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介对日常生活的影响_媒介与现实关系思考之一

论媒介对日常生活的影响_媒介与现实关系思考之一
论媒介对日常生活的影响_媒介与现实关系思考之一

西方学者论媒介素养教育

西方学者论媒介素养教育 宋小卫摘译 媒介素养教育是20世纪下半叶在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以及拉丁美洲、亚洲部分地区渐兴渐进的一种新的教学科目。所谓媒介素养教育,简要地说,就是指导学生正确理解、建设性地享用大众传播资源的教育,通过这种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健康的媒介批评能力,使其能够充分利用媒介资源完善自我,参与社会发展。目前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挪威、芬兰、瑞典等国已将媒介素养教育设为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中、小学的正规教育内容。现将国外三位媒介素养教育学者的有关论述摘译如下,供国内读者参考。 媒介素养教育的八大理念 (加拿大)约翰#彭金特1 11媒介并不提供外部客观世界的简单映像。更准确地说,媒介向我们提供的是经过人工精心建构(constructions)的产品,这种产品反映着生产者的各种选择和判断,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 媒介素养教育致力于解剖和辨析媒介的建构,使人们得以洞悉其中的机理与因果联系。 21我们对于外部世界的多数观察和体验,是通过媒介获得的。根据这种观察和体验,我们得以增进自己对周围世界的了解;我们有关客观事实的许多看法和观点,是在媒介讯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而我们所接触的媒介讯息都已经过加工建构,这种加工建构将某些意念、解释和结论渗入了媒介外传的讯息之中。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介不仅向我们提供了讯息,它也左右着我们对客观事实的感觉和判断。 31如果说,媒介向我们提供了认知世界的大部分材料,那么,我们每一个人都将根据自己的需要、期望、日常的喜怒哀乐、种族立场、性别意识、家庭和文化背景等诸多个人因素来捕获或者/勾兑(negotiates)0媒介讯息的意义和蕴涵。 41媒介素养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醒人们注意商业动机对媒介的影响,注意这种影响如何侵蚀到媒介讯息的内容、技术和资源的分配。 大部分媒介生产是一种商业活动,媒介总是要考虑如何从中赢利。 因此,对于媒介素养教育来说,媒介所有权和控制权是两个至关重要的议题。我们应当关注这样一种现实:向我们提供视听阅读资源的媒介由相对少数的个人所操持和控制。 51所有的媒介产品都具劝服因素,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的媒介产品都宣示着一定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主流媒介或明或暗地传播着有关道德生活的本性、消费者至上主义(consumerism)、妇 55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而媒体关注的往往 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

论大众传媒与广告传播的关系_陈秀

摘要广告传播是市场经济下企业与商家的重要商业活动与策略。大众传媒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媒介,与广告传播的关系非常密切。加强大众传媒与广告传播的关系研究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比大众传媒与广告传播的内涵与特点,剖析了大众传媒是广告传播的重要载体,大众传媒有效促进了广告传播,同时广告传播又反哺于大众传媒。旨在进一步的发挥大众传媒广告信息载体作用,促进广告信息有效传播,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大众传媒广告传播关系载体反哺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解放,信息交流日益频繁。传媒业发展环境越来越宽松,传播业得到不断的优化。传媒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呈现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而且发展趋势强劲。传媒业的加速发展促进了其他行业的发展。作为大众传媒也抓住了发展机遇,不断迎合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成为广告传播的有效方式。大众传媒的内容和模式也必须随着社会文化谱写的时代语言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当前大众传媒已成长为增长最快的消费品之一。鉴于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和大众传媒产业化发展的趋势,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大众传媒与广告传播的关系。 一、大众传媒与广告传播阐述 大众传媒是大众传播媒介的简称,它是一种有效的新闻信息传播工具,是新闻信息传递的载体,通常包括报纸、书籍、杂志、广播、电影、电视、通讯社、新闻纪录影片和新闻性期刊、因特网等。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不断丰富大众传播的方式,加速了大众传播的速度与范围,也提升了大众传媒传播的效果。大众传媒最大程度的突破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实时汇集世界各地丰富的信息,在文化传递、人际沟通、信息共享等方面日益表现出强大功能,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手段。 广告传播是一种信息传播的过程,它必须借助丰富的传播手段,广告信息才能有效的传递给目标受众。广告信息传播具有下列特点:其一,广告传播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无论是盈利性的商业广告传播还是非盈利性的公益广告传播,可能广告传播的目的不同,商业广告追求商业利益,公益广告传播某种理念与思想,但都具有明确的目的。其二,广告传播具有可重复性。广告信息传播总是追求目标受众信息接收的最大化,信息最大化接收要借助信息的重复传播,实现广告信息传播的预期目的。其三,广告传播具有复合性。广告传播的渠道与方式是丰富的,不是单一的。广告传播通常借助多种渠道进行复合传播,重要的方法是以大众传媒为主体,与其他媒介相配合。 二、大众传媒是广告传播的重要载体 通过大众传媒与广告传播对比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大众传媒与广告传播的关系点是信息与信息受众,都基于与信息受众进行信息交流与传播。大众传媒作为一种传播工具,它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交往的产物,在人类物质生产和精神交往的过程中,人们要不断进行信息交流,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人们的信息交流需求也越来越大。大众传媒很好地满足了人们信息交流与传播的需求,在不断满足人们需求的过程中,大众传媒显示出自身信息传播的优越性,积累了传播经验,形成丰富的信息受众资源。 广告传播是一种信息传播的过程,它作为一种信息传播需要,自身缺少载体与受众资源,不能有效实现信息传播与交流的功能。广告传播必须借助各种传播手段、传播工具才能实现信息传播与交流的目的,广告信息才能传递给目的受众。大众传媒是一种有效的传播工具,具有丰富的信息传播优越性,积累了大量的传播经验,尤为重要的是大众传媒具有相当丰富的受众资源。大众传媒自然成为广告传播的重要载体,广告通过大众媒体能够得到有效的传播。大众媒体在传播广告信息的过程中也得到不断的发展。 论大众传媒与广告传播的关系 ○陈秀 艺术设计学 67 -- 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13-2

医患各角色视角下新闻媒体对医患关系影响

医患各角色视角下新闻媒体对医患关系影响 【摘要】目的:了解镇江当前医患关系现状及媒体对其影响和影响机制。方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5所医院的医生、患者和群众,运用epidata进行资料输入,spss.19.0进行分析。结果:样本中仅有4.3%的人认为当前医患关系十分融洽,认为媒体对医患关系存在消极影响有71.9%;当报道医患关系篇幅越大,被调查者认为当前镇江医患关系越紧张;对医患报道信任程度越高,则越会认为当前镇江医患关系现状紧张。 【关键词】医患关系;媒体;医患各角色;报道篇幅;医患报道信任程度 医患关系是我国民众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影响医患关系的因素是多维的,虽不是医患关系主导因素的媒体,作用同样不可忽视[1]。本文旨在研究第一批医改试点——江苏省镇江市媒体对医患关系的影响,其医改取得不俗的成就,可在医改的大背景下具有代表性和具有高度的可研究性。 1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对象与内容 选取镇江5所医院(其中三级甲等医院两所,三级乙等医院一所,二级甲等医院一所,社区医院一所),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3份(其中,医生问卷38份,患者问卷35份,群众问卷20份)。问卷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年龄、性别、学历、使用媒体情况、对我国医患关系的基本看法、对媒体报道医患关系的基本看法等。 1.2 问卷处理 数据处理前人工筛选掉有缺选漏选的个体样本;数据输入阶段用epidata对所采集到的样本数据进行双份输入,进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将前一阶段的数据导入spss中,对所得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 2 数据分析结果 2.1 镇江医患关系现状 如下表,样本中仅有4.3%的人认为当前医患关系十分融洽,而50.5%的人认为当前镇江医患关系较为紧张,17.2%的人认为镇江医患关系十分紧张,基本可推测当前镇江医患关系并不十分融洽。运用行乘列表的卡方检验,比较其构成比,得出镇江各医患关系角色对目前医患关系格局的评价差异基本无统计学意义(p=0.56)。 表1 当前医患格局* 医患关系角色交叉制表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朱秋卫 由于媒体监督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媒体监督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交点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目标一致,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 在现有制度下,媒体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最终目标在于平衡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因而,, “公开才有正义 方式,,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另外,媒体监督也起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 司法公正亦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外界非法因素干扰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正义。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避免以权代法、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21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传媒完全有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体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①特别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近期公开披露的法官贪赃枉法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有高级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因此而落马。而经过媒体介入,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见,健康正当的媒体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种实用手段,而不是阻碍司法独立实现的障碍。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特点上存在区别 媒体监督的实质是新闻媒介对司法的介入,是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公开报道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出现。因此,新闻报道的特点必然影响到媒体监督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开性。舆论媒介是面向公众的文化形式,一般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反映社会问题,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第二,广泛性。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会涉及司法的各个领域,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新闻舆论面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随着网络、手机等电子传媒的进一步发展,其对象范围将更加广泛。第三,及时性。媒体监督以新闻 ,必然与迅捷、高效、及时等特点有了天然 ,逐利性。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获 ,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案件和角度进行报道,这就使媒体监督具有了利益关涉性的特征。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重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从而具有了司法的典型特征。从广义上来讲,两者在本质、功能、意义等方面一致性:第一,终局性。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第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价值所在。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公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了。第四,程序性。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是靠严格的程序来保证的,没有固定的严格的程序设计,司法公正便无法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也就随之缺失了。 21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相互冲突关系 传媒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②司法独立的特点决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③另外,媒体监督的本质决定了其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在市场经济下,属于经营体,具有逐利本性,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活动的眼球效应进行发掘,使之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更能满足人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来稿摘登  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总第170期)161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论媒介对于审美艺术的意义

论媒介对于审美艺术的意义 摘要:如果说对于其他价值形态(如经济价值?认识价值?思想价值?宗教价 值等等),媒介只是价值形成的途径?工具?手段,一旦价值创造出来,媒介可以丢弃;而且一种价值的创造可以通过多种媒介实现。但是对于审美价值形态来说,媒介同价值本体不可分离,在审美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媒介已经溶入价值本体运行之中,成为审美价值生长中的一部分;媒介融入创造活动的结果之中,成为审美价值载体感性形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创造某种特定审美价值,一般也不可实行多种媒介共享;在创造特定的审美价值时,这特定的媒介一般是不能由另一种媒介来替代的。同时,一种新的媒介的产生,可能意味着一种新的审美价值形态的诞生。 关键词:媒介审美价值艺术创造 麦克卢汉说,“媒介即讯息”。这话引起全世界的深思。 我认为媒介不仅仅是“讯息”,而且是一种生产力。它在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运行中,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而对于审美价值的创造来说,尤其如此——媒介的作用不仅十分显著,而且至关重要。 甲 如果说对于其他价值形态(如经济价值?认识价值?思想价值?宗教价值等等),媒介只是价值形成的途径?工具?手段,一旦价值创造出来,媒介可以丢弃。打个比方,如同建筑楼房,媒介是脚手架,楼房一旦建成,脚手架可以拆除; 又如,为了运送物资而搭桥过河,媒介是桥,一旦运送任务完成,即可过河拆桥——就是说,对于审美之外的其他价值形态来说,媒介是可以同价值本体分离的。但是,对于审美价值的创造来说,媒介绝不是可以拆除的“ 脚手架”,也不是过了河即能拆除的“桥”。在审美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媒介已经溶入价值本体运行之中,成为审美价值生长中的一部分;而且,媒介不但与审美价值的生长不能分离,同时它还融入创造活动的结果之中,成为审美价值载体感性形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举中国画的审美价值创造与媒介之关系为例。中国画的创作,离不了笔? 墨等等工具?颜料,以及如何用笔?如何用墨等手段?技法——这些都是中国画的媒介。画家的笔墨?手段?技法等等,就直接溶入绘画审美价值的生长过程之中,并且最终熔铸到审美价值载体感性形式里面去,成为其审美形式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就是说,一旦进入中国画的审美创造过程,并且审美价值一旦形

浅谈媒体的力量

浅谈媒体的力量 媒体一词来源于拉丁语“Medium”,音译为媒介,意为两者之间。它是指人借助用来传递信息与获取信息的工具、渠道、载体、中介物或技术手段。也可以把媒体看作为实现信息从信息源传递到受信者的一切技术手段。媒体有两层含义,一是承载信息的物体,二是指储存、呈现、处理、传递信息的实体。所谓媒体,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通俗的说就是宣传的载体或平台,能为信息的传播提供平台的就可以称为媒体了。传统的四大媒体分别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此外,还应有户外媒体,如路牌灯箱的广告位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体在我们的生活中的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美国传播学家、被誉为“传播学之父”的施拉姆曾说,媒体一经出现,就参与了一切意义重大的社会变革。因此,世界媒体峰会首先对媒体的社会责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开幕式致辞中强调,“当今社会,媒体对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辐射日益加强,对人们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影响日益深入。正因为如此,对各类媒体来说,树立和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峰会共同主席、路透社总编辑史进德在致辞时表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证明,对于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而言,媒体所提供信息的透明性非常必要。峰会共同主席、共同社社长石川聪在峰会致辞时也认同世界媒体应该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增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间的相互理解,并由此促进世界和平。 随着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加快,人类信息传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以互联网和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发展迅猛,新媒体正在改变公众在信息传播中的地位,公众获取和接收信息的习惯正在逐渐发生变化。2009年3月7日,具有146年历史的美国《西雅图邮报》出版了自己最后一期报纸,同一天该报的网络版正式开始运营。这也是美国首家彻底脱离纸媒的大型报纸。其次,减薪、裁员、休刊,合并、破产、倒闭,宣告了金融危机下国外报业寒冬的到来。在美国,包括拥有《洛杉矶时报》、《芝加哥论坛报》等知名报纸的美国年收益第二、总发行量第三的论坛报业集团提出了破产保护申请。 说到媒体,报纸不得不提,报纸无疑是最多、普及性最广和影响力最大的媒

浅析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及对策解读

浅析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 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共同体,因为“医”和“患”有着战胜病魔、早日康复的共同目标,战胜病魔既要靠医生精湛的医术,又要靠患者战胜疾病的信心和积极配合。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在和谐的主流中也存在着局部的不和谐因素,医患关系局部呈现紧张态势,时常发生一些医闹、伤医等恶性暴力事件,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产生不良影响。本文将从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不良影响、产生原因等方面入手,提出缓解紧张医患关系的对策,为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依据。 【关键词】:医患关系紧张原因对策

一、引言 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的转轨、社会的转型与国家的法治建设、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发展不同步,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在医疗卫生领域主要表现为医患关系越来越尖锐,医患冲突越来越激烈,甚至发展到暴力冲突,伤医等恶性暴力事件频繁发生。 二、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 医生和患者之间应该是同一个战壕里的亲密战友,可是,根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而且存在黑社会介入专业制造医闹牟取暴力的现象存在(见表1)。经新闻媒体报道的由医患矛盾引发的突发事件屡屡发生,2011年1月31日,上海新华医院医护人员被刺,2011年8月16日,广东东莞长安医院医生被砍伤亡,2011年9月15日,北京同仁医院医师徐文被砍伤,2012年3月23日,哈医大实习医生被砍身亡,2012年4月13日,北京又连续发生两起伤医案件,深圳“八毛门”事件、深圳产妇“缝肛门”事件,武汉市第三医院“拆线事件”,广东“录音门”事件……根据2005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数据显示,73%以上医院出现过患者对医务人员施暴情况,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患者对于治疗结果不满意而围攻医院的事件[1],医患关系表现令人担忧。 表1 2006年中国医院协会针对200家医院“医闹”情况的调查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媒体与司法关系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一、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我们应当从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冲突性分析出发,正确平衡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 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赞与被监替的关系,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是新闻自由的客观需要。媒体不仅可以及时纠正法庭的程序问题,还能使人民参与到案件中,达到提高人民法律素质的效果。 首先,表现在基本价值追求的一致上。媒体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来判断是非公正, 为了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认可的法律来认定事实, 给社会以公道,为的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两者异曲同工, 都以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审判公开,遏制腐败为重要任务,所以说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舆论监督因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成为诸多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 其次,权利与权力互相制约的要求一致性。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概念。只有二者平衡制约的发展,社会的大齿轮才能顺畅运行。司法与媒体正是权力与权利对立又融合的社会实例。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所以,舆论监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传媒监督司法的这一主导任务和功能与整个社会抑制、惩治腐败的理念和机制相吻合, 通过传媒监督获知司法的相关信息, 加强执政者对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的监控。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对司法的干扰是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任务 传媒监督的道德化倾向, 往往使媒体更容易用情感判断, 从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下,道德意识主宰着我们的行为规范,要做到真正的法治,道德与法治的博弈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媒体对司法具有天然的干扰性。新闻舆论由于其高度的自觉性和组织性,决定了它具有强大的导向功能,成为历代当权者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宣传工具。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利。司法权除法律以外无其他权源,因而司法权只服从法律。由于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利,其思维活动最容易受外界干扰,特别是那些能够决定它利益得失的力量。因此,要确保实现司法这种思维判断活动的纯洁和公正,就应该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也就是要实现司法判断的公正和准确,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独立的体制来保障相对较弱的司法权,使其不受干涉的影响。否则,没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权从根本上就无法向社会民众提供"正义"。 其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扮演"媒体审判"破坏司法独立。在我国,媒体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下了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被媒体牵着走的窘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判的制度就很容易被打破,从而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

试论通过语言媒介进入情境的意义和价值

试论通过语言媒介进入情境的意义和价值 发表时间:2010-07-26T15:19:01.060Z 来源:《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2010年第15期供稿作者:覃永恒 [导读] 透过语言媒介本身进入情境,是情境教学之本,也是语文教学之本。 摘要:透过语言媒介本身进入情境,是情境教学之本,也是语文教学之本。本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了通过语言媒介进入情境的意义和价值。关键词:语言媒介;情境教学;语文教学 作者简介:覃永恒,长沙铁路第一中学语文教师,湖南师大教育科学学院在职研究生,在《语文教学通讯》、《语文学习》等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论文近三十篇,著有国内第一本关于概括力培育的书《概括的力量》。 不论”语文学科”如何定名,语言始终是语文的内核。无论何种形式的语文教学,都要复归于理解语言、运用语言。由教师运用教学艺术(语言艺术、创设情境等)带动学生进入情境,到学生自身掌握凭借语言本身进入情境的方法,养成入情入境的读写听说习惯,将给语文教学带来一次质的飞跃。通过语言进入情境对语文的教与学而言是迫切的、必要的。 一、消解工具性和人文性的冲突 在新课程标准把语文学科性质定位为”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之后,下一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工具性和人文性如何有效统一。笔者认为:通过语言本身进入情境是工具性和人文性和谐统一的最根本的有效途径。 首先,工具性和人文性交融于语言。周庆元在《语文教育研究概论》中指出”人文性”包括了”思想性、文学性、社会性、教育性、情感性、审美性、文化性等” [1],而这些都是以语言作为载体的,语言文字就是交流思想情感、传播文化、进行教育审美等的工具。 ]如果用”工具性”和”人文性”来表述,语言本身是工具的,也是人文的。正如陈建先在《回归语文教学的本位》一文中所阐述:”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便是语言,这正体现了语言的性质。语言和思维、语言和思想、语言和精神是统一的……既然语文的工具性和人文性统一于语言,语言便是语文的本位,便是语文教学的核心目标,是一个抓手。抓住了它,就抓住了‘工具’和‘人文’。” 其次,入情入境的读写听说活动是工具性和人文性有机结合的保障。 语言训练并不少,但语言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矛盾依然没有得到消减。语言训练的毛病出在哪儿?缺少通过语言媒介本身进入情境的训练这一环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个环节的缺失,好比抽掉了语言训练的灵魂,抽掉了由读者到文本、由文本到作者的梯子。没有进入情境的充分参与,情感体验是肤浅的,思想境界提升是空洞的,技巧讲解和演练是枯燥的,理解语言、运用语言都将显得苍白无力。因为”主体、语言、世界是三位一体、不可分离、互相确证的关系。”[2]语言剥离了情境,就等于割断了和世界、主体联系的血脉,就会造成语言与事物属相的分离、语言与主体行为的分离以及语言与民族文化的分离,剩下的是一具空洞的语言躯壳。如果不能入情入境,再高妙的技巧、再深入的分析也只是一把冰冷而枯燥的解剖刀。 因此,工具性和人文性的有机结合,要靠师生双方入情入境地读写听说为基础去进行教学活动,其能力的核心是通过语言进入情境,因为有了这种内化的能力和习惯,自然就会在作文、说话时自觉进入情境。 我国传统的学习方法中有很多通过语言本身进入情境的经验。著名的”推敲”典故就是一个典型的反复体验挑选字词以妥帖地表现情境的例子,如果进入不了情境,文字的推敲只可能是隔靴搔痒。进入了情境,就不再是一种”技术活”,而是情、理、美等的拿捏、捕捉了。朱熹提倡”涵泳”读书法,就是采用”缓视微吟”、”切己察身”等通过语言进入情境,去知其意、得其趣、悟其神。真正掌握了通过语言本身进入情境的本领,工具性和人文性冲突将得到消解,情境将载着技巧诗意飞翔。语文教师可从心理学、美学、科学探索以及影视艺术等方面去探究借鉴可操作性的方法。 二、突破语言的局限性 语言,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学习和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情形。费孝通《乡土中国》《文字下乡》一文指出:”文字所能传的情、达的意是不完全的。……语言本是用声音来表达的象征体系。象征是附着意义的事物或动作。” 要做到准确而深入理解语言,一定要突破语言的局限性。语言学习是不能丢掉和忽视”意会”这一环节的。凭借”有言”进入”无言”的情境,是突破语言局限性的根本方法。 要让可说的与不可说的,可”言传”和”不可言传”的达到相互结合和统一,笃定语言躯壳所承载的意义,必须推开”语言”这扇门而入,也就是说,通过语言畅游语言所承载的情境,理解意义,通达审美自由。 语言所揭示的只是事理情境的部分而不是全部。情境所传达的更多的事理离不开语言,但是存在于语言之外,也就是言外之意、弦外之音,这些只有通过想像入情入境去感觉、体验,思考才能捕捉到,才能突破语言的局限性,而且带动着语言高效输出。 三、右脑参与高效有趣 夏丐尊《我在国文教授上最近的一信念--传染语感于学生》:”要把一语的含义以及内容充分了解,这在语言的性质上,在人的能力上,原是万难做到的事。因为一事一物的内容,本已无限,把无限的内容用一文字代替作符号,已是无可如何的办法。要想再从文字上去依样感受它的内容,不用说是至难之事。除了学生自己的经验及能力以外,怎么讲解、说明、查字典,都没有大用。”[3]近年来我们教学中常常采用画画、展示图片、影视等手段来创设情境,但这只是以”有限”替代无限”的”无可如何”的笨办法。怎样对语言产生尽可能丰富准确的理解呢?笔者认为充分发挥右脑的功能,通过语言进入情境,让右脑充分参与理解是关键。 美国心理生物学家罗杰·斯佩里的研究表明:大脑两半球在功能上有明显的分工,左脑倾向于用词语进行思维(即逻辑思维),右脑倾向于用感觉形象直接思维(即形象思维)。被人们称为天才的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我思考问题时,不是用语言进行思考,而是用活动的跳跃的形象进行思考。”所谓思考,就是左脑一边观察右脑所描绘的图像、所展现的情境,一边把图像、情境符号化、语言化的过程。如果在语文教学活动中右脑空空,情境是一遍空白,左脑拿什么去”符号化”、”语言化”?同样,右脑不在场,不能进入情境,语言只在左脑中运转又如何获得丰富充分的理解?语言又如何不会是枯燥、单调的存在?因此,充分发挥右脑功能,把语言展现为具体的情境再去分析概括,使左右脑协调,是非常必要的。 实践证明,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大多是右脑发达型的,其中包括爱因斯坦。有关研究表明,左右脑如果能够协调同步发展,大脑的总体能

构建与谐医患关系中媒体责任担当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媒体的责任担当-新闻学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媒体的责任担当 王慧慧 【摘要】接二连三的暴力袭医事件折射了医患间的信任危机。在医患关系报道中,媒体叙述往往“偏向”相对弱势的患者。正是这种对医疗行业的不客观评价,助推了医患间的不和谐。媒体应从整个医疗卫生行业大局出发,立足搭建医患沟通的平台,在监督报道的同时,更要深入挖掘正面典型,从有利于社会的角度进行报道。 关键词暴力袭医社会责任报道多视角正面引导 2007年的“茶水验尿”、2010 年的“缝肛门”、2011 年的“八毛门”……近年来,接二连三的医患纠纷事件折射出当下医患关系中的信任危机。2012 年以来,接连发生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北大人民医院、包头市包钢医院等医疗机构的暴力伤医事件中,更使这一信任危机愈发凸显。 笔者在从事本省医疗卫生工作报道中,仅近两年便遇到多起严重暴力伤医事件。2012 年,安医大第二附属医发生震惊全国的医护人员被杀案,患者持刀砍死一人、致伤四人。今年5 月24 日,安庆市立医院妇科一名女患者因对治疗结果存有疑问,持刀疯狂捅向正在紧张工作中的当班护士许某,造成其重伤。 本应“同病相怜”的医患双方为何如此对立?对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进行反思时,社会上不少人将矛头指向新闻媒体,认为其泛滥的“情绪化”报道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患矛盾。在这一形势下,找出医患纠纷报道中的误区,纠正医患关系报道的策略,成为各类新闻媒体亟需探讨的重要课题。 把握大局和重点,坚守客观立场,做和谐医患关系的积极建设者医患矛

盾突出,医护人员形象跌入“最低谷”,医患间的信任前所未有的严重缺失———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严重不和谐的医患关系令人担忧。在上海交通大学的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以国内某主流网站对医患关系事件的报道为对象的一项研究中,发现涉及医患纠纷的占更大比例。 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相对于中性和正面新闻来说,负面新闻更易引发受众注意。信息时代的当下,包括报纸、电视、电台、网站在内的各类媒体对一个话题的报道,往往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话题引出后,众多媒体迅速跟进,形成“媒介共鸣”,造成事件不断升温。因此,媒体“发言”对事件本身具有巨大影响力,其一字一句,甚至能够主导受众对于一件事的看法。因此,若翻开报纸,随时接收到的都是医患纠纷的负面信息,反倒会“火上浇油”强化受众的紧张、恐惧和危机感,对医患关系紧张起了“推波助澜”作用,甚至会刺激部分患者长期积郁的暴力倾向,导致伤害医生的暴行发生。 也正因如此,早在2010 年,国际著名医学期刊《柳叶刀》就刊文认为我国媒体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局面。著名主持人白岩松在当年的哈医大杀医惨案发生后,在“新闻1+1”节目中也深刻反思了媒体存在的问题:“我们传媒人恐怕也有责任,在过去很多的事件当中,我们应该就事论事,哪儿有问题就批评什么,而不是在报道中去有意识地用吸引人眼球的方式在确立一种仇恨,甚至在鼓励一种仇恨,我觉得从此以后我们应该引以为戒。”笔者在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多次采访活动中,议及当下频生事端的医患关系,诸多医卫界人士也言辞尖锐,直接将其归咎于媒体的“炒作”。 社会转型期,也正是各种矛盾的凸显期。理性、成熟的媒体,要做到既不“放大”医卫界的缺点,也不“缩小”他们的优点,努力做到客观、真实、公

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 随和社会的进步,新闻媒体蓬勃发展,媒体积极报道有关司法问 题是公众参与社会民主、享有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标识。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媒体依靠其自身天然的开放性、广泛性,在实现遏制司法腐败,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凡事过犹不及,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而这个度的底线就是媒体不能介入到司法审判当中来,影响法院工作或者法官的裁判。因为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公正终究是弊大于利的。下面我将对此观点进行阐释。 我们先来明确媒体介入司法的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插入事件之中进行干预。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程序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 与检察权,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权利者干扰与影响,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请注意司法是法律的执行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而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则是说媒体介入对司法的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而这样的影响本来是不应该是审判活动的考虑因素。 对于媒体介入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以从媒体介入司法影响所造成的后果来评判。如果媒体介入司法产生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而益处却是可有可无或者说有其他途径可以代替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是弊大于利的。 当然,不可否认,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有一定的好处。但是,这种好处真的大于所造的的弊端吗?结论只有经过比较才能知道。持利大于弊观点者认为,媒体介入能有效促进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但是我们要明白,这种监督不能是毫无限制的监督,媒体大可在法院审判完成之后再进行报道,进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给审判活动带来干扰。其次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审判监督、问责制等专业的监督程序。只要能把这些法律已经明确的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媒体监督的的作用也就可有可无了。那么,我们为何舍本求末,不把精力放在重点,却偏要用媒体这样一种法外监督机制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呢。还有人说媒体介入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毫无疑问,公民拥有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但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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