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契约制度对现代合同法的影响

论罗马契约制度对现代合同法的影响

自十二铜表法颁布,罗马帝国的法律变开启了它漫长的发展历程,其制度的不断建立为后世的民法制度奠定了最原始的基础,同时也对我国的民法体系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中,笔者将对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与我国现行合同法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一、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

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源于债之发生。根据古典罗马法学家之观点,契约是指数个当事人之间创设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契约的构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作为债根据的客观事实或原因,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被称为契约,只有产生债的关系才可称之为契约,契约是最重要的债渊源。

所谓契约,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债的关系,契约应具备四个要件:首先需要订立契约的当事人具备订立契约的能力;其次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再次,契约的订立须经过法律所认可的方式,此外,还须发生债之效果。

二、罗马契约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罗马法中的契约主要分为铜块和秤式、要式口约、文书契约三类。其中铜块和秤式是罗马法中最早的契约形式,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要式买卖和用于金钱借贷的要式现金借贷。

要式口约是当事人用特定的语言经问答相符而订立的单务契约。其中要约者是债权人,承诺者是债务人。因要式口约的形式相对简单,且为严法契约,因而成为重要的契约形式而被普遍适用。

文书契约是因家长登记账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古罗马市民家中都存有账簿,记录现金收支,所有关于家庭经济的各项现金收支都记录其中。起初其并非债之契约,直到公元前三世纪银行营业的传入,账簿被广泛的运用,债权人为支出登记,债务人为收入登记,这样的双方记载便演变成了最初的文书契约。

这三种契约最大的共同之处是都十分重视套语和程式,因此罗马法学家将其统称为要式契约。

而随着时间的变革,罗马共和国进入了中期,统治者不断扩张,罗马版图不断扩大,罗马市民之外的人也被纳入罗马的生活范围,原有的市民法已经不能满足罗马的整体需要,再此背景下,万民法诞生了。而对于契约问题,万民法规定了诺成契约,相对于市民法做出了根本性的变革。

在罗马时代早期,物权移转行为与契约合意行为统称为要式交易行为,而并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契约。但在此之后,这种要式交易行为中的合意行为因素与物权移转行为不

断分离,意思表示行为因素被不断抽象出来,万民法上的交付行为相继取代了早期的各种要式交易手段而作为民法无权取得制度的基本要素保留下来。罗马时期的裁判官在审理纠纷的过程中充分的认识到了这一趋势,并最终通过告示赋予非特定形式产生的当事人间的协议以法律效力,从而导致了罗马法上诺成契约的产生。诺成契约的产生对于罗马法乃至后期民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开启了契约制度的新阶段,今天所讨论的契约制度都是由不断发展而来的,虽不够成熟,但它开辟了契约自由的思想。

三、近代民法对于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至公元476年,曾经无限辉煌的罗马帝国已经开始走向衰败,日耳曼人攻破了西罗马帝国,罗马法也开始与日耳曼法不断地融合,但这并未影响罗马法的地位。罗马法对近代各国的民法发展依旧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认为,罗马法所发展的契约形式只是契约的个别形式,而未发展出契约的一般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罗马法在立法技术发面有相当大的前瞻性,并为现代民法打下了不可小觑的基础。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较接近于近代大陆法系在理性主义支配下的概念化立法方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合同,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用合同作为确定当事人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以保障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从而使合同可能脱离物

《初级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试题及答案

2015-2016学年度第二学期期中考试15级《经济法基础》试卷A卷 本卷适用班级: 班级:姓名:学号: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30分) 1.周某于2011年4月11日进入甲公司就职,经周某要求,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已知周某每月工资2000元,已按时足额领取。甲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补偿的金额是()元。A.0 B.2000 C.22000 D.24000 2. 韩某在甲公司已工作10年,经甲公司与其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已知韩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00元。甲公司应向韩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 A.20000 B.24000 C.60000 D.70000 3.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A.试用期用工B.非全日制用工C.固定期限用工D.无固定期限用工 4. 方某工作已满15年,2009年上半年在甲公司已休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5天;下半年调到乙公司工作,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 乙公司对方某补休年休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答复是()。 A.不可以补休年休假B.可补休5天年休假 C.可补休10天年休假D.可补休15天年休假 5.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效劳动合同,从确认其无效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B.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C.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张某工作已满15年,2012年上半年结婚,享受婚假15天;下半年父亲去世,按公司规定享受丧假3天,同期因悲伤过度而生病请病假2个月,则张某2012年可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天。 A.0 B.5 C.10 D.15 7. 老侯在甲公司已工作15年,经甲公司提出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已知老侯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5000元,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甲公司应向老侯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是()元。 A.54000 B.67500 C.180000 D.225000 8. 天津的赵某和重庆的钱某与北京的AB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ABC公司驻上海办事处业务代表职位,二人因工作关系渐生爱意,已发展至谈婚论嫁的程度,ABC公司以二人违反公司禁止员工内部婚恋的制度,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两人不服向上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ABC公司则向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则该争议应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A.北京市 B.天津市 C.重庆市 D.上海市 9. 王某于2010年6月2日进入A公司工作,当年公司承接一项工程,为保证工程进度,王某连续加班三个月,但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加班费。2013年9月14日王某离职,并要求A公司支付当年的加班费,A公司拒绝支付,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则下列关于仲裁时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B.王某针对本案中的争议事项申 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C.王某应在2014年9月14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IPT/AD-CON-01 有效版次:第A版,第1次修改 受控状态: 江西智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拟制:日期:2016.08.30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1日实施日期:2016年09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签订管理情况; (二)公司各部门:按制度要求进行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 本企业负责。 第五条签订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认真了解对方公司及当事人的情况。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公司合同一律盖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 章或业务章。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 我方所在市任命法院管辖。 第八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谋取私利,一经发现,从严惩 处。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 第九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在合同审批通过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条合同审批流程如下: (一)打印合同合规单,按要求填好合规单后交至总经理与董事长审批(遇到总经理或董事长出差的情况,可走“钉钉”审批); (二)将审批通过的合规单附在打印好的合同上送至合规部,由合规部签好审批意见及盖好合规章后,方可走“钉钉”用印审批;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相并列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正如梁慧星教授在《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一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特色,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特色,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国联系之加强,两大法系呈现出趋同之势,在民商法领域尤为明显。以英美合同法为例,虽以普通法为其主要渊源,但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等成文法的地位已不容忽视。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所进行的法律重述运动,更是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推向了高潮。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日益重视判例的作用。随着当前法律的趋同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博采众长已是不争的事实,对英美法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民法学界对英美法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立法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问题都存在极大的分歧。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1],但目前不管是从国内法还是比较法角度,并无专着出版。李先波教授的《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则是一部系统研究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的学术著作。该书的出版一方面填补了合同解除制度方面无专着的空白,另一方面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英美法的独特视域。 该书是作者在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拓展深化而写就的,系其历时三年多的心血结晶。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所梁慧星研究员为该书泼墨作序,可见其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全书深入、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英美法上的几种主要的合同解除方法: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并在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真知灼见,可谓我国民法学界研究英美合同法方面的一部力作。 纵观全书,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资料新颖翔实,不乏独到见解。该书作者在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曾被国家公派到美国乔治城大学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进行访学,访学同时作者有意识地收集了大量有关英美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第一手外文资料,为本书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点从本书的注释中亦可见一斑。本书中大量引用和参考了国外的有关研究成果以及案例,很多资料是全新的、国内所没有的。这些丰富而翔实的资料,为国内外学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在占有丰富和新颖资料基础上,作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例如,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作者提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确立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无偿得利的具体计算方法,同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间接损失、非金钱损失和其他因素。这些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法,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实现损害赔偿之救济目的,作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2.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而系统的研究,视角独特。本书

论罗马契约制度对现代合同法的影响

自十二铜表法颁布,罗马帝国的法律变开启了它漫长的发展历程,其制度的不断建立为后世的民法制度奠定了最原始的基础,同时也对我国的民法体系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中,笔者将对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与我国现行合同法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 一、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 罗马法中的契约制度源于债之发生。根据古典罗马法学家之观点,契约是指数个当事人之间创设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契约的构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作为债根据的客观事实或原因,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被称为契约,只有产生债的关系才可称之为契约,契约是最重要的债渊源。 所谓契约,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所发生的债的关系,契约应具备四个要件: 首先需要订立契约的当事人具备订立契约的能力;其次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再次,契约的订立须经过法律所认可的方式,此外,还须发生债之效果。 二、罗马契约制度的演进与发展 罗马法中的契约主要分为铜块和秤式、要式口约、文书契约三类。其中铜块和秤式是罗马法中最早的契约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要式买卖和用于金钱借贷的要式现金借贷。 要式口约是当事人用特定的语言经问答相符而订立的单务契约。其中要约者是债权人,承诺者是债务人。因要式口约的形式相对简单,且为严法契约,因而成为重要的契约形式而被普遍适用。 文书契约是因家长登记账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古罗马市民家中都存有账簿,记录现金收支,所有关于家庭经济的各项现金收支都记录其中。起初其并非债之契约,直到公元前三世纪银行营业的传入,账簿被广泛的运用,债权人为支出登记,债务人为收入登记,这样的双方记载便演变成了最初的文书契约。

这三种契约最大的共同之处是都十分重视套语和程式,因此罗马法学家将其统称为要式契约。 而随着时间的变革,罗马共和国进入了中期,统治者不断扩张,罗马版图不断扩大,罗马市民之外的人也被纳入罗马的生活范围,原有的市民法已经不能满足罗马的整体需要,再此背景下,万民法诞生了。而对于契约问题,万民法规定了诺成契约,相对于市民法做出了根本性的变革。 在罗马时代早期,物权移转行为与契约合意行为统称为要式交易行为,而并未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契约。但在此之后,这种要式交易行为中的合意行为因素与物权移转行为不断分离,意思表示行为因素被不断抽象出来,万民法上的交付行为相继取代了早期的各种要式交易手段而作为民法无权取得制度的基本要素保留下来。罗马时期的裁判官在审理纠纷的过程中充分的认识到了这一趋势,并最终通过告示赋予非特定形式产生的当事人间的协议以法律效力,从而导致了罗马法上诺成契约的产生。诺成契约的产生对于罗马法乃至后期民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开启了契约制度的新阶段,今天所讨论的契约制度都是由不断发展而来的,虽不够成熟,但它开辟了契约自由的思想。 三、近代民法对于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 至公元476年,曾经无限辉煌的罗马帝国已经开始走向衰败,日耳曼人攻破了西罗马帝国,罗马法也开始与日耳曼法不断地融合,但这并未影响罗马法的地位。罗马法对近代各国的民法发展依旧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认为,罗马法所发展的契约形式只是契约的个别形式,而未发展出契约的一般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罗马法在立法技术发面有相当大的前瞻性,并为现代民法打下了不可小觑的基础。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较接近于近代大陆法系在理性主义支配下的概念化立法方法,用抽象的具有一般特征的概念表述合同,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用合同作为确定当事人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以保障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从而使合同可能脱离物的实际交付而单独存在,这意味着“诺成合同”开始与“实践合同”相分离成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那具体是指什么?ykbys为你详细解释,关于合同法的原则条例。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旅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规定。 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 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由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

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地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的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必须执行的。 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正确认识以上两种不同的规定,有助于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自 由的限制之一,就是确认了其他一些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但是在合同法的诸原则中,各原则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的地位。首先,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自身的法律属性的要求和表现,从而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中规定:“合 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自己的利益依自己的意志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也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一方都有决定自己的意思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面是XX收集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兼具有管制与自治相结合 的特别合同法,与完全意思自治的民事合同不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的特殊性所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式平等,实质上无法达到平等的谈判地位所致。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劳资集体谈判比较弱。在集体谈判比较强的国家,其劳动者在某种程度上说不具有弱势地位,很多利益都可以由集体谈判来解决,个人劳动合同反而作用很小。而我国集体谈判力量弱且不具有普遍性,劳动者的利益几乎都要由个别劳动合同来规定,而大部分个体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很有限,因此我国不得不由法律来管制个别劳动合同的内容,弥补劳动者的弱势谈判地位。这也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管制较多的根本原因。因此,在集体谈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对个体劳动合同的适当管制是有必要也是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初,确定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 原则。之所以倾斜保护是因为大多数的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

位没有议价的能力,在劳动合同的谈判中属于弱势群体,无法平衡 合同双方的利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良好发展。倾 斜保护原则在于弥补平等原则的不足,并通过矫正劳动关系事实上 的不平等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通过倾斜保护,弥补劳动者的弱 势地位,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以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八年以来,经过实践的验证, 不是一点问题没有,在当今劳动者多层次的情况下,其中的最大问 题是没有作这种区分,而是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一 样的保护,没有对劳动者的多层次进行区分,比如对企业的高管也 一样倾斜保护。《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弱者的社会法,对在 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使得弱 势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生活不致于因暂时失业、工伤等不 得己的情形而陷入困境。通过规定解雇保护和劳动合同签订规则等 条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来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企 业高管往往兼备法律知识、企业运营策略和管理经验,在求职中具 有很强的谈判能力,即使离职之后也很容易谋到高位,不具有特殊 保护的必要。在雇佣中,企业高管是代表用人单位对普通劳动者进 行管理、考核及工作的安排,其工作时间不同于普通劳动者,高管 有比较高的自由度来支配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具有灵活性和机动性。其薪酬结构也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多为年薪或者另加风险收 入,已经不仅仅属于谋生的报酬。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谈判能力相当时,就没有倾斜保护的必要了。如果过分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将会使通过倾斜保护劳动者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

(合同制定方法)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

(合同制定方法)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 胁迫制度

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 于《合同法》中,胁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之壹,各国均普遍认可这壹事实。可是对于胁迫的具体类型,各国的法律规定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除了人身胁迫、货物胁迫之外,仍有经济胁迫,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关于此制度的规定。然而于法律实践中,合同壹方当事人经常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对对方进行胁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和之签订合同。所以,有必要对经济胁迫制度的涵义、历史沿革、认定和后果等进行介绍,进而探讨于我国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意义。关键词:经济胁迫;英美法系;衡平法各国合同法均把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壹般情况下,胁迫是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因素之壹。胁迫壹般包括人身胁迫、货物胁迫,而英美法系国家把经济胁迫也作为胁迫的壹种类型,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壹。 我国1999年修订实施的《合同法》没有经济胁迫的关联规定。然而于现今相对文明及法治的社会中,民商事活动中以暴力胁迫和货物胁迫订约的例子越来越少,当前订约中出现的胁迫绝大多数均是经济胁迫,笔者认为,经济胁迫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本文仅就英美法系中的经济胁迫做壹粗浅探讨。 壹、经济胁迫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所谓经济胁迫(EconomicDuress),是指合同的壹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暴力强迫以外的方式迫使合同相对方接受合同条件,致使受到胁迫的合同另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其真实的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怎样订立合同的情形。从经济损失的角

《合同法理论与实务》word版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合同主体、合同概念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概念: 1、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 2、法国民法典: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令数人承担给付 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合意 3、德国:民事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或消灭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双方法律行 为 4、康德:合同正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自由交 由他人支配,即按照他自己你的意思承担向他人给付的义务。 (一)合同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 注意:商号、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义务的承担的分离现象 (1)商号可以使用于合同 (2)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非法人组织的成员 (二)合同概念 1、“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债权和债务——身份行为,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2、“协议”,是指双方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行为能力为条件 (2)双方法律行为 ●以合意为成立要件——与“多方法律行为”相同 ●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与“多方法律行为”不同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合同自由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

注:言下之意就是反对或不保护非自愿的合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辨别能力 (2)合同主体是否做出了意思表示 (3)合同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其目的是:我们不能解决人生来不平等的实质正义问题,那么我们至少要保证对每个人给与同等的机会。 【2005-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三)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注意: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平等仅仅是指订约时平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通过交易和交易带来的竞争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尽量使合同有效,减少无效合同 四、合同的约束力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注意:合同的相对性以及合同内容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一)涉他合同:(合同64、65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4、65条)。 (二)债权转让(80条)与债务承担(84条) 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 1、第三人的地位――是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121条)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篇一:劳动合同法培训内容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争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给用人单位增大了用人成本,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用人单位多数败诉,所以,防范于未然非常重要。 一: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1、索要双倍工资。主要指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索要加班费 3、解除劳动合同无效,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案件。 4、索要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案件 5、无效的绩效考核,索要克扣工资的案件 6、社保案件 7、规章制度违法案件 以上7类案件基本上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最典型的案件,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也有,再次不再一一列举。 二:针对索要双倍工资的风险预防与对策 索要双倍工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应当支

付双倍工资,第二种情况是,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那么,作为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 1、积极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的劳动合同尽量由企业保留 不签订劳动合同,就可能面临双倍工资的支付风险,签订完以后,我都主张企业不交付给职工。 3、不给职工劳动合同会带来什么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条款可以明确看出,如果不将合同交付职工,劳动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有规定其他处罚。职工在单位工作,不可能产生别的损失。 4、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1)、企业及时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由职工签字。 (2)、对于在职工入职或面试时,让其提供准确的联系地址及送达地址,新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录用,老员工,根据地址,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寄表面书写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5、未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法中有哪些制度[工作范文]

合同法中有哪些制度 ①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②合法原则:是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原则具体包括: ,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根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③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确立鼓励交易原则,不仅仅在于其以规范交易关系为目的,而且还在于:,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第二,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第三,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

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我国合同法在以下几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减少了合同无效的类型,并特别强调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第二,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第三,合同法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第四,合同法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第五,合同法在合同的形式要件上,实际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 第六,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第七,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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