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合同范本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合同范本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依据;

(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九)监督电话。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收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应当为国家法定办公时间。

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第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收养登记员。收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免。

第九条收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解答咨询;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三)颁发收养登记证;

(四)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五)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收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收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计算机操作,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收养登记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守收养秘密。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员办理收养登记及相关业务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收养登记员在完成表格和证书、证明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并复印存档。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作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二章收养登记第十三条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第十四条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三)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1)上签名;

(四)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第十五条《收养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一)当事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三)“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华侨的,填写护照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护照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四)“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

(五)“民族”、“职业”和“文化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填写;

(六)“健康状况”填写“健康”、“良好”、“残疾”或者其他疾病;

(七)“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离婚”、“丧偶”;

(八)“家庭收入”填写家庭年收入总和;

(九)“住址”填写户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1)”,经办人应当是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送养人是非社会福利机构的,填写“送养人情况(2)”,“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关系”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不是亲属关系的,应当写明“非亲属”。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一)“被收养后改名为”填写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填; (十二)被收养人“身份类别”分别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十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要同时填写收养人和送养人有关内容。单身收养后,收养人结婚,其配偶要求收养继子女的;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养人有关内容不填;

(十四)《收养登记申请书》中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经办人)的签名必须由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员当面完成;

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口述,收养登记员代为填写。收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后,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当事人签名处按指纹。当事人签名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第十六条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

询问或者调查的重点是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经济和教育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收养的意愿和目的。特别是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或者调查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阅读。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或者调查)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或者调查情况属实)”,并签名。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或者被调查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被调查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第十七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附件2)。

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区)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公告要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照片。办理公告时收养登记员要保存捡拾证明和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应当有出具该证明的警员签名和警号。

第十八条办理内地居民收养登记和华侨收养登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3),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第十九条《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由计算机打印,未使用计算机进行收养登记的,应当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第二十条《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核实后填写“齐全”;

(二)“审查意见”:填写“符合收养条件,准予登记”;

(三)“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名”:由批准该收养登记的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四)“收养登记员签名”:由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五)“收养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收养登记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六)“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单位名称;

(七)“收养登记证字号”填写式样为“(XXXX)AB收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办理收养登记的序号); (八)“收养登记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收养登记证上印制的号码。

第二十一条收养登记证的填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的要求填写。

收养登记证上收养登记字号、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住址、被收养人身份、更改的姓名,以及登记日期应当与《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一致。

无送养人的,“送养人姓名(名称)”一栏不填。

第二十二条颁发收养登记证,应当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3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第二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4),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第三章解除收养登记第二十四条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五)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第二十五条收养登记员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二)向当事人讲明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5);

(五)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六)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第二十六条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

询问的重点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愿。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

对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要询问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后接纳被收养人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第二十七条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6),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XXXX)AB解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序号)。第二十八条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在当事人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收回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应当提交查档证明;

(五)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第二十九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7),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第四章撤销收养登记第三十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收养登记员受理撤销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8),并签名。

申请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申请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收养登记员作见证人并在见证人一栏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第三十二条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附件9),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三十三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的公告栏公告30日。

第三十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撤销收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三十六条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第三十七条收养登记员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与原登记档案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收养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收养登记证;

(二)向申请人讲明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三)询问申请人当时办理登记的情况和现在的收养状况。

对于没有档案可查的,收养登记员要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四)申请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填写《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0);

(五)将申请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六)向出具查档证明的机关进行核查;

(七)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第三十八条收养登记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附件11),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收养登记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和本规范相关规定填写。

第三十九条补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在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申请人或者委托人核实姓名和原登记日期;

(二)见证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在《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申请人或者委托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将补发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登记证发给申请人或者委托人,并告知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收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和依据。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收养登记证明不作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第四十二条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申请人向原办理该收养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附件12)。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填写《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附件13),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收养登记证明书》(附件14),发给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收养登记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XXXX)AB证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序号)。

第六章收养档案和证件管理第四十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发〔2003〕181号)的规定,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和使用制度,建立和管理收养登记档案,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四十五条收养登记机关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收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

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收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收养登记机关已将非法购制的收养证件颁发给收养当事人的,应当追回,并免费为当事人换发符合规定的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报废的收养证件由收养登记机关登记造册,统一销毁。

收养登记机关发现收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四十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收养登记处(科)和下级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七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四十八条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第五十一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第五十二条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结案的收养案件,确认收养关系效力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解除收养登记。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公布施行以前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当事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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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合同范本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合同范本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依据; (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九)监督电话。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供收养当事人免费查阅。 收养登记机关对外办公时间应当为国家法定办公时间。 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收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2021新版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6471 2021新版中国公民收养子女

2021新版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 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第六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收养登记申请书范本(标准版)

收养登记申请书范本 〔标准合同模板整理版〕 甲方:XXX个人或公司 乙方:XXX个人或公司 签订日期: XXXX年XX月XX日签订地点:XX省XXX市XXX地

收养登记申请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男方) 甲、乙双方经_____________登记双方自愿离婚,现就离婚后对子女_____________的抚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女儿/儿子___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___岁,归_____________方抚养。 二、抚养费的确定 1、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_方每月付给__________方___________元作女儿/儿子_____________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 2、_____________的学杂费每年甲、乙双方各交一学期(注:_________________甲方交上学期,乙方交下学期,直至交到_____________不愿读书为止)。

3、_____________十六岁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 三、女儿/儿子_______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__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五、望双方共同遵守,否那么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此协议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收养登记操作规范

收养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收养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1年12月29日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54号)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二)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国内居民收养登记由县级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一)收养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2.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3.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5.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规范,确保收养程序的公平公正性,保障被收养人的利益和权益,制定本规范。 一、收养登记的基本要求 1. 登记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收养登记的程序和条件。 2. 被收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进行收养登记。 3. 收养登记应当向社会公示,确保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养登记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二、收养登记的流程 1.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明确收养登记的办理地点、时间和相关材料的提交要求。 2. 被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3.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材料有虚假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被收养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4.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收养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明确是否通过收养登记。 三、被收养人的权益保障 1. 被收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享有平等、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不受任何歧视。 2. 被收养人有权要求收养登记机构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3. 被收养人有权要求收养登记机构提供收养登记流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解答相关问题。 4. 被收养人有权要求收养登记机构对其收养登记申请进行及时处理,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并有权进行补充或修改。 四、规范收养登记机构的行为 1.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收养登记工作,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2.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收养登记申请进行审批,作出合理的决定。 3.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收养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4.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对收养登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5. 收养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置。 五、违反规范的处理措施 1. 对于收养登记机构不按照规范进行收养登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于收养登记机构泄露个人信息、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对于收养登记机构不按照规定时间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09.03.24 •【字号】浙民事〔2009〕69号 •【施行日期】2009.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 正文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民事〔2009〕6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08〕118号)和2008年全国收养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要求,广泛宣传,妥善解决好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 各地要认真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五部门文件精神,对本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按照文件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地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要积极配合公安等其他部门做好弃婴的户口、公证等相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前要抚养好弃婴,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把弃婴来源关,做好弃婴

公告;收养登记后要关注被收养人的落户、入学、继承等合法权益的落实和保障。 二、简化程序,鼓励送养,切实做好涉外收养工作 (一)加快涉外送养儿童早日回归家庭。社会福利机构预涉外送养儿童材料报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的通知》(浙民办〔2005〕事24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补充规定的通知》(浙民办〔2006〕事16号)办理。同时对部分材料作相应的精简修改。各涉外送养儿童福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工作。 (二)调动各地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儿童积极性。为了让更多孤儿尽早回归家庭,各级民政部门要秉承“先送养,后养育”的理念,做到“两个取消”:一是取消涉外送养配额制度,只要符合条件的儿童都可送养;二是取消指定福利院的做法,解决有条件的福利院不能送养的问题。 (三)健全规范涉外收养捐赠款的管理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涉外收养捐赠款从3千美元调整为3 5万元人民币。捐赠款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用于儿童事业,不得列入财政收入。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国家、领养家庭的实际情况,对捐赠款的收取要灵活掌握,不得以捐赠款的到位与否影响孩子的送养工作。要加强监管,使用统一的协议表格,一式两份,捐赠人和福利机构各留一份。 三、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全面推动收养工作规范发展 要按照《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争取条件,设立收养登记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从事收养登记的工作人员,落实收养登记工作经费;加强工作指导,帮助承担收养工作的有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收养工作的新精神和新要求。要积极沟通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及时制订收养工作的具体方案,应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收养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养能力评价服务合同

收养能力评估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应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条款,并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在其管辖区域内申请办理收养手续的家庭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并按照《省收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出具客观、公正的《收养能力评估报告》。 二、服务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申请办理收养手续的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为符合要求的家庭出具《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并告知乙方。 2.甲方对乙方在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含文字、照片、录音资料等)享有所有权。 3.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及时拨付评估经费,方便乙

方团队及时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工作。 4.甲方应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积极配合整改;如未在限期整改完毕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违法行为,经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乙方根据评估要求组建评估团队,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协调联络等工作。 2.乙方评估团队工作人员须符合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的收养评估工作人员资质要求。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具《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以及如实提供被评估家庭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合同金额,同时应为甲方开具足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收养能力评估工作,出具客观、完整、专业的评估报告,乙方需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合法、有效,并及时交付甲方。 6.乙方应自收到被评估家庭完整、齐全的评估材料之日起 30天内完成评估服务,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逾期超过5日未完 成评估服务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

收养协议书范文

收养协议书范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收养协议书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1.格式收养协议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2.说明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收养协议由

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八篇 收养协议书篇1 甲方(收养人):_________ 乙方(送养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收养_________(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 第二条收养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国名)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__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_________。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_________。(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_________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___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收养协议书篇2 收养协议书(标题要居中) 甲方(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 乙方(送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落款靠右) 收养协议书篇3 收养人:_________(男)_________籍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现住_________ 收养人:_________(女)_________籍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现住_________ 送养人:_________ 被送养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 经多方查找,找不到被送养人_________亲生父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乡、镇街道送至_________福利院。 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要求领养_________福利院_________为养子(女),并保证一定将他(她)抚养教育成人,决不遗弃,享受亲子(女)一样的权利。

收养协议书6篇

收养协议书6篇 收养协议书篇1 收养人:_________(男)_________籍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现住_________ 收养人:_________(女)_________籍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_现住_________ 送养人:_________ 被送养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 经多方查找,找不到被送养人_________亲生父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乡、镇街道送至_________福利院。 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要求领养_________福利院_________为养子(女),并保证一定将他(她)抚养教育成人,决不遗弃,享受亲子(女)一样的权利。 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我们同意将_________送给他们抚养、教育。 送养人(盖章):_________收养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证明 被送养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经多方查找,找不到其亲生父母。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乡、镇、街道送至_________福利院,由我院抚养、教育至今,故我院是_________的合法监护人。 特此证明 _________福利院(章)

狗狗收养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编号:_____________ 狗狗收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送养人):__________

乙方(收养人):__________ 收养动物情况: 名字: 年龄: 性别: 品种: 毛色: 健康状况: 免疫: 绝育: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收养动物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将动物交由乙方收养,收取领养金1000元。 2.甲方的义务: 1)如实告知被收养动物的健康状况,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资料。(附书面资料) 2)为乙方收养及日后喂养动物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3)1年内定期对收养家庭回访,以便沟通信息,解决问题。 4)赠送狗狗熟悉的玩具、餐具、寝具,牵引绳、拾便器等。

3.乙方的义务: 1)收养人必须年满40周岁,有正当职业者或经济水平。 2)在收养动物前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甲方当前已知的所收养动物的真实状况,并进行初步观察与接触。 3)为收养动物提供适合的食物,提供洁净的饮用水,做到科学喂养。 4)在室内提供适当的活动空间,进行家庭喂养,并保证收养动物的安全,不得将所收养动物异用和商业用途。 5)必要时为收养动物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 6)接受收养后,协助甲方对喂养情况进行了解和回访。 7)事先与家人做好沟通及商议,签署收养协议后,不得因为家人反对,婚姻,生育,工作变动,动物不听话,动物生病等原因抛弃收养动物。8)在无法继续喂养收养动物的情况下,必须将动物交回甲方,或与甲方共同为收养的动物找收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转交他人. 9)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虐待收养动物,不得给收养动物施行不人道且不必要的手术。 10)带收养动物出门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如栓好牵引绳,不得遗失,逃走。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将本协议协议约定的收养动物交给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收养协议书六篇

收养协议书六篇 收养协议书篇1 甲方:_________院,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丙方: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并已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进甲方院入院住养。 二、乙方系自费收养人员,丙方自愿承担付费义务,并保证按时缴付乙方在甲方住养期间所需一切费用。 三、经甲方审查,乙方符合入院条件,同意乙方入院住养,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住养服务。 四、乙方享有的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须以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为必要条件,如丙方不履行,则乙方无资格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五、丙方应如实反映乙方的心理特征、思想行为、思维内容、有无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 六、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护理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和自理能力确定和变更护理等级并按规定向丙方收取与护理等级相应的费用。 (二)变更护理等级的,甲方应当面通知乙方,并从变更之日起十五日书面通知丙方。 (三)丙方从应交费用之日起,拖欠超过一个月未交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照约定追究丙方违约责任。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住宿、膳食及与所定护理级别相应的护理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但对由于护理服务范围之外所发生的事故,甲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五)如乙方患病需去医院治疗时,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外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和护工费。 (六)在乙方入院住养期间,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丙方应无条件接纳乙方出院或去其他医院治疗。 1.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不适应集体生活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住院收养的。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接受甲方提供的住宿、膳食及与所定护理级别相应的护理服务; (二)对甲方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权提出批评、建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实用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合同协议、条据文书、演讲致辞、策划方案、祝福语、心得体会、工作报告、教案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tore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contract agreements, doctrinal documents, speeches, planning plans, blessings, experiences, work reports, teaching plan materials, composition encyclopedia, and other model articles. If you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集锦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收养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收养协议书1 甲方(送养人):# 乙方(收养人):# 甲方夫妇同意送一月女婴取名为给乙方夫妇收养。为了保证被送养的.子女的幸福成长,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申请收养甲方亲生子女为养女,并保证收养后视为亲生子女一样对待,绝不虐待她。 二、乙方保证在未满十八岁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并保证她(他)上学就医、生活供养和人生自由等合法权益。 三、乙方保证无论生活环境顺逆,一家人同甘苦,共患难,相依为命,决不反悔。 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自己的保证,把抚养成人,不虐待、不转让、不得借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五、确定送养关系后乙方将于本协议签订日,一次性向甲方夫妇支付营养补助#元整 六、甲方送养子女后,保证不反悔,不监护子女,不探视子女。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其抚养被收养人的全部花费。具体标准为每年不低于2#元。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收养关系自乙方实际行使对的监护权之日成立。 甲方(夫妇签字并按指印):# 乙方(夫妇签字并按指印):# 签定地址:# 时间:#年#月#日

收养协议书2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 ×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某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收养协议书3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镇村组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镇村组 甲方与系夫妻,甲方夫妻俩于#年#月#日收养乙方为养子,收养以来,甲方细心照顾,培养乙方,现乙方已成年并成家立业,有一定的独立经济能力。为便于双方今后的生活,也为便于乙方更好地独立发展,甲方夫妻与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间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并共同到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办理相应的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收养协议书合集15篇

收养协议书合集15篇 收养协议书1 收养人:______________ 被收养人:____________ 送养人:______________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第一条 _________,兹愿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收养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 ______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 收养人健康状况:_________。 收养人财产状况:_________。 第三条被收养人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县)人,愿被_________收养。 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收养。 第五条送养人_________(姓名/名称),住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因_________原因将_________送养。 第六条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_________仍名_________。

第七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第八条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到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收养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被收养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鉴(公)证意见::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收养协议书2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第一条 _________夫妇,兹愿共同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省_________县人,愿被_________夫妇共同收养。

自愿收养协议书4篇

自愿收养协议书4篇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 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某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 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送养人: 收养人: 兹因送养人欲将其子送养他人,双方均本着善意、真诚、信任以及良知、道德和 法律等为基本原则,以彼此尊重对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现达成如下送养收养民间协议: 一、两收养人目前均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收养条件和能力. 二、被收养人:,男,系送养人之子,年农历月日出生,母亲已去逝. 三、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送养收养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送养人送养儿子的原因:的母亲已故,现其本人打工漂泊在外,又体弱多病, 迫于生活压力,确实无力照顾好和教育好,而且家中亦无其他亲人能照看该孩子,因而,作为孩子生父的他只好将此孩子送养他人,以使该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

2、收养权属关系的消失和成立:与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相同,送养人将被 送养人送养后;收养人、收养被送养人后,自行与之建立亲属关系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到抚养被收养人的责任和义务。送养收养 关系成立之后,非因特殊情况,送养人不得前来打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正常生活。 3、违背本协议的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①从双方签订此送养收养协议之日起,协议正式生效后,非因极为特殊事由送养人不得随意寻原因收回送养的孩子,收养人 也不得随意找理由退回收养的孩子;②如果被送养人现时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生理缺陷,送养人不得隐瞒,必须如实相告。在送养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如果收养人发现被送养人在 一个月内身体存在重大疾病或重大身体缺陷,收养人有权退回被收养的孩子;③如果送 养人随意收回孩子或来收养人处偷偷带走孩子或在孩子长大后教唆收回孩子等情况,一经 查实,则送养人必须补偿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在收养期间内所花费所有费用,并赔偿相应的 精神损失费,另外,如果在已经有“事实收养”的前提下存在这类情况,如法律有规定, 收养人有权追究送养人的刑事责任;④如果收养人随意退回孩子,则送养人有权向收养 人要求补偿在送养孩子期间的所产生相关费用支出,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4、收 养人考虑送养人的家庭和自身原因自愿拿出人民币壹万元正(小写:元)给送养人。 5、本协议一式二份,其中送养人、收养人各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如有牵涉到双方利益的重大意外事件的出现,双方须在相互 信任、彼此尊重、平等友好、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面临的相关事务。 送养人:(签字、按印)年月日收养人:(签字、按印)年月日证明人:(签字、按印)年月日 甲方(收养人):xxx(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xxx(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xxx(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xxx是xx单位的xx(职务),现年xx岁 (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x市x区(县)xx街xx号 第三条收养人xxx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xxx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8.08.25 •【文号】民发[2008]118号 •【施行日期】2008.08.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收养 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对于收养登记机关的设置、收养登记和解除登记的程序、撤销收养和补领收养证件的要求以及收养登记机关和收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请将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及时报部社会事务局。 民政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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