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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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公报

2018年,全市上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六盘水市的各项决策部署,抢抓国家宏观政策带来的有利条件,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千方百计稳增长、不遗余力惠民生,牢牢守住“三条底线”,“三大攻坚”打出成效,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质量效益稳步提升,人民生活持续改善,保持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市全年地区生产总值596.44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增长11.3%。第一产业增加值60.6亿元,增长7%;第二产业增加值355.18亿元,增长13%,其中,工业增加值296.77亿元,增长12.8%,建筑业增加值58.41亿元,增长14.4%;第三产业增加值180.66亿元,增长8.9%。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0.2%、59.5%、30.3%。人均地区生产总值56428元,增长10.8%。

全市年末户籍家庭总户数44.98万户,户籍人口128.66万人。按性别分,男性68.16万人,女性60.5万人。全年户籍出生人数30827人,死亡人数8560人。人口出生率为16.53‰,自然增长率10.11‰,出生人口性别比114.7。全市常住人口106.51万人。城镇化率49.51%。

二、农业和农村经济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00.36亿元,增长6.9%。农林牧渔业增加值63.23亿元,增长6.9%,其中,农业增加值39.07亿元,增长7.9%;林业增加值7.27亿元,增长7.2%;牧业增加值14.11亿元,增长4.5%;渔业增加值0.15亿元,增长7.3%;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2.63亿元,增长5.1%。

全市粮食作物种植面积85024.8公顷,下降23.3%;全年粮食总产量29.99万吨,下降33.5%;四肉总产量5.57万吨,增长4.7%。全年生猪出栏51.25万头,增长3.6%;牛出栏4.56万头,增长4%;羊出栏8.59万头,增长14%;家禽出栏229.03万只,增长14.2%。

三、工业及建筑业

2018年,二产增加值355.18亿元,增长13%。

全市工业增加值296.77亿元,增长12.8%,其中: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3%。

规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473.9亿元,增长7.2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8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18家;利润总额38.69亿元,增长20.05%,其中利润总额超过亿元的企业10家,利润总额超过5千万的企业6家。亏损企业53户,亏损额6.43亿元。

表一:2018年规上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产量

指标单位绝对数比上年增长(%) 原煤万吨3244.32 6.44

其中地方万吨2116.53 8.48

精煤万吨1657.8 -11.65

其中地方万吨1243.76 -15.32

焦炭万吨252.04 -5.99

发电量亿度207.31 10.39

水泥万吨95.12 -9.17

全市全年建筑业实现增加值58.41亿元,增长14.4%。市内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产值23.68亿元,增长31.1%,其中建筑工程产值22.13亿元,安装工程产值1.04亿元,其他0.5亿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及房地产

2018年,全市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投资同比增长20.2%。施工项目414个,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9.47%,其中:本年新增项目152个,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64.57%。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投资在库项目266个,增长33%。

表二:房地产开发

单位:平方米、万元

指标合计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

其他

房屋施工面积5293487 2945049 139195 1252204 957039 #新开工面积507172 385358 47308 74506 房屋竣工面积46540 46540

商品房销售面积541257 451080 69413 20764 #现房销售面积43278 21920 14009 7349

期房销售面积497979 429160 55404 13415 商品房销售额230473 171221 53238 6014 #现房销售额18318 7230 8561 2527

期房销售额212155 163991 44677 3487

五、商贸、民营经济和“四上”企业

2018年,全市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1.43亿元,增长7.9%。批发业销售额103.67亿元,增长14.7%;零售业销售额88.82亿元,增长18%;住宿业营业额3.67亿元,增长8.2%;餐饮业营业额18.34亿元,增长13.5%。

民营经济年末从业人员34.69万人,增长11.9%,总产值完成873.66亿元,增长10.3%,实现增加值335.35亿元,其中:工业增加值217.45亿元。

2018年“四上”企业新增入库68家,其中:工业13家,批发业18家,零售业4家,住宿业2家,房地产5家,重点服务业17家,企业建筑业9家。

在库456家,其中:工业191家,建筑业44家,批发业50家,零售业23家,住宿业13家,餐饮业20家,房地产60家,重点服务业55家。

六、财税和金融

全年完成财政总收入119.49亿元,增长3.09%。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51.81亿元,增长2.5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9.99亿元,增长27.35%。其中教育支出22.21亿元,增长8.6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44亿元,增长1.3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41亿元,增长13.26%;三大民生类支出合计45.06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为37.55%。税收收入81.99亿元,增长6.52%。

2018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393.24亿元,增速下降5.73%,其中个人存款240.18亿元,增长11.13%;金融机构贷款余额339.84

亿元,增长21.02%。

七、交通和邮电

全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50.2亿元,增长7.8%。年末全市通车里程达6476.5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74.6公里,国道241.6公里,省道578.8公里,县道1254.8公里,乡道1757.3公里,村道2469.4公里。全年公路客运量1241万人,旅客周转量69655万人·公里;公路货运量5281万吨,货物周转量620005万吨·公里;行政村客运班线通达率实现100%。

全年邮政业务收入1585万元。电信业务总量57974.03万元,增长2.11%。年末全市移动电话用户76.74万户,增长5.62%;本地电话用户8822户,增长3.84%;互联网宽带用户3.79万户。

八、招商引资和旅游

2018年,引进内资新建投资项目197项,项目投资总额355.94亿元,实际到位资金281.38亿元,引进内资续建投资项目数111项,项目投资总额729.78亿元,实际到位资金275.61亿元。

全年旅游接待人次1160.51万人次、旅游收入86.73亿元,分别增长44.88%、59.69%。接待省内游客696.31万人,增长40.8 %,省外游客464.2万人次,增长44.9 %,境外游客2801人次,增长0.13 %。

九、科学技术和教育

全年全市共申请专利达541件,专利授权225件。全市财政科技投入2.32亿元,占本级财政支出的1.93%。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家,年末总数5家。

全市学校共计647所,其中幼儿园372所,小学204所,初中54所,高中13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工读学校1所,职业学校2所。

全市在校学生共计201776人,其中:幼儿园44288人,小学85652人,初中32179人,高中32700人,特殊教育138人,工读学校102人,职业学校6717人。

全市教职工共计15453人,其中:幼儿园5126人,小学4641人,初级中学2393人,九年一贯制学校303人,完全中学1208人,高级中学1312人,十二年一贯制学校92人,特殊教育41人,工读学校33人,职业学校304人。

全市专任教师12998人,其中:幼儿园3219人,小学4471人,初级中学2186人,九年一贯制学校268人,完全中学1150人,高级中学1264人,十二年一贯制学校84人,特殊教育38人,工读学校29人,职业学校289人。

十、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卫生

全市建成453家农家书屋、63个村居拥有移动数据图书馆(借阅一体机)、27个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年末全市共有文化艺术表演团体170个,艺术表演场所6处,文化馆1个,公共图书馆1个,藏书13.4万册。全市有电视台1座,广播电台1座,市级广播电视台1个,调频转播发射台1座,电视转播发射台1座,有线电视用户数288794户。全市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7.4 %;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8.2 %;新建49个村级文体小广场,免费放映农村数字电影5364场、免费送戏下乡60余场。新建全民健身路径10条、各类体育健身场所54个,利用学校体育场地吸纳健身群众200万余人次。全年

全市体育彩票销量1.44亿元,增长88%。

年末全市卫生机构704个,其中,医院45个、卫生院27个,卫生分院12个,妇幼保健院(所、站)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8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114个,村卫生室488个。医院和卫生院拥有床位总数5921张。卫生技术人员5227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1891人,注册护士3336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技术人员13人;卫生监督检验机构1个,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卫生技术人员15人。全年新建成规范化村卫生室90个,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十一、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2018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0310元,增长10.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9240元,增长9.3%。

表三:2013-2018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增速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增速年份

绝对值(元)增速(%) 绝对值(元)增速(%) 2013年18255 5794 14.5

2014年20137 12.1 6933 13.4

2015年22183 10.2 7686 10.9

2016年24543 10.6 8474 10.3

2017年26752 9 9347 10.3

2018年29240 9.3 10310 10.3

2018年,全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27026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26841人,比上年增长1.47%;城镇登记失业人数25528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29%。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1.5万人,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人数6.81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4.69万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4.08万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9.98万人,本年新增人数1.42万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5.99万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4.1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2.96万人。全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567人。企业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月人均1902元、增长6%。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102.68万人,参合率达99.77%。全市共有300.28万人次享受新农合补偿,补偿总额71781.12万元,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补偿率64.84%。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936元,增长8.9%,保障34513户66407人,发放农村低保金和电费电量补助金共11837.39万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636元,增长6%,保障10179户19119人,发放城市低保金和电费电量补助金共6465.2万元。

十二、生态环境和保障建设及扶贫

年末全市耕地面积123023.96公顷(2017年数据),基本农田97360公顷,全年批准建设用地454.2547公顷,建设占用耕地201.7公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66.7公顷。补充耕地201.7公顷。实施省以上土地综合整治项目3个,建设规模达1866.16公顷。

全年完成营造林面积11797公顷,其中:治理石漠化和水土流失2000公顷;年末实有封山育林面积5886公顷;全市森林覆盖率55.52%(2017年数据)。

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3872户13888人。8839户农村危房改造、462个村(居)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巩固和解决了67.46万人农村安全饮水问题。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1.43万户、建成保障性住房23967套。全年累计投入各类扶贫资金1.46亿元,实施财政扶贫项目90个,实现4个贫困村出列,406户1116人稳定脱贫,贫困发生率降至1.73%。

十三、水资源、环境和公共安全

全市地表水资源量22.17亿立方米(2017数据)。总用水量2.92亿立方米,人均用水量28.09立方米。年平均降水量1119.7毫米。全年生活垃圾清运量18.48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94%。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803.52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7.2%,城区公园绿地面积225万平方米,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1平方米。

全年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76起,死亡35人。其中发生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66起,死亡16人;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5起,死亡18人;发生铁路运输事故5起,死亡1人。

2018年,盘州市空气质量优的天数为184天,空气质量良的天数167天,轻度污染10天,日空气质量(AQI)优良天数比例97.2%。盘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3.27,全年PM2.5年平均浓度为29μg/m3。市城区空气质量达标率97.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为54.3分贝,交通噪声平均值为65.6分贝。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地表水监测断面功能区达标率100%。

十四、循环经济

2018年度,全市资源产出率完成2874.03元/吨。

注:

(1)本公报所列各项数据为年度初步统计数据。

(2)生产总值和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限额以上批发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和个体户,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和个体户,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

(4)部门数据系部门提供。

(5)四肉产量指猪、牛、羊、禽肉类产量。

(6)按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人均生产总值(人均GDP)按常住半年及以上人口计算。2018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106.51万人。

盘州市统计局

2018年4月18日

新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历任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 同日开始运行。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任领导[2008.3-- ] 部长尹蔚民2008.3--副部长季允石2008.3-- 2011.2 正部长级孙宝树2008.3-- 2012.3 李智勇2008.3-- 杨志明2008.3-- 张小建2008.3-- 2010.10.8 杨士秋2008.3-- 王晓初2008.3-- 何宪2008.3-- 胡晓义2008.3--

信长星2010.10.8-- 张建国2011.2-- 邱小平2012.3--潘立刚2013.5--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1952.7.25 --1954 09.27]主任李维汉(1896-1984)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安子文(1909-1980)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李立三(1899-196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章乃器(1897-1977)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钱俊瑞(1908-1985) 1952 0725 1954 0927副主任孙志远(1911-1966) 1953 + 1954 0927人事部(1950.9.11成立,1954.11.10撤销,1988.4成立。2008.3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安子文(1909-1980) 1950 0905 1954 0927 部长赵东宛(1926-) 1988 0412 1993 0329 部长宋德福(1946-2007) 1993 0329 2000 1228 部长张学忠(-) 2000 1228 2002 1228 部长张柏林(1942-) 2003 0317 2007 0830 部长尹蔚民(1953-) 2007 0830 2008 0317 副部长徐冰(1903-1972)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孙起孟(1911-) 1950 1226 1954 0927 副部长李楚离(1903-2000) 1951 0903 1954 0927 副部长程连昌(1931-) 1988 0503 1993 03 副部长张志坚(1937-) 1988 0503 1998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 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 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 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 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

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c1422486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介作者:吴凤杰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3年第1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 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 劳动部是新中国最早成立的部之一,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 会议上,就决定了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与劳动部相比,人事部的设立要稍晚一些。新中国刚刚成立的时候,并没有设立全国统一的人事管理机构。为了避免在人事的管理上出现机构重叠、工作分散的情况,1950年9月, 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学、在党和非党干部等。 1954年9月,国务院成立,并设立国务院劳动部。而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不再设人事部。改为设立国务院人事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人事、劳动部门的管理、名称不断发生着变化,但其主要职责并没有发生改变。直到1970年6月,中央决定将人事局的工作,一部分交中央组织部,一部分交国务院政工小组。而劳动部则被并入国家计划委员会。五年后,1975年9月,国务院决定将 劳动工作从国家计委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1980年7月,为进一步加强人事工作,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 1982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家编办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劳动 人事部。198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劳动人事分离,并分别充实了其他功能后成立 了人事部、劳动部,将原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入人事部,适应党政分开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强化政府的人事管理职能。1998年的机构改革,在劳动部基础上 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当时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养老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公费医疗,统一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为了实现人力资源强国战略,为了减少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与脱节现象,2008年,上届政府推行大部制,人 事与劳动保障成为首选的一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应运而生。 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劳动合同

编号:劳动合同甲方: 乙方: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签订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和签字,字迹必须清楚,并不能单方涂改。 6、本文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电脑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培训项目项目背景: 2010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是《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倡导的“十大重点人才工程”之一。“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目标是:“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强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12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100万名高级技师。” 同时,着眼贯彻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根据社科院《2009年社会蓝皮书》的统计,2008年毕业的大学生,未就业人数至少还有100万。 2009年应届大学生611万,未就业的达80万。

2010年应届大学生630万,未就业的达60万 2010年有960万下岗再就业农民工。 伴随着全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企业优胜劣汰、兼并重组将越来越多。这些,都将对劳动力供给的数量和结构、劳动关系调整产生深刻影响。城镇下岗职工、农村富余劳动力与高校毕业生“三股洪流”汇聚,更加大了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难度。曾经的“天之骄子”,如今路在何方? 截止到2006年,全国肢体残疾人有2641万人,绝大部分残疾人都没有就业,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一下,他们头脑聪明,上进心强,但是缺乏一项可以立身的技术。 因此,为了推进国家职业创新,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待业青年、下岗工人、农民工、残疾人等“草根层”的就业机会,创业机会及创业能力,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简称:CETTIC)推出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培训及认证项目,此项目由北京东维网科技开发中心组织实施,设立国家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项目管理办公室。 电脑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证目前暂分为电脑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证(电脑产品),电脑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证(办公设备),电脑硬件维修高级工程师证(数码产品),都是综合认证。此种证件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唯一一个芯片级高级工程师认证,是求职、任职、单位任用的主要依据。实行国际双边及多边互认。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介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规〔2017〕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 见 人社部规〔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 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系统。 2.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规则并实施监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 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4.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

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5.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市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6.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措施并实施监督,贯彻落实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7.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加强高层次人才建设,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国(境)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登工作或定居政策。 8.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六届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 汤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副主任 张立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 张斌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刘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委员 张剑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 明瑞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 王文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副司长 王晓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 吕玉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王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司副司长 龚南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传中心副巡视员 杨晓林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刘燕斌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 陈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 金龄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总编辑 陈祎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秘书长 孙奇涵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副校长 李淑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于茂东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焕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姚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秀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泽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冯启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张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从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仉贻泓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建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刘滇鸣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郑子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建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蔡畅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杨红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黄智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谢辛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光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雷宝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 路明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处长 时骏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孙高振水利部人事司副司长 张晔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中国农学会)副主任(副秘书长)王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群众工作局副巡视员 房志凯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机械工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 姜维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孙建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中心副主任 阮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人事部主任 孟琪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轻工业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副主任 孙晓音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人事部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

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规章、政策,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3、制定促进区域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范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自主创业服务体系;制定企业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区域被征地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贯彻实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规则;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5、贯彻实施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规范并实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依法调整劳动关系。 6、综合管理区域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和就业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劳动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征地劳动力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工作。 7、对区域用人单位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区内各类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制定并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制订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8、组织实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制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征地人员保养和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各类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 9、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10、制定养老保险和失业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则和政策;组织做好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11、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指导中心

出证时间:二个月 发证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证书查询:https://www.360docs.net/doc/3c14224866.html,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证书——简介 为了响应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快培养复合技能型人才。加中合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共同推出1+N复合型人才职业培训项目。该项目由加中合公司1+N复合型人才项目管理办公室面向全国,整合各方资源,开展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 该项目推出目的是为了弥补目前教育体制与人才市场需求的脱节状态,全方位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培养符合企业人才需求大潮的复合型人才。 该项目不仅对应届毕业生有较强针对性,而且对于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也能从很大程度上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从业竞争力。 该项目目前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了几百家教学点和课程发展中心,为学生就业提供社会急需的职业培训课程。为各合作学校提供强大的课程、产品、推广、技术支持。 项目含义 “1”代表“1个核心”,是从业者的核心职业技能,体现了从业者职业发展的核心优势。任何一个从业者都要具备一种核心职业技能,才能适应人才市场的需要;“N”代表“N个辅助技能”,是从业者根据自身的职业发展取向和人才市场的要求而选择掌握的其它职业技能。 “1+N”代表从业者既拥有了核心职业技能,又具备了n个辅助职业技能,是复合型人才的标志。 项目课程与考试: 1+N体系内的课程设置,按照企业对岗位的技能要求,设计出从择业到就业,从职业到专业等不同阶段、不同层次的培训课程,形成了完整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该项目在坚持培养复合型人才原则的基础上,尽可能细分到各领域和各专业,使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就业兴趣有选择的学习。 目前该项目推出的课程有:国贸类、管理营销类、外语类、IT类、汽车类、物流类等在内的70余门课程。 1+N项目管理办公室将根据企业人才市场需求,定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陆续推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课程。 1+N采用统一的考试平台和标准的考试题库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采取标准化试题与基于项目的评测体系相结合的考试模式,可以客观地反映学员的岗位技能掌握情况。 大学生1+N复合型技能人才“专业与岗位技能对接”活动介绍 为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推动职业培训与就业结合的优势,满足企业对于岗位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要求,我们正在全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1+N复合型技能人才“专业与岗位技能对接”活动》。 该活动特点是以“岗位技能的培训考核”对接“高校专业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9号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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