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颁布)

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颁布)
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颁布)

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搞好我省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

(一)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共分为以下7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述分类确定其相应类别。

(二)教师资格的适用

1.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受聘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教师;

2.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等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

4.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凡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不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二、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对象

(一)凡是户籍或工作单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下同)在职教师或拟聘教师职务人员。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中国公民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中国公民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且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视为具备合格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专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后,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以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能力。

1.普通话水平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

普通话水平的测试工作由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市(地)级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具体负责测试。对经过测试合格者颁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2.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并合格。具体的体检标准和办法另行规定。

3.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其他在合格学历教育阶段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补修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内容和办法另行规定。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或者虽然是师范教育类专业,但未取得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见习、实习)合格成绩的人员,以及毕业后长期(距申请教师资格时间达10年及其以上)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并参加由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和试讲合格。

5.关于部分人员的特殊规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其所受合格学历教育期间已经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并且经考核合格的,可视为具备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条件,不必再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合格学历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见习、实习等教育实践,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在近10年内从事相应层次教育教学工作的,可视为具备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所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条件,不必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条件不作为必备条件。

高等学校教师参加由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全省统一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可视为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并合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管理权限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法定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未经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均无权认定教师资格。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1.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省、市(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结果报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2)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报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2.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市(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市(地)教师资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办法,并对本市(地)所辖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结果报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3.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省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对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下同)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委托授权认定的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委托授权后,负责对本学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认定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认定。

(三)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其职责

1.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成立相应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育教学专家组成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2.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也要成立由学校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教授组成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专业小组,负责对相关专业、学科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

4.各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对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五、教师资格的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受理时间及工作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为每年的4月上旬,并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向社会公布。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提前将本地区本学校受理教师资格的时间、工作计划、步骤、申请及认定的条件、程序、办法及其他有关事宜向社会公布,并提供良好的服务,主动答复有关咨询,及时为申请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好受理申请的各项准备工作。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中国公民的权利,实行自愿的原则。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均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教师资格。

(二)申请办法及要求

1.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应根据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按照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不同管理权限,在受理期限内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办法是: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申请手续;

(2)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其本人到学校教师资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申请手续;

(3)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职人员和拟聘任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其本人到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统一到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4)各级各类学校在职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其任职学校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其他社会人员由其本人到其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5)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其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时,向其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其就读学校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申请时,由其就读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其本人到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并领得有关材料和表格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籍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及其所在地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8)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原始成绩单及其复印件,或者考试、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9)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高等学校已聘任或拟聘任申请人为本校教师的聘任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在职教师由其任教学校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方面写出评价意见;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对其思想品德写出评价意见,证明有无犯罪记录。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作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可以持毕业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申请时,应提交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5.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须提交基本材料中的第(6)、(8)项。

6.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须按学科进行申请。其中,在职教师按其本人目前任教的学科进行申请,社会人员按其本人合格学历中所学专业进行申请。申请学科目录见《教师资格申请学科目录表》(附件一)。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缴纳证书工本费及认定费用。学校在编正式教师、受委托高校拟聘教师人员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不缴纳认定费用。

六、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和办法

(一)认定的工作程序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

1.申请人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材料和表格,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规定的基本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或以适当方式公布,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二)认定工作的办法及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2.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要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充分尊重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

七、教师资格的丧失、撤销

1.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1)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3.对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档案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档案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由获得者本人持有,是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在全国相应学校通用,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统一向教育部订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2.《教师资格证书》一律使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3.《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教师资格申请表》的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相一致,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钢印、公章后生效。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对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的影响研究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对小学教育专业师范生的影 响研究 摘要: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给师范院校的小学教育专业学生带来了诸多影响。基于此,本文对改革的必要性,师范生对待改革的看法以及如何适应改革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并从师范院校积极调整专业培养方案、教师帮助师范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生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三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小学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 随着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展开,师范院校20xx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将不再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需自行考取,且五年一审。 在浙江省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今天,在校的小学教育专业学生对这项改革是否已有清晰的认识并付诸行动?师范院校又是否能针对情况的变化而采取相应措施?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小学教育专业在校师范生的调查研究,了解到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同学们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从而帮助师范生有效利用资源,成功考取教师资格证,并为师范生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使师范生教育体系更加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 一、调查与分析 (一)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表1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目的 目前中国(小学阶段)师资的综合素养还算可观,但部分仍处于薄弱阶段,还有进步的空间,因此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十分必要。调查结果显示:76.92%的师范生认为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保证学校的教育质量,仅有 5.77%的师范生认为改革是为了为难学生。充分说明师范生对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认同。 (二)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看法 图1 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态度 调查显示:61.54%的师范生对教师资格制度改革保持中立的态度,1.92%的师范生表示无所谓,而持反对态度的师范生占总人数的19.23%,比表示支持的师范生多1.9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压力程度”的辅助调查显示,55.77%的师范生表示压力较大。分析可知,造成近1/5的师范生反对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给师范生带来更多的竞争压力。 (三)教师资格考试信息的了解途径 图2 获取改革相关信息的途径 图2可得: 67.31%的师范生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了解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相关信息,73.08%的师范生是从老师或家人处得知,仅7.69%的师范生通过阅览报纸得知。说明师范生对改革信息的关注主要依赖于老师或家人,信息渠道有所局限。 (四)应对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措施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依法批准的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只有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才能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 第六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办学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相应类别。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原则上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通用。 第三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中国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高等教育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七)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测试。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松原市宁江区小太阳幼儿园 教师岗位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适应我园全面推进幼儿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从事本园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包括幼儿教师(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人员)、保育员。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一)专任教师需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除保育员外),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一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一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 (四)入职与岗前培训。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

过参加园内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本园的园情园史及发展概况、幼儿园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7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业务园长组织实施。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新教师对应指定导师。指导教师需按照园内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保教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培训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指导教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园内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业务园长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八)具备教学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三、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师资格注册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教师资格注册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教师资格注册材料清单:(一)份;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完成个人申报后在网络页面下载打印)一式1、《教师资格证书》原件;、2;5页)2017年度岗位聘用合同》复印件(4、3、《2016—、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及身心健康证明;4年度履职考核表》复印件。20155、《纸张,双面复印,复印件必须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A4 所需材料一 律用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注意事项(二)一、申报前准备好: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最高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普通话证、职称证张。等原件及一寸红底照片2注意: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一致。月前退休的人员不再注册)3二、注册范围:在编在岗教师(2017年三、网上申报及现场确认日月年日—月年、申报时间:1201611212016122申请人务必在规定时间段参加网上报名注册,否则,注册系统到期将自动关闭,无法登陆. 参加注册。日月22016年12112、确认时间:2016年月21日—网上报名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否则,注册系统到期将自动关闭,无法登陆参加确认。张;2(1)与注册系统同底版的一寸红底照片)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5()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四、申请人网上报名流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或导航栏中“资格认定网报”栏目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注册、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其中:2)申请人应根据编制所在单位选择现场确认点。(1格式电子档照片,照片文件必须符合.jpg)申请人必须在网报系统中上传提交近期免冠2(. 系统中注明的相关要求(近三个月的红色背景,无边框,正面照,免冠,无头饰)并且必须与粘贴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的照片为同一版。(3)申请人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挑战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挑战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 挑战 摘要: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潮流一波接一波的涌来,层层推进,去年教育部对于教师资格证进行重大改革,全面推行全国统考,预计未来5年内推广到全国,实现常态化。那么这一举措的出台,这对即将步入老师这个职业的人群是机遇还是挑战呢? 关键词: 未来教师教育改革挑战机遇 i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从开始,师范类学生不再能在毕业时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都需要与非师范类和其它社会人员参加全国认证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改革后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正式实施国考。不论是师范生还是非师范生想获得当教师的资格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而且考试难度大大增加,实行机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不但考试科目增加,而且考试范围和内容更广,不指定参考教材。 具体如下面所述第一大变化:考试难度加大(1)考试难度大大增加,考试实行机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小学教师笔试考三科,中学教师考四科,包括《综合素质》、《教育基础知识》、《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试讲》等,考试科目增加,考试范围和内容更广,不指定参考教材,考试难度大大增加。(2)报考条件显著提高,高校只有毕业年级学生方能报考,且幼儿园和小学教师须

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高中教师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认证程序更加严格,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且笔试各科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双合格方能参加教师资格申报,部分学科还需要教学实习见习经历。(4)考试费用大幅增加,笔试和面试分别收费,收费标准在现在基础上大幅增加。因无参考教材,考生参加培训的费用必将增加。 第二大变化:教师资格证每五年一注册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教师资格证每5年一注册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今后教师资格证要每5年注册一次。昨天,教育部下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明确了教师资格的考试办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出台的还有《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再度引起社会对师德问题的广泛关注(1)教师资格证全国统一考,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示、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示、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1)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启示

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启示 摘要:日本教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早,相对成熟和完善。特别是2007年,日本通过了《教育职员免许法修正案》开始引入教师资格更新制,打破了教师资格终身制,使日本的教师资格制度得到了更加科学地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日本教师资格更新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以扬弃的方式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改革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日本中国教师资格更新制 一、问题的提出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实施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截至今年,我国教师资格制度已经实施20余年,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为保障我国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水平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但长期以来,现行教师资格制度也存在着学历标准偏低、教师资格终身有效等问题。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3年,教育部又下发了《教育部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范围。这一系列措施,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解决现行教师资格制度在运行10年后出现的种种问题。 日本教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早,相对成熟和完善。2000年,日本教育改革国民会议首次在其提出的报告《讨论教师资格更新制的可能性》中提出建立教师资格更新制的设想,试图废除战后一直执行的教师资格终身有效的规定。特别是2007年通过的《教育职员免许法修正案》,决定开始引入教师资格更新制,原来终身有效的教师资格证书需要每十年更新一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9-23 14:57:10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

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五小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适应我园全面推进幼儿教育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对象 从事本园幼儿保育、教育人员,包括幼儿教师(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合格人员)、保育员。 二、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一)专任教师需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凡在我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除保育员外),实行持证上岗。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一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一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原则上要调整教学岗位,不准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 (四)入职与岗前培训。要担任教师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参加园内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了解本园的园情园史及

发展概况、幼儿园的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及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改革情况;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与要求;教师的基本业务要求;班主任工作要求;观摩示范教学等,为期3-7天。入职与岗前培训由业务园长组织实施。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新教师对应指定导师。指导教师需按照园内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新教师必须熟悉保教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专任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新教师培训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指导教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园内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业务园长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聘任教师岗位,对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八)具备教学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考核并审定,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贵州省赤水市第四中学报名号: 姓名杨黔燕性 别 女 民 族 汉照片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522 出生日期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教师资格种类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 发证日期发证机关 参加工作时间教师职务(职称) 本单位聘用 起始日期 现任教学段现任教学科 注册类型第次注册手机号码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年月日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口具备口不具备 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口具备口不具备 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口具备口不具备 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口具备口不具备 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口具备口不具备 6.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口具备口不具备 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口具备口不具备 所在学校(单位)意见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审核 意见公章年月日 注册机构 意见 公章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贵州省赤水市第四中学报名号:213075 姓名戴雪梅性 别 女 民 族 汉照片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 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5222X 出生日期1969-12-04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教师资格种类初级中学一级教师 教师资格证书 任教学科 地理 发证日期2005-07-10 发证机关赤水市教育局 参加工作时间1989-08-01 教师职务 (职称) 中学系列一级教师 本单位聘用 起始日期 2012-12-28 现任教学段初中现任教学科地理 注册类型第 1 次注册手机号码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贵州省赤水市第四中学邮政编码564701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年月日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口具备口不具备 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口具备口不具备 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口具备口不具备 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口具备口不具备 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口具备口不具备 6.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口具备口不具备 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口具备口不具备 所在学校(单位)意见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县级教育行 政部门审核 意见公章年月日 注册机构 意见 公章年月日 2

新教师法的规章制度

新教师法的规章制度 教师法篇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流程(个人)

首次教师资格注册流程 (请先阅读已下发的附件:《个人网上申报操作指南》及《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中的:一、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聘用特殊情况的处理) 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s://www.360docs.net/doc/3c1487045.html,,回车打开网页。 点击: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 本次为首次教师教师注册,必须先注册。请先点击“注册”。 注意事项: 使用IE7.0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或其他兼容的浏览器。系统使用完毕,请点击右上角的“退出”,以确保安全退出。如多人使用一台电脑报名,请申报完成后必须关闭或点击“退出”,否则,你的注册信息将被后续注册的信息替换。申报第一步:阅读申报人必读内容,之后点击“下一步”。 注意:报名开放时间每天7:00-24:00,请各位老师务必在11月1—15日内完成报名。(网上填报注册信息只是第一步,请大家抓紧完成) 申报第二步:先点击“接受”,之后再点击“下一步”。

申报第三步:输入身份证号码及教师资格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请输入二代身份证号码,教师资格证号码为15位或17位,号码出错申请更正的请填写更正后的资格证号码),之后点击“下一步”。 申报第四步:选择注册机构 刚刚输入的身份证号及教师资格证号,请核对无误后再填写下一步。证书签发日期、资格种类、认定机构、任教学科、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内容请与教师资格证保持一致。(如有更正,填写更正后正确的内容) “任教学科”项若证书无此项内容,则选择“无”; “任教学科”是代码的,对照下发的《旧单机版系统任教学科列表》选择对应的学科,如C03,选择“小学语文”。姓名若是两个字,请不要加空格。 点击“认定机构”旁的“选择”,可选择具体的认定机构(点击机构名称或前面的小图标可以展开下级机构)。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挑战

就关于教师资格证改革对师范生的影响和挑战 摘要: 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潮流一波接一波的涌来,层层推进,去年教育部对于教师资格证进行重大改革,全面推行全国统考,预计未来5年内推广到全国,实现常态化。那么这一举措的出台,这对即将步入老师这个职业的人群是机遇还是挑战呢? 关键词: 未来教师教育改革挑战机遇 i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教师的许可证。从2015年开始,师范类学生不再能在毕业时直接获得教师资格证,都需要与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参加全国认证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改革后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正式实施国考。不管是师范生还是非师范生想获得当教师的资格都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并且考试难度大大增加,实行机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不仅考试科目增加,而且考试范围和内容更广,不指定参考教材。 具体如下面所述第一大变化:考试难度加大(1)考试难度大大增加,考试实行机考、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小学教师笔试考三科,中学教师考四科,包括《综合素质》、《教育基础知识》、《学科知识和教学能力》、《试讲》等,考试科目增加,考试范围和内容更广,不指定参考教材,考试难度大大增加。(2)报考条件显著提高,高校只有毕业年级学生方能报考,且幼儿园和小学教师须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初高中教师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3)认证程序更加严格,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且笔试各科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双合格方能参加教师资格申报,部分学科还需要教学实习见习经历。(4)考试费用大幅增加,笔试和面试分别收费,收费标准在现在基础上大幅增加。因无参考教材,考生参加培训的费用必将增加。 第二大变化:教师资格证每五年一注册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教师资格证每5年一注册 2年考核不合格撤销资格今后教师资格证要每5年注册一次。昨天,教育部下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明确了教师资格的考试办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出台的还有《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再度引起社会对师德问题的广泛关注(1)教师资格证全国统一考,要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其中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

教师资格条例复习题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教师资格条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教师资格条例》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2、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 A、《教育法》 B、《教师法》 C、《教师资格条例》 D、《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答案:B 3、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规定。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教育部 C、人事部 D、国务院 答案:D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包括以下哪个方面?() A、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B、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C、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D、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答案:C 5、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A、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B、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C、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D、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答案:A 6、下列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B、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答案:D 7、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不包括以下哪一种?() A、提出申请 B、受理 C、参加资格考试 D、颁发证书 答案:C 8、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对教师实行每()一个周期的全员培训。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D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内不得再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教师资格证书的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二)持证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加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钢印; (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四)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五)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其号码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 编号相一致;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和认定时间。 第六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 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八条持证人取得新的教师资格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条持证人被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按规定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 施方案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工作实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进一步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提升中小学教育质量。 二、人员范围 我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为全体教师。 三、注册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或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四、工作安排 (一)注册程序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在试点地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2: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 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组织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实施教师资格“国标、省考”,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强化对新任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13年起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教育部制定并颁布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统一考试科目。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制定

考务工作规定。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结合我省实际商省教育厅后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教育厅确定,并及时将面试成绩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或纸笔考试进行。面试通过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按不同学段教师资格种类分别确定,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上半年。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的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凡省内所有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已参加以往我省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两课”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可在规定有效期内,免于笔试;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入学的师范专业学生,在毕业时仍执行直接认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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