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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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2932-86

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86-07-31 批准1987-01-14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

a.设计压力p<1.569MPa(16kgf/cm2),不受《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监察的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和检验。

b.设计压力0.098<p<1.569MPa(1<p<16kgf/cm2);容积V≥25L;且p ×V≥

19.6L·MPa(200L·kgf/cm2);设计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0.1MPa下的沸点),介质为水和蒸汽,受《容规》监察的设备的制造和检验。

各零部件的制造、装配和检验,除应符合本技术条件外,还应符合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的要求。

1 技术要求

1.1 材料

1.1.1 制造设备的材料应符合部标《水处理设备原材料入厂检验》的规定。

1.1.2 制造厂对首次采用的新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试验。

1.1.3 容器材料的含碳量不得大于0.24%,焊后需热处理的容器,焊条含钒量不得大于0.05%。

1.1.4 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下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打上原材料移植标记。

1.1.5 设备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附证明文件。

1.1.6 凡与容器相焊接的材料,其可焊性应良好。

1.1.7 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金属粉末等)的选用,按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

1.1.8 硬聚氯乙烯板应符合SG86—78《硬聚氯乙烯板材》的规定;管材应符合SG78—75《硬聚氯乙烯管材》的规定;焊条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1.9 设备所用锻件按JB755—73《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Ⅰ级要求规定。1.1.10 设备上连接外管道的法兰和几何尺寸相类似的锻件按JB74~85—59《管路法兰》1的规定。

1.1.11 设备容器法兰和几何尺寸相类似的锻件按JB1157~1164—82《压力容器法兰》的规定。

1.1.12 设备用灰铸铁件应符合JB2639—83《锅炉承压灰铸铁铸件技术条件》及JB2854—80《铸件机械加工余量、尺寸偏差和重量偏差》的规定。

1.2 冷热加工成形

1.2.1 坡口

焊接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夹渣等缺陷,用火焰切割的坡口表面应将熔渣和氧化皮清除干净。

1.2.2 封头

1.2.2.1 封头用钢板拼接制成时,拼接焊缝不得超过二条,且拼接焊缝离封头中心距

离应小于0.25D n,拼接板最小宽度应大于200mm(图1)。

1.2.2.2 封头由瓣片和顶圆板对接制成时,焊缝方向只允许是径向和环向的,径向焊缝之间最小距离应大于3S,且不小于100mm,中心顶圆板直径d应小于0.5D n,顶圆板由二块拼接时,焊缝应通过顶圆板中心(图2)。

1.2.2.3 椭圆形、碟形封头主要尺寸偏差按表1的规定(图3)。

图1

图2

图3

图4

表1mm

表2mm

1.2.2.4 椭圆形、碟形和折边锥形封头的最小壁厚不得小于图样厚度的90%。当图样厚度大于40mm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图样厚度的87%。球形封头的最小壁厚不得

小于图样厚度的85%。

1.2.2.5 椭圆形、碟形、折边锥形封头的直边部分上的纵向皱折深度不得大于1.5mm。

1.2.2.6 球壳或球形封头主要尺寸偏差按表2的规定(图4)。

1.2.3 筒节

1.2.3.1 纵向焊缝条数见表3。

表3

1.2.3.2 两拼接纵向焊缝中心线间的弧长不小于300mm。

1.2.3.3 厚度相等的单层钢板纵焊缝的对口错边量(图5)b≤10%S,且不大于3mm. 1.2.3.4 厚度相等的复合钢板纵焊缝的对口错边量(图6)b≤10%S,且不大于2mm。

图5

图6

图7

图8

1.2.3.5 对接纵焊缝处形成的棱角度E≤0.1S+2mm,且不大于5mm,用弦长等于16D n,且不小于300mm的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图7)。

1.2.3.6 同一横截面上最大与最小直径之差,应不大于该截面直径的1%,且不大于25mm(图8),有开孔补强时应距补强圈边缘100mm以外的位置测量。

1.2.3.7 筒体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偏差按表4的规定(图9)。

表4mm

1.2.4 法兰

1.2.4.1 管路法兰(或平盖)的加工按JB74~85—59《管路法兰》的规定。

1.2.4.2 受《容规》监察的设备的筒体法兰的加工按JB1157~1160—82《压力容器法兰》的规定。

图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少年中国说集体朗诵稿

培养九州学子,延续华夏辉煌 ——谨以此作为太原理工大学110周年校庆贺礼旁白: 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晚清的腐朽使整个中华大地深处水深火热中1901年英人李提摩太建议用“庚子教案”赔款在山西太原创办一所大学1904年山西大学堂落成,中西两学斋同时迁入 1911年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移交中国政府 朗诵: 第一组领读: 当大清帝国步入作茧自缚的坟冢 你却在一片靡靡之音中发萌 第二组领读: 当顽固的保守势力还在做垂死的故步自封 你却已开始西学自用 合: 你的步伐一旦迈开,你便马不停蹄 你的脚步一旦向前,你便风雨无阻 从你诞生的那一刻开始,便注定是我中华从积弱走向复兴的基石 旁白: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1912年山西大学堂改名为山西大学校,取消中学专斋、西学专斋的名称1913年山西大学校在西学专斋基础上发展了工科 1914年山西工业专门学校并入工科 朗诵: 第一组领读: 这条路走的艰难 你却从未放弃过你的信念 第二组领读: 你的名字几经更换 却从未将你的传承改变 合: 弹指百年 你见证了这片古老土地的沧海桑田 你随着这片古老土地历史变迁 旁白: 1937年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抗日战争开始 1937年日本侵略军逼近太原,学校几经迁址 1943年山西大学改为国立 1946年山西大学迁回太原 1949年山西大学迁往北平 朗诵: 第一组领读:

坎坎坷坷是你的日历 第二组领读: 风风雨雨是你的乐章 合: 这条路走的艰难 你却从未放弃过你的信念 迈着坚定的步伐,你一往无前 旁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社会主义革命开始 1952年教育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院系调整,山西大学工学院独立为太原工学院 1953年太原工学院在山西大学堂西学专斋原址独立建院,教育部直接管理 1958年隶属于煤炭工业部的山西矿业学院成立 朗诵: 第一组领读: 这是新中国起步的十年 第二组领读: 这也是你的新纪元 合: 你将你的领域拓展 你丰富着你的内涵 你总在背后为共和国的发展默默奉献 旁白: 1078年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的福音传来 1984年太原工学院改名为太原工业大学 1996年省委省政府将太原工业大学列为省重点大学 1997年原太原工业大学与原山西矿业学院合并,更名太原理工大学 朗诵: 第一组领读: 人说理工疏于历史 而你却伴着历史一路走来 第二组领读: 人说理工难赋文言 而你却用你的辉煌写就一首首壮丽诗篇 合: 你看呐 一幅幅西学专斋的楹联铭刻了她历史的沉重 一张张工学院的旧课桌印迹了她发展的风霜 一株株山西矿院的老树承载了她时代的芳华 一幅幅工业大学的照相记忆了她改革的从容 除却了经年的岁月风尘 凝练了百年的求实创新 旁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7年版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设计招标文件 (2017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设计招标文件》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二、《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 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为201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 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 联系电话:(010)68502581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 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 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 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 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 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最基本的特征,在这个基础上,中华人民才有衣食住行等行为习惯。人民的思想最容易体现出民族精神,做中国人都要有优良的品质,一切要达到更好,最好。就这样,民族精神吸附在你的思想,行为和习惯上。你的一举一动都关乎着中国的名誉,千万不要做出让中国丢脸的事。 “民族精神”这个词语,他包含了许许多多深刻的意义,它体现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中国的憧憬和理想。它象征着中国卓越的精神,代表着中国人民对民族精神的追求,这作为动力推动着中华人民把民族精神一代一代的传下去。因为这民族精神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命的强大支柱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是悠久历史的积淀和文明的结晶。在几千年改造世界、适应环境的长期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语言、习俗和人文传统,表现出独具魅力的性格、气质和品质特征。江泽民同志在“五三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使广大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征途上,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这里强调“极为重要”,说明不是一般的任务,而是意义特殊、作用特别重要的任务。我理解,这种特殊、特别的作用,有如下几个方面: 民族精神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民族精神像一条精神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年龄维系在一起、凝聚在一起,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宏图伟业,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和希望。以民族精神为纽带,引导人们心系国家命运,以振兴中华为己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必将激发每一个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这项伟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族精神世代相传,其中的道德精髓今天仍然适用,如讲个人道德修养和做好工作关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关于抵御诱惑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以及勤劳节俭、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团结友爱等优秀品质,对于今天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的良好氛围,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中华民族以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状态走向世界。经济全球化、交流网络化的大趋势已使文化的闭关自守几无可能;少数发达国家的文化渗透正在同经济扩张、政治霸权和军事威慑结伴而来。因此,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同时,也只有批判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精华,以开放的心态面对世界,在广泛的文化交流中吸取世界文化的精华,才能不断增强民族文化的竞争能力、抵抗风险的能力,使我国经济在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赢得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条件。 民族精神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精神财富,是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维护中华民族的统一,是弘扬民族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弘扬民族精神,则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同国际反华势力和台湾分裂势力的斗争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台湾某些人宣扬“台湾独立”、“一边一国”等分裂祖国的主张,这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的严重践踏,而且是对民族精神的肆意亵渎。我军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和捍卫国家统一的神圣使命,大力弘扬民族精神,随时准备为捍卫国家主权和实现国家统一贡献力量,这是每个革命军人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五个五年计划纲要

第五个五年计划(1976—1985)简介 1975年,中共中央制定了《1976-1985年发展国民经济十年规划纲要(草案)》,安排了“五五”计划。 “五五”计划提出后三年(1978-1980),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1978年3月,又修订了十年发展纲要,要求到1985年钢产量达到6000万吨,石油达到2.5亿吨,国家计划新建和续建120个大型项目,其中10个大型钢铁基地,9个有色金属基地,8个煤炭基地,10个大油气田等等。从1978年到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相当于过去28年的总和,每年要投资700亿元,超出了实际可能,违反了经济发展的规律。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不久,中央就对此作了修正。 从“五五”计划执行情况来看,1977年至1978年间社会总产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连续两年大幅度增长,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产量恢复或者超过了历史最好水平。1977年,工农业生产总值达到5055亿元,超过计划的4.4%,比上年增长10.4%。1978年社会总产值为6846亿元,比1977年增长13.1%,1978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30l0亿元,比1977年增长12.3%,比1976年增长19.4%。财政收入和支出连续两年大幅度增加,但收入略有节余,扭转了1974年到l975年连续三年财政赤字、财政收支恶化的状况。但此时表现出明显的冒进倾向,对经济发展要求过急,规定的具体指标过高,使我国的经济建设出现新的失误。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会议强调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初步提出了调整、改革的任务和措施,预示着国民经济发展即将摆脱困境,进入新的不断探索发展道路的时期。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正式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新八字方针),并从这一年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 1975年,国务院讨论和规划“五五”和“六五”时期的经济发展。同年,召开了多次计划工作的务虚会,研究和确定经济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 来源:人民网 1986---1990(摘要)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本文是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摘要。 目录 绪论 一、主要任务和经济发展目标 第一章主要任务 第二章经济增长率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国民收入的生产和分配 第四章财政、金融和外汇 第五章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目标 二、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 第六章调整产业结构的方向和原则 第七章农业 第八章消费品工业 第九章能源 第十章原材料工业 第十一章地质勘探 第十二章机械电子工业 第十三章建筑业和建筑材料工业 第十四章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 第十五章商品流通 三、地区布局和地区经济发展政策 第十六章东部沿海地带的经济发展 第十七章中部地带的经济发展 第十八章西部地带的经济发展 第十九章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 第二十章地区协作和经济区网络 第二十一章城乡建设 第二十二章国土开发和整治 四、科学技术发展和政策 第二十三章科技发展战略 第二十四章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五章科技攻关 第二十六章基础研究 第二十七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教育发展及其政策 第二十八章基础教育 第二十九章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十章

普通高等教育 第三十一章成人教育 第三十二章发展教育事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六、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第三十三章进出口贸易 第三十四章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 第三十五章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开放地区 第三十六章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国际援助 第三十七章旅游 第三十八章国家外汇收支七、投资结构和投资政策 第三十九章投资结构的调整 第四十章 基建投资的部门结构 第四十一章技术改造的部署 第四十二章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八、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第四十三章体制改革的任务和步骤 第四十四章增强企业活力 第四十五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第四十六章加强和改善宏观控制九、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章人口 第四十八章劳动 第四十九章居民收入与消费结构 第五十章 卫生和体育 第五十一章社会保障事业 第五十二章环境保护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十三章文化事业 第五十四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五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第五十六章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 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 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账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账: (一)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公民。(×) 2、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最低的一级国家政权机 构。(×) 3、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4、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5、劳动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6、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 利。(√) 7、联邦制国家中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 8、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9、特别行政区法院有终审权。(√) 10、我国国家机构遵循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11、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 主席、州长、县长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1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 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3、对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和普通公民适用的程序相同。(×) 14、根据宪法,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 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15、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基本上都是共和政体。(√)

16、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7、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8、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和灵魂是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 (√) 19、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视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 (×) 20、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 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21、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 22、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 23、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 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 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24、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 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 等材料立卷归档。(√) 25、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 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名词解释

[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名词解释 字体: 小中大 | 打印发表于: 2008-6-14 07:10 作者: soyu86 来源: 紫金香 36个共和国史名词解释 1.《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性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纲领规定了国家政权机关,军事制度及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政策的总原则.规定人民的权利和国民的义务.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年部大宪章,它在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2.统一全国财经管理:为稳定物价,恢复和发展经济,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要求统一全国财政收支,统一全国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这三个"统一",使全国的财力,物力集中于中央,这对于平衡收支,稳定物价,扭转财政经济的困难局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到1950年4,5月间,全国财政经济便实现了初步的统一,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局面基本上结束.这标志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开始好转,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 3."不要四面出击":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共党内有些人"左"倾急躁情绪滋长,主张四面出击,幻想一举消灭资本主义,提前实现社会主义.对此,毛泽东在1950年6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作的《不要四面出击》讲话严厉批评了这种主张,指出:为争取国家财政状况的基本好转,党应采取的战略策略方针就是"不要四面出击",要尽可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孤立和打击主要的敌人,即"肃清国民党残余,特务,土匪,推翻地主阶级,解放台湾,西藏,跟帝国主义斗争到底".这一方针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彻底完成新民主主义的任务,起了重大作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是1950年6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土地改革的指导文件.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方针和政策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法充分贯彻了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和坚决团结中农的两条基本原则.它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于地主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所兼营的工商业在内,不予没收.对民族工商业,则采取保护政策,不得侵犯.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容许一部分富裕中农有高于当地人均数的土地量.另外,鉴于人民革命已经取得全国性的胜利,富农的政治态度一般较以前也有所改变,因而,将原来的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即"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佣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这样做,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和农业生产的早日恢复和发展。从1950年冬开始,全国新解放区以《土地改革法》为指导,分期分批进行了土地改革,到1952年底基本完成。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新中国成立后,广大新解放区的3亿农民仍然受着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这是恢复国民经济的极大障碍,也是新中国民主化,工业化,独立和富强的障碍.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制讲座讲稿 《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通过实施的,20年来这部法律在我们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的改革,使得我们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有很多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一些制度规定。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财政投入不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是困扰我国义务教育的一个根本问题。本次法律修订这是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第二,就是关于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最开始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来的。大家对素质教育有很高的期待,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推移,大家对素质教育认识的深化,现在对素质教育的内涵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所以,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明确地规定了我们素质教育一个总的指导思想。第三,就是要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这也是大家最关系的问题。我们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和发展不均衡而引发出来的。所以这也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校园安全的问题、教材的问题等等。在1986年第一部诞生20周年的时候,今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同学们新学年开学之机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0我作为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副校长,今天很荣幸有这么一个机会,来和在座的同学们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谈一谈我自己学习《义务教育法》的一些体会。今天,我主要向同学们汇报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义务教育法》,我先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代,当被公认为中国第一位职业教育家的孔子在鲁国广收门徒时,他收取的“学费”是“十条牛肉干”。此后,收取实物或金钱作为学费的私塾成为中国广袤农村地区的主要教育形式。近代新式教育在中国发端以来,实行全民免费义务教育始终是教育界孜孜以求的目标,但由于制度、国力、财力等多方面的限制,始终难以完全实现。目前全球190多个国家中已有170多个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改革开放带来的连续二十多年的经济快速增长使中国也完全具备了跨入这一行列的国力与财政能力。2002年以来,国务院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教育发展的奠基工程。2004年,各级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拨款总数达2194亿元,比2002年增加29.4%,平均每年增幅达13.76%。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课本费、补生活费)资金70多亿元,共资助中西部贫困家庭学生3400万人。今年又从西部地区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学生达到4880万人。 从1986年《义务教育法》出台以后,中国的义务教育有了较大发展,所谓义务教育,它应当有三个特征:一是强制性:义务教育就是“强迫教育”,强迫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免费性:因为政府强迫学生上学,有家长可能会说:“我没有经济能力,上不起学。”所以如果不免费,强迫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三是中立性(世俗性),以此使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所以如果一个适龄儿童没有上学,有关机构追究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这和政府的责任是两回事。那么,监护人的责任与政府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保证义务教育能够实施、保证向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条件,这就是政府的责任。两者之

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已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为20100667-T-316。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服务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制定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标准,对于提高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提升经办机构执行力,以及实现政策制定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过程中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起草过程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熟为主。本标准是将部颁标准中的部分数据指

标抽取出来,上升到国标进行发布执行,因此,指标项目要选择险种或业务种类当中确定的、明晰的、稳定的指标项目。 (二)侧重应用。本标准是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数据管理时提高数据质量所参照的依据,因而应具备较强的应用性,因此,在选择指标项目时,重点考虑数据指标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是否重要、必须、常用。 (三)兼顾发展。本标准在制定初期,社会保险事业也处在不断发展时期,因此,标准的内容、含义、概念、技术等方面主要立足当前,适当考虑未来及发展,使标准具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空间。 (四)留有扩充。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工作会越来越向着精细化方向发展,因此,现在制定的标准不可能一劳永逸,一成不变,因此,并没有将所有的数据指标全部纳入。 三、编制过程 2011年5月,部社保中心下发文件(人社险中心函[2011]49号)组建了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牵头单位,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江苏省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南省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等7家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数据质量规范》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

第四个五年计划(1971—1975)简介 “四五”计划于1970年开始进行编制。2月15日至3月2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制定1970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会上研究、讨论、制定了《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同年9月,在党的九届二中全会上曾作为参考文件印发。1971年3月,中共中央在批转1971年计划时,《“四五”计划纲要(草案)》的部分指标也作为附件下发。 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的主要经济指标:《纲要(草案)》规定,工农业总产值每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2.5%,五年合计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1300亿元,1975年粮食产量达到6000-6500亿斤,棉花6500-7000万担,钢3500-4000万吨,原煤4-4.3亿吨,发电量2000-2200亿度,铁路货运量9-10亿吨。 1973年7月国家计委拟订了《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了调整,不少指标有所压缩,钢产量下调到3200-3500万吨,后又调到3000万吨。1972、1973两年国民经济形势有所好转,1973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都完成和突破了计划,并且是“一五”计划以来经济增长最快的一年。 1975年是“四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按照《修正草案》规定的1975年指标要求来检查计划执行的结果是:工农业总产值完成计划的101.7%,其中农业完成104.5%,工业完成100.6%。主要产品产量完成的结果是:粮食103.5%,棉花96.5%,钢79.7%,原煤109.5%,原油110.1%,发电量103.1%,棉纱96.8%,铁路货运量98.7%,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完成101.6%,财政收入完成98%。 1970年2月15日-3月21日,全国计划会议召开。会议重点讨论了1970年计划和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 1970年8月23日-9月6日,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在庐山举行。会议将经过修改的“四五”计划纲要(草案)作为会议参考文件印发。 纲要(草案)增加了要求实行基建投资、财政收支和物资分配三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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