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巩固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城管,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体会议为指导,以市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目标建设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以精细管理、规范管理、长效管理为手段,全面巩固省城市管理优秀城市创建成果,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均衡推进、全面覆盖,消灭管理中的盲点盲区、死角死面,促进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整体提档升级。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为成员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格化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为城区格化区域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和执法情况,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能的履行情况。

市区范围内道路实行二级分类管理考核方式。市市容管理达标路以上道路按省市容管理示范路标准进

行管理和考核,城区其余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及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按照市市容管理达标路标准进行管理和考核。

管理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格化管理的范围为:东至金湖路,南至大道,西至西三环,北至良常路。

格考核管理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格化考核管理实行以下制度:

1、联合勘查制度:户外广告实行格责任人员与广告科工作人员联合勘查制度。

2、巡查上报制度:格责任人员实行日巡查日登记制度并接受随机抽查,每月上报一次巡查及登记情况。

3、责任到人制度:格实行执法大队管理员、责任队员、分管中队长和中队长分级负责制度,环卫处实行公司经理、班组长和保洁员分级负责制度。

4、建立信息互通交流平台制度:市容中队和相关科室建立信息互通平台,许可和执法情况及时通过平台沟通互相反馈。

格化考核区域划分

1、市容秩序格区域划分

按照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格化考核区域如下:

2、环境卫生格划分

环境卫生格划分与市容秩序格划分相同。环卫处按格划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公司、班长和保洁员,形成责任络。

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格化管理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是精细化管理的实现过程。各部门单位要从思想上统一认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做到人员、车辆等保障到位,并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早见效。

落实责任,积极配合。格化管理是完成市政府全面提升市容环境面貌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全局上下要按照局统一部署,整体行动,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认真督查,严格考核。局考核办公室要依据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考核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事不对人。每次考核局考核办公室须立即下发整改通知,每月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篇一:2007年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2007年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2007年11月01日 20:42 来源:市市容环卫局 2007年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关键之年。市容环卫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广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努力构建人民满意的“大环卫”格局,全面提升我市市容环卫建设水平,努力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一)认真实施《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今年是新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实施的第一年,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实施,有计划地组织各类人员的培训,深入社区、学校

和家庭搞好宣传,提高公众对新法规的知晓率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同时要按新规定要求,尽快实施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制度,发放生活垃圾处理许可证,规范环卫作业市场。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监督检查制度、行政管理与处罚协调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市容环卫监管网络,使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努力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一是突出抓好内街内巷、居民小区、集贸市场和餐饮店市容环境卫生,督促临街单位、店铺、住户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全面清理卫生死角。二是大力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农村环境卫生,加大环卫设施投入,更新垃圾收运工具,建立和优化垃圾收运系统,落实日常保洁人员,推行标准化作业,逐步缩小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与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差距。10月份,在南沙区召开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现场

会。三是提高水域保洁水平。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城中村河涌水面脏、乱问题,消除水域卫生死角。四是严格落实生活垃圾收运作业规范。加大车辆防污水滴漏装置的改造,推进生活垃圾车载桶装收运方式,消除垃圾压缩站、垃圾装运点、垃圾收集容器周边和垃圾运输作业过程中污染环境等问题。五是建立和完善市、区、街、村四级环卫监管网 络。 (三)加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纳的行政许可工作,从源头严把余泥渣土排放的准入关。要修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入条件和标准,落实公司对车、车对人、人对证和证对公司的管理要求。新组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的区和县级市要抓紧展开工作,改变辖区内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混乱无序的状况。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行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公司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公司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公司已经走过_年的风雨历程了,在_年的风风雨雨中,每当国家进行经济政策调整和重大变化时,公司总是以积极姿态及时调整自己的组织机构、管理机制、方式及经营方略,以顺应形势的变化,力求在新形势下生存、发展和壮大。这也是公司55年得以不断进步的经验之一。2001年,公司实行了项目管理体制,对公司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也积累了宝贵的管理经验,改变了员工的思维方式。随着公司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初期项目管理中的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亟待在今后的工作和改革中应对和改进。主要有: 短期行为:项目管理是以单一工程为单位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就具有短期性。在管理过程中,大多数项目管理者为了项目效益的最大化,拼设备、吃公司老本,不注重设备的长期管理,不注重人才的培养,反正这些资源都由公司提供,加之公司对设备管理维护评估考核的可操作性较差,对项目人才培养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反而对项目成本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故项目管理者不愿干这吃力不讨好、为他人做嫁衣的工作。致使公司每年都要发生大额的设备投入和人力资源的投入,隐性浪费极大。 主人翁意识淡化:项目管理改变了传统用工方式,加大了竞争,使员工产生了危机感。但负面影响也随之显现,由于项目对人员的使用尤其是对人员下步走向没有相应权力,加之公司只对项目班子进行考核,而公司规定的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性,一方面造成项目部对所属员工的制约性和约束力下降,员工的工作责任心自然下降。另一方面使员工产生“项目是领导的、我是打工的,项目成败与我无关,工作好坏与收入高低无关”的想法,加之较成熟的专业人员匮乏,滥竽充数、应付、点卯现象较严重,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下降。 对班组控制力不足:笔者较长期在贵阳地区从事房建项目管理,相对而言该片有一定的专业劳务市场和通行的市场规则(虽不尽完善),班组相对容易管理。近期从事市政项目管理,该片公司没有完全形成竞争的劳务市场(这种看法不一定正确,但愿只是笔者的一种不正确的感觉,但笔者在所属市政项目的确有这种感觉),劳务承包不象,劳务分包不是,漫天要价,只吃肉不啃骨头,利益要享受,责任确不肯承担,合同价内利益要,合同价外利益也要插足,输打赢要,动辄以停工和民工围攻相要挟,没有市场规则,项目管理实施难度很大。 合同管理不完善:在与业主方面:一方面是大的市场环境使然,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平等线上,多数业主只执行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不利条款尽力回避;另一方面也存在项目管理基础薄弱、索赔意识不强的原因,合同内的资料都不能及时完善提供,何谈合同外的索赔。在班组方面:一方面是班组合同意识差,只能赢不能输;另一方面合同条款不细不完善,对材料定额消耗、安全、质量、工期损失方面没有制约班组的相应条款,浪费现象严重,项目承担了所有的经营和管理风险。两相夹击,企业效益怎不流失。 环节衔接薄弱:在公司部门与项目部、项目部部门与部门、部门与班组之间都存在着工作衔接上的不够畅通,一些项目部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向公司部门反映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有时甚至是泥牛入海无消息,项目部解决问题的捷径往往是直接向分管或主要领导汇报,增加了公司领导的工作量。由于项目部系临时组建,人员相熟不多,磨合需要时间和过程,而项目合作管理一是需要制度二是需要默契。项目运作初期各项工作都急需全面铺开,默契配合更显重要,因此,公司近年的项目中,较长时间搭档的班子工作运转较顺利,新搭档班子问题相对较多。同一地区项目与项目之间没有沟通的桥梁,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周转材料浪费较大。

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情况汇报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情况汇 报

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情况汇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局紧紧围绕打造“利于兴业、便于旅游、宜于人居”的城市发展目标,认真对照《全国城市卫生检查标准》,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的工作宗旨,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全面构建以法制、精细、服务为主体的“和谐城管”工作体系,使一些长期困扰城市管理的顽症得到有效遏制,促进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城市面貌明显改观、长效管理明显进步、社会评价明显提高。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关系到经济发展环境、群众生活质量、城市对外形象的全局性工作,市委、市政府历来对城市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市领导挂钩联系社区管理办法,合理界定城关镇和职能部门的城管职责范围,明确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模式,实施管理重心下移,强化社区属地管理的措施,采取多层次城管工作督查方式,构建市级机关部门城市管理包保体系,启动数字化城管建设,使城市管理整体运行效率得到明显进步。 作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负责拟定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开展城市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公共环卫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管理、清运、处置和综合利用城市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检查和监督市区主次干道沿街单位市容环卫责任落实情况;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灯箱(灯桥)、标志的设置,审批城市各类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洗车场(点) 第2 页共15 页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 中文名颁布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当前版本 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目录 .1法规历程 .2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全区建筑渣土集中清理工作方案

全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集中清理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我区环境卫生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集中清理活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区镇联动、部门协同、属地管理、集中整治”的原则,采取全面巡查、集中清理的方式,突出重点难点,实施标本兼治。力争中心城区、街镇驻地、重点道路无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立建全建筑垃圾处置长效管理机制,达到城乡环境整洁、道路通畅、生态良好、乡风文明的目标。 二、整治时间 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整治标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临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2号)、《临沂市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标准》(临环办发[2012]10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梳理任务标准,积极有效地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集中清理整治,做到重点道路面貌一新,

街镇社区、企业单位、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清理整治不留死角,环境全面提升改善。 四、任务分工 (一)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与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清运时间、路线,负责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审批建设管理。 (二)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具体要求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集中清理工作。依据罗办字【2012】19号文件关于《罗庄区城乡管理责任区划分》的规定,各街镇各部门要“分级负责、分块管理”,对照任务分工和标准,突出整治重点,全面排查,分步高标准实施清理。街镇驻地要强化平角道口的清理整治,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物料堆要全面清除;道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理整治工作要与绿化亮化工程建设相结合,把清理整治主路面向人行道、绿化带及道路两侧延伸,彻底清理道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物料堆和枯枝落叶;村居社区整治工作要由主街道向背街小巷延伸,要把清理“三大堆”问题列入整治的重点;企业单位要注重厂区外围的环境整治提升,必须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和禁止乱倒工业废料。 (三)罗庄城市管理分局要及时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堆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负责城区主干道无主建筑垃圾的清

公司管理改进方案

公司管理改进方案 一.公司管理现状:(1)公司高层管理思想落后,管理方式粗俗.多采用集中式独裁管理,员工没有有发言权,机械地执行中高层指示,命令,政策,挫伤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2)公司中高层疏于授权,授权文化氛围不浓厚,管理层上行下效.公司不论处于萌芽期,成长期,还是发展期,管理层管理方式单一,缺乏创新,造成管理层殚精竭虑,工作异常繁忙,但工作成果微薄,绩效不显著,而这又导致管理层单纯认为,员工努力程度不够,自己监督不严所致,从而加强监管,由此公司管理陷入恶性循环. (3)公司岗位分工不明确,员工工作秩序混乱.公司高层根据现有公司状况和自己情绪,随意安排工作,公司缺乏应有规章制度和具体岗位工作说明,员工无所适从,工作情绪低落. (4)绩效管理单凭高层管理者主观感情好恶.鉴于公司高层管理思想落后,未能设立人事管理部门,由此导致缺乏正规绩效管理,对于员工考评不合理,不公平,绩效与薪酬极度失衡,员工流失率居高不下. (5)薪酬制度不规范,薪酬方式单一,结构失衡.薪酬制度最明显的特点是内在公平性,外在竞争性,对员工激励性.绩效考核不合理,直接引起利益分配不均,同时由于薪酬的不稳定性,员工缺乏安全感.员工被迫离职或跳槽. (6)缺乏对员工职业生涯规划.职海航行航行图必不可少,但公司制度不健全,管理层不具备相应的素质和思想观念,加上管理对于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忽视,仅仅将眼光放在公司盈利和成本上,缺乏长远打算.员工因未能拥有指导,看不到未来职业前进方向和目标,在公司中晋升无望,只有转投别家公司.

(7)公司管理层和基层员工淡于沟通交流.公司文化氛围不明朗和制度不健全束缚员工独创性和应有的热情,管理层未能通过与基层员工沟通交流,导致战略决策和指导方针不具备长远性和针对性.员工缺乏与中高层管理者交流,未能反馈自身意见和目标,加深对中高层管理者失望程度. (8)关于离职员工处理方式不当.高层管理者关注个人感情发泄,,未能充分利用离职员工. 二.管理改进意见(1)公司所有者应该尝试与公司基层员工交流,倾听来自基层的声音,通过沟通交流,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以及潜在威胁. (2)公司管理层人员要学会转变自身角色,现在企业管理中,管理层的角色不仅仅是监督者,与基层员工相对地位,还应该是基层员工引领者和忠实倾听者.(3)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和员工工作状态,制定多元化的薪酬模式,根据不同工作类型员工,综合应用稳定薪酬模式,弹性薪酬模式,以及调和薪酬模式.根据公司的发展现状,完善薪酬结构,根据员工不同工作能力,即使公司职务有限,同样可以采取,同工不同酬,扩大薪酬宽度.为调动员工积极性,调整基本工资,奖金,福利等各项比重,综合应用公司分红. (4)为适应公司发展,设立相应专业部门人事部,或者将公司关于是管理工作外包,健全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和工作分析.下设人事部,制定绩效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绩效管理工具,科学的绩效考核方法,完善绩效管理过程,做好绩效管理计划,绩效沟通,绩效控制,绩效反馈工作.确保绩效考核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科学,同时改进绩效管理工作,让员工无话可说. (5)为正确应用绩效考核结果,配套使用员工培训与开发,员工晋升.依据绩效考核结果,针对员工出现的工作问题,设置培训课程,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提升员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考试试卷及答案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试卷 单位: 部门: 姓名: 1、《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2年 1月1日)起施行。 2、《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 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3、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工作。 4、主要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等公共区域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5、街巷、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街 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6、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 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 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7、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车始 末站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单位)负 责。 8、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责任,由(管理单位)负责。

9、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施工单 位负 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建 设单位)负责。 10、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 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的社会化和 (市场化)。 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 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12、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 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 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13、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 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城建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设置。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 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 电杆悬挂物品。 15、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 卫生设施。 16、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应当作必要的(覆 盖),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不得带泥行驶, 污染路面。 17、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应当保持整洁,岸坡完 好,无破损,及时清除水面垃圾、漂浮物。禁止(滥倒)或者堆 放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城区渣土管理工作方案

城区渣土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渣土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其建设方或施工方应向县渣土主管部门申办《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第八条渣土倾倒地点由县渣土主管部门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 第九条渣土运输业务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担,未经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渣土运输业务。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在渣土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并按《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不得超载、沿途撒漏。 流体灰浆须经沉淀固化后运输。 第十一条建设工地(含旧房拆迁施工)在开工前,周边应采用实体材料围挡,实

公司管理提升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公司决定,将2015年确定为“管理提升年”,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针对2014年查找出的基础管理、专业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薄弱环节,以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筑牢管理根基、转变管理方式、完善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提升效率效益为目标,切实增强企业管控能力,构建管理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公司效益。 二、组织机构 (一)公司成立开展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公司管理提升活动的开展,审定公司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方案,研究决定公司管理提升活动的重大事项,解决管理层面和专业层面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相应的机制。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分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方案和推进 计划,并组织基层单位实施。实施方案、推进计划和实施结果按要求上报经理办公室。 2. 负责本专业管理提升活动的统筹协调。公司各部门对各单

位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进行分类指导,掌握管理提升活动的总体进展,通报工作情况。 3. 负责组织收集本专业本系统内的先进指标,形成比较完整 的对标对象指标和案例库。 4. 负责组织本专业管理诊断,查找突出问题和管理薄弱环 节,提出管理提升工作方案,组织基层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各单位管理提升活动开展情况及其效果。 5. 负责组织本专业整改工作。负责提出本专业管理提升活动 评价标准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组织工作推进会和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 ——三基工作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健全率100%;开展“五型班组”创建活动,争创“五型”标杆班组;员工基本素质显著增强,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率100%,业务水平、岗位贡献不断提高;质量、计量、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制度、流程和标准体系相互配套、规范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科学健全,诚信合规体系基本建立。 ——体制机制更具活力。管理框架健全完善,职能定位和管理界面更加清晰,激励约束机制作用充分发挥,权责分配合理,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效率提升,企业活力明显增强。 ——管理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管理体系有机融合、更加系统高效,先进管理理念深入人心,现代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广泛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整改方案

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整改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1、卫生死角清扫保洁:对城区各道路死角进行清查、登记、细化分解、落实到人,督促所辖区清扫保洁人员逐点落实,不留死角,尽快清理到位。 2、背街小巷接口处积存垃圾清理:对背街小巷接口处的清扫保洁工作要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范围,使背街小巷接口达到一天二扫全天保洁的目标。 3、日常清扫保洁要求:全体街道环卫清扫保洁人员要尽职尽责,杜绝迟到早退、请人代班的不良现象;注意在大扫的同时,做好保洁工作。 (二)道路清洗工作 1、人行道清洗:清洗牵头,清洗、清扫、渣土三部门联动,对城区街旁人行道分时、分区域进行彻底的清理,清扫保洁人员负责后续的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2、路面清洗:路面冲水定时、定路段,责任到车,错开人流高锋进行,突出晚上作业,在晚上冲洗路面时清洗车辆将适当减少警示音乐的音量;路面清洗三车一组,每车四人,实行队长负责制,以切实达到路面见底色的工作要求。

3、护栏擦洗、广场清洗:护栏擦洗五人一组,分责任路段,实行队长负责制,以确保护栏的清洁、无尘;广场清洗三人一车,分责任广场,以确保广场的清爽。 4、公厕冲洗:责任到人,督察到位,以确保公厕一天三洗,七无四净。 (三)垃圾清运工作 1、垃圾及时清运:组织人员对城区部分地区人口密集、垃圾量大的地区进行清查,适当增加这些地区的垃圾清运次数,除了做到日产日清外,还切实做到垃圾箱满溢前的清运及时。 2、密封转运垃圾:领导亲自上路督查车辆在清运过程中的垃圾扬撒、拖挂和滴漏现象,一经发现,轻者口头提醒,重者罚款。 3、垃圾箱的摆放:清运所对破旧不堪的垃圾箱进行收回,垃圾清运后要求垃圾箱摆放整齐,跟车人员将垃圾箱摆放时产生的垃圾进行及时清理。 (四)渣土管理工作 1、门前三包:针对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的地点,加大力度、重点督促;并加大巡查力度,遇到问题及时解决。 2、渣土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求工地车辆冲洗后再上路,加强管理,要求施工场地围档作业。对全城区的装修渣土进行清理,以渣土所为主各清扫所配合协助。

2020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方案

2020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营造整洁优美、秩序良好、文明祥和的市容环境,全面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区委、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冬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现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市、区冬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要求,以提升城市品位、强化城市管理、规范经营秩序、清洁市容环境为主要内容,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行动,努力为“两节”和省市“两会”打造整洁靓丽的市容环境,努力把“首善之区”建设推向新的更高水平。 二、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继续深入开展“门前三包”工作。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通过全区干部全员包抓督促监管沿街门店履行应尽职责,加大对拒不履行责任制主体的严管重罚力度,切实提高“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签订率、知晓率和落实率。二是发生雨雪天气时,严格按照《区雨雪天气除雪除泥应急预案》的要求,督促沿街单位、门店积极配合扫雪除泥工作,雨雪天气后尽快完成各自门前的扫雪除泥工作。 责任单位:区城管委、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责任单位。 (二)继续提高主次干道和小街巷清扫保洁作业水平。一是充分发挥环卫车辆的机械化作业效能,调整和扩大机械化作业的推广范围。二是继续规范提高作业质量,严格执行压尘清扫作业要求,有效 1 / 4

避免二次扬尘对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影响。三是加大高峰时段的保洁力度,针对早、中、晚高峰时段路面丢弃垃圾增加的实际情况,科学调整保洁作业时间,达到预期保洁效果。 责任单位:区环卫局、区雁滩环卫市政所、管委会。 (三)开展污泔水乱泼乱倒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泔水收集宣传力度,向餐饮店明确告知泔水集中收集时间、地点,规范泔水倾倒收集流程。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数字化城管视频监控网络的作用,对不按规定倾倒污泔水的行为严肃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工商分局、区食药局、区环卫局、区雁滩环卫市政所、区数字化监督指挥中心、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四)开展楼群院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发动辖区单位、物业公司、居民小区,积极搞好楼院环境治理。一是加大楼群院落清扫保洁频次,做到楼院周边、栋距、庭院和楼道的定期清扫保洁,保持楼群院落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二是加强对楼院卫生死角的管理,清理积存的建筑和生活垃圾,配置相应的环卫收集设施,引导群众定点有序倾倒,确保院内无明显裸露垃圾。三是加强对楼院立面的管理,实行楼院立面定期清洗粉饰制度,督促各物业管理单位设置专门的便民张贴栏,从源头上减少乱贴乱画现象,确保楼体、楼道面貌的美观整洁。 责任单位:区房管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五)开展垃圾脏源点和卫生死角综合整治。一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综合治理,不断扩大环卫专业化作业的覆盖范围,加大环境整治工作力度,明确管理权限,彻底解决在小街巷移交中出现遗漏的脏 2 / 4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于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和、社会监督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关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且和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壹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壹)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俩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俩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 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

城区渣土管理工作方案

城区渣土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渣土治理,维护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照国务院《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都市建造垃圾治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渣土是指建造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造物、构筑物、管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县都市治理行政执法局是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渣土治理办公室负责渣土治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做好渣土治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其建设方或施工方应向县渣土主管部门申办《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 第八条渣土倾倒地方由县渣土主管部门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渣土倾倒在日子垃圾收集设施内,别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 第九条渣土运输业务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担,未经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经营渣土运输业务。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在渣土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并按《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规定的时刻、路线行驶,指定的地方倾倒渣土,别得超载、沿途撒漏。 流体灰浆须经沉淀固化后运输。 第十一条建设工地(含旧房拆迁施工)在开工前,周边应采纳实体材料围挡,实行封闭作业。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防止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确保净车内路。围挡墙外别得堆放渣土,别得摆放施工机具,别准当街冲洗石料和搅拌混凝土。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须经沉淀后排放。施工完毕,须及时清除剩余渣土,恢复道路原貌。 因故停工的施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封闭。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或未按《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的规定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渣土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的。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 五、将渣土混入日子垃圾的;将惊险废物混入渣土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的。 六、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 七、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由未经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处置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别服,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既别申请行政复议也别提起行政诉讼,且别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渣土治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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