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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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1

美丽乡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浙江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浙委人〔201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8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农民素质水平等方面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省委、省政府政策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省级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加强绩效考评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评估等工作。

省农办负责研究制定美丽乡村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专项资金的有关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预算执行,建立省级项目数据库,制订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

(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建设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五)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精品村、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省级农家乐特色点、精品点,四、五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

(六)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

(七)淳安等26县和婺城区、黄岩区、兰溪市(以下简称“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员。

(八)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

(九)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第七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户厕改造等各类污水接入、截污管网建设、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建设、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

(二)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微生物发酵、生物堆肥设备设施购置和安装等。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古建筑修复、村内古道修复与改造等。

(四)农家乐游客服务中心建设、改造、装修,服务和接待设施设备购置安装、农耕文化展示、小型景观建设、标志标识制作、宣传推介、规划编制、营销平台建设等。

(五)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的学费补助。

(六)29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样本户记账补贴、记账辅导员和调查员补贴、人员培训、调查数据整理分析和必要的相关设备购置等。

(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等

建设档案规范化收集、保存和检查管理经费补助。

(九)省级农民培训通用教材编印、信息化建设、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等经费

补助。

(十)其他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规定须纳入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内容。

第八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资金分配因素包括任务因素、补助标准(比例)、进度因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和绩效系数等。资金分配公式为:

第九条任务因素:

任务因素包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等。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测算总投资按照《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调查的通知》(浙农办〔2013〕38号)调查确定的治理任务基数和综合测算单价确定。综合测算单价为,采用村域自建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的户均5000元,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户均4000元。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数,由省农办根据各地村庄环境整治建设现状、历史文化村落保有数量和项目前期准备等情况,分解到有关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建设计划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数的确定:各县市每年9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计划,由各市农办审核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农办。省农办根据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年度工作目标,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各项计划数。

(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根据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计算确定。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综合计分方法为每个省级农家乐集聚村(原特色村)、点分别得10分、2.5分,四、五星级经营户分别得0.5分、1.5分,四、五星级经营点分别得2分、4分,精品项目村、点分别得20分、10分,特色乡镇、精品示范区分别得25分、60分,重点县市得120分(重点县市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五)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为按照中央要求确定的开展农村经济社会长期跟踪典型调查的村。

第十条补助标准(比例):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以县市为单位,补助比例结合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省财政对两类六档市县分别按照项目测算总投资的40%、36%、32%、24%、16%

和8%给予补助。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省补助标准:对一类、二类县市的历史文化村落

保护利用重点村,分别平均每村补助700万元、500万元。

(三)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省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村补助30万元。

(四)“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实行分级分类分档差别补助标准:

1.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人均补助1000元,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人均补助600元。

2.市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中级培训人均补助2000元,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出境培训人均补助5000元。

3.省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短期班(5天、40学时)人均补助2000元,提升班(8天、64学时)人均补助3000元,研修班(15天、120学时)人均补助5000元。

(五)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标准按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计算确定,每分补助额度=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市县资金总额度×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各县(市、区)提升发展任务综合得分合计数。

用于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的资金权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专项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六)29县参加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补助标准参照高职高专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七)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省补助标准为每个固定观察点4万元。

第十一条进度因素: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竞争性分配评审结果,对按得分排序前38个县市,2014-2016年分别下达50%、20%、30%的补助资金;对其他36个县市,2014-2017年分别下达20%、30%、20%、30%的补助资金。

(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任务下达时拨付7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补助资金。

(三)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第一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70%的补助资金;第三年“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年度工作检查后,因素法下达剩余30%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系数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确定。

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奖补和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一类县市为1,二类县市为0.8。

对县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初级培训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助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系数,采用两类六档系数。

第十三条绩效系数:

每年1月底前,省农办组织开展“深化千万工程、建设美丽乡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上年度工作检查,根据检查评价等次,确定各县

市绩效系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应的绩效系数分别为1、0.9、0.8、0。

绩效系数在分配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补助资金时采用。

第十四条对经县级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并通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省级检查验收且超计划(浙委办发〔2014〕2号文件明确的任务数)完成的县市,可作为绩效因素,在分配相关专项整合资金时予以考虑。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省农办及时组织做好有关分配因素基础数据统计、汇总、审核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有关分配因素,绩效因素待年度检查结束后及时提供。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按规定提前下达部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办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

省农办下达年度美丽乡村建设任务,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升发展和“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县市可在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内统筹安排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除省级委托事项外,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依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美丽乡村建设相关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见附件)。县市应按照政策类别,研究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公益类政策资金,省级因素法切块下达后,县市应围绕省定政策目标,结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明确补助机制,集中财力办大事。

对准公益类政策资金,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列出清单和时间表,争取早日到位。

对竞争类政策资金,要积极推行竞争性立项,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加大基金制、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贴等方式运用,防止出现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

第十八条县市要有效安排使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

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十九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市、县各级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数据库,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一般村数据库,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数据库和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数据库。省级数据库逐步与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对

接。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按省重点项目进行管理。根据经由省农办(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的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

用重点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建设项目表,省农办下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试点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一般村和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建设实行省级资金因素法切块下达,县级自主立项。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后60日内,各县市将省下达的资金和美丽乡村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抄送省农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农办。各类农民培训信息及时录入“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美丽乡村建设省级项目经费,按照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由省农办会同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经审核后纳入省级部门预算。

省级组织实施的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高级培训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方式,具体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农办要及时将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农民信箱公开。

第二十四条县市按规定需报省备案的项目,在上报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县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农民信箱以及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省对县市美丽乡村建设年度工作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省级农家乐创建项目和农村实用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检查结果与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挂钩。检查办法由省农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办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要建立健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省农办会同省财政厅每年选择若干个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并通报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省级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违规违纪使用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县,取消下一年度全省财政支农工作绩效考核优良评选资格。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省财政

厅、省农办。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浙江省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1〕59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0〕7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0〕48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乡**村美丽乡村建设 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为巩固我乡**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成果,确保运行常态化,发挥示范效应和经营效益,结合乡**村实际,特制定《**乡**村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的管理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围绕“生态宜居、文明和谐”的要求,以促进环卫长效保洁、设施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优良和乡风文明和谐为工作重心,通过建立常态化机制,实现把**村打造成为和谐美丽示范村的目标。 二、内容及标准 (一)设施管护 1、垃圾收集点、垃圾桶无破损、环卫车辆能正常运行。 2、保持公厕墙体完整,水流通畅,干净卫生,并全年开放使用。 3、室外活动场地配套设施破损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使用。 4、路灯做好日常检修工作,确保设施完好,使用正常。 5、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损坏及时维修。

6、保持村庄道路路况良好,路面整洁,排水通畅。 7、保持文化墙完好,内容及时进行更新。 8、确保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安全,正常使用。 (二)绿化养护 1、保持绿化品种科学合理。 2、做好中耕除草,修剪整枝,对坏死绿化及时补栽,保持绿化整齐美观。 3、做好治虫防病,浇水施肥,确保绿化长势良好。 (三)环境保护 1、村庄内无杂草、无污物、无垃圾,居民庭院、室内保持干净。 2、村庄内无乱搭乱建、私拉乱接等现象,各种杂物堆放整齐。 3、家畜、家禽集中圈养, 三、管护方式 (一)群众自管 充分发挥村民小组等群众自发性组织的自治自管作用,以“门前三包”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划分公共卫生责任区和设施设备管护责任点,树立管护责任标牌,做到户户有责、人人参与、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促进、和谐管护。 (二)专人管护

村级财务的管理办法

村级财务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包括行政村和居委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级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村账乡代理”,由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统一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开设核算基本户。村级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六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村设置账套,进行分类核算。各村设置报账员一名,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由村支两委除负责人外的其他成员兼任,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据的归集和报账。

第七条: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核算范围。村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等专项收入,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主要包括: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离任村老干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村干和村老干职数及补贴补助标准由县组织部门核定;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通讯、差旅费、党报党刊征订等方面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取得村级收入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据,转账收入直接进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现金收入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必须缴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严禁坐支。收据由报账员从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登记领取,定期核销。 第十条:村级经费支出的报账审批程序为:原始凭证 经手人签字→500元以内由村财务主管干部审签(500元以上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签)→报账员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中心主管会计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中心主任复核、审签→中心录入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中心记账会计记账。 第十一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村级大小和经济状况核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村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

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湖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 农综改资金)管理,推动中央、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 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省统一领导和部署,具 体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开展,支出责任主要在市州、县市区,省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 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综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一事一议公益性 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以及中央和省需要推动落实的农村改革发展事项。不得用于人员

工资、楼堂馆所建设等与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奖补资金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农综改资金,其分配、使用和管理执行《湖南省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农综改资金应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可采用以 奖代补、民办公助、贷款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农综改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主 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付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八条省财政按照农村人口、乡村个数、国土面积、财 政困难程度、重点改革任务、考评结果等因素分配农综改资金,原则上,省级资金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下达,中央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下达。 中央和省里有明确试点任务要求的,如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扶持村级

XX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XX村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做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确保村集体经济中扶贫资金、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资金等各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建立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接受XX帮扶的时期内,村集体资金管理参照2010年2月1日签订的《关于XX村扶贫资金管理的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所有村集体资金的任何支取必须有村集体“封开县XX镇XX经济联合社公章”、个人印鉴确认才能支取,个人印鉴包括XX驻村干部的银行印鉴和乙方XX村支书的银行印鉴。 三、财务收入管理。 1、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2、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四、财务开支审批

1、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2、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委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民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村民及XX镇人民政府监督。 五、财务预决算 1、每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2、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六、资金管理岗位管理。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七、财务公开 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每季度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还应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

村级财务制度村财务管理细则

光山村财务管理细则 根据《平阳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财务管理细则。 一、货币资金管理 1、严格实行账、款、印鉴分开管理。货币资金、空白支票、《统一收据》由村报账员专人负责管理,印鉴分别由代理会计、村财务主管、村报账员保管。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3、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 4、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 5、村集体一切经济收入要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统一收据》统一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填制,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等行为。 二、财务审批制度 1、村级财务实行村财务主管“一支笔”限额审批。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要注明经手人、证明人、用途说明。 2、审批权限。未通过预算方案的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主管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至20000元,须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并做好会议记录,由财务主管审批;非生产性支出在20000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有书面决议,由村财务主管审批。 3、村干部报酬、误工、出差补贴等标准有发生变化,须经村两委研究提出,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上报代理中心备案。 干部报酬:书记:500元/年;村长:500元/年;报帐员:500元/年;村计生员:460元/年。 三、报账 村账委托乡(镇)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票据由村报账员按季向代理机构结报,一年至少结报4次。做好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登记。 四、民主监督 1、理财监督小组,应在报账期限前审核原始凭证,对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原始凭证要签章,不得无故拒签章;对有疑问的原始凭证,可以要求村两委作出解释;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提出书面意见,有权向乡(镇)或县农业、纪检、组织部门反映;对不履行职责的监督员,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2、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村集体财产租赁和处置、集体举债、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3、理财监督小组、村财会人员不定期对实物资产、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五、财务公开 一年公开3次。公开时间分别为下个月10日。年底古历12月29日公布全年的收支、债权债务、资产清查、账账与账实核对情况。设定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内容上,做到撤并村方案、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逐项逐笔明细公开,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逐项公开。财务收支以电算化自动生成财务公开表为准。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粮食直补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 本细则经2008年6月10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至2008年6月15日起开始执行。

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2〕92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14〕16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简称市补助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实行市、区、镇(街)、村各出一点的方式筹集,以市、区投入为主。各区政府应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制定中长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整体部署,分年度实施,分年度申请验收。对某一行政村的美丽乡

村建设,采取整体规划、分年度建设、持续提升、逐步成型的方式进行有序建设。 第四条全市美丽乡村建设每年按35条行政村的创建目标进行验收。 第五条市补助资金为市财政专项资金,每年总金额为22000万元,分基础性补助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由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基础性补助资金不指定用于本年度正在创建的行政村,奖励性补助资金不指定用于已验收通过的村。 第六条基础性补助资金每年9000万元,补助给白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等5个区美丽乡村建设,其中白云4条、花都6条、番禺6条、增城8条、从化6条,共30条,按每条行政村30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萝岗、南沙每年分别按1条、4条行政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由所在区财政体制扶持建设。 第七条奖励性补助资金每年13000万元,用于通过美丽乡村验收的区进行奖励性质的补助。每年第三季度,市美丽乡村办组织全市的美丽乡村进行验收,各区按增加2条村(萝岗区1条)申报验收的村庄,即白云6条、花都8条、番禺8条、南沙6条、萝岗2条、增城10条、从化8条,

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xx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 (一)增加xx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 (二)xx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 (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 (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 第三条 xx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 (一)xx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 (二)xx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三)xx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xx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三)对于xx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 (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需召开

村级财务制度-XXX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加快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确保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财农字[1996〕50号)等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达到“财务收支透明化、票据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全程化”。 第三条村级财务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会人员 第四条村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不得任本村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学习,能胜任业务工作。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会计、出纳。如确需变动的,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农经站考核同意,再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注: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替代,下同)讨论通过,镇政府批准,报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村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立即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镇乡农经站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村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主要负责人、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镇农经站派员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八条村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和重要项目报告 第九条要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福安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福安市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和标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57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年度省级美丽乡村验收评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列入福建省“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和市本级财政补助名单的美丽乡村建设计划的村庄。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应优先用于村庄裸房整治、环境整治、农村厕所新建改造等三类项目,还可用于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农村污水治理、垃圾治理、村庄绿化、路灯亮化、三线整理、河道整治、文体设施建设、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和古建筑修复等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以及年度美丽乡村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的内容。 第四条美丽乡村“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乡镇(街道)、村两级自筹资金; (四)其他渠道资金。 第五条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乡镇(街道)依照年度美丽乡村验收考评标准内容负责编制美丽乡村建设整治设计,提出美丽乡村建设计划,牵头做好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指导各村实施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财务监督管理和会计核算工

作。 第二章 美丽乡村的申报及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推荐申报村庄,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推荐村的村庄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级部门公布,明确年度创建村庄。 第七条 美丽乡村创建村申报条件:美丽乡村应选择村两委班子团结、战斗力强,村民创建热情高;结合“精准扶贫”工作,优先考虑贫困村和少数民族村、城市进出口干道两侧、公路铁路沿线、旅游区周边,具有人文特色、产业特色或者自然景观特色的村庄。 第八条 实施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实施项目申报。根据美丽乡村村庄整治设计规划,建设年度计划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各创建村的实施项目建设方案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所属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报送材料包括:经所属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的申请报告、《福安市美丽乡村项目申报表》等材料一式二份。 (二)实施项目审核。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对各创建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实施项目建设投资额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美丽乡村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进行全程跟踪。所属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监督,村集体要承担起业主责任,按规定抓好项目实施。 (一)实施项目设计 1、主要参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安全、结构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符合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并体现地方特色,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2、建设项目若有调整,应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市住建局指导并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实施。

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乡镇)

广饶经济开发区乐安街道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充分保证村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县村级组织工作服务 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是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提 高村级组织为民服务能力,增强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由各级财 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省市县及区财政下达用于保障村级 组织正常运转和服务的补助资金等。 第四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每年每村平 均 10 万元,由县及以上财政、区财政按照6∶ 4 的比例落实。 第五条区财政于每年将承担的资金全额划拨到经管站。经管站 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至各村账户。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分配方式:资金分配不做“一刀切”,根据各村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及为民服务 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倾斜,加大补助资金,确保分配合理。一是每村 平均 5 万元;二是每村 2 万元乘以上年度村级工作考核分系数;三 是按照村上年度实际实有人口数人均30 元的标准核定;四是设立专项资金 100 万元,根据各村年度为民服务工作投入情况予以补助,

上述四项村均 10 万元。鼓励村党组织利用经费开展便民服务活动,经费年度若有结余,可结转下 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主要包括运转经费、服务经费两 部分。原则上,各村运转经费使用控制在所拨付总额的40%以内。 第八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中的运转经费 , 主要指用于办公用品费、水电暖费、报刊征订费(党报党刊)、会议活动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该项支出必须实行按月报账且单据规范。 第九条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中的服务经费 , 重点用于加强党组织建设、开展为民服务活动,在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 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区统一审核把关,须经以下程序: 1、提出动议。村党组织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 了解群众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经费使用动议。 2、确定项目。村党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对服务经费使 用项目进行民主决策, 村党组织填写村级组织工作服务经费使用审 批表 ?,报区审批。 3、项目实施。村党组织牵头,组织力量抓好项目实施。区对项 目实施进行监督,确保质量和进度。 4、支出报销。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实地核查,相关 票据经党 (工 )委组织委员签字后,按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支出报销手 续。

《财务制度》XX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doc 6)

XX市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民主和谐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现就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财务管理,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农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历史任务,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权益,在实践中推进农村各方面制度的创新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管理行为,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近年来,我市通过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电算化、财务公开等工作,在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监督机制不健全,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等现象仍有发生,离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有利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进一步转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开展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理顺农村财务运行体系为基础,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为重点,以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全面推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发展、农民满意、社会和谐。

xx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xx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1)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月电话费为60元/月。村副级干部电话费每人每月电话费为50元/月,但一人兼任多职的不得重复发放,不得另报手机话费和固定电话座机话费。 (2)出市办理公事的车费据实报销,根据工作需要,但报销生活费、补助及住宿费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报销。 (3)到市、区、乡开会办事车费按规定报销:村支部书记、村主任:800元/年,村两委副职干部600元/年。 (4)村级年度目标管理奖:村干部要按年初分工完成任务而定,人平不得超过1000元/年,不得按职别分摊。

(5)有重要项目工作的村,上级拨来的工作经费,严禁平分,应按村干部平时协调误工或者加班得出工时,取得加班费和误工费,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经蹲点领导批准才能发放。 (6)以上述各项补助要在确保当年村干部工资发放及村内资金正常运转、不增加新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否则一律不得发放。 8、市、区、乡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重金礼品,干部下村督查工作时,一定要到农户家或者村干部家就工作餐,一律不得报烟酒和进餐厅茶楼高消费。 11、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 * 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财政办法】易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易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易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乡建〔2016〕1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冀财库〔2015〕65号)和《中共易县县委办公室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两改一清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易办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上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以及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美丽乡村建设的12个专项行动。(一)实施民居改造专项行动;(二)实施安全饮水专项行动;(三)实施污水治理专项行动;(四)实施街道硬化专项行动;(五)实施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专项行动;(六)实施清洁能源利用专项行动;(七)实施“两改一清一拆”和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八)实施村庄绿化专项行动;(九)实施特色富民产业专项行动;(十)实施电子商务网点建设专项行动;(十一)实施乡村文化建设专项行动;(十二)实施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行动。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安排 第四条县农工委(美丽办)是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全县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列入县农工委部门预算,并根据美丽乡村

建设任务分配和支付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全县美丽乡村建设和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统筹各项资金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和扶贫项目。 第三章部门职责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县农工委(美丽办)负责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筛选、确定、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手续的归集、审核、报批等工作,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农工委(美丽办)进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按规定程序及时批复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八条按照《中共易县县委办公室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农村开展“两改一清一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农工委(美丽办)为“两改一清一拆”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为实施主体,负责本乡镇范围内“两改一清一拆”项目的实施和资金支付;国土、住建、林业、房管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两改一清一拆”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采伐林木等进行评估作价,出具手续。 第九条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美丽乡村项目(包括:“两改一清一拆”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出具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县美丽乡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一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

镇财政资金、村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镇财政资金、村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各党(总)支部、各站所: 为更好地服务于三工镇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严把资金使用关,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严格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财经领导小组 组长:赵辉 副组长:高兵 成员:刘金海方向海何文赵文朝 马红军马建成周东红严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高兵 副主任:马建成(财政资金)周东红(村级资金) 成员:李建国盛镜霏徐新生各村会计 ( 。 的收支情况。 (三)资金界定审批权限 1、各村在资金的使用上首先由村委会提出用款计划,村民理财小组进行讨论,村主任审核,包村领导进行审批。用款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理财小组签字盖章,包村领导审批;用款在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以书面形式报告财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经理财小组签字盖章,村委会、包村领导审核后,镇主要领导审批。农经站、审计站要严格把关,每一笔支出除按权限审批外,必须有村民理财小组的审核意见和包村领导的审批意见。 2、政府机关开支由主管领导按拨付到账面资金额严格把关,计划开支,并随时向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支出情况。 3、政府机关工作经费以外的其他建设性资金的支出实行报告制度。先报告后审批,分管领导确认签字。5000元以下由镇长负责把关审批,严格执行用款申请单制度,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通过会议研究决定由财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转移支付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按照村民理财小组进行讨论,村主任、包村领导审核,政府主要领导按权限审批。 二、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组长:高兵 副组长:刘金海马红军 成员:方向海何文赵文朝谢婷袁小峰贺钧 马建成周东红严英 (一)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 1、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财政所) 主任:刘金海 副主任:马建成(镇级)周东红(村级) 成员:马莹徐新生盛镜霏张照英赵艳 马超林严英李明曹文菊 采购办工作职责 (1)依据《昌吉市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和《昌吉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下面是整理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参考。 一、现金存款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资金代管制度,村级集体资金一律由镇经管站代为管理,存入指定银行或信用社,分村单列帐户核算。 (2)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村报帐员负责备用金的管理,现金存款的核实和对帐,镇经管站负责与村办理现金收付及转账业务,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现金。其他人员经手收入现金时,原则上应在3天之内及时交账,最迟不得跨月份结算,不准白条抵库。 (3)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必须填制县经管站、财政局指定使用的统一收款收据,并及时将现金转存银行。不准坐支,不得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4)严格审批手续,对未经审批人审批等手续不完备的开支,村报帐员不准付款,对不合理开支,村报账员有权拒绝付款和入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5)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5000元,不准白条抵库。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的,必须经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借款,办完公务后,原则上应在3日内及时交账,最迟不得跨月结算。 (6)村报账员应当逐日对账,并认真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

月结,帐款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要及时登记并查明原因,分别作出处理,查不出原因的长款,应作为收入账,查不出原因的短款,由当事人限期赔偿。 二、财产管理制度 (1)财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计价,纳入账内核算,并将每件财产的规格、型号、原值、折旧、购进日期、编号记入分类明细账的固定资产登记簿。 (2)财产必须确定专人保管、使用,明确责任。 (3)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计提折旧,所提折旧费必须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赔偿。 (4)每年必须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账实相符。如有出入,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属于盘盈的,要作价入账,属于自然损坏的,要造出清册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冲销固定资产帐目,属于人为占用要及时追回,追回有困难的,要照价赔偿,闲置的固定资产,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可合理估价予以变卖。 三、预决算制度 (1)年初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制定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计划,不得制定赤字预算,更不得举债运行。 (2)一事一议资金,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等收入预算,村组干部工资、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报刊杂志

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市对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展,根据《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市级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区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保障的责任主体。按照“市财政补助,区财政主导,分区包干”的办法进行资金筹集。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各区财政统筹解决建设资金,包干完成辖区内美丽乡村建设任务。 第四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每年安排25500万元,对51条市级美丽乡村建设进行补助,由各区统筹用于辖区内市级美丽乡村建设。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为基

础性补助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 基础性补助资金20400万元,按每村400万元标准补助给区,主要对白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等区的市级美丽乡村实施基础性补助;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区20条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由所在区全额负担。 奖励性补助资金5100万元,主要对上年度建设任务已通过市美丽乡村建设办公室组织验收的区进行奖励。每年年初,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采取差额验收的办法,组织对全市上一年度美丽乡村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不通过验收的区不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由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呈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验收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补助各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穗财预〔2014〕168号)有关规定管理。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下达本年度建设任务后,市财政部门下达各区当年的基础性补助资金;市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组织对各区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报市美丽乡村和幸福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奖励方案和对各区的奖励性补助资金额度后,市财政部门依此下达本年度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六条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 集体和农民的利益,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包括行政村和居委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应建立 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村级财务管理 第五条:村级财务收支实行“村账乡代理”,由乡镇 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统一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开设核算基本户。村级经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会计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六条: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村设置账套,进行分类 核算。各村设置报账员一名,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由村支两委除负责人外的其他成员兼任,负责备用金的管理、收支票据的归集和报账。 第七条:所有村级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核算范围。村 级集体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统一经营收入,土地、企业等发包及租金收入,土地补偿费,扶贫、救济等专项收入,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及借、贷款等,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村级支出主要包括:在职村干部误工补贴, 离任村老干生活困难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支出。村干和村 老干职数及补贴补助标准由县组织部门核定;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通讯、差旅费、党报党刊征订等方面的公务支出。 第九条:取得村级收入时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 的收据,转账收入直接进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 现金收入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必须缴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严禁坐支。收据由报账员从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登记领取,定期核销。

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村村级财务管理制 度

南中村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能够适当增加。但增加原则是:村干部年度工资人平不得突破12100元,确保转移支付不得挪作其它开支。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市、区、镇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它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经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它开支。 10、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重金礼品,干部下村督查工作时,一定要到农户家或者村干部家就工作餐,一律不得报烟酒和进餐厅茶楼高消费。 11、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她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经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村主任审批; (2)501元至元(含元)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3) 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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