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3.02.25

•【字号】皖教秘[2013]57号

•【施行日期】2013.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

(皖教秘〔2013〕57号)

各民办高校、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育部教政法〔2012〕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2012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推动民办高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依法构建民办高校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提升民办高校办学水平,推进民办高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保障民办高校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民办高校的满意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切实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四)民办高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情况。

1.董事(理)会、校行政领导班子、内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管理和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2.学校办学经费落实及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3.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及现金流动情况;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辅导员配备情况;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业务管理、培训情况;教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六)办学条件情况。包括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生活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七)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包括学校教学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及刊播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公布情况。

(八)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事项备案情况。

(九)毕业生就业和就业质量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程序

(一)民办高校自查自评。登录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年检系统,按规定的栏目组织填报并提交数据,经省民政厅预审通过后,将全部年检上报材料经本校督导专员审查签字后,于3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电子版发送至联系邮箱;

(二)3月20日至4月10日省教育厅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派出检查组到申报学校进行初审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原始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组成员和本校督导专员按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确定初步年检结论。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4月20日至4月30日省教育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联合检查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查。于5月10日前由省教育厅与省民政厅共同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四、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纸质一式三份)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检查内容提交报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从安徽教育网下载);

(三)《安徽省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基本情况报表》(从安徽教育网下载);

(四)《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从安徽教育网下载);

(五)经声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收费许可证》复印件(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

(八)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材料;

(九)举办者投入、股东构成及学校资产过户情况;

(十)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评分表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九)未按照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广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资产未按规定完全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六、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民办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年度检查工作,对检查工作作出周密部署,并以此检查为契机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各校要根据检查重点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检查组工作,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数据等要真实准确,总结性结论要附证明材料、综合数据要附明细项目。

(二)强化年度评价。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审,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给予减少年度招生计划的行政处理。对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校,由审批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并公告。

(三)及时公开有关情况。年度检查后及时形成书面检查材料,年检结论在安徽教育网、安徽社会组织网上向社会公布。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韩传宇、刘群,联系电话:0551-62831873,联系邮箱:***************。

附件: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2.安徽省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年度检查基本情况表(略)

3.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略)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

2013年2月25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2012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2012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及年度检查合格学校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京教民[2013]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13 【实施日期】201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2012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及年 度检查合格学校名单的通知 (京教民〔2013〕3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及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京教民〔2012〕6号),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办学状况评估及年检工作。现将合格学校名单及有关办学规模的数据资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及年检的总体情况 2012年度,参加评估及年检的民办学校共84所,其中10所民办普通高校、5所独立

学院及69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参加全面评估;17所学校参加办学思想、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等方面以及上年评估后整改情况的专项考察,其中独立学院2所,民办高职学院6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9所。组织专家组对15所学校进行特色项目建设考察指导。对于未进校考察的学校,专家组审核了学校提交的办学状况评估材料及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二、评估和年检合格学校名单(详见附件) 根据市教委2013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定的评估及年检结果,共78所学校达到评估和年检合格标准。其中:民办普通高校10所;独立学院5所;全日制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40所;非全日制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3所。 三、年检合格盖章的有关事项 评估及年检合格的学校要于5月22日前携带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到市教委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办学许可证已到期学校应携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同时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手续。联系方式如下: (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将办学许可证送至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地址: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7号奥运大厦1308房间;联系人:崔晶、贾子津;联系电话:66074690、66074897。 (二)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将办学许可证送至发展规划处。地址: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7号奥运大厦1403房间;联系人:丁建;联系电话:66074916。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5月13日 附件 2012年民办高等学校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及年度检查合格学校名单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3.02.25 •【字号】皖教秘[2013]57号 •【施行日期】2013.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12年度检查的通知 (皖教秘〔2013〕57号) 各民办高校、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育部教政法〔2012〕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8〕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高校)2012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推动民办高校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依法构建民办高校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提升民办高校办学水平,推进民办高校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保障民办高校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民办高校的满意度,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三)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切实推进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四)民办高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构建情况。 1.董事(理)会、校行政领导班子、内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职责履行情况;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管理和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2.学校办学经费落实及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3.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及现金流动情况;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辅导员配备情况;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业务管理、培训情况;教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六)办学条件情况。包括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学、生活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七)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包括学校教学计划制定与落实情况;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及刊播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公布情况。 (八)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事项备案情况。 (九)毕业生就业和就业质量情况。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3.01 •【字号】皖教秘基[2012]18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2〕18号) 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营造全社会高度关心、重视和理解学前教育的浓厚氛围,形成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2012年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宣传主题为:加快发展、规范办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二、宣传时间 集中宣传时间:2012年5月2日至5月31日。各地可根据实际宣传情况延长宣传时间。 三、宣传重点 1.加强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宣传,总结推广经验。重点宣传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相关部门政策文件;《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

划(2011-2013年)》、《关于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关于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意见》、《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和各地有关政策;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计划和工程实施情况。各地要发现各类规划、计划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先进典型(资金投入、教师补充、配套政策出台等),加以宣传;及时总结基层在实施各类规划、计划和工程建设中积累的经验,加以推广。 2.突出规范办园、科学保教宣传,促进办园质量提高。重点宣传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幼儿园使用幼儿教材等问题的紧急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儿园办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安徽省教育厅近期将出台的规范办园、科学保教相关规定和各地有关规定。 3.强化幼儿园评估相关政策宣传,促进规范化管理。重点宣传《安徽省一类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评估体系》),宣传规范管理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各地可以通过现场观摩、集中培训、园本教研等方式,认真解读《评估体系》。通过宣传《评估体系》,让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园长、教师深刻理解我省规范办园、科学保教,以及幼儿园办园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增强规范办园、科学保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宣传方式 1.多渠道向社会宣传。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方针,可联系当地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体,采用滚动字幕、动画片、公益广告、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云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我省民办学校迅速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办学校发育的时间较短,一些政策不够衔接配套,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01]306)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办[2001] 297号)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高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07] 3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民办学校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质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坑称为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民办学校包括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学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学校。民办学校应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审批和登记 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举办文化艺术、中西医药卫生、体育武术等特殊专业的民办学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省教育厅负责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学校以及省教育厅所审批设立的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州(市)、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各自所审批设立的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申请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负责承办中央、省属和省注册的驻昆企事业单位申请举办初级、中级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举办的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民办学校按照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证书权限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各级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贯彻执行好双重管理体制,依法做好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及登记管理工作。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民办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及新学年开学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陕教民办[2012]8号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民办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及新学年开学工作进行 检查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民办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及新学年开学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陕教民办〔2012〕8号) 各民办普通高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招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放心上民校”活动的通知》(陕教民〔2012〕23号)要求,省教育厅决定对民办高校2012年招生工作及新学年开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17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各民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网络教育等各类办学活动。 二、检查时间及安排 1.第一阶段:9月20日至9月23日,学校自查,形成书面材料。 2.第二阶段:9月24日至9月28日,省教育厅组织检查组抽查部分学校。 三、检查内容 1.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发布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到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完成招生广告备案手续。各校自行制作或已散发的招生宣传广告、资料,其内容是否与备案内容相一致。

2.招生工作开展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招生站点是否规范使用校名;是否存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的问题,是否聘用临时人员招生,是否组织代课教师或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 3.招生录取程序情况。各民办高校是否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各民办高校是否对自行招收的非统招生发放《学习通知书》,注明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毕业证书或其他证书办法等。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实施其他类型教育的学生是否实行登记制度,是否在9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是否将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示。 4.收费和退费情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经物价部门核准;是否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墙;是否按学生类别在收费票据注明“统招生”、“非学历教育学生”等字样;对于要求退学退费的学生,是否严格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陕价行发〔2005〕148号)文件规定及时办理手续,不推诿、不拖延。 5.开学工作情况。重点是学生学习、后勤生活设施保障情况,学校伙食价格稳定情况,教学工作安排情况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 6.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重点是对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矛盾和隐患的排查以及学校针对排查的问题、隐患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整改工作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校要对本校2012年招生工作及新学年开学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23日前以学校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主要内容包括招生工作的完成情况、招生数据统计(见附件)、新学年开学工作进展情况等。 2.被抽查高校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组的检查,及时提供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招生章程、印制的招生简章广告及宣传资料、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广告清样或文档、《学习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收费许可证、公示栏公示墙图片、收费票据、非学历教育学生备案花名册和公示情况等资料,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3.检查组抽查学校的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万军 电话:************ 附件:2012年陕西省民办高校招生数据统计表(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

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19 •【字号】皖教秘高〔2021〕76号 •【施行日期】2021.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 通知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好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和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目标”的要求,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确保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圆满完成,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2019年印发的《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2021年印发的《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高职院校扩招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高职扩招是党中央、国务院抓“六稳”、促“六保”的重要举措,对实现教育强省、人才强省、制造强省、质量强省和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要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缓解当前就业压力、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坚持系统化推进、质量型扩招,加快培养国家、我省发展急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要严格规范招生考试 1.积极动员组织报考。具有本省户籍或在皖务工(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具有高中阶段学历或同等学力及以上的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工人、高素质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基层农技人员、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村两委干部、革命老区专项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人才培养工程、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等相关培养对象;具有本省学籍且未参加2021年高考(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或已参加高考(含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但未被高校录取的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历届毕业生等群体(以下简称“社会人员”),均可报考。各地、各校要加大高职扩招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在鼓励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工人、高素质农民等人群和基层在岗群体报考的基础上,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报考。同时,严格报名资格审核,加大对中介机构违规组织生源报考的打击力度。 2.合理确定招生计划。高职扩招专项计划纳入各校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规模,各校要严格落实招生计划,综合考虑生源情况、办学条件等因素,对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和相关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优先考虑设置适合扩招群体人员特点的专业,合理确定分专业招生计划。省教育厅根据各校办学条件、所处区域和生源实际等情况,核准单列并下达分校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教育部限制招生规定要求、出现红牌警示的高校,原则上今年不安排扩招计划。鼓励民办高职在办学资源充分的情况下扩大招生规模。对利用(含出租)高校办学资源举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情况的民办高职、“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学生公寓用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学生公寓用品统 一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2.15 •【字号】皖教秘[2012]51号 •【施行日期】2012.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学生公寓用品统一招标 采购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2012〕51号) 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为做好2012年度全省学生公寓用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 成立2012年度安徽省学生公寓用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张培银同志任组长,省教育厅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基教处、高教处、学生处、职成处、师资处、民办教育处、装备中心、教育纪工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及部分高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招标采购工作,协调解决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徽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徐世昌同志任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的组

织实施,协调解决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招标采购的基本原则 1.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全省统一招标采购的棉胎、纺织及绗缝制品类学生公寓用品均经省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把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充分竞标、规模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2.公开、公平、公正。全省学生公寓用品统一招标采购工作面向全国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投标要求的企业均可以报名参加,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公正地组织全省学生公寓用品统一招标采购活动。 3.服务学生、保障权益。代购学生公寓用品是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一个服务项目,各校要从维护学生利益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证开学时新生能用上质量好、价格实惠的公寓用品。 三、招标采购的品目范围 2012年度全省学生公寓用品统一招标采购的品目范围共4类27个产品,具体见附件1。 四、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根据学校和学生的需求,确定招标采购的学生公寓用品品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2.接受企业报名。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广泛邀请省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参与投标。 3.投标资格预审。组织对报名企业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必要时对报名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4.投标样品送检。棉胎、纺织及绗缝制品类投标样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编号后统一送省纤维检验局检验。投标样品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方允许参与投标。 5.开标、评标、定标。召开开标大会,邀请省公证机构现场监督;评标专家分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8.11.28 •【字号】合教秘职〔2018〕681号 •【施行日期】2018.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安徽省校外培训 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合教秘职〔2018〕68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制定了《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要求攻坚克难,全力推动本地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全面整改阶段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合肥市教育局 2018年11月28日 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制定了《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0日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7.03 •【字号】皖教秘基[2012]67号 •【施行日期】2012.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成 果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2〕67号) 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十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有关高校和广大中小学校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改革成果。为表彰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促进优秀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的交流、共享与推广应用,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经研究,决定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育教学成果的内容 1.2001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来,反映基础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推广性,在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对提高基础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基础教育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综合性教育教学成果。(参见附件1)。

2.教育教学成果要坚持素质教育方向,充分体现课程改革的理念,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总结提炼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经验,突出对课程教学改革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观念新、内容实、方法当、手段活、效果好。 3.申报成果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并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在区域内起到了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教育教学成果的申报 1.对象和范围。本次教学成果评选表彰活动面向从事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践与研究工作的单位、团队和个人。包括全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会等,教育工作者及其他个人。 2.教育教学成果既包括理论成果,也包括实践成果,须全面客观地反映研究与实践的过程和结果。理论成果主要包括论著、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咨询报告等;实践成果应是课改推进以来在整体上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形成了自己特色的成果,主要包括典型经验、特色项目、创新案例、课件课例与软件开发等。申报成果分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两类。 3. 申报教育教学成果须提供下列材料:《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学成果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教学成果总结一式三份(要全面反映教育教学成果的背景与意义、研究与实践过程、成果主要内容、实践效果与特色创新等内容,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反映教育教学成果的实证性支持性材料三套(其中必须有一套是原件)。申报材料中需签字、盖章的,打印或复印无效。 三、评选活动的组织 成立安徽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本次活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日常工作。 由省评审委员会邀请专家成立评审专家小组,完成初评、终评任务,提出拟获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7.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的 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物价局、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第十三次民政会议和安徽省第十九次民政会议均提出了优抚对象应享受“普惠加优待”政策。为积极贯彻会议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爱,充分发挥多部门服务和保障作用,确保优抚对象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特制定《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7月30日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切实享受普惠加优待政策,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和我省相关政策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第三条重点优抚对象均可依照本规定享受普惠政策。 第四条部分重点优抚对象除享受本规定第二章的普惠待遇之外,还享受本规定第三章的优待政策。 第五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身份的普惠加优待政策。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判断题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判断题LT

【判断题】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条文,所以一个教育法律法规条文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 【答案】错 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渊源 【判断题】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答案】错 不作为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判断题】"精彩一课",应当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内容 【答案】错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判断题】学生既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错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判断题】只要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双方同意,高校学生就可以办理转学手续【答案】错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并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 跨省转学的手续将更为复杂。 【判断题】我国于1995年9月1日起制定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答案】错 法律制定的时间与法律实施的时间一般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判断题】国家严格限制社会力量向高等教育投入 【答案】错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判断题】全国人大代表5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议案 【答案】错 《立法法》第3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议案。 【判断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答案】错 《立法法》第72条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至少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判断题】我国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教育部制订的 【答案】错 由国务院制定的才能称为行政法规 【判断题】凡是提案都可以进入立法程序,成为立法议案 【答案】错 提案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方可进入立法程序。 【判断题】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六十日内,作出处理 【答案】错 30日内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5 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1月16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部长周济 二○○七年二月三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届安徽省高校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届安徽省高校就业指导课 程教学大赛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11.16 •【字号】皖教秘[2012]435号 •【施行日期】2012.11.1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二届安徽省高校就业指导课程教学 大赛结果的通知 (皖教秘〔2012〕435号) 各高等学校: 由省教育厅主办,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省职成教学会产教合作委员会承办,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安徽大学出版社协办的第二届安徽省高校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经过校内选拔、全省半决赛与决赛,于2012年11月10日-11日在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顺利结束。本次大赛共有76所高校的862名就业指导教师参加。经过大赛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安徽大学张婷等10位选手获大赛一等奖,安徽理工大学马文婷等18位选手获大赛二等奖,黄山学院戎渊等61位选手获大赛三等奖,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陈谨等109名选手获大赛优秀奖,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安徽理工大学、皖南医学院、安徽大学江淮学院等20所院校获大赛“最佳组织奖”。现将获奖选手与院校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1. 第二届安徽省高校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一等奖选手名单

2. 第二届安徽省高校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二等奖选手名单 3. 第二届安徽省高校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三等奖选手名单 4. 第二届安徽省高校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优秀奖选手名单 5. 第二届安徽省高校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院校“最佳组织奖”名单 安徽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16日附件1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