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规划(评审稿)

上海市嘉定区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规划(评审稿)
上海市嘉定区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规划(评审稿)

规划文本目录

一、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2.主要规划依据

3.地位和作用

4.规划范围

5.风貌特征

6.功能定位

7.保护原则

8.保护对象

9.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

10.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11.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

12.规划变更

13.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二、分则

14.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15.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16.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

17.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18.市政工程设施规划控制三、附则

1.名词解释

2.用地性质代码

3.附表

四、附图

1.用地现状图

2.用地规划图

3.建筑保护与更新类别规划图

4.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图

5.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图

6.建筑高度控制图(沿街建筑高度)

7.建筑高度控制图(非沿街建筑高度)

8.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

9.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图

10.控制地块划分图

11.规划图则

一、总则

1.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嘉定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以下简称“本风貌区”)的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的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上海市嘉定区嘉定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嘉定镇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本规划的编制是为了提供适合本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规划控制规定,指导本区保护和更新的协调发展,保证本区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得到整体的保护。

本保护规划的解释权归上海市嘉定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2.主要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

5、《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5 年

3.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

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范围东起城中路,西至沪宜公路,南抵西练祁河外城河,北达清河路沿线。总面积为44.75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

嘉定镇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是嘉定区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区域,具有典型传统江南地区民居特征的居住型历史建筑分布广泛,并有众多名人故居、旧宅,绿化覆盖率高,街河相依的格局明显,街巷尺度宜人,居住生活环境呈现滨水区域的典型特色,是嘉定镇传统商业交易与居住生活形态特征的集中反映。

6. 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反映嘉定历史特色的水乡文化为主题的文化休闲、旅游观光、中高档商业与居住有机结合的多功能城市复合地区,保留相当数量的居住用地,保护地方文化与居民生活方式。本规划着重对本风貌区

全面提升文化品质,优化拓展商业服务功能,优化滨水人居环境,体现地方居住传统。

7. 保护原则

保护嘉定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传统江南水乡地区城镇商业与居住建筑群为主要特征的城镇历史风貌、街巷格局和居住生活形态,保护历代历史事件、商务交往、航运贸易与名人活动的多种历史信息,使该风貌区成为嘉定区规模较大的、以清末到民国时期的传统商住民居群为主体的、带有丰富而典型的历史发展痕迹和浓郁地方居住与文化色彩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7.1整体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上海郊区传统宗教建筑群和传统民居建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生活形态以及与上海近代历史事件与名人活动相关的重要历史场所,整体延续城市的历史发展脉络。

7.2原真性原则

保护本风貌区的城市肌理、空间布局、街巷尺度、河道、绿化、文物与优秀历史建筑等真实的历史信息,保持城市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

7.3可持续原则

完善功能,整治景观,改善居住环境,运用多种保护和利用方式,使历史建筑及其环境既保持风貌特色又符合现代生活需求,提升本风貌区的整体品质。

分类保护原则?

8. 保护对象

8.1物质空间特色与保护对象

8.1.1建筑(类型与建筑布局)

规划应保护包括传统江南水乡民居、中西合璧式住宅、民族传统特色住宅等各种住宅类型的居住建筑群,保护其代表风貌区各历史时期住宅建设与演变的各种典型建筑群体布局、建筑平面布局与设计手法、典型装饰风格与建造材料、色彩等。规划应保护包括教堂、商铺、寺庙等多种类型的公共建筑,保护其具有功能意义的平面布局、设计手法,保护其具有历史意义的装饰风格、材料、色彩等。

8.1.2公共空间(类型与系统)

规划应保护由具有典型性的各种街巷空间、街巷格局、河道、滨河两岸空间、重要广场与绿化空间、码头与埠头空间等典型空间类型所构成的公共空间系统。

8.1.3城市肌理(街坊、地块、建筑)

保护历史形成的由街坊、河道、地块、建筑及其布局所形成的城市肌

理,控制构成肌理的各种要素。

8.1.4环境(绿化与生活环境)

规划应保护水乡河网地区城镇滨河而居、街巷与民居滨河建造的典型生活环境,保护居住生活与河道的唇齿相依的互动关系,保护众多的古树名木与绿化环境。

8.1.5历史环境要素(城墙、城门、桥梁、围墙、绿化、路面、其它构筑物)

规划应保护城墙、水城门、桥梁、码头、埠头、围墙、树木、古井、路面及庭院铺砌等多种历史环境要素。

8.2人文历史特色与保护内容

规划应保护地方文化传统、民俗事俗、喜庆仪式、民间艺术、起居饮食、名人活动信息、历史事件等所构成的地方历史人文特色。

8.2.1传统民俗

应注意发扬与延续地方文化传统,保护地方典型民俗、事俗,保护各类民间喜庆仪式及其发生场所;规划有利于文化传承的公共空间体系与相应社会交往、文化及民俗场所;支持地方文化的开发利用工作,发展文化产业。

8.2.2传统产品与传统饮食

应保护各处老字号商铺的位臵、建筑及特色经营产品,保护地方传统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场所,并将其纳入地方第三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8.2.3名人活动与历史事件

应保护名人活动及重大事件的各类历史信息,包括名人故居及其活动场所,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并利用这些场所作为文化博物场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9. 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本次规划将风貌区内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类,分别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1974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他建筑(1974年以后建造)。

9.1 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护建筑为法定保护建筑,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详见附表)。

2.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4.本风貌区内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符合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详见本文本“10.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规定”。

9.2 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或人文历史价值突出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包括对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群体。

2.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予以维修和再利用。保留历史建筑作为备选的保护建筑,应参照保护建筑的要求进行保护。

3.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本风貌区内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1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3 )建筑的主要立面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4.本风貌区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5.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1 )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2 )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臵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文化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6.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

7.保留历史建筑外观改动的修缮(外墙粉刷、屋面材料及门窗更换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修缮方案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

8.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9.3 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

2.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筑”外,有较高的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用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主要包括少量建筑质量尚可、有一定细部装饰,与保留历史建筑一起构成连续性的街道、巷道界面的宅院、公寓和公共建筑等。

3.甲等一般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维修和再利用。

4.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臵、建筑风格予以重建,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他风貌要素。

5.对需要拆除重建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报相关规划和房地管理部门备案。

6.乙等一般历史建筑为风貌价值一般的,建于1974年以前的历史建筑。主要包括少量建筑质量不佳、细部装饰简单、不成规模的单栋宅院、公寓和公共建筑,及与近期实施的重大道路、市政等工程有矛盾的建筑。

7.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9.4 对必须拆除的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应当拆除建筑为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拆除建筑。

2.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在地块改建、市政和道路设施建设、绿地建设、地块整体开发及其它情况下,必须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应当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9.5对其它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上述四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它建筑。

2.其他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和谐。应允许甚至鼓励这些建筑进行与本风貌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外观整治、改建或拆除新建等。

3.其它建筑在本风貌区内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

(1)一是与风貌基本协调的建筑,规划予以保留;

(2)第二种是需要改造、并可以通过改造与传统风貌协调的建筑,包括通过改变饰面材料、色彩和屋顶形式、降层、局部拆除等措施达到与风貌协调;

(3)第三种是对风貌影响较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结合地块改造予以拆除重建的建筑,拆除重建时应注重规划新建筑与周边历史建筑在各方面的和谐。

10. 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街巷、风貌保护河道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次规划将沿线历史建筑集中、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街道尺度尚未被整体改变的街道确定为风貌保护道路或风貌保护街巷,前者受规划红

线控制并按照规划交通要求部分有所拓宽,后者受街巷控制线限制,不允许任意拓宽。

本次规划将沿线保留有历史建筑、历史上长期作为城镇生活、交通与贸易生命线、现在依然具有景观价值的河道划定为风貌保护河道。

10.1 对风貌保护道路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共确定有2条风貌保护道路,分别为:人民街(西城河北街-城中路)、中(东)下塘街(西门水关—城中路)。

1.风貌保护道路应通过道路宽度、两侧建筑高度及行道树等的控制,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的风貌特色及空间尺度。

2.风貌保护道路的道路红线宽度和道路转弯半径应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和道路转弯半径。

3.根据风貌保护道路空间尺度、道路景观特征以及道路两侧历史建筑的需要,一条道路的道路红线宽度允许不同、道路线型允许局部弯曲。

4.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的需要而确需进行拓宽的风貌保护道路,应根据风貌保护的要求对道路空间尺度进行控制。

10.2 对风貌保护街巷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共确定有11条风貌保护街巷,分别为:西大街(高僧桥—西门吊桥)、西城河南街(西大街—塔城路)、西城河北街(清河路—西大街)、护国寺(街)(清河路—西大街)、项泾东街(清河路—西大街)、项泾西街(清河路—西大街)、恒孚路(项泾东街—护国寺)、西大街104弄(项泾西街—西大街)、唐家弄(西大街172弄)(项泾北街—西大街)、石马弄(西大街212弄)(清河路—西大街)、朱家弄(西大街254弄)(清河路—西大街)。

1.风貌保护街巷应通过街巷走向、街巷宽度、两侧建筑高度与界面连续性的控制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原有的风貌特色及空间尺度,并不得拓宽。

2.风貌保护街巷的走向与宽度主要通过街巷控制线进行控制。街巷控制线的划定应严格遵照街巷一侧或两侧连续性的历史界面;桥头、埠头、码头及其它重要广场和空地的边界、河道岸线等构成的开放空间体系来划定,现状已遭到改变的应以恢复历史尺度为原则予以划定。

3.对本规划确定的风貌保护街巷走向与宽度应严格按照本规划划定的街巷控制线控制,新建或改建建筑应贴街巷控制线建造。

4.应保护风貌保护街巷两侧的沿街建筑的高度和景观特色,注意街巷界面在高度、材料、色彩、细部等方面的总体协调与局部变化,保持街巷界面的连续性与丰富性特征。

5.应保护风貌保护街巷中的古树、古井、围墙、传统路面铺装等历史环境要素,其中遭到改变的围墙与路面铺装应按照传统式样,用传统材料进行修复。

6、风貌保护街巷中所有市政管线设施必须入地,新设街道设施(如市政设施、垃圾箱、公厕、指示牌、广告、招牌、路灯等)等设施尺度宜

小,其风格须与风貌相协调。

10.3 其它街巷的规划控制规定

除风貌保护街巷外,本风貌区内的现有其他街巷在进行地块或街坊再开发时,其街巷名和走向均应予以保留。

10.4 对风貌保护河道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共确定有3条风貌保护河道,分别为:西练祁河(沪宜公路—城中路)、外城河(清河路——塔城路)、项泾河(清河路—西练祁河)。

1.风貌保护河道应通过河道走向、河道宽度的控制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原有的风貌特色及空间尺度。

2.风貌保护河道的走向与宽度通过河道蓝线进行控制。河道蓝线的划定应严格遵照现状保留的驳岸、埠头、码头等的分布和边界以及滨河建筑的外墙线进行划定。

3.对本规划确定的风貌保护河道的走向与宽度应严格按照本规划划定的河道蓝线控制,新建或改建建筑可贴街巷控制线建造。

4.风貌保护河道不得填没、改道、拓宽,不得改变规划蓝线,现已划定但不符合风貌保护要求的蓝线必须调整。如因水利建设或泄洪要求拓宽河道,应结合整体水系布局寻求解决方式。

5.应保护风貌保护河道沿岸的古树以及历史驳岸、埠头、码头等河道设施,应严格保护风貌保护河道上的古桥,对现状已遭到改变的驳岸、埠头应按照传统式样、用传统材料进行修复。

6.应保护构成河道景观界面的滨水建筑群,应保护及修缮其原有的外墙以及沿河的历史驳岸、埠头等,不得因建设滨河绿地拆除滨水历史建筑。

6.风貌保护河道两侧除现有已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及其它建筑之外,应控制为连续性的公共空间,不得封闭。

7.应保护水体环境,维护或改善水体质量,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及废弃物。

11.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本风貌区保护规划的保护范围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两个等级。

11.1 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范围确定

1.本风貌区内的核心保护范围是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较为集中,空间格局保存完好,风貌特征明显,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核心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为建设控制范围。

2.本风貌区规划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约为16.43公顷,占风貌区总面积的35.5%;建设控制范围的面积约为29.84公顷,占风貌区总面积的64.5%。

11.2 对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的空间格局;

2.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原有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3.不得擅自改变河道岸线、尺度,对河道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原有河道沿岸的景观特征;

4.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本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5.严格控制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建、扩建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保证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6.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

7.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高于12米。

11.3 对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和空间布局等方面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和河道时,不得破坏本风貌区的历史文化风貌;

3.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11.4 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

1.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本身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

2.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按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相关条款予以控制。

3.文物保护单位与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应当按照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相关条款予以控制。

12. 规划变更

1.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本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时,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3.在本规划批准前已取得《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取得《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原则上仍按原规定执行。但若与风貌保护冲突较大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启动风貌保护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对建设项目方案提出优化与调整要求。

4.对于本规划未规定的事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相关

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规定,则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进行确定。

13.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本风貌区规划管理设定特别论证制度。对本风貌区内的规划局部调整以及建设活动申请和方案等组织论证。

2.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采用议事会议或专家意见书面征询的形式。参加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名,其中非公务人员应当超过半数,并且“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超过半数。

3.除本规划明确规定需经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的事项外,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需要时启动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4.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就所提交的申请和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采用书面“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该意见组织本规划的局部调整以及建设项目的审理。

二、分则

14.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14.1建设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在本风貌区内,以下范围可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1.在获得拆除许可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被拆除之后的空地之内;

2.在“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和“其它建筑”被拆除之后的空地之内。

若在上述二个范围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14.2建筑高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规划的高度控制指标是仅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本风貌区建筑高度控制包括“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两个方面。“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包括“沿街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非沿街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是在“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框架的指导下,通过“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和“街坊规划控制图则”对具体地块内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作出的具体控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1.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沿街建筑是指沿道路街面(及沿河道岸线)第一排的(独立)建筑物,或平行道路红线(及河道岸线)15米范围内的建筑物。

(1)本风貌区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街巷和风貌保护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沿街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以现状的沿街保护建筑或保留历史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为依据,进行分段控制;

(2)本风貌区清河路、人民路等道路部分沿街建筑界面(包括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8米;

(3)本风貌区清河路、人民路等道路部分沿街建筑界面(包括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两段内容相同,到底是18米还是12米?或者是哪些“部分”要标明!

另外,是否需要对部分沿河建筑的高度提出要求?

(4)本风貌区部分道路与街巷部分沿街建筑界面(包括道路交叉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米;

(5)本风貌区所有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街巷和风貌保护河道,及部分街道及巷道两侧的规划沿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米。

2.非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非沿街建筑是指除沿道路街面(及沿河)第一排、以及平行道路红线15米范围之外的街坊内的建筑物。

(1)在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非沿街(沿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6米;

(2)在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的街坊,除本规划规定的地段外,非沿街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9米,部分地段不得超过18米。

3.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的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14.3 对建筑退让的规划控制规定

为保护本风貌区历史形成的街道尺度和风貌特征,本风貌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的距离根据风貌保护道路和河道的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的需要进行控制,除在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标明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距离的路段外,沿道路和河道蓝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允许贴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建造;除在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标明建筑物退让街巷控制线距离的路段外,沿街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贴街巷控制线建造。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般按上述原则确定,各类建筑退让地块线和绿化线的距离在考虑风貌保护要求基础上,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确定。

14.4 对建筑间距的规划控制规定

1.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在本风貌区内按照原位臵、原高度、原面积、原体量进行改建或重建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的建筑间距。

2.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在高度为12米以下的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当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下部为架空或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的正向间距可在扣除下部架空部分高度或非居住用房高度后进行计算。

3.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在高度为12米以下的建筑高度控制区内,当被遮挡的居住建筑的二层与底层为同户时,其间距可在扣除该部分被遮挡建筑的一层层高后进行计算。

4.高度在9米以下的沿街建筑,拼接的连续展开面宽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不作特别限制。

5.高度12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在保证每户有一间居室满足上海地区日照时间标准的前提下,其朝向不受限制。

6.建筑的其他间距控制在保证本风貌区的各项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各种技术措施,解决消防和管线敷设的问题,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中予以确定。

14.5 对建筑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

1.核心保护范围内各地块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

2.建设控制范围内规划各地块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街坊空间尺度保

护及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除“允许建造的范围”和“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外,各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地上部分)不得超过本地块现状建筑面积(地上部分)。

3.现状建筑面积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颁发的房产证、或以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4.“允许建造的范围”和“需要整体规划的范围”的规划建筑面积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

5.确需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4.6 对建筑密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1.本风貌区规划建筑密度允许根据街坊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保护的需要进行控制,各街坊的规划建筑密度不得超过本街坊的现状建筑密度。现状建筑密度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以实测的建筑密度为准。

2. 具体地块的规划建筑密度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

确需调整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4.7 对绿地率的规划控制规定

1.各街坊和各地块内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现状绿地率。

2.绿地率在新建、改建的商业办公地块内不得低于10%,住宅地块内不得低于15%,教育科研医疗等设施地块内不得低于20%。

3.“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的绿地率不得低于50%。

4.保留地块中的平台绿化和屋顶绿化面积允许按相关法规计入绿地率指标。

14.8 对土地使用兼容的规划控制规定

在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和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规划允许特定区域内土地使用的兼容和复合。

14.9 对建筑色彩的规划控制

本风貌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的建筑色彩应与周边历史建筑色彩相和谐。

15. 道路交通规划控制

15.1道路规划及道路红线的规划控制规定(详见附表)

1. 维持现状道路宽度的道路有:城中街、人民街、西大街、东下塘街、西城河北街、西城河南街、项泾东街、项泾西街、项泾北街、唐家弄、朱家弄、城中路、清河路、梅园路、环城路、沪宜公路、嘉丰路、塔城路,共计18条。

2.调整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有:人民街,共1条

附表1:“嘉定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一览表

15.2 对停车场库设臵的规划控制规定

1.在公共活动比较集中的区域设臵社会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按“适度供给”的模式提供。

2.采用整体拆除方式进行建设的地块、“允许建造的范围”和“需要整体规划的地块”,应按不低于相关规范标准的50%配建专用停车位。

3.鼓励专用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4.本风貌区内居民住户停车提倡与社会停车场库和单位专用停车位共享的社会化管理模式,提高各类停车空间的利用效率。

5.在不损害保护建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开发地下停车空间。

16. 绿化与公共空间规划控制

16.1 对绿化的规划控制规定

1.除临时绿地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外,保留所有现有的公共绿地。

2.保留所有现有的道路行道树。

3.保留所有现有的单位附属绿地和住宅地块内的绿地。

4.保护现有3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

16.2 对公共空间的规划控制规定

1.保留现有的城市公共空间。

2.保留街坊内的主要弄堂和开放空间。

3.保护历史形成的主要开放空间的建筑界面。

4.确定“需要开放的空间”和“公共步行通道”与现有的公共空间系统建构有机的联系。

5.创造条件逐步将部分占地较大、建筑密度较低、绿化状况良好的单位部分开放作为城市公共空间。

17. 人口容量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控制

17.1 对人口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风貌区规划居住人口为4000人,人口密度约为9000人/平方公里。

17.2 对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规定

1.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其用地指标。

2. 风貌区社会服务设施分城镇级、社区级设施。其中城镇级设施根据行政区人口规模和有关标准在行政区范围内统筹考虑,社区级社会服务设施根据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标准配臵,并可结合周边地区的设施统筹考虑。

还有基础教育设施???

18. 市政工程设施规划控制

18.1 规划指标

1.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容量一般按较高的标准配臵,但暴雨重现期按一年设计。

2.本风貌区内应按规划标准和需求量,补充现有市政设施的不足。

18.2 规划控制规定

1.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积极采用各种技术措施,满足消防、管线敷设和设施建设的要求。

2.市政设施应结合建筑或于地下设臵,地面设施的形式应满足风貌保护的要求。

3.为改善风貌区景观,对现有的架空线路应结合道路市政工程的改造,埋地敷设。

三、附则

1.名词解释

(1)保护: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保护法律和法规进行的保留、修缮和维修行为。

(2)保留:在非整体拆除的前提下,保持现有建筑物原貌、原结构和保存50%以上原材料的修缮和维修行为。

(3)维修:在保留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物进行维持其正常使用的非改建性建造行为。

(4)修缮:在保留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涉及建筑内外的建筑构件、建筑装饰、建筑色彩和建筑材料局部或整体更换的建造

活动。

(5)迁移:对现有建筑物在不改变现建筑物原貌、原结构和50%以上原材料的前提下,改变现建筑物基底位臵的重建行为。(6)重建:将原有建筑物整体拆除后,按原高度原体量建设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构件及其他风貌要素的建造行为。

(7)新建:在空地上建造或将原有建筑物整体拆除后的建造行为。(8)扩建: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扩大建筑面积、扩大占地面积以及增加建筑高度的建造行为。

(9)改建:对现有建筑物进行非整体拆除前提下,或改变现建筑物布局、或改变现建筑物结构、或改变现建筑物外观的建造行为。(10)拆除:对现有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实施拆除的行为。(11)整体拆除:对现有建筑物的地上部分实施整体拆除或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实施全部拆除的行为。

(12)应当拆除建筑: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该对建筑物进行的整体拆除行为。

(13)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在规划的非绿化用地内,规定种植绿化的范围。在“需要种植绿化的范围”中,除文保单位及优秀历史

建筑和保留历史建筑外,应当拆除建筑、其他建筑和一般历史建

筑应当实施拆除(风貌特征突出的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可以保留或

考虑整体迁建),除小品建筑物和构筑外,不得新建其他建筑物。(14)公共步行通道:可24小时自由进出的步行通道,包括室内和室外通道。

(15)沿街建筑:指沿道路街面第一排的(独立)建筑物,或沿道路街面第一排建筑中平行道路红线5米范围内的部分。

(16)相邻建筑:同一街坊内,相互之间没有其它建筑物相隔的建筑。(17)社会服务设施:指公共服务设施中市级和地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福利、教育、科研等公益性的设施以及社区级的文化、体

育、医疗、福利、行政和治安等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

(18)街巷:现状街道和巷弄的通称,没有城市道路红线的控制要求,在本次规划中以街巷控制线予以控制。

(19)

(20)用地性质代码

R:居住用地

R1:低层住宅组团用地

R2:多层住宅组团用地

R3:高层住宅组团用地

RC: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RC1: 社区行政设施用地

RC2: 社区商业设施用地

RC3: 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RC4: 社区体育娱乐设施用地

RC5: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地

RC9: 其他社区设施用地RS:基础教育设施用地

RS1:完全中学用地

RS2:高级中学用地

RS3:初级中学用地

RS4:小学用地

RS5: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RS6:幼托用地

C:公共设施用地

C1:行政办公用地

C2:商业金融用地

C3:文化娱乐用地

C4:体育用地

C5:医疗卫生用地

C6:教育科研用地

C8:商务办公用地

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S:道路广场

S2: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广场用地

U1: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11:供电设施用地

U13:邮电设施用地

U1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19:其他设施用地

U2:交通设施用地

U21: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U22:货运交通设施用地

U2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G1:公共绿地

D:特殊用地

D1: 军事用地

D2:外事用地

M: 工业用地

W: 仓储用地

E7:工地

深圳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深圳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项目简介 --

前言 2009年8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为了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下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随后,全省各地掀起了“三旧”改造的热潮。“三旧”改造在促进我省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改造过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出现了轻视文物保护,破坏文物的现象和忽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随意拆改优秀历史建筑的问题。 2010年1月12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0]3号)》。《通知》指出:“优秀历史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对其实施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在2010年5月底前对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本地区优秀历史建筑数量、分布、质量状况、保护状况等情况,完成调查情况材料及《优秀历史建筑情况调查表》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优秀历史建筑的定义:“本意见所称优秀历史建筑是指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随后在以上通知的要求下完成了深圳市历史建筑初步调查和优秀历史建筑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 2010年6月8日,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出《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粤文物[2010]268号)。《通知》要求“高度重视“三旧”改造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出“对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市[2010]3号)要求,可采取挂牌或公布为历史建筑等方式加以保护。此外,为便于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各地不可移动文物的准确信息,请各地文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枫泾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风貌保护
枫泾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王昕慧 王怡然 肖 华
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Fengjing Town Historic Area, Shanghai
A b s t r a c t : The article means to systemati- cally express the concepts of studies and the contents of the conservation plan. Meanwhile,it discusses about the connec- tion problems between the compilation and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ervation plan that has been carried out, which provides foundation and protection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and its mangement.
【摘要】结合实践,阐述了保护规划编制中的问题与研究思路,探讨了控规层 面保护区规划与管理的实施衔接问题, 为有效地实施保护规划及规划管理提供 基础与保障。 【关键词】 历史保护区 保护规划 枫泾
0 引言
枫泾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是在控 规层面编制的保护规划, 同时包含了 城市设计引导的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 落实 《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 史建筑保护条例》 ,协调城市规划管
K e y words: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 Conservation planning, Fengjing Town
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在保护区内的 管理职责, “历史文化风貌区” 为在 内 开展各项建设提供规划依据, 并指导 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成为风貌区规 划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
图1 枫泾镇在上海的区位
花,别名芙蓉镇,宋嘉熙《华亭学田 碑》始称。 枫泾镇历代为商贾汇集之地, 曾 以棉纺业著称全国, “衣被天下” 享有 之誉 ;所产丁蹄、状元糕、豆腐干、 黄酒在国内外市场享有盛誉。 枫泾的人文积淀深厚, 是国画大 师中国画院终身院长程十发、 漫画家 丁聪、围棋国手顾水如等人的故乡, 也是中外闻名的金山农民画发源地, 被文化部命名为“现代民间绘画之 乡” 2005 年9月枫泾被国家建设部、 。
1 枫泾古镇现状概述
1.1 古镇概述 金山区枫泾镇地处沪浙交界, 是 上海的西南门户 (图1) 枫泾镇历史 。 悠久, 2,000多年前, 已有百姓在此 生息,1,500 年前,已成集市。宋熙 宁五年,白牛居士陈舜俞弃官归隐 于枫泾白牛村 (今枫围乡北庙港) , 跨犊往来于白牛塘上,故枫泾又称 白牛市。 后人们仰其清风亮节, 改称 清风泾,又称枫泾。又因其地多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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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论文)

昆山市周庄镇保护与旅游开发 班级: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完成时间:

目录 摘要 (3) 引言 (5) 一、昆山市周庄镇规划背景 (6) (一)背景资料 (6) (二)规划内容 (6) (三)规划特色 (6) (四)规划内容 (7) (五)总结 (7) 二、昆山市周庄镇规划思路 (8) (一)周庄现状主要问题 (8) (二)周庄规划主要思路 (9) (三)周庄规划总体目标 (9) (四)周庄规划重点解决的问题 (9) 三、昆山市周庄镇经济人口 (10) (一)经济发展现状 (10) (二)经济发展分析 (10) (三)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1) (四)产业发展策略 (12) (五)主要就业提供 (12) (六)人口分析 (13) (七)城镇化水平 (14) 四、昆山市周庄镇规划内容 (14) (一)规划期限和层次 (14)

(二)城镇性质和镇区用地规模 (15) (三)镇域总体规划 (15) (四)镇域村镇结构 (16) (五)镇域土地利用 (17) (六)镇域设施分布现状 (18) (七)城镇用地规划 (19) (八)古镇保护规划 (20) (九)周庄历史文化 (21) (十)古镇保护规划 (22) (十一)旅游发展现状 (23) (十二)旅游规划 (24) (十三)交通规划 (25) (十四)绿地湿地系统规划 (26) 结语 (28) 参考文献 (29) 附录 (31) 附件一 (31) 致谢 (32)

摘要 周庄镇位于昆山市西南隅。1995年,周庄镇被评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1998年11月,周庄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清单2003年,周庄镇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杰出奖,又被列为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被誉为“江南第一水乡”。1997年,周庄古镇旅游业已经开始发展,并带动了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申请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地”的想法以及古镇的发展要求促使古镇寻求规划援助,研究新出现的问题,并将周庄的发展定位于世界水平。但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文化遗产、历史环境、城市特色受到相当程度的破坏、冲击,并主要表现为建设性的破坏。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昆山市周庄镇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的历史文化名城提供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旅游开发 Abstract Zhou Zhuangzhen is located in kunshan city southwest corner. In 1995, was rated as the provincial Zhou Zhuangzhen history culture famous town. UNESCO's world heritage list in November 1998 ,zhouzhuang preparatory directory listing in 2003, Zhou Zhuangzhen gain UNESCO asia-pacific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outstanding award, and is listed as the first batch of national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上海历史保护

上海历史保护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下面那种机制是上海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中较为主流的做法,并且是推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重要支撑()。 A.居民自发改造的模式 B.市场主导的模式 C.政府主导的模式 D.社会文化延续主导的模式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2.上海在哪一年编制完成中心城1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 A.2001 B.2003 C.2005 D.2010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3.上海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A.针对地方特色,法律法规现行 B.规划、房管、文物协作,管理机制健全 C.点线面结合,保护体系完善 D.中西合璧,借鉴国外成功案例 用户答案:[D] 得分:6.00 4.下面哪一处的历史文化遗产特别丰富,是中心城优秀历史建筑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风貌区()。 A.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B.外滩历史文化风貌区 C.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 D.人民广场历史文化风貌区 用户答案:[C] 得分:6.00 5.下面对于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创新保护利用模式说法正确的是()。 A.鼓励利用历史资源和地区旅游活动系统的有机结合 B.适度允许优秀历史建筑产权和使用权参与市场交易 C.在理清历史建筑产权的基础上,参考投资信托的模式

D.居住类的历史建筑整体置换,利用出租房屋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引入专业的管理公司用户答案:[C] 得分:0.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上海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 A.建筑安全性低 B.缺乏统一规划 C.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分立 D.定期大量的资金投入 E.缺乏对周边历史环境的保护 用户答案:[ACDE] 得分:8.00 2.下面属于近年上海市历史风貌保护重点聚焦的是()。 A.提高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B.完善历史风貌保护体系 C.城市整体景观控制 D.挖掘历史风貌资源 E.研究保护与更新机制 用户答案:[BDE] 得分:8.00 3.上海先后编制的保护规划,分别从()方面体现了全面深入,科学合理的规划思路。 A.注重调研,注重中西合璧 B.明确原则、方法、框架以及内容作了规定 C.专项保护规划 D.风貌保护道路分级保护 E.形成“一图一表,图表合一”的管理文件 用户答案:[BCDE] 得分:8.00 4.下面符合外滩风貌区总体风貌特征描述的是()。 A.规模最大,优秀历史建筑数量最多 B.机具标志性的城市天际线 C.道路呈方格网布局,道路网密度较高,街坊狭小 D.优秀历史建筑最为集中 E.具有世界级知名度和影响力 用户答案:[BC] 得分:0.0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2018年上海嘉定区高中排名

2018年上海嘉定区高中排名 1、交大附中嘉定分校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嘉定分校坐落于嘉定区嘉定新城,是一所由上海市教委、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按照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标准共同创办,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承办的寄宿制高中。2009年11月25日,在沈晓明副市长的领导和见证下,嘉定区人民政府、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教委就交大附中在嘉定新城承办分校达成共识,签订了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嘉定分校合作办学协议书。 嘉定分校与本部实行一体化运作(一个法人、二个招生代码),实施教育资源共享、教学管理方法同步、整体综合联动的操作模式。分校共设24个班级(另附国际部12个班级),办学主体是嘉定区教育局。学校占地面积150亩,建筑面积65700平方米,绿化率达35%,拥有教学实验楼、图书馆、多功能厅、游泳馆、篮球馆、音乐厅等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和温馨舒适的各类生活设施。 2、嘉定第一中学 上海市嘉定区第一中学创办于1926年,1958年被命名为首批上海市重点中学,1985年初高中脱钩,学校改办高级中学,2005年被命名为首批“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学校现有38个教学班(其中8个新疆班),约1500名学生,205名教职工(其中教师151名)。学校占地162亩,建筑总面积5万余平方米。 3、嘉定第二中学 上海市嘉定区第二中学是一所与共和国同龄的具有浓郁文化底蕴的区重点中学。学校经过六十多年办学实践的积淀和提炼,形成了“文化立校、格物修身”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有公*识、有文化素养、有国际视野,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努力建设“教师队伍高素质,教育教学高质量,管理运作高效率,校园文化高品位,办学条件高标准”的现代化高中。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12人,其中市特级教师1名,市德育管理实训基地主持人1名,区学术技术带头人1名,区名师工作室领衔人2名,区学科带头人4名,区骨干教师6名。 4、上外嘉定外国语实验高中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2006-05-22 11:53:07 总则 1. 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 (以下简称“本风貌区” )历史风貌的保护,促进风貌区城市更新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本风貌区的实际情况,编制《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本规划属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为本风貌区内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指导下一层面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方案的编制。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2. 主要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年 (3)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 年 (4)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 (5) 、《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3 年 3. 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风貌保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依据。 本规划对本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市政基础设 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具体控制性规定,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和各项专业规划时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要求。 4. 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规划范围根据2003 年批准的《上海市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划示》确定,为黄浦行 政区的人民路—中华路以内区域,总用地面积为199.72 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5. 风貌特征 本风貌区是上海中心城内整体性最好、规模最大的一处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留存有上海700 多年城市发展的历史痕迹,蕴藏着各个城市发展时期丰富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历史遗存,集中体现了清末民初以后上海的传统城市生活文化。风貌区边界明确、形态独特,区内街道交错密布、巷弄蜿延曲折、街巷景观多变、建筑类型众多,为典型的自然发展形成的城市格局。区内既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宗教建筑、民居和商业街市,也有近代中西合璧风格的各类建筑物。 6. 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居住、商业、文化娱乐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体、以上海传统地域文化为风貌特征的城市复合型历史中心地区。本规划着重于全面提升本风貌区的居住品质,强化旅游服务功能,充实商业和文化娱乐功能。 7. 保护原则

歌乐山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保护城市文化遗产,构筑重庆抗战名城印象

歌乐山传统风貌区保护规划:保护城市文化遗产,构筑重庆抗战名城印象 一、规划区风貌区特征及现状问题 1.1历史沿革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上海沦陷,南京危急,同年11月,国民政府被迫迁都重庆。1939年,蒋介石迁往重庆,正式确立重庆为陪都,开始了国民政府在重庆的中央工作。国民政府将歌乐山划分为“防空疏散区”,大批军政机关,如行政院、监察院、考试院、水利部、军政部、陆军大学等迁驻于此,国民党许多要员,如于右任、孔祥熙等一大批军政要员曾居住在此。此外,歌乐山林园还是当年“重庆谈判”的中心地点,曾经留下过毛泽东、周恩来、王若飞等的足迹。 1.2规划区概况 歌乐山地处沙坪坝区中部,距重庆市中心16公里。因大禹治水,召众宾歌乐于此而得名,歌乐山以抗战时期的陪都遗迹而闻名素有"渝西第一峰,山城绿宝石"之美誉,是重庆市两大"肺叶"之一。歌乐山旅游资源十分丰富,集山、水、林、泉、溶洞于一体,植被红岩魂陈列馆葱笼,逶迤百里,树茂林密,四季长青,有"渝州第一氧吧"之称,历来为巴渝名胜风光游览胜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迁都重庆,歌乐山为政府及其军政要员居住的"迁建区"而盛极一时。陪都遗址,名人旧居,烈士陵园,"渣滓洞"、"白公馆"吸引海内外游人纷至沓来。本次规划区范围由歌乐山镇及山洞街道组成: 歌乐山镇坐落在歌乐山上,距沙坪坝中心区5公里,距重庆大学城8公里,幅员面积36.6平方公里,辖5个行政村(农村居民2.3万人)、3个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1.1万人),地区总人口8万余人。森林覆盖面积1677公顷,常年气温较市区低3-5度。基础设施完善,交通网络便利,社区服务体系成熟,辖区内有40多家社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金融、电信机构。 山洞街道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东南部,东经106.25°、北纬29.2°。东邻覃家岗新桥村,西南接歌乐山镇山洞村,北邻歌乐山镇新开寺村。东西最宽处900米,南北最长处约3000米,面积1.45平方千米,常住人口6400余人,辖山洞路、平正、林园3个社区,办事处驻平正村5-2号。东高西低,群山环抱,海拔最高点沙坡顶(寨子山)595米,最低点龙井475米,平均高度在500米以上。成渝公路与山白路、山田路在此交会,是通往川北、川西、川南的必经之路。 1.3风貌特征概述 歌乐山自然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在抗战时期成为国民党众多军政机构所在地,许多国民政府要员和文化名人聚居于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陪都文化、抗战文化。同时,歌乐山承系了历史修就的巴人居民的生活劳动史,因而还有悠远的巴民族文化底蕴。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规划,随着工业采矿业的发展,该风貌区内生态安全和历史肌理遗存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此背景下,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委员会携手浩丰规划设计集团,对歌乐山抗战风貌区编制保护规划。 在规划时,我们旨在保护现存文物遗址,整合遗址本体空间,显现真实历史线索,同时保护区域风貌特征,来构筑重庆抗战名城的印象。

上海市南翔双塔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上海市南翔双塔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2006-11-14 (一)规划范围: 本风貌区范围为由民主街-沪宜公路-德华路-规划道路东侧所围合的区域,总面积为20.40公顷。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二)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3、《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 5、《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范围》,2005年 (三)规划目标: (1)保护历史建筑与传统街道风貌,梳理空间结构,挖掘文化内涵,强化老街地区的历史风貌与特色。 (2)通过对风貌区的土地使用进行调整,使城镇的功能布局趋于合理,使双塔地区的区位价值得以发挥出其应有的经济效应。 (3)通过对该地区建筑环境的利用与整治,改变建筑景观不协调、建筑品质不高的现状,并结合云翔寺及其周边地区的已完成的改造,复兴南翔城镇传统商业中心区。 (四)功能定位: 本风貌区确定为以宗教活动、文化休闲、旅游观光以及商业和服务业有机结合的城镇传统服务地区。 本规划着重对本风貌区全面提升文化品质和环境品质,同时保留部分居住功能,优化拓展商业服务功能,复兴城镇传统中心。 (五)风貌特征: 上海市南翔双塔历史文化风貌区是嘉定区南翔镇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城区。本风貌区以始建于五代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南翔双塔及近期恢复的云翔寺等宗教建构筑物为中心,横沥河、走马塘两河道穿越基地而过,两岸风貌具有江南水乡的典型特征,沿共

和街、人民街、胜利街等街巷及河岸保存有一定数量清代至民国时期传统建筑群,传统建筑包括民居及商业店铺等建筑类型。本风貌区集中反映了上海郊区以重要宗教场所和商业街市结合形成城镇中心的传统江南城镇风貌特点。 (六)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1、建筑保护与更新规划控制 本次规划将风貌区内的建筑按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大类,分别为: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1975年以前建造)、必须拆除的建筑、其他建筑(1975 年以后建造)。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风貌特点分为两类:甲等一般历史建筑和乙等一般历史建筑。其它建筑在本风貌区内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保留引导,整治引导,拆除引导。 2、对建筑高度的规划控制规定 本规划的高度控制指标是仅针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 本风貌区建筑高度控制包括“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两个方面。“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包括“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非沿街(沿河)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相邻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和“住宅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建筑高度具体控制规定”是在“建筑高度一般控制规定”框架的指导下,通过“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图”和“街坊规划控制图则”对具体地块内和路段上建筑物的高度作出的具体控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 3、对建筑容量的规划控制规定 1.核心保护范围内各地块新建、扩建、改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 2.建设控制范围内规划各地块建筑面积的确定依据街坊空间尺度保护及建筑高度控制的要求,除“需要改造的范围”和“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特殊规定外,各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地上部分)不得超过本地块现状建筑面积(地上部分)。 3.现状建筑面积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已颁发的房产证、或以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4.“需要改造的范围”的规划建筑面积按照本规划“街坊规划控制图则”中的要求进行控制。 5.确需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需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嘉定区 2020年优秀大学毕业生储备计划暨企事业单位赴高校招聘推介书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嘉定简介 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是上海连接长三角的重要门户。建县于南宋嘉定十年,距今已有800年的历史,区域总面积463.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56.8万。城市功能独立,交通发达便利,教育资源优质,医疗水平先进。 嘉定,不仅是一座江南历史文化名城,还是一座精美成长、宜业宜居的新城;不仅是国内汽车产业链最为完整的国际汽车城,还是一座科研院所和人才云集的现代科技城。这里民风纯朴,文风鼎盛,风光秀丽,人杰地灵;这里科创承载,新型现代,四通八达,全国文明;这里优化营商,关注民生,聚才爱才,创新转型。这里是贯通苏沪的支撑点、历史文化的融合点、城市风貌的新亮点。 嘉定依托纵横交错的高速公路和嘉闵高架等城市快速路及11号线、13号线等轨道交通,将城市各个功能分区有效串联并与外部高效连接,20分钟抵达上海虹桥枢纽,60分钟可至上海浦东机场。 嘉定坚持以民生为本,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功能布局、对标发展,围绕教育、医疗、文化、服务等重点领域积极引进优质资源,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努力打造科技嘉定、汽车嘉定、教化嘉定、健康嘉定、美丽嘉定,全力构建“经济有体量又有质量、城市有颜值又有温度、社会充满生机又和谐有序”的创新活力之城。

上海市嘉定区2020年优秀大学毕业生储备计划和选调生招录暨企事业单位赴高校招聘推介书 一、政策概况 立足嘉定改革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拓宽嘉定区优秀年轻干部来源渠道,加强党政干部队伍的中长期储备,兼顾满足本地区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事业单位对优秀应届毕业生的需求,嘉定区委决定,面向部分高校招录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为嘉定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和现代化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党政人才支撑。 (一)储备计划招聘 1、招录对象范围和数量 从2018年开始,计划在五年内,每年招录40名左右,共招录200名优秀大学毕业生。 2020年面向北京、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等地区的部分高校计划招录40名优秀大学毕业生,专业不限。 2、培养锻炼 录用人员纳入本区后备干部培养和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培养体系,分三年有计划地加强针对性培养和跟踪管理。第一年,安排到区级综合部门锻炼;第二年,安排到街镇农村、社区基层锻炼,期间分批安排到区信访办、联勤网格化中心12345热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锻炼;第三年,根据录用人员专业特点,安排到区级职能部门或街镇机关锻炼。三年内鼓励录用人员报考嘉定区公 - 1 -

衡复历史文化风貌区笔记

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 范围:大致相当于昔日上海法租界1914年的扩展部分(所谓法新租界)。 占地面积共775公顷,占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27平方千米)的29%, 拥有近2000幢历史建筑,约占全市历史建筑的40%。 涉及徐汇、卢湾、静安、长宁四个区, 东界:重庆中路-重庆南路-太仓路-黄陂南路—合肥路-重庆南路; 南界:建国中路-建国西路-嘉善路-肇嘉浜路; 西界:天平路-广元路-华山路-江苏路; 北界:昭化东路-镇宁路-延安西路-延安中路-陕西南路-长乐路。 特点:以花园住宅著称 复兴路、衡山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内道路为放射状与方格网相叠加的形式, 有利于建筑布置、交通疏散和确定方位,又使城市空间和景观富有趣味,街道尺度 宜人,道路沿线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比例适当,一般不超过1:1。 复兴路、衡山路历史文化风貌区绿化覆盖率高,环境优美,90%以上的道路两侧种 植有浓荫避空的法国梧桐树,大量的花园住宅与里弄住宅保留着良好的庭院绿化,其中包括丁香花园、蕊园等精致生动的上海名园。

一、衡复现状——优点 由于衡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基本就等同于原本法新租界的范围,主要为高级住宅区,故其中主要的建筑类型为风格各异、质量较好、环境优美的花园住宅,兼有相当数量和艺术价值的公寓建筑、新式里弄以及许多有历史文化景观价值的公共建筑,构成了独特的城市肌理和空间形态。其中花园住宅汇集了西班牙、英国、法国、挪威、德国等传统以及西方现代手法的多种风格, 造型优美、布置灵活、庭院幽深, 是中心城花园住宅分布最集中的地区。由于保留的历史建筑较多,整个区域内风格较为统一突出。 公共建筑涉及商业办公、文化娱乐、医疗、教育科研、宗教等领域, 气势宏大、精致美观、环境舒展幽雅。这个地区对于公共空间的处理也较有特色,既有欧洲注重街道、建筑立面的特点,但也有符合上海人生活习惯的里弄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衡复地区形成了较有特色的空间肌理。肌理,放在城市规划语境下可以理解为“已成为一种序列”的空间秩序。20世纪30至40年代是本风貌保护区空间肌理逐步完善的时期,从道路网格上来看,60年问该地区的骨架结构未有大变动,而改革开放后上海的大发展使建筑的密度、类型有了一定的变化。在这个区域主要形成了四种秩序:街区A——花园住宅空间肌理;街区B——里弄空间肌理;街区C——混合空间肌理;街区D——“大体量”空间肌理。其中前两者主要为历史建筑所形成的,而后两张主要是由于一些现代化的建筑介入所形成的。本风貌区的巷弄空间基本为“总弄一支弄一房屋前后弄堂”垂直布局的鱼骨状结构,低多层建筑和低密度的空间分布较为广泛,安全静谧,特点突出。 二、衡复现状——缺点 虽然在该区域内的历史建筑原本多为高档住宅,相对保护较好,但毕竟建造年代久远,虽然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大修、中修,但大部分建筑出现结构性损坏。 再加上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对于当下的居民来说,这个区域的基础设施匮乏,甚至超负荷使用和结构性破坏;再加上年久失修、多户合住或多次改变建筑用途、新老建筑混杂、违章搭建等种种因素,对这些建筑进行整体性的修复改建十分具有必要性。 同时,随着人口的增加,从建筑格局上来看.建筑密度也成倍增加,同时原有的建筑也一直再被超负荷使用。 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于历史建筑价值的认识不断提高,老房子买卖吸引了一批房产中介进驻风貌区,一些易主的老房子改造后与相邻地块的破败形成反差的情况也很常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名词解释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从政策角度而言,是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 传统建筑群:是指和周围环境形成一体构成历史景观的并具有较高价值及传统建筑形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集合体。 保护框架: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等。 无形文物: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在历史上、艺术上有一定价值的戏剧、音乐以及工艺品的制作技术等。二.填空 1.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武陵源) 2.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 3.欧洲对历史传统城市的分类大致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概念(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4.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名城特色的含义),(名城特色的构成要素),(名城特色的结构)。 5.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前进阶段)。 6.西安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最多的,(秦兵马俑)被誉为八大奇观之一。 7.历史文化名称规划成果(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附件) 三.简答 1.简述列入文化遗产的选定标准 (1)能代表一项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构成一项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相关的艺术或人类住区的发展已产生重大影响的; (3)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 (4)构成某一类型结构的最富特色的例证,这一类型代表了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某项发展;(5)构成某一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造方针或人类住区的典型例证,这些建筑或住区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经济变动影响下已变得易于损坏;(6)与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关系。(7)真实性标准: 在设计、材料、施工或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标准 2.历史文化名城当中城市保护的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4)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5)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3.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表现方面 1.文物古迹的特色2.自然环境的特色3.城市的格局特色4.城市轮廓景现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 4.北京古城具体保护内容: (1)保护河湖水系,特别是与北京城市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长河、莲花河等;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分析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 1.1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1.1 依据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 护和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 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 本技术规定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的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的深化。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 特色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照本技术 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 详细规划。

松江古城仓城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松江古城仓城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精神,我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得到区四套班子领导的充分重视,得到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普遍关注。感奋之余,抒发一孔之见。 一、划定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意义 在本区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中,我们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松江历史文化风貌区蕴含着上海之根特有的精神财富;历史文化风貌区中的文化遗产,是千秋万代松江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的文明瑰宝。作为城市记忆、城市生命符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历史文化传承、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功能,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韩正市长指出,建设是发展,保护也是发展。这是一种科学的发展观。上海城市规划局对来上海的外国友人作过调查,外国朋友对上海记忆犹新的地方有三处:一是豫园,二是外滩,三是新天地。上海数以万计的高楼没有给人留下深刻记忆,而这三处作为城市文化的生命符号,谱写出史诗般的城市经典乐章。在大拆大建之后,划定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意义显而易见。 二、松江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基本概况 2005年10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上海市郊区及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其中松江历史文化风貌区共有三处:一是占地面积66公顷的松江仓城历史文化风貌区;二是占地面积30.7公顷的松江府城历史文化风貌区;三是占地面积13.2公顷的泗泾下塘历史文化风貌区,三处共计占地面积为109.9公顷,1648.5亩土地面积,约1.1平方公里。 从目前情形来看,上述三处,以松江仓城和泗泾古镇二处相对原汁原味;以历史的、文化的、原始风貌的标准来考量,又以仓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地理位置、文化积淀、文物资源、社会影响为先,该区域之中的文物古建筑数量占据松江半壁江山,有一百多处,其中不可移动文物登记保护单位81处,标志性的古建筑有颐园、

(整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一、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劫难------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 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 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 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 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 1933年的《雅典宪章》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 文物古迹的概念 保护的宗旨 四、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76年《内罗毕建议》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拓展了保护的内涵 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 1987年《华盛顿宪章》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 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 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 五、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 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保护内容涵盖更广 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 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 六、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定义 选定标准 七、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1987年进入缔约国 到1997年底为止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一、建国前 1922年考古学研究所、考古学会 1926年考古发掘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 1930年国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 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条例》 二、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三、以各种通知、指示、暂行办法和指定机构为主体的早期管理 四、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五、1961年第一批180处“国宝” 六、1976年《刑法》中的规定 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八、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九、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 十、加强与城市规划的结合 十一、国际交流与接轨 十二、研究机构、决策机制 十三、法规与制度建设 十四、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十五、1996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 十六、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七、1999年始专项资金援助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一、中国名城的特点 历史悠久、数量众多、特色丰富 先规划后建造 类型多、差异大 文化职能 未曾衰落过的发展历程 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三、保护名城的思想的提出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五、历史文化名城核定的标准和程序 核定标准 审批程序 六、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七、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中外名城的基本类型 一、欧洲名城的基本类型 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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