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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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司法改革

反思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

立等项改革,具有很强的内在动力,但也有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制度创新能力和可支配的资源十分有限。司法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由一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决定的,自己的命运难以完全掌握在自己手里。二是司法与司法改革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利益关系,存在角色冲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本性,在利益趋动下,司法自身对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改革比较热情,反之则缺乏热情,甚至抵制,致使司法改革难以深入。

包括学界在内的广大民众的优势是有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和舆论压力,因为民众是司法改革的最终、最大的受益者,也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最终、最大的受害者,因此,要求改革的愿望最强烈,可以形成强大的推动司法改革的舆论压力。但局限是民众的改革愿望必须经过整合才能发挥作用,任何单个的声音是形不成力量的,而整合过程往往会产生许多争吵、摩擦,使改革的声音消弥在无休止的争吵之中。

我国的司法改革需要哪些力量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取决于需要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如果我们把司法制度比作一座桥,是社会通向公正之路必须经过的一座桥。由于这座桥建造时的情况跟现在有很大不同,加上年久失修,现已坑坑洼洼,凹凸不平,有些部件甚至已经生锈、腐烂,有的群众过桥时跌了跤、受了伤,有的踩到腐烂部件掉到河里被淹死,因此急需维修。但维修涉及一系列问题,是大修?还是小修?甚至拆除重建?如果是小修,也许桥的管理部门自己就可以完成,但如果要大修,甚至拆除重建,仅靠管理部门显然是不行的,必须要有外部力量介入。同样,司法制度这座桥如果只是小修小改,司法机关自己就可以完成,比如提高法官素质、改进审判程序、甚至适当扩大司法管辖范围、建立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等等,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很大的空间,司法机关可以靠自己努力逐步向前推进。但如果需要大修甚至重建,比如涉及司法体制的改革,仅靠司法机关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因为宪法、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对司法体制已有明确规定,如要改变需要修改宪法或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决定。

可是,当前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司法机关和学界在推动,立法机关没有积极介入,所以改革十分有限,只是在法官培训、判决书制作、法庭布置、法官服饰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这些改革虽然也是有益的,但都是技术性的。而有些被称之为改革的举措,其实只是落实了法律规定而已,比如审判公开、发挥合议庭的作用,法律早有规定,但却一直没有落实,现在才开始逐步落实,并不是什么改革。

但是,我国司法制度需要改革的方面,并不只是技术层面,司法体制、财政拨款制度、法官待遇等,也都需要进行改革。因此,要将司法改革引向深入,必须在这些方面取得突破,这就需要立法、司法、民众三方形成良好的互动。司法

机关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积极推进改革的同时,应努力取得立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通过立法机关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把司法改革向更深层次推进;而民众特别是学界则应当把各种司法改革要求进行理性的梳理和整合,保持适当的改革压力,并让这种压力反映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去,形成改革共识。

二、司法改革的资源:移植?本土?

司法改革从何处获取资源?目前国内大致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从别国移植,一种主张从本土发掘有用资源。如果把司法制度比作一个孩子,移植就好比收养,从本土发掘好比自己生育。收养的好处是比较省事,缺点是感情可能不如亲生的融洽,甚至水土不服。所以,老百姓即使收养孩子,也比较乐意收养一两岁的小孩,不愿意收养成年人。一两岁小孩可塑性、适应性比较强,抱回家来由自己喂养,一天天看着长大,感情会比较融洽。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不想被开除球籍,就不应该拒绝学习、借鉴、移植别国的有益做法,避免少走弯路,加快发展步伐。但问题是移植什么?如果完全照搬,就象收养一个成年人一样,可能会水土不服,老百姓也不习惯,缺乏亲和感。比如,现代西方司法制度是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我国却不实行三权分立,如果照搬,必然与整个政治制度不相容;又如,西方司法制度要求法官远离社会,远离百姓,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但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我们不可能丢掉这个传统,如果法官非要远离社会、远离百姓,不跟百姓乘同一辆车,不跟进同一个餐馆,不与百姓打成为一片,不仅做不到,也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无疑是自绝于人民.因此,借鉴、移植主要应当是别国关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精神,司法推理的方法,这些是司法制度的“小孩”,可以抱回来自己喂养,让他喝中国的水,吃中国的饭,慢慢长成中国人。而本土资源则是养育新制度的土壤,在移植外来司法资源的时候,不仅不应当抛弃本土资源,而且必须下大力气发掘一切可用的本土资源,使之产生创造性转化,成为新制度的有机肥。比如,追求法理情统一的传统、注重调解的传统等等,都是司法改革的可用资源,不应当简单地抛弃,而应当经过创造性转化,使之更加符合现代法治要求。

三、司法改革的思路:剧场化?广场化?

司法改革向何处改?目前学界有一种比较明显的倾向,似乎司法应当告别广场,走进剧场。诚然,司法不应当搞群众运动,过去那种批斗、游街示众等做法,与现代法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但简单地否定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把司法变成只有少数人能够欣赏的“阳春白雪”,显然不适合我国实际。

如果我们把司法过程比作一场演出,法庭好比演出场所,法官好比演员。我

们在决定一场演出在哪里举行、演员如何穿戴打扮,关键要看演的是什么戏,绝不应当简单化,千篇一律。假如,要演出的是一场意大利歌剧,需要选择比较高级的演出场所,演员要精心打扮,观众也要穿戴整齐。但如果是一场大众化的民间戏曲,对场所要求不高,随便搭个草台就可以演出,观众也可以随便穿戴。司法活动是一场什么演出呢?如果是歌剧、芭蕾舞,就应当建造一个高级剧院,但票价会很高,多数中国百姓可能观看不起,而且太高雅了,多数中国百姓可能也欣赏不了。但如果太大众化,变成一场马戏,虽然可以随便找个地方演,票价也会比较低,多数百姓都能消费得起,但不够庄严,可能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从而失却权威。所以笔者以为,中国的司法活动应当是一场京剧,雅俗共赏,上至文人墨士,下至平头百姓,都能欣赏。既可登高雅之堂,又可以搭个草台就演。演员既可浓妆艳抹,又可布衣素装。

总之,我国的司法改革,应当根据各种不同情况,灵活多样,不应一刀切,一个模式。可是,现在有些改革,比如法庭的布置、法官的服装等,上下一样,没有区别,可能不太切合基层实际,有脱离群众之嫌。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能完全套用于各种审判活动,但也不应简单否定。比如,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案件大多是老百姓的一般民事纠纷,没有特别高深的法律问题,可以平民化、广场化一些,以减低司法成本,让百姓更易接受。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所审理的案件法律专业性较强,则可以正规化、剧场化一些。

四、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体制?法官?

司法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如何突破?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谨慎选择的问题。

如果我们把司法比作一台电脑,司法体制好比电脑的硬件,法官好比电脑的软件,老百姓好比电脑的用户。这三者必须相互匹配,否则,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如果电脑硬件配置很低,软件再好也无法运行。如果硬件配置很高,而软件跟不上,也发挥不了作用。如果电脑硬件、软件配置都很高,但用户不会使用或者使用功能单一,也起不到应有作用,造成资源浪费。

当前,司法改革在提高法官素质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提高了录用法官的门槛,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等等,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体制改革没有跟上,不能适应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需要。比如,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地方控制,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结果变成了“属于地方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官素质再高,也难以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由本级人大产生,向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本级人大监督,据此,许多地方开展了“个案监督”、述职评议等做法,并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个别地方搞了监审团、听审团,使司法难以真正独立;再有,现在审判工作行政化

色彩十分严重,重大案件仍然是层层审批,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现象依然严重,法官基本没有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都需要加以改革。但是,如果在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还没有形成,法官职业道德体系还没有建立之前,就匆忙对这些影响司法独立的体制作彻底的改革,司法腐败问题则可能更加严重,司法就会更加没有权威。因此,司法体制改革与提高法官素质,必须相辅相成,使两者保持同步。

关于司法体制如何改革,学界已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从最容易做到的开始。具体讲,可以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调整案件管辖,即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管辖原则:1、凡原被告双方同在一个市或地区内的案件,一审仍由基层法院受理,二审上诉到共同的中级法院。2、凡原被告属于不同的市或地区,但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一审由市或地区的中级法院受理,二审上诉到共同的高级法院。但较轻微纠纷案件,一审仍可由基层法院受理,以减轻中级法院的压力。3、凡原被告双方不属于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受理,二审上诉到共同的最高法院。但较轻微民事案件,一审可以由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管辖调整后,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量增加,为此,需要充实最高法院的审判力量。为了便于群众参加诉讼,可以按大区设立最高法院分院,负责受理二审民事纠纷案件,并负责死刑复核案件,将现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以统一全国死刑的量刑标准。

第二步,在第一步改革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践情况,再对司法体制作进一步改革: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和财政管理,将现行的四级法院分别由四级管理改为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即由中央负责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人事和财政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人事和财政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调整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设置,使之逐渐与行政区划相脱离,按照便民和精简原则划分司法区,按司法区设立法院。二是,法院设置改革后,对案件的管辖再作进一步的相应调整。从实践看,最容易受地方干预的案件,主要是民事和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原被告是否同一地区,确定共同的法院管辖。比如,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民事案件,都由中级法院受理,这样二审就可以上诉到由中央管理的高级法院;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较大民事案件,一审即由高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由于被告是行政机关,为了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基层法院应限于受理以乡镇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其他一律由中级以上法院受理。

五、司法改革的步骤:激进?渐进?

当前,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治国法治化,已经把中国司法逼到一个非改不可的角落。但怎么改?学界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主张:一种主张革命,搞休克

疗法,一步到位;一种主张渐进的改良,搞保守疗法,一步一个脚印地逐步往前走。从传统上讲,我国似乎更倾向于革命,武装革命,文化革命,一次一次地革命,可是革命后新建立起来的制度,还是那个制度。为什么?因为人还是那班人,思想还是那些思想,行为方式还是那种行为方式,只是把“旧符”换成了“新桃”而已。因此,以其一次次革命后的失望,不如持之以恒地进行渐进的改良。

司法乃至法治,归根结底是一种传统和习惯,制度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人们对司法、法治的信仰、崇敬。英国司法制度本身并不很独立,上议院议长既是内阁司法大臣,又是首席大法官,一身三任,但司法仍然比较公正,有很高的权威。英国基层法院治安法官都是非专业的普通老百姓,由书记官负责提供法律咨询,但治安法官审判的案件仍然比较公正。所以,形成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传统和习惯,比建立一个所谓合理的司法制度更重要。而这个过程是逐渐的,不是靠搞一场运动就可以完成的。中国有句古话:“欲速则不达”。为什么?因为太快了,可能会闯上红灯,结果被警察扣住,被处罚不说,速度也无从谈起。中国又有句古话:“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因为吃太急了会烫舌头,还得吐出来。但不急不是不吃,目标还是要吃下这块豆腐,不能等到快饿死了才吃,那时再吃就会消化不良,最后还得死。所以要吃下豆腐,但不能太急。

结语

总之,我国的司法改革必须做到目标明确,长期打算,土洋结合,古今并用。既要胸有成竹,又要韬光养晦;既要有“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积极进取精神,又要有龟一样的韧性和执着;既要有能纳百川的宽阔心胸,又要把根深深扎入本土。

对中国教育现状的思考

对中国教育现状的思考 世人对中国教育现状,众说纷纭。中国教育模式形成已久,并不能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但事实确实,中国教育现状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现状一:教育商业化、功利化。 从古代文人考取功名以图走上仕途之路,到如今我们把“教育”与将来的工作、收入、生活、居住条件等紧紧联系在一起,十年寒窗为的不过是以后有一个优越的生活。我相信,90%以上的人都是这样想。以致于如今的教育愈加趋向商业化、功利化的方向。而许多学校,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都致力于追求虚名,以图在各大“排行榜”上图的一席之地。许多学校并不专心于学术教育,而是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学生升学率,提高学校知名度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董藩在微博上透露自己对学生的要求——40岁时如无4000万身家,不要来见我。另外,云南大学副教授尹晓冰开50多万宝马去上课,是3家上市公司董事,他在全国性的研讨会上提醒同行:做好教学是基础,但把精力都放在教学上,是“毁灭自己,照亮别人”。两名教授的言论也让我们看到中国教育功利化的现状。大部分教授只注重发表了论文的数量,而并不注重质量,一味的敷衍授课、课题蒙混,而学校重金“收买”高分学生更是层出不穷,教育这块本来让人敬仰的“圣地”逐渐沦为追名逐利的市场。 学生求学的功利化以及学校办学的功利化使得整个中古教育日趋商业化、功利化。 现状二:教育不公平。 经柏龙教授曾在一次采访中说中国教育存在着十大不公平: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的不公平;重点学校教育与一般学校教育的不公平;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不公平;男童教育与女童教育的不公平;优等生教育与后进生教育的不公平;升学教育与就业教育的不公平;关注知识与关注能力的不公平。 我所说的教育不公平主要是指教育区域不公平跟师资分布不均的问题。对于中小学而言,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出产能力和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与此相适应,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在于重新配置并合理界定各种权力关系。由于中国司法改革受诸种条件约束, 因而改革具有复杂性, 必须进行整体设计、“由上而下”全面推行。 20 世纪末,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政治决策在中国共产党文献中正式提出。由此, 司法改 革成为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又一个热点。 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构运作的全部资源, 即人、财、物, 基本来自于司法体制以外。司法自身创造的唯一资源———诉讼费收入在制度上也不能(或不应)由司法机构自由支配。更主要的问题是, 外部资源的供给, 既不充分, 也不稳定。包括司法职位任免在内的外部资源供给的实际状态, 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所能够提供的实际条件以及司法 机构与同级其他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磋商。司法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供给, 自洽机制不能形成, 这是当前司法机构抱怨最多的现实。 简略地说, 中国司法改革的主导任务在于:通过制度创新, 消除或减缓司法所面临的现实矛盾, 提高司法机构“公共产品”的产出能力和产出效益, 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 创造、完善并维护适应新的历史条件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诸方面的法律秩序。这种表达或认识, 与以制度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丰富社会主体物质生活为主导任务的经济体制改革颇为契合。 我认为, 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略为:围绕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利的要求, 合理界定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力范围及相互关系, 逐步形成现代化的、且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这一内容的关键是重新配置司法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各主体的权力。作出这种概括的理由是:(1)司法体制的核心是司法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恰当界定这种权力关系是创设合理的司法体制的关键所在。(2)根据法治国家政治建构的要求, 中国社会中现实权力结构关系整体上面临着进一步的调整。在这种调整中, 司法在政治建构中的定位具有基础性意义;而司法的定位正体现于界定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3)中国司法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至少是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都同司法与其他主体权力边界不清, 或权力关系不合理相关。重新合理配置权力是解决中国司法现实矛盾和主要问题的根本出路。 西方主流意识形态常常把司法描绘成不受政党任何影响的领域。然而事实上, 即便在美国这样的法治国家中,政党对司法的影响也是深刻的。美国法官的任命通常都带有一定的党派背景。据统计, 从克利夫兰到卡特共17位总统中, 有13 位总统任命本党成员为联邦法官, 本党成员的法官占他们任命的联邦法官总数的90 %以上, 其余4 位所任命的本党成员占任命总数的80 %以上。在依照选举程序而选举法官的情况下, 法官的产生仍然有深刻的党派背景。美国学者曾揭露道:在“党派选举”的州,“法官是作为一个政党的成员或候选人而选出的” ;在“非党派选举”的州,“不管选举过程和政治如何, 法官仍然可以带着一个政党所主张的社会准则来到司法机构”。不仅如此, 控制或制约司法机构往往正是美国两党激烈竞争的目标。参见陈其人等:《美国两党制剖析》, 商务印书馆1984 年版, 第57 页。

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doc

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当前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当前,法律教育开始于大学阶段,无论是本科院校亦或专科都设有法律类的专业,当然所谓正规的法律教育应该是在本科院校里进行的。在本科阶段,采取老师台上讲课、学生堂下听课的这种板书式教学,属于一种“通识性”与“基础性”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外,毕竟学生是初涉法律领域,懂得的仅仅是一些杂乱的法律意识与心理,没有一套经过系统训练的法律思维和一定量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经过了四年的大学法律教育进入研究生之后,还是依然如此哪就有点问题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在其《从本科生到硕士生》一文中谈到:一般来说,本科生培养目标是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完成法律的“通识”教育或 “共性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是什么”到“为什么是”,从“知识”走向“能力”,它培养的是学生的观察、思考、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要完成法律的“专业教育”或个性养成,个人“学风”、“文风”初显。接着作者指出: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是,有的学生虽然进入硕士生行列,但各方面依然停留在本科阶段,不能理解为什么都是要给学生开列书单,满足于课堂上听课获得的知识,很少自己读书,从来不做笔记,更不动手写文章。其实这种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不仅仅是学生个人的问题,更有我们国家现存教育体制以及学校和导师等方面的问题。 我国近几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率的连连下降以及毕业生收入的减少,社会对大学生生, 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前途尤为关注。今年6月10日,由麦可思(MyCOS)——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9 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在京发布。报告介绍,2008 届本科毕业生的收入明显下降,就业率最差的专业是法律和哲学,更是将近几年的这种关注引向深入,从某种程序上讲,如果哲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率低,还可以从专业理论性强方面寻找理由的话,哪作为一个实用性的法律类专业,法律是一门“世俗”的学科,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的大潮下,需求量必定大增,应该不至于此。 在我国高校一直以来是以扩招为总体趋势的,法律类专业更是如此,于是乎在经过了近几年短短的迅猛扩招之后终于“积劳成疾”,法律类专业已经连续两三年在一类学科中就业率垫底,甚至倒数第一。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根据国外的经验,法律类是以培养社会精英为目村的,不能是就业率论英雄,但如今的事实是在我国所谓的“社会精英”在经过了专门教育出了校门后,连工作都没有着落、成了问题,精英更是谈不上。于是法律专业就业的话题也就一直为人们所探讨,不容否认的是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是很热的,但就业却十分不理想,这种热招生冷就业的局面,以致于在2006 年关于取消本科法学专业设置的说法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法学专业缘何由香饽饽变成烫手的山芋?造成这些困境的又究竟是什么原因? 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曾说过,中国法学教育存在四个主要问题:第一是总体定位不清,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个定位没有弄清;第二,法学教育到底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这个目标没有弄清;第三,法学教育现在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怎样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道路来解决;第四,法学教育到底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这个问题含混不清。此外,还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教育还存在两个根本性缺陷,一是中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很危险的;二是中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职业技巧培训。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不能适应职业的要求。 普遍而言,在任何职业群体中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都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基本素质: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我国的法律类专业来说这两方面的基本素质都是缺乏或不足的,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不一而足,笔者试图将近几年,社会学者、专家教授等关于我国法律类专业学生就业率及收入下降的几大原因予以总结并就此问题提出几点我个人的看法,以期能够对我们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及高校对于法律类专业的教学工作有所启迪和帮助。 我国法律教育需要反思的问题: 一,个性化教育模式缺乏 据我个人的体会与感受,我们国家大学法律教育(包括研究生阶段)的一个很大的缺憾是:教学过程以及课下缺乏对学生个性的引导与培养。我们每个人都是不同于其他人的世界上的唯一,而这种唯一性决定了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某些特殊之外,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忽视这种个人的特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摘要】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为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本文主要从司法改革及其目标,司法改革15年来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浅述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性;行政权利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至今已有15年时间。15年来,中央专门制定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 1.司法改革意义及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1] 司法改革主要有八个目标,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二是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四是周密,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五是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六是扬弃,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七是便民。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八是要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权组织形式及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其改革完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

最新对中国教育现状的反思

对中国教育现状的反 思

对中国教育现状的反思 今年的诺贝尔奖结果已经出来了,但是我国却没人能获得诺贝尔奖,我想这与我国教育的现状有很大关系。下面从几个方面具体说明我国教育的现状。 首先是从我国国情上来说。我国是人口大国,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教育带来很大压力。因为人口众多,很难实现真正的小班教学,在人口众多的地区,一名老师要负责的有几十名甚至几百名同学。人的能力是有限的,老师不可能对每个人都面面俱到,更不可能为每一名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最多的也只是尽力做到公平,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他也只能放弃一些学习成绩差的,去重点关心那些成绩好的,讨老师欢心的同学。这是造成教育不公平的一个原因。大家知道,芬兰的教育在国际上有很强的竞争力,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们重视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芬兰优质教育的基石。在芬兰,没有平民和贵族学校之分,所有的学校都是一样的,一样的配备一样的师资,而且他们把资源配置在最需要的地方,也就是初中生和学习迟缓者身上。芬兰的老师说“宁可让学得快的人等,也不能让不会的人继续不会”,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学习迟缓的人身上,不让一个人落后。而在中国,却不一样,老师是放弃那些学习差的,把精力投入到学习好的少数同学的身上。这样又如何实现教育公平呢? 从我国的文化传统方面来说,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长期以来,也形成了传统的文化,而这些传统文化也对当今的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是重视家庭利益,讲求尊重自己的祖辈,这种思想对教育产生的影响是学生在家里过分依赖家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在学校过分依赖老师,崇尚老师的权威,一方面师生难以建立民主平等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导致学生因循守旧,固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本(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2338-72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 本(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尊敬的***: 非常感谢市、县人大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调研指导工作,我代表**法院党组,将我院司法改革工作汇报如下: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顺利开展了多项司法改革工作和大量人、财、物上划省统管前期摸底准备工作。 **法院现设置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

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人民法庭、办公室、法警大队、书记员管理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等**个编制内机构外,还设立设立新闻办为内设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人,现实有干警**人,空编**人。现有在职在岗**人中,党员干警**人,占干警职工总数的**3%,女干警**人,占干警总人数**%,少数民族**人,占干警总人数**%。30岁以下**人,31-35周岁**人,36-45周岁**人,46-55周岁**人,56岁以上**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数的8.5%、23.4%、23.4%、42.6%、2.1%。全院干警平均年龄**岁,党组成员平均年龄**岁,各庭室负责人平均年龄**岁。高中以下学历**人,大专学历**人,本科学历人数**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人数的**%、**%、**%。从职级情况看,现有在岗**人中,副处**人,正科**人,副科**人,主任科员**人,副主任科员**人,科员** 人,工人**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人数的**%、**8%、*7%、*2%、*6%、*1%。现空缺副科**人。现有审判人员**人,占干警职

“底线”与“红线”之间: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底线”与“红线”之间: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发表时间:2011-07-05T08:26:10.680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4月下供稿作者:毛兴勤[导读] 中国司法改革在若干“红线”的制约下寸步难行,国际通行的普遍规则在中国备受责难。毛兴勤 (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贵州六盘水 553004) 摘要:中国司法改革在若干“红线”的制约下寸步难行,国际通行的普遍规则在“中国特色”的幌子下备受责难。“西洋派”与“本土派”的争论不仅无益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反而徒增了问题的复杂性。以通行的“底线”为司法改革的指针才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出路。关键词:普遍规则;中国特色;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415 D9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099-01 一、“底线”与“红线”:一个现实的解读 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使只要有一点点时代感和责任感的国民担忧。“进一步,退两步”的司改进程让我们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前程充满了迷茫和无望。具有司法普适性的原则和规律(我将其成为底线)因遥不可及而成了痴心妄想。郁闷与无奈充斥着本想有所作为的学人。于是,多数人选择了做聪明的傻瓜。说他们聪明是因为他们比谁都清楚问题的所在,比谁都明白那些一碰便会有危险的“高压线”、“雷区” (我将其成为红线),所以他们宁愿做一个傻瓜——一个有躯壳却没有思想、有嘴却不能表示内心的木偶。只有极少数人,正是他们的大无畏引领着时代,在浑浊的世界为人们指明方向。也正是他们在极力阻止着那些真正的傻瓜企图返回历史的起点去寻找他们的“春秋美梦”。 二、“红线”挑战“底线”: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 司法的底线是我们衡量司法质量和品质的标杆。历史赋予了其检验过往“车辆”的资格和是否向它们发放“通行证”的话语权。凡是未能通过检验者,要么被彻底报废要么改良后再次受检。其实,中华民族何尝不是一辆滚滚行驶了几千年的重型卡车!?她满载过荣誉、也满载过屈辱;满载过富有,也满载过贫困。当她再次受检并准备以全新的姿态驶入快车道时却被一份份不甚满意的“体检表”困惑,在司法一栏更是如此。于是,有人不满于这种“不公平”标准而执着 过往历史,有人则疾呼必须对不合格“部件”进行改良以适应新的标准。由此,在法学界出现了“本土派”与“西洋派”之争。诚然,正如有人争辩的那样,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那套标准来衡量我们司法制度的优劣,我们完全可以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事实上,很久以来我们都是这么想并这么做的。但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的是:什么是司法?司法的底线是什么?否则,我们完全会误以为那种高度一体化的、被戴上一个“司法机关帽子“的便是司法。我们必须记住:“历史只为那些具备运行条件的车辆发放通行证。”[1]被誉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其任务在于通过公平、正义的审判来保障人权并实现社会秩序的井然。常见借口一:中国的传统和现实不允许。中国的传统确实缺乏现代社会所需的法治理念和制度设计,中国的现实纷繁复杂、矛盾重重。笔者认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要倍加的努力,博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上帝(如果真有的话)是公平的,当其赋予中华民族绝好发展契机的时候也给予了别人厚爱。我们能不能抓住机遇、乘势而起赶超先进在于我们的认识和行动。如果说“激情年代”的“超英赶美”只是一个神话,那么,今天的中国却已真真实事的感觉到了自己的存在而且是有尊严地存在。但历史一再表明,任何囿于过去和现实的思想、举动都是危险的。现实也表明,不勇于创新和改革就不可能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政治的民主化进程提供内在活力。常见借口二:打击犯罪的现实不容过多的人权关照。中国高居不下的基尼系数表明社会分层、社会治安形势的严重——有人在监督体制外游走,有人在“社会之外”漂泊,有人在利益面前徘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然以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无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便成了此等牺牲品。老实说,这种牺牲对受害者(此处之受害者并非犯罪的受害者)是不公平的。无罪推定原则告诉我们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当做犯罪人。在“扫黄打黑”的一片欢呼声中有多少人在关注人权?在激情的“严打”运动中又有多少人权被漠视?我们常常不是以一种“冷眼看世间情”的炎凉来解读社会就是以“冷嘲热讽”来奚落那些脚戴镣铐、身穿囚服的人。其实,我们真应该想想:他们到底有没有罪?是不是应该多给他们一些照料?此话听起来有为“犯罪分子”打抱不平的味道,但请别忘了,也许你今天还在幸灾乐祸,明天就和他们一样,即便你是无辜的。正如有学者所言,不是你是否愿意成为被告而是有人/机关把你变成被告,在一个公权力不受制约的社会,任何人都可能被当做罪犯而被打击的潜在风险。 三、“底线”超越“红线”:中国司法改革的出路 以司法底线为标准来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是必要的,按照司法规律来建设司法是必须的。但问题接踵而来,要保证司法底线则会面临敏感话题即政治体制的改革。笔者认为,中国的司法改革能不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关键在于突破“红线”的勇气和程度。有没有勇气去改变公、检、法的现有宪法定位?有没有决心将法院由监督的客体建设成监督的主体?有没有魄力将一切公权力置于法院的审查之下?目前,至少以下两点是应该做的:一、广开言论,包容批判。现在的“一言堂”现象仍然明显和严重。除了一些“胆大妄为”之士外,很多人都习惯于沉默。正如在第一段提到的那样,他们更愿意把自己装扮成聪明的傻瓜。想到西方国家法学流派之多、法学大师之广,思想交锋之利。我们不禁感到一丝丝的悲凉。而我们除了“官方派”以外好像找不出与之不同更遑论对立的“门派”。诚然,这与“以吏为师”、“法无二解”的传统文化有关,也与政治的宽容度不够有关。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批判应当得到鼓励,因为有了批判才会有进步。在英语词汇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critical”一词兼有“批判的”和“决定性的”之意。也许这是偶然,但这也是事实,因为对任何事物的发展来说,批判性总意味着决定性。 二、应该逐步突破现有的制度甚至政治制度。我们不能 “毕其功于一役”但却不能固步自封、畏首畏尾。司法应当回归它本来的面相,司法规律不容许我们对其进行任意的曲解。我认为,目前进行得可谓如火如荼的审判管理改革就是曲解了司法规律。审判管理改革说白了就是通过加大法院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来实现对法官的监督。对此种改革居然有人为其辩护,说是通过法院内部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制衡来达成司法的协调运作!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2]“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从事法庭法庭审判的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性,除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3]回至主题,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底线”与“红线”已出现了极为紧张的状态。是要突破“红线”而保“底线”还是为守“红线”而牺牲“底线”?答案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

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实施成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世纪末期,美国国会为应对法院案件堆积过多、诉讼延迟、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高昂等问题,于1990年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civil justice reform act of 1990)。该法为了加强案件管理,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指示对案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其中,对后续司法改革最具意义的两个制度分别是案件管理制度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这在当时有效解决了诉讼延迟和 诉讼费用高昂的问题,这两项制度经过后续司法改革的改进和优化,至今仍在司 法实践中使用。在我国,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民事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出现了基层法院案件堆积 过多,入额法官办案压力过大等情况。 故作者通过研究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及其实施成效,力求从中汲取有借鉴意义的举措,为我国民事司法相关领域的改革寻求经验和理论支持。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对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章阐述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的概况,主要包括该法的制定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该法是如何执行的;第三章分析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实施成效,包括立法的实施成效和特色制度实施成效,其中特色制度主要分析了案件管理制度和ADR制度;第四章论述了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我国的启示,一共四点:一是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改革模式,二是制定专门性民事司法改革立法,三是借鉴美国民事案件管 理制度,优化我国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四是构建本土化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文章的基本结论是: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法》就像一颗水滴,可以折射出管理型司法这片天空,在司法历史的长河中所经历的一切风云变幻。

对于中国教育现状的看法

对于中国教育现状的看法 人类自文明社会以来,教育事业对于维护历代统治者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莫不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体制的相应改善,教育工作也在发生明显变化。我们国家的教育事业发展很快,可是,在当前的教育领域中,却存在着不少的现实问题,分析如下: 1、高考“弃考” 近年来出现了高考弃考的现象,“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状况已经开始改变。今年有上百万名应届高三毕业生放弃高考。而就在一年前,这个数字还只是84万,“弃考一族”的壮大速度惊人。与此同时,今年我国高考人数却跌破了千万,只有950多万。在济南的调查数据显示,2009到2010年的弃考的增加率为20%。弃考一族”和高考考生的比例在快速度地提升。 2、高分并不是高成就 针对高考还有这样的现象,有一份调查报告显示,1977年至2009年33年间的1000余位高考“状元”中,绝大部分的人并不是做学问、经商、从政等方面的顶尖人才,他们的职业成就远低于社会预期。在此我们思考,我们精心教育才铸就的高考状元为什么去了社会就失效了呢? 3、在小学等基础教育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根据中国日报网报道:中国和英国专家公布一项联合调查显示,中国内地小学生中有1/3的孩子因学校和家长的双重压力而存在心理问题。调查显示,有81%的小学生对考试感到“非常”忧虑;63%的孩子担心会受到老师惩罚;44%的学生曾经有过被体罚的经历,73%的儿童曾被家长体罚。此外,绝大多数的学生都对沉重的家庭作业怨声载道。而压力过大就最终造成:超过1/3的学生每周至少一次头疼或者腹痛,最严重者一周有4次身体疼痛或不适。 然而,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现状?我将我所认为的导致如此现状的原因汇总如下: 1、针对高考现状: (1)大学的扩招使得大学的质量下降,人们对大学有点失望 (2)大学生不再是精英的代名词 (3)有些人认为上大学投入与产出的比例低,不合算 (4)花四年时间上大学不如提前学得一技之长更有效。 2、针对小学等基础教育现状: (1)小学生心理承受力弱,而学习负担沉重很容易使他们出现各种身体和心理的问题。 (2)父母希望孩子赢在起跑线而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小学生压力。 (3)存在认为学习成绩高就行了,有了学习成绩就有了一切的错误认识。 (4)学校单纯为了更高的升学率而加大对学生的课内知识重视,只顾眼前学校利益,而不管学生的长远发展。 以上原因只能称为直接原因是因为它们不是根本上导致如此现状的原因,而导致上述一系列现象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的教育体制。然而,我国教育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体现在一下方面: 1、传统的高考模式使中国教育无法突破应试教育的屏障 这些年,虽然国家一直在喊着要推行素质教育,但是因为考试评价机制没有先行改革,高考这根魔棒仍然迫使中小学校紧紧抓住应试教育不放。这就导致目前绝大部分地区的学校教师,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和传授,忽视个性发展和能力培养;偏重选拔性考试,忽视评价多样性;在社会、学校和家庭甚至地方政府形成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我以为中国的素质教育之所以停留在嘴上,没有付诸具体的实际行动,就因为高考这个单一的评价方式没有丝毫改进。 2、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和财政投入不足问题 中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公办教育资源配置很不平衡,即使在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中西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圈定84项改革举措,为改革划定路线图和时间表。下文是小编收集的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欢迎阅读!!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新司改启动十个月再啃“硬骨头”回顾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路线,在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后,去年6月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自此,由中央牵头的新一轮司改全面启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地作为首轮司改试点,根据当地情况陆续推进司改试点。 上海率先启动司改试点至今已逾半年,据了解,截至目前,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挂牌设立并开庭审理案件;有关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实施意见都已推出。 新华社介绍,此时推出《实施方案》,则是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而《实施方案》中所列的84项改革举措,都是着眼于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今年将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据了解,《实施方案》特别就司改中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如何防范司法“打招呼”、如何留住司法人才、如何启动错案倒查问责、如何建立立案登记制、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社区矫正如何走向法治化以及如何推动法制教育8方面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部署分工。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影响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总结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参见张文显《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国家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便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司法制度。同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它必将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所谓当代司法制度,是指“二战”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一般认为,当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司法的统一性。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二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适用统一的国家法律,不能各行其是;三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早已载入1982年的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被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西方国家的理解,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指每个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三是指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在我国,司法独立

关于对当前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反思与进

对当前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反思与进言 尚辰艳简易程序,究其实质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异化,但它在案件适用上的不断扩张,反映了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和理论指导,这种异化了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弊端开始显现。因此,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已成为热点之一。反思我国现存的民事简易程序制度法条规定相对单薄,具体适用方面也存在模糊地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并不能体现出对公民诉权保护与效益原则的并重。目前,在民事诉讼案件绝对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的运用简易程序来解决纠纷,成为审判工作重要而又迫切的课题。 一、胜诉者的困惑 ——诉讼中的效益与效率问题 强调效益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并重,究其实际还是出于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需要。否则,即使我们在立案时能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发动权,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但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当事人也畏于发动诉讼,这实际上是对于诉权的侵害。实践中这一问题对于弱势群体的诉权保护更具有重要意义。该群体即使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诉讼要求,但限于对生存需要、诉讼投入等各方面问题的考虑而不得不息讼。因此,简易程序似乎是对这一问题最佳的解决选择。当然过分的强调适用简易程序,面对确实复杂的案件时,反而会引起诉讼成本的提高。如将部分案件从简易审向普通审转换,无疑会提高法院成本。因此对于这个问题要把握具体的“度”,不能因为简易程序的简捷就过分强调其适用。从当事人角度考虑,诉讼成本主要是诉讼费与参与诉讼过程中耗费的钱财与精力。案件审理的时间拖的太长,多次开庭无疑会增加成本。而且就简易程序而言,由于其在审理方面的简捷性,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在这方

中国教育现状分析

中国教育现状分析 中国教育现状是怎么样的?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教育改革取得了些什么成绩?中国教育的未来是什么?中国思想文化的方向在哪里?从胎教、幼教到早教,似乎孩子们已经就被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捆绑在教育的马车上,从此以后,孩子们分秒必争地努力学习,从小学升中学,从中考到高考,不仅仅是孩子,连同大人父辈和教师们一起陷入一种最清楚而又难以逃避的困惑——努力读书,出人头地,升官发财,似乎就是隐藏在这种现象后面的源动力——而其它的一切都似乎是冠冕堂皇的说辞。 中国的教育简史说起教育,不能不说说中国的教育史。中国原始社会时期,燧人之世,天下多水,故教民以渔,伏羲之世,天下多兽,故教民以猎,足见则教育是根据现实需要而变化的。而且教育应当是普及的,大众化的,教民育人是维持整个部族群体发展的十分重要的关乎族群生死存亡的大事情。 到了奴隶社会时期,夏、商和西周都是推行奴隶贵族政治,垄断了文化教育,学在府尹,教育对象是贵族子弟,礼、乐、射、御、书、数等六艺,也是统治阶级成员应该掌握的知识技能,教育的社会目的是维持社会统治职能。礼不下庶人,教育出现阶级性和等级分化,而对于奴隶,则是几乎不需要专门的教育的。而奴隶的生活技能几乎是在生活中相互交流学习、口授传播或家传的。这时谈教育,我们是站在那种角度谈呢?对于历史过去,我们无可厚非薄是。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列国纷争,社会处于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

也是教育剧变的时代。传统贵族秩序完全被打乱,官学教育体制被打破,学术逐渐扩散到民间,出现了一个掌握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特殊群体——士人群体的扩散,学术思想和教育活动又是统治者需要和重用的基础,为求生存和扩张,各国统治者极力网罗和重用这些贤士。于是私学兴起,养士盛行,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站在不同的阶级或阶层的立场上,各抒己见,相互辩驳,相互争鸣,而又相互吸收、补充,使得这一时期的教育思想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促进了思想文化的发展,终究在中国思想文化历史上出现了各种文化思想交相辉映,百家争鸣的奇特文化盛况,也由此开创了中国思想文化史上最为丰富多彩,最为璀璨的一页。而这个时期创办私学最为杰出的代表是孔子,他实行有教无类(最早的教育公平提法),主张有所为有所不为,创立了儒家学说,奠定了教育理论体系,对中国古代教育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论语》、《礼记》,尤其是其中《大学》、《中庸》更是儒家教育理论的力作,这以至于影响到了后来2000多年的中国历史的发展。这里还有一个重要学派——法家,这是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治国之术,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约前455~前395)、商鞅、慎到、申不害等。战国末期韩非子成为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将法、术、势三者糅合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而商鞅则将其应用自如,在秦国实施变法图

反思司法改革

反思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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