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八条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

第二十条

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遵守网间互联协议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网间互联遇有通信技术障碍的,双方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网间互联双方在互联互通中发生争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网间互联的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网内的同类业务及向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提供的同类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加收费用。网间互联的技术标准、费用结算办法和具体管理规定,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国家依法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资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准确、完备的业务成本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电信服务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是,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用户,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原因中断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用户在电信服务中断期间的相关费用。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电信业务经营者未及时告知用户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经营本地电话业务和移动电话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第三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为需要通过中继线接入其电信网的集团用户,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务。未经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接入服务。

第三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可以制定并公布施行高于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的企业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持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应电信用户的要求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电信建设

第四十四条

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事先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第四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海底电信缆线,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海底电信缆线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图上标出。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五十二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五十四条

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及电信设备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进网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跟踪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

第五章电信安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

信设施或者码号;(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第五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六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十一条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十二条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必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调用各种电信设施,确保重要通信畅通。

第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三)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四)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在电信网间互联中违反规定加收费用的;(二)遇有网间通信技术障碍,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的;(四)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的;(二)拒不执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互联互通决定的;(三)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间互联的服务质量低于本网及其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拒绝免费为电信用户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本地电话费用有异议并提出要求时,拒绝为电信用户免费提供本地电话收费依据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数据通信规则

【法规名称】数据通信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05-12 【正文】 数据通信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电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数据通信业务,指利用电信网路连接电脑或其他终端设备作国内、国际数据传输、交换、处理、储存、检索及其他与数据有关之业务。 第 3 条 (删除) 第 4 条 (删除) 第 5 条 (删除) 第 6 条 电信机构得视电信设备情形,办理左列国内外数据通信业务: 一出租数据电路业务:指提供专用之数据电路,供用户作数据传输之业务。 二分封交换式数据通信业务:指提供数据交换网路,供用户以分封存转方式作数据通信之业务。 三拨接式数据通信业务:指利用电话交换网路,供用户以拨接方式作数据通信之业务。 四国际百科资料供应业务:指提供电信网路与国外电脑资讯公司连接,供用户作资讯检索、传输与处理之业务。 五公众数据处理业务:指提供电信网路及数据处理系统,供用户作数据处理之业务。

六公众信息处理业务:指提供电信网路及信息处理系统,供用户作信息编辑、储存、传送及索阅之业务。 七电传视讯业务:指提供电信网路及电传视讯系统,供用户从事资讯存取、信息交换、工商交易、群内通信及电传软体等之业务。 八区域网路业务:指在用户特定区域内装设专用之高速通信网路,连接电脑、用户终端机及其他周边设备,供用户作数据、声音、影像等之 传输与处理,并可经转接设备与其他通信网路进行通信之业务。 九特定资讯网路业务:指提供电信网路与资讯设备及软体,供用户作特定资讯应用之业务。 电信机构基于业务需要或公众利益,经交通部核可,得办理前项以外数据通信业务。 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数据通信业务之开放种类、传输速率、时间、地区、方式,由电信总局按电信设备情形分别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其他各款由电信总局核定。 第 7 条 用户使用数据通信业务,应依电信机构规定之手续提出申请,不得私自接用。办理各项异动时亦同。 第 8 条 出租数据电路及公众数据通信网路,均由电信机构供租与维护。但同一用户在同一建筑物或其基地范围内自用之专用数据电路,得由用户自备与维护。其需衔接公众数据通信网路者,应经电信机构审查认可,方可接用。 第 9 条 数据通信业务所需数据电路终接机及其他有关数据传输设备,均由电信机构供租与维护。但电信机构不供租者,由用户自备与行维护。 数据通信业务用户端之数据处理设备或数据终端设备,得由用户自备并自行维护。 前二项用户自备之数据通信设备于装妥后,应经电信机构现场检验合格方得接用。 第 10 条 电传视讯业务所需电传视讯中心之各项软体、硬体及转接设备,均由电信机构提供。 第 11 条

工信部手机吸费运营商或双倍赔偿 促电信法出台

工信部手机吸费运营商或双倍赔偿促电信法出台

你在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时,是否遭遇过莫名其妙的收费?或者被乱收费后却依然蒙在鼓里?我国电信行业里暗藏多少不良商家?国家相关部门会否出台措施进行整肃?…… 别担心,你关心的这些问题都有了答案!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原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收到了一份由工信部部长苗圩签发的答复文件。文件里不仅深入分析了我国电信行业存在的收费问题,还提出了改进办法和下一步的具体工作。 这份长达7页的答复文件,缘于陈万志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的一份建议。昨日,一向以思维活跃、快人快语著称的陈万志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披露了其中的相关细节。他说,工信部表示将推动《电信法》早日出台,完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让老百姓能明明白白消费。

工信部的答复不仅正视问题,还就非常敏感的问题进行自我行业批评,这样的做法值得推广。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原市政协副主席陈万志 多部委会诊电信行业乱收费 重庆商报:您出席全国两会已经14年了,为什么今年要关注电信行业的收费问题?能不能谈一下这份答复的由来? 陈万志:是的,差不多3届了,5年的政协会,9年的人代会。我认为,不管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都得多为老百姓说话办事。所以,

今年到北京开会前,民盟重庆市委同样做了很多功课,确定民生这一主题。在我们精心准备的20多个议案、建议和提案中,绝大多数与民生有关,涉及电信收费、银行理财、收入分配改革等。到北京开会后,我在人代会上提,吴刚主委(全国政协委员)在政协会上提。 工信部的这个回复文件,就是针对我们提出的《关于整治电信行业乱收费的建议》给予的答复,谈得非常诚恳,我很满意。 重庆商报:为什么这样讲? 陈万志:回复是由工信部部长苗圩亲自签发的。对于我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工信部还专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分析研究,查找出了问题根源症结,而且一点都不避讳。可以说,14年来,我提了很多建议或提案,这样的回复并不多见。 不法商家植入“吸费”软件 重庆商报:电信行业的收费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大家应该都很关心,您在建议中提了哪些问题?工信部又是怎么回应的?

电 信 条 例 知 识 讲 座 ( 二 )

电信条例知识讲座(二) 一、电信条例的定义及其执行范围 电信条例第二条是关于电信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电信条例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是对象范围:包括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从事与电信有关的活动两种。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般是指在我国海、陆、空立体全境范围内。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其附件所未列明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发生效力。这是针对实行 “ 一国两制” 政策的特殊需要。 从事电信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电信活动的行为。这里就涉及到电信的定义问题。国际电信联盟在 1992年日内瓦通过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所用术语定义中对电信作了如下定义,即:“电信是利用有线、无线、光或者其他电磁系统传输、发射或接收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任何性质的信息”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对“ 电信” 作了如下的定义,即:( a)“ 电信” 是指以任何电磁方式传递或接收信号。( b)“ 公共电信传输服务” 是指一成员体明确地(或在事实上)要求向公众广泛提供的任何电信传输服务。这种服务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话、电传、数据的传输。这种传输通常是对用户提供的信息在两个或多个端点之间进行实时传递,而且这种传递最终对用户提供的信息不做任何形式上或内容上的改 变。( c)“ 公共电信传输网络” 是指允许在两个或多个确定的网络端点之间进行通信的公共电信设施。世界各国电信立法中大都参照这个定义对电信作了界定。如,美国 1934年《电信法》关于“ 电信” 的定义是:( a)“ 有线通信” 是指通过导线、电缆或其他类似的连接,在发送与接收端之间,传送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及各种声音,包括所有与这种传送相关联的手段、设施、设备以及服务(通信的接收、转递和投送及其他)。( b)“ 无线通信” 指通过无线电方式传送文字、符号、信号、图像及各种声音,包括所有与这种传送相关联的手段、设施、设备以及服务(通信的接收、转递和投送及其他)。再如,日本 1987年《电气通信事业法》第二条规定:电信,是指通过有线、无线及其他电磁方式,发出、传播或接收符号、声音或影像。法国 1990年《电信法》规定,电信是指对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和信息由

美国电信法中的互联互通规范

美国电信法中的互联互通规范 (2003-06-12 08:30:14) (作者为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今年我国通信主管部门将推出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互通的管制。美国是世界上电信市场最发达的国家,其电信监管政策也一直为各国和地区所参考。研究美国的互联互通政策,对于完善我国互联互通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美国《1996年电信法》在第一部分“电信业务”之第二分部“竞争性市场之发展”中对电信的互联互通问题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范。 《1996年电信法》提出了拨号对等、电信交换接入、本地电信交换运营商、网络元素、号码可携带性等与互联互通有关的几个重要概念,为互联互通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含义。在法律制度中对技术性名字用概念加以确定,是美国这个普通法系国家立法的一大特色。 电信运营商的基本义务 美国电信法首先要求每个电信运营商都负有直接或间接与其它电信运营商的设施或设备实现网间互联的义务,这是电信运营商的一般性义务规定。其次,要求所有电信运营商所安装的网络在特性、功能和容量方面不能与依据电信法所规定的“残疾人接入电信业务”(《1996年电信法》第255条)和“网间接入的协调”(《1996年电信法》第256条)确立的标准和方针相违背。 我国《电信条例》也规定电信网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这一点与美国有类似之处。实现网间互联互通是由网络的规模特性决定的,是保证实现无缝隙电信服务的前提。此外,美国电信法还提出不得与“残疾人接入电信业务”规则相违背的禁止性要求,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确保为残疾人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与为一般公众的电信服务质量相同,保障“人人平等”的社会理念。 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的义务 《1996年电信法》要求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负有转售、号码可携带、拨号对等以及通行权义务。此外,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必须为电信业务的传输和接入作出互相补偿的安排。如转售、号码可携带、拨号对等及通行权等规定,实际上是促进电信竞争以及电信建设方面的内容,但它们都与互联互通问题密切相关,美国电信法在互联互通部分对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施加此类义务,也是为了实现互联互通规范的目的。 除了上述义务要求外,美国《1996年电信法》还要求市话电信交换运营商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电信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电信普及服务 (以下简称普及服务) :指全体国民得按合理价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质之必要电信服务。 二电话服务:指利用公众电信网路,使发信端与受信端两者互通之语音通信服务。 三普及服务提供者:指提供各项普及服务之第一类电信事业。 四普及服务分摊者:指依规定应分摊普及服务所生亏损及其必要管理费用之电信事业。 五普及服务净成本:指普及服务提供者提供普及服务时,所生之亏损。 六可避免成本:指普及服务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务时,可避免或节省之成本。 七弃置营收:指普及服务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务时,所损失之营收。 八不经济公用电话:指在一般商业条件或无任何补助之情况下,普及服务提供者为提供单一公用电话服务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于弃置营收,且经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电信总局) 审查认

九不经济地区:指普及服务提供者于偏远地区为提供电话服务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于弃置营收,且经电信总局审查认可之市内网路单一交换机房服务区域。 一○偏远地区:人口密度低于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乡 (镇、市),或距离直辖市、县 (市) 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离岛。 一一既有经营者:指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固定通信业务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前已依法经营固定通信业务之经营者。 第 3 条 电信普及服务业务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业务之管理事项由电信总局办理之。 第 4 条 普及服务包括语音通信普及服务及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 普及服务净成本及其必要之管理费用,由普及服务分摊者依本办法规定分摊之。 普及服务分摊者,包括第一类电信事业及交通部公告指定之第二类电信事业。 第 5 条 语音通信普及服务为利用公众电信网路提供之通信服务,包括不经济公用电话服务、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及免费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 第 6 条 既有经营者应于普及服务实施年度 (以下简称实施年度) 前一年六月一日前,以电信总局公告之直辖市、县 (市) 地区为实施单位,提出普及服务年度实施计划 (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向电信总局申请担任不经济公用电话服务及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之普及服务提供者。 既有经营者以外之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亦得依前项规定程序,申请担任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之普及服务提供者。 第一项所称实施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间。 依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提出之实施计划,电信总局应于实施年度前一年七月一日前公告之。 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得再于同年八月一日前提出较佳之实施计划,申请担任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之普及服务提供者。 电信总局审核前项实施计划时,应比较各实施计划所载普及服务净成本、要求补助之金额、服务之普及率及服务品质指标改善预测等,并考量申请者本身之营运能力,选择最佳之实施计划,报请交通部核定。

中国电信业务产品介绍

中国电信商务领航产品手册 、、企业介绍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中国最大的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拥有全球最大 固话网络和中文信息网,覆盖全国城乡、通达世界各地,成员单位包括遍布全国的31个省级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可以提供电话业务、互联网接入及应用、数据通信、视讯服务、国际及港澳台通信等多种类综合信息服务,能够满足国际、国内客户的各种通信及信息服务的需求。 二商务领航介绍 商务领航”是中国电信面向所有企业客户推出的客户品牌,它依托中国电信品牌、产品、服务、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优势,依托中国电信企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将众多IT软、硬件产品与电信的基础通信业务和增值业务相融合,为商业客户搭建了一个专业的、安全可靠的、高效的电信级网络和服务平台,能够更好地解决商企客户信息化应用需求,有效控制企 业管理成本,加速企业信息化进程。“商务领航”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为了促进中国电信与合作伙伴之间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赢,在8月份中国电信携手 思科系统(中国)技术有限公司、神州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点击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惠普有限公司、联想集团、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通信、IT领域的重量级企业强强联合,建立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化联盟。全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打造为中小企 业提供支持和服务的信息化综合平台,创造良好的信息化建设基础环境,提供一体化的解决 方案,不断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电信浙江公司热切盼望与各软件厂家、服务厂商一道,依托“商务领航”平台,在合作共 赢理念的指导下,开发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巨大市场,打造和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产 业链,实现各方的共赢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更多、更优的服务。 三产品优势 1降低使用门槛:不需要购买软件系统、不需要服务器、也不需要维护费用,仅仅需要按月支付很少的系统租用费。 2、维护专业迅速:由中国电信浙江公司提供专业、高效、长期稳健的各种信息化系统的运营服务、免费、及时、专业的信息化系统升级服务使得企业可以随时享用业界最新的系统。 3、产品应用丰富:商务领航包括了面向特定客户的解决方案/套餐系列、客户服务和忠诚度 计划,商企客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信息化产品,产品组合、资费套餐组合服务。 四具体产品介绍 一、通信能力提升篇 1)“机房无忧”:如果您需要新建机房或改造机房,选择中国电信“机房无忧”,我们将为您切 身设计专业级别的机房(包括机房的设备、动力、环境、线路和安防等)。 服务内容:机房建设、机房评估服务、机房优化服务、客户机房管家服务。 2)局域网设计

论网络部门的反垄断法 - 以电信业为例(一)

论网络部门的反垄断法-以电信业为例(一)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今天越来越生活在一个网络化了的世界。特别是电信网络和信息网络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以致人们常常以“信息社会”说明我们今天时代的特征。除了电信部门,网络也是能源和交通部门的基础设施和基本特征。传统上,与网络相关的经济部门大都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国家对之实行国家垄断经营或者国家管制的政策。然而,从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对这些部门不再采取过去的态度,而是努力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并且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特别是随着中国联通经济实力的不断强大和国家计委批准实施“中国高速互联网络示范工程”,我国电信业也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反垄断的巨大挑战。然而,正如有些新闻媒体指出来的,在电信市场上仅增加一些新的经济主体就能打破现有的垄断吗?在这个方面,我们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其他国家电信改革的经验,特别是研究它们电信领域的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一、网络部门-从自然垄断到开放竞争网络是指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商品或者为了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网络不是起始于现代社会。早在几千年前,随着公路的产生,人类社会便开始有了交通运输网络。随着邮政业务的出现,产生了邮政网络。在上个世纪后半期,人类历史上出现了铁路网络。在电信领域开始是电传,随着贝尔发明了电话,人类史上出现了电话网络。在能源领域,电力和煤气网络已经存在了一百年。进入本世纪,汽车业的兴起带动了现代化高速公路网络。随着飞机制造业的兴起又出现了航空运输网络。近年来出现的计算机网络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方便,例如,通过计算机可以预定飞机票或者旅馆。这些形形色色的网络虽然有着各自的特点,但它们都有以下的共同特征:1、所有的网络在其相关的地域内,均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即在一定容量条件下和一定距离内,使用网络运输的人员或者商品越多,或者使用网络传递的信息量越大,运输成本或者传递信息的费用就越低。因此,在网络容量尚未达到极限的情况下,重复铺设或者建立相同的网络会导致运输成本或者信息费用的上涨,这在资源配置上是不经济的。2、在长距离的网络运输中,可以适用“超程成本递减规则”。即随着网络的延长,单位距离的平均运输成本将大幅度下降。有人曾以电话网络作过这样的说明:在德国科隆市区超过10公里的电话引起的费用是每个通话单位大约30分尼,超过100公里大约是40分尼,1000公里大约是50分尼,10000公里大约是60分尼。这即是说,从德国科隆往美国洛杉矶打电话,其费用仅是科隆市区内电话费用的一倍。网络部门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是通过成本很高的管道或者线路进行的。人们长期以来对网络部门的认识是,从经济合理性出发,从供应场所到用户的网络只应当有一条。也即是说,与网络相关的行业应当是由一个企业垄断经营。这样的行业从而也被称为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的涵义是,单位产品或者服务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提高而下降,从而要求该行业从最小有效规模出发,只是由一个企业进行生产。世界各国对自然垄断行业基本采取两种做法。一种是允许私人垄断经营,但对垄断企业实行国家管制,例如在1982年之前,美国的电信业是由AT&T公司一家垄断经营。这个公司是一家私人企业,它在价格方面受美国电信委员会的严格管制。另一种是国家垄断经营,即实行国有化制度。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包括发达的欧洲国家都是实行国有化政策。例如,英国1984年颁布电信法之前,无论电信服务还是电讯终端设备的生产,都是由国家垄断经营。当时人们普遍的观点是,尽管国有垄断企业存在生产成本问题和非效率问题,但它们对消费者索取的价格要比不受国家管制的私人垄断企业低得多。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现在越来越认为,将某些行业视为自然垄断行业是没有正确地说明行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即便是明显的自然垄断,垄断只能是一时存在,而不可能永久地存在下去。因为:第一,即便在垄断条件下产品的长期平均成本能够或者预期能够降低到边际成本之下,随着市场需求超过可预期的水平,实际成本就会超过边际成本。这即是说,市场需求的增长可以减少甚至消灭规模经济,从而打破一家企业垄断一个行业的局面。第二,任何行业的任何技术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电信基本业务介绍

电信基本业务知识 一、鸡西电信所经营的业务: CDMA移动电话;固话;宽带。 二、固定电话业务 业务简介:普通电话产品是指用户通过物理线路单独使用一个独立的电话号码、只占用单一设备端口,用于非经营性质的电话。普通电话是我公司向社会提供的基本语音业务,它是电信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其它通信业务的重要基础,具有使用简便、运行稳定、通话质量高等特点。 固定电话可附加的增值业务有七彩铃音、来话同振、来电显示等。 三、有线宽带业务 宽带接入业务是为用户提供的一种高速、稳定接入因特网及企业局域网间高速互联的新业务。 有线宽带有ADSL和光纤两种接入方式。 1、ADSL业务 (1)业务介绍 ADSL翻译为"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它采用了先进数据编码和调制技术,使通过普通电话线上传信息(最高速率达到640Kbits, 下传信息最高速率达到8Mbits),用户不用在室内增加任何线路,通过原有的电话线,使用ADSL专用调制解调器即可接入。无须拨号,开机即可上网,无上网电话费,同时所有的上网业务不影响用户正常打电话。(无固定

电话也可以安装ADSL,但需要安装处有电信资源)(2)理论速率:个人用户上、下行速率不同,上行512K、下行2M。(因为是用电话线传输所以信令还需要占用一些带宽,所以不可能完全达到) 2、FTTX+LAN业务 光纤+五类缆接入方式( FTTX+LAN) 以"百兆到大楼、十兆小区用户共享"为实现基础的光纤+五类缆接入方式。FTTx是光纤传输到(路边、小区、大楼----),LAN为局域网。它主要适用于用户相对集中的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使用方式只要由电信部门投资对用户所在小区住宅、大楼、写字楼等进行综合布线,个人用户或企业单位就可通过连接到用户计算机内以太网卡的五类缆共享光纤实现10M的上网带宽。现在家庭使用主推8M。 四、无线宽带业务 业务内容:无线宽带是中国电信将无线宽带(WLAN)、无线宽带(3G)与无线宽带(1X)进行融合后开发的新业务。C+W是CDMA+3G(EVDO)+WLAN的总称。 无线宽带的主要功能: 1、无线宽带(WLAN)接入功能:使用电脑中内置或外置的WLAN设备,通过无线宽带客户端自动搜索到无线宽带(WLAN)网络,输入无线宽带帐号和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成功连接互联网。网速:最低1M,最高可达54M 高速上网服务。中国电信ChinaNet

中国电信业的立法的思考

中国电信业的立法的思考 (姓名) 【摘要】近10年来,中国的电信市场正如火如荼地发展,业务结构呈现多元化。根据中国加入WTO组织的承诺,中国已向外资开放电信业务;新一轮电信改革也在2008年告一段落。中国电信业的发展有自身的独特性,经过放松价格管制、打破独家垄断和产业重组等多阶段的改革,已经突破了原有的政企合一的垄断体制,基本形成了各业务全面竞争的市场格局。但是,中国目前的电信立法存在不少缺陷,历时28年之久而“难产”的《电信法》至今仍未出台,对日益发展的电信业已经构成瓶颈。 本文以电信法立法为切入点,从目前电信业突出的市场准入、市场管制体制、普遍服务、以及互联互通等问题着手,简单分析了《电信法》“难产”的原因,并进而对电信改革背景下我国的电信行业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信改革市场准入普遍服务互联互通电信法 电信是如今世界经济的中枢神经系统,它是企业之间互相交流,企业与社会劳动力、供应商和顾客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渠道。快捷、准确的通信网络已经成为社会至关重要的竞争手段。电信业的发展可以有效的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为其他产业提供中间产品的投入,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因此,电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通常被视为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的行业。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通信业务总量已达19360.5亿元,电信业除为当年的GDP直接贡献了2.89%以外,还间接贡献了4.87%。然而,如此庞大的产业,至今尚无相关详备的法律来规范。历时28年而难产的《电信法》,现今仍未见其出台之曙光。 我国在90年代初对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电信进行了初步的改革,但是电信体制改革在给电信业带来发展活力的同时,旧有电信管理体制越来越显现出与行业发展的滞后性。我国电信立法面临着几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市场准入制度严重滞后;二是电信市场管制体制落后,管制机构不能保证管制的中立性;三是原有的电信普遍服务机制不能很好的适应目前的竞争形势;四是互联互通日益成为电信业的顽疾。本文将围绕电信法立法中最突出的市场准入、电信管制体制、普遍服务、互联互通进行论述,对照电信业现阶段的发展态势,分析现行制度滞后的问题根源,并就这四方面的制度建设提出立法建议。 1、我国电信行业的现状和市场准入 1.1电信行业运营现状 2007年,全国累计完成通信业务总量19360.5亿元,同比增长26.4%,其中,电信18545.4亿元,增长27.1%;邮政815.2亿元,增长11.8%。完成通信业务收入8051.6亿元,同比增长11.8%,其中,电信7280.1亿元,增长10.9%;邮政771.5亿元,增长21.2%。通信固定资产投资2322.0亿元,同比增长4.3%,其中,电信2279.9亿元,增长4.3%;邮政42.1亿元,增长5.5%。 2007年,全国电话用户新增8389.1万户,总数突破9亿户,达到91273.4万户。移动电话用户在电话用户总数中所占的比重达到60.0%,达到54728.6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41.6部/百人。移动电话用户中,移动分组数据用户新增1217.1万户,达到15026.4万户。移动分组数据业务的渗透率从2006年年底的27.5%进一步上升到30.0%。全国固定电话用户减少233.7万户,达到36544.8万户,自1968年以来首次出现年度负增长。固定电话普及率达到27.8部/百人。 2007年,全国网民数新增7300万人,达到2.1亿人,居世界第二位。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6.0%。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新增1561.1万户,达到6646.4万户。 2007年,全国累计完成通信业务收入8051.6亿元,同比增长11.8%。其中,电信7280.1亿元,增长10.9%;邮政771.5亿元,增长21.2%。电信业务收入中,移动通信网业务收入3702.7亿元,同比增长17.8%,占电信业务收入的比重为50.9%;固定本地电话网业务收入1747.8亿元,同比下降5.5%,占电信业务收入的比重为24.0%;长途电话网业务收入1205.2亿元,同比增长4.8%,占电信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6.6%;数据通信网业务收入611.2亿元,

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

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 陈晓航摘要:较之从前,我国的电信法律规制有了很大发展,但和国外电信法律规制相比,尤其是在电信资费法律规制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在给出国外电信资费的相关法律规制的同时,介绍了中国电信资费法律规制的进程,给出了未来中国电信资费规制特别是法律规制的走向,强调了《电信法》的及早出台。 关键词:规制;电信规制;电信资费法律规制;《通信法》;《电信法》 规制(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通常指为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弊端,政府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微观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的交易行为。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产业组织理论以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垄断和规模经济的关系和矛盾为研究对象,规制经济理论以政府规制的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十分活跃,为维持合理的市场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施途径。 政府对电信业的规制内容(Regulatory content)包括市场准入规制和市场行为规制。市场准入规制主要是许可证制度。市场行为规制具体包括价格规制、互联互通、普遍服务、资源(标准)使用、服务质量等。规制治理(Regulatory governance)指通过一定的制度或机制安排,协调规制机构与所有利害相关者(如电信运营商、用户、规制机构雇员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规制机构制订和执行科学的规制法律法规,利用行政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现象,从而最终达到规制目标。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在电信资费事后管制和构建高效监督体系方面起到很大作用。 一、国外电信资费法律规制 在垄断时期,西方国家的电信资费政策由有关电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决定。这些立法构成主管部门对电信资费进行管制的主要依据,在美国,有关电信资费管制的联邦立法有两个:一个是《1934年电信法》,另一个是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FCC)进行管制授权的《FCC法》联邦立法确定了资费的定价原则、基本定价办法、管制的目的、

中国电信手机套餐

中国电信套餐介绍 一、主套餐 1.商务领航套餐

商务领航套餐专属手机上网流量包 商务领航附属卡办理规定: 3G附属卡(不限制档位),附属卡收取10元/月功能费(不算做主卡租机最低消费) 主卡和附属卡之间本地通话免费,国内接听免费(不含港澳台),附属卡享受主卡全部套餐内容。

2.乐享上网版 赠送自选增值产品有天翼畅阅包、爱音乐全能听、爱游戏大众包、全能看、全能玩、新闻早晚报、189邮箱5元、短信签名、七彩铃音、通信助理,可从以上自选增值产品中最多选用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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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享主副卡规定: (1)订购规则 新入网用户办理乐享3G主副卡套餐,选择89元及以上档位即可办理副卡。选择89元套餐的新用户最多可办理一张副卡; 129元及以上的新用户最多可办理两张副卡。 原在网主副卡用户(129及以上档位)如需办理第二张副卡,可直接办理,原有副卡保留。 (2)生效规则 办理乐享3G主副卡套餐,当月办理,次月生效,当月为过渡期,副卡资费为国内主叫0.15元/分钟,国内被叫免费 (3)过渡期资费 乐享3G副卡自办理开通之日起,享受全部300分钟本地互拨免费时长。 (4)互拨优惠规则 主副卡互拨优惠,每月仅限免费互拨本地300分钟。对于两张副卡的用户,主卡、两张副卡之间共享这300分钟时长。 本地互拨免费,是指主卡、副卡中,主叫一方在北京本地,被叫在北京或国内漫游(不含台港澳)时, 主叫方通话分钟数计入互拨300分钟免费时长内。如果漫游在外地的号码,打北京本地,由于本地互拨免费, 外地号码按漫游收费(按套餐费扣除),本地接听免费。 (5)手机上网流量可用于国内使用(不含台港澳地区),超出后执行标准资费;单个号码执行月使用流量20GB内执行1000元封顶, 超过20GB当月暂停服务,如用户登记继续使用则按标准资费计费,继续执行1000元封顶;具体封顶断网短信提醒及相关内容待后续另行提出。 (6)主副卡共享主套餐中语音、短信、流量、彩信、WIFI时长。当主副卡合计使用量超出基础套餐包含的语言、短信、彩信数量、数据上网流量、WiFi 时长等业务量后,按照主卡所选乐享3G 套餐相应档次超出资费标准执行。 (7)主卡、副卡均可单独订购增值业务包,除了主副卡专享的共享流量包、短信包外,副卡不共享主卡订购的其他增值业务。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 试题题目及答案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知识试题题目及答案 1.2018年3月11日第__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C A.十一 B.十二 C.十三 D.十四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______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 A.农民阶级 B.工人阶级 C.中国共产党 D.全国人民 3.我国宪法规定,______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C A.人民民主专政 B.人民当家作主 C.中国共产党领导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______。C A.公民 B.群众 C.人民 D.人民代表大会 5.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______的原则。B A.三权分立制 B.民主集中制 C.多党合作制 D.少数服从多数 6.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 ______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D A.直接选举 B.间接选举 C.等额选举 D.民主选举 7.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______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B A.人民 B.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8.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______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D A.居住 B.集中 C.生活 D.聚居 9.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______的基本经济制度B A.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B.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C.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D.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0.我国宪法规定,______,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A A.国有经济 B.集体经济 C.公有制经济 D.混合公有制经济 11.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______所有。A A.国家 B.集体 C.共有 D.个人 12.我国宪法规定,土地的______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A A.使用权 B.所有权 C.承包权 D.流转权 13.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______的重要组成部分。D

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

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 晓航摘要:较之从前,我国的电信法律规制有了很大发展,但和国外电信法律规制相比,尤其是在电信资费法律规制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在给出国外电信资费的相关法律规制的同时,介绍了中国电信资费法律规制的进程,给出了未来中国电信资费规制特别是法律规制的走向,强调了《电信法》的及早出台。 关键词:规制;电信规制;电信资费法律规制;《通信法》;《电信法》 规制(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通常指为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弊端,政府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微观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的交易行为。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产业组织理论以产业部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垄断和规模经济的关系和矛盾为研究对象,规制经济理论以政府规制的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十分活跃,为维持合理的市场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施途径。 政府对电信业的规制容(Regulatory content)包括市场准入规制和市场行为规制。市场准入规制主要是许可证制度。市场行为规制具体包括价格规制、互联互通、普遍服务、资源(标准)使用、服务质量等。规制治理(Regulatory governance)指通过一定的制度或机制安排,协调规制机构与所有利害相关者(如电信运营商、用户、规制机构雇员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规制机构制订和执行科学的规制法律法规,利用行政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现象,从而最终达到规制目标。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在电信资费事后管制和构建高效监督体系方面起到很大作用。 一、国外电信资费法律规制 在垄断时期,西方国家的电信资费政策由有关电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决定。这些立法构成主管部门对电信资费进行管制的主要依据,在美国,有关电信资费管制的联邦立法有两个:一个是《1934年电信法》,另一个是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FCC)进行管制授权的《FCC法》联邦立法确定了资费的定价原则、基本定价办法、管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60件)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b898551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60件) 一、宪法(1部+4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第一次修正,1993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1999年3月15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通过)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通过)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通过) 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通过) 二、宪法相关法(41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五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

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2015年8月29日第六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10月31日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3年9月2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通过) 6.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通过。1996年10月29日修订,改为现名,2012年6月30日修正)

《电信法(送审稿)》点评-俞云鹤.doc

《电信法(送审稿)》点评/俞云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送审稿)》(以下称《电信法(送审稿)》)是信息产业部在电信法草稿第三稿的基础上,征求了42个部、委、办的意见后形成的,于2004年7月22日报请国务院审议。日前,国务院启动审议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已将(送审稿)发至各有关地方、单位征集修改意见。 篇章结构 《电信法(送审稿)》共十五章,一百九十条,各章内容分别为:总则、电信市场、电信网间互联、电信资源、电信资费、用户权益保护、电信普遍服务、电信建设与保障、无线电管理、电信技术规定与电信标准、电信设备进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相比电信法第三稿增加了一章,主要因为送审稿将第三稿“第十章电信标准与电信设备进网”分别设为两章,即“第十章电信技术规定与电信标准”、“第十一章电信设备进网”;法律条文由第三稿二百一十三条经过合并、删减等方式压缩为一百九十条。 四大热点

《电信法(送审稿)》明确规范了众所关注的四大热点问题: 1、电信监管体制。送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对电信资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配置、有偿使用的原则”。因此,设立国家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管。 2、电信资费。送审稿明确规定,电信资费将由目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改为今后实施分类管理,逐步实行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过渡。 3、用户权益保护。送审稿在总则中依据宪法,重申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并且专列一章,对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补救措施等作了详尽规定,特别是界定了用户选择权,规定用户有权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业务与终端设备,“不合理地限制、剥夺用户使用自选公众电信服务的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这对于依法解决当前广大用户十分关注的电信业某些“霸王条款”的问题,无疑是有针对性的一贴良药。 4、电信普遍服务。送审稿明确规定电信业要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即在互联互通基础上保证我国公民获得公平价格的最基本电信业务。为此,将设立以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为核心的补偿机制,以保障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

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

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

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

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 陈晓航 摘要:较之从前,我国的电信法律规制有了很大发展,但和国外电信法律规制相比,尤其是在电信资费法律规制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在给出国外电信资费的相关法律规制的同时,介绍了中国电信资费法律规制的进程,给出了未来中国电信资费规制特别是法律规制的走向,强调了《电信法》的及早出台。 关键词:规制;电信规制;电信资费法律规制;《通信法》;《电信法》 规制(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通常指为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弊端,政府通过实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微观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的交易行为。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中,产业组织理论以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垄断和规模经济的关系和矛盾为研究对象,规制经济理论以政府规制的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两个方面的研究都十分活跃,为维持合理的市场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施途径。

政府对电信业的规制内容(Regulatory content)包括市场准入规制和市场行为规制。市场准入规制主要是许可证制度。市场行为规制具体包括价格规制、互联互通、普遍服务、资源(标准)使用、服务质量等。规制治理(Regulatory governance)指通过一定的制度或机制安排,协调规制机构与所有利害相关者(如电信运营商、用户、规制机构雇员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规制机构制订和执行科学的规制法律法规,利用行政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现象,从而最终达到规制目标。电信资费的法律规制在电信资费事后管制和构建高效监督体系方面起到很大作用。 一、国外电信资费法律规制 在垄断时期,西方国家的电信资费政策由有关电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决定。这些立法构成主管部门对电信资费进行管制的主要依据,在美国,有关电信资费管制的联邦立法有两个:一个是《1934年电信法》,另一个是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简称FCC)进行管制授权的《FCC法》联邦立法确定了资费的定价原则、基本定价办法、管制的目的、管制机构的构成、进行管制的权力范围及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等。除《1934年电信法》和《FCC法》两部专门电信立法外,其他立法也可对电信资费管制发生法律效力如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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