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

讲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发[2010]3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8.27

【实施日期】2010.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的通知

(琼教发〔2010〕3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高校附属中学,省农垦中学,省农垦实验中学,省农垦加来高级中学:

为了全面理解和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组将于2010年9月3日在我省举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会。为组织好此次宣讲活动,省委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报告会于2010年9月3日上午9:00在省人大会堂举行。

二、参加会议人员

(一)各市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县重点中学校长(由各市县教育局通知),海口市各中小学校长(由海口市教育局通知并将参会人员名单统一报送给省教育厅),海南省和海口市直属机关幼儿园园长。

(二)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省教育厅(含直属单位)全体干部。

三、请各单位(学校)于8月31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参会人员务必于9月3日上午8:45前进入会场。

四、参会人员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志为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体[2018]1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08 【实施日期】201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志为海南省学校食 品安全管理检查员的通知 (琼教体〔2018〕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各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方案>的通知》要求,提高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建设,海南省教育厅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启动了第二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

员的遴选。全省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及行业协会约132名同志通过自愿申请、单位初核、培训考试、省级审核等程序,现有28名同志符合遴选资格。经海南省教育厅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同意,决定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志为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见附件2)。望各检查员在今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工作纪律》(见附件3),廉洁自律、吃苦耐劳、敢于担当,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为全面提升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单位在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重视对检查员的培养,最大限度支持检查员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2018年5月9日至31日,省创建办(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将抽调检查员(见附件1、附件2)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复核、审核评审工作。评审期间,检查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由省教育厅负责,具体抽调人员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大力支持为盼。 附件:1.第一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名单 2.第二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名单 3.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工作纪律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附件1 第一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名单 1.海南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王卫红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基[2015]14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琼教基〔2015〕14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我省2016年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报送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一)各市县(单位)要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琼发〔2010〕13号)和即将拟定的《海南省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中有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坚持规模发展和内涵发展相

结合,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大力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努力扩充优质普通高中学位,避免通过搞超大规模学校、加大班额、挤占功能室等方式扩大招生。 (二)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招生实际情况,各普通高中学校文体特长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6%(民办高中学校原则上不超过10%)。本校教工子女招生计划要以实际调查摸底情况为准,不得随意拟定。中外合作办学招生计划单列。各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实行“指标到校”的招生办法,其中“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暂时按占本校招生计划(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的比例不低于40%、其余学校不低于35%上报,如教育部有新的文件要求,省教育厅将直接在各校上报的计划基础上予以调整。 (三)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基〔2003〕104号)要求,普通高中招生不得低于4个平行班,班额50人。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近年来招生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学校招生资格进行调整。 (四)根据基础教育“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除省教育厅直属中学、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部分指标),以及变更管理权限后有全省招生协议的学校、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部分学校实验班继续面向全省招生外,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面向全省招生。 (五)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实行面向全省自主招生政策。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按一定计划比例统一招收“民办公费生”,“民办公费生”计划不限最低数量,由各学校参照往年招生实际合理申报,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纳入全省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六)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并报送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的高一招生计划,要具体到每个招生计划类别(格式见附件1)。厅直属中学、高校和科研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资料征订发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鄂教基[2006]18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 近年来,个别地区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违反省里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规定,擅自征订发行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辅资料,在全省造成较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编写、审查、准入、选用、发行制度,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秩序,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1〕34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和“两业”选用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5〕7号)精神,现就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建立教材、教辅资料审查制度。在我省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省内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课程教材,受教育部授权委托的国家课程教材及必要的教学辅助材料,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二、实行用书市场准入制度。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都必须经过国家和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由我厅编入《湖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方可进入中小学校征订范围。其他任何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任何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一组织征订。 三、实行教学用书选用制度。市州教育局成立国家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学校成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专家、教师、家长、纪检监察等方面代表组成,教材选用采取委员会投票制度,原则上按得票多少来决定各学科选用的教材。 四、实行教学用书发行渠道归口管理制度。在国家实行教材发行招投标之前,中小学教科书由新华书店负责发行;《课堂作业》、《寒(暑)假作业》按照“学校自主、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育书刊发行部门负责发行,市(州)、县(市、区)监督。 五、建立教辅资料跟踪评价制度。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对我省流通的中小学教辅资料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引导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选用。对违规非法出版和质量低劣的教辅资料,勒令停止使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根据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代收的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发行经费,要一律纳入学校的大财务管理,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执行。学校在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中所得回扣要明折入帐,要让利给学生或者资助贫困生。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中所得回扣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直接用于发放教职工奖金和劳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2]4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1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2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审条件 (一)中专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琼人劳保专〔2007〕15号文件,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琼人劳保专〔2007〕14号文件。各中专、中小学申报职称认定的执行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文件。 (二)职称外语按琼人劳保专〔2007〕24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按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1997年1月1日以前进入教师队伍的教师2012年暂对计算机不做要求,从2013年开始将严格按照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 (三)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论文,要求按琼教师〔2008〕47号文件执行。对长期(15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少数民族乡镇、贫困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论文鉴定为70分以上的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学校对论文的真实性要做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往年的论文鉴定结果今年不再使用,以往参评未通过人员,所提供的代表作须为新的论文。 (四)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五)海口市因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时间及评审条件另行下文通知。 二、申报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等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审核、评议和推荐工作。对因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审核有误造成的后果,申报人和送审单位要负相应责任。 三、关于评审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推动我省高校科研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旨在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科学研究,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发展的重要难题,培育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选题必须围绕省教育厅批准的科研平台建设目标设计。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创新团队、高校智库。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二)对高校提出的重大项目参考指南进行审核,并向全省高校发布重大项目申报指南; (三)发布项目申报和立项通知; (四)对高校组织申报、评审、推荐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高校评审推荐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立项; (六)对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高校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根据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建设目标,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参考指南,报教育厅审核; (二)组织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审核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三)将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四)对本校承担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 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鄂人公奖[2007]4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9.05 【实施日期】200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湖北省优秀教师和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鄂人公奖[2007]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涌现出了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他们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是我省教育战线上的优秀代表。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在逐级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研究决定:授予武汉市硚口区东方红小学叶红等91名同志“湖北省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张诚坚等10名同志“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继续发扬成绩,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同时希望我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受表彰的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学习,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构建和谐湖北,实现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努力奋斗。 附件:1、湖北省优秀教师名单 2、湖北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二00七年九月五日附件1: 湖北省优秀教师名单(91人) 武汉市(13人) 叶红武汉市硚口区东方红小学 崔麟艳武汉市常青第一学校 黄群芳武汉市第三初级中学 谭东林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中学 周静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 王少华武汉市第一中学 段银枝武汉市第四十八中学 刘建华武汉市新洲区第三高级中学 裴冀男武汉市常青第一中学 范文峻武汉市第六中学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云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的科技工作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科研环境的逐步改善和管理手段的提升,对原有的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们对原有“基金管理办法”作进一步的修订。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教育厅设立的云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基金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是经省财政立项云南省教育厅设立的每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基金,是专门面向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一项扶持性基金。 第三条每年度基金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由“云南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实施,云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承担管理工作。项目立项后实行教育厅与学校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资助项目的类别及原则 第四条基金资助项目类别由五类组成: 1、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类项目;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 3、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类项目; 4、青年教师科研类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5、在读研究生科研类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五条立项资助原则 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类项目主要资助有一定前期科研基础工作,有特色、有水平,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项目主要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研究、学术研究以及应用研究项目。 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类项目,支持对国民经济建设有意义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和振兴农业发展的科研项目。 青年教师科研类项目,旨在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储备科技后备力量,用于资助36周岁(含36周岁)以下具有中职以上的青年教师开发科研活动。 在读研究生科研类项目,主要资助在读博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以上各类项目立项均按照:择优支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三章申请及评审 第六条科研基金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及评审。由高校教师自愿申报、学校遴选限额推荐的方式。 第七条基金项目的申请,由申报教师(课题组)在“云南省教育厅科技处”的网站上采用电子版方式申报,按要求网上填写《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内容。 第八条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能否保证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等进行审核,学校按当年限额遴选推荐,通过网上系统报送,并提交一份加盖学校公章的纸质“申报项目汇总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 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将免收学杂费。为了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实施范围包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学校继续按《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21号)和《关于2003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3〕249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不收借读费。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代收费)及标准,具体为: 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用。城市学校课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校不得突破。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3、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代收费。其中: 1、住宿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但不得强迫学生住宿并收取费用。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从严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 2、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教育资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xt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一一,于是坠落凡间变为女孩,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整个天堂。朋友,别哭,今夜我如昙花绽放在最美的瞬间凋谢,你的泪水也无法挽回我的枯萎~~~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200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人事管理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2月1日印发(共印35份)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可续任或续聘。 第五条选拔任用校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注重民意;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 (四)先培训,后上岗;

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类)申请书

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 类)申请书 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社科类)申请书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 AAAA 学院申报时间 2019 年 11 月 22 日 课题负责人承诺: 承诺对本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且选题没有同时申报过其他类别的项目。如获准立项,本人承诺以本申请书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立项协议,遵守《AA 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AA 省教育厅有使用本申请书所有数据和资料的权利。若填报失实、违反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填表说明一、申请书封面栏目由申请人用中文填写,学科分类按以下所列填写。 1、马哲和政治学(马列、科社、党建、哲学、政治学); 2、经济学(理论经济、应用经济、统计学); 3、社会学; 4、法学; 5、历史学(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考古学); 6、文学语言(中国文学、外国文学、语言学、新闻学与传播学); 7、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 8、管理学; 9、教育学心理学; 10、美术学音乐学; 11、体育学; 12、其它(人口学、民族问题研究、国际问题研究、闽台关系研究) 二、申报单位指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须按单位公章填写全称。三、>申请书采用 A4 幅面。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

一、基本数据表项目名称关键词一级学科研究方向研究类型 A.基础研究 B.应用研究 C.综合研究负责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年月日行政职务专业职务研究专长最后学历最后学位担任导师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否台湾籍(是/否)项目负责人所依托的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的名称主要参加者姓名出生年月专业职称学位工作单位研究专长本人签字第一推荐人专业职称工作单位 第二推荐人专业职称工作单位预期成果 A.专著 B.译著 C.论文 D.研究报告 E.工具书 F.其它字数(单位:千字)计划完成时间年月日二、项目设计论证本表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逻辑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内容翔实,排版清晰。 1. [选题依据]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本课题相对于已有研究的独到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2. [研究内容]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总体框架、重点难点、主要目标等。 3.[思路方法] 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具体研究方法、研究计划及其可行性等。 4.[创新之处] 在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特色和创新。 5.[预期成果] 成果形式、使用去向及预期社会效益等。 6.[参考文献] 开展本课题研究的主要中外参考文献。 (控制 3000 字以内,如需要可另行加页。)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 讲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发[2010]3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8.27 【实施日期】2010.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的通知 (琼教发〔2010〕3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高校附属中学,省农垦中学,省农垦实验中学,省农垦加来高级中学: 为了全面理解和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组将于2010年9月3日在我省举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会。为组织好此次宣讲活动,省委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报告会于2010年9月3日上午9:00在省人大会堂举行。 二、参加会议人员 (一)各市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县重点中学校长(由各市县教育局通知),海口市各中小学校长(由海口市教育局通知并将参会人员名单统一报送给省教育厅),海南省和海口市直属机关幼儿园园长。 (二)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省教育厅(含直属单位)全体干部。 三、请各单位(学校)于8月31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参会人员务必于9月3日上午8:45前进入会场。 四、参会人员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鄂教基[200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1.19 【实施日期】2006.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鄂教基[2006]5号) 各市、州、县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近段时间以来,学生负担问题又有所反弹。少数地方少数学校随意增加学生在校活动总量,随意延长教学时间;有的学校疏于管理,甚至酿成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减负”成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省教育厅决定统一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作息时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1、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艺术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增加2周)。 2、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周学时和在校周活动总量,全省统一为:小学一、二年级在校学习时间每周26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1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0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5课时;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4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周活动总量39课时。边远山(湖、库)区的非寄宿制中小学,还应根据实际适当减少学生在校周活动总量。 二、走读制学生到校、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6]16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琼教师〔2016〕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各有关幼儿园: 为加强我省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5〕85号),我厅从2015年11月起,组织开展了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的条件遴选及资格培训等评选考核活动。经个人申请,幼儿园(单位)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推荐,琼台师范学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组织业绩审查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条

件对选拔对象择优评选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现将被认定为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共计200名)。 希望被确认为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的老师们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教科研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和培训任务,踊跃参加帮扶农村和薄弱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在指导、培训幼儿教师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希望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幼儿园,积极支持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以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和教科研成果,为他们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附件: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1日附件: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2]2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5.22 【实施日期】2012.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的通知 (琼教师〔2012〕28号) 各有关市县教育(教科)局、海南师范大学: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琼办发〔2010〕33号)及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琼教师〔2010〕103号)精神,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将在琼中、保亭、白沙、五指山、东方、乐东、陵水、昌江、定安、屯昌和临高等11个市县实施。现就实施该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和名额

被选派的培训对象为具有一定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年龄一般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近五年来未参加过脱岗2个月以上培训的乡镇初级中学在职教师。具体选派名额详见附件1的《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受训教师名额分配表》。 二、选派办法 各市县可以采取教师个人申请、学校推荐、结合个人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考核或学科基础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选派,具体选派方法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日程安排 培训时间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12月30日结束。具体工作日程安排如下: 2012年7月29日前各市县做好双五百人才工程工作动员,选 派受训教师,将有关信息报送海南师范大 学; 海南师范大学各学院完成学科教学法教学 任务和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确保两周在重 点中学开展的教育见习活动。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 2012年9月15日前对全体师范生进行教学技能测试,选拔参 加顶岗实习的优秀师范生,确定顶岗实习 生名单和驻点教师名单。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 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全体师范生不少于两周的岗前强化 培训,并对驻点指导教师进行一定的课堂 教学指导培训。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 10月10日研修 预热 1、动员大会; 2、方案解读和任务布置。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海师大驻点 教学论教师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名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鄂教高函[2012]4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2.17 【实施日期】2012.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鄂教高函〔2012〕47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教强省提升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的意见》(鄂政发〔2012〕7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9号),经高校与企业(单位)联合申报,并经省教育厅与相关部门、单位审核认定,省人民政府同意授予武汉理工大学与东风汽车公司合作共建的“东风汽车实习实训基地”等10个基地为“湖北高校省级示范实习实训基地”(见附件1),授予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共建的“武重集团实习实训基地”等50个基地为“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见附件2)。

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高高校实践教学水平,是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深入实践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建设湖北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是加强高等院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育人,推动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促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优化与共享,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各高校和相关共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省级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大学生实习实训质量,确保省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取得成效。 湖北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17日 附件1: “湖北高校省级示范实习实训基地”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琼教体[2018]9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4.26 【实施日期】2018.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 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教体〔2018〕9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 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增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辖区范围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由学校(各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校长任命或任聘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兼职或专职)人员。 第四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海南省学校食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学生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 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鄂高工委[2014]20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 通知 (鄂高工委〔2014〕20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意见》(鄂发[2013]8号)和统筹推进全省城乡网格化管理的总体部署,为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升学生服务水平,现就全面推进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战略决策的需要。实行网格化管理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

出,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在2015年底以前实现全省城乡网格化管理全覆盖的总目标,并对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高校是全省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管理、人才和技术优势,要以高起点、高标准推进网格化管理,努力走在全省社会治理创新的前列。 推进高校学生网格化管理是提高学校治理能力的需要。随着我省高等教育现代化进程加快和办学规模扩大,传统的学校管理和学生服务方法手段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学生教育服务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必须通过推进教育信息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以解决。实行网格化管理,有利于及时全面掌握高校学生信息,提高学生教育服务管理的时效性、针对性、科学性,是实现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 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改革 【发文字号】琼教基[2017]17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琼教基〔2017〕175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海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有利于中考、高考改革的衔接出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培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关系,在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同时,关注学生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为初中毕业生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坚持普职并重。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通过系统科学的制度设计,为学生提供多样化选择,将适合不同教育的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畅通学生成长成才的多种途径,促进普职协调发展,为多样化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坚持公平公正。不断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规则程序,探索高中自主招生,形成指标到校生分配、统一招生录取、自主招生录取、推荐录取等多元录取方式,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平等升学机会,确保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坚持全科开考。将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全部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打好共同基础,确保义务教育的基本质量。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海南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使学、考、招有机衔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稳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三、改革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到2020年左右基本形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建立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公平。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国梦·我的梦”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国梦·我的梦”主题征文大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高工委[2013]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工会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27 【实施日期】201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国梦·我的梦”主题征文大赛评选 结果的通知 (鄂高工委〔2013〕31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中国梦·我的梦”主题征文大赛的通知》(鄂教思政函〔2013〕5号)要求,各高校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踊跃报送参赛作品。经网络投票和专家严格评审,现评出华中科技大学熊伟强《西行·逐梦》等10篇作品为一等奖,武汉大学段培培《让梦腾飞,永不止步》等20篇作品为二等奖,湖北大学张南雪《愿阳光静好,香草环绕》等30篇作品为三等奖,武汉理工大学周倩雯《梦的变迁--祖孙四代的“中国梦”》等40篇作品为优秀奖,武汉大学等10所高校获

组织奖,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高校要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教党[2013]2号)要求,统一思想,求真务实,坚定不移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培养的全过程,为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中国梦·我的梦”主题征文大赛获奖名单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8月27日附件: “中国梦?我的梦”主题征文大赛获奖名单 一等奖 1.西行?逐梦熊伟强华中科技大学 2.星空下的中国梦许可武汉大学 3.老李家那些事--复兴,是一代代人艰辛奋斗的传承霍莉霞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4.梦,是一个圆宋文霞湖北大学 5.复兴之梦--我说中国梦,民族梦,我的梦吴宗林中南民族大学 6.建筑有情天黄磊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7.我的汽车梦汪守宇武汉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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