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规定

大学生医保规定
大学生医保规定

大学生

日前,市政府召开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工作会议,部署4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这是本市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实现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统一医保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悉,现行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只覆盖本市31所公办高校及20所科研院所的本专科大学生(含研究生)约37万人,而民办高校、系统行业办高校的本专科生以及各高校的高职生等近14万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未纳入制度性医疗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大学生公费医疗实行高校自管的办法,各高校学生实际享受的医疗待遇差别较大,以及大学生一旦患大病重病社会共济能力较弱。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市出台了《若干意见》,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医疗保障制度。

新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四个特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三个“一视同仁”。以普通高等教育大学生为主体,按照部属院校与地方院校、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本地生源与外地生源一视同仁的原则,将制度覆盖到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简称大学生),实现本市51万普通高等教育大学生医保制度全覆盖。二是在管理上实行集中保大病、分散管小病。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两级管理:对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全市集中统筹管理,保障方式由原来的学校保障转型为社会保障,提高保障能力。《若干意见》规定:大学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分别是300元、100元和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资金支付。大学生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简称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对普通门急诊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院校管理方法,继续发挥学校的管理作用。大学生在院校内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院校支付不低于90%;在院校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院校支付不低于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三是明确各方责任,合理确定管理与经费分担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逐步增加投入,确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医保、教育、财政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工作。各高校承担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的具体管理责任和超支医疗费的分担责任。大学生则应增强费用自控意识,承担少量自负医疗费,减少浪费,促进合理就医。四是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方式的作用。为了切实减轻少数患大病、重病的家庭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负担,《若干意见》要求各院校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或将医疗帮困纳入院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大学生给予帮助。同时,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了健全本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现就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保障对象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保障方式

大学生的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实行市集中统筹管理;普通门急诊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

三、管理部门和单位

(一)市医保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工作。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

(三)各院校负责本院校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院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由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和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

(一)统筹资金由市财政按每生每年度50元的标准核拨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使用,年终清算,结余资金抵减下一年度经费。

(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每生每年度45元的标准通过原渠道核拨至各院校,年终清算,年度结余滚存使用,超支由市财政补助50%,院校承担50%。

对统筹资金筹措标准、补助资金定额标准及超支补助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必须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待遇

(一)对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二)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三)大学生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各院校分别按院校内门诊医疗费用不低于90%、院校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就医和结算

(一)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院校医务部门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七、院校具体职责

各院校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本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具体管理部门,并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二)加强院校内医务部门建设,有条件的院校应尽量开设医务部门,不具备条件的院校应通过委托邻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途径,确保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

(三)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或将医疗帮困纳入院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四)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八、其他

(一)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管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具体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报销方式等,由各院校自行制定。

(二)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会同市教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㈠《若干意见》所称“院校”,包括本市所有部属、市属的公办、民办、系统行业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的成人高校,以及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非在职研究生的科研院所。

㈡《若干意见》所称“大学生”是指在上述“院校”中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册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二、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所在院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三、医疗保障登记和注销

㈠各院校应于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至院校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为本院校符合规定的学生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㈡学生在集中登记之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院校应及时到所在区县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㈢由市教委提供每年毕业学生的信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注销。

四、医疗保障资金筹措与管理

㈠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按财政年度筹措,分为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和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两部分。

㈡市医保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一年度统筹资金筹措标准、补助资金定额标准以及市教委核定的各院校享受医疗保障的学生数,分别编制下一年度统筹资金和补助资金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市财政局核定后,将统筹资金和补助资金划拨至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将统筹资金划拨至市经办机构;将各类高校的补助资金划拨至市教委,由市教委划拨至高校;将科研院所等其他院校的补助资金直接划拨至院校。

㈢统筹资金年度内预计不足,市医保局可在每年10月份对市经办机构的资金补拨申请审核认定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需求,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补拨至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将资金划拨至市经办机构。一般情况下,每年度内补拨不超过一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资金筹措标准。

㈣统筹资金和补助资金实行年终清算。统筹资金年度清算如有超支,由市医保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超支

补助,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补拨至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将资金划拨至市经办机构;年度清算如有结余,市财政局在核拨下一年度统筹资金时予以抵减。补助资金年度清算如有超支,由各院校按照资金核拨渠道申请超支补助,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按核拨渠道划拨至各院校;年度清算如有结余可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㈤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必须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发生违规操作的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已支付的资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

六、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

㈠保障待遇

1.大学生住院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2.大学生门诊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㈡就医管理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各院校应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所医院,院校的分校或二级独立学院与校本部不在同一区县的,可分别选定一所医院。需要更换选定医院的,可到院校或分校、二级独立学院所在地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大学生在本院校选定医院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入院通知书或门诊大病证明,到所在院校开具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对因病情需要至非选定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的,应由所在院校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3.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向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并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㈢医疗费用结算

1.大学生凭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学生本人收取。

2.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月汇总大学生的医疗费用,并根据大学生医疗保障结算凭证、医疗项目、出院帐单

等资料,填写费用支付凭证,于每月的1日至10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3.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凭证及相关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初步确认,并将初步确认的结算费用汇总后报市经办机构。

4.市经办机构在收到区县经办机构初步确认结果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复核决定。对准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经办机构应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对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经办机构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对暂缓支付的医疗费用,市经办机构应在做出暂缓支付决定后的9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决定。

㈣零星报销

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所在院校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集中到院校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区县经办机构应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费用予以报销。

七、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

㈠保障待遇

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下列比例支付:院校内门诊医疗费用不低于90%,院校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低于80%,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㈡就医管理

1.各院校应设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院校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的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并指定具体管理部门和工作部门,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同时加强院校医务部门的建设,保证经费投入。

2.大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本院校医疗机构(院校无医疗机构的可委托附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大学生经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向院校申请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

3.大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4.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经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医疗。

㈢医疗费用结算

1.大学生在本院校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向学生本人收取外,其余由院校承担,并予以记帐。

2.大学生按照本院校就医管理规定,在院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

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垫付后,凭有效证件、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向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报销。核定后的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外,其余由院校报销,并予以记帐。

八、其他

㈠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各院校领取和保管,因保管失当或未按规定开具结算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院校承担。

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违反院校规定的,按院校的规章制度处理;违反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㈢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具体就医管理和医疗费报销规定,由各院校根据本实施细则自行制订,分别报市教委和市医保局备案。

㈣各院校应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或将医疗帮困纳入院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㈤本实施细则由市医保局和市教委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㈥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07〕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市政府沪府发〔2007〕1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沪医保〔2007〕61号《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的范围

《若干意见》所称“大学生”,包括院校中的港、澳、台大学生,但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不再享受《若干意见》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关于保障人员信息的登记、变更及注销

院校应当将符合《若干意见》保障对象范围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至所属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列入保障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院校所属区县应当与其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区县一致。院校下设分校、二级独立学院所在地与院校本

部参加社会保险区县不一致的,如需将其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关系划归校址所在区县的,应在每年的9月份以前向市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自新学年开始后进行变更。

(一) 登记

1、集中登记

每学年开学后,院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确定列入保障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集中登记手续。经区县医保中心复核通过后,打印名册(一式两份),由院校和区县医保中心各执一份。对保障对象人数较多的院校,区县医保中心可以提供人员电子信息。

办理集中登记的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具体时间可由区县医保中心与院校商定。

2、零星登记及变更

集中登记后发生大学生转入、复学的,院校应在30日内至所属区县医保中心办理零星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供相关的转校、复学等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集中登记后发生大学生转出、休学的,院校应在30日内至所属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时应提供相关的转校、休学等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 注销

1、集中注销

每年9月30日前,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市教委提供的毕业生人员信息,完成集中注销操作。

2、零星注销

集中登记后发生大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院校应在30日内至所属区县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注销手续,注销时应提供相关的退学、开除学籍等书面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关于结算凭证的管理

大学生在本市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的结算凭证进行结算。

(一) 结算凭证种类及有效期

1、《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见附件一,以下简称住院凭证)。住院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大学生应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天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

2、《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见附件二,以下简称门诊大病凭证)。门诊大病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重新开具门诊大病凭证。

(二) 结算凭证的管理

结算凭证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由院校至所属区县医保中心适量领取。当大学生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当向所在院校申领结算凭证,并由院校负责签发。

四、关于医疗保障费用的结算

(一) 医疗机构的结算

1、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为进行住院、门诊大病医疗的大学生开具住院通知单或《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三)。在收治大学生时,医疗机构应当核验大学生的学生证(不能提供的,应由所在院校出具身份证明)和院校开具的结算凭证。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记帐,其余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向大学生收取现金。

2、医疗机构应当按月汇总记帐的大学生医疗保障费用,在每月的1日至10日,向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申请结算时,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结算凭证、医疗项目、出院帐单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见附件四),上报结算报表和支付凭证必须与结算数据库一致。同时,随附相关的结算凭证(门诊大病医疗在首次申请结算时附门诊大病凭证原件,之后可附复印件)。

3、区县医保中心在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结算报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初审决定。区县医保中心初审时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处方、费用清单等有关资料。区县医保中心初审结束后,对结算费用进行汇总,报市医保中心审核。

4、市医保中心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初审决定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对于审核准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二) 区县医保中心的结算

1、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住院、急诊住院、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由院校按《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汇总后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相关院校,由院校支付给大学生。

2、区县医保中心应当按月汇总大学生零星报销费用,根据有关资料填写零星报销汇总表及支付凭证(具体填写方法及样式见附件四),报送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支付。

五、关于院校相关事务的管理

院校应当指定部门及人员办理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各项事务,并将指定部门及人员的情况报送所属区县医保中心。当指定部门及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所属区县医保中心。

附件:1、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略)

2、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略)

3、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略)

4、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费用结算报表、支付凭证和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说明(略)

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篇一:浅谈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浅谈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摘要:大学生被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政策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以来,取得了不少成就,为一些困难大学生家庭,切实减轻了负担。但由于政策尚未成熟,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高校应积极借鉴各地以及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高校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解决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新医保原因意义问题解决建议 正文:20xx年10月,国家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要将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学校所在地的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措方面,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待遇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黄淮学院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 相结合,同时学生缴纳的保险金保存在医疗卡里,可以自由支取。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大学生正值青春年少,身体健康,发病几率小。但近几年来,大学生中疾病及意外伤亡的情况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之前我国高校学生享受的公费医疗制度,不仅普通疾病治疗水平低,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更是无力保障。所以建立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有其必要性:(一)大学生是我国未来的希望,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人才 1、知识经济的时代大背景下大学生是重要的人才来源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科技要求我们不断提高人口素质,需要从教育和健康两个方面投资。大学生接受的是高等教育,是年轻一代中的优秀者。在健康方面的投资,大学生医疗保险理应受到重视。 2、大学生的培养成本大,应受到保护 国家培养一个大学生,投资非常巨大,这部分投资不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家庭,都是一个不小的开支。因此,国家和社会应该尽可能让大学生在毕业后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那么避免他们因病而造成人力资源损失是政府应考虑的问题。 (二)大学生是弱势人群之一,应受到公共财政支持。 在人们的常规观念里,这一点很多人都不这么认为。大家都觉得大学生是知识分子,受人尊敬,怎么会是弱势群体呢?但是,在校期间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但是不能去工作,高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一、如何办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答:每年9月学生入学后根据自己在校年限向所在学院缴纳相应保费,并提供自己身份证号码、班级编号、彩色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二、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需缴纳多少钱?怎么收费? 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文件规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相一致。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补助标准执行。省属高校大学生(我校是省属重点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各补助50%”。根据《关于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31号】,2010年度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155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承担35元。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都有哪些医疗保障内容? 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驻长高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一致,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意外伤害、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四、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怎样? 答:大学生发生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应当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到长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住院起付标准:大学生的住院起付标准各级医疗机构均为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3.住院补偿比例:1万元以内为75%、1万元—5万元为80%、5万元—8万元为85%;

吉林大学大学生医保政策相关说明

附件1: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释及相关证明材料样本(2012年9月最新修订,在2011年版本基础上有较多完善,请以此为准) 目录 一、大学生医保相关政策解释 (2)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2) 1.住院起付标准 (2) 2.最高支付限额 (2) 3.住院补偿比例 (2) 4.大病门诊补偿比例 (2) 5.意外伤害 (2) 6.寒暑假和实习 (3) (二)医疗服务项目 (3)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3)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费 (3) 2.治疗项目类 (4)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4) 1.服务项目类 (4) 2.非疾病治疗类(项目) (4)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5) 4.治疗项目类 (5) 5.其它 (6) 二、医保办事问答 (7) (一)医保卡如何使用? (7) (二)什么情况属于急诊住院?如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如何登记和报销? (7) (三)大病门诊的种类有哪些? (8) (四)大病门诊的登记和报销手续如何办理? (8) (五)转诊手续如何办理?发生的费用如何报销? (9) (六)在长春市内发生意外伤害如何办理报销?哪些意外伤害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10) (七)长假返乡或外地实习期间住院应如何登记和报销? (10) (八)在未发放医保卡期间如需就诊该怎么办? (11) (九)定点医院医保住院的报销比例是多少?核销金额如何计算? (11) (十)学生在参加医疗保险后,还能享受以前的公费医疗吗? (12) (十一)民政低保与大学生医保有什么区别? (12) (十二)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位置在哪里? (13) 三、长春市住院及意外伤害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14) 四、证明范本 (16)

大学生医保

一、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 我国上世纪50 年代初期实行了大学生公费医疗。1989 年国家发布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明确将公办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公费医疗体系。 由清华学生张春鸣死亡看高校医保制度 2004年,清华大学学生张春鸣因腹泻至少4次到校医院看病,校医院诊断为肠炎并不同意转院,被拖了将近4个月后,张自费到北医三院确诊为肠癌晚期,在昏迷中离开人世。据医学资料显示:肠癌如果发现早,手术后有存活希望。校医院为什么不同意转院?是因为当时实施的一项政策:北京市大学生所享受的公费医疗,政府承担80%,直接划拨给学校,剩下的20%,由学校和学生负担,学校视自身经济情况,决定全额或部分报销。由于学校顾虑“剩下的20%”主要由学校支出,更由于政府承担部分只限于计划内招生,所以校医就不能不在用药标准、同意转院上动心思。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低标准,全包式”的医疗保障体制,早就有了从根本上改革之必要。 我国大学生公费医疗近年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覆盖面窄,公费医疗制度只适用于公办高校和一些科研机构所招收的大学生,不少民办高校、行业系统所办高校没有公费医疗,因此这些学校的学生没有制度性医疗保障,看病一直是自己出钱;二是统筹力度差,当前公费医疗拨款大多由政府按扩招前的学生规模拨付,资金有限(有的高校平均在每个人头上只有10几元钱),而且由学校包干管理,这导致一方面各校的公费医疗待遇差别较大,另一方面,缺乏互助共济机制,大学生难以享受社会的医疗服务资源;三是保障范围小,目前公办高校大学生的公费医疗,往往仅限于在学校校医务室看普通门诊,在校外医院求诊住院、报销受到很大限制,当学生遇到重大疾病时,学校无力承担巨额医药费开支,有的学校

大学生医保政策业务培训材料

大学生医保政策业务培训材料 一、大学生参保 (一)参保范围 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均可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 办理方式:以各高校为单位。 办理时间:每年新学年开学后至当年10月25日前(10月25日之后入学或转学的大学生,学校要及时补办)。 办理地点:市社保中心医保部。 办理流程: 1、信息采集:(由学校统一负责) 文件格式:统一用Excel表 文件字段: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户口性质、入学时间、专业类别、联系电话、学制。 Excel(*.xls)格式: 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采集信息要按11个字段的先后顺序排列。

②身份证号中有字母的要用大写。 ③出生日期、入学时间八位数字输入要完整,入学时间务必准确。 ④证件类型、性别、民族、户口性质要求输入编码。 ⑤所有数字均用文本格式输入。 2、报送学生参保信息。学校对所采集的学生参保信息核对无误后,统一报市社保中心医保部。 3、建档。市社保中心医保部审核学校报送的参保信息,并导入社保系统,建立个人社保档案,生成个人社会保障号。 4、办理参保登记。建档完成后,办理参保登记。同时将参保信息反馈给学校。反馈信息中错误的要及时核对修改,并报市社保中心医保部重新办理参保登记,直至登记成功。

错误信息如何修改: (1)身份证号校验出错!、身份证号中日期出错!、身份证号长度有错!、该人在该批次中重复。(学校重新核对修改) (2)该人重复建档。(核对信息是否正确、正确的单独建档) (3)该人员当年已审核生成台账明细,请核实!、当前参保年度已有缴费到账记录,请核实! (①可先办理删除台帐,再办参保。②不需再办理参保) (4)输入的姓名[***]与资源库的姓名[***]不一致!、输入的证件号[***]与资源库的证件号[***]不一致!(先核对,再凭身份证复印件修改,再办参保) (5)该人员是:"在用人单位参保",无法办理登记!、该人员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若登记参加居民医保,将停止城镇职工医保",请核实! (无需再办参保,如果要办需先将原社保中止后,再办参保) 5、低保学生确认。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后,在进行缴费审核前,还应对本校低保大学生进行确认。由学校负责收集低保大学生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后经过当地民政部门年审过的低保证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时间为2015年7月以后的),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医保部办理低保大学生确认手续。 市社保中心医保部不受理大学生个人参保申请。 二、医保接续 (一)老生续保 办理时间:每年6月起至10月25日。 办理流程:(学校统一办理) 1、市社保中心医保部提供学校上一学年学生参保信息。 2、学校确认新学年续保缴费人员信息和续保学制。(21个字段先后顺序不要打乱,除专业类别、联系电话、学制外其他信息不要修改,只要把不续保的人员信息直接删除即可,学制为该生毕业前剩余学制)。

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武汉地区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1、武汉地区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属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成人高校、电视大学等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在校学生不参加本次大学生居民医保;自学助考的学生接受的不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因此也不属本次纳入的范围,但可随普通市民和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另外,鉴于部队的特殊性质,国家和省要求对部队院校学生暂不纳入范围;外国留学生有专门的医疗保障渠道,本次也不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 2、高校如何申请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 各高校携带机构批文、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包括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保处)办理申请网上经办大学生参保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业务手续并领取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密码。地处远城区的高校,按我市统一安排,到指定的社保处办理手续。 3、大学生参保信息如何申报? 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下载大学生电子信息模板,以学籍为依据,采集上传本校大学生信息,打印《大学生学籍花名册》并加盖学校公章,报所属区社保处审核备案。以后年度各高校只需为新入学的大学生办理信息申报。 4、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如何筹集?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 大学生医疗保险资金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共同筹集。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0元(重度残疾和低保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由高校给予补助),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100元。 5、大学生个人如何缴纳居民医保费? 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高校负责代收,并出具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6、高校如何代缴参保大学生居民医保费? 各高校应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本校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缴费申报业务,并代收参保大学生年度个人缴费。 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每月20日前各高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月度缴费核算,确定月度代缴总金额。 社保部门将核算后的月度代缴总金额传送至地税部门,各高校应于次月15日前到所在区地税局领取税票,并按时足额缴费。

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

南京大学生医保政策 1、大学生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大学生参保由所在高校或科研院所统一组织办理,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负责采集大学生参保信息,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医保中心不受理大学生个人参保申请。 2、大学生如何办理续保手续? 参保大学生每年需按规定办理续保手续,续保手续由学校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不需大学生个人办理。 3、大学生参保后如何缴费? 参保和续保的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负责统一组织代收代缴。大学生医保费按学年(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缴纳,缴费期为每年 9月1日至10月25日。 大学生参保缴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4、大学生参保后如何持卡看病? (1)门诊。门诊费用已和学校包干,看门诊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住院。可凭《南京市民卡》直接到全市任意一家医保定点首诊医院或专科医院办理住院;若病情需要到转诊医院住院的,应先在首诊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办理转诊手续后,再持《南京市民卡》到转诊医院办理住院,转诊时限一般为1个月;若在此期间因病情需要到市内其他转诊医院住院的,须到原办理转诊手续的首诊医院注销原转诊记录后,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3)门诊大病。凭《南京市民卡》、《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到本人办理准入手续时选择的医院就诊。 (4)未持《南京市民卡》或未经转诊自行到转诊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5、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住院、门诊大病及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凭《南京市民卡》直接与医院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费用,由本人直接付给医院;属于基金负担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结算。 (2)在非本人定点的医院或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个人自理。 (3)日常门诊、产前检查及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结算。 6、怎样申请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1)门诊大病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办理流程: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大学生,先领取并填写《门诊大病申请表》,再持表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认定,由专科主任医师签字,医院医保办盖章。高校凭已经医院认定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相关检查报告单及参保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统一到市医保心备案准入。同时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 7、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大学生如何办理登记? 应在怀孕后分娩前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时需携带《南京市民卡》、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医院出具的相关检查报告、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等材料,经市医保中心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生育登记,并由本人选定1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分娩医院。 8、大学生在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自留复印件)统一交至所在高校,由高校统一报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9、参保大学生退学或因病办理休学的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常见政策问题问答

医保常见政策问题问答 【综合】 问:居民医保参保者尚未领到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如何看病就医? 答:医保卡、身份证、户口本均可作为居民医保参保凭证。未领到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可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 问: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有没有救济渠道? 答:合肥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详细情况,包括事情经过、当事人陈述、政府职能部门鉴定报告(或意见)和第三方责任人或医疗费用支付责任方(或担保方),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已支付的基金根据有关法律向第三人追偿。 问:个人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怎么办? 答:个体参保人员在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续保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保费后即可恢复享受医保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至12个月的,补齐中断期间的医保费,自补

缴之月起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的按首次参保处理,中断前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不再计算。 问:基本医保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有哪些? (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普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眼睛、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驻泰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泰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大病统筹和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办法。同时,适当兼顾意外 伤害门诊医疗。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补助经费的测算、拨付工作;市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参保大学生提供质优

价廉的医疗服务;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应组织学生优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强自有医疗机构建设,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参保大学生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驻泰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保。 第六条大学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100元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于低保家庭、重残人员的个人负担10元,政府补助90元。 第七条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及以下高校(包括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省财政对市属及以下高校大学生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予以补助。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

大学生医保指南

大学生医保指南

大学生医保指南 1. 市民卡(医保卡)的用途 南京市民卡(医保卡)拥有公交IC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及医保卡功能。 2.大学生每年度缴纳医保费的标准是多少,政府对大学生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目前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100元。筹资标准和政府财政补助将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个人缴费原则上有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由南京市医保中心审核核定为低保后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个人不需要缴费。

3.大学生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大学生应在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由所在的高校统一组织参保,并负责采集大学生参保所需信息,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市医保中心不受理大学生个人参保申请。每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高校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4.大学生参保后如何缴费? 大学生医保费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25日,由高校负责统一组织收取缴纳。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6.大学生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大学生参保后,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报销待遇。待遇享受期为

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1)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大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 (2)门诊大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 (3)生育待遇。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4)门诊待遇。门诊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即按照当期学校参保缴费人数及定额标准,一次性按包干经费拨付学校,由学校统筹使用。大学生发生的普通门诊、产前检查、人身意外伤害等门诊医疗费用由学校按规定给予报销。 (5)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 号)、《关于规范2013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88号)、《云南省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3〕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11号)及《关于提高20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熊术新 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

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医保的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工作人员。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及大病就医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 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

2019年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通知

关于2019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教学院系: 根据省人社局、财政局2017《关于印发阜阳市在校大学生(省、市属高校)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阜人社[2017]74号)和市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阜政[2017]10号)文件精神,阜阳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在校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式启动,现将2019年度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医保工作的部署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通力合作、积极做好2019年参保工作,提倡大学生在校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2、医保工作的具体要求 (1)在校大学生原则上需在校参加大学生居民医保,无需在家办理新农合; (2)为避免重复参保,以下两种情况无需在学校参保;①已经在家参加2019年新农合的学生,可不在学校办理本年度居民医保,但需提供2019年已在家参保的发票(或收据),并填写个人声明。其中发票(或收据)需加盖乡镇或社区公章(或当地医保办公室公章); ②当地政府规定的可在家免费参加新农合的学生(“建档立卡”对象、低保户、残疾人员、计划生育等政策性减免农合费用的学生),无需参加大学生医保,但需提供扶贫手册复印件或“二女户”等当地政府出具的在家免费参保的证明,并填写个人声明;(十一期间可在家办理相关证明) (3)各院系派专人负责2019年大学生参保工作。于2018年10月9日,到学生处领取参保仪器。10月20日前完成各院系参保工作,并将参保学生信息核对清楚,未参保学生证明材料转交学生处封存。 (4)辅导员要积极宣传、告知每一位大学生办理医保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好处;负责组织本班在校参加居民医保的学生集中刷身份证,并审核不在校参加医保学生的材料。确保所有不在校参加居民医保的

厦门大学学生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我校学生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问答 为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从去年底开始,国家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把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工作安排,我校正在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现就广大同学普遍关注的一些政策方面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家确定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包括: (一)属地管理原则。大学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按照这一原则,我校学生纳入厦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二)费用分担原则。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按照厦门市的缴费标准,大学生每人每年由个人缴纳50元,由政府补助190元。 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外地户籍以及台、港、澳、侨籍大学生),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包括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三、我校改革后的医疗保障制度如何? 根据国家和厦门市的相关政策,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也进行了整体改革,改革后,我校的学生医疗保障将由两部分构成: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这是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 (二)学校补充医疗保险。我校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我校学生参保的费用如何筹集? (一)厦门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政府补贴每人每年190元;

大学生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大学生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学生医疗保险,一般是学生在学校里统一购买的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包括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幼儿。保险责任基本包含意外伤害(医疗)保障、疾病身故保障和住院医疗保障。其中,学平险是最低保障。学平险保费较低,年缴保费50元左右,兼顾身故及医疗保障责任,是最简单、最便宜的人身保障险种,属于低缴费高保障。 我们也可以办理团体意外险,缴费相对高一些。当参保学生发生疾病或意外时,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学生可凭借相关证件到所选择医院医保办(科)进行救治。 那么,学生医疗保险是如何报销的呢?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情况又有哪些呢?对此,作为业内知名品牌的招商信诺人寿保险的从业人员整理了关于理赔手

续所需提供的资料与注意事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情况,与大家一起做份分享。 大学生医疗保险理赔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与注意事项: 1,出事后的五天内拨打保险公司的理赔热线。 2,普通门诊,保存好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各项收据等。若是住院,保存除门诊病历外,还包括入院病历、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收据及费用清单等。 3,提供学生的在校证明(校方出具并盖公章)。 4,校方提供保单原件/复印件。 5,提供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薄及监护人的身份证。 6,提出理赔申请,填写相关资料。若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填写相关资料。 大学生医疗保险的报销情况: 第一种情况:门诊就医 在校医务室就诊的门诊费用可直接划卡报销。门诊报销必须是持有大学生医疗保险卡的学生在校医务室门诊就诊后划卡报销,自己支付个人负担的部分,医保负担部分将自动扣除。暂时没拿到医保卡的新生拿到医保卡之后才能报销。另外,若是在学校医务室以外的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不能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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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保政策解答 一、关于购保问题 1、大学生医保待遇期(保险年度)怎么计算? 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2、已经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大学生,还能参加大学生医保吗? 两者只能选其一,学生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大学生医保。若选择参加大学生医保,须先到原参保登记所在地社保处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再由学校办理大学生医保参保。 3、什么情况下,大学生无法在学校购买大学生医保? 非自愿原因无法参保的情况有如下3种: (1)已认定特殊身份,不能流动(例如精准扶贫等) (2)该人员已缴费,不能批量办理人员流动(例如已在外地参保、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情况) (3)该学生有过曾用名:需要提交身份证照片、户口本本人页照片作为证明,证明是大学生本人后若没有以上2点情况,则可以购买大学生医保。 4、每年学校办理医保补缴和退费的原因? (1)补缴: 因为我校学生在入学时一次性交了3年的医保费用,而每年大学生医保的保费会有调整,所以在校大学生大三时如果想继续享受医保待遇,需要对差额费用进行补缴。 (2)退费: 自愿退保或因第3个问题中提到的情况无法在学校购买保险的学生,大三时会统一进行退费,退费需提供大学生本人身份证对应的中国银行卡号。 从学校退保后,学生可选择购买本市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二、关于医保待遇问题 1、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哪些? (1)普通门诊医疗 (2)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医疗 (3)住院医疗 2、大学生如何使用医保就医? (1)普通门诊医疗:学校给学生发了校医院门诊病历,持病例可到校医院就诊。(2)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医疗: 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门诊重症专用病历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 (3)住院医疗: 持本人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本人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 3、普通门诊和门诊重症费用如何报销?比例多少? (1)普通门诊: 大学生门诊须在校医务室就医,按规定,报销比例不低于70%。 (2)门诊重症: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乙类的先出10%,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医保基金支付65%;属进口的,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70%。 4、大学生住院医疗,医保能减免多少? 住院医疗有一个起付标准,也就是说在大学生医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1)住院起付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是党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就医权益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服务资源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是从制度上体制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深切关怀和深厚感情,是爱民之事、利民之策、德政之举。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参保自愿、高校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今年,南京市将把所有在宁高校大学生(在宁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为帮助广大学生顺利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学生参保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由学生本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两个部分组成,根据南京市有关规定,学生本人须缴纳100元/人/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正式认定后,可获得政府的保费补助。为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标准,南京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贴标准为120元/人/年。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时间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自学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已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南京市民卡》(参保后,市医保中心统一制作)、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材料办理报销。 二、保障待遇 大学生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的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南京市居民医保目录执行。 1、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

南财大学生医保政策问答.

南财大学生医保政策问答 一、因病要住院怎么办? 1、校医院作为首诊医院。患者首先应在校医院就诊,确需住院者,由校医院通过医保系统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2、学生持《市民卡》前往所转诊的医院就诊及办理住院手续。 二、患有重大疾病怎么办? 重大疾病范围:大学生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共七种门诊大病。 1、提供材料:(1)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2)医院医保办盖章;(3)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审批表》(表格在就诊医院索取)。 2、办理准入手续:由校医保办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 3、办证:办理《门诊大病证》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4、定点医院就诊:参保大学生可选择一家具备门诊大病定点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凭《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医保范围内医药费总额报销75%的待遇。 三、因结婚生育怎么办? 生育:产前检查费用按40%报销,基金最高支付300元,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四、患普通疾病,只需要门诊治疗,不用住院怎么办? 1、市医保中心下拔的门诊包干费(公办生60元/年,民办生35元/年)用于大学生校内门诊医疗支出,参保大学生到校医院就诊,发生费用直接从个人包干费中扣除;如果不发生费用,则逐年累计。 2、贫困生:在校医院门诊,当专有账户余额用完后,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

20%;由经治医生转至外院(转诊一次必须到校医院开一次转诊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回校凭门诊病历、发票、转院证明报销70%(报销时间:仙林每月月底周三,福建路每月月底周四,桥头每月的第一个周四)。(其余报销政策同教职工) 五、发生意外伤害怎么办? 在校园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及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60%比例给予报销,由学院提供证明材料,报销时间同上。 六、因实习或寒暑假外地急诊怎么办? 1、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2、出院后将《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实习证明等材料送至我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整理后送至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实习期间需学院开具相关证明) 七、停保与续保管理 1、停保:大学生参保后由学校财务处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收取续保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停保。 2、续保: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其在校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也由个人及家庭承担。 八、由本市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手续如何办理,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办理登记手续: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须由本市三级医院主任医师会诊,并填写《转外地就诊申请表》经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后,到市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只可转北京、上海两地) 2、医疗费用结算:转外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治疗结束出院后,凭《市民卡》、身份证以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明细清单、出院小

医保通知(学校)

2012-2013年度我校研究生参加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学院(部): 本学年沈阳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已经开始,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的宣传单已经下发各学院,现将我校研究生医疗保险参保事宜作如下说明: 1、参保人员:东北大学2012级全体硕士、博士研究生及2011级未参保硕士、博士研究生; 2、缴费年数:硕士为2年,博士为3年,直博生5年; 3、参保费用:费用一次性缴清。 (1)在校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80元每年,政府补助标准由200元提高为240元每年; (2)重度残疾的大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的大学生,低保户、边缘户、重度残疾的证明材料经学院认证,然后统一上交其复印件; 4、新学期医保采取各学院自行报盘(采集信息)、学校汇总的方式;参保学生类型分为以下几类: (1)、新参保(报盘第一项参保数据采集):2012级非沈阳高校生源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沈阳高校生源本硕期间在原学校没有参加沈阳市医保的可以按照新参保录入); (2)、续保(报盘第三项学生续保):2012级本硕期间已参加过医保的原东北大学毕业且继续在本校读研(博)的学生(报盘中新单位编号为30005005)。 5、报盘中需要填写的内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低保标志、重残标志、入学年度、班级和缴费年限;续保还需填写新单位编号和个人医保编号。 6、请各学院导员助理在报盘完毕后,将报盘的内容分别以学院新参保和续保两个报盘的形式发至学校邮箱(打包注明学院)(将2012级研究生跟2011、2010级等分开报盘),学校将统一上报至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核定。 7、班长收取费用后,统一将费用由导员助理存至小西门建行工作账号(具体帐号另行通知)。 8、报盘及缴费截止日期2012年9月10日。 东北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8月30日附件:大学生报盘软件;通知。(见群共享)相关材料交到EPM410(1#楼东边靠近刘长春体育馆的白楼,交材料前电话联系)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成都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一、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主办的,以各级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做出的制度安排。 二、哪些大学生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部分参保和缴费 三、分校和总部不在一个地方应该在什么地方参保?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四、大学生怎样参保? 答:由高校统一组织,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学校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代收保险费。

五、本人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大学生本人或家庭缴费金额为50元。 六、家庭困难的学生参保怎样补助? 答: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高校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助。 七、申请参保补助的学生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参保补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参保补助的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缴费时间和保险有效期是如何确定的? 答:大学生应当在入学报到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0目,补录生最迟不能超过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补录生保险有效期从10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三部分待遇标准 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普通门诊: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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