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篇一:关于搬迁补偿的最新文件2012年40号公告,

原2009年118号文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 2012年10

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

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

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

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

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

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

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

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

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搬迁支出

第八条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

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

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

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

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

产处置支出。??

第四章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

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

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

提折旧或摊销。?

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

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应税所得??

第十五条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

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

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

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纳税。?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

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

第十八条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

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

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第二十条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

度计算。?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

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

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

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

续计算。??

第六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

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

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

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第二十五条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

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

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同时废止。?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司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政策性搬迁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篇二: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

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

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

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

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

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

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1号

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

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

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

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

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

处理:

(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

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

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

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

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

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

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

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

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

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

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

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和原厂土地

转让收入加强管理。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

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

产等。

五、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

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㈡、对财税[2007]61号文件的理解和执行

1、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颁发时间是2005年8月15日,两年之后的2007年5月18日颁发财税[2007]61号文件。根据客观经济情

况的发展和相应政策的颁布实施,观察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除在

性质上前者主要规范的是财务会计处理,而后者主要规定的是所得

税的计缴事项外,总体上讲61号文件应是在123号文件的基础上根

据客观的发展而制定颁发的(尽管是会计处理和税务计缴的不同),两者之间并无重大的矛盾之处;

2、财税[2007]61号文件明确“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

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

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

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之所以与原财企[2005]123号文件所

称“搬迁补偿款”为“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

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相比,在内容上由“库区建设等公共

利益需要搬迁”扩大为“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来源上由原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的基础上增加了“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的内容。这是随者我国经济形式的发展,各地旧城改造的普遍存在客观

事实而进行规范的。

在实务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

收入,有的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在企业报送的搬迁规划,可能给

予企业一定的并无具体项目对象的补偿,也可能完全以取得的土地

转让收入解决企业搬迁所需要的支出和费用。因此具体如何执行上

述财企[2005]123号文件和财税

[2007]61号文件,企业还应在文件规定的原则基础上依照当地政府

相关规定执行;

3、财企[2005]123号文件规定“搬迁补偿款”的节余,企业“作调增

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财税[2007]61号文件规定“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并不

矛盾,前者是指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后者是指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因此,企业“搬迁补偿款”的节余,计入“资本公积”后,在计缴当期

所得税时,应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

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对拆迁补偿费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㈠、《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

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第三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

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㈡、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对“搬迁补偿款”相关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并未对“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单独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对

因“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

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依照政府的批准文件的具体规定内

容(包括企业报送的有关搬迁安置规划的内容)对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分别划分其具体归属是否属于与资产相关后,对拆迁过程中经济事

项应按照新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的个别事项可以依照或

比照前述财企[2005]123号与财税[2007]6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1、为全面反映拆迁补偿款的使用情况和对“政府补助”的款项应按“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对收到政府拨付的“拆迁补偿款”,应首先在“专项应付款”科目中进

行核算反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

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

业外收入)”的规定,根据费用和损失发生的时间分别计入发生期间

的损益或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2、搬迁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⑴、企业原占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或从其他单位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反映于“无

形资产”科目核算。由于搬迁而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连同反映于固定

资产科目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固定资产中道路、围墙等项目),

借记“营业外支出”、“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进行上述会计处理的同时,借记“专项应

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⑵、企业搬迁新购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各种支出(包括向土地管

理部门交纳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应在增加“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减“专项应付款”的同时,增加“递延收益”,在之后确认摊销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3、搬迁所涉及“固定资产”的处理

搬迁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一般情况有的可以通过拆卸

移至新位安装调试后继续使用,有的拆迁后无法继续使用只能作为

废料进行处理,有的由于搬迁后拟使用新的设备原有的固定资产需

进行处理。有的由于搬迁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使用。

⑴、对固定资产可以通过拆卸移至新位安装调试后继续使用的处理

对一些固定资产通过拆卸移至新位安装调试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主

要是对固定资产支出的拆卸费用、运输费用、重新安装费用和调试

费用的会计处理。对支出的上述费用企业在计入期间“营业外支出”

科目的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⑵、对一些固定资产拆迁后无继续使用价值只能作为废料或作为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会计处理

由于搬迁企业发生一些固定资产拆迁后无继续使用价值只能作为废

料或作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所发生的损失,企业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归集相关的收入、费用后,应将净损失的数额,借记“营

业外支出”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⑶、由于搬迁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使用的会计处理。

由于搬迁企业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使用,企业发

生此种情况,可能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由企业自行解决一部

分资金。根据政府补助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将由政府“搬迁补偿款”补助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

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以后,根据个期间

折旧提取摊销的情况,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4、对企业由于搬迁而发生的涉及职工安排有关支出的处理

根据当地政府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由于企业搬迁及技术的发展,

很可能涉及对职工的安排,假若企业搬迁,对部分职工的安排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

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

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

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

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

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企业由于搬迁涉及了对职工的“辞退福利”的支出,则应当按照职工

薪酬准则关于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预计未来支付的安置

款项的折现值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应在“应付职工

薪酬”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计入企业“管理费用”,进行上述会计处理的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5、关于“搬迁补偿款”与企业相关搬迁支出数额差异的处理

政府拨付企业的“搬迁补偿款”的数额,一般情况下是首先由企业提

出有关搬迁事项的具体安排和预计发生支出,并提出要求政府支持

补偿的数额。经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审查后进行批复。在批复的文件

中虽有个别的文件可能按项目核定具体的数额,但大多数的文件可

能是仅有总额的批示,对具体项目的使用由企业自行统筹安排使用。

【篇三:企业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

最近几年我国大中城市改造力度加大,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许多

企业将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从城市中心部分或整体搬迁,

各级政府对搬迁企业也给予了补偿。但对搬迁过程中收到政府搬迁

补偿、拆除旧固定资产、重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等经济行为,执

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

税务处理?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收到政府搬迁补偿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

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

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

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

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

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

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

资本性投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专项

应付款核算,待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对于企业因城镇整

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即参照上述规定先作为政府资本性投入处理。其中,属于对企

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

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作为政府补助,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

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作为国家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

科目。

因此,企业因搬迁收到的政府补偿时,应首先分析是否适用于《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因城镇整体规划、

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而进行搬迁收到政

府补偿,即是否因公共利益而搬迁,如是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3号》规定处理。

(二)税务处理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搬迁补偿款不属于税法所列举

的“免税收入”范畴,搬迁补偿款应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

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的形式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

政拨款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财政

拨款为政府补助的形式之一,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财

政拨款定义不同,应用指南中的财政拨款定义为:财政拨款是政府

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而所

得税实施条例中的财政拨款定义为: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

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企业

收到的财政拨款并不享有免税优惠,为纳税收入,但有具体规定的

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根据搬迁

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

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

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

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

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

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

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

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上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

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

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

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

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如果政府搬迁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第4条规定的,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的,该资本公积额为永久性差异,应在计入资本公

积的纳税年度进行纳税调增。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没有搬迁规划的,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当年就要

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企业有搬迁规划并符合相应条件的,

搬迁补偿款可以在规划搬迁次年起递延5年,超过5年的在第6年

要将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企业实际搬迁规划期间不足5

年的,则在完成搬迁活动的当年将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二、拆除旧固定资产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出售、转让、

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

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即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

行会计核算,并将固定资产清理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外

收入)科目。

(二)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损失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

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

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所

以固定资产的处置损失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税前列支。三、重建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一)会计处理

涉及政府补助的重建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的同时,需要同时借记“递

延收益”科目,贷记与折旧同等金额“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二)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的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

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

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

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

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

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

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所以使用政府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现行所得税法计提

的折旧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从递延收入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

收入,为免税收入,应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2-10-26 1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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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

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

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

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

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

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

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

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搬迁收入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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