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6]16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琼教师〔2016〕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各有关幼儿园:

为加强我省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5〕85号),我厅从2015年11月起,组织开展了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的条件遴选及资格培训等评选考核活动。经个人申请,幼儿园(单位)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推荐,琼台师范学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组织业绩审查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条

件对选拔对象择优评选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现将被认定为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共计200名)。

希望被确认为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的老师们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教科研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和培训任务,踊跃参加帮扶农村和薄弱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在指导、培训幼儿教师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希望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幼儿园,积极支持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以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和教科研成果,为他们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附件: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1日附件: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志为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体[2018]1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08 【实施日期】2018.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志为海南省学校食 品安全管理检查员的通知 (琼教体〔2018〕10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各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创建方案>的通知》要求,提高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建设,海南省教育厅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启动了第二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

员的遴选。全省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及行业协会约132名同志通过自愿申请、单位初核、培训考试、省级审核等程序,现有28名同志符合遴选资格。经海南省教育厅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同意,决定聘任吕书为等28名同志为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见附件2)。望各检查员在今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工作纪律》(见附件3),廉洁自律、吃苦耐劳、敢于担当,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为全面提升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各单位在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重视对检查员的培养,最大限度支持检查员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2018年5月9日至31日,省创建办(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将抽调检查员(见附件1、附件2)开展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复核、审核评审工作。评审期间,检查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由省教育厅负责,具体抽调人员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大力支持为盼。 附件:1.第一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名单 2.第二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名单 3.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工作纪律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附件1 第一批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员名单 1.海南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王卫红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基[2015]14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琼教基〔2015〕14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我省2016年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已经开始,现就报送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一)各市县(单位)要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琼发〔2010〕13号)和即将拟定的《海南省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中有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坚持规模发展和内涵发展相

结合,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大力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努力扩充优质普通高中学位,避免通过搞超大规模学校、加大班额、挤占功能室等方式扩大招生。 (二)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招生实际情况,各普通高中学校文体特长生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6%(民办高中学校原则上不超过10%)。本校教工子女招生计划要以实际调查摸底情况为准,不得随意拟定。中外合作办学招生计划单列。各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实行“指标到校”的招生办法,其中“省一级学校”的“指标到校”计划暂时按占本校招生计划(不含中外合作办学)的比例不低于40%、其余学校不低于35%上报,如教育部有新的文件要求,省教育厅将直接在各校上报的计划基础上予以调整。 (三)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基〔2003〕104号)要求,普通高中招生不得低于4个平行班,班额50人。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近年来招生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学校招生资格进行调整。 (四)根据基础教育“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除省教育厅直属中学、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部分指标),以及变更管理权限后有全省招生协议的学校、经省教育厅批准的部分学校实验班继续面向全省招生外,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面向全省招生。 (五)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实行面向全省自主招生政策。鼓励优质民办高中学校按一定计划比例统一招收“民办公费生”,“民办公费生”计划不限最低数量,由各学校参照往年招生实际合理申报,经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纳入全省统一招生录取批次。 (六)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并报送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的高一招生计划,要具体到每个招生计划类别(格式见附件1)。厅直属中学、高校和科研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2]4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琼教师〔201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26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中专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评审条件 (一)中专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琼人劳保专〔2007〕15号文件,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琼人劳保专〔2007〕14号文件。各中专、中小学申报职称认定的执行琼人劳保专〔2003〕54号文件。 (二)职称外语按琼人劳保专〔2007〕24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按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1997年1月1日以前进入教师队伍的教师2012年暂对计算机不做要求,从2013年开始将严格按照琼人社发〔2012〕147号文件执行。 (三)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论文,要求按琼教师〔2008〕47号文件执行。对长期(15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在少数民族乡镇、贫困乡镇中小学工作的教师,其论文鉴定为70分以上的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学校对论文的真实性要做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往年的论文鉴定结果今年不再使用,以往参评未通过人员,所提供的代表作须为新的论文。 (四)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五)海口市因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申报时间及评审条件另行下文通知。 二、申报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84号)等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审核、评议和推荐工作。对因不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审核有误造成的后果,申报人和送审单位要负相应责任。 三、关于评审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txt每个女孩都曾是无泪的天使,当遇到自己喜欢的男孩时,便会流泪一一,于是坠落凡间变为女孩,所以,男孩一定不要辜负女孩,因为女孩为你放弃整个天堂。朋友,别哭,今夜我如昙花绽放在最美的瞬间凋谢,你的泪水也无法挽回我的枯萎~~~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200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人事管理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2月1日印发(共印35份)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可续任或续聘。 第五条选拔任用校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注重民意;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 (四)先培训,后上岗;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 讲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发[2010]3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8.27 【实施日期】2010.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参加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的通知 (琼教发〔2010〕3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高校附属中学,省农垦中学,省农垦实验中学,省农垦加来高级中学: 为了全面理解和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组将于2010年9月3日在我省举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报告会。为组织好此次宣讲活动,省委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宣讲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报告会于2010年9月3日上午9:00在省人大会堂举行。 二、参加会议人员 (一)各市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县重点中学校长(由各市县教育局通知),海口市各中小学校长(由海口市教育局通知并将参会人员名单统一报送给省教育厅),海南省和海口市直属机关幼儿园园长。 (二)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省教育厅(含直属单位)全体干部。 三、请各单位(学校)于8月31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参会人员务必于9月3日上午8:45前进入会场。 四、参会人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 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6]16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的通知 (琼教师〔2016〕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各有关幼儿园: 为加强我省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我省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5〕85号),我厅从2015年11月起,组织开展了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的条件遴选及资格培训等评选考核活动。经个人申请,幼儿园(单位)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推荐,琼台师范学院(海南省幼儿师资培训研究中心)组织业绩审查和培训考核,严格按照条

件对选拔对象择优评选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现将被认定为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共计200名)。 希望被确认为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的老师们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教科研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和培训任务,踊跃参加帮扶农村和薄弱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在指导、培训幼儿教师方面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希望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幼儿园,积极支持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以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和教科研成果,为他们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附件: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21日附件:2016-2020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名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2]2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5.22 【实施日期】2012.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的通知 (琼教师〔2012〕28号) 各有关市县教育(教科)局、海南师范大学: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中西部市县人才智力扶持行动计划》(琼办发〔2010〕33号)及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琼教师〔2010〕103号)精神,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将在琼中、保亭、白沙、五指山、东方、乐东、陵水、昌江、定安、屯昌和临高等11个市县实施。现就实施该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和名额

被选派的培训对象为具有一定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年龄一般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近五年来未参加过脱岗2个月以上培训的乡镇初级中学在职教师。具体选派名额详见附件1的《2012年双五百人才工程项目受训教师名额分配表》。 二、选派办法 各市县可以采取教师个人申请、学校推荐、结合个人年度教育教学工作考核或学科基础知识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选派,具体选派方法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日程安排 培训时间从2012年10月10日起,至12月30日结束。具体工作日程安排如下: 2012年7月29日前各市县做好双五百人才工程工作动员,选 派受训教师,将有关信息报送海南师范大 学; 海南师范大学各学院完成学科教学法教学 任务和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确保两周在重 点中学开展的教育见习活动。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 2012年9月15日前对全体师范生进行教学技能测试,选拔参 加顶岗实习的优秀师范生,确定顶岗实习 生名单和驻点教师名单。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 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全体师范生不少于两周的岗前强化 培训,并对驻点指导教师进行一定的课堂 教学指导培训。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 10月10日研修 预热 1、动员大会; 2、方案解读和任务布置。 各市县 培训机 构 市县教育局、培训 机构,海师大驻点 教学论教师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琼教体[2018]9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4.26 【实施日期】2018.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 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教体〔2018〕9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6日 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增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全面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辖区范围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由学校(各高等院校、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校长任命或任聘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兼职或专职)人员。 第四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海南省学校食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 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改革 【发文字号】琼教基[2017]17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琼教基〔2017〕175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海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有利于中考、高考改革的衔接出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培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关系,在重视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同时,关注学生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为初中毕业生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坚持普职并重。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通过系统科学的制度设计,为学生提供多样化选择,将适合不同教育的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畅通学生成长成才的多种途径,促进普职协调发展,为多样化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坚持公平公正。不断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规则程序,探索高中自主招生,形成指标到校生分配、统一招生录取、自主招生录取、推荐录取等多元录取方式,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平等升学机会,确保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坚持全科开考。将义务教育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全部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打好共同基础,确保义务教育的基本质量。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海南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使学、考、招有机衔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稳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三、改革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到2020年左右基本形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建立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公平。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师[2017]1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琼教师〔2017〕16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政府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电教馆、省教培院,厅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教师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要依据《细则》严肃处理。要积极发挥《细则》的正面导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二、要深入学习。要广泛宣传《细则》内容,在春季开学前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细则》,以学习贯彻《细则》为契机,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教育活动。 三、要强化监督。要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及时受理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细则》实施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1月23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和《海南省校外教育机构2018―2019学年度校 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基[2018]8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8.05.24 【实施日期】2018.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和《海南省校外 教育机构2018-2019学年度校历》的通知 (琼教基〔2018〕82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现将《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和《海南省校外教育机构2018-2019学年度校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并结合各自实际,指导中小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安排好2018-2019学年度教育教学活动。幼

儿园参照《海南省全日制中小学2018-2019学年度校历》执行。 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琼教基〔2014〕87号)的要求制定作息时间;严格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教育厅 2018年5月24日

十月 1 2 3 4 5 6 7 5 5 10月1日国庆节 8 9 10 11 12 13 14 6 6 15 16 17 18 19 20 21 7 7 22 23 24 25 26 27 28 8 8 29 30 31 9 9 十一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1 11

省教育厅: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琼教〔2005〕10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我厅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人事管理办法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2月1日印发(共印35份) 附件 海南省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任期(目标)考核,业绩突出,群众拥戴,可续任或续聘。 第五条选拔任用校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注重实绩、注重民意;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 (四)先培训,后上岗; (五)按校长职数任命或聘用。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和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第七条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必须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校长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乡(镇)以下的完全小学校长具有小学一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城镇小学和乡(镇)中心校校长具有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中学校长具有中学一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校长具有中学高级以上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九条初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校长任职培训,续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选拔任用校长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中小学校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责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任职条件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 (五)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按1:2或1:3的比例确定拟任对象;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七)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左右; (八)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条件暂不成熟的学校可以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学校,校长人选的产生,也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民主推荐,严格考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任命对象。实行任前公示后,如无异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三条中小学新任校长应有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任命或聘任;考核不合格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主管部门在任命或聘任校长的同时,应与校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协议书。 第四章校长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长的权利: (一)依法履行校长职权; (二)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信[2016]4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15 【实施日期】201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琼教信〔2016〕40号)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 为加快我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有效运营模式,促进优质数字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在三亚市和海口市龙华区开展区域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运行基础上,根据《海南省2016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要求,考虑宽带网络覆盖和信息化应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我厅决定选取部分市县(区)开展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试运行工作(免费)。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区域 海口市美兰区、琼海市、五指山市、定安县、澄迈县、琼中县等6个市县(区)。

二、试运行学校申报条件 在试运行区域内,选取的试运行学校要求接入20M以上互联网宽带,建有优质校园网,班级教室全部配备多媒体教学一体机或交互式白板等交互式信息化设备,教师整体信息化应用水平较好,能积极参与平台的试运行工作。 三、试运行时间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限1年。 四、试运行内容 1.平台应用工作。 依托平台提供的基础教学资源,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集体备课、主题研讨等教学教研活动。同时教育局、学校、老师可在平台提供的空间中,建设市县(区)优势资源库、学校校本资源库、教师个人资源库,共同汇聚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推动各层级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2.空间使用工作。 充分依托平台提供的学校空间、班级空间和个人空间,探索网络条件下教与学的模式,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3.平台机制建设的探索。 在试运行的推进中,因地制宜,探索多种网络条件下教与学的规模化应用,推动教学教研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形成我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规模化应用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五、相关要求 1.以市县(区)教育局为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学校参与试运行工作,具体申报表见附件。 2.各市县(区)教育局一名局领导为试运行工作的牵头人,基教、电教、教研等部门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同步课堂试点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同步课堂试点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教信[2015]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同步课堂试点项目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 (琼教信〔2015〕8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为加快推进全国教育装备改革试验区和教育信息化试点省工作,2014年11月我省启动了信息化同步课堂先行试点项目(简称同步课堂)。通过不断的实践、完善、总结,同步课堂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建立同步课堂项目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同步课堂试点项目教学管理制度,加速同步课堂试点经验成果的总结推广,现将《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同步课堂试点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主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联系人:省电教馆:文永信,联系电话:66709110。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李宁宁,联系电话:36652783。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31日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同步课堂试点项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更好地推进我省同步课堂试点项目工作,建立和完善同步课堂试点项目的常态化管理机制,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同步课堂试点是我省教育装备改革和教育信息化试点工作的重点项目,由省级试点项目和市县(区)试点项目构成。省级试点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推动,由省电化教育馆牵头、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等单位配合,负责具体的管理指导。市县(区)试点项目由各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并负责指导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成立试点项目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组织管理,优先配置教育资源,协调电教、教研等机构(部门)及试点学校开展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 试点学校是同步课堂试点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具体的教学实施工作由试点学校负责。学校主要领导应按要求抽调学科骨干教师及相关人员成立试点团队,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实验工作。学校教研、教务等部门要协助实验教师完成课时安排、学科教研、课题研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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