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契约性质读后感

企业的契约性质读后感
企业的契约性质读后感

文章研究的背景: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时,科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企业的定义,而与之而来的是各种批评和争论的声音。张五常先生作为科斯的学生,从他在一般的契约和特殊的计件工资契约方面的发现来解释科斯的观点。

核心观点:企业是契约安排的一种形式,企业的出现是一种契约替代以一种契约。

结论:1、如果投入者的全部贡献能够直接衡量并与购买者直接交易,则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重合,企业无存在必要。

2、由于交易费用、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信息不对等、衡量困难、贡献分解困难,对

一个要素单独决定价格的费用是十分高昂的

3、降低这个价格的有效途径是对这些活动进行替代定价。替代定价可能想计件工

资那样简单,也可能像建立无产证券那样复杂,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企业的出现

和企业家的诞生。

基本思路: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1)作为契约安排方式的企业;2)作为例证的计件工资契约;3)企业规模的模糊性;4)结束语。

在第一部分,作者首先做了生产投入为私人所有的假定,并认为投入所有者因此面临三种选择:1)自己生产并销售产品;2)把要素直接卖掉;3)让渡该要素的使用权,获得一定的收益。作者认为企业的产生与第三种选择有关,并因此提出“为什么一个私有财产所有者竟会自愿交出他的权利,而听任一只看得见的手摆布”这个问题。张五常先生归纳了三种可能的解释,但都被一一否定了:1)管理比市场更具效率,这显然是不正确的,管理决策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消费者决策;2)为了增加收益,集中众多所有者的资源实现专业协调和规模经济,但专业化不意味着必须交出投入使用权;3)如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所说企业的出现是因为人们偷懒、欺骗或有投机行为,但作者反驳说,偷懒不是企业产生的原因而恰恰是其结果。随后作者提出了4种可能的理由,这其中包括一些科斯的观点:1)发现价格的成本;2)了解产品的信息成本;3)对商品的特征进行度量的成本;4)把各种贡献区分开的成本。

在第二部分,作者利用计件工资契约来说明契约间的替代关系,使用计件工资安排的一个有吸引力的方面是它可以清楚的显示工人生产率的差别。通过衬衫中间商和地板承包商的例子可以清晰看出计件工资制的优势,并且在计件工资制契约下的指令远比薪金契约下的少。从上一部分的四种费用上来看(以地板承包商为例),打包交易,专业的承包商,地板规格的标准化和以计件形式来分解贡献使得四种费用都有所降低。但与此同时,当产品的部件或成分常常变化或者同一个工人承担种类繁多的活动,以及一种组装部件的方式使得分解工人的贡献成本高昂时等情况下,也很难建立计件工资制。作者追溯了从中间商的简单服务,经各种计件工资的安排,到薪金契约的转变。在转变中,张五常先生强调了发现价格的费用,当这些费用发生变化时,不同的契约就会出现。

在第三部分,作者通过苹果园与养蜂人的例子,以及第二部分中地板承包商的例子来引出对企业模糊性的讨论。作者认为,坚持什么是企业什么不是企业的辩论时没有用的,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契约采取这种被观察到的形式,以及不同契约安排和定价安排的经济学含义是什么。即存在契约,不存在企业。作者给出了能确定企业是什么以及规模大小的三个条件,但在现实世界中情况很复杂,条件中的企业只是极端例子,企业的概念仍然是模糊的,而且确切的说,得到这个定义是毫无意义的。

最后一个部分,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交易费用和缔约终有一天会被认为是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对抗边际主义的分析基础。

产权与企业的性质

《产权与企业的性质》读书笔记 会计10班张舟2011201050222 本文着重于研究如下两个问题:如何安排所有权结构以提高企业绩效;企业规模是如何决定的。这两个问题本质上来看仍然是激励问题。两位作者(哈特和穆尔)在文章初始将所有权界定为包括剩余控制权的一种权利,它能决定资产除最初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作者的分析模型建立在两期合同的基础上:在第一期(即签订契约前)双方进行专用性投资,在第二期(即签订契约后)双方做出生产决策。所有权通过对事后剩余分配的影响,也会对事前投资决策发生作用。在我看来,所有权最重要的性质应该是:所有权是一种参与最终分配的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人必然成为最终合同一方(不拥有所有权的人将不必然成为最终合同一方)并参与价值的分配,所有权结构决定了契约方的数量,进而对每方所获得的利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事前的投资,使其偏离最优。导论中的例子便是这一性质的明证:只有当所有权赋予对于完成交易最重要的人的时候,交易中的参与方数量能够达到最小,进而每方可以分配的利益(激励)能够达到最大;当所有权赋予不那么重要的人的时候,交易参与方的数量会有无谓的增加,从而每方以分配的利益(激励)将会减小,这将导致一个非最优的绩效结果。 哈特和穆尔在几个假设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了12个命题,这12个命题基本是从4个方面进行讨论的: 1.交易当事人是否可以或缺 2.当事人是否进行投资、投资是否重要 3.资产专用性 4.资产之间是独立还是互补 由于机会主义倾向,意识到专用性资产所面临的谈判风险以及他人对价值创造的分享,当事人边际收益将低于集体的边际收益,这将导致对于联合体而言的投资不足问题(尽管对于个人而言投资是最优的),这便意味着,一种新的能够提高当事人边际收益的所有权结构对联合体整体会更为有效,这时的投资水平将提高,投资不足问题将得到缓解。这实际上意味着,所有权结构能够影响联合体整体绩效。

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编号: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的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甲方: 乙方: 日期:

正确的是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作业题库 1、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建筑市场的市场主体是( ) A、发包方 B、承包方 C、中介服务方 D、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方组成的 2、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选项是() A、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 价款的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不是双务、有偿合同 C、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3、将建设工程合同按承发包的工程范围划分,分类不正确的是() 。 A、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 B、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C、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D、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4、将建筑工程合同按付款方式不同进行划分,分类不 正确的是( ) A、总价合同 B、单价合同 C、成本合同 D、成本加酬金合同 5、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规定的设计费为10万元,委托

人已按规定比例付给承包人定金。合同开始履行后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返还给委托人〔)□ A. 20万元 B. 10万元 C. 2万元 D. 4万元 6、建筑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 A.公民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公民和法人 7、下列关于业主享有的权利,说法错误的是() A、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B、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Th产工 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 C、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不经过业主同意 D、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 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 ()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也是建设工程中需经常订立的一种合同。 A、买卖合同 B、货物运输合同 C、保险合同 D、租赁合同 9、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租赁期限在()以上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由于本人以前从未涉及过《社会契约论》有关的内容,所以此次读书中,特意在图书馆借了两本相关的书籍,一本是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版进行入门学习,这本书图文并茂,不仅提高我对社会契约论的学习兴趣,而且一幅幅彩图加深我对当时那段历史的了解和记忆;第二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卢梭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纯文字版的,里面观点的阐述比彩图版的更加详细,可以加深我对社会契约论相关理论点的理解。下面的内容我是围绕彩图版的进行展开。 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探讨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第四卷探讨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政府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而我认为卢梭要探讨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凭什么可以约束个人?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而他书中的中心论点就很好的阐述了这些问题:即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

企业理论

一、企业起源及性质 传统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视为一个将要素投入转化为产出的生产函数,着重研究其生产的技术特征,忽视了企业组织的契约性质和内部产权制度特征从而导致其分析脱离现实。新古典经济学以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经济为现实背景,价格理论是其核心。价格机制是如此完美,它将社会结成高效运行的有机体。 20世纪30年代,科斯在《论企业性质》一书中提出:既然价格机制如此完美,企业内部交易这种方式为什么存在? 1916年,奈特(芝加哥大学最具影响的经济学家,1950年被推选为美国经济学会会长)曾在《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企业存在的原因。他认为,在不确定的假设条件下,决定生产什么与如何生产优先于实际生产本身。这样,生产的内部组织就不再是一件可有有无的事情了。生产的内部组织首先是要找到一些最具有管理才能的人,让他们负责生产和经营活动。世界上只有少数人是风险偏好者,而绝大部分人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后者愿意交出自己对不确定性的控制权,但条件是风险偏好者即企业家要保证他们的工资,于是,企业就产生了。也就是说,在企业制度下,管理者通过承担风险获得剩余,工人通过转嫁风险获得工资。虽然科斯对奈特的观点持否定态度,但是奈特对企业起源和性质的讨论对包括科斯在内的所有经济学家,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家都有着深远影响。 在企业性质问题上,科斯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首先,企业的出现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替代市场的,这是对企业起源的新解释。其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当企业存在时,契约的签订可以大大减少。因为企业契约往往是长期契约,市场契约往往是短期契约,一个长期契约就代替了一系列的短期契约,从而节约了部分签约成本。第二,企业家可以按较低的交易价格得到生产要素。第三,企业内部契约的特征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得到一定的报酬而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同时,契约也限制了企业家的相机(根据当时的经济情况,最优地配置生产要素)处置范围。其次,企业实质上是企业家与(劳动力)要素所有者之间签订的长期契约。 张五常的企业契约性质观是在科斯科斯有关企业是对市场替代的观点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他认为,企业的出现与资源或投入(要素)的私有产权所有者的选择有关。在私有产权下,所有者有三种选择:一是自己生产和出售产品;二是把投入完全卖掉,直接获得一次性收入;三是做出某种合约安排,把投入的使用权委托给代理人,换取一定的收

现代企业的领导艺术-读后感

现代企业的领导艺术-读后感 《现代企业的领导艺术》读后感 暑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读寓行”中,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一 本书——《现代企业的领导艺术》。从这个书名中我们可以很明确地提炼出这本书的精华,那就是“领导”,现代企业的领导。它的作者是约翰·科特,约翰·科特是哈佛商学院松下幸之助领导学教授。早年就读于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1972年开始任教于哈佛商学院。他曾说过‘领导工作是一项事业,一门科学,也是一份责任’。在21世纪,很多人都想成为领导,因为领导有一个令人崇尚的地位,充满神秘的色彩。但是却不是谁都能成为领导,乃至一个成功的领导,也不是谁都可以有能力担当。每个企业的领导都有他们处理事情的方式,这就是领导艺术的魅力。 领导学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这本书是在汲取国内外领导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领导活动的科学化、领导科学的艺术化两个层面,系统分析和论证了领导的含义与本质、领导环境、领导理论、领导职能、领导主体、领导体制、领导决策、领导艺术、领导效能以及领导创新等内容。在对领导科学的学习过程中,读者既能从中感受到领导理论

的震撼力,又能体会到领导艺术的感染力。 我总结后,归纳了一下。它探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提出在综合企业内,考查领导活动的一种实用方法,并帮助大家弄清楚这种领导活动在当前特别重要的原因;力图说明多数企业缺乏这种领导活动的原因。这种领导活动是目前或不久 的将来企业所需要的,它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世界中使企业兴旺发达;为管理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处理这一重大问题提供一些意见。 书中对领导的诠释详细全面,可谓每个想要成为领导者必 读的法宝。但是我们在感叹领导魅力的同时,也不得不沉思一下:领导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企业需要有才能的领导?领导有什么作用和影响力?管理和领导有什么关系?如何培养一名成功的领导者?现在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走进《现代企业的领导艺术》,走进领导者的世界。 “领导”一词在日常交流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这 种社会现象具有与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独特性质。正是领导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对分离,才使领导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领导是一种职权,下属会因为这种职权的存在而服从上级的指挥;是人际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的群体

读书笔记(4篇)

《小学数学教师》读书笔记 清远市佛冈县振兴小学周韶芳 有人说:“一本教育杂志,也应是一所学校,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有切实、具体的可以给读者以启迪的教育案例,有高水平的服务……”《小学数学教师》恰恰如此,它是一本很好数学教学类的刊物,其内容实在、前沿、有代表性;它的文章精短实用,可读性强,内容实在,在推动教学改革、传递教学信息方面都有独到之处。因而被广大的数学教师热爱,我作为其中的一员,也不例外。我一直征订《小学数学教师》,它也没有让我失望,给我带来一次又一次的教学领悟与灵感,从中得到新的教育信息、教育理念和新的教育教学方法。 据了解,《小学数学教师》滋润了无数数学教师的茁壮成长,也为许许多多的青年数学教师架起了走向成功的桥梁,是培育教师成长的摇篮。她的风格十分朴素平实。务实、朴实、平实是其魅力的源泉。朴素、精致、人文是其独具的特点。她的教学点评中肯,教案设计新颖,教学随笔精致。她贴近教改前沿,是小学数学教改的冲锋号。《小学数学教师》宣扬对学生做为“人”的尊重;宣扬对学生生命的唤醒与赏识;宣扬人格平等基础上的情感交流;教育我们用心灵感受心灵,用生命点燃生命,用智慧开启智慧。因此,每当我竭尽所能地传授知识给学生却看到学生似懂非懂的目光时,我都能从《小学数学教师》中再次找寻到信心的起点;每当遇到教学中我自己也弄不太清、搞不太懂的知识时,《小学数学教师》为我解决了燃眉之急;每当我想在教学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时,都是《小学数学教师》为我导航,让我有所创想,寻到教学的“亮点”……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一直坚信多读一些好书,一定会有许多意外收获!

《小学数学教学策略》读书笔记 清远市佛冈县振兴小学周韶芳 数学是一种技术,文化,更是一种思想方法,它具有丰富和深邃的文化内涵。数学与自然现象紧密相联。数学不再是课本中的加减乘除。它可以打开学生的视野,把过去、现在、将来的有关知识浓缩在一起,供学生采集,让学生分享人类的文化精神财富。 《小学数学教学策略》一书,让我对小学数学教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领悟了小学数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真谛,掌握了小学数学教学基本策略,从而提高了从事小学数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能力。 让我觉得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要不断提高小学数学教师的科学文化素养。只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有一个全心全意做好工作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向学生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应该是教师的一项基本任务。教师的文化科学知识素养决定着教师对教学内容把握的准确度,决定着教师教学能力与教学质量的高低,也直接关系着学生知识结构的形成、智力的发展与能力的培养。现代数学教师的科学文化知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数学专业知识。这是数学教师的知识结构的核心部分,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师,才能正确地理解小学数学教材的内容与结构,熟知各年级教材的地位、较好地掌握小学数学中的概念、性质、定律、法则、公式及数量关系的确切含义。 要想当好小学数学教师,还必须具有扎实的初等数学知识、一定的高等数学知识以及一些数学史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小学数学教师才能透彻地分析小学数学教材体系,准确地把握数学知识的结构体系,为数学教学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教育基本理论。这是教师专业科学知识的重要内容,是教师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的理论知识。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求教师必须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教学观、学生观、价值观。正确的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合法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一.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 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

《企业的性质》内容概要

《企业的性质》 文章序言部分指出了作者要从现实的和易于处理的角度来定义企业的概念,同时提出了该文的理论假设,即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和边际替代概念作为本文的分析工具。 文章第一部分提出本文的核心论点即企业的性质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传统理论学家例如文章所提到的阿瑟·索尔特爵士和一位不知姓名的经济学家等认为生产要素在各种不同的用途之间的配置是由价格机制决定的。但作者不以为然。作者认为这一说法在企业之中并不适用,在企业之内,市场交易被取消,伴随着交易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被企业家所代替,企业家指挥生产。显然存在着协调生产的替代方法。作者因此提出了该文的核心论点即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同时引出了本文所要解决的两个核心问题即企业为什么存在和企业规模的边界。 文章第二部分则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作者指出企业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完成这一工作需要进行搜集信息、谈判、签约等任务,而企业的出现则大大减少了这些成本。同时利用价格机制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等不利因素。除此之外由于政府常常对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组织同样地交易区别对待,例如政府对市场交易征收销售税,而对企业内部组织同样的交易则没有该税收,这一举措必然会鼓励企业规模的扩大。 既然企业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的出现具有必然性,那么为什么所有的生产不是由一个大企业去进行呢,市场交易为何还会存在?这是因为在企业内部组织追加交易的成本是逐步提升的,任何企业规模的扩大都有一个临界范围。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

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为什么作者对企业出现的原因的解释比其他已有的解释更可取。作者对该部分的论述是通过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批判来完成的。厄舍和莫里斯·多布先生认为企业存在是因为劳动分工的需要。他们认为价格机制的存在会导致分工的混乱,因此需要企业的作用。但这一说法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奈特教授认为(市场)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那些具有较好判断力和知识的人成为企业家来预测风险,他们向工人支付工资并控制他人行动。因此企业家这一特殊的阶层便诞生了。但这一说法也值得商榷。因为这部分人可以通过出卖建议和知识获得报酬,不一定亲自参加生产以获得收入或者可以通过与正在进行生产的人缔结契约而不是主动地参加生产也可以以较好的知识和判断力获得报酬。 文章第四部分进一步论证从交易成本角度解释企业规模的合理性。以前传统理论探讨企业规模主要从生产成本的角度予以考虑,得出企业规模受到限制是因为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企业不愿意付出大于产出的生产代价。该理论在企业生产一种产品时具有适用性,但当企业生产两种甚至更多的产品时,若按照该理论的假设则企业的规模会无限大。这种解释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原因是未能考虑到企业的管理成本。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其管理成本也会上升,因此确定企业的规模必须考虑市场成本和管理成本两个因素。 文章第五部分说明了本文企业概念是与现实世界情况相一致的。企业组织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依靠契约固定下来的。这种契约明确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雇主依靠他的权利支配和指挥雇员,雇员则依靠他的义务服从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企业组织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企业性质在现实世界中具体体现。

《企业的性质》读后感1

《企业的性质》读后感 导论 企业的性质一文目标清晰,论证集中,逻辑严密。导论中,科斯教授首先对理论成立的“假设”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理论的成立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而清楚地说明其假定,不仅能够明确理论的适用范围,而且也会得到多数人的赞同,从而为人们作出正确的判断作出依据。在这个前提下,他试图对“企业”作出一个定义,并且还要明确企业的概念和现实世界中的企业的不同之处。 他利用罗宾逊夫人的话引出他对经济学的分析思路,对于一系列的假设需要提出两个问题,“它们易于处理吗?它们与现实世界吻合吗?” 然后的文中将用马歇尔发展的两种强有力的经济分析工具――边际概念和替代概念来分析企业的定义。 企业形成原因和扩张界限 科斯教授在此论证了企业在专业化交换经济中出现的根本原因。认为价格机制可以被企业所替代,从而逐步分析出企业存在的原因。 首先,他从人的本性反面入手,探讨企业存在的浅层次的原因。有些人(雇员),为了减少责任和风险,愿意接受较低报酬,而另一些人(雇主),倾向于“成为自己的主人”,希望来控制和指挥别人。同时,由于企业产品的低价、优质、高信誉,往往受到购买者的偏爱。这些不同的心理因素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加之一些其它的因素,成为了企业存在的一个基本原因。 其次,成本价格因素也是推动企业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他首先考虑的是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成本问题。的确,市场运行是有成本的,他的分析了如下几个方面: 第1,其最明显的成本是发现所有想对价格的工和。虽然随着信息出卖人员的出现,这种成本有可能减少,但还是不能消除这种成本。 第2,市场上发生的每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也会产生交易费用,带来成本的上升。 第3,某些市场中,由于价格机制的作用,需要签定一系列的的契约,进一步导致了成本的上升。尽管可以设计出一种技术,使

《社会契约论》选章读后感

法学孙妍1203601100 《社会契约论》读书感悟 ——浅谈奴隶制与农民 奴隶,存在于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封建时期,奴隶制度是必然存在的社会结果。不仅奴隶被视为历史的长久不能遗忘的人们,农民这个居位最底层的群体也是历史长久不能忽视的。今天,我就谈谈在阅读《社会契约论》中有关章节—奴隶制时引发的思考与有关奴隶制和农民的大胆联想。 一、通过卢梭了解“奴隶制” 在古代,弱肉强食是社会现象,“成者为王,败者为寇”,是不恒久不变的社会规则。败者不为寇便为奴,耗尽一生为败之代价,以求安稳生活在世界上,奉出自由,只求拥有一定供给。我想中国古代的奴隶制便是由此转换的。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奴隶不再仅限于败者,越来越多的人因为生活的穷苦沦为奴隶,由此得到暖饱。 卢梭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论奴隶制度”中谈奴隶制时提到,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权威,强力自身无法产生权利,人们之间的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需要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既然一个单独的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主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整个人类就不能够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国王的臣民呢?”相对于卢梭对奴隶制的解释,格劳秀斯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卢

梭在书中认为,格劳秀斯所说的转让,实际上是涵盖奉送和出卖这两种意义。对于转让的奉送和出卖这两种含义,我认为奴隶更倾向于出卖。在我看来,奉送是有情原的,或者说有一定的回报更加贴切,回报并非只有物质,也可能是更友好的关系。出卖则可能是无回报的,是一味的付出以换取某种需求,带有强烈的交易性质。如果两个人之间成立了奴隶关系,那么身为奴隶的这个人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我们知道,奴隶是失去自由的交易,奴隶出卖自由求得至少生存权作为回报。但是如果全人类都在出卖自己,那么他们是为了什么呢?拉伯雷说,国王如果没有供养也是不能生存的。可见,身为奴隶的主人也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给予自己的奴隶以供养,所谓生存权,也就成了被供养的代词。那么,奴隶制,是生存于君主制下的奴隶制,人们相信君主会带给自己安定的生活便甘愿成为君主的奴隶,为了得到君主的供养,细心地给予君主极大的供养。 卢梭认为放弃自由是一个人的权利,但不代表这个人拥有着放弃他的下一代自由的权利,然而,在下一代未成年时,父辈可暂时对孩子的权利进行监管与运用,这就造成了父亲权利的滥用,在未能为孩子带来福利与保护的情况下。他还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要成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其条件是每一个新一辈的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承认它或者放弃它;但是,如果这样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再是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了。”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如果想要合法,就必然是失败的,如果一个政府要实行绝对的专制独裁,那么它必然要不合法,违反人们的意愿,如果这样,那么这样一个独裁政府也势必失去民心,最终毁灭。

企业的契约性质(张五常)

张五常:企业的契约性质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 (April 1983):1-21. 罗纳德·科斯写出《企业的性质》[1]已近半个世纪,现在这篇论著的影响正与日俱增。[2]大约在科斯20多岁,取得伦敦经济学院学士学位以前,即1931-1932年他获得资助到美国旅行学习期间,就构思着这篇论著的主题。[3]考虑到这篇论著是从相当于学年论文的工作开始的,人们不能不对激发这项工作的洞见肃然起敬。 科斯论文中围绕所谓的“企业”和经济活动范围展开的问题还远没有解决。目前,伴随着各种批评,也出现了各种对科斯观点的解释。[4]我不想评价这些不断增长的文献,也不想说明我的阐述必然是对科斯立场的准确表达。受科斯早期研究契约的作品的鼓舞,我宁愿退回来用我自己发现的观点来阐释这篇作品。 任何一个探索契约安排经济学的人都会承认,科斯有关“企业”的文章与契约选择有关。[5]意识到考核问题的重要性与相关性,科斯在1969年建议我调查应用于木材工业的多种考核方法。然而由于取得数据的困难,这次尝试没有成功。到1974年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计件工资契约提供了一条理解企业组织的有效途径,因为计件付酬恰好就处于市场与科斯所谓的企业的正中间。我对计件工资契约的研究是从1975年开始的,并且持续至今。[6] 因而,在此我打算按照我在一般的契约和特殊的计件工资契约方面的发现来解释科斯的观点。我将表明,我们既没有准确地把握什么是企业,也不知道把握它至关重要。“企业”一词只是对在不同于普通产品市场的契约安排下组织活动的一种方式的速写式描述。 一、作为契约安排方式的企业 科斯的中心命题是,制度运行成本(交易费用)的差别致使企业出现取代了市场。一方面,市场交易涉及产品或商品;另一方面,“企业交易”涉及生产要素。企业的成长则被视为产品市场被要素市场代替,导致了交易费用的节约。这个命题井不容易理解,因为科斯没有给“企业”下定义,也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之间也并非泾渭分明。 假定生产投入为私人所有。每一个投入所有者因此面临三种选择:(1)自己生产并出售商品;(2)干脆出售他的生产投入;(3)进入一种契约安排,把投入的使用权委托给代理人以换取收入。企业的产生与第三种选择有关:掌握着契约规定的有限的一组使用权的企业家或代理人指挥着生产活动,井不直接参考每一活动的市场价格,然后再将如此生产出来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售。这里存在着难题。如果私人产权不存在,因而上述各种选择不适用的话,相对地较容易理解一个工人或一种投入的流动是由代理人而不是由市场价格来指挥。但是为什么一个私人财产所有者竟会【自愿】交出他的权利,而听任一只看得见的手摆布呢?

企业的契约性质读后感

文章研究的背景: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时,科斯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企业的定义,而与之而来的是各种批评和争论的声音。张五常先生作为科斯的学生,从他在一般的契约和特殊的计件工资契约方面的发现来解释科斯的观点。 核心观点:企业是契约安排的一种形式,企业的出现是一种契约替代以一种契约。 结论:1、如果投入者的全部贡献能够直接衡量并与购买者直接交易,则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重合,企业无存在必要。 2、由于交易费用、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信息不对等、衡量困难、贡献分解困难,对 一个要素单独决定价格的费用是十分高昂的 3、降低这个价格的有效途径是对这些活动进行替代定价。替代定价可能想计件工 资那样简单,也可能像建立无产证券那样复杂,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企业的出现 和企业家的诞生。 基本思路: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1)作为契约安排方式的企业;2)作为例证的计件工资契约;3)企业规模的模糊性;4)结束语。 在第一部分,作者首先做了生产投入为私人所有的假定,并认为投入所有者因此面临三种选择:1)自己生产并销售产品;2)把要素直接卖掉;3)让渡该要素的使用权,获得一定的收益。作者认为企业的产生与第三种选择有关,并因此提出“为什么一个私有财产所有者竟会自愿交出他的权利,而听任一只看得见的手摆布”这个问题。张五常先生归纳了三种可能的解释,但都被一一否定了:1)管理比市场更具效率,这显然是不正确的,管理决策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消费者决策;2)为了增加收益,集中众多所有者的资源实现专业协调和规模经济,但专业化不意味着必须交出投入使用权;3)如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所说企业的出现是因为人们偷懒、欺骗或有投机行为,但作者反驳说,偷懒不是企业产生的原因而恰恰是其结果。随后作者提出了4种可能的理由,这其中包括一些科斯的观点:1)发现价格的成本;2)了解产品的信息成本;3)对商品的特征进行度量的成本;4)把各种贡献区分开的成本。 在第二部分,作者利用计件工资契约来说明契约间的替代关系,使用计件工资安排的一个有吸引力的方面是它可以清楚的显示工人生产率的差别。通过衬衫中间商和地板承包商的例子可以清晰看出计件工资制的优势,并且在计件工资制契约下的指令远比薪金契约下的少。从上一部分的四种费用上来看(以地板承包商为例),打包交易,专业的承包商,地板规格的标准化和以计件形式来分解贡献使得四种费用都有所降低。但与此同时,当产品的部件或成分常常变化或者同一个工人承担种类繁多的活动,以及一种组装部件的方式使得分解工人的贡献成本高昂时等情况下,也很难建立计件工资制。作者追溯了从中间商的简单服务,经各种计件工资的安排,到薪金契约的转变。在转变中,张五常先生强调了发现价格的费用,当这些费用发生变化时,不同的契约就会出现。 在第三部分,作者通过苹果园与养蜂人的例子,以及第二部分中地板承包商的例子来引出对企业模糊性的讨论。作者认为,坚持什么是企业什么不是企业的辩论时没有用的,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契约采取这种被观察到的形式,以及不同契约安排和定价安排的经济学含义是什么。即存在契约,不存在企业。作者给出了能确定企业是什么以及规模大小的三个条件,但在现实世界中情况很复杂,条件中的企业只是极端例子,企业的概念仍然是模糊的,而且确切的说,得到这个定义是毫无意义的。 最后一个部分,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交易费用和缔约终有一天会被认为是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对抗边际主义的分析基础。

企业战略管理课程读书笔记

战略历程 亨利*明茨伯格约瑟夫*朗培尔 第一部分作者介绍 亨利·明茨伯格 Henry Mintzberg 1939年出生于加拿大蒙特里尔,著名管理学家,长期担任加拿大麦吉尔(McGill)大学管理学教授、法国欧洲管理学院的组织学教授。 ●学术经历&荣誉头衔 1961年在加拿大麦吉尔大学获机械工程学士 1962年获乔治.威廉士大学文学学士 1965年获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硕士 1968年获得该院斯隆管理学院博士学位 《战略管理》、《管理研究》、《行政管理》、《企业战略》等杂志的编委 加拿大皇家学会会员 美国战略管理协会的创始人和前任主席 ●学术思想&代表著作 研究领域涉及一般管理学、组织学;目前致力于考察管理的本质及模式、组织的形成过程。其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组织管理和战略管理方面;著有90多篇论文和7部专著。 明茨伯格比较有影响力的著作包括: 《经理工作的性质》、《组织的结构》、《组织内外的权力斗争》、《战略过程》、《明茨伯格谈管理: 我们的奇妙组织世界》、《战略规划兴亡录》和《穿越战略理论的丛林》等。 1973年出版的《经理工作的性质》是明茨伯格的主要代表作之一。 明茨伯格通过对5名首席执行官的研究及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分析,向长期以来关于管理者工作的四种传说提出了挑战。他指出,传统的有关管理内涵的界定是不符合实际的。明茨伯格认为,管理工作涉及人际关系、进行谈判、激励下属、解决矛盾、建立信息网络和传递信息、在几乎没有信息或公有少量信息的前提下决策以及分配资源等。 明茨伯格强调管理者工作对组织的巨大作用,指出管理者在工作中担任的10种角色:挂名领导、联络者、领导者、监听者、传播者、发言人、企业家、故障排除者、资源分配者和谈判者。明茨伯格第一次从实证角度分析管理者的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将管理者的类型分为:联系人、政治经理、企业家、内当家、实时经理、协调经理、专家经理、新经理。 ●国际实践管理教育创新 明茨伯格一直是美国MBA教育模式的激烈抨击者。他的名言是,MBA是以错误的理由用错误的方法教育错误的人。当今的MBA教育更大程度上是“B”(Business)而不是“A”(Administration):它们大多是关于商业管理的各个专业功能,而不是管理实践本身。它们招进那些没有多少管理实践的年轻人,给他们填食各种理性分析能力。把他们培养成各个专业功能的独立专家,而不是善于合作的管理者。 明茨伯格的过人之处在于,利用他的影响力,花了7年时间,全心打造了一个融科学、艺术与手艺为一体的管理教育模式:国际实践管理硕士项目(International Master in Practicing Management,简称IMPM)。 IMPM下一步准备在中国建立一个国际管理发展中心,负责IMPM及基于IMPM的其他高级管理培训项目在中国的下一步发展,IMPM的第八届(2003年4月底开学)计划将首次向中国大陆地区招收参与者。

从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赠与合同属于

篇一:对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性质的分析 对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性质的分析 作者:谌峰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6期 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第185条到195条。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赠与合同含义可以看出: 一、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为内容的合同,是赠与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于受赠人的合同。这是赠与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 三、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由赠与人无偿地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取得赠与的财产,不需向赠与人偿付相应的代价。这是赠与合同与买卖等有偿合同的主要区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五、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与赠与合同自何时成立直接相关。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国外立法例上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所谓“实践合同”,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是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时期。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讨论的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介绍了几种社会组织,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而以下为本人就阅读此书后的对第一、二卷的浅略见解。 在我看来,无论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或第二卷,主权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一章的题旨卢梭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不合法的、无效的行为,除非一个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否则他不会甘愿放弃自己的自由,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同时他批驳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所主张的主权可以转让给君主的观点,从而否认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卢梭在第二卷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全体,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第二,基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理由,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的意志是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并非只是一部分人的,而倘若不是公意,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只能成为一种行政行为或最多是一道命令,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权行为;第三,为了确保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所以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倘若已经有了派的存在,那就必须增殖派的数目以保持公意的平等,这也表明了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主权者对每个臣民的要求也必须是相同的,否则事情就不再是公共的,而转化为私人的,那么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卢梭对公意是尤为推崇的,甚至在他看来,公意甚至是不会犯错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公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将公意与众意区分开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除了阐述主权,卢梭还在第二卷中提及了法律、立法者与人民。社会公约赋予了人民生存和生命,而法律则赋予人民以行动和意志,卢梭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一种行为。因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但群众大多都是盲目的,多以个人的利益为主,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幸福,但是却难以看到何为真正的幸福,所以这时便需要一个立法者来为他们指导一条正确寻求幸福的道理,以避免他们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而违背了公意。立法者必须是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用卢梭的话是,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才具备作为一个立法者的资格,才能够指引全体人民的意志。 最后是关于人民,在现在看来,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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