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规范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特制定

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资产减值特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3条公司投资管理部和财务部应对投资、控股、参股公司在期末终了调查了解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并编制书面报告提交财务总监。

第4条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和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应提供具体核销依据。

第5条财务总监根据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提取原则和方法,确定各项资产是否需要提取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减

值50万元以上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单项计提减值50万元以下的,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6条减值准备提取的原则和方法

1.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期末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计价,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公司长期债权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计价,其差额计提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2.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损失根据其账面价值与按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确定。

3.对于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第7条本办法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8条本办法的配套办法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9条本办法自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 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 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

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 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 清偿的应收账款; 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其中: ⑴撤销:有债务人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及工商局的公告。 ⑵破产:有法院破产宣告文书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通知申报债权的通知书。 ⑶资不抵债:取得债务人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表明已资不抵债。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水务投资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 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 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集团公司依法对各级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 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 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 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其补充规定和《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 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股份公司相关制度及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 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在期末或年度终了按有关规定合理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包括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如控股 子公司因管理或经营业务的需要~制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应上报股份公司经营管理部和资产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第五条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

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减记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 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 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 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 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坏账的确认标准:(一)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第七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及计提比例。 坏账的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对于其他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账龄分析法 账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其它应收款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 0 0 1-2年(含2年) 10 10 2-3年(含3年) 30 30

资产减值准备与核销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管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各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

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 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公司统一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 第^一条公司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 (一)与公司本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不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应按其不可 收回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三)对与本企业兴办的尚未建立产权关系但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应在逐一分析债务方所处行业、财务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及作用 1.预期信用损失:对于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 如存在客户无法按时支付或违约的风险,企业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以应对 可能的信用损失。 2.存货价值下降:如果企业持有的存货价值出现下降,如过期、变质 或市场需求下降等情况,企业应当及时计提减值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对于企业持有的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 的股权,如出现价值下降的情况,企业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原则和方法 1.准则原则: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减值风险发生时 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减值风险是指资产可能存在的价值下降风险,具体 可根据市场价值、现金流量、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2.计提方法:根据实施资产减值准备的对象不同,计提方法也有所区别。对于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通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即根据客户信 用状况和市场经济环境预测可能存在的信用损失进行计提。对于存货等非 金融资产,通常采用实际损失法,即根据存货实际价值下降情况进行计提。 三、损失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准则原则:损失处理是指企业对于发生损失的资产进行核销或计提 损失准备的处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核销 或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公允。

2.核销方法: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企业应当及时核销相应的资产。核销可以通过减少相关科目的余额,或通过设置“损失”、“坏账”等科目进行处理。核销时需要确保相关凭证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计提损失准备:对于尚未发生的损失,企业应当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计提损失准备旨在提前预见和应对潜在的损失风险,保护企业的财务利益。计提损失准备通常采用分期计提的方式,根据企业风险评估和法定要求进行具体数额计算。 四、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操作程序 1.风险评估:企业应当通过对不同资产风险进行评估,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计提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对象和数额。 2.计提准备和损失核销: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计提要求和方法,对涉及的资产进行相应的准备或核销。 3.准备和核销的审批:准备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需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审计机构的审批,确保准备和核销过程合规、合理和真实。 4.准备和核销凭证的记录和归档:企业应当对准备和核销的凭证进行严格的记录和归档,确保财务凭证的真实和可查。 五、完善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意义和建议 完善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些建议: 1.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评估、准备计提和核销程序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明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应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集团统一采用余额百分比法与个别认定法结合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集团成员企业之间形成的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具体计提原则如下: (一)与公司本部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规定

(一)固定资产减值 1、减值政策 (1)减值政策制定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减值政策,包括减值计提条件、计提标准、计提方法、转回及核销标准等,各单位需按统一规定执行。 (2)减值政策更新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的标准和方法等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并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2、减值评估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由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1)减值评估时间: 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计提减值准备程序: 1)评估:相关部门提出预计资产减值申请(个别认定或单项损失),申请内容应包括预计减值金额和原因,并需附由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针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减值项目,需由承担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重点予以核实; 2)申请: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预计资产损失申请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当期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案,方案应详细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金额,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3)审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案由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实施。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应逐项表决通过,形成专门决议,同时应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出评价; 4)披露: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月报、季报、年报等财务动态报告,形成规范的资产减值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重大变化。 3、减值账务 财务管理部门会计凭证编制人员严格依据审批后的减值报告,按照会计核算准则在编制资产减值会计凭证,编制凭证时,应着重关注减值金额、减值性质、业务活动摘要等信息。

股份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中减值准备计提的判断标准、计量依据、审批程序,以保证公司相关财务数据核算的一致性、规范性、准确性,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分公司以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四、判断标准及计量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可供出售金融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人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如果单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也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严重下跌是指公允价值低于成本价的50%,且持续时间超过壹年;非暂时性下跌是指公允价值低于成本价的80%,且持续时间超过叁年。 2、发行方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3、发行方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4、发行方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公司在根据以上客观证据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这些客观证据相关的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是损失事项,而是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2.公司通常难以找到某项单独的证据来认定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因而应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总体影响进行判断。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与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与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三章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章非流动资产减值 第五章资产核销 第六章减值与核销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与资产核销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含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前期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六条资产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已经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进行相应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非重大的资产核销工作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资产核销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和收入形成的应收款项,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第九条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损失准备的情形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信用风险已

资产减值管理规定

资产减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集团《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含驻市外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内容及基本要求 第三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前期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六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八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一)企业下列应收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应该提取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和长期应收款等。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规定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执行的企业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公司在进行财务决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检查公司的存货、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各项相关资产,遵循本制度规定,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提取减值准备的程序 公司按以下程序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项目公司、负责相关资产的部门期末终了,应了解公司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并书面报告计划财务部. 2、计划财务部依据该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提取原则和方法,确定各项资产是否需要提取减值准备.计划财务部根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和计提方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减值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按照本章第6 条程序执行. 3、对须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书面报管理层审批. 4、管理层对批准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书面报告董事会并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及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具体核销依据.

5、董事会根据管理层报告作出专门决议. 6、单次单项核销和提取减值准备金额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事项,须由董事会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 1、根据本制度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根据账龄计提的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除外,均须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则应作出专门决议予以披露. 2、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形成决议予以披露; 3、按照提取准备程序规定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应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作出决议予以披露. 第四章减值准备提取的原则和方法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减值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确定减值准备,具体各项减值准备的提取原则和方法如下: 一、存货 期末对各项库存开发产品、开发在产品等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开发产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核销的管理,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集团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财务部是资产减值准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清查、鉴定、评估,形成资产减值准备报批意见,提交本单位决策会议批准并报上级单位批准或备案,同时负责资产减值准备台账的登记。 第四条办公室、计划、生产、工程等相关部门参与资产清查,并负责相关资产状况的鉴定以及相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负责监督资产清查、鉴定、评估工作。 第六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的审批权限: (一)单项金额30万元及以下、合计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下且占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不超过1%由所属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自行审批,报西海公司备案。 (二)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合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占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超过1%由西

海公司审批。 第七条核销已提减值准备资产的审批权限: 核销已提减值准备资产,均由西海公司审批。 第三章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八条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和核销。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日,各单位对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进行清查、鉴定、测试,形成鉴定意见,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要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通过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调节利润。资产鉴定人员,不得故意采用不适当的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使资产受到不适当的处置或核销,造成资产损失。收回的已核销资产的款项或变现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建立资产减值准备台账,记录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核销事项。各单位要在完成减值测试的基础上,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结转、核销的方案,按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资产状况完好程度、技术进步等情况,对价值可能发生变动的资产进行鉴定。根据债务单位、被投资单位、贷款单位的状况,资产受到损失的风险程度,鉴定时资产的市场价格情况等必要的资料,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进行价值鉴定,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执行的《企业准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 公司在进行财务决算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检查公司的存货、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各项相关资产,遵循本制度规定,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等非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章提取减值准备的程序 公司按以下程序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1、公司负责项目管理的项目公司、负责相关资产的部门期末终了,应了解公司减值范围内资产的情况及市场行情并书面报告计划财务部。 2、计划财务部依据该报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减值准备提取原则和方法,确定各项资产是否需要提取减值准备。计划财务部根据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和计提方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单项计提减值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按照本章第6 条程序执行。 3、对须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书面报管理层审批。 4、管理层对批准提取减值准备的事项书面报告董事会并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及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具体核销依据。

5、董事会根据管理层报告作出专门决议。 6、单次单项核销和提取减值准备金额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事项,须由董事会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 1、根据本制度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根据账龄计提的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除外),均须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则应作出专门决议予以披露。 2、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形成决议予以披露; 3、按照提取准备程序规定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应报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作出决议予以披露。 第四章减值准备提取的原则和方法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减值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确定减值准备,具体各项减值准备的提取原则和方法如下: 一、存货 期末对各项库存开发产品、开发在产品等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开发产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制造业管理规范之财务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工厂资产减值所带来的企业管理风险,能够更好的管理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特制定作者天空之影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的范围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除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外,其他资产只有在出现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情况下,才可以做减值测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部、项目公司和项目公司。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应随时监视自己管理的资产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变化。当市场价值发生较长时期的价格下滑态势,以至于在较长的一个时期内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形,应当准备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发现资产回收金额出现减值现象时,应及时搜集相关回收价值的市场信息,并尽可能的搜集齐全和准确,并及时将此种情形上报部门领导和财务部门,同时及时向主管厂级领导进行反馈。 第六条部门领导得到反馈的减值信息后对上报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判断,确认市场情况是否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减值趋势,若能确定则应及时连同财务部门将当前市场分析上报厂级领导,得到厂级领导的授意后,开展详细的减值测试工作。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搜集的市场信息对资产管

理部门所做的减值测试进行严谨的会计审核、调整和确认。并将复核的结果报请财务部门领导、主管厂级领导进行审核、批示,之后才可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八条资产减值的趋势测算每月都要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必须是每个季度末财务季报之前完成。资产减值损失应建立资产减值准备库,对所列资产价值的减值进行实时跟踪和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产减值迹象判断 第九条资产减值的外部迹象包括: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资产在正常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磨损,其价值逐年降低。 第十条资产减值的内部迹象包括:有证明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重组、终止适用或者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第四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和资产损失的确定 第十一条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遵循重要性要求,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因此要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通常需要同时估计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一)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通常反映的是资产如果被

xx房地产置地有限公司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核销的管理工作,真实反映资产价值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及所属管城市公司、项目公司(以上统称“各公司”),联营、合营企业及其他股权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公司应结合本管理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产减值管理细则,并报xxx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资产减值准备指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和核销等。 第五条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要求: (一)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因会计估计偏差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作为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处理,不得增加当期利润。

(二)资产鉴定及评估人员不得故意采用不适当的方法作出鉴定及评估意见,使资产受到不适当的处置或核销,造成资产损失。 (三)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核销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帐务处理。 (四)应建立资产减值准备台账,记录、反映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结转、核销事项。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清查、鉴定、评估,形成资产减值准备报批意见,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负责资产减值准备台账的登记及账务处理。 (二)工程、销售、战略、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参与资产清查,协助资产鉴定、价值评估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资产清查、鉴定、评估工作。 第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各公司应根据债务单位、被投资单位、贷款单位的经营状况,资产受到损失的风险程度以及评估资产的市场价格情况等必要的资料,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鉴定,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进行价值评估,填写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审批表,提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的意见,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

资产减值管理规定

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本制度所称资产组,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各项资产未来可收回金额或期末市价低于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具体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为资产减值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对其所负责的资产进行的减值测试资料,分析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或者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负责对经批准的资产减值计提或核销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投资管理部为金融资产减值管理的责任部门,也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其他各归口管理部门是存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管理的责任部门; 三各责任部门对其所负责的资产在发生减值迹象时,按照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或者引起减值准备的因素消失时,提供能够证明减值或者转回的相关书

面资料,包括减值准备或者损失计提或转回的数额、计算方法和过程、依据的条件、所用数据的来源等,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坏账准备 第四条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五条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及计提比例: 一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单独测试的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按以下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1、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股份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石油财〔2009〕1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减值确认计量,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手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在建工程(含地质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工程物资)、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商誉等。 第四条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工作实行总部、地区公司分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股份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各单位资产减值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审

核各单位资产减值准备申请报告并批复。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对所属资产减值情况进行判断,向股份公司财务部提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申请,开展资产减值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迹象判断。出现资产减值迹象的,应当及时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合理确定减值损失,按照本办法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减值迹象的,无需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未探明矿区权益,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第八条表明存货可能出现跌价损失的客观证据包括:(一)该存货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三)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需要,而该原材料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损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资产减值损失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计提原则 第三章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章计提流程与权限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项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三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四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及其他金融资产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本办法规范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受托管理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计提原则 第七条公司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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