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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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本规范所列各项设施,凡涉及与配建规模、指标相关的人口数,均指中心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有暂住人

口使用需求的设施,对暂住人口的计算规定则在相应条目中另作规定。

6.1.2当教育、医疗卫生等经营不属城市规划规定的配套项目时,其规划标准可不完全受本规范的限制。

6.1.3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市、区和镇二级为城市

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两级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居住用地。

6.1.4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

①教育设施

②医疗卫生设施

③文化娱乐设施

④体育设施

⑤商业设施

⑥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⑦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⑧市政公用设施

6.2教育设施

6.2.1中等学校

6.2.1.1规模:中心城区按90座/千人(包括普通中学、职校、中专、技校);学校标准规模为30班或36班,每班

50座,建筑面积8-10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8-21平方米/座;镇中心区按100座/千人计算,建筑和用地指

标可采用中心城区上限指标;按人口配置中学时,应另计入20%暂住人口。

6.2.1.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6.2.1.3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场地干燥、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的平坦地段。校区内不得有架

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2.1.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

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距铁路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相距不小于100米;学校主要教

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大于24米宽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6.2.1.5新建或用地受到一定限制的改(扩)建中学,应设有400米或3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不少于四个篮球场

和一个排球场。运动场应有不少于一组的100米直跑道,直跑道每组6条计。

6.2.2职业中学、技校宜独立设置,布点由规划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通

中学执行。

6.2.3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设置,应以市政府的长远计划来确定。技校、中专的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

通中学上限指标执行。

6.3医疗卫生设施

6.3.1医院

6.3.1.1全市医院总规模按3.5床/千人计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床,用地面积110-120平方米/床;按城市

人口配置各级医院时,应另计入暂住人口。

6.3.1.2市级医院一般规模为300-500床,为全市服务,最小用地规模为2.4万平方米。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指标(m2/床)

6.3.1.3区和镇级医院一般规模为50-100床,每区和镇(中心区)设一处,为全区和全镇服务,最小用地规模1.2

万平方米。

6.3.1.4中心城区内已有市级医院分布的区不再设区级医院,但可以设门诊部。中心城区根据需要可增设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的设置应结合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其建设规模和标准由市政府长远规划确定。

6.3.1.5医院宜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

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6.3.1.6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2和每位学生25-30 m2,另行

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有急救中心、传染病区、放射性或需特殊隔离者,以及有大型诊断和治疗

设施的医院,用地标准可采用上限指标。

6.4文化娱乐设施

6.4.1文化中心(文化馆)

6.4.1.1市级文化中心,应结合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进行设置。

6.4.1.2区和镇级文化中心,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内按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4000-6000平方米,用地

面积12000平方米;较大的工业区内也应设一处;按人口配置文化中心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

口。

6.4.1.3中心城区内设有市级文化中心的区,可不再设区级文化中心。

6.4.1.4位置应选在交通方便和人口集中的地方,宜结合或邻近公园绿地。

6.4.1.5各级文化中心都应设有阅览室,其规模不宜小于50座。

6.4.2青少年活动中心

6.4.2.1中心城区每8-10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1000-1500平方米,用地面积1000-2000平方米;各镇区可设一

处,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采用中心城区下限值;按人口配置青少年活动中心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50%暂

住人口。

6.4.3影剧院

6.4.3.1一般标准:每5万人设一处300-500座的电影院,建筑面积1.5-2.5平方米/座。

6.4.3.2中心城区每区设一处500-800座的综合性多功能影剧院,建筑面积2-2.5平方米/座,用地面积3.5-4.5

平方米/座;镇区可按6.4.3.1标准设置,也可采用6.4.3.2的下限值设置;按人口配置影剧院时,应另计入

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4.4图书馆

6.4.4.1中心城区设市级大型图书馆一处,按5-10座/万册设阅览席;镇区可设一处镇级图书馆,藏书量为10万

册,按10座/万册设阅览席,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按人口配置图书

馆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5体育设施

6.5.1运动场

6.5.1.1一般标准:每0.3-0.7万人设2个羽毛球、1个篮球场;0.7-1.5万人设2-4个羽毛球场、2个篮球场、一

座健身房。

6.5.1.2中心城区每15-20万人设一处综合运动场,用地面积4-6万平方米。综合运动场内应设标准足球场、篮球

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乒乓球室。镇中心区可不设综合运动场,但可按6. 5.5.1的标准和内容设一项或若

干项的运动场地;按人口配置运动场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5.1.3工业区可按工业人口数量,参照本标准设置运动场地。

6.5.2游泳池

6.5.2.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按人

口配置游泳池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6商业服务设施

6.6.1综合市场

6.6.1.1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3-5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500-800米,每处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须配

建公厕、垃圾收集站、停车场以及设有不少于20平方米办公面积的市场管理所;按人口配置综合市场时,应

另计入相应区域的暂住人口。

6.6.1.2肉菜市场: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每1-2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为300米,用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

6.6.2其他

6.6.2.1中心城区内,在市级中心应设有包括若干数量大型超市、百货商店餐馆、酒店;区和镇级中心应至少设一

处中型超市或百货商店,以及若干餐饮店。

6.7行政管理设施与社区服务设施

6.7.1行政办公

6.7.1.1市、区和镇直属行政、团体机构等办公设施,应结合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在市中心或区和镇中心位置,

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设置,其建筑和用地指标,参照使用办公建筑设计相关标准。

6.7.1.2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区和镇区3-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700-1200平方米。

6.7.2派出所:中心城区和镇区3-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建筑面积700-1000平方米。

6.7.3工商所: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3-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6.7.4社区服务中心:中心城区每区和各镇中心区设一处,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

6.8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6.8.1敬老院

6.8.1.1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中心城区每5-10

万人设一处,规模为100人,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人,用地面积25-30平方米/人;各镇区可设一处,建

筑和用地指标采用中心城区下限值。

6.8.2托老所

6.8.2.1为60岁以上老人提供日间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中心城区每区设一处,一般规模

为30-50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积20m2;各镇区可设一处,建筑面积采用中心城区下限值。

6.9市政公用设施

6.9.1邮政支局:规模计算应包括暂住人口。暂住人口按100%计。邮政支局宜独立占地,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

一般建筑面积1500 m2/处,用地面积2000 m2/处。

6.9.2小型普通消防站:一般建筑面积350-1000 m2/处,用地面积为400-1400 m2/处。

6.9.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服务半径宜为1-3km,建筑面积100-200 m2/处,用地面积1000-1500 m2/处。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表注:▲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能设置的项目。

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要求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我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综述 于敬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承载公共服务的空间载体,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布局的合理和均等化发展对于推动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城市整体空间结构的优化调整,因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及时对我国现有的公共设施规划研究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其中的经验,深入分析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面临的新问题,对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资源均等化,实现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研究综述 1.基本概念与内涵 目前,在我国一般认为“公共服务设施”是由“公共”“服务”“设施”三个词语组成,或者是由“公共服务”与“设施”两个词语构成,是这些词语含义的整合1。但在《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或维基百科中,并没有“公共服务设施”或“公共服务”的词条,与之相关的中文词条包括“公共事业”“公共产品”“基础设施”等。与之相关的英文词条包括“public service”2以及“infrastructure”3,前者不仅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等有形的公共物品,还包括提供无形的诸如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一切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而后者则专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4。 1.1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有着丰富的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基础,不同国家或经济组织对公共服务的界定都不相同,其概念和范围也随时代发展而变化。 1928年法国法学家Duguit在其著作中定义“公共服务”指“所有要完成的活动都应当由政府提供保障、进行安排和监督”。在法国,公共服务涵盖所有涉及大众利益的事物,因此是一项特定的法律制度。同时,公共服务也有其意识形态的内容,分为三大类:主权服务,与国家传统职能相吻合;社会和文化服务,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文化活动;经济服务,法律上成为工商公共服务(SPIC)5。公共服务运行的基本原则是连续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公共服务满足需求或适应需求原则。 2004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共同利益服务的白皮书》6,提出了欧盟促进高质量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发展策略,目标关键是确保欧盟所有公民和企业都有权使用高品质的、可负担得起的共同利益的服务。“共同利益服务”已成为欧盟意义上的公共服务概念,包

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规划说明书

目录 前言-------------------------------------------------- 1 一、规划编制背景----------------------------------------- 1 二、规划编制对象----------------------------------------- 1 三、规划编制目的----------------------------------------- 1 四、规划期限、规模及范围--------------------------------- 2 第一部分武汉文化设施布局规划-------------------------- 3 一、发展背景--------------------------------------------- 3 二、现状分析与总结--------------------------------------- 3 (一)现状用地-------------------------------------------------- 3(二)现状设施-------------------------------------------------- 4(三)现状评述-------------------------------------------------- 4(四)上轮总规实施回顾------------------------------------------ 5三、规划目标及原则--------------------------------------- 6 (一)规划目标-------------------------------------------------- 6(二)规划原则-------------------------------------------------- 6四、文化设施体系规划------------------------------------- 6 (一)规模测算-------------------------------------------------- 6(二)文化设施布局体系------------------------------------------ 7五、专项设施规划---------------------------------------- 11 (一)博物馆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规划----------- 11 (二)音乐厅、剧院规划----------------------------------------- 13 (三)群众艺术艺馆(含文化馆(站)、青少年宫)规划-------------- 14 (四)图书馆规划----------------------------------------------- 15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与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与节约用地,创建与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与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与人口规模、用地与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与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与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与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与服务业、金融与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与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与出版类、 图书与展览类、文化艺术与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新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探讨 摘要:公共服务设施是一个地区开展经济、文化等公共活动的中心,同时也是地区公共活动最频繁、最集中的场所,它为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对一个城市的发展,尤其是新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 前言: 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体现土地经济价值,国内一些大中城市纷纷开展了新城建设活动。但在新城建设过程中,目前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即缺乏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气不足、摆动人口较多给城市造成的交通压力等问题。从国外新城规划和发展的经验来看,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往往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而备受关注,一方面,新城以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和完善的基础设施体现其时代发展特征和综合生活质量,并以此作为吸引人口和产业入驻的重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通过提供各类收入、年龄、种族、宗教都能支付和享用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新城群体的社会融合和凝聚力,从而可以推动新城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新城建设过程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研究的意义 首先,市场经济下政府迫切需要加强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尤其发挥规划职能,重点保障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其次,国内外新城建设的实践显示,公共服务设施导向的开发模

式(sod,service oriented development)是政府常用开发引导模式。需要在新城开发中充分发挥其导向性作用,引导新区功能和用地开发的有序拓展,并积极推动城区功能和空间资源的重组与整合,促进新城城市职能和形象品质的全面提升; 最后,从规划学科的发展来说,当前城市社会发展和结构分异的趋势对公共设施的供给模式和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无视社会个体特征的规划方法已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需要对相关规划方法进行深入探讨和有效改进。 二、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原则 (1)以人为本 为“人”服务是对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要创造人性化的服务环境,满足人们需求。 (2)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规划强化公共设施的生产服务、生活服务职能,突出公益性服务设施供给的开放共享和便利性,激发城市活力、打造城市凝聚力、强化城市辐射力。 (3) 发挥综合效益 规划突出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发挥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综合效益,保障城市协调、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许昌新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体系 新加坡新镇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示意图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现状调查表

馆陶县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所需资料清单 1、最新版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及实施情况 2、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3、《馆陶县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4、《馆陶县医疗卫生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5、《馆陶县文化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6、《馆陶县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7、《馆陶县宗教、福利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8、上一轮总体规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宗教、福利实施情况。 9、全县个社区居委员会。全县面积平方公里,户籍人口约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另有流动人口约万人。服务于上述空间范围内的人口,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情况如下: 教育设施利用现状 现状幼儿园所,共班,占地公顷, 小学所,共班,占地公顷,在校学生人。 初中所,共班,占地公顷,在校学生人; 普通高中所,共班,占地公顷,在校学生人。 2013年城区幼儿园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公 办/私立) 教师人数 (人) 幼儿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013年城区小学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 名称 地址 性质(公 办/私立) 班级数 (班) 教师人数 (人) 学生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013年城区初中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 名称 地址 性质(公 办/私立) 班级数 (班) 教师人数 (人) 学生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013年城区高中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 名称 地址 性质(公 办/私立) 班级数 (班) 教师人数 (人) 学生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界定辨析

公共服务设施(公建配套)产权辨析 一、公建配套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目前,我国立法未对公建配套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原建 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称之为“居住区公共服 务设施”,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中,多表述为“居住区 配建设施”或“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一般而言, 公建配套是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居住区的设计标 准规划设计,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 各种公用建筑和公用服务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 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住宅区内的道路、燃气、供 水、排水(污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 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办公)服务、市政公用和行 政管理及其它设施。新建住宅区遵循公建配套设施与新住 宅统一规划、统一设施、统一建设、统一交付的原则。 (二)分类: 对于公建配套的分类,根据分类的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

1)按照使用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指教育、医疗卫生、文 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办公)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设施 2)按盈利与否可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营业性公建配套 和社会公益性公建配套。 a)非营业性公建配套,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在住宅 区内配套的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不列入住宅 区商品房建设成本,权属归住宅区内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和经营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 其使用权; b)营业性公建配套,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在住 宅区内配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其建设成本不列入住 宅区商品房建设成本。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 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 须纳入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 改变其规划用途; c)社会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政府统一建设的或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附带建设的公益性公建配套设 施,权属归政府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附带建设, 建成后移交给政府制定部门。

基于“邻里中心”的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研究

基于“邻里中心”的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国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城市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城市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社区基础研究及黄岛区社区现状为切入点,辅以国内外成功社区的规划分析,提出“邻里中心”的构建,并以青岛市黄岛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规划编制为实践支撑,旨在站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角度,为编制该类专项规划提供工作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邻里中心;社区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1.引言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其中,关注社区建设、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城市经营理念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影响下,经营性或盈利性项目的建设影响了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加上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服务能力日渐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系统、有力的指导是很重要的因素。 目前,为改善这种状况,国内一些城市已相继开展了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编制内容和深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从社区配套设施入手,结合青岛市黄岛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实践,提出一种编制此类型规划的新思路。 2.社区定义及规模等级划分 2.1社区定义 社区是指固定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物,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社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2.1.1人民或居民(主体):社区由人所组成。不论何种类型的社区,是为人的聚集与互动提供服务的。目前,社区的人口数量并无具体的规定。 2.1.2地方或地理疆界(社区的边界性):具有明确地理界线的社区,更能增强居民的归属感,提升居民的凝聚力。但是,并非所有的社区都有明确的地理划分。 2.1.3社会互动(社区的物质性):社区内居民由于生活所需彼此产生互动,

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动态思考

第40卷第2期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V ol.40 N o.2 2010年3月Journal of H enan U niver sity(N atur al Science)M ar.2010 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动态思考 丁 一 (郑州大学建筑学院,郑州450000) 摘 要:针对目前我国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结合各种相关因素,探讨了改善和管理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策略,提出了可行性规划措施. 关键词: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项目 中图分类号:T U984.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4978(2010)02-0217-04 Dynamic Thinking of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in Urban Residential Community DING Yi (S chool of A r chitectur e,Zhengz hou Univers ity,Zhengz hou450000,China) Abstract:T he pro blems in the community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planning and co nstr uction in pr esent China ar e https://www.360docs.net/doc/3914060734.html,bined the resident s demand,wit h other r elevant facto rs,the str ategies for its im pr ovement and manag ement ar e discussed,and t he effectiv e and feasible planning are pro po sed. Key words:co mmunity;public service facilit ies;public welfare projects 社区一词在城市规划中尚未给出准确的定义,在研究时人们常常将其理解为 居住于某一特定区域,具有共同利益关系、并拥有配套服务体系的一个社会群体.[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受社会文明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状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内容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1964年我国制定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项目仅有40项,1993年的新指标虽然增加到了8大类72项[2],但在目前仍然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因此,分析我国现阶段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居民需求的现状,对提出适应时代发展的规划标准、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民生活品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1 我国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现状 1)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滞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滞后表现为与居民需求的脱节.实地调研和资料统计[3]显示,现阶段在我国的大部分城市居住社区内,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如有线电视、小超市、餐厅等生活服务设施较为齐全,而儿童服务设施、文化设施、老人服务设施、劳动保障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明显不足.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中,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许多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4],居民对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极其强烈.表1所示的调查问卷反映了居民生活中的主要困难以及对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特点,其中, 缺乏公共活动场所和公益性设施一项的比重较大,在居委会的5个选项中位居第1,在居民的7个选项中排第4位.因此,为保证公共利益,应加强对公益性公共设施的刚性控制,在规划标准上应予更明确规范,并与住宅建筑同期建设. 2)社区人群需求的多样化.传统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按照人口总量和规划指标体系进行规划的,这样并不合理.因为居住社区内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居民,其社会行为和生活方式存在着差异,所以按照人口总 收稿日期:2009 12 10 作者简介:丁 一(1983-),男,河南禹州人,硕士研究生.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市规发〔2006〕38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 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已于2006年1月25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我委将依据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居住地区规划设计中执行本《指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请有关部门按照本《指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文本 1 总则 1.1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特殊地区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3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尽量综合设置。 1.4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据城市规划确定。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2.8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1.5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

我国公共服务现状及发展趋势综述一、公共服务的定义-OECD

我国公共服务现状及发展趋势综述 一、公共服务的定义 公共服务是一个十分庞大的范畴,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温家宝总理在2004年2月21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 二、我国公共服务的现状和问题 (一)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偏低 1、从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总支出来看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水平偏低,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投入的增长速度落后于财政支出增长速度,公共服务发展速度落后于整体经济增长速度,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落后于公众现实需求。从我国用于教育、科学、卫生、社会保障、国防、地质勘探等基本公共物品部门的财政支出来看。我国公共服务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低得多。

2、从不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情况来看 从不同公共服务领域的情况来看,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投入不足、公共产品短缺的问题。在教育领域,政府投入不足,是我国教育经费短缺的主要根源。数据表明,2000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约为2.9%,低于90年代中期大多数国家公共教育经费占GNP 的比例,也未达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的4%的水平。1996年,在九个发展中人口大国中,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最低1。在医疗卫生领域,我国1990~1997年对医疗卫生 1王善迈,袁连生,刘泽云,“我国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进展、问题及对策”,《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概要

一填空题 1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服务于本居民区居民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础需要。 2教育设施分为: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等 3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体现在配建项目和规模两个方面。 4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的使用和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 5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受社区管理模式,消费水平,服务水平,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 6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布置一般与居民区的规划结构相适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7居民区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商业,文娱和管理服务类建筑,相互之间一般影响不大8布置方式:沿街布置,成片布置,混合布置, 9当道路的宽度和交通量不大时,可采用双侧布置 10沿街布置可分为:沿街双侧布置,沿街单侧布置,商业步行街 11沿街布置公共服务设施,除要考虑步行街与车行的关系,还要注意解决车辆停放和人流集散的问题 12成片布置就是选择合适的独立地段,将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在一起, 13居住小区级和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居民日常必需的,通称为基层公共服务设施。 14成片布置可以形成相对独立的步行区。 15 16 17 18 19 20 二判断题: 1教育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图书馆等(错) 2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体现在配建项目。(错) 3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村镇地区的公共建筑。(对) 4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可分为公共产品和非公共产品两种基本类型。(对) 5社会服务中心不包括助残,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错) 6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防控地下室等,(对)7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 8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指标主要有:千人指标,建筑指标,用地规模。(对) 9在城市规划中市政设施配套属于工程技术方面的范畴。(对) 10分类加和法是各类用水总体进行预测(错) 11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居民健身设施和卫生站组成(错) 11社会服务设施只包括便民利民设施。(错) 12社区居委会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错) 13沿街布置的形式可分为三种,主要来自于机动车辆的影响(对) 14沿街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只要考虑车辆停放和人流集散室外问题(错) 15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布置一般与居住区的规划结构相适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分级进行配置。(对)

UBPA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问题

UBPA常见问题和回答 UBPA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问题 1、UBPA各个援助点位置和功能? 北部:A3援助点,有投诉接待; 中北部:C1援助点,有问讯接待、母婴服务、租赁服务(童车、导览机); 中南部:C2援助点,有问讯接待、失物招领; 南部:城市广场援助点,有问讯接待、残障人士援助、投诉接待、走失儿童看护、租赁服务(童车、导览机)。 注:问讯处均有一个“?”标志。 2、寄包处在哪里? 半淞园路出入口处有寄包处,位于3号门外,只能寄存不能带进园区的违禁物品。 3号安检口进入后,内广场罗森超市旁的问讯处可寄包,可寄存游客携带的各类物品。 3、吸烟点在哪里? 北部(1个):位于西安案例附近的公用厕所旁; 中北部(1个):位于C1附近(从B2和东方既白之间往里走可到); 中南部(1个):位于C2附近(在B4-3台北馆和C2之间); 南部(1个):位于城市广场南翼厕所附近。 吸烟点都有一个一米高的黑色柱子,上面有点火装置,推进去加热金属丝,再拔出点火(和汽车里的一样)。同时提醒游客,所有场馆内严禁吸烟。 4、饮水点在哪里? 北部(1个): 1个位于A3援助点附近; 中北部(2个):1个位于B1出口处(B1出口处和汉堡馆之间);1个位于C1援助点附近中南部(2个):1个位于C2援助点附近;1个位于红馆和黄馆之间 南部(1个):位于城市广场援助点附近。 4、UBPA的餐饮点在哪里? C1:有东方既白、肯德基、必胜客、小南国; C2:创意大厨房,内含多家餐饮店(形式类似于大食代); 未来馆7、8层:云餐厅(7楼大堂式,有48—68元的套餐,也有点餐,人均100—200元;8楼包厢式)。 人均消费情况:肯德基25—45元;东方既白25—45元;必胜客40—150元;小南国150元;创意大厨房30—50元;云餐厅50—200元。 5、轮椅、童车、导览机在哪里租赁?费用如何?

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6.1一般规定 6.1.1本规范所列各项设施,凡涉及与配建规模、指标相关的人口数,均指中心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有暂住人 口使用需求的设施,对暂住人口的计算规定则在相应条目中另作规定。 6.1.2当教育、医疗卫生等经营不属城市规划规定的配套项目时,其规划标准可不完全受本规范的限制。 6.1.3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市、区和镇二级为城市 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两级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居住用地。 6.1.4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 ①教育设施 ②医疗卫生设施 ③文化娱乐设施 ④体育设施 ⑤商业设施 ⑥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⑦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⑧市政公用设施 6.2教育设施 6.2.1中等学校 6.2.1.1规模:中心城区按90座/千人(包括普通中学、职校、中专、技校);学校标准规模为30班或36班,每班 50座,建筑面积8-10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8-21平方米/座;镇中心区按100座/千人计算,建筑和用地指 标可采用中心城区上限指标;按人口配置中学时,应另计入20%暂住人口。 6.2.1.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6.2.1.3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场地干燥、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的平坦地段。校区内不得有架 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2.1.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 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距铁路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相距不小于100米;学校主要教 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大于24米宽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 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6.2.1.5新建或用地受到一定限制的改(扩)建中学,应设有400米或3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不少于四个篮球场 和一个排球场。运动场应有不少于一组的100米直跑道,直跑道每组6条计。 6.2.2职业中学、技校宜独立设置,布点由规划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通 中学执行。 6.2.3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设置,应以市政府的长远计划来确定。技校、中专的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 通中学上限指标执行。

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9页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

3.2.3【区级养老院】 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 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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