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道路初探

中国法治道路初探
中国法治道路初探

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

“依法治国”的思想从法学界的学术话题上升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可能是近二十年来最能让法学家激动不已的事情,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骄傲。关于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问题,法学家们(主要是法理学家)大致正在做两件事:一件是编制法治蓝图,比如,说明什么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特征、价值和方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价值研究的方向;另一件是剖析法治现实,分析从人治到法治转型过程中的现状、路径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实际走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实证研究的方向。也有许多人把两件事结合在一起来做,把法治目标问题与法治现状的分析结合起来思考。但是,无论怎样,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实证研究显薄弱,法治国家问题的理论研究还需要完成一个从理想到科学、从价值到现实、从“法治之梦”到“法治之路”的飞跃过程。

因为,中国距离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毕竟还有一段遥远的路程要走。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为什么要走这样的道路以及目前的路径选择会有哪些困难和障碍等问题,也就是本文所谓法治道路问题的讨论就显出它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法治道路”这样一个很大的字眼下面,我想讨论以下几个具体问题:第一,中国为何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第二,中国为何没有走上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第三,政府推进型法治与时间的紧迫性;第四,什么是最大的法治本土资源;第五,法治的政府推动及其与人民的关系;第六,国家的制度创新与人民群众的积极的关系;第七,法治化进程与时间因素:对法制改革渐进性的理解。第八,法治化进程与知识因素;第九,社会转型中的法律变化与行为预期;第十,中西方法治道路的社会代价与成本比较;第十一,政府推进型法治的成本、代价与局限;第十二,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两难困境与克服问题。

一、中国为何走上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内部危机与外部压力

讨论法治道路问题的前提,是要搞清楚都有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可供选择。为了不使问题过于复杂化,我只想指出两条比较基本的、又是相互区别的法治道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与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1〕。前者的主要特点是,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是人为设计出来和建构出来的;后者的主要特点是,法治主要是在社会生活(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是社会自发形成的产物。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有许多,比如时间与知识、目标与结果、成本与代价、创新与学习借鉴等等。当然,除了政府推进型法治和社会演进型法治的划分之外,还有其它的、可能是更有意义的划分方法〔2〕。说明了可供选择的法治道路之后,我们可以从一般意义上对两种法治道路的优劣做一种比较分析,但更为切近现实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会走上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而不是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我们知道,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力量的社会法治化运动,已经走上了一条政府“变法”的道路。这是一个至少在近期内不易改变的现实。靠近这种现实,研究和理解这种现实,从既定事实出发研究中国的法治道路问题,可能是更有意义的。中国为什么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其主要原因,可能也是唯一现

实的原因,是中国社会面临的外部压力与内部危机。所谓外部压力,自然是指自近代以来,西方列强对古老中国的入侵压迫和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的封锁、遏制与渗透,包括“和平演变”。所谓内部危机,就是在西方压力背景下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迟缓、体制僵化所造成的矛盾激化与爆发。

我们可以首先从人们熟知的中国近代史来看这个问题。1840年以来,西方列强凭借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长期封闭的大门,强迫中国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对中国清政府的有效统治和法制统一构成极大危胁。在这种背景下,清政府被迫决定以西方国家法律为参照,修改旧律,以期收回领事裁判权。由此触发出一场最终导致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终结的法制近代化运动〔3〕。中国历史上的法制近代化运动虽然并不构成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启动的法治现代化运动的直接基础,但包括它在内的中国近代历史在中国人心中留下的是一种难以抹灭的屈辱与惨痛。“落后了就要挨打”,这是中国政治家总结出来的且用来警示自己、教育人民的真理,是中国百年来上至国家领袖下至黎民百姓都懂得的一个朴素道理。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起点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从十年动乱噩梦中苏醒过来的中国人第二次“睁开眼睛看世界”,他们感受到的无疑又是一种危机,一种为他们近代先辈多次感受到的危机,一种要被“开除球籍”的危机。对于这种危机的更加自觉的感受者无疑是政府,因为这种危机同时也是一种动摇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的危机。危机首先是经济上的,同时也是政治上的。邓小平说: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人民现在为什么拥护我们就是因为这十年有发展,发展很明显。假设我们有五年不发展,或者是低速度发展………会发生什么影响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4〕。什么是“政治问题” 政治家的语言是微妙的,许多话不一定说透。但“人民为什么拥护我们”的问题已经为“政治问题”的提法做了注解。这种经济上的、政治上的危机的实质是什么解说的角度自然可以不同,但根本一点是来自外部的比较压力,是来自外部的有着更优越生活水平的外部国家对仍然贫穷落后的中国的挑战。如果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我们还会有这种危机感吗还会有加速发展的迫切动力和愿望吗虽然我们还会希望过上更好的日子,希望有更好更富裕的文明生活,但我们毕竟可以更从容地、可以不计时间成本地推进现代化。所以,正是这种外部压力与挑战,促使中国政府决心推行现代化运动,走上一条以经济赶超为核心的国家现代化道路,同时也走上一条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量的法律变革道路。外部压力与挑战在国内生活诸方面造成的影响不会是很均衡的,并不是国内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同时感受到同样强度的外部压力。一般说来,它会首先体现在经济和政治方面,又同时表现为对政府的压力。政府为了回应这种压力挑战,就必然采取各种经济的和政治的措施,来加速经济发展,改进经济的和政治的管理体制,这又必然会导致法律手段的运用,导致以法律手段建构适宜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的制度框架。于是,外部的压力与挑战横向传递到了法律领域,促成了为经济、政治服务的法律现代化运动。八十年代国家提出“法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便是这种外部压力横向传递的产物。“法律是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便是这种外部压力横向传递的哲学解释。由此而言,法治的政府推进型道路,首先是国家回应外部挑战和实行经济赶超战略的产物。当然,外部压力的挑战对于法律的影

响并不完全是间接的。在受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政治改革计划决定的同时,法律也直接地感受到了外部压力与挑战。1979年,为了使国家在没有充足外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大量地得到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资金,以支撑中国经济现代化的赶超战略,国家很快地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法。但是,最初的施行效果并不好,因为国外投资者根本不相信他们的企业能够在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站住脚。在以后的几年里,中国又逐步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国投资者陆续开始进行合资谈判,情况终于发生了很大变化〔5〕。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法律也是在国际环境压力下制定和实施的。当中国制定出颇具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法时,中国国内有几个人了解知识产权问题有几个企业有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愿望当我们比较策略地说制定知识产权法是出于国内需要时,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诸多进步却是在国外压力面前一步一步取得的。还有诸如法律秩序的恢复与改进,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人权保护等等,无一不是在外部压力与挑战面前,由政府制定且决心付诸实施的。没有这种外部压力与挑战的存在,中国的法律进步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外部压力与挑战的存在,是中国走上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重要原因。国内政治经济体制僵化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迟缓与矛盾爆发,也是同样至关重要的甚至是更根本的因素。十年动乱,使权力过份集中、政府对社会的管制过多过死和法制不健全、公民基本权利受忽视等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出来。在十年动乱中受到政治迫害又侥幸生存下来的中国第二代领导人重新走上国家领导岗位之后,痛定思痛,响应民众的呼声,率先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思想,从而揭开了中国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序幕。所以,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又是国内体制出现危机和力图克服危机的产物。它与中国现实面临的外部压力与挑战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初始动因。

二、中国为什么没有走上社会演进型法治道路:庞大且僵化的政府体制及改革成本

大规模的、广泛的民间性制度创新曾经是一些西方国家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种重要动力和内容,中国却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或者退一步说,即使中国近年来出现过分散性的、地域性的民间制度创新的努力,但它最终并没有独立地成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主要动力。原因是什么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体制。在这种政府体制面前,能够为政府所接受和认可的民间性制度创新活动,一旦成为政府所认可和赞同的活动,便开始上升和转化为政府扶持和推动的国家性的制度创新活动。那些不能为政府所接受和认可的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即使它能够出现,一旦越出政府所能承受的范围,也要受到僵化体制的阻碍和遏制。更多的情况是,在政府不允许和不支持改革的情况下,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必然要承受和付出巨大的改革成本,这是它所无法承担的。所以,在没有政府支持和帮助的情况下,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无法单独成为中国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量。我们也无由走上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历史的比较也许能够更好地向人们说明这种情况。改革前的中国是一个实行行政集权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整个社会都置于一个统一而强大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政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实行着全方位的行政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冲破原有体制进行制度创新,其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是巨大的。回顾过去改革前几十年的情况,民间组织和社会个人宁可在原有体制下承受由于创造力受压制而导致的低效率、低收益状况,而不可能和不愿意从事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活动,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当然,社会个人的、民间性的、带有制度创新性质的行为尝试并非没有出现过,比如,许多地区的农民想方设法争取保留自留地,自种自收等。但最终都被行政力量压制回去了。如果有一位农民从农村跑到城里,想

在城里做买卖,他可能会被城里的街道组织、公安和治安联防或是遣送回原籍,或是当作“坏人”抓起来。至少,会有其它一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许他继续在城市街头上做生意。而大家都很熟悉的欧洲历史告诉人们的却是另外一种相反的情况。在那里,从中世纪起,农奴从封建庄园中逃亡出来,会在城市里找到一份工作,城市的自治组织不允许封建庄园主来此抓人。正是这种情况与其它方面的情况结合起来,使西欧中世纪出现了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加上教会)互不隶属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空间,民间性的制度创新萌芽才得以萌发且茁壮成长。所以,是一种强大且僵化的行政集权体制阻碍了中国走上大规模的民间性的制度创新道路,阻碍中国走上一条社会演进型的法制改革道路。在统一强大集权体制的背后,自然还有利益与文化的因素。这方面的因素我们无法在此一一详细叙述。

就过去几十年的中国情况而言,还有一类改革是社会民间力量无法自行完成的。比如,中国传统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由于有着一整套方方面面的制度和环境限制,即使存在着巨大的现有制度内无法实现的“外部性”收益,企业也无法自己实现企业制度改革,只能等待着政府的力量推动。因为,由于体制僵化问题和机制问题,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没有力量克服进行制度创新所必须付出的巨大成本,他们(多数人)也没有这种动力。毕竟,国有资产不是个人的资产,多数人的觉悟是有限的,不十分高的。又由于中国的体制僵化的矛盾尚未发展到极点,众多的个人仍然能够在这种体制下维持着基本温饱的生活,依靠许多分散的个人去推行和实现制度创新,或是联合起来要求和推动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条件尚没有形成。所以,只有当中国新一代领导人在世界现代化流潮的挑战面前产生了危机感,决心以政府所掌握的政治和社会资源推进改革时,中国才走上了制度创新和法律变革的道路,走上了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

从历史上看,只要有一个强大的、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管理控制的政府系统的存在,社会演进型的、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都不可能独立成为法制发展的主要动力。凡是社会演进型的、民间性的制度创新活动能够独立成为法制发展的主要动力的地方,不是政府权力衰败,就是政府权力已经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控制和制约。这恰恰都不是中国目前的情况,也是近期内不可能出现的状况。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客观上选择了“变法模式”,走上了由政府通过政策法律推行社会变革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道路。

三、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与时间因素:时间上的紧迫感

中国所以走上了政府推进法治的发展轨道,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就是时间问题。简单地说,中国目前恰恰最缺少的就是时间,是时间上的紧迫性决定中国要尽快建立新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以实现国家的赶超目标。因为,中国法治本土资源的贫乏决定我们只能更多地借助学习手段、借助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而无法更多地借助于传统。这也是一种近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

毛泽东曾经说过,如果没有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也会从封建社会逐步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然而,接受了中国封建社会处于长期停滞和“治-乱”周期反复的观点的人可能会想到,凭着中国封建社会靠内部动力,自发演变进入资本主义也许是可能的,但恐怕要再经过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时间过程。问题在于,自近代以来,人类历史从一种“孤立的民族史”向“世界史”转变,从一种各自独立隔绝的、地域性的历史向相互作用和各文明相互冲突历史转变,中国也被迫卷入世界近代化的进程中来。要摆脱西方文明的冲击、回应挑战,就必须奋起直追。这种奋起直追首先表现在经济方面,表现为经济发展速度问题,由此,又决定着法律变革的步伐。如果经济不能在较短时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而是长期落后于西方强国,甚至落后于亚洲的邻国与邻近地区(如台湾),中国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何在社会主义的旗帜还如何高举所以,时间问题至关重要。经济发展问题是如此,现阶段以经济改革为主线的法制改革也是如此。

从时间角度提出的问题是,我们是应该在一个较短的时间过程中尽快建立起一种新的行

为规则和新的社会秩序,还是把这种过程尽量放慢些是应该通过一些适当“超前”的制度规则来“强制性”地推行新秩序,还是让制度规则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成熟自然地生长出来很显然,在时间的压力面前,中国只能选择前者。除了尽快发展经济并相应地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以保证国家实现经济赶超之外,我们(中国)没有别的选择。也就是说,在时间的压力面前,“变法”模式恐怕是中国法制改革的可行的最佳选择。

我们注意到,西方法治近代化无疑是一个相对从容的过程。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发生、演化形成的。原先西方社会中一些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在“经济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活动中不知不觉地被改造了、废除了。因此,即使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是对已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6〕。

换个角度说,西方法治近代化中缺少一种人为的时间观念。它是一个不知不觉的过程,是在一个自发无意识的过程中完成了或是成就了一个被后人称之为法治近代化的东西。没有人为的时间观念就没有紧迫性,一切都取决于自发的成熟起来的利益要求的主动性,一切都是成熟的产物。这是一个比较“萧洒”的过程,虽然有奋斗、流血、牺牲,但那都是为了局部性的或团体性的自我利益,阶级的自我利益。斗争胜利了,权利赢得了,仍旧正常地生活,等待有了新的权利要求,就再去奋斗,甚至再去流血,直至再次胜利,并享受胜利果实。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很强的人为的时间观念。当西方国家迫使中国卷入世界近代化进程中,中国社会内部的近代性因素极为缺乏。但由于外部压力与挑战的存在,中国无法等待社会近代性或现代性因素的成熟,而只能加速催化孕育出一个现代社会来,只能与时间赛跑。

于是就出现了许多在已往人类法制历史上并不多见的情况。虽然中国大多数人并没有很强的法律观念,但我们不能等待中国人的法律观念成熟生长起来再制定法律,要求人民遵守,而是借助于国家的力量开展大规模的、有亿万群众参加的普及法律知识的运动。虽然中国的大多数党政干部习惯于以权代法、以言废法,但我们不能等待党政干部自发地认识到并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做法,而是采取国家最高党政要人听法制课的做法,率先垂范天下,通过国家领导人的不断的讲话、指示和国家的决定、决议,来要求各级党政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虽然我们还不具备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条件,但依然不遗余力地推行法制,以期实现从政策调节主导型的社会向法律主导的社会的转变。虽然我们已经制定的许多法律还未得到良好地执行和遵守,但我们还是制定了一个又一个的立法计划,推出一批又一批的新的法律,以期在十年至二十年的时间将适应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先期确立起来,尽管这样做的结果会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书本上的法律效力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实效的严重脱节。所有这一切努力,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与时间赛跑,加速社会经济发展和原有管理体制的改革,以期早日实现国富民强的宏伟蓝图,避免由于发展迟缓造成的在世界大国竞争日益激烈的严峻形势面前被动和落后。

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我们不争取时间,不能赢得时间,会出现一种怎样的后果。假设中国也能够比较从容地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比较从容地培养人们的行为习惯,在时机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建构新的法律制度,让法律制度的变革与人们的行为习惯的演变呈现相互协调、适应的过程,这自然是最理想的。但是,经济发展的速度压力不允许我们那样。如果等待国家行政机关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再制定行政法等待企业有了环境保护意识再制定环保法等待国家干部有了廉政意识再制定廉政措施等待企业老板有了保护劳工权益的意识再制定劳动法如果真是这样,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恐怕目前还处于尚未启动状态,中国就有可能在国际社会中丧失生存的机会,就有可能在下一个百年史甚至更长的时期里重新接受被奴役、受欺辱的命运。这是国家所不能容忍的,说到底,是人民不能满意的,是熟知近代百年屈辱历史的中国人所无法接受的。所以,我们做出了加速现代化和加速推进法治的选择,走上了

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之路。政府推进型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特点,就是要在一个较短时间里,人为地甚至是强制性地完成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也就是说,不能等待法制现代化的各种因素和条件都俱备了,不能等待法制的现代因素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地演变出来。而是要在一个有限的时间里,把不俱备的条件尽量创造出来,把应该改革的东西尽量改革,把方方面面的工作立即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出来。所有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是因为由于外部挑战的压力,由于时间的压力。

从另一个角度讲,民间性的、私人性的制度创新行为,或是如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所说的纯粹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一个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也是一个复杂的“谈判”和创新行为扩散过程。因为,一种地域性的制度创新行为要想向外扩展,成为全社会意义上的制度变迁的努力,必然要遇到其它众多社会组织对它的认同和模仿问题,需要有一个不断学习、说服与谈判的过程。所以,它需要更多的时间〔7〕,需要解决由分散性的社会民间改革所带来的诸种改革目标与模式之间的矛盾冲突,它们之间的统一问题不易在短期内解决。中国由于实际存在着一个完成现代化的总体时刻表,时间紧迫,政府不可能坐等漫长的社会演进过程为它送上遥遥无期的未来收益,必须选择能够实现赶超目标的政府“变法”模式,在改革目标选择与道路选择方面节省大量的精力与时间。这也是中国实行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更广泛意义上看,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社会现代化运动,都是在一种环境压力下紧急起动的,都存在着国内对于现代化的准备不足的问题,表现为传统社会与现代化要求的矛盾,传统社会中的可资利用的资源贫乏,法律制度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要想迅速推进国家现代化,“睁开眼睛看世界”,学习西方,变法改革,是根本的建设途径。因为这种做法可以迅速学习到以前没有的知识,降低摸索成本,缩短时间过程,而且可以发挥“后发优势”,逐步实现赶超目标。属于这种现代化运动的内在组成部分的法制建设,自然也不能例外。

四、什么是最大的法治本土资源

法治的本土资源,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提法〔8〕。沿着这个思路分析下去,就会顺理成章地产生一个问题:政府推进法治所依靠的本土资源是什么如果这个问题提得过大以至于不好把握讨论的范围,我们可以把问题再缩小一些,仅仅讨论一下,什么是政府推进法治所依靠的最大的本土资源

其实,问题的答案可能是极为简单的。从现实中国国情出发,中国推进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所谓本土政治资源,大意是指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可资利用的政治组织、政权效能及其社会基础和影响。当然,肯定还有更好的表述,或是更深一步探讨如何表述的必要,但这不是本文的力量所及。

从一些人们熟知的基本事实出发,我们可以简单说明一下,中国实行法治的本土政治资源大致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意义。

中国拥有一个庞大且强有力的政治权力组织,5000多万共产党员集中了中国优秀人才的相当一部分,下至乡镇街道上至中央部门的党政组织仍然比较有效地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党政部门具有仍然很强的社会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推动能力。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认的事实〔9〕。

对于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优势,我们往往习以为常,甚至对这种优势的实际存在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存疑虑。其实,放眼整个世界现代化进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而稳定的政府的存在,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对于减少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代价与成本,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可能也是最关键的因素。正如亨廷顿先生早在六十年代就指出的那样,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

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10〕。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在其政治和经济现代化进程中充满挫折和动荡,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各种政治势力不断分化、组合、流血冲突,包括法制现代化在内的整个现代化事业遥遥无期,可望而不可及。

对于中国的庞大且强有力的政治资源,不能仅从概念和字面上去理解,这种政治资源还内在包含着由政府掌握和支配的巨大的经济资源、知识资源。就法律生活而言,政府也掌握着各种正式的法律组织和通过各级城市和农村组织延伸到社会的民间生活的非正式法律组织。比如,我们不久前还拥有一支由100多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近1000万名人民调解员组成的社会纠纷调解力量,他们在社会生活的最基层每调解600--700万件民间纠纷,防止“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达十几万起〔11〕。据统计,在八十年代,我国民事纠纷调解与法院处理的比例是12:1〔12〕,人民调解制度每年解决的社会纠纷曾经是法院的10多倍。目前,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削弱了,解决社会纠纷的数量在下降,但它仍然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这也是一支由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延伸到社会民间生活中的国家政治资源。所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最大本土资源莫过于政治资源,莫过于政府力量。忽视了这个本土资源,法治本土资源问题的研究就会显得过于单薄。

所以,如果我们可以把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视为中国实行法治的最重要的本土资源,把本土政治资源视为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最重要的现实推动力量,那么,借助本土资源实行法治的最基本模式就只能是这样一种模式:政府推进型的变法模式。这可能是从本土资源角度立场出发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当然,还可能有其它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如尊重历史的传统,尊重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起作用的非正式规则,重视在创制正式规则的同时为“民间性”解决和“契约自由”留出应有的空间,注重强制性制度创新与诱致性创新的结合,注重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注重制度框架的正式统一确立与“细节”的灵活性。这些都是本土资源论启发人们想到的非常有实践意义的东西。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或是警惕到),借助本土政治资源推进法治所可能产生的局限与弊端,注重对本土政治资源的改造和新的本土政治资源的“再造”,防止因不合理的政府偏好所可能导致的改革中断或停滞。也许,后者更关乎中国法治的未来前景。

五、法治的政府推动及其与人民的关系

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相区别的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在这个事实背后,存在着一个为人们所关心的且在理论上也十分重要的问题:法治的政府推动与人民群众的作用是一种什么关系谁是推进法治的主体

当我们提出“谁是实行和推进法治的主体”等问题时,在思想上很容易陷入一种巨大的困惑。从理论上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十分明晰的和不容置疑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载入宪法和各种政治理论文献中的定论。然而,目前为法学界所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人民是治理对象、还是治理的主人人民是法治的主体、还是法治的客体这样一些问题不是来源于理论本身,而是来源于目前中国的法治实践。

法学家们提出的现实状况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在当前中国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各种法律中,管理普通群众的法律比较好执行,管理和约束各级党政官员的法律执行情况最差;在中国农村广大地区逐步开展起来的“依法治村”运动,以治“乱”、治“脏”为起点,以解决计划经济年代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所造成的农村地区管理真空问题为初始动机;在中国有亿万人民参加的大规模的普及法律知识的运动中,最富指导性的口号是“把法律交给人民”(法学家们就此提问:把法律从哪里交给人民由谁交给人民是从政府手中交给人民吗人民制定的法律落到哪里去了);在上至省市下至农村的各级地区组织开展的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政府机构及司法机构成为掌握法律的实施者和管理者,大多数普通群众是管理对象。法学家们提出的事实是感性的、零散的,但又是真实的。这些事实与宪法和理论上所标明的“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定论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到底谁是推进法治的主体呢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基本上得出了这样一个初步性的结论:中国走上了一条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中国本土政治资源是政府推进法治可资利用的最大资源。这个结论中包含着另一个基本内容就是:政府是推进法治的主体。这里的“政府”的概念是广义的,在目前中国,包括执政党及其执政党领导下的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治组织。简而言之,这里的“政府”就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

人民群众是否是推进法治的主体当然也是。但为什么不叫人民推进型的法治、或是社会演进型法治呢这里涉及到一个政府推进及其与人民的关系问题。

依法治国,就是广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13〕。

这是中国对依法治国问题提出的正式的官方解释。有些法学家希望能在执政党和人民之间做一种区分,想搞清楚到底是执政党、还是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实际上,执政党和人民,这两者是无法截然区分开来的。如果真的能够把执政党与它领导下的人民截然区分开来,只让他们中间的一个作为法治发展的推动主体,中国也就不是现在的中国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性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

政府是推进法治的主体,人民也是主体。两者之间的最基本关系,是执政党对人民的领导关系和党对人民的服务关系。所谓党对人民的领导关系,是指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变成国家意志,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依法管理国家〔14〕;所谓党对人民的服务关系,是指党依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制定和实施法律,以法律保障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

除了上述这种基本的关系之外,执政党和人民在法治化进程中具体表现为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我们大致可以说出这样一些内容:执政党代表人民,提出体现人民长远利益的法治远景目标,教育和带领人民推进法治,并尊重人民群众在法治实践中的创造性经验,把它提升为推进法治的方针、策略和改革智慧。受到法治教育的、逐步提高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人民逐步在越来越高的层次和水平上参与和实现对国家、社会的各项事务中的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监督水平。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在一种良性互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一种领导与支持、代表与监督的新型政治关系,进而为未来中国长远政治格局奠定一种新型的社会基础。

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种理想性的社会远景目标。我们现在恰好处于这种良性互动过程的起点状态,这种起点状态中的人民可能更多地还是受教育的对象、是管理的对象,是领导的对象,也就是一些法学家所说的,目前人民还更多地是法治的客体。人民群众还不是十分懂得民主、不是十分懂得法制,他们管理自己的能力也还需要提高。如果我们承认中国的经济文化依旧落后的话,再向前走一步,进而承认中国人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和依法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水平也同样落后,就是一件顺理成章而无须感到为难的事情。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与民主化进程仍然处于起步状态。“法治化”与“民主化”这两个提法本身就提示和意味着一种过程,意味着有一个起点,有一个并不十分理想的初始阶段。中国从十年动乱和“领袖至上”的年代走出来的时间还不长;中国宪法中的许多规定依然是纲领性的,而不是操作性的;从一个纲领性宪法的开始贯彻实施到“宪政”的最后到位,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说到民主与法治的过程问题,我们应该提到两位无产阶级革命和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人物,他们是列宁和孙中山。

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从当时苏联的具体国情出发认为,虽然法律已经确认苏维埃是“通过劳动人民来实行管理的机关”,但是由于文化水平这样低,而实际上,苏维埃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15〕。按一般推理来认识,列宁这段话可能包含着这样的含义,即无产阶级民主包含着两个阶段,一个

是文化水平较低的无产阶级群众通过其先进政党来管理国家而不是自己管理国家的阶段,另一个是文化水平已经得到提高的无产阶级自己来管理国家的阶段。

大致在与列宁提出上述思想的同时,孙中山先生从中国国情出发,提出了与列宁相似的结论。他认为,中国要达到民主社会,必须经过三个过程,即军政、训政、宪政。或许,中国现阶段的历史发展已经越过了军政时期,但又尚未达到宪政时期,而可能恰好处于“训政”时期。

会有许多人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中国进行了几十年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如何才处于“训政”阶段其实,是否同意把现阶段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定位于“训政”阶段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人们都承认,中国的经济文化还很落后,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仍然需要走一段很长的路。这就已经足够了。孙中山所谓“训政”阶段,是指对公民进行训练,使有几千年封建传统、受现代化教育很少的中国人逐步学会在现代民主制下生活和行为,学会正确地参与现代的民主政治生活。早在孙中山之前,十九世纪末期的一批中国知识分子就曾认为,西方的政治制度是好的,之所以在中国行不通,是因为“民智未开”,所以要先在“开发民智”上下功夫〔16〕。

对于社会主义民主首先需要教育人民、训练人民的问题,作为中国人大前任领导人的彭真曾经有过一段颇为精彩和意味深长的话,他说:至于说到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要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全县的事情,逐步提高议政能力。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做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17〕。

民主需要时间,需要训练,需要一种生长过程。在民主实践中教育人民、训练人民,是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和必经历程。

当我们说,应该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时,我们是希望谁来去尊重呢显然是国家。因为是后者正在领导中国人民实行法治。

至少就目前而言,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是与借助国家力量推进法治分不开的。中国人民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离开了国家的领导、认可、推动和组织,实行法治确实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农民们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制,但没有国家的推动力量,没有连续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思想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和不愿放弃既得利益的地方官员们如何能够在本地管理范围内允许和认真执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们创办了乡镇企业,但如果没有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乡镇干部对企业吃拿卡要,乡镇企业的微薄利润何以承受得住众多的贪婪之手。农民们对村干部的压制型管理和违法乱纪早已深恶痛绝,但如果没有各级党政部门联合行动和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的大批政府干部下乡指导普法,农村地区的依法治村运动何以能够在全国半数农村地区普遍开展起来,又何以能够呈现出“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官民互治”的良好前景。

中国法治的成功有赖于国家力量的推动,有赖于国家目标与人民利益的结合。在这场运动中,至少在运动初期,作为国家代表的各级党政机构起着领导作用、组织作用和宣传教育作用,是法治化进程中的主导方面;人民基本上是处于接受领导、接受组织、积极响应和拥护支持的角色。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法治工作开展得成效如何,关键取决于当地的各级党政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取决于党政组织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如何,取决于措施到位如何和方法是否得当。这是在中国基层工作的众多党政干部的共同感受,也是现实中国国情的具体体现。

也许我们真的仍然处于“训政”阶段,也许“启开民智”的任务远未完成,因而必须在国家领导下推进法治、实现民主。这就是现实中国国情的具体体现。

六、国家的制度创新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的关系

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及关系是西方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学家经常用它来分析中国的经济改革问题。毫无疑问,它同样适用于对中国法制改革及法治化进程的分析。中国的政府推进型法治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一种情况。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通过法律和命令来推行、实现的,基本目的在于建立和改变原有的法律和秩序。由政府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基本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国家是这种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由私人进行基本制度的变迁存在着创新成本与收益的不一致的情况(即私人进行制度创新的成本高、而收益是全社会性的),私人会因为成本大于收益而不介入或极少介入这种制度创新活动〔18〕。许多学者担心,过多地借助国家力量强制推行变法,会出现法法治主观设计与社会生活客观情况相脱节的情况,出现法律制度的人为确立与社会生活方式的自然演变节律相脱节的情况,进而出现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矛盾。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由国家进行强制性制度创新的更深层问题是,国家能够建立符合社会需要的制度吗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够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吗国家强行推行的制度尽管可以强制性运作,但它有可能违反或偏离社会需要和利益,不符合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规律〔19〕。如何解决这种矛盾,也是中国法制改革和其它社会经济改革的法律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现实问题。解决这种矛盾的办法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个主要的办法是将国家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创新与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结合起来。二十年来的中国法制改革和社会经济改革的法律推动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经验,并且有了一些成功做法。

第一种做法,也是比较主要的一种做法,即社会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创新经过国家认可和接受,向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创新行为转换与扩展。它是指人民群众从切身利益出发进行诱致性制度创新活动,产生出积极效果之后为国家所承认,变成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行为,以强制性制度变迁来推广局部性诱致性制度变迁创造出现的经验。典型的和具有普遍意义的例子,是中国农村地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出现的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国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早出现于1978年的安徽省凤阳县。真理问题的讨论使凤阳县的干部群众解放了思想,一些生产队先后实行了“包产到组、以产计工”的生产责任制,有的甚至实行包产到户。在地方党政部门的支持下,生产责任制很快在全县推开。由于农村生产有了惊人的增长,1979年又在全省推开。当时国家对此问题是持反对态度的。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不要包产到户〔20〕。然而,在当时思想解放的大气候下,各省市地区的干部和群众并没有为《决定》的规定所束缚,有的地区名义上没有包产到户,但实际上在暗中实行了包产到户,另一些地区的包产到户则从暗中实行到逐步公开化。原全国人大委员长万里在回顾这场以农民和地方干部为主体的农村改革时说:农村改革这场斗争太激烈了,当时不表态就算支持了。中央各部委和各省级领导中有几个支持的屈指可数。……这也难怪,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写进宪法的……小平同志开始没表态,我从安徽来多次向他汇报,他表示同意,可以试验。出了成果之后,他公开表示支持〔21〕。从1980年起,中央对于各地包产到户做法的态度是逐步改变的。1983年,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正式取消了对包产到户的限制,承认分户承包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与过去的小私有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要求凡是群众要求实行这种办法的地方,都应当积极支持〔22〕。并于1993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了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在其中第六条修正案中最终确立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1983年以后,虽然中央对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态度转变了,但全国各地仍然有

一些受计划经济思想影响严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不通,甚至对此有抵制行动〔23〕。最终,由于国家的支持和规定,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从一种地方性的制度创新上升和扩展成为一种全国性的制度创新活动,从人民群众实践创造出来的诱致性制度创新活动扩展为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创新。

第二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的做法是在国家的事先允许下,由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进行诱致性制度创新的试点,由国家比较各地的经验,从中总结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做法并加以实施。近十多年来,在中央没有出台某项全国性法律法规之前,经常是由各省市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活动探索路子,为中央的全国性立法提供试验和基础。在时机和经验成熟之后,再出台中央的立法。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创新结合的特点是,有国家的事先许可在前,各种地方性的、局部性的诱致性制度创新为全国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先行准备。

第三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创新相结合的做法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保留某种灵活余地,中央政府只是负责制定出制度和政策的大致框架,允许各地区、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

当然,也应该看到,在目前的中国法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法律推动中,特别是在第二、三种做法中,虽然国家也经常强调和力图结合、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三者的积极性,但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的积极性是主要的方面。特别是在后两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结合形式中,更多地是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两个积极性的调动与结合,人民群众参与到这种制度改革中的积极性和实际参与程度还并不高,也不具有普遍性。如何把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与国家对于法治的积极推进结合起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活动同更高层次的法律和制度创新结合起来,仍然是一个有待完成的工作。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人民或社会推动的国家制度创新活动。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人民群众从事和参与制度创新活动的水平和能力也仍然有限,特别是从事和参与更高层次的或是涉及面比较复杂的制度创新活动的能力还比较差,他们多数还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或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之外的管制薄弱空间从事不直接具有制度创新性质但却有助于促成政府进行新的制度创新意义的活动。九十年代以来8000万农民工受利益驱动在全国各地的流动、主要是从农村地区向城市城镇地区的流动就是如此。这种行动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制度创新的性质,但它突破了原有国家的户籍制度束缚,破坏了旧的不合理的东西,新的东西却有待于国家建立。这种对原有制度的破坏的意义在于,它迫使国家在新的形势面前不得不渐进地、逐步地、探索性地改革原有的户籍制度和它所体现的城乡二元社会的格局。在这种制度创新和变迁过程中,国家和社会、政府与民间扮演的是不同的角色。社会和民间的力量起到了破坏和瓦解原有制度的作用,国家顺应这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广大农民的利益要求,尤其是年轻的、最有活力的、有旺盛生活追求的那部分农民群体的利益要求,扮演着重新确立新制度的作用。1997年5月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和加强农村地区户籍管理的通知》,便是国家顺应农民利益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标志着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式揭开序幕〔24〕。所以也可以说,它不是诱致性创新与强制性创新的一种结合形式,而是社会推动的或是民间推动的国家强制性制度创新行为。

七、法治过程中的时间因素:渐进性与三种时间概念

一些人把中国法治化过程看成是一个渐进性过程〔25〕。如何理解中国法治发展的时间压力与过程的渐进性时间上的紧迫性与渐进性是一种什么关系

首先,对于渐进性概念可以从时间上来理解,这可能是最容易选择和把握的角度。同时,也可以从事情的步骤、阶段性等方面来理解。后一种理解也暗含时间因素,但并不是主要的。我是从后一种角度来理解的。

从时间角度看待渐进性概念,可以把渐进性理解为一种过程的延长,看重事物发展的自发演变趋势,甚至可以看成是需要等待时间。而我所理解的政府推进型法治过程的渐进性,则把渐进性过程理解为总体分解式的改革、分步和分阶段实施的改革和逐步到位改革,而不是一步到位的“一揽子”改革,其中包含着争取时间、缩短时间和赶超时间的内容〔26〕。

中国法治化进程有着一个人为的时间观念,有着很强的时间压力,所以必须争取时间、缩短时间和赶超时间。这是一个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政府推进法治的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相互区别的两种方法,一个是“一揽子改革计划”,另一种是渐进性的、分步实施、整体分解式的的改革计划。这也是前苏联、东欧国家的改革和中国改革在推进步骤方面的主要区别。在此,我们可以对改革中的三种时间观念作一种简单的比较。

“一揽子”的改革计划,在改革操作上无疑是最节省时间的。但这种改革方法的难度极大,成本过高,且对改革操作的要求也高,一旦把握不好,容易出现改革中的社会动荡和挫折。道理说来也简单,改革总是有成本的,改革过程的时间跨度越小,时间越短,单位时间内分担的改革成本也就越高,对社会成员的利益触动也就越大,改革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27〕。比如说,如果我们对目前效益不高的国有企业实行“一揽子”的休克改革措施,严格实施《破产法》,让三分之一的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全部破产,效果会如何呢在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就业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在国家拿不出高额失业保障金维持千万个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情况下,让上千万国有企业的职工没有了职业,回家做饭、看孩子,这不仅会导致至少几百万户城镇家庭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而且会导致政府的管理危机,甚至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改革的破产。

相比之下,偏重社会自发演进内涵的“渐进性改革”在时间上可能是最长的,在与世界各国封闭无交往的状态下,或者是在国际社会中无强大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它会孕育出最成熟的改革成果,培育出最自然的、最合乎社会需要的新制度框架和新秩序。西方法制近代化的国际环境和路径选择就是如此。但是,进入二十中世纪末期,世界各国的交往越来越多,国家间的相互竞争和相互影响越来越强烈。在这种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背景下,象早期西方国家那样的偏重社会演进式的法治改革道路的时间成本过高,会导致中国经济社会的迟发展,导致我们在世界竞争格局中的不利和落后地位。它违背了政府推进型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也不利于人民福利的迅速改善。

所以,在“一揽子”改革和偏重社会自发演进式的渐进改革之外,比较现实的改革道路是总体分解式的、分步实施的赶超型改革方案。它也有自己的不利一面,但相比之下,能够避免一揽子改革的短期高成本和漫长改革过程导致的迟发展,是一条适中道路。它既强调时间的紧迫性,又在总体时间压力下力图培育出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改革成果;既强调改革步骤的加快,又适当地分步推进改革,分解改革,以减轻单位时间中的改革成本。

八、法治化进程中的知识因素

比较而言,政府推进型法治与社会演进型法治对于知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这具体表现

为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的不同,是对法治知识的完整性、全面性的要求。社会演进型法治所需要的知识是零散的、地方性的、局部性的,甚至是逐步积累起来的知识。因为,它不存在一个事先制定的完整详尽的法治蓝图,不需要对法治社会做一次性的整体了解,不会产生对全面完整的法治知识的渴求。西方近代法治是在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中完成的,即是通过局部性的、零散性的、逐步地法治革命完成的,它需要的知识也必然是局部性的、零散的,知识的获得方式也是逐步积累的。比如说,英国在十七世纪后期初步完成了资产阶级、封建贵族与国王之间的政治分权,此时,英国还没有出现企业破产问题,也还不知道股份制是什么东西。后两者是分别在后100年和后120年时才根据经济生活的需要创造出来。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100多年中,英国的家庭法里还保留了不少父权制残余,如21岁前的未成年人结婚必须取得父亲的同意,且不得单独占有、使用和处置财产等等28〕。英、美、法等各国在完成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各具特色的权力制衡体制的时候,对经济生活实行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概念也远未产生,也不可能具有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所以,西方法治近代化从其最终成果看,无疑产生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全面性的成果,但这个成果是一种分散化、局部化的和逐步努力和汇集的产物。

相比之下,中国的政府推进型的法制现代化需要的是一种整体性的和配套性的全面知识,是一种迫切需要的、要求立即掌握的知识,是需要在一定的有限时间范围内立即获得的知识。西方国家在上百年的法治实践中积累起来了关于法治的比较完整的知识,我们却要在近二、三十年、甚至近十几年内基本做完类似的事情。当中国开始提出法制现代化目标时,它已经没有时间和条件象西方国家那样从容不迫地“从头做起”了,它必然从一开始就着手一种整体性的计划,一种近似整体性的设计与安排。

比如说,我们不可能先积累和掌握关于权力制约的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再过上百年后去再学习和掌握民主普选的知识;不可能在学习和获得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知识的同时,依然沿用旧时代典当行和钱庄的知识来管理金融系统;不可能在确立了关于工厂的法律制度的同时,却对如何处理和保障被工厂开除了的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漠不关心。这些我们不能或不可能做的事情,在西方法治近代化过程有些却是可以做的,有些确实也是这样做的。因为法治的推进方式不同,对知识的需求也不同。

第二个方面的不同是,西方法治需要和产生的是本土知识,中国需要的首先是习得知识。

最初的法治知识产生于西方社会,它属于西方社会的本土知识,是一种生活中的知识。它是从西方社会生活中摸索和积累起来的,体现了西方人生活的智慧。当西方人逐步建立起一种法治秩序时,他们面对的是从自己生活中产生出来的问题,在他们的社会外部不存在一个更先进的文明来给他们提供现成的或是有重大参考价值的解决办法,他们只能直接面对实际生活和以前的历史传统,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后者是一种纯粹本土性的知识,是一种生活中的知识,体现了一种生活的智慧。

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需要整体性的、配套性的全面知识。由此便产生出一个问题,我们从哪里获得这种关于法治的全面性知识因为,我们事先对此是几乎一无所知的。在中国人的传统生活中,没有法治的观念,没有股份制的观念,没有诉讼及程序价值的观念。除了对“王

法”的敬畏,对诉棍和诉讼的厌恶,和对“杀人偿命”观念的朴素确信之外,我们还有多少法律方面的知识固然,我们曾经有着历史久远的中华法系,有着丰富的关于古代法律知识。但这些知识能够直接应用于建构法治体系和法治运作体系的并不多。为此,需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重新挖掘,需要有一段重新学习的时间。因为,我们曾经一度抛弃了这些东西。即使我们可以重新获得或筛选出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有用内容,它们还远远不足以构成支持现代法治运作的知识背景。

所以,我们需要睁开眼睛看世界,需要学习西方,以这种习得的知识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这是自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没有这种习得知识的动力,中国近现代史的发展在许多方面就无法解释,中国未来法治发展的蓝图和运作设计也无法完成。

第三个方面的不同是获取知识的难度。比较而言,掌握零散的知识、局部性的知识是相对容易的,逐渐地积累知识也是容易做到的,但全面性的知识掌握其难度就大得多。而且,实现法治目标在时间上的紧迫性,决定了学习知识的时间的紧迫性。我们需要一种关于法治发展的全面性的、配套性的、习得的知识,并且需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这种知识。但这是一个无法很好完成的任务,是一道难题。

这种情况导致了我们必然是在一种相对无知的情况下推进法治化进程。我们并不清楚法治到底是一种什么东西,不知道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不知道如何处理好执政党与法律的关系,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平衡权力的有效行使与有效制约之间的关系,不知道过分倚重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不知道目前正在推进的法治化进程会对中国社会产生什么样的深远影响。虽然我们已经走进了一个法治化过程,但对于这个过程的未来可能的情况缺乏了解,法治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表现为一个未知的社会演变过程。我们有一个目标,但仍在寻找实现目标的更好路径。一句话,在时间的强大压力和知识需求的无法迅速获得的情况下,我们仍然相对无知,需要“边干边学”,学习西方,了解国情。

第四课 建设法治中国 知识点

2.2.1夯实法治基石 ◇随◇堂◇笔◇记 一、选择法治道路 1.法治:依法治理。 2. 法治的重要性 (1)个人: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让人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基本、稳定、持续的生活预期,保障人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2)国家和社会: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3. 法治的要求 (1)法治要求实行良法之治。良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符合公平正义要求,促进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2)法治还要求实行善治。法治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通过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描绘法治蓝图 1. 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1)建设法治中国,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科学立法),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严格执法),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全民守法)。 (2)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2. 依法治国 (1)地位: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基本要求:科学立法(前提)、严格执法(关键)、公正司法(防线)、全民守法(基础) ◇思◇维◇导◇图

2.2.2凝聚法治共识 ◇随◇堂◇笔◇记 一、法治政府 1.政府的作用 (1)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政府管理。 (2)人们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2.政府的工作宗旨和原则: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的工作要对人民负责,为 人民谋利益。 3.怎样建设法治政府? (1)政府:①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政府的行政权。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2)公民: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主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厉行法治 1.怎样厉行法治? (1)公民: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民要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2)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率先做尊法守法的榜样,带动全体公民共同守法。 (3)社会:需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在全社会鲜明地树立起“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治文化导向,实现社会的有序、公平、正义。 2.道德与法治的关系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3)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思◇维◇导◇图 凝聚 法治 共识 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全民守法,法治宣传 法德相辅,规范与教化并行厉行法治 上行下效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2011年7月(总第28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7,2011 (Cumulatively,NO.282) [摘要]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就法律制度建设而言,至关重要的乃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本文旨在针对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便于使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路程走的更好。 [关键词]市民社会;法治现代化;普适性 一、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于西方文明,是人类智慧对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中国法治现代化亦在不断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然而,由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存在先天性的经验不足以及中国国情的影响和限制,存在了诸多的问题和阻碍,现就其原因进行浅析: 首先,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和非市场化,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公民的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法治现代化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出现了真正的“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起源于城市里的自由民,而城市里的自由民就是由商人阶层组成的新兴资产阶级。①原有的贵族和封建主为主导的社会被打散,取而代之的是由平等的人组成的,在商人之间的没有土地依附关系的一个自由民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产生的现实基础。” 其次,计划经济强烈的行政命令性,扼制了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近现代国家市民社会形成以后,要求的是追求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经济,而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以行政指令连接起来的社会生产活动缺乏对现代法治的社会需求,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治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②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治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治 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治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便不可能完全消除,依法办事原则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同样,没有市场经济作基础,公民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现代法律意识便无法培育,社会主体的个性便无法真正得到解放。中国古代儒学对等性人伦大多只停留于理想人格的局面,而至现代法治社会亦然绝不是也不可能仅靠法治变革就可以建立起来,它事实上是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变革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中不断成长起来的,具有强烈的阻碍性。 再次,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阻碍了法治现代化进程。封建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无论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主张以“礼”治国的儒家,无一例外都主张君权至上,其理论的中心就是论证如何治民,维护封建统治,巩固君主万世一系的家天下。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 “刑不上大夫,法不下庶民”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均阻碍了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③虽然近代在西方思想影响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民主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最后,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西方国家主要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发展的计划也会毁于一旦。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 “法治产生于西方而非中国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 —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是合乎时宜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 二、浅谈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解决办法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实行法治现代化会成为治国安邦的手段,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理了几千年封建伦理社会洗礼的国家来说,实行法治固然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以下对于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几点建议:首先, “攘外先安内,师夷长技以自强”。就中国而言,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创制系统,使立法主体能够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一般规律来制订相关法律。这种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看必须做到体系严 浅谈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郭春生 (新疆大学研究生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158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恩格斯说过:“一个新的纲领毕竟总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而外界就根据它来判断这个党。”推进任何一项工作,只要我们党旗帜鲜明了,全党都行动起来了,全社会就会跟着走。一个政党执政,最怕的是在重大问题上态度不坚定,结果社会上对有关问题沸沸扬扬、莫衷一是,别有用心的人趁机煽风点火、蛊惑搅和,最终没有不出事的!所以,道路问题不能含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 这次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

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

第一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一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本节导引】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事件回放】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四中全 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

【主体内容】 一、中国为什么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法律知识:什么是法治?

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从字面上理解,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具体内涵则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即实行法治;通过实行法治,实现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个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一、历史沿革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实行。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强大,依法治国主张与自由、平等、民主、宪政等进步观念开始广泛传播。但是,正如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一样,资本主义也不可能有彻底的法治。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 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到形成体系、制度也经过了一个过程。1996年2月8日,在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同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这也标志着依法治国理念已经从宪法的高度得到了确认。 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了不断的落实和推进。 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历史的必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依法治国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具有历史性。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性质的要求,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智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制度创新,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历史充分证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

中国法治道路初探

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 “依法治国”的思想从法学界的学术话题上升为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可能是近二十年来最能让法学家激动不已的事情,也是中国法学界的骄傲。关于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问题,法学家们(主要是法理学家)大致正在做两件事:一件是编制法治蓝图,比如,说明什么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特征、价值和方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价值研究的方向;另一件是剖析法治现实,分析从人治到法治转型过程中的现状、路径与未来可能出现的实际走向,它代表了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实证研究的方向。也有许多人把两件事结合在一起来做,把法治目标问题与法治现状的分析结合起来思考。但是,无论怎样,法治国家理论中的实证研究显薄弱,法治国家问题的理论研究还需要完成一个从理想到科学、从价值到现实、从“法治之梦”到“法治之路”的飞跃过程。 因为,中国距离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毕竟还有一段遥远的路程要走。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为什么要走这样的道路以及目前的路径选择会有哪些困难和障碍等问题,也就是本文所谓法治道路问题的讨论就显出它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法治道路”这样一个很大的字眼下面,我想讨论以下几个具体问题:第一,中国为何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第二,中国为何没有走上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第三,政府推进型法治与时间的紧迫性;第四,什么是最大的法治本土资源;第五,法治的政府推动及其与人民的关系;第六,国家的制度创新与人民群众的积极的关系;第七,法治化进程与时间因素:对法制改革渐进性的理解。第八,法治化进程与知识因素;第九,社会转型中的法律变化与行为预期;第十,中西方法治道路的社会代价与成本比较;第十一,政府推进型法治的成本、代价与局限;第十二,政府推进型法治的两难困境与克服问题。 一、中国为何走上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内部危机与外部压力 讨论法治道路问题的前提,是要搞清楚都有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可供选择。为了不使问题过于复杂化,我只想指出两条比较基本的、又是相互区别的法治道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与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1〕。前者的主要特点是,政府是法治运动的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法治主要是在政府的目标指导下设计形成的,是主要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完成的,是人为设计出来和建构出来的;后者的主要特点是,法治主要是在社会生活(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是社会自发形成的产物。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有许多,比如时间与知识、目标与结果、成本与代价、创新与学习借鉴等等。当然,除了政府推进型法治和社会演进型法治的划分之外,还有其它的、可能是更有意义的划分方法〔2〕。说明了可供选择的法治道路之后,我们可以从一般意义上对两种法治道路的优劣做一种比较分析,但更为切近现实的问题是:为什么中国会走上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而不是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我们知道,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以政府推动为主导力量的社会法治化运动,已经走上了一条政府“变法”的道路。这是一个至少在近期内不易改变的现实。靠近这种现实,研究和理解这种现实,从既定事实出发研究中国的法治道路问题,可能是更有意义的。中国为什么走上了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其主要原因,可能也是唯一现

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为什么要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受到西方的影响。最早要追溯到晚清政府时期,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应西方各国的要求,清政府进行法律体系的改革,废除了像凌迟等残酷的刑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都是以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为范本。即便是后来的民国政府所立之法也是借鉴了大清制定的法律制度。从根上说,我国近代以来的法律皆出自于西方。不过西方的法律制度如不结合中国的国情,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下面本文简单分析一下其中的原因。 从文化方面来看,西方的法律之根来自《圣经》,大到总统宣誓就职,小到法庭审判,首先都要手握《圣经》向上帝宣誓。与其说西方是对法律有信仰,不如说是对《圣经》的信仰。而中国自古以来就不是一个宗教型的国家,我们自古以来就无神论国家。子不语怪力乱神,无论是孔子、孟子、老子都是反对人民信仰神鬼之术。我们信仰什么,我信仰天地,敬奉先祖,天、地、君、亲、师的说法始于荀子书中,我们的文化中并没有所谓的至高神,都是天地造化。中西方信仰的源头就是截然不同,如果强行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必然会造成水土不服,还会造成人民思想上的混乱。《圣经》中说道,亚当偷吃了智慧之树的果实,被上帝逐出伊甸园,从此人类的后代便背上了原罪,每个人来到世间都是在偿还人类所犯罪的罪。所以人性

本恶,违反上帝之法必然会受到惩罚,死后要下地狱。在西方人看来法律虽然是人所制定,但是归根到底是在执行上帝的意志,人为了偿还原罪必须要遵守法律。而我们中国讲人之初,性本善。人天性淳朴善良,只要受到德化礼教之法,人皆可为善。蛮夷之所以四处杀戮皆是因为未受礼法教化所致。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律基本上是基于道德而产生,道德与法律浑然一体,违反道德必然犯法。 从政治制度方面来看,西方讲三权分立,行政、司法、立法分享权力,相互制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制度呢?因为在西方人看来,权力是谁赋予的呢?权力是上帝赋予的,政府是代替上帝行使权力管理人民,而人民通过什么制约政府呢?人民与政府签订契约来限制政府的权力,这个契约就是宪法。在西方看来政府是一头巨兽,权力如果不受到制约很容易就会侵犯人民的权利。在历史上西方很长时间都是松散的城邦文明建立起来的国家,欧洲大陆很少有统一的帝国,即使出现过几次很快就分裂了,我们经常说的封建制,其实更加准确的说的就是欧洲的政治制度。我国在秦以前实行的是分封的政治制度,在秦灭六国统一后,我国实行的是郡县制,郡守统一由中央政府管理派遣。虽然秦二世而亡,但后世中国基本沿用了秦制。 从制度和文化两方面我们发现,中国的统治者叫天子,我们的领土叫天下,中国精英阶层以天下为己任。而西方则长久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并未形成大一统的思想。在领主割据,城邦文化的思想影响下,欧洲很多地方都会时不时的冒出民族独立的事件。比如南斯拉夫,铁托一死立刻四分五裂,因为统一的思想文化基础没有,仅仅靠某一

第四课建设法治中国知识点

第四课建设法治中国 1.为什么要选择法治道路? (1)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让人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基本、稳定、持续的生活预期,保障人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安全、有尊严地生活。 (2)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强国富民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2.法治的要求有哪些? (1)法治要求实行良法之治。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程序正当,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人民福祉。 (2)法治还要求实行善治。法治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通过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1)建设法治中国,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严格执行,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4.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什么? (1)含义: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2)核心: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5.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政府和公民个人分别应怎样做? (1)政府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2)公民也要积极参与,献计献策,主动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6.怎样建设法治政府? 必须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从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 7.为什么要厉行法治?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8.怎样厉行法治?(厉行法治的要求) (1)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现代社会的公民,要学会在法治状态下生活,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培育法治精神, 培养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契约精神、规则意识。 (3)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率先做尊法守法的榜样,带动其他公民,共同守法。 (4)要加强法治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在全社会鲜明地树立起“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法治文化导向,实现社会的有序、公平、正义。 9.怎样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中国法制化的道路

中国法治化的道路 邢延宏 (法本091 09209401021) 【内容摘要】1996年我国政府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了摆在我们这一代人面前的重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化的时代强音,成为反映全国人民意志和愿望的一项重要的治国方针,也成为中国人民的必然选择。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内容,它的进化与发展是为社会上诸多因素所制约的,同样法治国家的建立也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因素中我认为对我国法治化进程影响最大的是法治观念与 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本土资源的有效利用等问题。它们也是中国法治化构建的重点和难点,因此,也可以说,它们是中国法治化的最现实的基础。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治化法律制度法律意识 一、什么是法治社会 (一)法治社会的概念 什么是法治?古往今来许多法学家对此进行了引经据典的阐述。对法治作出早期经典解释的是古罗马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指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其包括三层含义,即第一,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第二,法治是以民主共和为基础;第三,法治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社会价值。这一解释意义在于把法治与法制区别开来。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立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这种法制是任何社会都可能存在的,它不含价值判断,可能是良法,也可能是恶法。法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治的法则具有良好的价值取向,即反映人民意志,反映自由、民主、平等价值的法。 到了近代,法学家对法治的理解又有不同。英国法学家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它包括两个方面:(1)从广义上说,法治意味着人民应当服从法律,接受法律的治理。(2)从狭义上理解,法治是指政府受法律的治理,遵守法律,即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可以认为拉兹阐述法治的意义在于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对政府的行为提供有力的约束。法国法治论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注重“法的精神”和“人民主权”,其中包含着法、自由和政体的关系,他们认为的法治是以自然法为基础,具有自由、平等;公意;合法政府;法律至上四个基本要素,代表着在人民主权基础上以法律至上权威为保障维护自由、平等的正义。 法治含义的进一步发展是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2】确认了法治为一个“能动的概念”,它“不仅被用来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的民事的和政治的权利,而且要创造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样条件下实现。”《德里宣言》确认的法治原则是:(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而且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条件。(3)法治要求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这样就给法治赋予了新的内容:维护人的尊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和律师自由。 在我国还有的学者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对法治进行阐述。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途径治国;依法的法应是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是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是反映全体人民利益的法。“依法治国”中的“治”就是“法治”,治国的根本首先是指国家机器,然后才是指人民;不先治好国家机器和官员,人民是治不好的。【3】这种阐述不仅对治国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是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适合社会 【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623-625页。 【3】蔡定剑:《依法治国评述》【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期。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郭兵罗春梅 摘要中国的法制历经千年,渐序完善。从奴隶社会时期到封建社会时期再到近现代时期,法律一直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有效保证之一。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改造和发展。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简言之,即以史为鉴,可为现实的中国法制服务。本文分四个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及现当代法制史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脉络。 关键词法制史中国法制法律发展 作者简介:郭兵、罗春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5-03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正因为有了前辈学者记载和研究的法制文献,才让今天的我们能够有幸以史为鉴、激发我们关于法制及其发展的思考。 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情况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 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 最初是一种祭祀仪式的“礼”,经过“周公制礼”后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其基本原则有两条:“亲亲”和“尊尊”。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 在夏商周时期,法律规范只是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礼之外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刑等种类。当时的法律规范除了刑与罚之中心内容外,还规定了行政、经济、民商等实体方面及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构予以施行。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时代发生变革。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周王室衰退,各诸侯国互相争霸,新旧矛盾不断激起,“百家争鸣”应时而生。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诸侯国为巩固各自的实力,纷纷开始变法。最早的变法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它是新兴地主阶级意识的产物。在这些变法中最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其对秦国加快统一六国的步伐功不可没。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对“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皆有继承和发展。 当时的各诸侯国都推行重农政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立法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法制的基础,也造成了重农抑商传统的形成。因此各诸侯国在

法治中国练习题

第四课建设法治中国 1.法治的含义是什么?法治的作用和有哪些? 法治,意味着________。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_______ ,让人们能够建立起___________的生活预期,保障人们在社会各个领域依法享有广泛的______,使人们_______地生活。 法治是______的核心,是发展市场经济、实现_____的基本保障,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走法治道路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2.法治的要求(良法、善治) 良法反映__________的意志和利益,反映_______规律,维护公民的____,符合____要求,促进人与社会的________。 法治还要求实行善治,法治建立在_______基础上,通过赋予公民更多的参与公共活动的机会和权利,实现_______的最大化。4.党的十五大把__________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5.党____ 全会对中国法治建设作出新的战略部署,绘就了中国法治新蓝图。 6.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因、总目标分别是什么? (1)原因:_________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2)总目标:建设__________________体系,建设_________国家。 7.怎样建设法治中国

要使每一项立法都得到人民群众的_______,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得到_______,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______,使每一位公民都成为法治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者。 8.法治国家的道路选择: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9.我国政府的作用 一方面,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政府_____;另一方面,人们又享受着政府提供的______。 10. 政府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 11.法治政府的含义 按照______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应该在______ 轨道上运行。 12.依法行政的地位、要求、核心分别是什么? (1)地位: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力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 (2)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时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权,并且依据______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3)核心:________。 13.如何实现依法行政? (1)政府:全面推进______,保障公民的__________权,促进政府决策______化。 (2)公民: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法治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62年,弹指一挥间,但缔造了一段辉煌的法治篇章。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心得体会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贯穿全会决定全篇的一条红线,是管总的东西。在走什么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全会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指明了正确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从____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改革开放后重启“法律之门”;从xx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XX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在长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沿着这条道路前行,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全面移植、照搬照抄,才能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只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心得体会-心得体会模板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心得体会 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引领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 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贯穿全会决定全篇的一条红线,是管总的东西。在走什么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全会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指明了正确方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从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改革开放后重启“法律之门”;从xx 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XX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在长 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沿着这条道路前行,既不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更不全面移植、照搬照抄, 才能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 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 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 南。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三个方面,才能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 性和前进方向,才能立足中国实际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还需要深入探 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有力有序推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浅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首要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为社会有序发展和人民充分当家作主提供有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所积累的最主要成果。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取得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成功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实践。探索虽然艰难,但其历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开创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和物质基础。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和实践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实践奋斗、理论主张和制度追求的本质体现。 一个国家法治道路的开辟和发展都是在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执政党领导下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和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决定了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近些年来,有些人极力宣扬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企图否定和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向。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党的指导思想和优良作风,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都决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包括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不但要使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共同推进,而且要实现国家、政府和社会一体化建设;不但要使国家的各种机关和组织依法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而且要使法治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各方面建设之中。所有这些,都只有发挥中国共产党顶层统筹、全面协调的领导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社会其他各方面建设、各方面工作全面同步推进。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沿着正确道路运行,党的领导只有依循社会主义法治规约才能实现科学化、民主化。依循社会主义法治规约进行治国理政,是党的执政实现方式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其领导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治国理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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