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在扣划冻结的存款过程中解除存款冻结的义务归属


浅谈人民法院在扣划冻结的存款过程中解除存款冻结的义务归属
作者:彭飞伟 周虹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到银行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便会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存款,然后再行扣划。在扣划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中,各地法院、各执行人员做法不一,有些法院在扣划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时,先解除冻结再扣划,而有些法院却不需解除原存款冻结,而是直接裁定扣划。最近我们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在某县建设银行有存款27200元,便于2009年10月28日依法冻结了该笔存款,2010年4月12日,我们制作划拨银行存款的裁定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到银行扣划该存款时,该行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应先解除冻结,才能扣划,理由是法院不解除冻结,银行无法办理扣划手续,为此与法院执行人员发生争议,因而未予协助办理。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法院对冻结的存款进行扣划时,解除银行存款冻结的义务在谁,是否必须要法院先下裁定解除冻结后,银行才能进行扣划呢?我们认为在扣划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时,解除银行原存款冻结的义务在金融机构,而不在人民法院,即不是由人民法院先下裁定解除对原存款的冻结后,再办理扣划手续,而是应由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的相关裁定及通知后自行解除冻结,再按人民法院要求将所冻款项直接扣划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在这里协助扣划存款是银行的一项主要义务,解除原存款的冻结是银行协助扣划存款过程中的一项附属义务,银行须同时履行该二项义务才能正常完成相应的扣划业务,其理由如下:
一、从目前的扣划银行存款的立法来分析
目前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和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这些规定中就人民法院在扣划冻结的银行存款过程中,对冻结的存款怎么解冻,由谁解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从以上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扣划存款时,法院的义务只是向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材料为:①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②扣划裁定书、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没有规定其他附加义务,即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先要把冻结的存款解除冻结后才能办理扣划手续,金融机构收到上列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协助执行而不能附其他任何条件。虽然《管理规定》第十八规定: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对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正确理解一个词语即是“自行解冻”。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扣划原来已冻结的存款到指定帐户上,银行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需要解除冻结后再行扣划,很显然不属“自行解冻”之列。通过上述通知、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没有规定扣划被冻结的存款时,解除原来存款的冻结是人民法院的义务,那么,除中国人民银行能制订部门规章外,其他银行均无权制订部门规章,更不能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任意为人民法院扣划银行存款设立一项义务“扣划被冻结的存款时,人民法院应先解除冻结再扣划”,这明显不符合立法的宗旨。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法律原则,人民法院在扣划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时,当然不会选择先下裁定解冻,再下裁定扣划,而是选择直接扣划这种快捷方式,更符合执行工作效率的要求。
二、从扣划银行存款的职能上来分析
在执行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只负责提供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银行存款裁定书,扣划时还应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等基本的资料即可,具体查询、冻结、扣划等具体操作是由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而不是由法院执行人员完成的。银行工作人员只负责审核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人民

法院需扣划被冻结的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应通过各种程序和
方法主动解除冻结,并立即将被冻结的存款扣划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在这里扣划冻结的银行存款时解除原存款的冻结仍为银行协助扣划存款过程中的一种附属义务,不需由人民法院先下裁定解冻才能完成。
三、从银行协助执行的风险来分析
从银行在扣划存款时的风险上来讲,对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由人民法院先办理解除冻结手续,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好解冻手续后,法院又办理扣划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再去办理扣划手续,这其中有一个时间间隔。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解冻手续后,没有办理好扣划手续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存款被解冻后,银行不能控制该存款的支取,被执行人很有可能在其他地方把该款取走了,这种风险很显然比直接扣划要大些,这种风险由谁来承担呢?当然由银行承担,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来承担。
四、从执行实践经验来分析
在实际执行中我们曾办理了解很多类似案件,其做法都是人民法院先冻结存款,然后再直接扣划。首先我们不妨看看在外省所办的几个案件:1、李某与广西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我们于2007年7月依法冻结该公司在广西南宁市某农行帐户上存款20万元,同年9月份将该款扣划;2、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购销货款纠纷案,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依法冻结李某在建行广州龙口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14000元,同年11月30日将所冻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局;3、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曾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曾某在建行昆明支行帐上存款85000元,随即进行扣划。其次我院从某县其他银行扣划了不少存款,如彭某与徐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冻结徐某在某县中国银行存款12000元,同年6月扣划;申某与龙某债务纠纷一案,2009年4月冻结龙某在某县工商银行存款3万元,同年9月扣划;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2009年3月我们冻结罗某在某县邮政银行存款3000元,同年6月扣划至法院。最后我们从本省内其他同类银行也办理了此类案件,如徐某欠某基金会借款5万元,2008年8月我们冻结徐某在耒阳市建设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9000元,同年12月25日将该款扣划至本院。上列执行案例,我们在执行扣划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案件时,银行工作人员均未要求法院执行人员先办理解冻手续,再办理扣划手续,而是按法院的要求,将所冻结的款项由银行自行解冻后,直接扣划至法院帐户。
五、从实际操作上分析
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是由银行工

作人员通过手工或是网络系统程序来进行操作的。如果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超过6个月,依
照法律规定,即为自行解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不会也没有必要再向银行送达解冻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被执行人解除存款的冻结,难道银行就不要去为客户解除该存款的冻结吗?这时银行工作人员就要自己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具体的操作系统和操作程序,为客户主动解除存款的冻结,否则即为一种失职行为。如果银行在接到法院扣划存款的裁定等相关资料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通过相应的程序和措施自行解冻,并将相应款项扣划到法院指定帐户上,办事效率会大大提高,更符合银行工作管理的要求。假如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为10万元,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某银行的帐户,此时帐户上的存款只有5万元,还须继续冻结,人民法院扣划冻结的5万元要先下裁定解冻,再下裁定扣划,最后又要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这样会增加执行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人为地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也不符合执行方式改革的要求。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扣划冻结的银行存款时,人民法院只负责提供合法、齐全的扣划存款的相关资料,而无须再由人民法院下发解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这一过程中,解除对原存款的冻结仍是银行协助扣划存款过程中的一项附属义务。某县建设银行因要求人民法院先办理解冻手续而不予办理扣划手续,很明显是一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在此我们建议某县建设银行应配备专职人员,设立专门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系统和程序,经办人员更应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否则将有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会受到不应有的处罚,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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