝,而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对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整,法院所依据的合同履行原则是 ( ) a. 适当履行原则 b. 协作履行原则 c. 经济合理原则 d. 情事变更原则 3. 关于合同履行地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履行地点只能由当事人约定 b.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c.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d.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性质确定 4. 下列关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合同的保全与合同的担保并无实质区别 b.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c. 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d. 合同保全与违约责任不同 5. 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代位权的行使可以意思通知的方式为之 b.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债务人的名义为之 d.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代理权十分近似 6. 债务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标准是( ) a. 以损害债权为目的转让 b.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 c. 低价转让 d.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7. 债权人转让债权( ) a. 应通知债务人 b. 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c. 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d. 以上均不正确 8. 陈某与何某约定将债权转让给何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陈某必须转让全部债权 b. 陈某转让权利的通知不能撤销,除非何某同意 c. 陈、何二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d. 如陈某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转让无效9. 下列属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的是( ) a. 通知债权人 b. 取得债权人同意 c. 通知债权人或取得债权人同意 d. 原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承受人达成合意即可生效 10. 下列情况下,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也没有特别约定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情形是( )

项目服务合同.docx

项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拟为全球投资商、项目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并利用各方资源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一、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a.甲方提供的项目必须为真实可靠,并已得到政府立项。b.甲方在接受乙方的服务期间已有投资方达成协议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造成的后果,将由甲方负责。c.乙方应将在接受服务之前将款项全部付清。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a.乙方应严格按照服务条款进行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1)。b.原则上,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款项开始服务。 二、免责条款a.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双方不承担责任。b.非双方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双方不承担责任。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四、本合同未完善之处,双方本着互敬互让原则,协商解决。 五、双方有任何异议,可到所在国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甲方:_____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附件1

公章合同协议书章等的法律效力

公章合同协议书章等的 法律效力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2、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3、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4、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5、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6、电子签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一、提示性条款 ⒈理解 什么是提示性条款 ⒉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条款有哪些 ⒊为什么要规定之 一般的合同都具备的条款 为了防止当事人遗忘或者拟订合同的方便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产生 ⒋ 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⑴ 标的 合同法中的标的和理论上的标的不同 合同法中的标的是标的物的意思,实践中其实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分并不是很明显。 ⑵ 这些条款的具体确定方式 主要是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看条文指出顺序 包括2345项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主要把握这样几个问题 ⒈ 什么是主要条款——影响到合同成立的条款,决定合同类型,确立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质和量。 ⒉ 不同的合同其主要条款的范围并不相同——这就是书上说的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 买卖合同中的货物的规格是主要条款,而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主要条款) ⒊ 一种类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究竟有哪些——应当结合总则和分则确定 ⒋ 主要条款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产生 类比 票据法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略)(结合书上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看) 第二节 合同权利和义务(内容) 一、合同权利 权利的性质(结合书上的内容,注意和物权的比较) ㈠债权是请求权: 1.含义:债权不是支配权,既不能支配标的物,也不能支配对方之行为债权的作用仅仅在于告知对方负有债务,从而唤醒对方的履行意

识,并使其明了不履行的后果,可以这样理解,债权能够施加影响的仅仅是对方的意识,或者说通过影响对方的意识并进而影响对方的行为。 2.债权是请求权,但请求权不一定是债权。 ㈡债权是给付受领权,其本质:有效的受领债权人的给付 ㈢债权的相对性: 含义: 1.不是绝对权,这是和物权的又一个区别 2.债权的行使对象是特定的 3.第三人能不能侵害债权的问题 案例分析: ① A将一辆车卖给B在交付之前A出车祸,车全损,责任应当由C来承担,B在和A签定协议之后又和D签定协议,把车卖给D,并且约定了违约金1000元,问:违约金可否由C来承担? ② A受雇于B,C以高薪挖走A,问,B的损失可否由C来承担? ③ A开车撞伤歌手B,致使C办的演唱会无法如期举行。 [肯定说],【台湾民法】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否定说],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是特定人向特定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既然不负债务,自然无侵害的可能性。 而且如果让第三人来承担,则第三人的责任将慢无边际,例3中因为C的演唱会没有举行,导致电视台不能如期播放,相应广告也不能播放,或者收视率下降,由此产生的损失A要不要赔偿呢? 但也有情况例外:故意以有悖善良风俗的方法,加害于他人者,要负责。【在上举之例,设C系为妨碍A转售该车,故意加以毁损;C系为打击B,故意以高薪诱丁违约;或A系为与C不正竞争,故意撞伤C歌手时,均应依第184条第1项后段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 专题讨论: 债权相对性及物权绝对性的实例解说 第一项:债权与物权:买卖标的物被盗 例题 甲在深山捕获白猴,于3月1日出卖于在台北市华西街卖艺者乙,约定3月5日交付。丙于3月4日趁甲疏于保管,盗取该猴。甲悬赏1 000元

主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区别

主合同与其他合同之间的区别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一、主合同与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二、担保合同与主合同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

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介绍项目居间服务协议

介绍项目居间服务协议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大盟汇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英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2座1905 邮政编码:100089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 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宗旨 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投融资项目管 理业务和销售公司发起类和代销类信托理财产品合作等问题, 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相关工作支 持,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 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如实告知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 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

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同时,乙方也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甲方如实报告。 合作利益机制 1.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融资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甲方应支付相 应的顾问费用。费用额度=融资额度*0.5%,甲方应在投融资业务达成并且收到业务费用后的 15个工作日内支付。 2.乙方利用自己的发行渠道销售甲方提供的信托理财产品,每 次的业务机会甲乙双方会制定一个统一的政策并签订具体的合同。项目完成后甲方即支付乙方的顾问费用,支付至如下账户(如有变动以具体签的合同为准):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三、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严格保守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对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双方对于上述商业信息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尽到保密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均须根据损失额做出相应的赔偿。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篇一:黑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拥有法律效力】 北京合同律师尹泽海律师介绍:2013年9月,陈某林以租赁汽车为名,将王某某个人所有的一辆宝马轿车骗走。2013年11月,陈某林将该车卖于被告斤某某并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一份。2014年4月,原告在安阳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从被告斤某某手中购买该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车以195200元价格卖于原告,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协助办理过户。双方当场办理了车款交接。2013年12月,县公安局民警以及车主王某某告知原告车是陈某林涉嫌诈骗案车辆,让原告好好保管,不准转卖,但原告2013年12月又将该车以200000元价格卖于苏某。该车未办理过户,行车证所有人仍登记为王某某。2014年9月,县公安局将车扣押。该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县公安局2014年12月将该车发还车主王某某。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车价款195200元。 北京合同律师尹泽海律师介绍本案的法律适用及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买卖赃车的合同损害了第三人利益,应为无效合同。故原告可依据无效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系赃车并不知情,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该合同应为有效;但具备合同解除条件,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那么到底是哪种是对的呢?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尹泽海律师依据《合同法》给出了这样的解答:原、被告双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对买卖车辆系诈骗机动车的事实不知情,该合同是双方基于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是在支付被告合理对价后取得该车,双方均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

项目服务合同范文(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9546-35 项目服务合同范文(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项目服务合同范文(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诚实守信和公平公正原则,订立居间服务合同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居间事项 甲方现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客户开展环保类项目投资事项,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内地相关客户信息且能够帮助甲方完成投资。现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介绍拥有合适项目的资金需求方,协助甲方达成项目合作意向及投资意向。乙方接受该居间委托,并严格履行,已达成双方目的。 二、居间人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接受委托时,可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投资项目的相关

情况。 2、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所委托居间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找机会,并为甲方及相关相对人签订协议提供联络、协助及撮合等服务。 3、乙方在代理甲方所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损失。 4、乙方对甲方所投资项目及款项不承担任何的担保责任。甲乙双方的关系仅为居间关系,不适用其他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 三、居间报酬 1、若乙方促成由环保项目持有方(借入资金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达成相关合作及投资意向,甲方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的2%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该报酬在甲方或甲方所寻找的其他投资主体向相对人支付款项前予以支付。 2、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除应与支付外,还应以未支付款项额度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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