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二)办理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报材料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站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7、已到位的仪器设备清单。
(四)审批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县卫生局行政审批服务股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材料;
第二步:县卫生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将材料提交局医政股,根据医疗机构设置区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第三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卫生局依法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不合格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原因。
第四步:县卫生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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