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业务的经验做法

收养登记业务的经验做法

收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服务,旨在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得到合法的收养,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以下是一些收养登记业务的经验做法,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儿童的福利最大化。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指导。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收养登记业务的基础。需要确保相关立法明确收养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并为执行机构提供操作性指导,以确保各项业务符合法律要求。

其次,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收养登记机构承担着核查鉴别、评估审查、匹配家庭和儿童、监督支持等重要角色。为了保证有效运行,这些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因此,培训和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应该了解相关法律和准则,并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辨别力。

第三,加强收养评估和审查的程序。对收养申请家庭的评估和审查是确保儿童福利的重要一环。这个过程应该细致而全面,包括调查家庭背景、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家庭环境以及家庭成员的心理状况等。同时,对于申请人的动机、动机和父母技能的评估也应该成为重点考虑的因素。

第四,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收养登记业务的复杂性需要有一个高效而安全的信息管理系统来记录和跟踪各种环节。这个系统应该能够存储有关儿童和收养家庭的详细信息,并保护个人隐私。此外,信息系统还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强宣传和意识提高。收养登记是一个社会共同责任,理解和支持收养事业对于儿童的福利至关重要。因此,通过媒体宣传、社会活动和教育项目,提高公众的意识和理解,消除偏见和误解,培养社会共识,有助于创造一个支持收养登记的环境。

综上所述,收养登记业务的经验做法包括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指导、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评估和审查程序、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以及加强宣传和意识提高。这些做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儿童获得合法的收养,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福祉。

[经验交流]民政局社会事务工作经验做法

[经验交流]民政局社会事务工作经验做法 民政局社会事务工作经验做法 20XX年,在省厅、市局的支持指导下,在xx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打造“阳光民政”为重点,不断创新思路,强化管理,提升服务,社会事务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一、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 一是出台惠民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按照,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低收入群众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力争实现普惠制的惠民政策。全年受益42人,免补金额达万元。 二是转变工作作风。通过制度上墙等措施,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保障了殡葬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殡葬服务更加透明化、程序化。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清明节期间,提前谋划,科学部署,多措并举,确保了“文明祭祀,平安清明”的实现。 三是提升改造设备。市法医鉴定中心正式落户殡仪馆,切实简化尸体处理流程,杜绝尸体非法外运,减轻丧属经济负担。为满足丧属需要,购买冷藏殡仪车2辆,新增骨灰格位1000个,购置单屉遗体冷藏柜3台和冷藏柜3组,对4台火化炉进行了维修改造,更加节能环保。 四是推进惠民工程建设。积极引导筹措资金,加大乡村骨灰堂、村级公墓的建设力度。启动xx市殡仪馆迁建项目,积极协调发改、财政、规划、土地、环保等职能部门,完成了前期报批工作,确保项目平稳、有序推进。该项目总投资亿元,占地亩,已列入xx市大事实事之一,预计今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19年全部完工。 二、婚登收养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是优化婚姻登记环境。建立标准型婚姻服务大厅。内设候登厅、登记厅、颁证厅、离婚室、档案室等;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识,文明办公,依法行政,达到了环境美、业务精、效率高、服务优的品牌标准。 二是丰富惠民利民举措。将婚姻登记岗位职责、收费标准、规章制度等全部上墙,办理婚姻登记的要求事项、办事流程印成发放给每位当事人;优先为残疾人办理婚姻登记;实行延时登记等便民服务措施,尤其在结婚登记高峰日提前上班并采取疏导措施,减少当事人的等候时间;提供婚前教育读本,强化婚姻责任,树立社会婚俗新风;开通婚姻登记咨询电话、设置咨询台,避免当事人因材料不全而来回奔波,减少当事人等待时间;开设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

收养登记业务的经验做法

收养登记业务的经验做法 收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服务,旨在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得到合法的收养,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以下是一些收养登记业务的经验做法,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儿童的福利最大化。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指导。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收养登记业务的基础。需要确保相关立法明确收养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并为执行机构提供操作性指导,以确保各项业务符合法律要求。 其次,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收养登记机构承担着核查鉴别、评估审查、匹配家庭和儿童、监督支持等重要角色。为了保证有效运行,这些机构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因此,培训和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应该了解相关法律和准则,并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辨别力。 第三,加强收养评估和审查的程序。对收养申请家庭的评估和审查是确保儿童福利的重要一环。这个过程应该细致而全面,包括调查家庭背景、经济能力、教育背景、家庭环境以及家庭成员的心理状况等。同时,对于申请人的动机、动机和父母技能的评估也应该成为重点考虑的因素。 第四,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收养登记业务的复杂性需要有一个高效而安全的信息管理系统来记录和跟踪各种环节。这个系统应该能够存储有关儿童和收养家庭的详细信息,并保护个人隐私。此外,信息系统还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强宣传和意识提高。收养登记是一个社会共同责任,理解和支持收养事业对于儿童的福利至关重要。因此,通过媒体宣传、社会活动和教育项目,提高公众的意识和理解,消除偏见和误解,培养社会共识,有助于创造一个支持收养登记的环境。

综上所述,收养登记业务的经验做法包括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指导、加强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评估和审查程序、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以及加强宣传和意识提高。这些做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儿童获得合法的收养,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福祉。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与《华侨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与所需要出具的证件与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与登记员 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懂得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与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与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与《华侨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与所需要出具的证件与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根据;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与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根据; (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办公时间与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九)监督电话。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与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与《华侨与居住

个人收养登记工作总结

个人收养登记工作总结 本次个人收养登记工作总结经过多个环节的组织和协调,圆满完成了收养登记的任务。以下是对本次工作的总结: 1. 组织协调方面: 通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任务按时进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分配,提高工作效率。团队成员之间积极沟通、互相协作,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材料准备方面: 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收集了全面的材料,并按照规定 的格式进行整理。对于特殊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准确。 3. 收集申请表格方面: 设立便捷的申请表格获取渠道,方便申请人填写表格并提交。严格审核申请表格,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可靠。及时与申请人联系,解答疑问,完善申请表格,简化审核流程。 4. 审核注册登记方面: 严格按照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审核个人收养申请人的资格。 对申请人的履历和背景进行核查,确保其具备合法的收养条件和资格。注册登记时,认真审核资料,防止虚假登记的情况发生。 5. 宣传推广方面:

制作宣传资料,投放各类媒体,提高公众对于个人收养登记 政策的知晓度。利用社交平台,发布收养登记的相关信息,吸引更多有意愿的申请人。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对于个人收养登记工作的关注度。 6. 信息管理方面: 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个人收养登记的 相关信息。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 7. 改进措施: 针对本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健全改进机制。吸 取经验教训,总结经验,加强对于收养登记政策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积极开展跨部门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通过本次工作的总结,我们对个人收养登记工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技能和专业水平,为更多家庭提供合法、安全、稳定的收养服务。同时,也期待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共同促进个人收养登记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规范,确保收养程序的公平公正性,保障被收养人的利益和权益,制定本规范。 一、收养登记的基本要求 1. 登记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收养登记的程序和条件。 2. 被收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进行收养登记。 3. 收养登记应当向社会公示,确保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养登记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二、收养登记的流程 1.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明确收养登记的办理地点、时间和相关材料的提交要求。 2. 被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3.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材料有虚假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被收养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4.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收养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明确是否通过收养登记。 三、被收养人的权益保障 1. 被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享有平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不受任何歧视。 2. 被收养人有权要求收养登记机构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3. 被收养人有权要求收养登记机构提供收养登记流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解答相关问题。 4. 被收养人有权要求收养登记机构对其收养登记申请进行及时处理,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并有权进行补充或修改。 四、规范收养登记机构的行为 1.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收养登记工作,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2.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收养登记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合理的决定。 3.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收养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4.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养登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5.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置。 五、违反规范的处理措施 1. 对于收养登记机构不按照规范进行收养登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于收养登记机构泄露个人信息、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对于收养登记机构不按照规定时间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规范工作自查情况汇报[修改版]

关于开展收养登记 规范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根据《XXX关于开展收养登记专项检查和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积极组织人员对开展收养登记规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收养登记工作人员X名,实行信息化管理,配备了收养登记专用电脑、打印机等信息化设备,全面登记收养人的经济、健康、婚姻状况、抚养能力以及家庭住址等信息,为群众收养登记提供信息化服务。登记全部实现了网上登记、电脑出证,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二、收养登记规范工作落实情况 (一)有法可依,依法登记 严格执行《收养法》,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确保收养登记合格率100%,工作中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合法登记,坚持实行“四严禁一杜绝”;严禁增设程序或附加条件登记;严禁要求当事人出具《条例》之外的证明、证件;严禁在登记过程收取押金或搭售商品;严禁以收养服务等名义收费,杜绝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坚决执行“四不办”:当事人不到收养法规定年龄不办;当事人不到场不办;当事人不履行声明不办;当事人手续不齐或不符条件不办。确保每一个登记都有据可依,有实可查,确保合格率和居民满意率达到100%。在收养登记工作中,我们严格落实了“一切为了孩子”的收养登记工作宗旨,明确收养登记机关的性质职责、管辖权限、办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了收养登记管理制度。始终坚持把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与收养工作紧密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收养法律和政策规章,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关系,坚持依法行政。 (二)立足根本点,提升收养服务水平 加强收养登记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在服务态度上无论是对于符合条件的还是不符合条件的,无论是对于年轻的还是年长的,登记员都是笑脸相迎,热情服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我们都会耐心解释,并为其办证提供正确的政策指导。 (三)不断加强收养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创建了收养登记录入信息系统,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后及时在信息网上录入、统计,有力提高了收养登记信息使用、查询效率。极大提高了登记机关的管理服务水平。严格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程序。在档案收集上,严格按照《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审核并收集收养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依法受理登记。在档案整理上,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按照《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顺序,按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和撤销收养登记类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在档案保管上,实行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管好收养登记档案。同时,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密保管档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整改措施

收养登记典型案例

吴红霞收养案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吴红霞,女,1992年7月8日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 吴青霞,女,1998年6月23日生,住址同上。 吴红霞和吴青霞是亲姐妹,她们的母亲孙文华于2003年8月13日因病去世,她们的父亲在2002年11月7日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吴红霞的父母去世后,暂时和70多岁的爷爷奶奶在黑龙江生活。除了爷爷奶奶外,吴红霞的外公孙某已经80多岁,和吴红霞的姨妈孙丽华在新疆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纪大,没有能力照顾吴红霞姐妹俩,家住北京的吴红霞的舅舅孙强提出将吴红霞过继过来抚养。孙强已经有一个19岁的儿子。吴红霞的爷爷奶奶也同意将吴红霞过继给孙强抚养。吴红霞的舅舅孙强咨询:自己已经有一个孩子,过继吴红霞是否合法,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如果过继了能否将吴红霞上为北京市户口。 【法律分析】 1、关于孙强收养吴红霞是否合法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 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 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 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配偶 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 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 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从上述条件来看,孙强有子女,不能再收养子女。但是孙强作为吴红霞的亲舅舅,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亲妹妹的子女,不受“无子女”条件 的限制。如果孙强有抚养教育吴红霞人的能力,且孙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则孙强可以收养吴红霞。吴红霞也可以被收养。除此之外,孙强收养吴红霞,在孙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监护人即吴红霞的爷爷奶奶 同意送养的情况下,还必须孙强爱人同意收养、吴红霞的外祖父同意送养、吴 红霞本人同意被收养。上述条件缺一不可。符合上述条件,孙强对吴红霞的收 养才是合法的。 2、关于收养手续问题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 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 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 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 养公证。 民政部于1999年5月25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第四 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四条规

收养登记实施方案

收养登记实施方案 收养登记实施方案 1. 引言 本方案旨在规范和简化收养登记的流程,提高收养过程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儿童/动物的权益和福祉。以下是具体的实施方案。 2. 目标和目的 目标 •建立一个统一的收养登记平台,方便有意愿收养的家庭进行登记和查询。 •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收养评估机制,保证儿童/动物被安置在适合的家庭中。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收养的认知和理解。 目的 •简化收养登记流程,降低收养的门槛,提高收养率。 •保障儿童/动物的利益,确保其被放置在有爱、有责任心的家庭中。 •加强社会对儿童/动物保护事业的支持和参与。

3. 方案内容和实施步骤 收养登记平台建设 •设计并建立一个收养登记平台,支持在线登记和查询。 •要求收养者提供必要的个人和家庭信息,进行初步筛选。 •平台应具备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个人信息不外泄。 收养评估机制建立 •成立收养评估小组,包括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代表。 •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对收养者进行面谈和家访,全面评估其家庭环境、经济条件和教育意愿等。 收养宣传和教育 •制定收养宣传计划,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推广。 •开展收养知识培训,提高公众对收养的认知和理解。 •加强与社区、学校、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收养事业的发展。流程监督和信息管理 •设立收养登记管理机构,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监督整个收养流程,确保各环节的规范和透明。 •对收养信息进行备案和归档,方便查询和核实。

4. 预期效果和评估指标 预期效果 •提高收养率,减少无家可归的儿童/动物数量。 •确保被收养的儿童/动物生活在有爱、有责任心的家庭中。•增加社会对收养事业的关注和支持。 评估指标 •收养登记平台的使用率和满意度。 •完成收养评估的数量和比例。 •收养家庭满意度和反馈情况的统计。 5. 风险和对策 风险 •收养登记平台遭受黑客攻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收养评估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收养宣传效果不佳,公众对收养仍存在负面观念。 对策 •加强收养登记平台的安全性和防护措施。 •定期对收养评估机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正性。 •不断改进收养宣传方式,针对公众疑虑进行解答和引导。

社工介入收养安置全流程服务

社工介入收养安置全流程服务 相比传统收养模式,“社工模式”明确要求国内收养工作由社工来做,服务方式整合化,工作视角或方式更专业化,工作内容改变为多专业评估、培训、跟进服务;儿童安置则由个案管理社工持续跟进。 社工介入收养安置服务实践思路为:将社工介入各维属性进行分解和设定,结合国内收养的相关制度及社工服务,设定X轴为介入内容,Y轴为介入流程,Z轴为介入对象(如图1所示)。 图1-宁夏儿童福利院国内收养安置服务三维坐标图 X轴—介入内容 评估:评估是贯穿整个服务流程的。对儿童的评估,包含评估被收养人是否做好了被收养的准备,如离别情绪的应对和亲子融合适应情况。社工会和预收养家庭沟通,提前收集家庭合照、视频等影像资料,引导被收养的孩子熟悉父母的面庞,也会要求家庭来和孩子进行亲子融合,建立更多的信任和确定。 对收养家庭的评估,是社工在国内收养安置服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收养家庭信念是否坚定,能否接纳被收养的孩子,是否能给孩子提供足够的精神支持、爱的陪伴、物质支持等,社工需要在整个收养过程中持续不断地评估家庭的情况,提供持续性服务。

培训:主要是指融合教育培训。社工需要对预收养人进行前后测。通过问卷形式,对预收养人养育、收养法律法规、儿童特点等方面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前测,根据测试结果,开展亲职能力培训,学习养育知识,提高儿童照料水平;与收养家庭说明收养行为的风险、意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收养行为的确定性。 通过需求调查,征集预收养人的疑虑和问题,提供有关法律、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促使预收养人做出理性的收养决定。经过培训后,社工再进行后测,评估掌握程度、实际学习效果,经评估合格后进入到亲子融合阶段。 跟进服务:跟进服务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有效措施,社工在整个安置服务过程中最核心的就是跟进服务,不止是教科书上所说的结案后的跟进,而是服务开始后的持续跟进。在国内收养安置的不同阶段,社工扮演的角色也不同,有咨询者、培训者、评估者、协调者、支持者等。如何拿捏与家庭的关系,做到价值中立,如何为被收养人代言,促进他们拥有家庭、拥有未来,这些都决定了跟进服务的内容、对象、焦点、频次、地点等。 整合资源:儿童成长是快速的,不可逆的,而福利机构儿童的生理发展与心理发展更具有差异性、复杂化、不平衡性等特点。家庭在初期接触福利机构及被收养人时需要了解孩子的既往病史、养育经历等。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存在迁户、与社区对接疫苗接种等问题,社工需链接与整合院内医疗、康复、教育、养育部门及行政部门,为家庭和儿童提供支持性服务。 Z轴—介入对象 国内收养工作中社工的介入对象分为三个维度:环境、儿童、家庭。 对环境,一方面是硬件环境营造,宁夏儿童福利院专门设置了接待室,用于接待咨询和申请的收养家庭,给予家庭一个安全保密舒适的环境,另一方面是改善与营造人文环境,社工在整个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价值理念,对家庭的资料信息完全保密; 对儿童,医生对儿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进行相关体检,社工根据孩子的年龄、认知、心理状态等做好被收养前的心理和思想准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16〕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民发〔2016〕66号 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自治区老龄办,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及民政部关于民政标准化建设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现提出全区民政标准化建设意见如下: 一、深刻认识民政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标准化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活动。民政标准化是通过将标准化的理念、原理、原则和方法运用到民政公共管理与服务领域,通过对民政公共管理服务制定标准并付诸实施,达到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精细化,进而获得最佳服务质量、管理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对于转变民政事业发展方式、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民政精细化管理有效开展,标准化建设正在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养老服务、社区建设、康复服务等一批地方标准即将出台或已经立项,对民政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第一批国家级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已经完成,第一批自治区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第一批全区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正在开展,为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积累了经验。但与当前民

收养登记业务的经验做法

收养登记业务的经验做法 收养登记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确保了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它有助于保护儿童和家庭的权益,并减少潜在的风险和争议。下面是一些关于收养登记的经验做法,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首先,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系统非常重要。这个系统应能够记录所有相关的信息,包括家庭的背景、收养原因、收养意向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这将有助于收集和整理资料,节省时间和努力,并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该系统应该是安全的,以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 其次,明确的申请条件和方针是必要的。这将有助于减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并确保只有合格的家庭才能进行收养。申请条件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制定。这可以通过制定一份详细的收养政策和标准操作程序来实现,以指导申请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确保申请人和机构的合法性和诚信度是必要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并接受必要的背景调查和审核。此外,收养机构和工作人员也应受到合适的监督和审查,以防止不当行为和滥用权力。这可以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申请和审核流程来实现,包括面试、访问家庭和评估等环节。 第四,建立一个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是必要的。收养过程涉及到儿童的权益和福祉,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益。这可以通过确保收养家庭具备适当的资源和能力,提供

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以及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来实现。此外,必须确保儿童的真实意愿和利益得到充分考虑,并尽最大努力与他们原生家庭保持联系。 第五,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是必要的。收养过程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包括申请人、工作人员、收养家庭和儿童本身。为了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这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的建立来实现。此外,必须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尊重,并及时解决任何纠纷和问题。 最后,建立一个评估和改进的机制是必要的。收养登记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过程,可能面临各种挑战和问题。因此,必须定期对整个过程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可以通过收集反馈意见、开展评估活动和参与相关的研究和培训来实现。 总之,收养登记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过程,需要充分的准备和努力才能保障其合法性和透明性。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信息系统、明确的申请条件、诚信度审查、儿童保护机制、协调机制和评估改进机制,可以确保收养登记的顺利进行,并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最好的保护。这些经验做法将有助于提高收养登记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造福。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9.03.24 •【字号】浙民事〔2009〕69号 •【施行日期】2009.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民事〔2009〕6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和2008年全国收养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要求,广泛宣传,妥善解决好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 各地要认真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五部门文件精神,对本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按照文件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地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要积极配合公安等其他部门做好弃婴的户口、公证等相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前要抚养好弃婴,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把弃婴来源关,做好弃婴

公告;收养登记后要关注被收养人的落户、入学、继承等合法权益的落实和保障。 二、简化程序,鼓励送养,切实做好涉外收养工作 (一)加快涉外送养儿童早日回归家庭。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报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的通知》(浙民办〔2005〕事24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浙民办〔2006〕事16号)办理。同时对部分材料作相应的精简修改。各涉外送养儿童福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 (二)调动各地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儿童积极性。为了让更多孤儿尽早回归家庭,各级民政部门要秉承“先送养,后养育”的理念,做到“两个取消”:一是取消涉外送养配额制度,只要符合条件的儿童都可送养;二是取消指定福利院的做法,解决有条件的福利院不能送养的问题。 (三)健全规范涉外收养捐赠款的管理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涉外收养捐赠款从3千美元调整为3 5万元人民币。捐赠款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用于儿童事业,不得列入财政收入。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国家、领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捐赠款的收取要灵活掌握,不得以捐赠款的到位与否影响孩子的送养工作。要加强监管,使用统一的协议表格,一式两份,捐赠人和福利机构各留一份。 三、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全面推动收养工作规范发展 要按照《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争取条件,设立收养登记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从事收养登记的工作人员,落实收养登记工作经费;加强工作指导,帮助承担收养工作的有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收养工作的新精神和新要求。要积极沟通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及时制订收养工作的具体方案,应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收养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涉外收养儿童档案的建立及规范管理

涉外收养儿童档案的建立及规范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收养工作的不断发展,被收养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收养 的方式也逐渐变得更加多元化,但是收养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工作中的涉外收养工作的开展。涉外收养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内容庞杂,涉及到的档案信息管理非常复杂,因此在管理 中更要做到规范、科学。 关键词:涉外收养;儿童档案;规范管理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而在精神方面上也有 了极大地追求。国家和政府都开始重视孩子们健康成长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的儿 童收养档案制度是非常必要而且十分迫切需要解决一个难题。文章从涉外收养档 案管理的原则出发,分析了涉外收养儿童档案管理的优化路径。 二、涉外收养儿童档案管理的原则 依法设立的统一化原则国家在管理儿童收养档案时,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明 确并具体到每个部门和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工作。只有做到科学合理 地对所有信息都归档保存起来才更有说服力,同时也要避免重复录入或者出现漏 统整体现象等问题发生,最后还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来实施监督、查询以及修改 的操作方法与步骤来规范儿童收养档案管理制度,从而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需 求和国家政策要求。儿童收养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原则,是为了确保信息能够完 整无误地进行交流沟通。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时候都是由于一些原因使得孩子出 现了各种不同的问题。这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对所有与儿童有 关系和关系比较密切接触或了解到他们真实情况时予以确认、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涉外收养儿童档案管理的思考 (一)优化档案登记整理工作

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总结与计划范文

最新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岗位工作总结与计划 ==适合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述职、职称评审、工作总结报告== 个人原创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岗位总结与计划 有效防止雷同!简单修改即可使用!

目录 前言 (3)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3) 1.1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 (3) 1.2向领导和同事学习,取长补短 (3) 二、恪尽职守,认真作好本职工作 (4) 2.1热爱本职工作,激发工作热情 (5) 2.2摆正工作位置,承当岗位责任 (5) 三、培养团队意识,加强沟通合作 (5) 3.1注重团队协作,提升工作效能 (5) 3.2弘扬团队精神坚持团结奋进 (6) 四、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6) 五、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7) 5.1树立自己的工作目标和学习目标 (8) 5.2进一步提高本职工作效率 (8) 5.3深入业务相关的经验学习 (9) 5.4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 (9)

前言 过去的一年,在全体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岗位及其部门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挥下,我完美完成了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岗位的所有工作任务,这和大家的努力分不开,正因为有了我们这个优秀的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团队,大家相互帮助,通过扎扎实实的努力,才能给今年的工作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回顾过去一年的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也找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为了总结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经验,吸取教训,更好地前行,现将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1.1 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 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去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岗位也要与时俱进,所以我坚持把加强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相关知识的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一方面,我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活动,认真学习规定的学习内容,并认真撰写学习笔记,使自身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知识储备。另一方面,我把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根据形势发展和民政厅省收养登记处工作需要,本着缺

[法律资料]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山东省收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收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收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章收养登记机关 第三条收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撤销收养登记; (三)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五条收养登记管辖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之间的收养登记。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属于设区的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也可在本市收养人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收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的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夫妻,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按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收养内地子女的规定办理。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外国人收养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的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夫妻,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外国人的,按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场所的收养登记处。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的收养登记处分别称为:山东省民政厅收养登记处,××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处。 第八条收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收养登记处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条收养登记处办理收养登记业务使用民政厅或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处应当刻制收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专用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中央刊“★”,“★”外围刊收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名称,如:“山东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 “★”下方刊“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十条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收养登记处公开展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 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6.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意见 (试行)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收养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民发〔2015〕16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是对收养申请人的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收养动机、养育安排等进行调查并做出综合评定,确保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寻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获得健康成长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坚

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收养评估模式,建立收养评估指标体系,规范收养评估程序,将评估结论作为调整收养关系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其健康成长。 二、收养能力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对象 中国内地居民在本自治区申请收养子女的,依照本意见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二)收养能力评估模式 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采取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或收养登记机关直接开展两种模式。具备条件的,鼓励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模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收养登记机关自行评估,评估人员为公务人员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聘用人员。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模式的,按本意见进行。 (三)收养评估机构 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收养评估机构)其业务范围应当为从事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并聘有2名以上从事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收养评估工作人员 收养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自治区级收养登记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收养法律、法规和评估业务培训,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级以上社会工作师资质,且从事社会调查评估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儿童)教育学、儿童医学、儿童心理学,且从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且从事心理咨询工作2年以上;

北京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

北京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评估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除收养继子女外,内地居民在本市申请收养未成年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配合完成收养评估工作。 第五条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六条收养评估结果是各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 —1—

第七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收养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可以委托市民政局统一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也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自己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八条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各区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十条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以下情况: (一)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户籍地和居住地、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兴趣爱好、人际交往、性格心理、民事行为能力等。 (二)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否从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角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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