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同时,我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万—5000万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任务还很重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日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全国积极推进。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8040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2.83亿元,5200多万农民得到合作医疗报销补偿。

但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四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

民之间缺乏良性互动,筹资、管理和监督成本偏高,人均30元的筹资水平过低。下一步,应注意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参与,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

切实体现其“合作”特色,在此基础上鼓励农民适当提高缴费水平。此外,应将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以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

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具体可考虑将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补助

资金合并为农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与农民个人缴费一起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统一管

理和使用。

二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

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障贫困农民(包括

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农村养老工作面临的压力。各地可积极探索对特困户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口粮救济等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2610万绝对贫困人口脱贫。

(二)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是工业化和城市

化进程的产物,从本质上是与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不相容的。目前在我国大规模推行农村

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具备经济实力。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农村养老保障仍应以家庭

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制度相结合,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

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解决。

(三)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

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着眼于促进其

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来解决

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最低生

活保障等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城市

规划区以内的,可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未转为城市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

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

也可以探索在整合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建立基

本生活保障,通过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基本

生活保障基金,在农民失地后逐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首先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

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在很多国家是财政支出的最主要部分。近年来我国财力已经有了明显增强,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和比重是有可能的。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障

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2、社会保障的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包括其各个子系统及其具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实际效能和作用。 3、社会保障学: 4、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它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内在的结构、项目设置等。换言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体依法建立起来的保障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系统,它是由保险、救助、福利、互助和个人自我保障等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编结成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社会安全网”。 5、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面向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低收家庭提供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6、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支劳动能力从而失支工资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①养老保险: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年老而退出社会劳动后,能够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社会保险项目。 ②医疗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伤害时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③失业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失去经济来源时,按法定时限和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项目。 ④工伤保险:这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从事职业工作遭受伤害或患有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项目。 7、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实际上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语,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全部物质和文化生活的保障和福利,除前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外,还包括其他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福利,以及全部公共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和服务。狭义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从属概念,是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并列的概念,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提高全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而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8、慈善事业:是以社会成员的慈善心为道德基础,以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为经济基础,以民间公益事业团体根据捐献者的意愿对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物质帮助为基本内容的一种社会互助事业,是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组成部分。 9、社区服务:社区服务属于社会服务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服务,它是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的社会服务。 10、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建立的面向本企业职工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发展需要自主建立,是对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弱势群体形成原因的研究综述

弱势群体形成原因的研究综述 摘要: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学界、政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社会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能为寻求切实可行的社会支持对策提供客观依据,本文仅从弱势群体成因对国内外的研究做一概述。 关键词:弱势群体;成因;综述 转型期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全方位、根本性的变革之中,是一个以现代化为取向和实质内容的发展过程,这种变革虽然为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注入了不竭的动力和生机。但与此同时,也使得城市弱势群体在我国城市中悄然形成并迅速扩大,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仅从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方面对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 一、国外弱势群体的研究综述 弱势群体最早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并于20世纪50年代成为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等研究领域的一个核心概念。西方的学术界一般有弱势群体(vulnerable groups)和劣势群体(disadvantaged groups)的概念。最初西方学者对弱势群体的定义大致是指“自然弱势群体”,主要从“丧失劳动”和“缺乏独立生活”这两种能力的角度来界定弱势群体,认为弱势群体的特征是丧失或没有劳动能力,普遍缺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经济收入,需要得到社会和政府的帮助、保护和服务,主要包括老、弱、病、残以及丧亲或父母丧失的儿童等。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化的加剧,社会性不利群体开始大量出现,学者们开始从社会结构转型的角度来界定弱势群体,称之为劣势群体(即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变迁和社会经济结构转变的结果,既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对于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国外一般主要有“结构解释”和“文化解释”的两种理论。结构解释侧重于从社会力和经济力解释,认为不平等是社会力制造的弱势,失业是经济力造成的弱势。文化解释主要从社会反常,缺失价值整合,意识的错位,期待与现实的差距,文化资本的缺乏,孤立和排斥等方面对弱势群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弱势群体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在正常的社会环境里产生的现象,有自然与个人两方面的原因。当然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丧失和缺乏劳动能力是弱势群体依赖境况的决定性因素,弱势群体形成主要与历史自然、社会结构变迁、产业结构升级以及城市体制和机制变革密切相关,这方面有大量的相关论著,其中美国学者关于弱势群体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美国的学者最初也是对贫困现象的细致描述,特别是20世纪早期芝加哥大学的城市社会学研究多集中在城市贫困及其相关问题上。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开始了以快速与大规模城市化为主的社会变迁,从而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此时,社会学家介入问题研究,提出了对这些社会问题产生原因的理论解释。最初的解释主要是从个人道德的角度出发的,认为弱势可能与个人的懒惰、不良习惯有关系等等,有关这方面

论文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开放本(专)科 毕业作业 题目: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分校:北京电视广播大学平谷分校 年级:12春行政管理(专科) 学号:1211001405474 姓名:宋宝玉 指导教师:张鹏娟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征 (2)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2)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2) (一)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响 (2) (二)弱势群体问题对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3) (三)弱势群体问题对社会公正原则产生的影响 (3) 三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3) (一)推进农村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事业发展 (3) (二)城镇社会弱势群体保障事业发展 (4) 四结语 (4) 参考文献 (5)

【摘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随之社会相应出现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大,贫困成为了现代大多数人面临的问题,那些生活还没有步入小康社会的群体、家庭被称为弱势群体.引起国内外对弱势群体的广泛关注。本文就我国弱势群体的现状,我国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哪里需要改善以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什么深远的意义进行论述。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措施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和特征 (一)弱势群体的构成 弱势群体一词最早出现在2002年3月,时任中国总理朱镕基在中国第九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弱势群体”一词,这是中国政府文件中首次提出弱势群体,从而引起的国内外的广泛关注。此前,中国官方长期以来并没有承认弱势群体这一概念,采用的类似词汇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例如独居长者、性工作者、失业工人、上访民众、露宿者、农民与农民工、低收入者、残障(身心障碍)着等。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差异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解决遇到的困难,生活能力低下的人群或团体。 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弱势群体天生因受各种因素制约,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因素,如社会制度,生理健康,先天疾病或后天疾病残疾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对农民工的歧视。贫困是由于我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理念让这个社会贫富差距悬殊越来越大,贫困性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面临的共同困难,弱势群体这个概念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上等号,但至少他们属于一类。在社会和政治层面,弱势群体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表现在工作繁重劳累,得到的回报较低。它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弱,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很难表达心声。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弱势群体的存在,对于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复杂而深远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政治发展影响、社会发展影响和公正发展影响。(一)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 弱势群体问题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的影响。弱势群体是社会中的贫困人口和潜在贫困人口组成的群体,其生活能力严重低下。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相对较大,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不断得到增强,他们最强烈地感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从现在看来,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群众闹事的根本原因。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弱势群体已成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基本保障

浅谈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具体保障 摘要: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呈现发速发展的景象,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强调了保障人民群众在各个方面权利和利益平等的原则,引导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恰当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我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特别注重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保证。然而,在具体的实现过程当中,许多公民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压力,而受到权利和义务上的各种歧视。尤其对于我国的弱势群体来说,甚至陷入生存的巨大困境,因此,本文从宪法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出发,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宪法;弱势群体;基本权利;具体保障 一、引言 2002 年3 月,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第一次从正式场合运用“弱势群体”的这一术语,这充分说明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其后,弱势群体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含义 弱势群体,又称为脆弱群体、底层群体在近几十年成了国际通行的一个词汇。它的内涵与外延超出了贫困群体的范围,如何定义却没有权威的文献。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是指社会生活和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依赖人群”。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一)生理性弱势群体 生理性弱势群体由于生理原因,导致其在经济条件、权力和权利、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特殊保护,例如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艾滋病群体、无支付能力的绝症患者。 1、老、幼、妇是生理性弱势群体。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法律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这部分人是当然的弱势群体。中国的妇女由于其生理原因,在许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老年人由于身体原因已经不能参与平等竞争,成为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较大,具有自身特征的复杂群体,在社会中处于极低的地位,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关键,应通过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等措施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 弱势群体;形成原因;弱势类型。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现状 (一)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 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通俗地讲,势群体就是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人群,可以界定为: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在社会层次结构中,是收入水平低(即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准低(即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和生活处境难(即无固定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以维持生计)的贫困群体,可认为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形成与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以及结构调整的社会背景有着直接的联系,属体制转轨性或结构调整性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 1.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 2.“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3.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第五章社会保障的构成要素 案例一:职工的哪些收入应列入工资总额 案情描述: 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在过去4年对9680户次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法主要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季节工、外地城镇职工、农民工缴纳保险费,逃避缴费义务;有的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收入申请缴费基数,奖金、津贴等补助没有列入缴费工资额,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大量流失。其中,不按职工人数缴费的单位占22%,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的单位占78%。针对这一状况,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补缴通知书,限期整改补缴。职工的哪些收入应该列入工资总额? 案例分析: 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则按60%计入。根据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瞒报缴费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有重大违法情节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案中,瞒报缴费工资或者职工人数的单位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本案暴露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征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一些企业经济效益比较好,但是,就是拒缴、欠缴社会保险费。这同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毕业论文

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与救济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目录 一、我国弱势群体分析 (2)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2) 1.弱势群体的含义 (2) 2.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 (2) (二)我国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2) 1.社会原因 (2) 2.个人原因 (3) (三)加强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 (3)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3) 1. 法律体系不完善 (3) 2. 救助对象存在不公平性 (3) 3. 救灾救济面还存在很大局限性 (3) 4. 救助水准偏低 (3) 三、健全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 (3) (一)就业保障机制 (3) 1.政府推动:积极预防失业 (4) 2.社会保障:失业补救 (4) 3. 提高个人素质:积极寻找再就业途径 (4) (二)医疗保障机制 (4) 1.应建立对危、急、重病人的医疗救助制度 (4) 2.健全适用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的社区卫生保健制度 (5) (三)完善教育机制 (5) (四)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 (5) 1. 正确定位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职责 (5) 2.制定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原则 (5)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摘要]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 对待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成了任何社会都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将弱势 群体的人权保护纳入法律的视角,是法学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 弱势群体,首要的任务是将弱势群体的人权实证化为法律权利。本文 从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的困境、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 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制度和对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建议等方面 简单论述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关键词] 弱势群体;人权;法律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所谓“弱势群体”至少有三层含义:1,他们的现实生活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2,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中能够得到的报酬,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这样的机制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会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压力。而弱势群体则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

位,造成这种劣势地位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强势群体虽然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治家的态度,甚至可以影响选举过程,影响政府的决策。但是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说句老实话,如果政府和媒体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很难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 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沦为弱势群体,主要是在正常化的社会环境里产生的现象,是因为自然和个人因素造成的,其构成主要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他们是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社会支持主要是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后者则主要是社会制度变迁、社会结构转型导致的,其构成主要是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对于这一类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则主要是增加个人权利、提高个人能力和改变社会环境。[1] 二、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群体,他们的产生是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是发展的必然性代价。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同时,我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万—5000万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任务还很重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日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全国积极推进。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8040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2.83亿元,5200多万农民得到合作医疗报销补偿。 但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四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

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他们处于绝对贫困线与相对贫困线水平。同时,我国每年出现数百万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达4000万—5000万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他们业有所就、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任务还很重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日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全国积极推进。据卫生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333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为8040万人,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2.83亿元,5200多万农民得到合作医疗报销补偿。 但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一)

论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问题(一) 内容摘要: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人们发现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是如此缺失与不足,而其中引出的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问题更是突现而出,亟待完善。从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人权限制的界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衡量、特别宪法程序和国家紧急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宪法和紧急状态法制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制度的初步设想。 关键词:紧急状态;人权保障;紧急权力;宪法程序;司法救济 2003年春夏的一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正式名称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简称“非典”或SARS)公共危机暴露出我国应急法制的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如此关涉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紧急时刻,如何同时保障宪法上的人权,跃然而入至法学界的视野之中。本文拟就此展开,探讨一下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课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法与立法建议。一、引子:“非典”防治工作中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在2003年非典危机中,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定点集中治疗和建立隔离区、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在较短时间内控制住疫情可谓功不可没。然而其中存在的对人权保障的严重不足却尚未引起政府与学界的足够重视。具体而言,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此次非典危机中政府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防治时期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应该说《传染病防治法》已经赋予了政府相应的行政紧急权力,但该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没有详细规定政府具体行政紧急权力的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虽然属于该法的实施细则,却与其之间联系不明,以致使人感觉无法可依,又应急出台了与实施办法在内容上具有交叉关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由于制定的仓促,该条例更是着眼于管理角度,具有明显的“管理法”色彩。这三项法律、法规之间还未建立起比较协调一致的法律关系。1]因此众所周知的依法行政的首要前提即难以成立。如此就使人权在随意性行政自由裁量面前难以得到周全的保障。2] 2.政府保障人权的意识有待加强。这次防治工作之初,一些地方政府瞒报、缓报、谎报非典疫情,直到WHO的外力介入方使严格的疫情通报制度得以确立。由此可见一些政府及其领导者对作为人权的知情权的漠视。而在采取的一系列抗非典的具体行政措施中,由于其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3]与财产权利,更是问题颇多。 3.我国宪法程序的缺失使得这次抗击非典的斗争显示出众多的人治因素。无可质疑,“十六大”产生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在抗非斗争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做出了诸多正确决策。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宪法中缺乏程序性规范,可操作性弱,致使政府在应急决策与立法时无章(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尤其是后者)可循,其产出的结果也就难以尽善尽美了4]。而政府也就难以依据正当而明确的宪法程序,做出限制一小部分人权的行为了,即使这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无奈之举。 4.国家紧急权力失范。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对国家紧急权力仅仅靠分散的单行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因此造成防治工作中需要动用国家紧急权力进行行政紧急处理时,经常遇到无法可依(尤其是无程序性规范)的情况。例如隔离措施的具体实施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导致了某种程度的随意性,5]从而难免出现人权受到侵犯的问题。 但问题总有其另一面:此次非典疫情的爆发也促使政府与理论界反思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不足。在紧急状态下人权的保障问题也开始逐渐引起关注。例如公民知情权即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善。下面本文即进一步展开至一般意义上的紧急状态,对其下的人权的保障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紧急状态界说及其下人权保障的特点(一)紧急状态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之二)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之二)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之二)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考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8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资料 1.“两会”期间,“社会保障”成了代表、委员们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并且把关注的视线延伸到了城市最低保障金无法覆盖的下岗职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体制外”的贫困人群身上。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强调了“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协调和指导,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合法权益”,并希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拿出具体的措施来,为农民进城打工办些实事”。 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

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排序首先当推贫困群体。市场体制在带来不断增长的经济财富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其他专家的测算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摘要]保障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有着重大的意义。由于社会发展背景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在一定程度上还很严重,这对经济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亟需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关键词]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长效机制。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1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3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万人。失业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万人。工伤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 489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5万人。生育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万人①。 其次,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终审稿)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内容摘要: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在这个注重公平和追求和谐的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损害社会公平,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制定和实施公正合理的社会政策,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司法保护的加强、社区服务的创新以及社会组织发展方面给予弱势群体有力的支持,整合社会力量,以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弱势群体、公平、社会保障、政策、政府 正文 引言:改革开放的30多年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 30多年,GDP 年均增长率达到 9.8%,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使得资源配置的方式由行政命令手段为主转向了以市场价格机制为主这一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使社会就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我国出现较严重的失业、下岗问题,形成了众多的弱势群体,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使得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日益艰难,在党和政府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以及让全社会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这一宏伟目标面前,弱势群体令人堪忧的生存状况引起了全社会的密切关注,为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现状,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更多的人,政府应成为弱势群体生活保障的主要力量。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构成以及现状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

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基本特征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称法,如: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等。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各自的界定。如有的学者将社会弱者作为社会工作的对象,认为“弱势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群体”。(注: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有的学者从经济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看作是贫困群体或者是贫困群体的一部分,认为“脆弱群体指的是这样一些人口群体: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他们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脆弱群体一部分已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是潜在的贫困者。”(注:沈红:《中国贫困状况与贫困形势分析》,汝信、陆学艺、单天伦199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有的学者则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少数)比另一部分人群(通常是多数)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并且认为法治社会应该从法治的公正性出发,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注: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前线》2001年第5期。) 本文认为,如果笼统地说,弱势群体就是社会生活中的困难人群。在社会学的视域中,这些社会困难人群的出现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失调的表现。所以,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人群共同体。在社会学看来,弱势群体所存在的问题也必然就是社会的问题。弱势群体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或缓解,有利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调适,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反之,则势必会损害社会公平,增加社会风险,进而损害社会效率,妨碍社会发展。 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 首先,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如: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下岗失业,身体残疾,年老退休,等等,都会造成经济上的低收入。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他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其次,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数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日常生活中使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消费,并有失学等后果。(注: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生活上的贫困性也是弱势群体的典型特征。 第四,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常有衣食之忧”,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也使得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目前的处境。这些都造成了弱势群体在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使他们觉得自己是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被社会所抛弃。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而“具有较低社会支持感的人对他人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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