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决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决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决定(同意改制)

要点

国资委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岀资人同意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出资人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市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于年月日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将公司的名称由“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更名为“X怖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二、同意将公司的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

三、同意通过公司新制定的公司章程(具体详见新公司章程)。

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讲课讲稿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由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境外企业或个人出资须以外汇缴纳;一些境外企业或个人为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通用版)

编号:QJ-HT-0435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 (通用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企业公民常用合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合同(通用版)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合同范本 | CONTRACT TEMPLATE 企业公民常用合同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出资人协议书(股东协议书)

出资人协议书(股东协议书)

1.企业出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企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企业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2.出资人在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从事超越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出资人自行承担。 3.出资人的权利是: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分配的利益; (2)参加出资人大会; (3)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出资人的义务是: (1)遵守企业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人股方式缴纳出资;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4)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5.出资人加入时,如出资人大会认为必要,可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 新出资人具有同等地位,依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须对其加人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6.出资人退股,应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出资人大会代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3)点所述情形外,丧失出资人资格者,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处分其股东权益,退还出资人。 7.出资人有下列情形时,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所持企业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 (3)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5)其他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丧失出资人资格,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并处分其股东权燕,价款归原出资人所有;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本协议出资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经出资人大会决定,可强制剥夺出资人资格,给其他出资任造成损失的,同时负有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股东)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股东)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全体出资人订立本协议,组建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公司名称、地址和性质1公司名称为: 2.公司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3.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4.公司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经营范围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项目范围内经营。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元,由全体出资人共同投入 3.出资人应在_______ 比准同意成立公司一个月内缴清出资额。 4.出资人自投资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出资额,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额。 5.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箫要,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不低于法定限额)注册资本,同时将有关资料报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四、公司出资人 1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的所有者,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从事超越授权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该出资人自行承担。 3.出资人的权利是: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 (3)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出资人的义务是: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人股方式缴纳出资;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4)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5.新出资人加入时,如出资人大会认为必要,可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新出资额及权益性资本比例。 新出资人具有同等的地位,依照本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需对其加入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出资人退股,应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经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出资人资格自动丧失: (1)出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出资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出资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全部份额; (4)丧失出资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第(3)点所述情形外,丧失出资人资格者,由出资人大会决定处分其股东权益,退还出资人。 7.出资人有下列情形时,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有限公司章程(1人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范例

有限公司章程范例-2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设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公司参考,制订章程时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 江西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江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西省XX市XX县(区)XX路XX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 据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 第九条出资人以XX出资,经评估作价XX万元,X年X月X日已过户移交公司。(出资人全部以货币出资的,此条可删除) 第十条出资人以XX净资产出资,经评估作价XX万元。(不属于改制企业的,此条可删除) 第十一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出资人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s.yingle.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本人在此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

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由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境外企业或个人出资须以外汇缴纳;一些境外企业或个人为简化审批手续或不以外汇缴纳出资,也会作出以境企业或个人的名义向目标企业出资或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的安排,其结果是:在境外该企业或个人会对外公告某“目标企业”是其实际投资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而在境该“目标企业”的登记股东(名义股东)仍是境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便于进行关联交易: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若发生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在表决时须回避;某些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保证关联交易的实现,会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股份(出资)转让给第三人(名义股东),从而为完成关联交易创造程序条件,以最终完成关联交易。自然人规避

国有企业本级全资、控股公司出资人代表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本级全资、控股公司出资人代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出资人代表的管理,规范其履职行为,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中由公司委派的出资人代表。 本办法所称出资人代表,是指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下简称董事、监事)。 第三条公司逐步加大全资、控股公司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的选派力度,建立专业化的、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董事、监事队伍。 本办法所称专职董事、专职监事,特指公司委派的以担任全 资、 控股公司董事或监事职务为主要工作,且不担任所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 本办法所称兼职董事、监事,特指公司委派的以承担公司本部或 其他单位工作为主,兼任全资、控股公司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外部董事、外部监事。 第二章选用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除符合公司有关要求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基本状况; (二)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熟悉公司运作; (三)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维护出资人利益。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企业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财经分析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终于职守,坚持原则,能够维护出资人利益。第五条专职董事、专职监事可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公司本部和全资、控股公司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公司选聘的具有相应专长的人员。公司逐步建立专职董事、监事人才库,从中选聘专职董事、监事。

公司出资证明书范本

公司出资证明书范本 篇一: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正本)(副本)编号: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出资金额:出资日期:西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编号: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骑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缝出资金额:出资日期: 章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

其他用途。 、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2 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申请表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于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篇二:出资证明书-范本 出资证明书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关于企业出资人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出资人与出资形式。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人资本的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出资人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私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集体资产设立企业的,由本集体作为出资人。随着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有资本也大量地投资到企业中。作为出资人,私人包括中国的公民,也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集体和私人出资设立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许多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企业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也相当多地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形成的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资人作为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本条也从出资人的角度作了同样的规定。 (一)享有资产收益,就是指出资人有权通过企业盈余分配从中获得红利。获得红利是出资人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其他约定,如期、足额地履行了出资义务,就有权向企业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出资人应当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或者股东协议、章程等约定分取红利。 (二)参与重大决策。出资人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作出决议的方式决定企业的重大行为。企业的重大行为包括:企业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公司的预算和决算事项;企业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者转让主要资产,变更主要业务等;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修改企业章程等。上述权利,由出资人按照章程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尊重和保证出资人决定重大决策的权利,如在国家出资的企业里,国家作为出资人的,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三)选择经营管理者。出资人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或者更换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薪酬,通过董事会来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当然以上只是出资人享有的主要权利,除此之外,出资人还享有其他权利,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本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出资人,不但享有上述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照约定或者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不得滥用出资人的权利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等。

出资人协议公司设立前的合伙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出资人协议公司设立前的合伙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人协议书 缔约方: 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有多少股东写多少个,如出资股东是公司的写成: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合同, 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立在市区路 __________ 号(房)。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各缔约方以各白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兼营。 第三条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整,出资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各缔约方的出资明细如下: ________ :出资额为—项,以—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 %,于—年_ ___ M 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 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________ :出资额为—项,以—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 %,于—年_ ___ M 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 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________ :出资额为—项,以—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 %,于—年_ ___ M 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 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________ :出资额为—项,以—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___ %,于—年月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 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此处将所有股东的出资写清楚) 第四条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白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出资人协议

2018版公司出资人协议

公司出资人协议 第一条拟设立有限公司名称、住所 名称: 住所: 第二条经营范围 企业培训;投资管理服务;投资信息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居间服务(该经营范围要设法通过工商审核批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管理形式 1、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2、立协议各方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 3、立协议各方可以在公司章程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一名授权代表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注册资本及出资份额 1、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在公司设立时缴清并验资; 2、各出资人在设立的公司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人一: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方以[ ]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 ]万元,占总股份比例[ ]%。

出资人二: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 ]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 ]万元,占总股份比例 [ ]%。。 第六条筹建组 1、立协议各方同意成立筹建组,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建组由立协议各方组成,由负责。筹建组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 (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4)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并就公司组建情况向大会报告; (5)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协议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6)协助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2、筹建组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建组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并在公司设立后计入公司成本。 3、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建组工作即自行终止。 第七条责任承担 1、公司不能设立时,立协议各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其他立协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立协议人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者不承担请求专业机构验资应承担的义务,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已承担义务的立协议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立协议人原本意愿时,经全体立协议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立协议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公司个人出资章程

南昌角色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文建春一人出资,设立南昌尊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南昌角色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南昌角色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象湖新城成安路力高澜湖郡公寓A栋201-3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室内娱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叁拾万元人民币,出资人承诺于年月日之前缴足。 第七条出资人:,出资方式:货币 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执行董事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出资人委派执行董事一人: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九)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鼾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委派,自然人

谁来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责最合适

谁来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责最合适 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在实际的国企董事会制度运行中没有完全理顺,职代会、党代会运行也处困惑中。在中办发[2004]31号文件《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有这样一段话:已经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会和法人治理结构要通过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完善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党组织对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使党组织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并把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结果反馈给党组织,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同时,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可以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由党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推动企业重大其他决策的贯彻落实。这段话,没有把公司制企业的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之间的关系理清楚。在职责履行方面,党组织代表谁,董事会代表谁,监事会代表谁,经营管理班子又代表谁,在实际工作中,我认为,已经改股份制的国有企业没有确定清楚,党组织在按照《公司法》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定位模糊,作用模糊。按照原来《企业法》建立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定位与作用还清楚一些。这一点,问题出在《公司法》上面。《公司法》实质是西方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泊来品”,没有联系我国国企实情,硬生生的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法精神。西方国家的公司法精神和那种治理结构只适应所有者很具体的“私有制”企业,并且人家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也是有具体不同和叫法不同,是多党轮流执政和私有制经济的经济组织产物。 国有企业里可否建立这样一种国有企业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由党委会、职监会和经营管理班子三者组成制衡机制。党委会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最终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接受职监会的监督;职监会直接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经营管理班子向党委会负责,接受职监会的监督检查。 我们国家是一党执政,多党政治协商制,共产党员是“三个代表”实践者,国有企业的资产是人民所有,共产党员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共产党代表着人民现在和将来的利益与福利!按照逻辑推理,在企业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企业职工全体,派出职监会,党员代表大会代

出资人协议(公司设立前的合伙协议)

出资人协议书 缔约方: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有多少股东写多少个,如出资股东是公司的写成: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合同,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立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

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各缔约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出资为_________(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各缔约方的出资明细如下: :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 ____日前足额存入公司相应账户/办理完过户手续; (此处将所有股东的出资写清楚) 第四条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

公司法人财产与出资人财产切勿混为一谈

公司法人财产与出资人财产切勿混为一谈 仇少明律师 企业法人和出资人的财产关系总是很难区分,若处理不好,企业可能面临诉讼失败并遭受损失。那么,应该如何区别对待法人资产和出资人资产?两项资产混同又会带来哪些风险?如何进行规避? 【案情介绍】 C有限公司系C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通过债转股改制而来。改制后C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原主管单位甲公司、债权转股权单位X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 司)、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30%和10%。2009年,C有限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三类人费用预留的议案》(以下简称预留议案)和《关于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议案》(以下简称剥离议案)。 其中预留议案内容为同意公司为三类人员预留费用I.1亿元,包括离休人员0.1亿元、退休人员0.45亿元、内退人员0.32亿元、遗属0.23亿元。剥离议案内容为同意公司将职工生活区等非经营性资产3500万元(账面净值)予以剥离核销。 资产公司以上述两项议案的决议违反《债转股协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致使其承担了1000余万元损失为由,起诉要求撤销C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决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甲公司、资产公司、乙公司在《债转股协议》中约定:甲公司负责解决债转股完成日前退休职工的历史遗留问题,新公司不再承担该部分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及各种福利待遇责任。另查明,C有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事项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约定。 【处理结果】

法院以资产公司混淆了公司财产和其出资财产的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在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与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首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1、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资产公司以C有限公司的两项决议需要预留费用和剥离核销资产,必然导致其承担部分损失专由提起撤销之诉,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2条仅规定当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而对于决议内容只有在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而本案中,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并未违法违规,而决议内容在公司章程中又无相关约定。因此其诉求当然不能得到支持。 2、法人财产与出资人财产有别。资产公司认为C有限公司预留费用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必然导致自己承担部分损失的观点也不正确。 首先,公司对于自身的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来源于公司的独立人格,启动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动议。任何股东都不能以自身的利益来否定股东会、董事会的合法决议。 其次,公司预留费用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虽然导致公司账面资产减少,但未必导致公司的实际市值减少。公司往往会因为预留三类人员费用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可以轻装上阵,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提高效益,反而会增加业盈利能力,提高市值,使得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更有价值。 资产公司要证明自己因公司的上述两项决议而遭受损失,必须将其股权在公司的两项决议实施前后分别上市交易,比较差额才能看出分晓,因此,资产公司为自己承担了1000余万元的损失,有失偏颇。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由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境外企业或个人出资须以外汇缴纳;一些境外企业或个人为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b8821442.html,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 新规定 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修订过3次。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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