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关于加强文化产

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中宣发[2005]15号

【发布部门】a04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4.28

【实施日期】200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

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

(中宣发〔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广电局(厅)、新闻出版局、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海关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文化产品进口呈逐步增长态势。文化产品的进口,对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文化产品进口工作中还存在管理不严、走私盗版等问题,影响了文化领域对外开放和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含文化服务)进口的管理,切实

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文化产品进口管理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制品、美术品和演出项目进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进口,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进口,版权贸易及合作出版活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产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按照“控制进口总量,优化品种结构”的原则,中宣部协调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统一制定文化产品进口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进口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建立引进境外文化产品的审批备案信息网络,形成有关管理部门间的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和数据汇总分析制度。参照有关国际惯例,通过技术标准认定、内容审查鉴定和总量管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网络游戏、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出版物等进口的数量和品种结构进行调控。

3、国家继续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特许经营,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进口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对文化产品进口的审批制度、内容审查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并不断完善标准,规范程序。对进口文化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各级海关凭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进口文化产品准入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4、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境内演出,须由具有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品进口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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