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试行)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

3.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

设项目。

3.4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5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3.6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 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8安全评价单元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需要,将建设项目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4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4.1 前期准备

4.2 安全评价

4.2.1 辨识危险、有害因素

4.2.2 划分评价单元

4.2.3 确定安全评价方法

4.2.4 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

4.2.5 分析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4.2.6 提出安全对策与建议

4.2.7 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论

4.3 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4.4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 前期准备

5.1 确定安全评价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对象和范围。

5.2 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在充分调查研究安全评价对象和范围相关情况后,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和数据。

6 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评价内容

6.1 建设项目概况

6.1.1 简述建设项目设计上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况。

6.1.2 简述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或者储存规模。

6.1.3 阐述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量,储存。

6.1.4 描述建设项目选择的工艺流程和选用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6.1.5 描述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6.1.6 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主要特种设备。

6.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搜集、整理建设项目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和危险类别及数据来源。

6.3 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搜集、整理建设项目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及信息来源。

6.4 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6.4.1 危险、有害因素

⒈运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科学方法,辨识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⒉分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6.4.2 危险、有害程度

6.4.2.1 评价单元的划分

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可以将建设项目外部安全条件、总平面布置、主要装置(设施)、公用工程划分为评价单元。

6.4.2.2 安全评价方法的确定

⒈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

⒉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法进行。

6.4.2.3 固有危险程度的分析

⒈定量分析建设项目中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状态和所在的作业场所(部位)及其状况(温度、压力)。

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总的和各个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程度。

⒊通过下列计算,定量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范围内和各个评价单元的固有危险程度:

⑴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相当于梯恩梯(TNT)的摩尔量;

⑵具有可燃性的化学品的质量及燃烧后放出的热量;

⑶具有毒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⑷具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浓度及质量。

6.4.2.4 风险程度的分析

根据已辨识的危险、有害因素,运用合适的安全评价方法,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各个安全评价单元以下几方面内容:

⒈建设项目出现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泄漏的可能性;

⒉出现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泄漏后具备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条件和需要的时间;

⒊出现具有毒性的化学品泄漏后扩散速率及达到人的接触最高限值的时间;

⒋出现爆炸、火灾、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

6.4.2.5 列举与建设项目同样或者同类生产技术、工艺、装置(设施)在生产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案例的后果和原因。

6.5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5.5.1 搜集、调查和整理建设项目的外部情况

6.5.1.1 根据5.4.2.4得出的爆炸、火灾、中毒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范围,搜集、调查和整理在此范围的建设项目周边24小时内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情况。

6.5.1.2 搜集、调查和整理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6.5.1.3 搜集、调查和整理建设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

⒈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⒊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⒋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⒌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⒍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6.5.2 分析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6.5.2.1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6.5.2.2 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影响。

6.5.2.3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影响。

6.6 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6.6.1 分析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6.6.2 分析拟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的匹配情况。

6.6.3 分析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7 安全对策与建议

根据上述安全评价的结果,从以下几方面提出采用(取)安全设施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⒈建设项目的选址;

⒉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⒊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

⒋建设项目中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

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设备。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内容

7.1 建设项目概况按照6.1要求进行描述。

7.2 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7.2.1 危险、有害因素按照6.4.1的要求进行辨识和分析。

7.2.2 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按照6.4.2.3的要求进行分析。

7.2.3 风险程度按照6.4.2.4的要求进行分析。

7.2.4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按照6.5的要求进行分析。

7.3 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7.3.1 调查、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情况。

7.3.2 调查、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在施工前后的检验、检测情况及有效性情况。

7.3.3 调查、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前的调试情况。

7.4 安全生产条件

7.4.1 评价单元按照6.4.2.1的要求划分。

7.4.2 安全评价方法的选择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为主,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为辅,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

7.4.3 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

7.4.3.1 调查、分析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情况

⒈列出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符合

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具体条款;

⒉列出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并对每个安全设施说明依据;

⒊列出未采取(用)设计的安全设施。

7.4.3.2 调查、分析下列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⒈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⒊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⒍其他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情况;

⒎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⒏安全生产的检查情况;

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⒑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7.4.3.3 技术、工艺

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的情况;

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控制系统及安全联锁系统等运行情况。

7.4.3.4 装置、设备和设施

⒈装置、设备和设施的运行情况;

⒉装置、设备和设施的检修、维护情况;

⒊装置、设备和设施的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6.4.3.5 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情况。

7.4.3.6 作业场所

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

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检修、维护情况;

⒊作业场所的法定职业危害监测、监控情况;

⒋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

7.4.3.7 事故及应急管理

⒈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情况;

⒉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人员的配备情况;

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情况;

⒋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情况;

⒌事故调查处理与吸取教训的工作情况。

7.4.3.8 其它方面

⒈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辅助(公用)工程的衔接情况;

⒉与周边社区、生活区的衔接情况。

7.5 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7.5.1 预测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7.5.2 按照5.4.2.5的要求列举事故案例。

7.6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分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

7.7 结论和建议

7.7.1 结论

根据上述安全评价结果、国内外同类装置(设施)的设计情况和国家现行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从以下几方面作出结论:

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⒋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后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7.7.2 建议

根据国、内外同类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持续改进的情况和企业管理模式和趋势,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发展趋势,从下列几方面提出建议:

⒈安全设施的更新与改进;

⒉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善与维护;

⒊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⒋安全生产投入;

⒌其它方面。

8 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8.1 评价机构应当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中各个方面的情况,与建设单位反复、充分交换意见。

8.2 评价机构与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中某些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应当如实说明建设单位的意见及其理由。

9 安全评价报告

9.1 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9.1.1 安全评价工作经过

包括建设安全评价和前期准备情况、对象及范围、工作经过和程序。

9.1.2 建设项目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组成及出资比例、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概况。

9.1.3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结果及依据说明

9.1.4 安全评价单元的划分结果及理由说明

9.1.5 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及理由说明

9.1.6 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的结果

包括固有危险程度和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结果。

9.1.7 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结果

包括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结果和事故案例的后果、原因。

9.1.8 安全对策与建议和结论

9.1.9 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的情况结果

9.2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9.2.1 平面布置图、流程简图、装置防爆区域划分图以及安全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9.2.2 选用的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9.2.3 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的过程

9.2.4 安全评价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

9.2.5 收集的文件、资料目录

9.2.6 法定检测、检验情况的汇总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9.3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9.3.1 结构

9.3.1.1 封面(参见附件1)

9.3.1.2 封二(参见附件2)

9.3.1.3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

9.3.1.4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9.3.1.5 目录

9.3.1.6 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9.3.1.7 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9.3.1.8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9.3.2 字号和字体

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的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附件的图表可选用复印件,附件的标题和项目标题分别采用3号和4号黑体字,内容的文字和表格表述采用的字体同“主要内容”。

9.3.3 纸张、排版

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纵向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9.3.4 印刷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9.3.5 封装

安全评价报告正式文本装订后,用评价机构的公章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附件1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项目单位:

建设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人:

建设项目单位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审核定稿人:

评价负责人:

评价机构联系电话:

(安全评价机构公章)

年月日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细则实用版

YF-ED-J197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细则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细则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原则、程序、内容、方法、评价报告格式以及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不含放射性危害因素)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AQ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 AQ8002-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 GBZ /T 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戎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本条规定执行 2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3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 相应的资质。 轻微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试行)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 3.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琼安法(2008)38 发布日期:2008-3-6 执行日期:2008-3-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安全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

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实施细则 (AQ1095-2014) 前言 煤炭开采业是我国的高危行业。为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行为,有效发挥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专篇编制、建设及生产过程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内蒙安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正诚矿山安全科技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管理规则、工作程序与内容、评价报告编制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矿井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8001-2007 安全评价通则 AQ8002-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在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及相关基础资料,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程度,评价项目建设方案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4 管理规则 4.1资质与资格要求 4.1.1 煤矿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煤炭开采类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 4.1.2设计或者新增生产能力在1.2Mt/a及以上的井工煤矿和4.0Mt/a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工作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其它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工作由具有甲级资质或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 4.2委托与责任 4.2.1建设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业务。 4.2.2建设单位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2.3建设单位应为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有效实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预评价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2.4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独立地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并对所做出的安全预评价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2.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正常业务,不得指定建设单位接受特定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工作。 4.2.6评价单位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4.2.7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安全专篇审查必备基础材料。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安全预评价,做出科学、公正、客观的安全预评价结论,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 5 安全预评价工作程序与内容

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四条依法必须实施的安全评价包括: (一)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1、国家建设项目划分标准规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和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和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7、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价的矿山建设项目; 8、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领定点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资格进行的安全评价; (五)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两年一次的安全评价;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第五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能通过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评价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不能投入建设、生产和经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最新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整版)

目录 目录 (1) 编制说明 (5) 第一章评价依据及范围 (7) 1.1 评价依据 (7) 1.1.1 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或规范 (7) 1.1.2 评价依据的相关设计文件 (11) 1.1.3 评价依据的其他文件 (11) 1.2评价范围 (11) 第二章建设项目简介 (12) 2.1 项目概况 (12) 2.1.1 建设单位概况 (12) 2.2.2 项目背景 (13) 2.2.3 项目建设地点 (13) 2.2 项目建设方案 (14) 2.2.1 建筑物及构筑物设计 (14) 2.2.2 公共服务设施及附属工程设计 (15) 2.3 项目工程自然条件 (22) 2.3.1 地形地貌条件 (22) 2.3.2 工程地质条件 (23) 2.3.3 水文、气象条件 (23)

第三章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25) 3.1 工程选址及总平面布置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25) 3.1.1 自然条件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25) 3.1.2 周边环境状况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26) 3.2 项目施工过程中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27) 3.2.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7) 3.2.2 高处坠落 (28) 3.2.3 物体打击 (29) 3.2.4 机械伤害 (29) 3.2.5 触电 (30) 3.2.6 坍塌 (31) 3.2.7 火灾 (32) 3.2.8 车辆伤害 (32) 3.2.9 职业危害 (32) 3.3 生物示范中心功能运行过程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33) 3.3.1 生物示范中心安全管理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33) 3.3.2 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器材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33) 3.3.3 公共安全卫生设施及设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36) 3.3.4 实验室危险物品使用与保管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38) 3.3.5 污染物排放 (38) 3.3.6 公共突发安全事故 (39) 第四章评价单元划分与评价方法选择 (4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试行) 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 3.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

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4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5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3.6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 作业场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收文件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四)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八)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

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

附件2: 编号: 二OO 年度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 (基础施工阶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报监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填表说明

1、此表在建设工程基础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填写后,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评定,并将评价情况报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备案。[ 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 2、“安全管理”重点评价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交底等;“文明施工”重点评价现场围墙、大门、生活设施、现场食宿及办公、材料堆放、安全标志、现场防火等。[ 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 ] 3、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均采用JGJ59-99 标准,并作为附件备查。检查评分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按JGJ59-99 评分方法进行换算;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 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 ] 4 、监理单位在做出评价结论时,除评定等级外,还应对本阶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概括性评述,指出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 ] 5、如有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可在监理单位栏中填写有关内容。 6、此表一式四份,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部门)各一份。[ 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供参考! ]

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

2021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 评价细则

2021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一、必要性 为配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编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涉及面较广,特别是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危险性较大,为了实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运营,需要对该类企业进行规范,因此,制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十分重要,不仅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序安全评价工作,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 为推动和规范我国安全评价的发展,各项安全评价标准需要编制。明确评价机构的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可有效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水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提高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有了相关评价标准,安全评价工作会逐步标准化、规范化。编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是我

安全评价项目招标实施办法(新版)

安全评价项目招标实施办法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97

安全评价项目招标实施办法(新版)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市场,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评价机构的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评价项目,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进行的安全预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项目,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需要的安全标准化和安全咨询服务事项。 第四条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负责安全评价项目招标组织管理工作。学会设安全评价招标办公室,每周五在市安监局网站公布安全评价项目名单,每周二组织招标活动。特殊情况随时组织招标。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参加本市安全评价项目招标活动,可申请

加入淄博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成为学会会员,遵守学会章程,接受学会自律规范。 第六条参与投标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安全评价项目需非学会会员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报淄博市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同意。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参加投标前须向招标办公室交纳5万元履约及质量保证金,未中标及不再参与投标活动时退还。 第八条招标由学会安全评价招标办公室主持。招标采取安全评价机构当场填报《安全评价项目投标书》的办法。投标最低金额为中标人。如投标金额明显偏低,视为恶意竞争,作废标处理,次低价为中标人。 生产经营单位如对中标人提出异议且理由充分,经招标办公室研究同意,应选择投标次低价,如对次低价评价机构仍有异议,第三低价的投标机构为最终中标人。 参加投标的安全评价机构须对招标活动签署意见,确认招标结果,不签者视为放弃权利。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千呼万唤之下,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应急管理部1号令,公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解读:资质认可工作由原来的应急管理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简政放权的思路在贯彻。应急管理部未来将重点放在制度设立及标准制定上,更好的为行业发展打造宏观基础;由省级职能部门局负责资质发放,则更有利于当地省份因地制宜,贯彻该制度落地。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

哪些项目需要做“安全评价”——汝此安全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就是“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给出了定义 3、1 安全评价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与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评价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3、2 安全预评价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3、3 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与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与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3、4 安全现状评价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就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进行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设施、设备、装置、贮存、运输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安全评价。) 下面来进行分析: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与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标红字项目就是必须做安全评价的。 那还有什么项目也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呢? 总局令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其中

项目验收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细则 (试行) 1 安全评价工作经过 1.1前期准备 1.2评价对象、范围 1.3评价工作经过和程序 2 建设项目概况 2.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简述) 2.2建设项目概况 2.2.1项目基本情况(简述,并按表式汇总)。 2.2.2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水平对比(包括是否属于国务院安委

办…2008?2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危险工艺)。 2.2.4主要原辅材料和品种(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副产品,下同)名称、数量,储存(须注明储存量和储存方式)。 2.2.5工艺流程、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布局(简述)、及其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须列方框关系图)。 2.2.6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负荷)、介质(或物料)来源(列表)。 2.2.7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列表)。 2.2.8主要特种设备(列表)。 2.2.9 主要建、构筑物名称、结构形式、火险类别、耐火等级、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列表)。 2.2.10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 3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结果及依据说明 3.1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须列出危规号,并明确是否为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理化性能指标、危险性和危险类别及 3.2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 3.3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包括触电、高坠、粉尘、噪声、辐射及其他)。 3.4重大危险源辩识结果(依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4 安全评价单元划分结果及理由说明

应急管理部2019年令第1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表(监理用表)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达标(第二阶段)评价表 说明:1、本表为主体结构工程形象进度至二层时;基础、单层建筑、构筑物至±3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总量的15%时(自评分后)申报,并附评分表。 2、“施工单位申报意见”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后,填写达标申报意见,意见应明确为合格、优良等级、 不合格不得申报。该表由监理公司报安监站备案,安监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

说明:1、结构施工评价是指房屋建筑封顶;10层以上每完成10层分别评价一次;市政基础施工每3个月评价一次。到此阶段项目部(自评分后)应及时申报安全评价,并附评分表。

说明:1、工程项目进入外装饰阶段需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即多层在外装修层高1/2时,高层在2/3时进行评价,到此阶段项目部(自评分后)应及时申报安全评价,并附评分表。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第一阶段)安全评价检查表

说明 一、本表在工程项目办理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手续后,基础工程浇砼前,由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项目部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自查、填表,项目经理,公司领导签署自评意见后,监理公司现场检查,并评定等级,再由监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签署意见,该成绩为安全评价第一阶段成绩。该表由监理公司报安监站备案,安监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 二、等级评定,表内10个单项,每个单项按标准做好,则在合格栏内打“√”,不合格,则在不合格栏内打“√”,单项内有一子项不合格,该单项不合格,10个单项有3项不合格,总评价为不合格。 三、10项安全生产条件准备的有关要求: 1、工地周围按规定标准围蔽,有封闭式大门,门头书写企业或工程名称。 2、按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和三相五线制要求配电,线路架设规范,使用标准电箱,外电防护已做好。 3、按标准搭设临时办公室、宿舍,并硬地化。 4、按规定设置洗车槽,按标准搭设临时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并硬地化。 5、工地进出口、道路,材料堆放场加工场按规定硬地化。 6、主要道路硬地化,其标准是C15砼。 7、五牌一图齐全,挂放位置适当,要有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应悬挂的已悬挂好。 8、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档案,各种内业管理资料本(表格)已准备齐全。 9、机械设备,机具安全性能完好,应检测的已检测,安全可靠,有完善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上岗证齐全。 10、按规定配备好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网等)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消防方案,配备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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