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1.3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1.4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1.5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2.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1原则性要求

2.1.1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2.1.2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A、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B、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C、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D、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有证据表明母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

能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1.3商业银行资本投资占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的20%(含)以上,但不符合2.1.2(二)规定的,为大额少数股权投资机构;低于20%且不符合的2.1.2(二)规定的,为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

2.2对商业银行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

2.2.1商业银行应将其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其它商业银行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商业银行的资本投资,若其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商业银行存在资本缺口,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还应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2.2.2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拥有大额少数股权的其它商业银行的资本投资。

2.2.3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可以不扣除其对拥有非大额少数投资其它商业银行的资本投资,但若银监会认定,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相互持股人为虚增资本充足率,则应扣除该资本投资。

2.3对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资本投资的处理方法

2.3.1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但非大额少数股权投资可以不扣除。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企业年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3.2若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或控制权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达不到监管当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还应从资本中扣除相应的资本缺口。

2.4对其他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处理

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处理方式如下:

(一)若被投资金融机构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按本指引2.2规定的方法处理。

(二)若被投资金融机构不适用与商业银行相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按本指引2.3规定的方法处理。

2.5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的处理

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其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但对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向工商企业资本投资,以及商业银行被动形成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如实现抵押权),可不从资本中扣除。

2.6特例情况的处理

2.6.1被投资金融机构属银行集团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的,包括计划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但应从资本中扣除对该类机构的资本投资。

2.6.2商业银行占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或拥有控制权,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但应从资本中扣除对其的资本投资:

(1)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2)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3)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2.6.3对于商业银行虽然未持有多数股权或控制的被投资金融机

构,如根据风险相关性,其对银行集团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符合下列情况时,商业银行应将其列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1)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2)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2.7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差异的处理

2.7.1在满足下面条件的前提下,银行集团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在扣除集团内部交易之后,可以对银行集团内部不同机构统一采用本指引确定的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也可以把集团内部不同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按当地监管当局规定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直接相加,计算并表风险加权资产。

(一)银行集团在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时,并表层面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本指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50%,并在3年内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率达到80%;

(二)银行集团在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初期可以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对某一类风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并在3年内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按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应达到90%。

2.7.2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规则(包括纳入并表的金融机构范围、对各类风险所采用的方法,纳入并表的各机构分别采用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集团内部交易处理方法等),并报经银监会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变更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规则,应经银监会批准。

3.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和最低资本要求

4.资本定义

4.1核心资本

4.1.1实收资本: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

4.1.2资本公积,但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和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2)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应扣除;

(3)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应加回;

%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核心资本-扣除项核心资本充足率=4(≥RWA %+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总资本-扣除项资本充足率=8≥RWA

(4)扣除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

4.1.3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4.1.4一般风险准备:指商业银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4.1.5未分配利润,但应进行以下调整:

(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

(2)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扣除;

(3)若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考虑税收影响后应加回。

4.1.6少数股权:在合并报表时,包括在核心资本中的非全资子公司中的少数股权,是指子公司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归属于母银行的部分。

4.2 附属资本

4.2.1重估储备:商业银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时,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正差额为重估储备。若银监会认为,重估作价是审慎的,这类重估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但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不超过重估储备的70%。

4.2.2可供出售的股权类、债券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4.2.3现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得的50%。

4.2.4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4.2.5超额减值准备,包括两部分:

(1)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计入附属资本的超额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对应风险加权资产的0.6%。

4.2.6优先股:商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投资者在收益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等方面优先权利的股票。

4.2.7可转换债券:商业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商业银行普通股的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可转换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券持有人对银行的索偿权位于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之后,并不以银行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

(2)债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动回售;未经银监会事先同意,发行人不准赎回。

4.2.9混合债务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资本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1)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若10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2)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本期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银行应立即支付欠息及

欠息产生的利息。

(3)债券到期时,若银行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或支付本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可以延期支付本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4)当银行倒闭或清算时,本债券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发行的长期次级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

(5)商业银行若未行使混合资本债券的赎回权,在债券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6)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7)商业银行提前赎回混合资本债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债券到期时延期支付债券本金和应付利息时,需事先得到银监会批准。

4.2.10长期次级债务: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如一笔十年期的次级债券,第六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为100%,第七年为80%,第八年为60%,第九年为40%,第十年为20%。

4.3资本扣除项

4.3.1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包括两部分:

A、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

B、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4)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8)非自用房地产。

4.3.2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的50%。减值准备缺口包括:

A、针对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部分;

B、针对内部评级法所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计提的减值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4)应从资本中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8)非自用房地产的50%。

4.4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4.5商业银行持有其它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余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资本的20%。

4.6附属资本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的数量上限、以及持有其它银行

发行的资本工具数量上限以扣除商誉和净递延税收资产后的核心资本为计量基准。

5.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5.1主权、金融机构、公司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5.1.1 非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应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以及有效期限(M)计算主权、银行、公司类非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具体规则为:

(1)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和期限调整因子(B)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

B = [0.11852-0.05478×ln(PD)]^2

(2)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

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5×b)^(-1)×[1+(M-2.5)×b]

(3)计算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 A)

RW A = K×12.5×EAD

5.1.2违约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和风险加权资产(RW A)

K=max[0,(LGD-EL)]

RW A = K×12.5×EAD

其中,LGD为违约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的最优估计值;EL为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百分比。

5.1.3中小企业的规模调整

商业银行应单独计算公司风险暴露中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的年销售额(S)对相关性(R)进行调整。相关性调整公式如下:

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0.04×[1-(S-3)/27]

上式中,S的单位为千万人民币,报告期的销售额低于3千万人民币的中小企业风险暴露按照3千万人民币来处理。(注:上述公式[1-(S-3)/27]中的3和27分别代表3千万人民币和27千万人民币(30千万-3千万人民币)。

商业银行应基于调整后的相关性根据5.1.1的规定计算非违约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和风险加权资产。

5.1.4 风险参数的确定

5.1.4.1违约概率

公司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债务人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大值。

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债务人1年期违约概率。

商业银行估计债务人违约概率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

对于提供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若采取保证人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违约概率,合格保证人和信用衍生工具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5.1.4.2违约损失率

(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损失率

A、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

B、商业银行应基于经济意义确定债权的优先性质。

C、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考虑这些工具的风险缓释效应对45%的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标准认定合格抵质押品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协议,并调整标准违约损失率。

(2)高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采用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估计违约损失率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5.1.4.3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债项中已提取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不应小于:(i)暴露被完全冲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ii)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大于(i)、(ii)两项之和,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不受该折扣的影响,但比较预期损失和合格准备金时,可将该折扣纳入准备金。

(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风险暴露

对于表内项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考虑合格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效应后的违约风险暴露。合格净额结算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

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对于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应采用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估计已承诺但尚未使用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各类表外业务的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如下:

A、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承兑汇票、融资性保函等)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B、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75%。如果商业银行可以无条件随时取消、或者由于债务人信用恶化商业银行无需事先通知可以自动取消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0%。但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证明其能够积极监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且其内控体系和所处的法律环境能够保证及时识别债务人信用条件恶化,并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立即取消贷款承诺。

C、银行的证券借贷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如回购/逆回购、证券借出/证券借入交易),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D、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20%。

E、与交易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50%。

F、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

G、商业银行应采用现额暴露法计算表外项目中汇率、利率等场外交易衍生工具的违约风险暴露。

现额暴露法下,场外衍生工具的违约风险暴露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MTM);二是反映剩余期限内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计算公式如下:

EAD = MTM + Add-on

其中,MTM指按盯市价格确定的重置成本;Add-on指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

潜在风险暴露的附加因子等于衍生交易工具的名义本金乘以相应

(2)高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采用内部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但对于初级内部评级法下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业务应使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估计违约风险暴露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5.1.4.4 有效期限

商业银行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公司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M)为2.5年。但回购类型交易的有效期限为0.5年。

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采用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可以采用2.5年的平

均期限。

商业银行估计有效期限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5.1.5专业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5.1.5.1商业银行对专业贷款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5.1.1和5.1.2的规定计算专业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

5.1.5.2商业银行对专业贷款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按照下表规定的风险权重和预期损失比例计算专业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和预期损

5.1.5.3如果专业贷款的剩余期限不足2.5年或监管部门认定商业

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监管评级为“优”和

“良”的风险权重分别为50%和70%,预期损失比例分别为0%和

0.4%。

5.1.5.4如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认为,专业贷款中产生收入房地

产贷款的未来房地产出租收入、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的波动性较

大,可将监管评级为“优”、“良”和“中”的风险权重分别提高至95%、120%和140%。

5.1.5.5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计算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应达

到《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要求。

5.2 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5.2.1非违约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贷款和其它零售贷款的的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应基于单个资产池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以及违约风险暴露(EAD)和相关性(R)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具体规则为:

(1)计算相关性(R)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0.15

合格循环零售贷款,R=0.04

其他零售贷款,R=0.03×[1-EXP(-35×PD)]/[1-EXP(-35)]+0.16×{[1-(1-EXP(-35×PD) )]/[1-EXP(-35)]}

(2)计算资本要求(K)

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 ×LGD

(3)计算风险加权资产(RW A)

RW A = K×12.5×EAD

5.2.2违约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和风险加权资产(RW A)

K=max[0,(LGD-EL)]

RW A = K×12.5×EAD

其中,LGD为违约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的最优估计值;EL为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百分比。

5.2.3 风险参数的确定

5.2.3.1 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

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1年期违约概率和0.03%中的较大值。

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估计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应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相关要求。

5.2.3.2违约风险暴露

计算违约风险暴露时,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处理方法与5.1.4.3相同。

在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对同一零售客户的贷款和存款进行表内净额结算,使用考虑净额结算后的净风险暴露为违约风险暴露。

在满足《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估计表外项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估计表外项目的违约风险暴露。

5.3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5.3.1商业银行应单独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5.3.2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资本要求×12.5。

5.3.3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5.4内部评级法未覆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5.4.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5.4.2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

(1)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2)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3)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5.4.3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5.4.4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

5.4.5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

5.4.6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5.4.7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5.4.8商业银行持有的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5.4.9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5.4.10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非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形成的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若金融机构是上市公司,风险权重为300%;若金融机构为非上市公司,风险权重为400%。

5.4.11商业银行对未扣除的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0%。

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债转股形成的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

5.4.12商业银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可考虑合格质物质押和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包括本指引5.4给予低于100%风险权重的金融工具,以及低于100%风险权重的债务人发行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合格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包括本指引5.4对其直接债权给予低于100%风险权重的各类经济主体。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5.4.13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二、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三、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 四、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对于采取前款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第二款修改为: 正的,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

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业务、停止批准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六、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但对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统一要求”。 七、删去第五十三条。 八、附件1《资本定义》第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发行的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资本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1.债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但行使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若10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2.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递延的利息将根据本期债券的利率计算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银行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利息。 3.债券到期时,若银行无力支付索偿权在本债券之前的银行

最新某银行资本充足率报告

中国ⅩⅩ银行资本充足率报告 录 1鍵 3 1.1本行简介 3 1.2资本充足率情况 3 1.3披露声明 5 2风险管理体系 6 2.1全面风险管理框架6 2.2风险偏好 6 2.3风险管理组织架构7 2.4风险管理政策制度8 2.5风险管理工具与系统9 3资本构成信息 12 3.1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12 3.2被投资金融机构监管资本缺口13 3.3集团内部资本转移限制13 3.4监管资本项目与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对应关系14 3.5资本构成15 3.6合格资本工具的主要特征19 3.7门槛扣除限额与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限额24 3.8实收资本变动25 3.9重大资本投资行为25

4信用风险26 4.1信用风险管理26 4.2信用风险暴露27 4.3内部评级法28 4.4内部评级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30 4.5信用风险缓释32 1 4.6发放贷款和垫款34 5市场风险40 5.1市场风险管理40 5.2市场风险暴露40 6操作风险41 6.1操作风险管理41 2操作风险暴露41 7其他风险42 7.1资产证券化42 7.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45 7.3银行账户股权风险46 7.4银行账户利率风险46 7.5流动性风险47 8内部资本充足评估49 8.1内部资本充足评估49

8.2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49 9麵丨50 10 廳51 1概述 1.1本行简介 本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ⅩⅩ合作银行。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本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2009 年1月,本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本行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了向公众持股银行的跨越。 作为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本行致力于建设面向“三农”、城乡联动、融入国际、服务多元的国际一流大型商业银行。本行凭借全面的业务组合、庞大的分销网络和领先的技术平台,向最广大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截至ⅩⅩ年末,本行总资产159,741. 52亿元,发放贷款和垫款80,980. 67 亿元,吸收存款125,333. 97亿元,资本充足率12. 82%,全年实现净利润1,795. 10亿元。 截至ⅩⅩ年末,本行境内分支机构共计23,612个,包括总行本部、总行营业部、3个总行专营机构、37个一级(直属)分行、353个二级分行(含省区分行营业部)、3,515 个一级支行(含直辖市、直属分行营业部、二级分行营业部)、19,647个基层营业机构以及

金融各类计算公式汇总

金融各类计算公式汇总 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1、备付金比例=备付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标准:不得低于3%)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2.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 额×100%;(标准:不得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负债。 3.存贷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年末不得高于80%) 4.对流动负债依存率=流动负债净额÷长期资产×100%;(标准:不得高于30%) 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 5.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一年期以上 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120%)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中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存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 6.拆借资金比例 ①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入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4%)

②拆(调)出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净拆(调)入资金比例=净拆(调)入资金余额÷流动负债×100%;(标准:不得高于4%) 拆(调)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调剂资金,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 拆(调)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 净拆(调)入资金是指拆(调)入资金与拆(调)出资金的差额。 7.贷款质量指标 ①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标准:不得高于15%) ②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呆滞呆账贷款比例=(呆滞贷款余额+呆账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7%) ④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比例=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项贷款期 末余额×100%; 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类逾期贷款×10%+各类呆滞贷款×40%+各类呆账贷款)。 ⑤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抵补率=(呆账准备余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100%; 8.呆账贷款抵补率=贷款呆账准备÷呆账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50%) 9.单户贷款比例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令狐采学 一、资本充足率= (C - a - b - d×50% - e)×100%/A - b×50% - e×10% 其中: 二、C=资本净额=业务状况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数+“贷款呆帐准备”期末数-“呆帐贷款”期末数-“1422入股联社资金”借方余额。 A=加权风险资产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应根据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规定的风险资产分类及权重计算汇总 a=应提未提呆账准备金 b=长期反映在呆滞贷款科目,但实际已无法收回的贷款,该部分的贷款的原风险权重为50% d=长期未处置的抵债资产额,该部分资产预计损失率50% e=风险程度不明确的投资资产,该部分资产的原风险权重为10%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新资本净额=(资本净额-呆帐准备金不足部分-长期未处置的抵债资产-风险不明确的投资资产) 新加权风险资产=加权风险资产-长期未处置抵债资产×50%-风险不明确的投资资产×10%

新资本净额/新加权风险资产×100=资本充足率 或?新资本净额=(资本净额-呆帐准备金不足部分-长期未处置的抵债资产×50%-呆滞贷款×40%) 新加权风险资产=加权风险资产-长期未处置抵债资产×50%-呆滞贷款×40% 新资本净额/新加权风险资产×100=资本充足率。 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更多说明: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和五年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十四) 第一百一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一十八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应当建立验证部门(团队),负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部门(团队)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团队)。 第一百一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一百二十条商业银行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应评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检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政策和程序,评估验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一百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本办法附件13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且已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包括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中未涉及的风险,包括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缓释、控制和管理。

招商银行资本充足率及所有者权益构成分析

招商银行资本充足率及所有者权益构成分析 本次的分析所选用的银行是招商银行,是中国首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200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中国第六大银行,资本净额超过2900亿、资 产总额超过4.4万亿。 从其年度报告中显示出招商银行近3年的资本充足率如下表所示: 招商银行2012-2014资本充足率 年份2012 2013 2014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49%(*) 9.27% 10.44% 资本充足率(本行)11.73% 11.14% 11.74% 资本充足率(集团)12.14% 11.14% 12.38% (*)招商银行从2013年开始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充足率,2012年数据为“核心资本 充足率” 从上表可以看出,招商银行3年的资本充足率都在11%以上,并且趋于平稳,而《巴塞 尔协议III》后所出台的新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 要性银行为10.5%。明显招商银行满足其规定下的资本充足率,证明其清算时的偿债能力符 合现今巴塞尔协议的标准。 根据资料显示,2014年商业银行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18%,由此可以看出,招 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其实并非十分优秀,稍微低于平均水平。 另一方面,招商银行所有者权益构成如下所示: 所有者权益构成单位:百万元年份2014 2013 2012 股本 25,220 25,220 21,577 占资本总额比例(%)8.00% 9.48% 10.76% 资本公积 67,523 67,523 37,545 占资本总额比例(%)21.43% 25.39% 18.73% 盈余公积 28,690 23,502 18,618 占资本总额比例(%)9.11% 8.84% 9.29%

财务指标计算公式(超全)

财务指标计算公司公式 财务报表分析指标体系 一、盈利能力分析 1.销售净利率=(净利润÷销售收入)×100% 该比率越大,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 2.资产净利率=(净利润÷总资产)×100% 该比率越大,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 3.权益净利率=(净利润÷股东权益)×100% 该比率越大,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 4.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该比率越大,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 5.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 该比率越大,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 6.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该比率越大,企业的经营效益越高 二、盈利质量分析 1.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平均资产总额)×100% 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进行分析 2.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100% 该比率越大,企业盈利质量越强,其值一般应大于1 3.销售收现比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数值越大表明销售收现能力越强,销售质量越高

三、偿债能力分析 1.净运营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资本-长期资产对比企业连续多期的值,进行比较分析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进行分析 3.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进行分析 4.现金比率=(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流动负债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进行分析 5.现金流量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动负债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进行分析 6.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该比值越低,企业偿债越有保证,贷款越安全 7.产权比率与权益乘数产权比率=总负债÷股东权益,权益乘数=总资产÷股东权益产权比率越低,企业偿债越有保证,贷款越安全 8.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净利润+利息费用+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利息保障倍数越大,利息支付越有保障 9.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利息费用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越大,利息支付越有保障 10.经营现金流量债务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债务总额)×100% 比率越高,偿还债务总额的能力越强 四、营运能力分析

商业银行计算题合集.doc

计算题 一、资本充足率 表内风险资产=∑表内资产额×风险权数 表外风险资产=∑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表内相对性质资产的风险权数 实施要求:国际大银行的资本对风险资产比率应达到8%以上,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要占总资本的50%,即一级资本比率不应低于4%。附属资本内普通贷款准备金不能高于风险资产的1.25%,次级长期债务的金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50%。例题 1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75*0%+300*0%+75*20%+75*50%+975*100%=1027.5(万元)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150*100%*20%+300*50%*100%=180(万元)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27.5+180=1207.5(万元) 因为总资本充足率=100/1207.5*100%≈8.28%>8% 所以,该行的资本充足。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最低资本要求 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即: 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 ≥4% 2.总资本(一级和二级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二级资本最高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00%。 总风险资本比率(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8% 其中,作为二级资本的次级债务和中期优先股的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50%,

例题2 按已知某银行的核心资本为67.5万美元,附属资本为30万美元,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875万美元,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为10万美元,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为20万美元。请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计算该银行的全部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并分析资本充足情况。 总资本充足率=(67.5+30)/(875+12.5*10+12.5*20)*100%=97.5/1250=7.8% <8% 不足 核心资本充足率=67.5/(875+12.5*10+12.5*20)*100%=5.4%>4% 充足已知某银行的核心资本为67.5万美元,附属资本为30万美元,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875万美元,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为10万美元,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为20万美元。请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计算该银行的全部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并分析资本充足情况。 贷款利率 客户利润分析模型的应用: 1、某客户甲在一家银行开有户头,表中列出了甲客户在本年度的头三个月内的所有账户活动,该项贷款的8%由资本金支持,92%来自银行的负债,其资本税前目标收益率由银行的高层管理者确定为18%。甲客户本年度第一季度的账户活动:1月1日~3月31日 贷款合同:500万元上限的循环使用贷款承诺 贷款利率:该银行的90天定期存款平均利率+ 4% 服务费:贷款承诺上限的0.125% 补偿存款:贷款承诺的3%+实际贷款额的 3% 账户活动:活期存款成本3039 电子转账724 工资发放4500 存款和贷款额 平均贷款额4400000 贷款利率12.00%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课后讨论题研究报告 题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课程代码及课序号 CUR210-3 课程名称银行管理学 小组成员王彦龙周晓庆丁声捷 李蔚伍睿安苟沛然 完成时间 2010.4.

银行资本管理作为一种新的银行管理模式,虽然被国内多家银行所实行,但是由于理解深度不够,操作不规范,在资本金运作以及经济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上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从资本金运作现实角度方面来讲主要有五个问题: (一)核心资本充足率低 国有银行与两家国际金融集团(花旗集团和美洲银行)相比,不仅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在数值上表现出极大劣势,同时,会发现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比较缺乏稳定性。国有商业银行关于资本金的管理主要局限于核心资本,附属资本的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种格局严重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 (二)银行依靠自身积累补充资本金能力有限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缺乏补充资本金的积极性。国有银行的所有者是国家,国家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担保。政府的信用担保也可以影响银行某些项目的资金成本进而影响到银行的资本成本,起到替代账面资本的作用。

从西方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看,留存收益在资本补充渠道中占有重要地位,以美国为例,2003年末,未分配利润和赢余公积金占总资本的40%,资本公积金占39%,次级债占12%,普通股和优先股占9%。 (三)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低下 商业银行内部融资能力差,盈利水平低。资本补充渠道除了政府注资之外,基本上就是依靠自身利润积累,长期以来承担着不合理的税负负担,其中主要是营业税。高税率导致中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美国商业银行能够主要依靠利润的积累来补充资本金的最主要原因是它们的盈利能力很强,最近10年来,美国主要商业银行的资产利润率可以达到1%左右,而中国的上市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平均只有0.35%,相当于美国的三分之一,无法通过自身积累的方式补充资本金。 据统计,自1980年以来,130多个国家经历了银行业的严重问题,而直接损害银行稳健经营和安全、导致金融危机、银行危机产生的最重要问题则是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良资产问题也逐渐成为经济界的一个焦点,它已对经济稳定增长造成严重威胁。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在20世纪90年代一直呈上升趋势,到2000年第四季度,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开始下降,并且,2001年和2002年两年下降得相当快。但自2003年第四季度开始,中国各家银行的不良贷款均有不同程度的反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至少在20%-30%之间,而不良资产的90%则集中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率略高于20%但各行不良贷款仍处于较高水平。截至03年9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仍高达21.4%,相比外资银行2%—3%的水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较高的坏账率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当市场活动中某一单位出现违约行为时,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往往很难立即做出反映或予以揭露。据统计,2000年中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高达10万亿元,其中仅四大商业银行分离出去的不良贷款就高达1万四千亿元,商业银行坏账率高达9%。 重视住房抵押贷款背后隐藏的风险是当前中国商业银行特别应该关注的问题。在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升的时期,住房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优质资产,贷款收益率相对较高、违约率较低、一旦出现违约还可以通过拍卖抵押房地产获得补偿。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在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中占有相当大比重,也是贷款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商业银行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计提的风险拨备是较低的。然而一旦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下降和抵押贷款利率上升的局面同时出现,购房者还款违约率将会大幅上升,拍卖后的房地产价值可能低于抵押贷款的本息总额甚至本金,这将导致商业银行的坏账比率显著上升。 在这五点不足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实行“存量重整,增量化解”的策略。因为资本管理受到资本约束的限制,根据目前国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情况,资本管理可以遵循区别对待,以增量管理为主,同时加强存量管理。在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未达标情况下,资本管理的重点放在增量上,优化增量资源配置,控制增量资产风险,使其与监管资本的增长相协调;已达标银行的资本管理则继续改善资产结构、降低高风险业务占比,降低存量资产

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分析

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分析 摘要 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不足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变得越来越严重。不停的注资和资本市场再融资给资本市场造成巨大冲击,直接导致控股股东的频繁变更严重影响银行的经营和战略。 本文首先研究了资本充足率相关标准,然后对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因素与资本充足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最后通过相关实证分析,验证了上述影响因素的正确性。

一、有关资本充足率的标准 审慎的银行管理在防范风险时用自由资本的资金抵消银行的风险发生。因此,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和抗风险能力大小的一个因素,是银行信誉的基本保障措施。资本充足率各国银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重要的监管指标。各国关于资本充足率方面主要遵循《巴塞尔协议》规定的主要原则[1]。 1988年《巴塞尔协议》被制定,银行要健康经营、减少风险提出了一个标准即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 在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的同时,也借鉴了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基础之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在2006年被我国银行的资本监管单位通过了[1]。 2007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落实下来,资本监管的约束力度得到提高。(表1) 表 1 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分类 资料来源:来自银监会相关资料整理 该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计算,即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 =5. (资本 12 倍的市场风险 风险加权资产) — ( 扣除项) 其中,资本包括附属资本和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即有长期次级债务、优先股重估储备、可转换债券等。核心资本即有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等。 核心资本充足率5. 12 =[2]。 (核心资本 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 扣除项) —

资本充足率计算题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基础。银行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各种资本供给渠道的可能性及其成本,解决资本的供给问题。 2.1学习要求 (1)熟练掌握商业银行资本的构成 (2)掌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度的测量 (3)熟练掌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方法 (4)了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2.2 内容简述 2.2.1银行资本金的构成 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除了包括股本、资本盈余、留存收益在内的所有者权益外,还包括一定比例的债务资本,如资本票据、债券等。商业银行的资本具有双重特点,根据《巴塞尔协议》,常将所有者权益称为一级资本和核心资本,而将长期债务称为二级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股本包括已经发行并全额缴付的普通股和永久性非累积的优先股;公开储备指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保留盈余和其他盈余,例如股票发行溢价、保留利润(凭国家自行处理,包括在整个过程中用当年保持利润向储备分配或储备提取)、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而创造和增加的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 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附属债务。1)非公开储备。该储备不公开在资产负债表上标明,但却反映在损益表内,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2)资产重估储备。包括物业重估储备和证券重估储备。3)普通准备金。指用于防备目前尚不能确定的损失的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4)混合资本工具。指既有股本性质又有债务性质的混合工具。5)长期附属债务。包括普通的、无担保的、初次所定期限最少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资本工具和不许购回的优先股。另外,《巴塞尔协议》还规定,在核定银行资本实力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从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之和中扣除对不合并报表的附属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的投资,扣除对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部分的投资。 2.2.2资本充足性及其测定 资本充足性是银行安全经营的要求。存款人、社会公众、银行自身均对此有要求。银行持有充分的资本是风险管理的要求,也是在安全经营基础上追求更多利润的保障。银行资本充足性测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常用的方法有最为直观的比率分析法以及综合诸多因素的综合分析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度包括数量充足与结构合理两个方面的内容。数量充足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资本结构的合理性指各种资本在资本总额中占有合理的比重,以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增强经营管理与进一步筹资的灵活性。资本结构还受银行经营情况变动的影响。贷款需求和存款供给是否充足会大大影响资本结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精选】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

2015中国商业银行各类必知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1.备付金比例=备付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标准:不得低于3%) 备付金包括:现金、业务周转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存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存放联社款项。 2.资产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25%) 流动性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资产;流动性负债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流动负债。 3.存贷比例=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年末不得高于80%) 4.对流动负债依存率=流动负债净额÷长期资产×100%;(标准:不得高于30%) 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资产。 5.中长期贷款比例=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120%)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中长期贷款;一年期以上存款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存款和长期储蓄存款。 6.拆借资金比例 ①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入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4%) ②拆(调)出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净拆(调)入资金比例=净拆(调)入资金余额÷流动负债×100%;(标准:不得高于4%) 拆(调)入资金包括: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调入调剂资金,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4%;拆(调)出资金包括: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调出调剂资金,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净拆(调)入资金是指拆(调)入资金与拆(调)出资金的差额。 7.贷款质量指标 ①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各项贷款×100%;(标准:不得高于15%) ②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8%) ③呆滞呆账贷款比例=(呆滞贷款余额+呆账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高于7%) ④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比例=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 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各类逾期贷款×10%+各类呆滞贷款×40%+各类呆账贷款)。⑤不良贷款预计损失抵补率=(呆账准备余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不良贷款预计损失额+呆账准备借方发生额)×100%。 8.呆账贷款抵补率=贷款呆账准备÷呆账贷款余额×100%;(标准:不得低于50%) 9.单户贷款比例 ①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一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标准:不得超过30%) ②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最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标准:不得超过1.5倍) 资本总额=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贷方余额)

我们商业银行资本现状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现状分析 根据《巴塞尔协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即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逐步转移到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上来,资本是否充足成为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大小的最基本的指标。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重资产轻资本,重扩张轻风险,使资本充足状况堪忧。本文拟以上市银行为例,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其资本不足的原因,并与国外先进银行进行比较,提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决策建议。 一、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现状分析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对银行管制的放松,银行风险开始凸显。许多银行提高负债比例,增加风险资产,以求获得更大的收益,与此相伴的是风险加大,破产增多。美国储蓄和信贷协会(S&L)危机就是一个例子。这也导致了《巴塞尔协议》的产生,《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至少为4%,其目的即通过强迫银行保持一个最低的资本水平,保持公平竞争,避免银行破产。 我国5家上市银行通过在股市上募集资金,在上市之初都超过了最低资本要求,但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后,资本充足率都呈现出下滑的趋势。其原因何在?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资本和加权平均风险资产的比率,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加权平均风险资产是具有不同风险权重的银行资产加权平均数。资本充足率降低的原因无非是银行资本相对于风险资产的减少。 (一)银行资产超常增长。 加权风险资产与银行资产有着正相关关系,当具有不同风险权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变时,总资产的增长率也就是加权风险资产的增长率。加入WTO后,我国开始新一轮的投资热潮,商业银行的贷款数量大幅上升。我国承诺2006年全面开放金融业,也促使商业银行加快跑马圈地,尽可能地扩大市场份额。 (二)盈利能力低下,核心资本供应不足。 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在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下,少数股权数量很少,核心资本的变动主要取决于股东权益的变动。股东权益增长可以通过发行普通股、增加留存收益来实现。由于发行新股程序复杂,资本成本较高且会损害老股东利益,一般情况下,上市银行主要靠留存收益的增加来实现权益资本的增加。我国5家上市银行的盈利能力较低,无论是资产收益率还是净资产收益率,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都存在巨大差距。盈利水平低下,使核心资本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资产所需要的资本要求。 (三)附属资本比例偏低。 作为银行的二级资本,附属资本也能在一定程度发挥吸收损失,抵御风险的作用,《巴塞尔协议》规定附属资本在银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可以达到50%;《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2号 颁布时间:2004-2-23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 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 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 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 之四。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 第十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包括: 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 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1.3本指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1.4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1.5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2.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1原则性要求 2.1.1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2.1.2商业银行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应准确识别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以下机构应作为商业银行持有多数股权和控制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A、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B、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C、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D、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时,应当考虑母银行和子公司持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母银行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有证据表明母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

201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

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资本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要求: 一是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资本办法》参考巴塞尔III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多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既体现了国际标准的新要求,又与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资本办法》根据国际的统一规则,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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