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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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

在学术研究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学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法律与文学”对于扩展法学学科和文学学科的研究范畴有着独特和开创性的意义。

文学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生动的文本资料,为法律传播提供便宜的渠道,而从法学的角度研究文学也为文学研究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法学与文学之间的这种互动表明:从“法律与文学”的视角出发进行研究不仅可行而且具有实际的意义。

本文以具有典型司法文学色彩的《荒凉山庄》为样本,探索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引言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动机、目的以及《荒凉山庄》文献综述。国内外关于《荒凉山庄》的研究多是从文学角度开展的,文学角度的研究开始时间早,

研究成果丰盛。

从法律角度对狄更斯的《荒凉山庄》进行的研究起步较晚,成果较少。从“法律与文学”这一特殊角度展开的研究则更为少见,从“法律与文学”的角度研究《荒凉山庄》,可能会获取新的进路或者非凡的效果。

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和四个研究分支。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演变出“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以及“通过文学的法律”这四个分支。

本文主要选取其中两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和“通过文学的法律”)的相关理论为依据,对《荒凉山庄》中的法律情节、法律元素以及其对司法改革的作用展开具体分析。第二章重点介绍了狄更斯的生平、时代背景和《荒凉山庄》的

故事梗概,为下文分析框定了具体的历史背景。

狄更斯个人的经历以及所生活的时代与其作品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丰富的个人经历和19世纪的时代大变革为狄更斯的文学创造提供了大量的素材,这些个人经历和变革也多反映在《荒凉山庄》和狄更斯的其他作品中,在《荒凉山庄》中反映最突出的就是19世纪英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第三章则从“文学中的法律”的角度对《荒凉山庄》中所折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进行了重点分析。

《荒凉山庄》对大法官庭、法律职业者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情节进行了细致的描写,在《荒凉山庄》中大法官庭腐败、黑暗,律师卑鄙、无耻,民事程序僵化、繁杂,这些描写折射出19世纪英国法律制度存在极大的问题。狄更斯借助小说对英国19世纪法律制度特别是衡平法制度大加批判,但是这种批判绝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

深受当时主流法律观念功利主义法律观念影响的狄更斯试图通过展示衡平法律制度的弊端,换取世人对法律制度的关注,进而推动法律变革,实现其功利主义的理想法律图景。事实上《荒凉山庄》的发表极大地推动了英国19世纪的司法改革,狄更斯也借助该小说实现了其法律理想。

第四章从“通过文学的法律”的视角出发对《荒凉山庄》对于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的推动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探究。狄更斯生活的时代正是一个报纸业繁荣发展、功利主义法律观盛行的年代。

狄更斯的作品以反映社会现实问题、引发民众讨论见长,在当时报纸业繁盛的舆论环境影响下,加之狄更斯善于引导公共舆论,其作品对于当时社会变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荒凉山庄》向民众揭露了衡平法法院存在的问题,引发了民众

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种关注和讨论,在当时已经完成议会选举制改革的背景下,转化成了进一步开展司法改革的推动力。最终,在其他因素推动下以及《荒凉山庄》的助力下,司法改革顺利开展。

这也证明了文学之于法律的作用,同时也证明了将“法律与文学”作为研究方法是可行的。最后结语部分对前文的研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重述了法律与文学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指出从文学的角度研究法律以及从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文学,既可行又具有现实意义。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 近来,有不少同学问怎样写法律事务类的论文,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内容仅供参考。 法律事务类毕业论文1【摘要】由于企业自身在发展的过程中将绝大部分的精力放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忽视了企业法律事务风险的管理,从而使得企业的管理结构与运行模式难以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阻碍了企业了健康发展。因此认清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防范与注意点,对于实现企业运行机制的健康运作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从现阶段施工企业法律事务风险工作的现状出发,在相关科学理论的支持下,探讨新形势下施工企业增强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法律事务风险;施工企业;防范;注意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进行,我国施工企业在创造更多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在企业发展的实际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法律事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体系的核心构成,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虽然近些年来企业在自身法律事务风险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依旧存在不足,满意实现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价值的实现,很难保证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要充分重视起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1、法律事务风险认识在施工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1、1、未充分认知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 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商业经济活动,任何活动的进行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涉及到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对外部的经营行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此种理想的状态,也应该事前对各种经济活动做好风险防范。一些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风险的认识不足,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从企业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法律事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1、2、未深入了解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风险 在施工企业现实工作的经营活动管理发展链条中,直接进行事务风险管理是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企业只是单纯的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风险工作就是解决矛盾纠纷风险,并未正确的区分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之间的区别,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单纯的整理企业案件、拟定起诉文书、讨债、打官司等,并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管理的深层意义,为企业拟定各种管理文书、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务。 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企业的事务经营管理,并非单纯的落在法律的层面之上,也并非单纯的解决法律风险。 2、法律事务风险在施工企业中的防范对策 2、1、施工企业要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实际,进行法律事务管理结构的科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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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律程序的分类及其价值 2.3.1 行政程序及其价值 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高行政效率,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方面,行政程序的是由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共同构成的,由于受到了法律的制约思想,对于在这个权利的弱势群体里,人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从而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必须要依靠政府和相关法律为这些人们调停,让他们能够站在权利的公平的一段,让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让自己的利益不受到非法行为的危害。另一方面,行政程序能够让群众和政府站在交易的两端进行交流,通过这个平台施展交流能够让政府明白群众们最关心的问题,也能让群众们的问题反馈给行政机关,还能够让行政工作运行的更加合理,让权力在阳光下执行。破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官本位”的思想。 行政程序的效率非常关键,如果一个部门有着良好的规章制度,但是效率却一直提升不上去,则群众们的权利无法保障,当事人需要在不断的推诿下才能够完成任务,这使得群众们对政府十分不满。行政机关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随意的给人民群众增加负担,这属于权力滥用,是不可取的。故效率价值要求行政机关贯彻高效便民的原则,每一项行政程序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程序规则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合理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效率,还能够保障政府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让人民群众的权利更加稳定。 在日常生活之中,行政权存在于各个方面,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对于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没有发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国家法治将会毫无作用可言。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权也有着相对应的规定。举个例子,在国家机关对于某些违纪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时候,可以由单位对于自身的行为进行论述,如果对于判罚不满意,有权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对于行政机关的限制,可以有效的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3.2 立法程序及其价值 立法程序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十分重要,因为它的存在是一切法律的公平的基础。科学合理的立法能够减少很多以后工作中的负担和矛盾冲突,公平立法的

法律专业论文参考文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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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论文 法与文学

法与文学期末作业从法律角度看《窦娥冤》 姓名:杜瑞雪 学号:010******* 学院:税务学院 序号:20

摘要:关汉卿的代表作《窦娥冤》是元杂剧终悲剧的典范之作。本文试图从法律视角分析了其中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考察其中涉及的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寻找文学作品对于理解法理学问题,理解特定时代的法律制度问题的可能性和意义,通过这种方式,证明并初步探索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理解法律精神的角度——从文学的角度寻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关键词:窦娥冤法律视角文学 一、文学中的法律问题 文学是抒发个人情怀、叙事达意的想象性表达方式,主要通过读者的想象来延伸坐着的表意空间,实现情感上的呼应诉求,文学通过真实情感的流露,为法律孕育了生动,也就成了法律解读寻求突破的视角和资源。因而法律也多了一个为人们所知的传播渠道。在文学的世界中,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被忽略的人性的多重性和丰富性得到了生动的拓展和表达,让法律略感无能为力的人性的复杂和多样性得到了彰显。 二、《窦娥冤》中法律问题的表现 元代文学成就最高的是元杂剧,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是关汉卿的《窦娥冤》,取材于汉代东海孝妇的故事。内容是本孝敬婆婆的媳妇竟被官府处以死刑的冤狱故事。它在反映元代社会法律现象上的成就很大,下面就该剧中涉及到的法律制度逐一分析。 (一)债务问题 元朝建立以后,元世祖忽必烈至元三年:“钦奉圣旨:债负止还一本一利,虽有倒换文契,并不准使,并不得将欠债人等强行扯拽头匹,折准财产。如违治罪。”但是高利贷之风依然盛行,屡禁不止,这一点我们从《窦娥冤》的描写中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证实。 蔡婆说:“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向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后来窦天章无力偿还,只得把女儿窦娥折准了四十两银子作蔡婆的媳妇。另外,蔡婆还向赛卢医放债十两银子;赛卢医也说:“在城有个蔡婆婆,我向他借了十两银子,本利该还他二十两;数次来讨这银子,我又无的还他。”说明当时高利贷是非常盛行的。 在窦娥的悲剧命运史上,高利贷如同狡猾的恶魔引诱她一步步走向绝路。除此之外,元代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高利贷但对于以婚姻作补充的典雇子女的现象采取容许态度。《大元通制》有这样的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昕。”依这一规定,蔡婆的违法高利贷一变而成为合法的“典雇”童养媳。这种矛盾的现象既是生活的复杂性的表现,也是元代立法上的自相矛盾的漏洞的表现。 在法律的视野中,女性在社会和婚姻中的地位极其低下,不具有人的基本权力,却负有诸多“理所应当”的义务。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一贯的观念问题,在作为社会主要力量意志的法律中更是这样,《窦娥冤》。所昭示的这一法律思想相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的学和研究,以及现代文学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 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 定出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 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现代文学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现代文学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 开始进行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 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老师 终期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新一个题目吧!可是,专著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 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组稿综合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毕业生,在开始通过学习的时候,首先 就是要弄清自己的研究方向方向。 在学指导硕士研究生斑籽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研 究工作,我给他确定专论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同方向 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 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 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所气焰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 是很有才智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 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须要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社会阶层上, 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雷西 县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 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融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上述题目。

法律与文学 结课论文

说到文学作品中体现的法律知识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在很多的文学作品中都有一些情节引发我们的深思。这其中体现了哪些法律知识对于我们的生活有着什么样的影响?都应该是我们考虑的范畴。 今天我想要说的是一部家庭情景喜剧《家有儿女》。我们都知道。家有儿女的主角是一对父母和三个孩子在一起生活而产生的一些诙谐幽默的故事。 首先看一下这个故事的背景。故事的两位父母是再婚,重组家庭。在这部剧中。刘星是女主人刘梅和前夫所生。夏雨,夏雪是男主人夏东海与前妻所生。三个孩子分别与现在的父母生活在一起。但是,这其中并没有抚养三个孩子的另外父母两个人是否对三个孩子有抚养的义务。答案是有的。 亲生父母有义务抚养自己的亲生子女。但如果亲生父母把孩子送给其他人抚养,并且形成了合法的抚养关系。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会被解除。但是很明显在这部剧中,并不是这样的。孩子分别由父母亲的双方抚养。所以即使另外一方并没有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他们同样有责任去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支持,或者说要为孩子抚养提供抚养费用。 从长远来讲,三个孩子长大后对,为抚养他们的父母是否具有赡养义务?亲生子女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但如果,亲生父母把孩子送给其他人抚养,并且形成了合法的抚养关系。亲生子女还是否对父母有赡养赡养的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 接下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刘星是否对夏东海有赡养义务?我们可以看出,流行的亲生父亲并没有与刘星解除赡养的义务。那么。对于刘星的继父。夏东海。流行是否具有抚养义务呢?我想是有的。因为夏东海。虽不是流行生理意义上的父亲,但是是刘星=法律上的父亲。夏东海把刘星抚养长大,刘星就有赡养下东海的义务。 当然这部剧向我们体现的更多的并不是法律知识,而是一家人在一起其乐融融的幸福氛围以及这对父母先进的教育理念。但是,我们同样可以从中学到许多法律知识。所以说,学习法律知识并不一定局限于书本,要把学习应用到生活当中的每一个角落,用到我们所接触的每一部文学作品或者影视作品。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北京大学(深圳柏泰)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部分题目参考范围 民法部分 6、 1、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7、 2、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8、 3、法人人格论 9、 4、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暴力行为意思直言 10、 5、失效民事法律犯罪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1、 6、略论无效民事行为 12、 7、效力未定行为之分子生物学 13、 8、我国时效制度的现状和国际化发展 14、 9、试论代理权 15、 10、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所地位 16、 11、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之比较分析1 7、 12、试论违反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18、 13、论连带债务 19、 14、关于债的发生根据的思考 20、 15、违约的样态及其效力 21、 16、论债权的补救制度 22、

17、试论保证期间 23、 18、试论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 24、 19、试论债权让与生效的要件 25、 20、试论提存制度 26、 21、编解码器合同问题研究 27、 22、服务合同无效制度研究 28、 23、论缔约过失责任 29、 24、论侵权行为的行成 30、 25、侵权行为之债之研究 31、 26、不当得利类型化研究 32、 27、无因管理制度所研究 33、 28、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伤害构成要件 34、 29、论侵害人身权的免责原则 35、 30、论人身权的法律为保护 36、 31、试论人身权分论中的俄苏具体内容 37、 32、合伙合同初探 38、 33、试论作品用到合同 39、 34、论我国夫妻订约财产制度 40、 35、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41、 36、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 42、 37、协议离婚探析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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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学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谈到法大家都不会觉得陌生,因为我们都生活在一个有法的社会里,然而作为21世纪的我们就要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学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谈到“法”大家都不会觉得陌生,因为我们都生活在一个有法的社会里,然而作为21世纪的我们就要“知法、学法、遵法、用法”。 像我们这些中学生就有《未成年保护法》,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老师有《教师法》,我们只有做好自己应遵守的法律才能快乐地生活。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制裁,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触犯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正在成长,也是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时候,我们在面对世界时,有美好有难过有阳光有黑暗有竞争有压力,同时也在面对着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在生活中,最常见的不守法则的现象莫非是打架、勒索、抢劫等。举一个例子:曾有一篇报道说过,一个16岁的中学生,因为长期被所谓的学校“老大”勒索,跟家长学校说,终于恼羞成怒,用一把小刀将一个人刺死,这个中学生就这样毁了自己的前途,如果这个中学生能在被勒索时会用“法”,也许就不会酿成今天的大错。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 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 2.法律具有预言作用,此作用可以及时有效的警示人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 3.法的校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 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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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题目范围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试论一人公司 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 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论无权处分 浅论中国人权保护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

毕业论文法律专业范文2篇

毕业论文法律专业范文2篇 毕业论文法律专业范文一: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对浅析法律援助现状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宣传力度不足、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

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

法律方法及其运用议论文

法律方法及其运用议论文 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法律知识,惟法律是从的信念自不待言,但更重要的是其应具有裁判案件的执业能力。因为裁判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好坏,但由于前些年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法律方法问题一直缺乏关注,一方面导致法官裁判能力的培养缺少上层的推动力而乏善可陈,另一方面因缺乏相关专业教材,即使想培训亦倍感无奈。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裁判能力的提高问题日益得到司法界的重视,诸多学者亦开始重视法律方法问题的研究,更有热心者为其推广而四处奔波。笔者不避浅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运用问题加以探讨。 一、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方法,是指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所谓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或者说,它是由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方法,即把法律的内容用到裁判案件中的方法。[3]广义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和一般的法律方法,狭义的法律方法仅指法律(解释)方法。本文主要围绕狭义的法律方法加以探讨,当然其中有关分析也可能适用于广义的法律方法。 我国法学界对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情况是怎样的呢?按照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的观点,“清末民初,西学东渐,医学、工程学与法学相继发轫,起点相若。顾70年来,医学、工程学早自‘医生’、‘工匠’阶段起飞,进步一日千里;独法学犹邯郸学步,笼罩在概念阴

影之下,良堪浩叹。……推其原因,固有多端。然最主要者,厥习法者多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所致。”[4](序言)虽然其所指的是台湾法学界,因一向疏于方法论之研究,致法学之发达甚受限制。但内地法学界又何尝不是这样呢?内地法学界忽视方法之倾向更为严重,对法律方法的忽视,导致了学界对此关注不够,法律系学生大多欠缺法律思考之基本工具,实务界的法官执业技能不高,法院判决之理由,不讲求法学上之论辩,而其他法律从业者如律师、检察官对法律方法亦知之甚少,更谈不上运用娴熟了。 法律方法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究其原因,是其对法治所具有的积极推动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事实的法律意义,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使共性的法律与个案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为防止专断与任意设置了“思维方式”的藩篱。法治从其根本上来说,主要是防止专断与任意。为达到此项目的,立法者设计了规则、程序。可是我国近20年的法治实践正在提醒我们,由于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培养,我们已经明确的大量规则、程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法律人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的自生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法律必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这就要求法律具有“活” 的因素。法律之“活”要求它应具备一定的自生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和活生生的社会相融。但法律的自生能力应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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