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安全管理制度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
二、 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园区统一协调管理和入驻企业自我管理。园区和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分别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 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负责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入驻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或者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园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 园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五、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省级园区应当配备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应当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六、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查验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证照,并建立一企一档;
(三)制定和实施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五)参与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督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园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检查督促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八)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实施安全生产评估,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九)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 园区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一企一档和告知承诺制度;
(三)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四)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五)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六)事故报告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八)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八、 园区应当结合园区的发展规划或者产业导向,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安全生产告知承诺。园区发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未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九、 园区负责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园区厂房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 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入驻企业的下列安全生产事项开展重点巡查:
(一)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生产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示明确的通道和出口,并保持畅通;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施及产品。不得改装和违规使用特种设备;
(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一、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建筑结构。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园区管理单位。
十二、 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应当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
对进入园区的其他流动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条前二款规定。
十三、园区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可以成立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十四、 鼓励入驻企业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咨询和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