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附件6: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

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检验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

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5级: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格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补充技术资料。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确认其具备最严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质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压力容器的分类和分级

压力容器的分类和分级 1.定义:压力容器是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 2.分类:压力容器主要为圆柱形,少数为球形或其他形状。圆柱形压力容器通常由筒体、封头、接管、法兰等零件和部件组成,压力容器工作压力越高,筒体的壁厚就应越厚。压力容器分类: 2.1.按压力等级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和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p)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a.低压(代号L)容器0.1 MPa≤p<1.6 MPa; b. 中压(代号M)容器 1.6 MPa≤p<10.0 MPa; c. 高压(代号H)容器10 MPa≤p<100 MPa; d. 超高压(代号U)容器p≥100MPa。 2.2. 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a.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b.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c.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d.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2.3. 按安装方式分类:

a. 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b.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2.4 为了在设计制造中对安全要求不同的压力容器有区别地进行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 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容器压力的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使用中 的重要性,将压力容器分为以下三类: 三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贮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之积PV≥10MPa· m3; (4)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 m3; (5)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0.2MPa· 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定(1)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现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请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2.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略)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劳动部门认真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略)的规定,核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略)的要求,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同时将该压力容器核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栏目内。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是否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略);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由省劳动部门发给《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略)。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 3.未办理注册编号的新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附件6: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

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检验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 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5级: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格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补充技术资料。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确认其具备最严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质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爆炸是压力容器的灾难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从 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压力 容器破坏失效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1.压力容器选购、安装的安全审查 (1)保证压力容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从安全出发, 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结构合理、 过渡连续、变形均匀、强度可靠、稳定性好、材质适宜 等。 (2)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不同,选用配备合适的安全 附件,并保证安全附件运行灵敏、可靠。 (3)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相应压力容器类型生产许可 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

证、质量证明书等。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和原始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申报手续所需资料有: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②产品合格证;③产品质量证明书;④产品竣工总图;⑤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⑥进口压力容器应有 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申报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且申报

最新电力负荷等级划分

电力负荷等级划分 一、根据国标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对电力负荷的分级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为一级负荷: 1.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1.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例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的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1.3 中断供电将会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讯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2、在一级负荷中,若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不容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客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二级负荷: 3.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等; 3.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讯枢纽、大型电影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4、其余的都属于三类客户。 二、为满足一级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应有双电源,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三、凡同一客户引进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线路(不论电压等级)并能将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在内部互相联锁或并列运行的客户,均称为双(多)电源客户。自电网引进一回供电线路,但客户有自备电源并能在其内部互相切换或并列的客户,视同双电源客户管理。 四、由电网以双路或多路供电的客户申请被批准后,必须按照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原审核的设计不得擅自改变。 五、双(多)电源客户投入运行时,必须先作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双(多)电源客户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变电站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六、高低压双(多)电源客户凡不允许并列电源运行者,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 七、双(多)电源客户其主、备电源均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方式。客户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 八、无联锁装置的高压双(多)电源客户必须同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签订调度协议。其倒闸操作必须按照调度协议执行。高压双(多)电源客户的运行方式和倒闸方式应在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双(多)电源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多)电源管理的要求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操作规程。 十、双(多)电源客户必须向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报送变电值班人员名单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如值班人员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 十一、低压双电源客户不允许并列运行,客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联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不得使用电气闭锁。 十二、用电检查部门应填制《双(多)电源客户名册》,并存档备查。

压力容器级别划分

按压力等级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p)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低压(代号L)容器0.1 MPa≤p<1.6 MPa; 中压(代号M)容器 1.6 MPa≤p<10.0 MPa; 高压(代号H)容器10 MPa≤p<100 MPa; 超高压(代号U)容器p≥100MPa。(1MPa=9.8Kg) 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按安装方式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上面所述的几种分类方法仅仅考虑了压力容器的某个设计参数或使用状况,还不能综合反映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 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还与介质危险性及其设计压力p和全容积V的乘积有关,pV值愈大,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险性以及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综合分类方法,以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10MPa·m3 );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0.5P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 0.2MPa·m3 );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质量技术监督局《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预防措施》 《安全生产法》 3 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压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2 锅检站负责压力容器的检查检验工作。 3.3 安监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压力容器订货, 来货验收及安装检验 4.1.1 订购新压力容器前, 材料部门通知锅检站,对制造厂及其产品情况进行了解,无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一律不准订购。 4.1.2 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应有锅检站人员参加,所有证件,技术资料和设备应逐一进行检查、核实, 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资料不全者立即找制造厂予以处理。 容器安装完毕投用之前,各有关部门、锅检站共同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能 4.1.3 投 用。 4.2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4.2.1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 由锅检站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并携带下述文件于投产前一个月向上级锅检中心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4.2.1.1产品合格证。 产品质量证明书。 4.2.1.2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最新版】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风险管理,杜绝电网、人身和设备事故,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稳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各单位、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认定,加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落实措施,降低作业安全风险。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所有作业现场及公司系统内企业承包省外工程的作业现场。 第二章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第四条本标准描述的作业安全风险是指可能由现场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条一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电气设备部分改造引起系统方式变化较大的、导致220kV及以上变电站出现单线(单电源)、单变、单母线运行或已在N-1方式下运行的情况。 2、新建220kV及以上变电站投运。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的,且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多工种参与、使用两台以上大型施工机械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联络线作业,造成区域与区域之间、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电网运行不满足N-1原则。 2、220kV及以上重要线路更换铁塔、导线(含架空光缆)施工达10基杆塔及以上的,同时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带电线路达到5处及以上的或跨越险恶地理环境位置的。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大型施工机械、临时拉线、牵引绳等可能触碰带电设备的,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参与的大型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的五个等级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的五个等级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3 页

仅供参考[整理]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的五个等级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为评定级别。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下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需要说明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第 2 页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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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分类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日期:2010-5-9 11:29:53访问:61次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A1 压力容器的分类 A1.1 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A1.2 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 毒性程度: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 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 mg/m3; 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 mg/m3。 A1.2.2 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2.3 具体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 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 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 A1.3.1 基本分类 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1; (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2。

压力容器安全对策措施

压力容器安全对策措施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并认真执行,确保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压力容 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记录;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3.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 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等级手续,其他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压力容器类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只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才允许继续 投入使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一般为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或者2级的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检验一次。 5.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 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等。 6.再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 置)。 7.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 须装设减压阀。如因介质条件减压无法保证可靠工作时,可用调节阀代替减压阀。在减压阀或者调节阀的低压侧,必须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 8.爆破片装置应当定期更换。 爆炸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 事故原因:超压,超温,容器局部损坏、安全装置失灵等。 危害: a.及其破坏作用:超压会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的破坏。 b.爆破碎片的破坏作用:致人重伤或死亡,损坏附近的设备和管道,并引起继发事故。 c.介质伤害:介质伤害主要是有毒介质的毒害和高温水汽的烫伤。 d.及燃烧:当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为可燃时,容器破裂爆炸在现场形成大量可燃蒸气,并迅即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爆性混合气,在扩散中遇即形成,常使现场附近变成一片火海,造成重大危害。 预防: (1)在设计上,应采用合理的结构。 (2)制造,修理、安装、改造时,加强焊接管理,提高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和;加强材料管理,避免采用有缺陷的材料或用错钢材、。 (3)加强使用管理,避免操作失误,超温、超压、运行、失检、失修、安全装置失灵等。 (4)加强检验工作,及时发现缺陷并采取有效措施。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参考文本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参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风险管理,杜绝电网、人身和 设备事故,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稳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 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各单位、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 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认定,加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落实措 施,降低作业安全风险。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所有作业现场及公 司系统内企业承包省外工程的作业现场。 第二章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第四条本标准描述的作业安全风险是指可能由现场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条一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电气设备部分改造引起系统方式变化较大的、导致220kV及以上变电站出现单线(单电源)、单变、单母线运行或已在N-1方式下运行的情况。 2、新建220kV及以上变电站投运。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的,且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多工种参与、使用两台以上大型施工机械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联络线作业,造成区域与区域之间、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电网运行不满足N-1原则。

负荷等级是如何分类的

负荷等级是如何分类的? 如:一级,二级,三级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25-95》如下: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2.0.4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2.0.5条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

压力容器资质划分标准

压力容器分类 1.2.1介质危害性:指介质的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氧化性等,其中影响 压力容器分类的主要是毒性和易燃性。 1.毒性:是指某种化学毒物引起机体损伤的能力。 (1)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mg/m3; (2)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 (3)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 (4)轻度危害(Ⅳ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介质毒性程度愈高,压力容器爆炸或泄漏所造成的危害愈严重,对材料选用、制造、检验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Q235-B不能使用 钢板应逐张超声检测 介质危害性100%射线或超声检测 气密性试验 法兰带颈且PN≥1.6MPa 2.易燃介质: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下限和上限之差≥20%的介质如 甲烷、乙烷、乙烯、氢气、丙烷、丁烷等。 压力容器盛装的易燃介质主要指易燃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介质对压力容器的选材、设计、制造和管理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易燃介质容器均采用全焊透结构 1.2.2压力容器分类

世界各国规范对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各不相同,本节着重介绍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分类方法 分类:①按压力等级②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 ③按安装方式④按安全技术管理 1.按承压方式分类: 外压容器:当容器的内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约0.1MPa)时又称为真空容器 内压容器:(按照设计压力p分) 低压(L)容器0.1MPa≤p<1.6MPa 中压(M)容器 1.6MPa≤p<10.0MPa 高压(H)容器10MPa≤p<100MPa 超高压(U)容器p≥100MPa 2.按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分类: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3.按安装方式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该安装方式的压力容器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4.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实用版

YF-ED-J190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 划分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实 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 级。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 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为评定级别。 1级:压 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 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 用。 2级: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 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 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 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 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

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下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需要说明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作业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作业安全风险管理,杜绝电网、人身和设备事故,维护电网安全和企业稳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各单位、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认定,加强到岗到位安全监督,落实措施,降低作业安全风险。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内的所有作业现场及公司系统内企业承包省外工程的作业现场。 第二章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第四条本标准描述的作业安全风险是指可能由现场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 第五条一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电气设备部分改造引起系统方式变化较大的、导致220kV及以上变电站出现单线(单电源)、单变、单母线运行或已在N-1方式下运行的情况。 2、新建220kV及以上变电站投运。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的,且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多工种参与、使用两台以上大型施工机械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联络线作业,造成区域与区域之间、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电网运行不满足N-1原则。 2、220kV及以上重要线路更换铁塔、导线(含架空光缆)施工达10基杆塔及以上的,同时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带电线路达到5处及以上的或跨越险恶地理环境位置的。 3、邻近带电设备作业,大型施工机械、临时拉线、牵引绳等可能触碰带电设备的,多班组(含外单位作业或协同作业的)参与的大型电气施工作业。 (三)电网因受地震、暴风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电网恢复性抢修作业。 (四)66kV及以上电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的首次作业。 第六条二级作业安全风险 (一)变电站内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变电站某一电压等级全停作业,引起系统方式变化。 2、220kV及以上变电站母线或主变更换改造,同时多处开关更换或大修。 3、66kV及以上变电站作业操作项目量大、复杂的。 4、新建66kV变电站投运。 (二)线路作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 1、66kV及以上线路作业邻近带电线路组立(拆除)铁塔、架设(拆除)导线(架空光缆)。 2、66kV及以上线路更换铁塔或导线(架空光缆)跨越铁路、高速公路或66kV及以下带电线路。 3、66kV及以上线路多回路杆塔上部分线路停电作业的,或66kV及以上线路不停电更换光缆。

用电负荷等级划分

用电负荷等级划分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如大型医院,炼钢厂,石油提炼厂或矿井等。 对一级负荷,要求供电系统当线路发生故障停电时,仍保证其连续供电,即我们常说的双回路供电。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是: 1、两个电源间无联系; 2、两个电源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要求:(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至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2条、3.0.1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也就是说特别重要负荷需要三个电源供电,一般的作法是在已有两路高压市电的情况下,再设自备电源。自备电源一般是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或整流逆变装置(简称EPS)电源等等。上述规范的3.0.3条指出“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即对一级负荷而言,两个电源(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供电就可以了,不必设第三电源。目前的实际作法,往往是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在已有两路高压市电的情况下,再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原因是认为两路高压市电并非两个“独立”(不能同时损坏的)电源,提高了一级负荷用户电源的可靠性。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规范第2.0.6条的条文解释中指出,“对二级负荷,由于其停电造成的损失较大,其包括的范围也比一级负荷广”。工程设计时,应根据供电系统的停电几率,停电带来的损失,电源条件,供电系统各方案所需投资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二级负荷设备的供电有多种可选择的方案,工程设计者应尽量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方案。“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供电”。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a I时'间H 卜/ / 1 / 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 2总则 2.1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 3管理职责 3.1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3.2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压力容器管理 4.1.1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 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 4.1.2压力容器管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b)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

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4.1.3压力容器设计 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 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 4.1.4压力容器订购 4.1.4.1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 4.1.4.2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4.1.5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 4.1. 5.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 4.1. 5.2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 4.1.6压力容器进厂复验 4.1.6.1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 4.1.6.2复检内容 a)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 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 b)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 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1.6.3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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