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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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项目决策行为,有效地防和控制风险,保护公司利益,使公司的担保决策程序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审批环节工作效率,明确审批环节各种关系,强化审批人员审批责任,公司特设立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程。

第二条项目决策委员会为公司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原则上进入详细评审的各类担保项目均需提交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项目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委员会的工作;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协助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代理主持。

第四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充分听取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担保项目进行把关,保障项目的民主化、程序化、科学化,并注重提高效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责任控制会议秩序,掌握讨论时间,但应注意决策过程的公正、透明、民主。

第五条如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有其他委员可能不了解项目背景情况,可自行决定是否应在表决前将情况向其他委员说明。除此之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在表决前对决策项目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

第六条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项目稽核人员组成。

第七条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从公司利益出发决策每一笔担保项目,并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序决定是否同意该项担保项目。

第八条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审阅项目评审报告,参加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找出上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并研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最终根据对项目本身风险和效益的判断进行表决。

第九条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定,独立判断,不得受包括担保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不正当影响,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有权就项目问题向项目负责人提出质询,也有责任就不清楚的问题或项目疑点要求项目负责人解释。不允许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以不了解项目详细情况为由在表决时不对项目进行明确表态。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对上报项目材料和项目负责人的口头说明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公司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既要严格把关确保担保项目的安全,又不得为避免承担责任而否决不该否决的上报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决策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及时召集会议、准备并按时下发材料,保证材料的完整、作好会议记录、起草并下发决策报告书、督促落实会议要求。

第三章决策会议的组织和准备

第十三条公司评审部首先提供拟担保项目的评审报告及专家委员会咨询评估意见送达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由决策委员会秘书将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经整理后分发给项目决策委员会各位委员。决策委员会秘书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但有权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疑问。

第十四条决策委员会秘书如果发现上报材料中有不完整、不规范之处,应及时将要求补报材料的通知传达给评审部门。决策委员会秘书原则上必须在一个工作日以内将合规的项目资料交给各位委员。

第十五条各委员在接到材料后的二到三个工作日内,对所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可向上会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征询。

第十六条各位委员在接到材料后可以就项目问题进行有益的交流或讨论,但必须独立决策,严禁以任何形式相互协商或配合左右决策会议。任何委员不得私下以任何形

式影响其他委员的表决。

第十七条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决策会议,应最迟于会议前两天通知决策委员会秘书。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项目决策委员会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已通知的决策会议,必须立即将情况通知决策委员会秘书及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项目决策委员会原则上一周召开一次。由决策委员会秘书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如因突发情况而导致会议必须延期,决策委员会秘书应立即重新安排会议时间,并通报各位委员及列席人员。延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在各位委员对项目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项目决策委员会,对所议项目进行论证表决。拟担保项目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介绍和说明项目情况并接受各位委员的质询,无投票表决权。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决策会议必须至少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至少有一人参加。否则,决策结论无效。计算会议合法人数和计算表决票数

时,如有人未参加此次会议,则不计入此次会议人数。

第二十一条决策会议开始先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五至十分钟以内,特别复杂的项目可经主任委员同意适当延长汇报时间。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情况时原则上应以下几个方面为主:

(一)需要向各位委员特别强调的问题;

(二)评审报告中难以书面说明的问题;

(三)项目上报以后新发生的问题;

(四)担保的主要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进行说明时有义务如实回答各位委员提出的与决策项目有关的每一个问题。回答问题应力求简明扼要、直截了当、诚实准确。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材料和口头说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决策会议事前或事后对各位委员施加影响或关注各位委员的个人决策意见。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如无进一步向决策会议说明的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直接进入讨论。在表决前项目负责人退场,委员会在进行必要的简短讨论后由各位委员向主任委员说明各自表决意见,然后由主任委员说明自己意见。

第五章决策表决

第二十五条决策表决结论分为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复议和否决三种,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含有条件同意)并有不低于全体委员半数同意(含有条件同意)为同意担保(含有条件同意)。

第二十六条复议为对无法当场决策,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项目的再次审议。如各位委员认为某一项目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不全或项目负责人的说明、回答问题不清,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至无法决策,则需要复议。经决策委员会委员提出可进行复议。

第二十七条对于每个上会项目原则只能复议一次,并由一名委员提出,复议结果为终审结果,不得再次复议。

第二十八条如某一个项目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票数低于全体委员半数同时没有委员提出复议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同意,则该项担保即被否决。

第二十九条如某一个项目未被否决,但同意(含有条件同意)的票数低于全体委员半数,则该项目必须复议。

第三十条决策会议有条件同意的担保项目,责任部门必须在全部落实附加条件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据此签约。如评审部门不能落实有关担保条件,必须及时向决策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已被决策会议否定的项目在以下情况下决策会议应对项目进行复议:

(一)董事长、总经理认为某一项目有重大失误或疑问;

(二)评审负责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决策会议有不公正、草率或错误之处;

(三)某一项目在决策会议后发生新的变化。

第三十二条决策委员会对每一个担保项目的最终意见形式《项目决策意见书》下达,并由各位委员亲笔签名并确认签注同意、有条件同意、复议、不同意。各位委员不得弃权,且必须在会议结束后逐项填写,并于次日上午将决策意见由决策委员会秘书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发文由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决策委员会秘书应定期向决策委员会汇报决策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以及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会议讨论或决策信息的人员应对担保项目决策讨论情况严守秘密,严禁将表决细节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客户、银行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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