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政办发(1997)1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生育保险建立专项基金制度,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按照参统企业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1%收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也随同转移。

破产、拍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特别调剂金制度。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调剂金,上缴省社保局用于在全省范围内

统一调剂使用。具体调剂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待遇和支付项目

第八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1.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女职工晚育后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女职工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6.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条规定开据产假休息证明。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统筹项目为:

1.检查费;

2.接生费;

3.手术费;

4.住院费和药费;

5.生育、流产期间的工资;

6.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含医疗事故的费用)。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出生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项目支付生育保险费: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资,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

2.生育医疗费(指本办法第九条(1)至(6)项的费用)按照“结余归已,超支自负”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等特殊情况,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中央、省外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生育保险由省劳动厅统一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州、市的生育保险的实施方案报省劳动厅审核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从当年收缴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服务费,其中10%上缴省社保局。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编制基金预决算报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和结存,由财政、审计和工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无故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超过期限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应缴总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虚报、冒领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改正,追缴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不得擅自降低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过去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我国医药流通行业经营特征、市场供求状况及趋势分析(图)

201年我国医药流通行业经营特征、 场供求状况及趋势分析(图) (一)行业技术水平和技术特点 医药流通行业竞争激烈,产品毛利率较低,企业的盈利点在于存货的高效流转以及精细化管理,而这些又依赖于现代信息化技术及物流技术的应用。 目前行业企业之间的技术水平差异较大。少部分规模和技术领先的医药流通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作业流程进行信息化改造,可以将财务、业务流程、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商品管理、质量管控等各方面有效融合起来,对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与调整,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的全过程实时监控与动态管理。 而大部分小规模的医药物流企业由于资本实力较小,信息化投入较低,仍然在采用人工或半信息化的技术,即全部物流作业过程均由人工完成或个别的物流环节采用信息化管理,其余环节靠人工完成。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7-2022 年中国医药流通产业运营现状及市场竞争态势报告》 (二)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 1、我国医药分销市场的需求不断增长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均收入不断上升,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同时,随着我国医药改革的深入推进,将建立覆盖全

国城乡人口的医疗保障体系,我国医药分销市场的需求将不断增长。 (1)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 是我国医药分销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的外在因素 ①济持续增长,人均收入快速提升 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经济总量已经位居全球第二。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也得以大幅提升,2016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较2012 年增长了36.85%,达到33,616元。根据《“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 年)》,我国到2020 年国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00 年翻两番。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人均收入的提升为医药流通行业的发展塑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doc

K0 7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名称: 敬告 1、请您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在申办登记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您 登录“北京工商"网站(gsj。beijing.gov.cn)-“网上办事"—“登记注册”模块查询相关内容,或直接到工商部门现场咨询。 2、提交申请前,请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知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请您如实反映情况,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4、本申请书的电子版可通过上述网址获取。 5、本申请书请使用正楷字体手填或打印填写。选择手工填写的,请您使用蓝黑或 黑色墨水,保持字迹工整,避免涂改。选择打印填写的,请您填好后使用A4纸打印,按申请书完整页码顺序装订成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8第一版)

郑重承诺 本人系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提出分公司设立申请,并就如下内容郑重承诺: 1。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经营范围涉及照后审批事项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将及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需要开展未经登记的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将在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及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不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先行取得商务部门批准,未取得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3。分公司一经设立将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4.分公司一经设立将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所从属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年月 日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doc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失效]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0-3-31 执行日期:1980-3-31 生效日期:1980-3-31 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它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了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三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订规划和措施,并保证付诸实施。要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二、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学生(不包括研究生和调干进修生)和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经教育无效者,学生令其退学,学徒工延期转正。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三、有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核实批准,报县(区)备案并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五元;是农村社员者,每月由生产队发给儿童保健工分五十分。保健费和保健工分均从发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双职工的儿童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平均分担;一方在农村,另一方在集体、全民单位或军队的也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担。儿童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计划内的临时工、合同工,也按上述办法由招用单位发给。城镇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费中开支。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第二胎的,由本单位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扣回已发的全部儿童保健费或儿童保健工分(第一个孩子严重病残者只收回《独生子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模板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生产经营地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20 年□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1 个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公司 □增设□注销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清算组 成员 负责人联系电话 其他□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财务负责人□联络员 □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公司盖章(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职务执行董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监事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身份证件号 码: ***************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4号) 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山东省产前筛查与诊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依法开展产前诊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用孕妇血清特异性标志物进行筛查(以下称“孕妇血清学筛查”)、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及其相关的产前咨询。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监督与管理。省辖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资质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及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 第八条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应在省辖市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产前诊断机构规划设置2-4个,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分子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五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 省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机构规划设置1-3所,须同时具备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细胞遗传学、生化免疫学等四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 不具备分子遗传学诊断条件者,须与具备该诊断能力的产前诊断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签署相关协议。 第九条县(市、区)孕妇血清学筛查机构规划设置1-2所。孕妇血清学筛查技术应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亦可由省辖市产前诊断机构集中进行。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可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对于孕妇血清学筛查高危的孕妇应在省辖市及以上产前诊断机构中进行产前诊断。原则上应转诊至行政区划所属市级产前诊断机构,如本市未成立产前诊断中心,应与相邻省辖市及以上产前诊断机构签订转诊协议。

药品流通企业供应链管理

1、我国医药供应链的发展现状包括()100分 A 产业集中度有一定的提高,但企业规模依然偏小 B 流通环节逐步得到精简,但依然有冗余 C 信息技术初步应用于供应链整合,但供应链管理技术尚不成熟 D 以上都是 2、以下对于我国医药供应链的发展现状说法错误的是() A 新型商业模式相继出现,外资全面进入 B 零售药房发展迅猛,存在盲目扩张 C 流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D 药品物流发展较快,但物流信息不能有效整合与共享 3、建立新型医药流通体系重点是() A 减少流通环节,提高运营效率 B 建立信息化的供应链管理系统 C 建立基于网络的采购管理、仓储管理和销售管理 D 构建拉动式供应链管理模式 4、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核心是() A 外部供应链网络 B 内部供应链网络 C 业务自动控制系统 D “零库存”管理 5、新型医药流通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成员不包括() A 医疗机构、医药公司

B 患者 C 银行 D 药品生产商、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机构 6、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医药流通模式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A 药品生产商根据供应商、分销商的反馈信息安排药品生产 B 供应商与分销商通过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直接进行网上价格撮合 C 成交信息直接传递到区域配送中心,通过地区配送商进行配送 D 分销商通过区域结算中心直接与供应商进行结算,并支付医药电子商务提供商和配送商相应的费用 7、不是基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医药流通模式特点的是() A 交易方式电子化 B 交易手段信息化 C 采购形式单一化 D 政府监管现代化 8、医药连锁业的供应链管理战略包括() A 构建医药连锁业的供应链管理系统 B 通过业务流程重组(BPR)提高连锁药店的敏捷性 C 建立新的绩效评估系统,激励合作伙伴间的协作 D 以上都是 9、我国医药流通物流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包括() A 企业信息系统功能单薄 B 新流程的建立未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
敬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
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 https://www.360docs.net/doc/3a13178220.html, 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2 年第一版)

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的设立登记。(以下企 业类型供选择,将所选择企业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并按照标注的页码填写后面的申请表)
序号 1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2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4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6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7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需填写的页
1、2、4、5、6、8、9、10、12、13、14、17、18、 19 1、2、4、6、8、9、10、12、13、14、17、18、 19
1、2、5、6、8、9、10、12、13、14、17、18、19
1、2、4、6、8、9、10、12、13、14、17、18、 19 1、2、4、5、6、8、9、10、12、13、14、17、18、 19 1、2、4、5、6、8、9、10、12、13、14、17、18、 19
1、2、8、9、13、14、17、18、19
8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1、2、8、9、13、14、17、18、19
9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1、2、4、5、6、8、9、10、12、13、14、17、18、 19
10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1、2、4、6、8、9、13、14、17、18、19
11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 1、2、4、6、8、9、13、14、17、18、19
12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营 业登记单位
1、2、4、6、8、9、13、14、17、18、19
13 全民所有制企业
1、2、4、6、8、9、13、14、17、18、19
14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1、2、4、6、8、9、13、14、17、18、19
15 集体所有制企业
1、2、4、6、8、9、13、14、17、18、19
16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1、2、4、6、8、9、13、14、17、18、19
17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1、2、4、5、6、8、9、13、14、17、18、19
18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1、2、4、8、9、13、14、17、18、19
19 个人独资企业
1、2、5、6、8、9、13、14、17、18、19
20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1、2、4、8、9、13、14、17、18、19
签字 注
·1·
年月日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云南省或者在云南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居住的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在居住地出差、旅游、就医、探亲、访友的; (二)在云南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三)在昆明市主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居住地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合使用。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云南省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以及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把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八条按照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充分整合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等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建设,各有关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流动人口随行适龄子女的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流动人口信息服务和管理;

山东省全面二孩政策都在这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1月22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医药流通行业解决方案

医药流通行业解决方案 目录 第一部分医药流通行业分析 (4) 第一章医药流通行业概况 (4) 1、前言 (4) 2、医药流通行业的四个发展阶段 (5) 3、医药流通行业的发展趋势 (6) 第二章医药商业企业经营环境分析 (9) 1、医药商业企业近阶段的压力 (9) 2、医药商业企业的机遇 (10) 3、医药商业企业的发展趋势 (11) 第三章医药流通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现状 (13) 1、医药商业企业信息化的问题 (13) 2、医药商业企业系统建设的要求 (14) 第四章企业的管理难点 (15) 第二部分解决方案的价值体现 (17) 第一章、系统应用目标 (21)

第二章、方案整体架构 (23) 第三章 U8 医药流通行业解决方案概述 (26) 1、采购业务 (26) 2、销售业务 (32) 3、库存业务 (39) 4、GSP管理 (43) 第四部分解决方案部署方式 (52) 1、集中管理模式 (52) 完全集中 (52) 分布式集中 (54) 2、分布模式 (55)

第一部分医药流通行业分析 第一章医药流通行业概况 1、前言 医药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提高生活质量、计划生育、救灾防疫、军需战备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进步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 多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医药工业体系和医药流通网络,发展成为世界医药大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增加,医药行业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1978 年至2000 年,医药行业产值年均递增16.6%,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2 年我国医药行业总产值已达到3300 亿元,在连续20 年的高增长后,作为朝阳产业,医药行业在未来十几年的增长速度仍会高于全国各行业平均增长速度。 然而相比之下,中国目前年人均药品消费不到10 美元,而美国人均药品消费已达300 美元,日本400 美元,中等发达国家人均药品消费也有40 -50 美元。2000 年我国人口已达到13 亿,加之城镇每年新增就业人员,以及人员逐步老龄化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等方面的原因,使医药商品的社会需求将呈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据分析,2010 年中国的医药市场总值将达到600 亿美元,2020 年达到1200 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由此可见,中国的医药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医药流通行业的四个发展阶段 建国以来,国内医药流通领域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大的发展阶段:

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转发修订之后 《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1、女职工2012年4月28日之后生育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 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 天护理假。 5、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6、怀孕满7 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7、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8、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 天。 9、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10、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11、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12、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

以内流产的休假40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正常休产假。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1、顺产25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3、剖宫产5000 元。 4、产前检查1500 元。生育营养补助2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级基金使用情况对各项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职工生育给予2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四、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的标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2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

一、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概况 (一)发展概述 2012年,中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势头良好。伴随着国家新医改的深入推进和各项行业政策、标准的出台,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引导下,相关主管部门大力支持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药品流通企业不断提升流通效率和管理水平,创新业务和服务模式,拓展基层医疗市场。行业规模和效益稳步增长,呈现持续、健康的转型发展趋势。 (二)运行分析 1、整体规模 2012年药品流通市场规模仍维持较快增长,但增速趋缓。全年药品流通行业销售总额达11174亿元1,首次突破万亿元,同比增长18.5%,增幅比去年回落4.5个百分点,其中,药品零售市场销售总额2225亿元,同比增长16%,增幅回落4个百分点。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9万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607家,下辖门店14.67万个;零售单体药店27.71万个;零售药店门店总数达42.38万个。截至2012年底,全国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有117家。 图12008-2012年药品流通行业销售趋势图 1销售总额为含税值,包括了七大类医药商品。

2、效益情况 2012年全国药品流通直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942亿元,同比增长20%,增幅回落3个百分点;实现利润总额164亿元,同比增长16.5%,增幅回落0.5个百分点;平均毛利率6.9%,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平均费用率5.2%,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平均利润率1.9%,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 3、销售结构 按销售品类分类,药品类2销售居主导地位,销售额占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的70.5%;其次为中成药类,占16.8%;中药材类占4.5%,医疗器械类占3.4%,化学试剂类占1.2%,玻璃仪器类占0.1%,其他类占3.5%。 图22012年全行业销售品类结构分布 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典型样本城市零售药店2012年品类销售统计,零售药店销售额中,药品(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销售占主导地位,占零售总额的73%;非药品销售占27%。 图32012年典型样本城市零售药店销售品类结构分布按销售对象分类,2012年对批发企业销售额为5035亿元,占销售总额的45.1%,纯销(包含对医疗终端、零售终端和居民的销售)为6139亿元,占销售总额的54.9%%,与上年基本持平。 4、区域销售比重结构 2012年全国六大区域销售总额比重分别为:华东40.5%、华北18.9%、2药品类包括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8、《出口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请自行复印); 9、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

讹;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注:所提供的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

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

1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 通常情况下,药品从出厂直至进入医疗机构,大致历经这样一条环节链:药品生产厂家―药品招标机构―药品批发公司—药品代理商—医院相关人员—患者。在整个环节链中,患者之前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在制定自己的“潜规则”设阻,层层设阻必然导致层层寻租,药厂会将所有的额外费用全部计入成本,最终都将转嫁给患者。 1)医疗机构:在我国长期形成的医药不分的卫生体制下,药品零售的主渠道是医院的药房,几乎占据了整个医药市场。由于药品的特殊性,患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自己无法选择购买何种药品,只能够在医生的指导下做出购买药品的决定。因此,医院医生对患者用药的处方权形成了对患者用药的垄断优势。 2)药品批发企业:多级药品批发企业的产生有其历史和法律原因。首先,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药品的流通是由各级医药公司负责,而各级医药公司根据行政区域划分为省级、市级、地级等。而市场经济开始后,这些原有的医药公司变为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各级药品批发公司。其次,由于国家法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允许在生产企业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设立药品仓库,这使得我国无法像国外一样产生跨地域的大型药品批发机构,客观上使这些各级批发公司有了其生存空间。 3)药品招标机构:从总体来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自2000年实行以来,经历了6年的风风雨雨,各界对此评价不一,对于其未来的走势也存在诸多观点。客观地说,6年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积极意义不能抹煞,毕竟把很多临床用药价格拉下了一大截,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招标行为不规范;地方保护及行政部门的不正当干预;中标价格不能根据市场波动进行调整;以低价位作为评标的标准,加剧医药企业的恶性竞争。 2 我国药品流通模式及主要问题 我国特殊的情况造成了在流通领域中的各种利益群体:药品的生产企业、各级批发企业、招投标机构以及医务人员。他们都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影响我国药品流通模式,如药品生产企业利用药品的自主定价政策、新药报批政策;批发企业利用自己的地位,在医院进行药品促销;而招投标机构,则是掌握了药品进入医院市场的许可证。 从药品供应链可以看出,我国药品流通模式中参与部门过多,而且有的部门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且使药品利润过多地停留在医院等部门,使得药品利润无法返回到生产企业,从而使生产企业没有足够的利润和资金进行新药的研究开发。 3 我国药品流通模式分析 3.1 市场集中度不高 2002年,全国仅有4个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超过50亿元,前3家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仅为11.4%,而美国前3家企业的销售额约占了美国市场的90%[1]。我国药品流通企业数量多,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12 300家药品批发企业、18万家药店[2],其规模大多较小,而且布局极不合理,药品批发企业仍按照行政区划而不是按照药品的合理流向设置,平均每个省拥有400多个批发企业,与全国医药大流通、全国统一医药大市场的矛盾十分突出。药品零售网点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及沿海发达省区,而广大农村地区,药品零售网点数量偏少。流通企业的市场集中度不高,必然导致其与处于垄断地位的医疗服务机构的谈判能力下降,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后者的垄断地位。 此外,作为最大的药品零售商,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卫生服务提供组织对于药品的销售仍然占有垄断地位。这些年来,虽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基本上没有触及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