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公司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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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法

第1章 - 一般规定

第1条:范围

这个应用程序位于Camb odia王国的任何一个部分,以及任何关于生存的部分。合伙企业包括全球合作和有限的合伙关系。公司由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组成。

第2条:定义

(1).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注册处处长”指根据该法令委任的Regi工程师商业规则和登记法。

(3). “注册办公室”是根据商业法和注册法制定的办公室。

(4). “子公司”是指由其他合伙企业控制的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称为“母公司”

(a) 在子公司合伙企业的情况下,母公司合伙企业至少拥有子公司的大部分权益。

(b) 就子公司而言,该公司至少拥有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绝大部分。

第3条: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继续在柬埔寨国王,一个重新设立的办事处和一个注册代理人。

如果街道地址不同,合作伙伴或公司应向Reg istrar提交注册办公室的优先权,包括st reet addre ss,并在Cambia的Ki ngdom邮寄地址。

合伙人或公司应向登记官提交登记红色代理人的姓名。注册代理人应具有合法的自然资格。所有注册代理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或公司接收官方文件和文件,包括来自法院的传票和传票。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在变更生效后十五(15)个正式工作日内向Regi strar提交对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任何变更。

根据本法成立的任何公司均受柬埔寨王国法律管辖。

第4条:交付文件

法律要求提供给任何合伙人或公司的任何描述的文件,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正常生活期间交付给所在地

的公司,除非另一方方法由法律规定。

或者,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则可以将文件交付给合作伙伴;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文件交付给合伙人,或者如果是公司,则可以交付给董事。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无法进行交付,则可以将文件交付给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应将注册服务商的记录中显示的合作伙伴或公司的最后一个知识发送给注册服务商。交付给注册服务商应被视为交付给合伙企业或公司

第5条:使用高棉人的名字

合伙人或公司应在Khm er语言中显示其名称。Khme rn ame应放置在上方,并且应大于另一种语言的名称。禁止将公司名称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高棉语的名称在发音上应与其他语言中的名称相同。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在高棉上展示所有印章,签名信笺,并形成用于公共目的的文件,以及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水上或空中展示的所有公共广告。

在柬埔寨王国以外的其他地方,可能会使用一个联合国或其他人来表示。

第6条:不支付费用,罚款,利息和罚款

未能向商务部提起诉讼,罚款,罚款或者欠款的合伙人或公司,不得提起任何诉讼或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主张任何辩护理由。反对它,直到所有这些费用,罚款,利息和罚款全部支付。

这个部分并不禁止提起或辩护诉讼以确定是否欠费,罚款,利息或罚款。

如果一方声称,对于Minist商业部门,合伙人或公司可能会收取罚款,罚款,罚款或罚款,则该合伙人或

公司可向法院提交收据。法院应接受收据作为付款证明,除非另有证明。

第7条:年度声明

每个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交关于合伙企业或公司地位的年度声明。

第2章 - 普通合伙企业

第1部分。一般规定

A. 建立普遍合伙关系

第8条:伙伴关系的性质

普通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合同,将他们的财产,知识或活动结合起来共同开展业务以获取利润。

第9条:合同形式

普通合伙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如果基因合伙合同是书面形式,所有合伙人都应签署。

第10条:确定伙伴关系存在的规则

当合同不明确时,法院应当考虑以下规则,以确定当事方是否有共同意图形成一般合伙关系:

(a) 两个或两个人共同拥有财产的事实,无论一个人是否分享财产所产生的利润,一般合伙企业是否自

己创造了财产的合伙关系。

(b)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享商业活动的总收入,无论这些人是否在产生收据的任何财产中拥有共同或

共同的权利,无论一个全球性的伙伴关系本身是由joi nt还是commo建立伙伴关系在一个属性的n ri ghts。

第11条:创建日期

当形成普通合伙企业时,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该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必须与合同相约束。

第12条:法律人格

一个基因合作伙伴关系,作为一个独立的伙伴关系,由其所有人组成。一般的合伙企业在按照“商业规则和登记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时,应当取得个性,并享有下列权利。

(a) 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动产和不动产;

(b) 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

(c) 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和

(d) 起诉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第13条:国籍

获得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企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被视为具有高棉国籍:

(a) 普通合伙企业在柬埔寨王国设有营业地和注册办事处;和

(b) 此类普通合伙企业中超过51%的记录所有者权益由高棉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持有。

第14条:伙伴关系的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包括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称,“普通合伙企业”一词应放在最后或下面的地方。普通合伙企业在经营业务时应使用其名称。

第15条:登记,备案和出版的责任

每个合作伙伴都是个人的责任遵守注册,备案和备案普遍合伙的

公布要求。

B. 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

第16条:合作伙伴贡献的性质

每个伙伴可以:

(a) 对公共部门中的一般部分的贡献,实际上,在服务中可以实际提供服务或未来的服务。

(b) 对服务的贡献包括一般伙伴的知识或活动,但不包括从公职人员获得的影响力。

第17条:合伙人的债务

每个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的债务人,他承诺为此做出贡献。

第18条:财产的贡献

当一个人承担责任时,他们应当转让所有权或享有权,并将财产置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处置之下。

第19条:货币贡献

如果普通合伙人承诺提供一笔款项并且没有这样做,那么普通合伙人应该承担最重要的责任,从那天开始,我们应该承担任何额外的损失。他。

第20条:知识或活动的贡献

当一个普通合伙人承诺提供知识或活动时,只要他仍然是普通合伙人,基因合伙人就会继续履行义务。

书面普通合伙合同,普通合伙企业的账簿和记录应说明普通合伙人的贡献是否包括知识,服务或活动。

第21条:合伙的资本

普通合伙的资本应包括现金和实物的出资。实物捐助应予以估价,所有普通合伙人均应同意此估价。

基因组合的重要性包括了对知识,服务或活动的贡献。

第22条:资本货币

普通合伙企业的资本应以本国货币计算。

第23条:参与损益

每个普通合伙人分享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不允许普通合伙人分享利润的合同条款无效。

一项合同条款免除了共同的诉讼,以免分享这些条款,这对第三方无效。

第24条:分配合作伙伴的利益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在sset,利润和损失中的比例均为e qual。

如果合同仅通过提及资产,利润或损失来确定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则该案件中确定的比例被推定适用于所

有三种情况。

第25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责

每一个共同的伙伴关系都应该与一般的伙伴关系有关,或者所有的利益都可以与一般的伙伴一起获得利益,而不是与其他所有人共同拥有的共同利益。通过合作伙伴关系或者使用p artnership p roperty。普通合

伙人不得放弃这项义务。

第26条:合伙人享有工资的权利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无权获得工资。

第27条:损害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28条:代表合伙企业支付

一个基本的合作伙伴,以信仰的方式行事,有权重新支付他代表全球合伙关系所支付的款项,以及对他所承担的反对义务和他在行事中遭受的损失的赔偿为了普遍的伙伴关系。

第29条:合伙人收到金额

本文适用于哪里

(a) 普通合伙人,以他自己为代表,普通合伙人是同一债务人的债权人;

(b) 两笔债务均应支付;和

(c) 债务人支付普通合伙人,但不支付普通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收到的金额应与人格索

赔和一般合伙人的索赔按比例分配。

第30条:合伙人和合伙人的财产

每个普通合伙人可以使用全球合伙企业的财产,前提是他为了普通合伙企业的利益使用它。

只要获得其他普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个人用途。

每个普通合伙人应使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免妨碍其他普通合伙人使用,因为他们有权使用。

第31条:新伙伴

没有所有基因合作伙伴的一致同意,任何自然或合法的人都不可能成为一个普通的合作伙伴。

一般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可以指定他们有权接收m oneys,而没有其他通用部分的同意。这种分配不会使接受者成为基因合作伙伴中的基因组成部分。

第32条:合伙人利益的可转移性

一般情况下,所有普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可以转移他对全球伙伴关系的兴趣。

第33条:合作伙伴的利益作为保证

在一般资产或公共资产中,普通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可能是使用dasa保证该基因合伙人的个人成员资格。在

普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下,这样的保证人应当受到保护。

任何相反的协议都无效。

第34条:合伙企业管理

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各自在管理普通合伙事务方面的权力。

第35条:任命经理

普通合伙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或非普通合伙人来管理普通合伙事务。

主管可能会与他的所有人进行任何行为,并提供他并非欺诈行为。经理人员对普通合伙关系具有约束力。

除非普通合伙合同另有规定,否则经理将被大多数普通合伙人的投票取消。

第36条:不止一个经理

当多名人员被任命为经理时,除非普通合伙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每位经理可以单独处理。

第37条:合作伙伴的管理能力

一般的合作伙伴被认为有权管理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

任何与普通合伙企业共同活动相关的行为都会对其他普通合伙人产生影响。

第38条:合作伙伴的决策过程

每个基因组织都有参与一般性合伙决策的权利,并且不得阻止普通合伙合同行使该权利。

除非在一般合作伙伴关系中另有规定,否则大多数艺术家的投票都会采取决定,无论其利益的价值如何。

一般的伙伴关系。但是,修

改普通合伙合同的决定是通过一致投票决定的。

第39条:信息权

每个合伙人都有权获得有关普通合伙事务的信息,并有权查阅其账簿和记录,即使他被排除在管理层之外。

在行使唱这个权利,partn呃不应该不合理地妨碍普通合伙企业的运营或阻

止其他普通合伙人行使相同的权利。

C.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关系

第40条:合作伙伴代理

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是普通合伙人的代理人,涉及善意行事的第三方,每个普通合伙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以其名义进行的每项行为都对普通合伙人具有约束力。任何相反的协议都无效。

第41条:受合伙人约束的合伙关系

当一项义务属于一般合伙企业的范围或其主题是普通合伙企业使用的财产时,一般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义务约束合伙企业。

第42条:合作伙伴的责任

所有普通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方应在寻求对普通合伙人的强制执行之前,执行对基因合伙和一般合伙资产的义务。

第43条:新合伙人的责任

被承认为现有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人应对普通合伙企业在被录取之前承担的所有责任承担责任,就像他们在发生此类责任时已成为合伙人一样。但是,在他作为一个合伙人被接纳之前发生的所有责任只能通过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满足,并且不会超出他的财产,除非他以其他方式书面形式。

第44条:了解伙伴关系

任何关于一般合伙人的一般性事务或任何普通合伙人的知识的通知应被视为对普通合伙企业的通知或了解,除非在涉及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企业中发生欺诈。普通合伙人。

第45条:虚假陈述

直接或间接导致他人认定自己是伴侣的人,尽管他不是,但可能作为善意行事的第三方的普通合伙人承担

责任。

如果出现欺诈行为,那么基因合伙关系不会对第三方的责任承担责任,因为普遍的合作关系使得人们相信,这种合作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并且一般合伙关系未能采取行动。防止第三方误解的措施。

第46条:沉默的伙伴

未被宣布的普通合伙人被称为沉默合伙人,并对第三方承担与宣布的普通合伙人相同的义务。

第47条:安全分配

一般的合作伙伴关系不能将证券分发给公司或发行协议。

任何反对意见和任何对本条款的规定或条款的发布都是无效的。

普通合伙企业应赔偿因无效合同,证券或工具而导致损害的第三方。

D. 当一个人不再是普通合伙人时

第48条:当一个人不再是伴侣时

当此人不再是普通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时:

- 转移他的兴趣,

- 死,

- 被保护监督破产

- 行使撤回的权利,

- 被驱逐出普通合伙人,

- 判决授权他撤回或命令扣押他的利益。

第49条:对伙伴关系的影响

除非普通合伙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一个人不再是普通合伙人的事实会自动导致普通合伙企业解散。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得到所有普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遵守提交和登记要求,以反映普通合伙企业的

变化。

如果有书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合同应根据变更进行修改。

第50条:不再是合伙人的权利

不再是普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人,除了通过转让或扣押其他人之外,可以获得公司合伙人的价值。其他普通合伙人一旦确立价值,必须立即向该人支付该金额,并且从他不再是普通合伙人的那天开始计息。

利息的价值根据一般合伙合同或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否则,该价值由普通合伙人或法院设计的专家确定。

第51条:退出权

由一般合伙企业保留撤回权的合同条款构成的一般合伙人的一般条款,可以通过一般性合伙关系通知其一般合伙企业的退出通知。

除非合伙合同以合伙形式提供,否则只有在大多数其他普通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一个固定期限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才可以撤回。

第52条:驱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大肆投票,驱逐未履行义务或阻碍普通合伙企业活动的普通合伙人。

在任何客体离子的情况下,在这些情况下,基因组合适用于授权退出普通合伙企业。法院应给予要求,除非法院认为更有理由命令将一般伴侣驱逐出境。

E. 普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53条:解散的原因

普通合伙企业解散:

(a) 普通合伙合同中规定的解散原因

- 终止普通合伙企业的对象,

- 不可能完成它,

- 所有普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 法院解散了一种典型的艺术关系,例如,一般情况。一旦普通合

伙企业解散后,应继续清算普通合伙企业。

第54条:以固定期限继续合作

任何为一个商定任期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在所有普通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下继续进行。

第55条:一个伙伴

将一般合伙人的所有利益统一起来并不会导致普通合伙人的解散,并且至少在她的一个人面前,至少会有一百个人(120)利益团结后的几天。

第56条:解散后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代表普通合伙企业行事的权力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停止,除非是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业务必然结果。但是,普通合伙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所做的任何事情,如果不了解一般合伙企业的解散和信仰行为,就会影响到全球合伙企业和其他普通合伙人,就像普通合伙企业一样。仍然存在。

第57条:解散后第三方的权利

解散合伙企业并不影响善意行事的第三方的权利,也不会影响与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普通合伙企业的代理人

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58条:合伙的法律人格

为了解决其业务目的,继续存在共同合作关系的人格。

第59条:解散通知

普通合伙人应向书记官长提交有关公司的解散通知,并指定一名清算人。

普通合伙人应立即在柬埔寨境内的高棉语言报纸上公布或分发在普通合伙企业所在地或其他出版物中提供

的四(4)个连续解雇通知。商务部的规定。在新闻报纸上发布的通知应在商务部长提交的法规中规定。

第60条:清盘人的权力

一般合伙企业解散后,拥有及使用普通合伙财产将交付清盘人。

清算人担任该职位的管理人。清算人受托拥有全面的行政权力。

液体有权从...获得要求一般性的任何文件和关于普通合伙的权利和义务的解释。

第61条:清算付款顺序

清算人首先支付员工,税收和其他原始债务的工资,然后重新计算出资额。

清算人按其权利的比例对普通合伙人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在普通合伙合同中提供,则分配相等

的部分。

如果资产包括第三方拥有的财产,则流动资产可以将该权益返还给第三方。

第62条:书籍和记录

从清算结束开始,液体管理员应保持对生产工艺的影响(10)。如果在诉讼程序中需要作为证据,那么清算或反汇报可以延长期限。

第63条:清算和法人资格的结束

通过与Mini stry of Commerce一起以规定的形式提交关闭通知,关闭全球合伙企业的清算。这种通知的归属已不再存在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个性中。

第2部分。有限合伙企业

第64条:有限合伙的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合作伙伴,他们是唯一授权管理和约束合伙企业的人,以及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他们必须为合伙企业的资本作出贡献。

第65条:一个人既是有限的也是普通的伙伴

同时,在同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中,一个人也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同时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人具有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66条:合同形式

有限合伙的合同可以是动词或书面形式。如果合同是书面形式,所有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应签署合同。

有限合伙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99年,但可以延长。

第67条:创建日期

有限的专利权是在商业规则和登记法规定的日期之后形成的。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红色,则视为一般合伙企业。在这方面,这种普遍的伙伴关系没有法律人格。第68条: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包括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并且“有限合伙企业”一词应放在名称的末尾或下方。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业务时应使用其名称。

第69条:有限合伙人的记录

普通合伙人应保存一份记录,其中包含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以及有关他们对有限合伙资本的贡献的任何信息。

普通合伙人应将记录保存在有限合伙的主要营业地点。

一般的分子应该负责遵守注册,提出有限合伙的公告要求。

第70条:合作伙伴贡献的性质

有限部分人员对人均利润的贡献可能只包括一笔钱或一笔钱。有限合伙人可随时提供额外捐款。

一般人员对资本的贡献可能是现金,现金,过去服务实际提供或未来服务。

第71条:有限合伙人参与损益

有限的人有权获得他的利润份额。如果公司的薪酬减少了导致赤字的有限合伙的资本,则收到付款的有限合伙人应返还必要的金额以弥补其在赤字中所占的份额。

第72条: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对其同意出资的财产的总和或损失承担责任。

第73条:有限合伙人姓名中使用的有限合伙人姓名

有限合伙人的名字出现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下,有限合伙的义务与普通合伙人一样,除非明确表明他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

第74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一般职员具有一般职权分工的权利和义务。基因合作伙伴应对有限合伙人的管理负责。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财产负有义务。有限合伙合同不得放弃此义务。

第75条: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第三方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76条:有限合伙人的工资权利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有限合伙企业获得工资。

第77条:有限合伙人的退出权利

虽然限制性合伙关系以任何方式存在,但有限合伙人可能不会撤回其贡献的任何部分,除非所有其他合伙人的大多数同意并且在撤回后留在有限合伙中的财产足以履行有限合伙的债务。

第78条:有限合伙人利益的可转让性

有限的一部分人可以在有限的部分中休息,而不受其他伙伴的不同意见的影响。

关于第三方技术人员,由于他仍然是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履行义务可能会导致他们继续履行职责。

第79条:管理 -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

有限合伙人可能不时检查有限合伙的报告和进展,并可就有限合伙的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有限合伙人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协商任何业务,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代理人,或允许其姓名用于有限合

伙企业的任何行为。

由这些行为引起的有限责任的义务是对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个行为的有限部分负责。

如果这些行为的数量或者它们对合伙企业的重要性表明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能会以与普通合伙人相

同的方式对有限合伙的所有义务负责实际上是一般的合作伙伴。

第80条:当普通合伙人无法采取行动时

当一般人员无法解决问题时,有限的技术人员可能会执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所需的任何简单管理行为。

如果是一般的部分在一百二十一年内不会重新安置他们0)d,有限合伙关

系解散。

第81条:法律诉讼反对伙伴关系

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个目标是以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的方式瞄准有限的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人。

第82条:合伙企业资产不足 - 第三方

如果有限合伙的财产不足,普通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有任何转让他的利益,有限合伙人仍对其约定的供款金额负债。

第83条:合伙企业资产不足 - 有限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破产或破产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在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时,不得在有限合伙的其他

债权人满意之前作为债权人提出索赔。

第84条:适用一般伙伴关系的条款

管辖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则也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第3章 - 有限公司及公共有限公司

第1部分。一般规定

第85条:应用

该法授权成立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以在柬埔寨王国开展业务。

根据本法,不得成立公司从事银行,保险公司或财务公司的业务。

第86条:私人有限公司的性质

“私人有限公司”是一种符合以下要求的有限公司形式。

(a) 该公司可能拥有2至30名股东。但是,一个人可以组建一家名为single memb er private limed

comp的公司。单个私人有限公司的要求同样是男人,但是他们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

(b) 公司可能不会向公司提供股票或其他证券,但可以向股东,家庭成员和经理提供。

(c) 公司可能对每类股票的转让有一个或多个限制。

(d) 自商业登记处根据商务部规定的表格注册之日起被视为私人有限公司的公司。

第87条:公共有限公司的性质

“Publi c Li mited Comp any”是一家由本法授权向公众发行证券的公司。

第88条:解释

在本章中,技术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 “条款”是指原始或重述的公司章程或修正条款。

(2) “审计员”是一个特许会计师在一家专业会计师

事务所内。

(3) “债务义务”指债券,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证据,或公司担保,无论是有担保债务还是无担保债

券。

(4) “公司董事”是指由Ministe指出的官员Comme rce管理这

部法律。

(5) “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成员。

(6) “公司注册人”是指签署公司章程的自然人。

(7) “普通决议”是由大多数选票决定的由投票表

决决议的股东投票。

(8) “可赎回股份”指公司发行的股份

- 公司可根据公司的要求购买或赎回,

- 公司要求公司在指定的时间或股东的要求下购买或赎回公司。

(9) 与股票有关的“系列”是指一类股份的分割。

(10) “特别决议”是指一项决议通过的决议通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票数,这些票数由决议者投票决定或

由有权对该决议案投票的所有权利人提出。

(11) “安全”手段

(a) 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份额,

(b) 债券,

(c) 包括证明证券的证明。

第89条:会员 - 解释

如果一家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同一公司的子公司,或者每家公司都由同一个人控制,则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有关联。

如果两家公司同时隶属于sam e公司,则视为彼此关联。

第90条:登记,备案和出版的责任

每个公司或董事(视情况而定)有责任遵守登记,备案和公布要求。

第2部分。

A. 成立有限公司

第91条:创立有限公司

一名或多名主管自然人或法人可通过向公司董事提交公司章程来创建有限公司。

第92条:公司名称

私人有限公司的名称最后应包括“私人有限公司”或适当的缩写。

公共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包括“公共有限公司”或适当的缩写。

公司董事应审查公司提出的名称,并可拒绝任何与其他先前注册的名称混淆相似或违反公共秩序,诽谤,诽谤或其他方式的名称。关于公司名称的公司董事的决定是具有约束力和最终决定权。

第93条:公司章程,所需内容

公司章程应说明以下信息:

(a) 公司名称。

(b) 该公司在柬埔寨王国的注册办事处。

(c) 该公司的目标和对公司可能进行的任何限制。任何目标可能包括一种或多种类型的商业用途,而不

是任何法律规定。

(d) 授权资本以本国货币表示。

(e) 公司有权发行的类别和任何最大股票数量和每股面值。

(f) 如果公司被授权发行一类以上的股份,公司章程应说明股票的最大数量和每股面值,并应规定每个

类别所附的权利,特权,限制和条件。

(g) 如果一类sha res可能是连续发行的,那么这些条款应该对指挥官进行更新以确定每个系列中的股

份数量,以确定每个系列的设定,并确定权利,特权。,每个系列的限制和条件。

(h) 如果要限制公司股份的发行,转让或所有权,则应就此发表声明,并就此类限制的性质作出声明。

(i) 每个股东的姓名和完整地址。

(j) 董事人数,或公司董事的最高和最低人数。

第94条:文章中的附加条款

文章还可以包括任何必要的规定。

第95条:签名的文章

这些条款可以通过合同协议执行,也可以通过公证人执行。这些条款应由所有股东签署或草签。

第96条:交付文章

所有人都可以向联合公司的负责人提交申请,以便向其他人提交登记文件。

第97条:公司注册证书

在收到申报费用后,在收到申请费后,公司董事会应签发公司注册证书。

第98条:证书的效力

公司在公司注册证书的日期成为现实并获得法人资格。

B. 公司的能力和权利

第99条:公司的能力

根据该法律,公司具有自然人的能力,权利和特权。公司可以在整个柬埔寨王国开展业务。

第100条:域外能力

在这种管辖权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柬埔寨王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执行其事务,以及在柬埔寨王

国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行使其权力的能力。

第101条:国籍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公司才被视为具有高棉国籍:

(a) 该公司在柬埔寨的Kingdo m有一个公共设施和一个重新设立的办公室;

(b) 公司超过51%的有表决权股份由高棉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持有。

第102条:按照法律规定

公司可以采用规范公司业务或事务的章程。

为了赋予公司或其董事任何特定权利,没有必要采用章程。

第103条:受限制的业务或权力

公司不得从事任何业务或行使受其条款限制的任何权利,公司也不得以违反其条款的方式行使其任何权利。

第104条:权利保留

公司违反其惯例或章程的行为本身并不会使此类行为无效。此规则适用于所有行为,包括将财产转让给公

司或公司。

第105条:没有建设性的通知

公司董事提交公司文件的事实,或者文件可供检查和在任何办公室合并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任何人或通知或了解公司的内容。给任何人的文件。

第106条:保护第三人

一家公司,或者一个公司承担公司义务的人,并不是指在与公司有关的第三人或者从公司获得权利的第三人。但是,如果因为他的位置或与公司的关系,第三个人应该知道这些要点,那么这些观点可以被指控。

(a) 条款和细则未得到遵守,

(b) 最近发送给公司董事的最新通知中指定的人不是公司的董事,

(c) 发送给公司董事的最近注册办事处通知中指定的地点不是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d) 公司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所持有的人,并不是一个行使权力的人,也不是执行权力,

而是履行公司业务惯常的职责或通常为这样的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

(e) 公司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签发的文件无效或无效,

(f) 贷款和担保,或出售,租赁或交换财产未获授权。

C. 注册办公室,书籍和记录

第107条:注册办事处

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应在位于其条款中指定的平台的建筑物中设立一个注册办公室。

第108条:注册办事处通知

公司应按规定的表格向公司董事发送注册办事处的通知,以及指定或更改地点的条款的相关部分。

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表格向公司的副主管发送其注册办事处地址通知。通知应在变更后十五(15)天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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