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员实行了衔级制度。[1]此后,世界各国政府也都相继随之对警察实行了警衔制度。由于历史条件、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的差异,各国的警衔制度不尽相同,主要分成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以及混合型三种。

世界大多数国家全国采用统一的警衔制度,只有少数国家内部警衔不一致。在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警衔,全国超过17000多个警署在组织上互不隶属,各州、市各行其是,他们大都把职务和警衔等融为一体,因此美国各州各市的警衔标志虽大同小异(与美国军队军衔标志类似),但却不能一一对应(更不能与美军军衔对应),即使相同等级的称谓也不一样。俄罗斯的警衔体系及标志基本上和本国军衔体系一致,总共分为五等十七级(没有军衔中的元帅、大将和上等兵级别)。英国的警衔一般分为五等十三级,警察总监(chief officer)、警司(superintendent)/总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警督(inspector)/总警督(chief inspector)、警长(sergeant)、警员(constable)。其他英联邦国家的警衔受英国影响也是设置五等,但具体级别则略有差异,比如,澳大利亚设置12级。德国警衔共设置四等

十四级:即警监(设二级)、警督(设四级)、警长、警员。日本的警察分级不分等,日本警察警衔总共分为九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

与军衔不同,由于各国警察机关的警衔制度差异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国内民众,所以至今仍然未最终形成一套国际公认的警衔对应标准。

各国衔级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是逐渐形成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管理制度。警衔制度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2]

一、我国警衔制度概况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其中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香港警察警衔实行职务与警衔严格对应。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警察不同职级警员主要是以肩上的警徽作识别,最特别的是不同部门有不同的肩章徽号,如澳门警务厅,肩章是以灯塔作标志,而海岛市警务厅则以帆船作标志;交通部、特警队、出入境事务厅等都有自己不同的徽章,所以若在澳门街上碰到警员,只要看一看他们的肩章,便可知道他们所属单位。澳门警队的官阶职级与香港不同,警察局最高层是警务总监,顺次序而下有警务总长、警司、警长、准警官、副警长警员、学警等。

(三)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警察警衔分为警监、警正、警佐共三等十三级。其中警监官等分为特、一、二、三、四共五级,以特级为最高级;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级,均以第一级为最高级。警衔标志用胸章表示。台湾地区基本上沿用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所制定的警衔制度,与德国现行警衔级别的设置有较多相似之处。警察于胸前的配阶为“职务配阶”而非“官等配阶”,亦是官职分立的特色。依官等区分:警监、警正、警佐(高至低);依职务区分:依内、外勤及专业单位,同衔中有不同职务区分(低至高)。因警察人事采“官职分立”之故,同衔中有不同职务区分。目前台湾地区警察人员警察四等特考及格并经遴任后,即授与警佐二阶官等官阶,警佐

三、四阶已成历史。

(四)中国大陆地区

中国大陆警衔制度最早起源于清朝末期,光绪二十八年(19XX年)之后,清政府即仿效东西方各国,在北京和各省相继建立起警察机构。最初,各地警察服饰杂乱,等级互异。为改变全国警察服饰、等级不统一之弊,清政府参照清末陆军服装,参照各国警察制度章程,拟定出了全国统一的警服章程和制式,随后颁行全国各省地方警察机关按章实施。至此,全国警察服制、等级才统一。当时的警察服制分礼服和常服,而两种服式按巡警级别区分为三等九级,分别在帽章、领章、肩章、袖章和裤章上加以区别。[3]这是我国警察最早的一代警衔制度。

我国现代警衔制度的建立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1949年,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二等六级的警衔制;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83年,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8年,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警

衔案例》),并予公布。《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现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警衔制度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依法治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警衔制度的建立,强化了警察队伍的管理,逢晋必训使人民警察教育训练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警衔条例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民警察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二、我国现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警衔制度是从我国人民警察的特点出发,吸收国际经验而制定的警衔等级设置。现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分为五等十三级,分行政职务警衔和专业技术职务警衔两种,根据不同的职务类型授衔。《警衔条例》从199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余年,我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的特点。警衔制度中的人民警察警衔首授标准在严把公安队伍进人关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提前晋升、降低警衔政策把激励机制引入了警衔制度,为公安队伍建设增强

了生机和活力,有利于鼓励先进、弘扬正气。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中国警务的新特点也随之出现,警衔制度的不足之处逐渐突显。

(一)首授警衔缺乏一定的灵活性

人民警察警衔的首次授予受到所担任职务与工作年限的影响,具有合理性,然而,缺乏一定的灵活性。根据《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规定,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现任职务为科员,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其中参加工作包括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习的时间。全日制本科一般为四年制,全日制研究生学制近年来在不同高校,不同的专业有所区别,一般2~3年,这样就出现研究生学制的不同。那么,同样本科读完继续攻读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公安队伍,任命科员后所授予的警衔却存在不同。按照参加工作满一年科员转正,研究生学制为三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而研究生学制小于三年的,只能授予三级警司警衔。学历学位相同,入伍时间也相同,可是授予的警衔却相差一个等级,一个等级的变动需要三到四年的时间。另外,从其他非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单位调入公安机关的,首授警衔上也未能充分考虑到调入前的职级时间。调入人员首次授予警衔与参加工作年限、现职级以及任现职年限有关。比如,调入前职级与现职级相同的,担任现职年限从调入前

职级时间算起累加,根据所担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确定衔级后,会出现任现职年限经常差几个月就可以授予更高一级警衔的情况。首授警衔因为某些时间的小差异,造成警衔级别的大差异,会给民警心理造成一定的波动。

(二)人民警察职务职级不能明显地在警衔等级中体现

人民警察担任行政职务的警衔对应如下,部级正职: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对应如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从上面职务、职级对应的警衔范围可以看出,警衔相同对应的职务可能不同;行政职务警衔标志中,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标准相同。因此,从警衔上无法明确上下级关系,也根本无法判断谁是领导,不利于警务工作的开展,一衔多职的现象不利于某些场合形成有效的指挥体系,可能会影响警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在香港,警察执行严格的职衔对应制度,所以很多人因为没能晋升职务,警衔一直得不到提升。在电视里,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年

老的高级警员在巡街,而很多年轻人已经是督察或者警司。而不像大陆经常可以看见巡街的警督。鉴于警察职业的特点,这就要求在警衔设置层级上必须与职务、职级相适应,否则在管理上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混乱。

(三)警衔晋升激励机制作用不突出

人民警察职务职称一定,警衔未到顶,不犯错误可自然晋升,三年就可以晋升警司警衔,四年就可以晋升警督警衔,因此,很多民警对于警衔晋升并不在意。警衔的衔级与职务职称的关系较为密切,职务职称没有变化,警衔到了一定时间就不再晋升,特别是在基层,发展空间狭小,职务停滞后,警衔到顶就不再变化,因此,警衔对很多民警来说,似乎就变得并没有太大意义,而更多地成为一种摆设。

提前晋升机制是为了鼓励有突出表现的人民警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前晋升警衔。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但是警衔制度中,提前晋升的条件要求较高,从实践中可以看到只有极少数民警能达到要求。多次立功、嘉奖的均不能享受警衔提前晋升的待遇。提前晋升在民警中响应度不高,无法从根本上达到激励民警的作用,无法达到创先争优的效果。

三、完善现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的建议

(一)首授警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警衔首次授予准则应在现行警衔制度的基础上灵活变

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研究生毕业加入公安工作授衔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不受研究生学习学制限制授衔,做到相同的情况下首授警衔平衡。对于调入人员和军转干部的警衔授予问题,先按其本人的参加工作年限、现任职务以及担任现职年限确定出首授警衔衔级,对于任现职年限差一年以内可以授予高一级警衔的,本人可提出申请适当地推迟授衔时间,以满足授高一级警衔的条件。首授警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可以避免出现小时间差,带来警衔级别的大差异。

(二)衔级与职务职级明确对应

有些国家和地区,警衔和职务、职级是紧密相连的。如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职务变化的同时,也相应地授予新的衔级,警衔具有明显的职级区分功能。根据我国大陆地区制度特点,在借鉴其他地区警衔设置的基础上,可对我国人民警察警衔设置进行一定调整,从而明确衔级与职级的对应关系,使警衔标志能清楚分辨出职级高低。对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可以利用颜色进行区分,类似于行政职务警衔与专业技术职务警衔标志的区分方式。从而使得在警衔的佩戴上就能有效地辨别出行政职级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这样,调整后能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警衔在公安队伍中的领导梯次,为发生突发事件多警种合作提供保障,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突出警衔晋升的竞争、激励机制

在英国、法国和日本,主要通过考试激励先进,淘汰落后,择优晋升警衔,我国主要是在晋升前进行培训、考核。近年来,逢晋必训已成为我国警衔晋升的必备要求,即警衔每晋升一个衔级前都要经过公安业务知识、警务实战技能等的训练,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警衔晋升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在实际警衔培训中,由于是先确定了将要晋升人员的名单后再进行培训、考核,且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导致培训成了走过场,这与逢晋必训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因此,要着力解决警衔晋升中民警带有“齐步走”,吃“大锅饭”的心理,就必须严格警衔晋升的考核制度,使警衔培训更加正规化、规范化,这对提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和队伍战斗力能起到有效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应加强对民警的日常工作考核,将日常考核列入警衔晋升考核中,以此不断提高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适当扩大提前晋升警衔的条件范围,如将荣立个人三等功、连续获得个人嘉奖、年度考核连续优秀、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等奖励,与提前晋升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化改革、有效激励、充分激发、调动民警工作热情,做到使民警充分感受到人民警察警衔所赋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警衔的授予是公安干部队伍建设中一项重要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不断完善现行警衔制度,是加强公

安队伍建设的有力保证,对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

中国警察警衔级别简史

中国警察警衔级别简史 一般来说有八大警种:治安、刑警、交警、户籍、森警、武警(包括武警消防、武警黄金、武警水电、武警内卫、武警边防、武警特警、武警警卫等部队)、外事民警、乘警,新增有:网警、维和民警。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2、编制警衔 《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此外:中国警察系列警衔的标志分别是: 总警监: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一级警监: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总警监?副总警监 一等 ?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二等 ?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三等 ?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四等 五等?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地方公安局: 领导层就是正副局长还有正副政委。还有办公室,政治处,内保队,经侦队,治安队,刑警队,网监队,交警队,110指挥中心等等。派出所除办公室,治安队,刑警队还有社区队。领导是正副所长和教导员 重案组应该属于刑警队伍,技术鉴定等等也应该是属于刑警内部的技术科 一、局领导职责 (一)局长职责 1、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 2、调查、分析、预测全市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研究制定对策,维护全市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稳定。 3、负责指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行动,处置重大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4、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教育管理,用长效机制规范队伍建设。 5、负责市公安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优政。 (二)政委职责 1、协助局长主持全市公安工作,着重抓全市公安队伍建设。 2、制定全局政治工作计划,加强党组织建设,抓公安民警思想、纪律作风建设和政治业务学习。 3、在局党委的集体领导下,抓好主管部门工作。 4、完成局党委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副局长职责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前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五)延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延期晋升警衔: 1.受行政警告处分或者党内警告处分的,延期6个月;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期12个月; 3.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延期18个月;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延期24个月; 5.不胜任本职工作、纪律松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延期3至6个月。 人民警察在延期晋升警衔期满后,如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晋升警衔;仍表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据下列标准评定授予警衔: (一)正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总警监。 (二)副部级职务人员:可授予副总警监。 (三)正厅级职务人员:现任部长助理职务的,德才表现较好,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他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四)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六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五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五)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省会(自治区首府)市和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六)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七)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县(市)公安局和地级市下设的公安分局的局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其他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与三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八)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八年,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二年的,可授与一级警司;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三十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现任县(市)公安局股、所、队长,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参加工作满八年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警衔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1.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1.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2.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2. 第二等:警监(3级) 1.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 警衔 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2.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三等:警督(3级) 1.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2. 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3.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 第四等:警司(3级) 1.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3.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 第五等:警员(2级) 1.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2.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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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 警徽 领花 胸徽 警衔肩章臂章 警衔肩章 总警监、副总警监: 总警监(上图):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下图):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警监: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监(上图):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中图):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下图):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警督: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督(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来源:(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_馨阳_新浪博客警司: 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司(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警员: 警员警衔标志由一枚或两枚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员(上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中英对照) PoliceRanksinChina 总警监------GeneralPoliceCommissioner 副总警监---DutyGeneralPoliceCommissioner 一级警监---PoliceCommissioner,ClassI 二级警监---PoliceCommissioner,ClassII 三级警监---PoliceCommissioner,ClassIII 一级警督---PoliceSupervisor,ClassI 二级警督---PoliceSupervisor,ClassII 三级警督---PoliceSupervisor,ClassIII 一级警司---PoliceSuperintendent,ClassI 二级警司---PoliceSuperintendent,ClassII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升警衔的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 (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 (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 二、选升警衔的条件 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一)正厅级职务人员 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厅(局〕长,任二级警监满2年、任正副厅级职务时间满4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2、其他正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3、正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二)副厅级职务人员 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副厅级的局长,任三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2、其他副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3、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三)正处级职务人员 1、省会市、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任一级警督满二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地(市)公安处(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正处级的副局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上机关的处长,任一级警督时间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 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四)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专业技术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一级警监。任专业技术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

中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

警衔等级的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中国的警衔 警衔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都相继实行,逐渐形成世界通行的一种警衔制度。 警察实行警衔制,是中国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中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未成熟,而搁置起来。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1984年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主持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杨尚昆、李鹏、乔石等中央领导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衔条例》原名定为《警阶条例》,后正式修改为《警衔条例》。该条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规定,认为实行警衔制度的警察应为目前在编在职的人员,共约130万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76万余人;公安机关派驻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现代警察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员实行了衔级制度。[1]此后,世界各国政府也都相继随之对警察实行了警衔制度。由于历史条件、文化背景、政治制度的差异,各国的警衔制度不尽相同,主要分成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以及混合型三种。 世界大多数国家全国采用统一的警衔制度,只有少数国家内部警衔不一致。在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警衔,全国超过17000多个警署在组织上互不隶属,各州、市各行其是,他们大都把职务和警衔等融为一体,因此美国各州各市的警衔标志虽大同小异(与美国军队军衔标志类似),但却不能一一对应(更不能与美军军衔对应),即使相同等级的称谓也不一样。俄罗斯的警衔体系及标志基本上和本国军衔体系一致,总共分为五等十七级(没有军衔中的元帅、大将和上等兵级别)。英国的警衔一般分为五等十三级,警察总监(chief officer)、警司(superintendent)/总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警督(inspector)/总警督(chief inspector)、警长(sergeant)、警员(constable)。其他英联邦国家的警衔受英国影响也是设置五等,但具体级别则略有差异,比如,澳大利亚设置12级。德国警衔共设置四等

十四级:即警监(设二级)、警督(设四级)、警长、警员。日本的警察分级不分等,日本警察警衔总共分为九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 与军衔不同,由于各国警察机关的警衔制度差异较大,而且警察主要面向国内民众,所以至今仍然未最终形成一套国际公认的警衔对应标准。 各国衔级模式虽不尽相同,但是逐渐形成了全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管理制度。警衔制度之所以能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是由警察职业的武装性质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国家对警察实施集中统一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有利于增强警察的荣誉感、责任感和组织纪律观念,有利于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兢兢业业地为国家尽职效力,同时也有利于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2] 一、我国警衔制度概况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见习督察、警署警长、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其中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警务处助理处长既是职务又是警衔,见习督察以上属于警官警署警长,以下属于员佐级警察(初级警务人员)。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 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 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 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简章标志

警徽 领花 胸徽

警衔肩章臂章

警衔肩章 总警监、副总警监: 总警监(上图):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下图):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警监: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监(上图):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中图):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下图):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警督: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督(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警司: 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司(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警员: 警员警衔标志由一枚或两枚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员(上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的职务等级编制和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警察级别

警察级别 一般来说有八大警种:治安、刑警、交警、户籍、森警、武警(包括武警消防、武警黄金、武警水电、武警内卫、武警边防、武警特警、武警警卫等部队)、外事民警、乘警,新增有:网警、维和民警。第二个问题答:《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等:警员:一级、二级。对担任专

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2、编制警衔《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为总警监;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

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警长)职为三级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此外:中国警察系列

警衔的标志分别是:总警监: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一级警监: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督: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

中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中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对警察实行警衔制,是新中国成立后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 之初,我国曾酝酿过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与财政部发文要在警察机关实行2等6级的警衔制。但由于当时警察队伍刚刚组建,时机不成熟而搁置。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后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有意见分歧,此项议案被撤了下来。1983年 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但由于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1988年6月27日,国 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9月24日有关中央领导同志听取公安部汇报后,原则上同意人民警 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至此,在人民警 察中实行警衔制被确定下来。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提交到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 (一)警衔制度的建立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 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 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 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警衔等级的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 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警衔行政等级

警衔等级

1、警衔等级 《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等: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等: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等:警员:一级、二级。 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二级警监以上是高级警官,三级警监、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编辑本段2、编制警衔 《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编辑本段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中英对照) Police Ranks in China 总警监------General Police Commissioner 副总警监---Duty General Police Commissioner 一级警监--- Police Commissioner, Class I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 警徽 领花 胸徽

警衔肩章臂章

警衔肩章 总警监、副总警监: 总警监(上图):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下图):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警监: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监(上图):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中图):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下图):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警督: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督(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3a10110671.html,/s/blog_4b45eb920100fcup.html)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_馨阳_新浪博客 警司: 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司(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警员: 警员警衔标志由一枚或两枚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员(上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中英对照) Police Ranks in China 总警监------General Police Commissioner 副总警监---Duty General Police Commissioner 一级警监--- Police Commissioner, Class I 二级警监--- Police Commissioner, Class II 三级警监--- Police Commissioner, Class III 一级警督--- Police Supervisor, Class I 二级警督--- Police Supervisor, Class II 三级警督--- Police Supervisor, Class III 一级警司--- Police Superintendent, Class I 二级警司--- Police Superintendent, Class II 三级警司--- Police Superintendent, Class III 一级警员--- Police Constable, Class I 二级警员--- Police Constable, Class II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的职务等级编制和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国警察警衔图解

中国警察警衔图解 警衔警衔概述: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总警监肩章图片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二级警监至一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5、处级正职:二级警督至三级警监; 6、处级副职:三级警督至一级警督; 7、科级正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 8、科级副职:二级警司至二级警督;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司至三级警督;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当时主要职务的编制警衔为: 公安部部长——上将、中将;人民警察警衔全图 公安部副部长——中将、少将; 省公安厅厅长——少将、大校; 省公安厅副厅长——大校、上校; 地区公安处处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上校、中校; 地区公安处副处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大尉; 县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大尉、上尉; 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组长、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准尉; 民警警士(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民警警士(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士、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士最低警衔为下士)武警(消防警)警士——上等兵、列兵

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人民警察警衔共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2)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1.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2. 第二等:警监(3级)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3. 第三等:警督(3级)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4. 第四等:警司(3级)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5. 第五等:警员(2级)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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