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家属随军待遇

部队家属随军待遇
部队家属随军待遇

部队家属随军待遇

篇一:2016军转干待遇: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2016军转干待遇:最全军人工资福利政策五十问

1、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

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2、问:干部职务晋升时如何计发职务工资?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次为9档)。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越级晋升职务()(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3、问: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

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1个军衔工资档次。

4.问:干部军衔(级别)晋升时如何计发军衔(级别)工资?

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

5.问:代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6.问:生长干部学员首次定职授衔时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级别)工资月

7.?军队干部进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8.?

15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二是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1个月不到职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四是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五是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

9.问:军队在职干部考取研究生后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答:在校学习期间,与在职干部一样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等级和定期增资。毕业时工资低于军队院校研究生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或高于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不予增加职务工资档次。

10.问: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份,从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11.问:转业、复员士官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转业的,按规定发至离队当年的7;至离队当月。

12.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队干部,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 答:1979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并可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13.问:义务兵津贴年度增加的时间如何计算?

1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

14.?

(见习)职务标准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15.问:哪些人员享受士兵职务津贴??

;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

16.15;;当年受行团;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上一年度免职并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当年刑满、劳教释放留在部队按干部待遇的人员;正在进行审查未作结论的或审查已作结论不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干部和士官。

17.问:奖励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及发放?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答: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半。奖励工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发放,以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退役和牺牲、病故人员,以当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18.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是农业户口,或者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条件可以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干部);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19.?

20.问: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的享受条件?

答:干部、士官所在部队现有幼儿园(分园)的,其符合入园条件的随军子女和户口在本部队驻地的未随军子女,均应入本部队幼儿园。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21.问:伙食类区是怎样划分的?

伙食费的影响。从2008年7月1类区。

22.?义务兵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粮代金)交费,差额=本类区一类灶灶别标准+本类区二类伙食补助标准-个人交费标准。执行;从(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23.问:哪些节日执行义务兵过节补助费?

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

24.问:负伤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负伤费分平时和战时两类标准,按收治医院评定的伤情等级发放,其中,战时为每人每次一等元、二等60元、三等40元;平时为一等50元、二等35元、三等20元。

25.问:评残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

26.问:残疾抚恤金在何时发放?

27.? 答:不能,从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28.?

答: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第二次开支的探亲路费列单位差旅费报销。

29.问:家属来队探亲路费能由部队报销吗?

销往返车船费。其他亲属的路费由本人自理。干部、士官临时到外地执行任务、

30.?

答:全军院校学制超过1(),每学年均可放假,假期不超过6周(含探亲路途往返时间),可做12次安排。学制不超过1年的学员不放假。

31.?

12年(含)以上的,已婚干部学员,每年假期可探亲1次;未婚干41次,军龄不满4年的,原则上在校休假,个别学员如家里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也可探亲。

?

33.问:供给制学员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供给制学员经批准探亲,其往返路费可以报销的有:火车硬席座位票,乘坐快车的包括加快票,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火车的包括空调费,乘坐空调软座可躺式列车的也可报销,轮船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途中伙食补助费,中转等候车船的住宿费和住勤伙食补助费,城市公共车船费(不含出租车费及其它费用)。

中公教育东莞分校34.问:干部转业费如何计算?

答: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的转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离队差旅费。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此基础上还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和自主择业补助费,以本人转业当月月工资基数为计算基数,按军龄确定发放月数。其中,安家补助费,军龄满14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5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基数。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不发;军龄在8至93个月的月工资基数;军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16数。自主择业补助费,军龄在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月工资基数;从第161年发给1.5安家补助费分别增发8和10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

35.问:干部转业费的军龄时间如何计算?

时间=转业命令下达时间(年、月)-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只是9周年以上军龄不满1年的零月按周年计算。如103个月,按9周年以下的零月不能按周年计算。如8周年零5个月,就不能按9周年算。

36.问:士官转业费如何计算?

8年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军龄在8至9周年的,发给3;军龄在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基数。安家补助费标准为: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军龄每满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7.龄时间=(入伍时间(年、月)+1个月。

38.?

39.?

;已满16周岁的子女乘坐交通工具按义务兵的席位标准执行。

40.问:干部、士官退休时应享受的生活待遇都有哪些项目?

答:干部、士官退休时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和离队差旅费。其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改发退休生活费时发给,安家补助费和家具费由军队原单位在移交地方安置时发给。

篇二:军转干住房政策:军人家属住房待遇分析

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军人家属住房待遇问题的相关规定,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4)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

(5)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

(6)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

(7)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8)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9)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篇三: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鲁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以往经验做法,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各驻鲁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各警备区(军分区)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驻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建立随军家属信息统计制度。省军区系统每半年统计一次随军家属基本信息、就业状况、培训需求等信息,建立随军家属信息库。军地双方及时沟通,共同做好信息共享、培训对接、就业安置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际维和、处突维稳、抢险救灾、护航等任务时所立军功视为战功的,由部队军以上政治部门认定。

第九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进行妥善安置。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在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内,应当优先安排接收。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相关事业单位在用编进人计划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是事业单位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十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有接收任务的基层垂直管理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的,应当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商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驻地没有对口垂直管理单位的,由驻地人民政府统筹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不低于新招录职工数量2%的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参照其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专业、学历等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企业。

企业与接收的随军家属应当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四条随军家属集中的各警备区(军分区),要积极与驻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沟通,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驻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随军家属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要求等情况建立专门的求职登记台账,实行分类管理,跟踪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驻地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相关情况,适时组织各类大中型企业和随军家属进行集中洽谈或开展送岗位到军营活动。随军家属比较集中的城市,应设立随军家属求职窗口,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无法安排的随军家属列入就业援助对象,给予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就业困难随军家属通过公益性岗位等形式进行托底安置,确保其实现就业。省军区系统应做好相关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积极配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认定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出售。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出租。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驻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

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依托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具体实施。随军家属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部队和驻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部队应当按照军队批准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发放,享受范围、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地方生活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地方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驻军较多、随军家属较集中、就业安置任务较重的市和海岛县,由省民政厅研究提出意见,省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贴。

非本人原因未就业随军家属有关情况由省军区系统和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确认,驻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地方生活补助。

未就业随军家属实现就业或者创业后,不再享受地方生活补助待遇;军队干部转业、退

休或调离山东后,其未就业安置随军家属不再享受地方生活补助待遇。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在部队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与地方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军地双方应当共同部署、督办和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军地双方应当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双拥模范城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地区,其党委书记不能评为“党管武装好书记”。

第二十四条驻鲁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2021新版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新版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 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The work summary can correctly recogni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revious work, clarify the direction of the next work, and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2021新版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 的调查 文档简介:本工作总结主要作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它可以全面地、系统地了解以往的工作情况,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工作中的优缺点;可以明确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本内容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使用。 关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情况的调查 为了认真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一步促进干部队伍稳定,最近,我们对7个军师级和26个建制旅团单位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结合掌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 一、目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基本状况 ××各级党委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历来十分重视,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尽力为干部排忧解难。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遇到了许多复杂情况和棘手问题。据统计,××部队(不

含驻京单位和院校)现有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人,其中已随军的××××人,占583%;未随军的××××人,占417%。在随军家属中,安排正式工作并在岗的××××人,占678%;在家待业和做临时工作、无固定收入的××××人,占322%,普遍高于驻地的待业率。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是地方接收和安置困难越来越大。在××部队的随军家属中,地方共安置了××××名,占545%。但自1992年以来,地方安置数逐年下降,接收安置比例仅占20%。如,(下略)二是部队接收安置压力越来越大。除地方安置工作的外,尚有××××名随军家属(占总数的455%)需部队安置。各单位普遍采取“高就业、低收入”的办法,为625人安排了正式工作,安排×××人干临时工,安置家属就业的数量超过企业实际需要的60%以上。尽管如此,仍有×××办了招工手续的家属长期待业,成了“名誉职工”、“档案职工”。三是下岗人员再就业难。调查发现,随军家属优化组合下岗后,地方企事业单位很难再调整使用,部队内部也无力承担,再就业极为困难。据统计,××部队随军家属被地方单位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文号:湘政发[2002]31号 发布日期:2002-11-28 执行日期:2002-11-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八条随军前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原则,由驻军政治机关与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联系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的军人的家属予以重点照顾。 第九条随军前属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指标,下达安置任务,由相关单位接收安置;

新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全文)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全文)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是军队的基础,是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科研、保障等任务的基本单位。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以增强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对基层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促进基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实现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总目标,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政治合格方面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思想道德纯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热爱军队,安心基层,忠实履行职责。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军事过硬方面战斗队思想牢固,战斗精神旺盛,战备、训练、科研工作落实。科技练兵扎实,军事技术熟练,战术运用灵活。信息化建设特别是人才培养成效明显,官兵爱军精武,胜任本职岗位。训练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能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 作风优良方面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尊重科学,严谨细致。雷厉风行,勇猛顽强。民主公正,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尊干爱兵,拥政爱民。无弄虚作假、隐情不报、处事不公、铺张浪费等问题。纪律严明方面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管理严格,秩序正规。军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奖惩分明。无严重违纪,无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失泄密,无计划外生育。 保障有力方面装备达到规定完好(在航)率。训练、教育和物质文化生活设施设备齐全配套,经费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伙食吃到定量标准,住房条件、被装配备、卫生防病符合规定要求。官兵身体健壮,心理健康。 二、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基层建设必须在做好工作、完成任务的实践中不断加强。要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遵循着眼提高战斗力、贯彻以人为本、坚持从严治军、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推动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抓好军事训练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积极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的要求,坚持科技兴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入户申请表填写样本

入户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入户地址: 填表日期:年月日 受理单位: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受理日期:年月日 受理号:

填表须知 一、填表要用钢笔黑墨水填写,字体要端正清楚。 二、表中“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被投靠人和主要亲属及社会关系情况”的内容由申请人填写;对表中出现的□,申请人根据自己的要求打√即可。 三、公民申请入户所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夫妻投靠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申请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街道或乡镇的计划生育证明; 5、身患疾病或伤残要求照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薄》或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四)、随军家属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原《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五)、收养小孩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六)、购房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证明; 4、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缴款收据、银行按揭; 5、侨汇购房的,需提供入户所在地侨务部门的证明。 (七)、投资设厂、办企业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证明; 4、有关部门的批文、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5、外商投资为亲友办理入户的,需提供本人书面报告及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八)、其他 因其他事项申请入户的,需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应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最新) 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2014年6月2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在本细则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抓好落实。驻粤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八条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九条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安置。 第十条随军前在中央和我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细则第六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职工的参照本细则第八条,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由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安置任务。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2009版)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中央军委)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是军队的基础,是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科研、保障等任务的基本单位。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以增强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对基层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促进基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实现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总目标,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 政治合格方面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思想道德纯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热爱军队,安心基层,忠实履行职责。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军事过硬方面战斗队思想牢固,战斗精神旺盛,战备、训练、科研工作落实。科技练兵扎实,军事技术熟练,战术运用灵活。信息化建设特别是人才培养成效明显,官兵爱军精武,胜任本职岗位。训练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能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 作风优良方面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尊重科学,严谨细致。雷厉风行,勇猛顽强。民主公正,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尊干爱兵,拥政爱民。无弄虚作假、隐情不报、处事不公、铺张浪费等问题。 纪律严明方面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管理严格,秩序正规。军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奖惩分明。无严重违纪,无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失泄密,无计划外生育。 保障有力方面装备达到规定完好(在航)率。训练、教育和物质文化生活设施设备齐全配套,经费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伙食吃到定量标准,住房条件、被装配备、卫生防病符合规定要求。官兵身体健壮,心理健康。 二、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 基层建设必须在做好工作、完成任务的实践中不断加强。要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遵循着眼提高战斗力、贯彻以人为本、坚持从严治军、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推动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抓好军事训练 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积极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的要求,坚持科技兴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扎实开展基础训练。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完成共同课目、专业、战术训练。抓好技能、智能、体能、心理素质和作风纪律训练,打牢个人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单发射架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合同训练基础。组织官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装备、新技能、新战法,积极开展复杂电磁

子女随迁落户申请书

子女随迁落户申请书 导语:现在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人员在增加,但是不同的城市对于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政策各有不同,而学生的学习生活也有不同,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子女随迁落户申请书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子女随迁落户申请书项目名称:户口迁移申请 办理地址:大渡口区各派出所 办理流程: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入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入农村居民户口的“农迁农”人员须结婚三年、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 2、入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合法固定住房手续,《结婚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的还应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

户。 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工作调动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入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2、入户手续及程序 配偶系在职干部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入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由主城区外调入主城区需迁移入户的,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调入其它区、县需迁移入户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查同意,其后由调入地的区、县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入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家属待遇

军人家属待遇 [日期:2007-11- 24] 来源:中国军网作者:[字体:大中 小] 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 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 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人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 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 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 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 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 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 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 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 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 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 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 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 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 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 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 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 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贵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贵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 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 第三条 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总体工作,审议或审签随军家属安置文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辖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工作;驻贵部队政治机关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县级以上组织、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政府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调剂原则,鼓励扶持自主就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市本级负责贵港军分区、75130部队驻贵单位、31647部队驻贵单位、第923医院191临床部、32571部队、武警贵港支队等6个单位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内驻军部队、人武部、武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如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无法解决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情况下,经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六条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3)130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已经2003年9月2日区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二日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模范,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 第三条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每年对辖区内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下达随军家属安置计划;区双拥工作领导委员会办公室是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协调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接收安置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第六条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技能培训、工作推荐、就业指导和档案管理。 第三章接收 第七条驻区部队军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被批准进京,且已被区属单位接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军人家属待遇

2017年军人家属待遇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3月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一是将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或服役满15年统一调整为正连职; 二是取消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三是取消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 四是将驻京城区部队干部的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统一调整为副营职; 五是将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士官的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军士长以上士官。 1、不同地区、不同岗位军人家属的随军条件有何区别? 不同地区、不同岗位随军条件不同。 保持军地政策的一致性,按不同地区设置随军条件,向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倾斜。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2、艰苦边远地区、岛屿部队和特殊岗位是如何界定的? 1.艰苦边远地区的界定,按照人事部、财政部2006年《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地区

范围执行。 2.考虑西藏自治区的艰苦性和特殊性,这次调整明确西藏自治区与艰苦地区同等对待。 3.岛屿部队的界定,按照总后勤部2009年《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中明确的岛屿范围执行。 4.特殊岗位的界定,保持了与原政策的一致性,包括空勤干部,在舰、艇、船上服役的干部,在导弹、卫星试验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 3、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为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根据2015年7月四总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指出:配偶未随军又确在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士官,可以同符合离队住宿条件的其他士官一样,在休息日、节假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4、针对随军家属具体的保障政策有哪些? 按照个人意愿选择随军或不随军,军委总部分别制定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一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 2.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

惠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xx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惠部队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办理了随军手续,且落户到驻地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条成立惠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市领导、四十二集团军领导和惠州军分区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计、国资委、金融、工商、税务及惠州军分区政治部和四十二集团军政治部秘群处相应人员组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和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第五条各驻惠部队根据上级指示要求,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充分挖掘部队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 第六条市直和各县(区)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划分:市直负责四十二集团军机关(含直属分队)、惠州军分区机关、驻平潭镇空军部队(95247 部队、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教案版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是军队的基础,是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科研、保障等任务的基本单位。为加强基层建设、打牢部队基础,制定本纲要。 3.11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坚持战斗力标准、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全面建设、整体推进,注重经常、狠抓落实,发扬传统、改革创新,努力实现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基层建设标准如下: 听党指挥方面(1)理想信念坚定。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2)军魂意识牢固。落实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3)思想道德纯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道德情操高尚,价值追求端正,生活情趣健康。(4)使命担当强烈。热爱军队、安心基层,敢于负责、勇挑重担,恪尽职守、争先创优。(5)组织建设坚强。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好,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好,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助手作用好。 3.12 能打胜仗方面(6)战备工作落实。战斗队思想牢固,战备方案预案完备顶用,人员在位率、装备出动率符合规定,保持随时准备打仗状态。(7)军事训练扎实。实战化训练落实,训练综合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军官胜任本级指挥,熟练掌握所属装备;士兵胜任本职岗位,熟练使用手中装备。(8)人才队伍过硬。学习钻研信息化知识、作战理论和军事技术氛围浓厚,有一批训练尖子、技术骨干、操作能手。(9)战斗精神旺盛。战斗意志高昂、战斗作风顽强,有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军人血性,勇往直前、敢打必胜。(10)综合保障有力。后勤保障准备符合规定要求,装备达到规定完好(在航)率,战备物资器材和保障要素齐全,遂行任务保障及时到位。(11)完成任务圆满。在遂行作战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能够上得去、打得赢。 作风优良方面(12)求实务实。言行一致、雷厉风行,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训风、演风、考风端正。无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问题。(13)严格正规。法治素养好,落实条令条例坚决,遵守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精细,战备、训练、工作、生活规范有序。(14)勤俭节约。保持艰苦奋斗本色,办事节俭,生活简朴,无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现象。(15)

军人军婚的相关规定

军人军婚的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主福利】军改福利,全国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权威发布

【自主福利】军改福利,全国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权 威发布 “军嫂”,人民群众对男性现役军人配偶的亲切称呼;已办理随军手续者,各级政府称她们为“随军家属”。 在拥有13亿多人口的中国,这是个数量很小的群体,全军现有随军家属仅34万多人,但是,她们的就业安置问题牵动了党和国家的神经,不仅多个“红头文件”给予了她们特殊政策,国务院、中央军委2013年还批转了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对安置军嫂就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相关政策,为军属谋福利,让军人安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邢台市一次解决62名随军家属工作难题古城邢台素有牛郎织女的美丽传说。如今,河北省邢台市驻军部队军人军属不必再重复牛郎织女的故事。12月上旬,邢台市党委、政府一次性解决62名随军家属工作难题,其中13名随军家属完成工作调动,49名随军家属得到及时安置。 随军家属安置涉及地方部门多、触及利益广。此前,该市每年的随军家属安置指标满足不了军属调动安置需要。“家门连着营门,军属牵动军心。做好随军家属安置是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的一项政治性工作,对提振军心士气尤为重要。”今年以

来,邢台军分区党委“一班人”下决心推进解决这一难题,为驻军官兵免除后顾之忧。军分区党委的提议得到邢台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该市主要领导表示,军队的事也是地方党委、政府的事,地方再困难也不能让子弟兵为难。在市委议军会上,邢台军地出台了《邢台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对调动安置的程序、标准要求、时限及落实责任等进行明确,要求两年之内对符合要求的随军家属进行安置。 为督促工作落实,邢台军地把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作为改进作风、检验作风的平台,市政府督察室联合军分区政治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搞好督导。并将工作交予军转办处理,确保不仅要用制度办事,更要带着对军人的特殊感情办事,将好事办好,让实事落地。市委、市政府还将随军家属安置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笔者了解到,此次随军家属中有6名教师需要异地调动,市教育局专门建立微信群,及时通报审查档案、定岗定位、工资关系办理等进展。目前,6名家属已全部安置在市属中小学和幼儿园。平乡县人武部原副部长陈寿华去年年底确定自主择业,为了支持改革,地方党委、政府对其家属进行了安置。和陈寿华情况相同的,全市共有5人。邢台市党委、政府对随军家属安置支持力度之大,给驻军部队官兵吃了一颗

申请部队基层建设先进单位申报材料

申请部队基层建设先进单位申报材料 强化“四个意识”依法按纲推进基层建设创新发展部队组建以来,团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有关指示和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特点规律,注重依法打基础、抓落实、求过硬,全面建设整体推进、平衡发展。团连续两年被省军区评为先进预备役团、先进团党委,有4个营、连被省军区评为基层建设先进单位,1个连被省军区树为“实弹战术演练标兵连”,2个连荣立集体三等功。 一、强化使命意识,明确依法按纲建设思路 针对团组建时间短,基层建设基础弱、头绪多、任务重的实际,我们着眼部队使命任务,深化思想教育,积极探索规律,依据法规制度抓基层,保证了基层建设的正确方向。一是深化教育,统一思想。部队组建之初,官兵思想活跃,有的同志认为,预备役部队基层人员虚编、组织虚设,抓基层是“务虚”的工作;有的同志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层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团里的现役干部又多数来自野战部队,缺乏抓预备役基层工作的经验。针对这些思想反映,团党委专题例会分析研究,大家一致认为,在基层建设上,存在的“摆不上位”、“顾不过来”、“抓不出名堂”等消极畏难情绪,其思想根源是对基层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缺乏抓基层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此,团党委从加强教育引导入手,广泛开展“端正思想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大力加强基层建设”专题教育,利用召开全委会、组织大项活动等时机,组织官兵认真学习军委、总部关于加强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的重要指示,并结合形势任务,强化职能教育,消除了官兵思想中存在的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逐步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依法按纲加强部队基层全面建设上来。二是把握特点,理清思路。团党委紧密结合预备役部队双重领导、双重任务、双重保障等特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编兵单位对基层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依据《纲要》、《要则》,制定了《领导机关抓基层工作规范》、《按纲建连工作规范》,明确了领导机关工作到一线、服务到一线、解决问题到一线的指导基层建设思路,基层各营连按照“党团组织坚强、政治合格可靠,官兵素质优良、管理秩序正规、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原则,注重打基础,依法抓落实,基层全面建设水平逐年提高。三是适应形势,探索规律。部队组建之初,我们团32名现役干部27人来自野战部队,面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户口迁移管理政策有效落地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依照《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我市户口应登记在合法房屋内,其中非住宅用房不予登记家庭户。家庭户的户主一般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自有房产,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同拥有且取得了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住宅。多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业主的家庭户迁入。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所称落户本市自有房产,按以下两类申请理由分别处理: (一)以非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登记在自有房产处。 (二)以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分别处理完毕后再受理投靠申请;无下列情形的,直接受理投靠申请:

1.被投靠方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2.被投靠方与其户口所在家庭户户主的关系,不属于家庭户户主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所称书面委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的委托书;(三)受托人同时持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等材料的原件,视为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委托书。 代办业务时,受托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除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外,整户迁移的,可由户主代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公民申报户口迁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提交的相

最新军人家属随军条件解读

最新军人家属随军条件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3月12日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据悉,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后,全军近10万官兵将告别“牛郎织女”生活。 的 新的军人家属随军条件与以往相比明显放宽: 1.驻全国一般地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副营职调整为正连职; 2.取消驻艰苦地区部队和在特殊岗位工作干部家属随军条件; 3.驻北京城区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由正营职或服役满15年的副营职调整 为副营职; 4.驻艰苦地区部队士官家属随军条件,由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调整为四级 军士长以上士官。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军事职业特点,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的优待,对稳定部队、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促进部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军人家属随军政策调整,是根据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发展形势,着眼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怀厚爱,体现了以人为本、向一线倾斜的特点。 据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军人家属随军条件放宽后,对住房保障、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部队管理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部有关部门正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办法。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领导谈军人家属谈随军政策调整 3月12日,经胡主席批准,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决定从批转之日起实行新的随军政策。[ 转自铁血社区 https://www.360docs.net/doc/3c7605869.html,/ ]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军旅“牛郎织女”打开了幸福之门。本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访。总参军务部副部长杨养申、总政干部部副部长王成志、总后财务部副部长戴忠义、总后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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