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取样检测规程

水利工程取样检测规程
水利工程取样检测规程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水利工程规定

水利工程资料整理规定 一、基本术语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质量检验: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质量评定: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单位工程: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分部工程: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中间产品: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

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外观质量: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质量事故: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质量缺陷:对规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二、水利工程施工阶段施工资料整理规定 为了规范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水利水电工程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的要求进行填表。工程质量评定表全部采用部颁新表,同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往来申报资料,采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288—2003的施工监理工作表格。 (一)单位工程开工资料 附件:1、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14→合同项目开工令02。 2、施工技术方案申请表01→批复表05。 3、施工进度计划申请表02→批复表05。 4、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06。 5、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07。 6、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08。 7、施工放样报验单11。 (二)分部工程开工资料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6号,2009年1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水利工程取样检测规程完整

---------------------------------------------------------------最新资料推荐------------------------------------------------------ 水利工程取样检测规程完整 范文范例学习指导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主要检验项目和数量 1、原材料名称主要检测项目主要技术标准检测组数/批量水泥3d、28d 抗压强度及抗折强度,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等。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 007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以同一水泥厂、同品牌、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袋装水泥每≤200t 为一验收批;散装水泥每≤500t 为一验收批。 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砂含量、有机质含量、颗粒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级配等。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碎(卵)石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级配、压碎指标、有机质含量、软弱颗粒含量等。 14685—2001)、《建筑用砂》 1 组/600t,不足 600 吨亦取一组。 (GB/T14684—2001)、《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石料抗压强度、软化系数等《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264-2001浆(干)砌石料:1 组/2000 方;抛填石料:1 组/2 万方;不足方数的也应取一组。 试样的石料不宜小于20cm×20cm×15cm砖钢筋强度、外观质量、耐久性等《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 -2003每 3.5~15 万块为一检验批次 1、同厂家、同炉号、同级别、同规格、同截面、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1 部一出厂时间每 60 吨为一检验批次,不足 60 吨按一批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重量偏差、抗拉强度、屈服点、伸 1/ 2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 检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附件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 (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 (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重新备案。 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检测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封志应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盖章,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水利水电工程资料填写和组卷范例

水利水电工程资料填写与组卷例 容提要 本书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规编写而成,全书共八章,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利水电工程基建文件、水利水电工程资料组卷与归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料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料,并对水利水电过程中涉及的基础知识和资料表格的使用分别作出了解释和说明。 本书助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员、质量员及资料员了解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资料表格,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人员也提供了相关的帮助。 2目录 第一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概述 一、基本建设的容与组成 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节工程资料编制 一、工程资料分类 二、工程资料编制要求 三、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四、各单位资料管理职责

第二章水利水电工程基建文件 第一节基建文件的容 一、基建文件编制要求 二、基建文件的审核 第二节工程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建议书的作用 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三、项目建议书的审核 第三节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三章水利水电工程资料组卷与归档第一节水利水电工程资料组卷 一、工程资料的载体 二、工程资料组卷 三、案卷的编写与装订 第二节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建立 一、工程档案封面 二、工程资料总目录 三、工程档案卷目录与备案 四、工程竣工图

第三节水利水电工程档案验收 一、档案自检报告 二、档案专项验收 第四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料编制第一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资料 一、进场组织材料 二、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资料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一、施工技术方案申报 二、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三、图纸会审 四、设计变更通知单 五、工程洽商记录 第三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物资资料 一、工程物资分类 二、工程物资分级管理 三、工程物资资料编制 第四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记录 一、施工测量记录 二、地基基础检查记录 三、混凝土检查记录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水利工程作为一项大型的工程项目,其在工程完工之后并不是可以直接对工程进行交接的,一般来讲都是双方都是需要对水利工程的质量进行检验,只有验收合格之后才能办理交接手续,但如何才能判断水利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来告诉大家答案。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 对水工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检测项目。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凡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其他

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 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利部36 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 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 ,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 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 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m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 业务。 100%见证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 取样: (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 (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 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 检的现场见证工作。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及时备案(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重新备案。 第八条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 行。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检测计划,对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 验与评定规程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

ICS 27.140 P 55 备案号:43300―2014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708―2014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 Testing specification of supervision in hydraulic construction quality 2014-09-15 发布2014-11-15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2/T 2708―2014 目次 前言......................................................................................................................................................................... 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3) 5 检测计划 (3) 6 见证取样 (4) 6.1 基本要求 (4) 6.2 见证取样程序 (4) 6.3 见证取样内容与数量 (4) 7 跟踪检测 (5) 7.1 基本要求 (5) 7.2 检测程序 (5) 7.3 检测内容、项目与数量 (6) 8 平行检测 (7) 8.1 基本要求 (7) 8.2 检测程序 (8) 8.3 检测内容、项目与数量 (8) 9 检测成果分析与应用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理检测计划 (12) 表A.1 监理检测计划 (12) 表A.2 监理检测工作量清单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见证取样记录与汇总 (14) 表B.1 见证取样记录 (14) 表B.2 见证取样月度汇总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跟踪检测记录 (16) 附录D(规范性附录)平行检测汇总 (17) 参考文献 (18) I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 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 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 预制检查井就是管道工程中重要得结构物,其施工质量影响着城市道路功能发挥、行车安全。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控制有着“多”、“细”得特点,本文主要从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要点来进行预制井得质量控制。 1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诱因 1、1原材料、设备因素 市政道路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原材料就是造成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得诱因之一,尤其就是混凝土质量,混凝土得原材料主要就是水泥、矿物掺合料、粗骨料(石)、细骨料(砂)、外加剂与水等六种材料,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控制就就是控制这六种原材料得质量。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直接影响着混凝土得强度、耐磨性、稳定性、耐久性等性能,因而原材料质量必须严格控制。 1、2施工因素 施工过程中工序之间得质量控制就是检查井质量控制得重要诱因,“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很好得形容了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得质量控制,包括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模板制作安装、养护等工作,不能遗漏任何一项施工环节。 1、3管理因素 预制检查井施工过程中管理问题时造成预制检查井质量问题得关键因素之一。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缺乏管理,“不遵循四检制”报检制度,施工过程中缺乏旁站监督等都易造成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

问题。 2预制检查井施工质量问题控制要点 2、1做好原材得质量检查工作 严格控制混凝土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要与施工季节相适应。混凝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得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与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钢筋原材料进场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得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得规定。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混凝土原材料砂、石、水泥等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标准得规定。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得规定。 2、2做好现场混凝土浇筑质量 (1)振捣时坚持“快插慢拔”得振捣原则,振捣时按照一定顺序有规律得逐点振捣,振动器插入点在模板得中央部位,纵向间距保持在40cm左右。 (2)振动器在一个部位振动完毕后须缓慢、匀速地提升,不应过快,以防振动中心产生定隙或不均匀,排气不理想。避免在振捣时振动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 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 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 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 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 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 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 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 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 合理化建议活动。

水利水电工程资料填写与组卷范例

水利水电工程资料填写与组卷范例 内容提要 本书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最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写而成,全书共八章,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利水电工程基建文件、水利水电工程资料组卷与归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料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资料,并对水利水电过程中涉及的基础知识和资料表格的使用分别作出了解释和说明。 本书助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员、质量员及资料员了解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资料表格,对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人员也提供了相关的帮助。 2 目录 第一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第一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概述 一、基本建设的内容与组成 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节工程资料编制 一、工程资料分类 二、工程资料编制要求 三、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四、各单位资料管理职责

第二章水利水电工程基建文件 第一节基建文件的内容 一、基建文件编制要求 二、基建文件的审核 第二节工程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建议书的作用 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三、项目建议书的审核 第三节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三章水利水电工程资料组卷与归档第一节水利水电工程资料组卷 一、工程资料的载体 二、工程资料组卷 三、案卷的编写与装订 第二节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的建立 一、工程档案封面 二、工程资料总目录 三、工程档案卷内目录与备案 四、工程竣工图

第三节水利水电工程档案验收 一、档案自检报告 二、档案专项验收 第四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料编制第一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资料 一、进场组织材料 二、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资料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第二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资料 一、施工技术方案申报 二、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三、图纸会审 四、设计变更通知单 五、工程洽商记录 第三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物资资料 一、工程物资分类 二、工程物资分级管理 三、工程物资资料编制 第四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记录 一、施工测量记录 二、地基基础检查记录 三、混凝土检查记录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摘要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关规定摘要 一、总则 (1)SL176-2007第4.1.9条规定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2)SL176-2007第4.1.9条规定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施工单位自检 依据:SL176-2007第4.3.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 费用列支:已包含于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的其他直接费,故由承包人支付。 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SL288-2014中CB07及CB34附表2、CB34附表5完善资料。 三、监理单位平行检测 依据:(1)SL288-2014第6.2.12条规定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查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2)SL288-2014第6.2.14条规定平行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比例)应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中,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

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土方试验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费用列支:SL288-2014第4.2.6条规定平行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定额中建设管理费未列监理机构平行检测费项目,所以建议平行检测费用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并和建设监理费一并支付)资料: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规范SL288-2014中JL28和JL25附表3要求完善资料。 四、项目法人第三方检测(或法人检测) 依据:(1)SL734-2016第3.0.2 条规定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开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2)SL734-2016第A.0.6条规定,原材料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5~1/10,中间产品、构(部)件的检测数量为施工单位检测数量的1/10~1/20。(3)SL734-2016第A.0.7条规定,工程实体质量应按照项目法人认定的检测方案中的检测项目、方法、数量进行检测。 费用列支:建设管理费。 资料:项目法人检测方案及项目法人检测报告。 五、政府质量监督检测 依据:办监督2019〔211〕文件规定质量监督检测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监督工作需要开展,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监督检测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一年不少于1次。 费用列支: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列支。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

附件: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 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的管理,规范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的行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真实、可靠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一)质量检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所负责检查工程项目的设计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参与工程项目划分和制定工程质量管理控制措施; 2、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做好施工过程“三检”,在现场如实填写三检表,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对施工单位三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设置工程质量控制点,并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机电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结果;

4、及时做好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 5、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二)见证取样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了解所负责见证取样工程项目的设计及规程规范的要求,制定见证取样方案; 2、对工程施工中土石料填筑质量和原材料、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等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 3、取样员应当在见证员见证下在工程现场抽取样品,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取样员应对取样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并由见证员和取样员同时签字; 4、见证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如见证员或取样员单独送样,必须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 二、资格管理 (一)《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员》、《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见证取样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前,由所在单位于1个月内到我站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质量检查员、见证取样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参加应参加的继续教育的,需参加相应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二)质量检查员和见证取样员调动工作单位,应在一个月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ICS93.160 P59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176—2007 替代SL176-199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与评定规程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2007-7-14发布2007-10-14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前言 根据水利部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本标准共5章,11节,84条和7个附录。与原规程相比,增补和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 ——修订了质量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 ——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引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划分原则。纳入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见证取样条款; ——增加了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条款及水利水电工程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的条款; ——增加了委托水利行业质量检测机构抽样检测的条款; ——修订了质量事故检查的条款; ——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 ——增加了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增加了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验收条件、附录E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定签证表、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将原规程附录A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定补充后列入条文3.1.1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 ——删去原规程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在附录后加入了“标准用词说明”。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 2008第36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对 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 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 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水利工程取样检测规程完整

范文范例学习 指导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主要检验项目和数量 1、原材料 名称主要检测项目 主要技术标准 检测组数/批量 水泥3d、28d抗压强度及抗折强 度,细度,凝结时间,安 定性等。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 007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 以同一水泥厂、同品牌、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 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验收批;散装水泥每≤500t 为一验收批。 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 砂含量、有机质含量、颗粒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级配等。《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建筑用砂》1组/600t,不足600吨亦取一组。含泥量、泥块含量、颗粒碎(卵) 石级配、压碎指标、有机质 含量、软弱颗粒含量等。 (GB/T14684—2001)、《水 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 2006) 石料抗压强度、软化系数等《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 程》SL264-2001 浆(干)砌石料:1组/2000方;抛填石料:1组/2 万方;不足方数的也应取一组。 试样的石料不宜小于20cm×20cm×15cm 强度、外观质量、耐久 性《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 砖每3.5~15万块为一检验批次等-2003 1、同厂家、同炉号、同级别、同规格、同截面、同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一出厂时间每60吨为一检验批次,不足60吨按一批 钢筋 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重 量偏差、抗拉强度、屈服 点、伸长率、冷弯等。 分:热轧带光圆钢筋(GB1499. 1-2008)》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 分:热轧带肋 钢筋(GB1499.2 -2007)》 计算 2、盘卷钢筋和直条钢筋调直后,同一厂家、同一牌 号、同一规格调直钢筋,重量不大 于30t为一批。1 组/60t (每组7根,2根冷弯,5根称重量偏差(其中2根 冷拉)) 焊接接头质量:抗拉强度 对焊做抗拉强度、冷弯等。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 J18—2003)、《钢筋焊接接 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 -2001) 一组/300根(或按设计要求),且每种接头不少 于1 组。对焊一组6根试样,3根冷拉,3根冷弯;搭接 焊一组3根,只做冷拉。 word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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