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结终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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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总结终极版

一、要求一定条件才构成的:

(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具体危险犯)——足以发生倾覆的危险

2、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

3、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追逐竞驶要求情节恶劣才成立,醉酒驾车则不需

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配备公务用枪,配置枪支的人员、单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6、丢失枪支不报罪——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情节严重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3、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4、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造成严重危害

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实害犯)——造成严重结果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实害犯)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实害犯)

9、逃避追缴欠税罪——要求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10、逃税罪——要求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三)财产犯罪

1、抢夺罪——数额较大

2、盗窃罪——一般要求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成立不要求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但既遂需要要求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注意,携带凶器盗窃不转化为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才转化为抢劫)

3、诈骗罪——数额较大;既遂标准为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4、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

5、侵占罪——数额较大

6、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只能轻伤

2、聚众扰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造成严重后果

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4、寻衅滋事罪——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法定刑升格事由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只能轻伤

6、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赌博罪

参赌者识别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赌博罪+故意伤害、杀人罪=数罪并罚。

(五)贪污贿赂罪

1、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无需数额、时间;进行营利活动需要数额较大,无需时间;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二、单位也可以成立的犯罪:

1、走私各种罪

2、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之外的其他金融诈骗罪

3、保险诈骗罪

4、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罪名 e.g.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虚假广告罪等

5、强迫劳动罪

6、挪用特定款物罪——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7、挪用资金罪——单位犯罪

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9、骗取出境证件罪

10、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单位犯罪(对象: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11、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犯罪

12、单位受贿罪中没有单位斡旋受贿,即单位不能斡旋受贿

13、单位行贿罪——单位犯罪

单位受贿罪(国有单位)——单位犯罪

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公务人员行贿罪——个人或单位

三、致人重伤、死亡,强奸、伤害,妨害公务,总结: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劫持航空器罪+死刑

2、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其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残疾——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3、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故意);

(过失)抗税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并罚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故意伤害、杀人罪

2、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过失、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强奸罪+故意杀人、伤害罪=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从而强迫妇女卖淫:强奸作为本罪加重情节

3、非法拘禁没有使用暴力但致人伤残、死亡——结果加重(过失)

4、非法拘禁使用拘禁以外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

5、非法拘禁故意使用暴力故意重伤、杀害——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杀人罪=数罪(故意)

6、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结果加重,定绑架罪+死刑(过失)

7、杀害被绑架人——结合犯,定绑架罪+死刑

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数罪★

8、拐卖妇女、儿童时奸淫,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

淫,造成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过失)——加重处罚

拐卖过程中强制猥亵妇女的——数罪

(故意)出于泄愤、报复等目的使用暴力伤害、杀害——数罪

9、收买后有拘禁、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数罪

收买后又出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10、拐骗儿童后又起意出卖——拐卖儿童罪

拐骗儿童后又起意奸淫、勒索财物——数罪

拐骗儿童后又非法拘禁——拐骗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而强抢儿童——拐卖儿童罪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拐卖儿童罪

11、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过失)

(故意)数罪

12、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过失)

13、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

14、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自杀——结果加重

1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自杀——结果加重

(三)财产犯罪

1、事后转化抢劫中暴力致对方重伤、死亡——加重处罚

2、先伤害、强奸,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

使用暴力或胁迫劫取财物——故意伤害最、强奸罪+抢劫罪=数罪

先伤害、强奸,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

当场杀,当场拿——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

当场杀,过后拿——故意杀人罪+侵占罪=数罪

家里杀,家里拿——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

杀了后,第三人拿——侵占罪

为劫财而杀人后拿——抢劫罪;但若杀人与取材时间间隔很长,则数罪

3、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过失、故意)

抢劫前,为了取财而先杀人后取财;抢劫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杀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既遂后,为了灭口、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杀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4、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法律拟制)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损坏公司财务——抢劫罪(法律拟制)

飞车抢夺但对人身有危险性的——抢劫罪(放任他人受伤时,必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强拉硬拽时,并不要求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因为行为人此时已经具有抢劫故意,而抢劫罪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只要使用暴力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即可构成抢劫罪。)抢夺致人重伤、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抢夺罪+择一重★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杀人罪

(轻伤以下,不包括轻暴力)定妨害公务罪

走私、贩卖、运输、运输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妨害公

务作为本罪加重情节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冒充军人,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故意、过失)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5、聚众扰乱时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数罪

6、行为人为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法律拟制or注意规定)

7、甲托乙窝藏赃物,乙据为己有——侵占罪★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取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8、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工作,杀害、重伤执行人员——故意杀人、伤害罪

9、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过失),剥夺

或者限制被氐人身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加重处罚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对被组织人或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数罪

10、盗掘过程中盗窃文物、毁损文物——盗掘罪+法定刑升格

盗掘结束后出于其他目的故意毁损文物,或为了掩盖罪行、毁灭证据——数罪★

11、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加重处罚

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故意、过失,轻伤以上)——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

13、组织卖淫过程中,对被组织者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组织卖淫罪

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法定刑升格条件

14、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传播性病罪

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让上严重性病——故意伤害罪

(五)贪污贿赂罪

1、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会将公款用于犯罪活动仍挪用给对方——数罪

挪用公款不退还——贪污罪(法律拟制)

挪用一般公款不成立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定挪用公款罪并从重处罚;归其他公用,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2、收受贿赂+其他犯罪——一般数罪并罚

徇私枉法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贿作为加重情节,不并罚

有约定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贿罪;无约定的不构成受贿罪

3、受贿罪与行贿罪不一一对应

四、涉及幼女、未成年人的要点:

1、强奸罪,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注意,没有奸淫幼女罪】

2、猥亵儿童罪

3、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未满16周岁)

5、盗窃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或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6、赌博罪,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从重处罚

7、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从重处罚

9、强迫卖淫罪,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法定刑升格

10、引诱幼女卖淫罪(vs 容留、介绍卖淫罪=数罪)

11、嫖宿幼女罪

12、传播淫秽物品罪,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13、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14、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1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

【没有:引诱未成年人吸毒罪,强迫幼女卖淫罪,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

五、身份是定罪或量刑情节

1、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2、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

3、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4、非法搜查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5、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6、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e.g.村委会,但协助政府管理时为贪污罪

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8、赌博罪——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9、伪证罪——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被害人——真正身份犯

10、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1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定罪及量刑情节

1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缉毒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13、放纵走私罪——海关人员——真正身份犯

14、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村委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

15、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受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称为贪污罪的主体;因挪用公款罪中没有法律拟制,所以只能定挪用资金罪。

16、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1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18、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19、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

人员)

20、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21、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2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具有刑

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2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真正身份犯

25、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六、共犯正犯化,不遵循共犯从属性原理

1、协助强迫劳动的,为强迫劳动罪的正犯

2、绑架罪虽既遂仍可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共犯从属性的例外

七、刑事诉讼领域及其他领域区分

1、刑讯逼供罪——刑事诉讼领域

2、暴力取证罪——各类诉讼

3、虐待被监管认罪(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养都OK)

4、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诉

5、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各类诉讼

刑诉,当事人同意而帮助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民诉、行政诉讼,当事人同意而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伪造不利证据——not帮’

6、脱逃罪——被关押的罪犯(拘役以上刑罚正在监狱服刑)、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逮

捕而为审判)即已决犯和未决犯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的罪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被假释;被公民扭送;司法机关误关的人——都不是脱逃罪的主体

7、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的人不属于在押人员

8、破坏监管秩序罪——只能是已决犯

八、盗窃罪的特殊对象与单罪

(一)特殊对象

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盗窃罪

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

备、设施而使用——盗窃罪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诈骗罪

3、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盗窃罪

4、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盗窃

5、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存折——盗窃罪

盗窃记名、挂失,但能即使兑现的存折——盗窃罪

盗窃记名、挂失,且不能即使兑现的存折不构成盗窃罪,但如果冒充主人欺骗银行职员支取存款——诈骗罪

6、水表上安装非法设备使其停止运转——盗窃罪

收取水费报表时将数额非法调小——诈骗罪

7、将剃须刀放饼干盒里结账——盗窃罪

将价格小的条形码贴到价格高的商品上结账——诈骗罪

8、名为借,实为骗——诈骗罪

在旁边假装借打电话后逃离——盗窃罪

9、盗窃以后以低于原价销账——盗窃罪(事后不可罚)

盗窃后自称为所有人,以正常价格出卖——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因为侵害了新法益)盗窃到赝品后假装为正品而出售——盗窃罪+诈骗罪=数罪

10、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产——盗窃罪

11、用假币存银行,取真币——盗窃罪+使用假币罪=并罚

12、向自动售货机中投金属得商品——盗窃罪

13、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盗窃罪,不定XXX罪

14、盗窃在屋内转三角诈骗——盗窃罪(未遂)+诈骗罪(既遂)=择一重P216

盗窃在屋外而用欺骗手段维持不法占有——诈骗罪(时候不可罚)

甲借车给乙后偷回来,乙提出赔偿时接受——盗窃罪(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二)单独定罪

1、侵犯商业秘密(盗窃作为不正当手段的一种方式)

2、盗伐林木罪(盗取枯死树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别人已经伐倒的树木:

盗窃罪)

3、盗掘罪(盗掘中窃取文物为法定刑升格情节)

4、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6、盗窃武装装备、军用物资罪

7、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8、盗窃尸体罪

9、抢夺、盗取国有档案罪(包含抢劫,当然解释)

(三)想象竞合

1、盗零件,使交通工具有倾覆危险(破坏交通工具罪)

(四)法律拟制

1、盗窃信用卡并对人使用——盗窃罪(对机器使用不为拟制,是当然定盗窃罪)

例外:捡拾信用卡并对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九、各种人

1、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斗殴者、首要分子

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首要分子

(若为被拐卖,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

2、聚众扰乱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3、聚众淫乱罪——首要分子、多次参加者

十、包庇罪的法条竞合

1、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恐怖分子)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条竞合

1、洗钱罪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不是法条竞合),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是法条竞合)

十二、大杂烩

1、相对责任年龄需要负责的八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不

包括事后转化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2、减轻责任年龄:大于等于14小于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大于等于75周岁,故

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6、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8、胁从犯:应按照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9、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10、不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审判时大于等于75周岁

11、严重死缓犯可限制减刑: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有组织暴力性犯罪

12、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徒刑,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可以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犯罪

13、判决执行之日起: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判决确定之日起:缓刑、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判决生效之日: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徒刑

执行完毕之日、被假释之日: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有期徒刑

14、累犯: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假释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无需5年,无需刑度)15、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轻罪,可免除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可从轻处罚

坦白+避免严重后果:可减轻处罚

16、缓刑适用对象:拘役,小于等于3年有期徒刑——可以缓刑;拘役、小于等于3年有期

徒刑+小于18周岁、怀孕、大于等于75周岁——应当缓刑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17、减刑适用对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已经完成1/2),无期徒刑(完成大于13年),

严重死缓犯可限制减刑

18、假释适用对象: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不适用于:累犯,限制减刑犯+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19、洗钱罪的上游八种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

20、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测试题配套资料:法定量刑情节

A)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

B)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 款)

C)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

D)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E)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F)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G)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H)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I)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 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第17条第3 款);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刑法修正案 (八)》第1条)。

J)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 款);(5)自首的(第67条中段);(6)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K)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第 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3 条)。

L)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 (第65条第1款);(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第104条第2款);(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 (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第109条第2款);(6)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修正后的刑法第168条); (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第171条第3款);(9)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第177条之一第3款);(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修正后的刑法第186条第2款);(11)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12)猥亵儿童的(第 237条第3款);(1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 条前3款规定之罪的(第238条第4款);(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第 243条第2款);(16)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第245 条第2款);(17)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18)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第1款); (19)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第253条第2款);(20)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21)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第 2款);(22)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

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第307 条第3款);(2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2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 6款);(2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2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 条第3款);(2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第 356条);(2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29)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第 3款);(30)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31)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第3 款);(3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 2款);(33)索取贿赂的(第386条);(34)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第426条);(35)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3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 (上述决定第5条)。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精)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修订内容解读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

刑法 罪数

刑法罪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二/8)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千米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1.【考点】罪数 【答案】A。解析:成立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类型性、通常性的牵连关系。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不能成立牵连犯。因为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去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换言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不是招摇撞骗的必经手段。甲也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甲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一个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一个是持该证件招摇撞骗,侵犯了两个法益。故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应当数罪并罚。A项正确,当选。 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危险驾驶罪。乙撞死路人张某,触犯交通肇事罪。甲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是不能因为乙的行为已经构成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就否定乙也构成危险驾驶罪。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丙虽然第一个行为触犯诈骗罪,第二个行为触犯抢劫罪,但是由于李某只遭受了一份财产性利益损失,丙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财产性利益所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不应数罪并罚,以抢劫罪一罪论处。C 项错误,不当选。 破坏军婚罪(与军人的配偶重婚)是重婚罪的特别法条,二者侵犯的是同一法益。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犯,而不是想象竞合犯。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2.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二/11)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考点】法条关系 【答案】D。解析:如果认为两个法条是对立的关系,那么二者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最新刑法中应当与可以总结

精品文档 刑法中应当与可以总结 1、第17 条:已满14 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第20 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3、第21 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 免除处罚。 4、第22 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23 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第24 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27 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第28 条: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29 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1、第56 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第57 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第67 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5、第68 条: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第72 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7、第164 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8、第276 条之一逃避欠薪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第351 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20、第383 条:个人依法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1、第390 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第392 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从重处罚 (一)总论部分: 第65 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分论部分 1、第385 条:索贿的,从重处罚。 2、第109 条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3、第157 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精品文档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

2012年法律硕士指南变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知识点剖析 (一)刑事责任年龄 2012年四联法律硕士(非法学)辅导招生简章 https://www.360docs.net/doc/3d13519717.html,/html/2010/10/6268.htm 1.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 《刑法》第17条和第17条之1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仅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上述8种性质的“行为”就应负刑事责任,而不管他所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 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就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因此,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而强奸被拐卖妇女、奸淫被怪女幼女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后而强迫其卖淫的,应当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五,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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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关于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生产、销售假药罪”条款的解读

关于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条款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充分彰显了我国政府对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决心,其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必将对药品监管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但同时该条款的修改,也给下一步药品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范围带来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看看此款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正前后条文对比 1、修正前: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修正后: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销售假药罪”修正前后的主要变化 1、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达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低量刑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两次发布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司法解释。由于可操作性差等问题,“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后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状态犯变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较大金额等条件。“新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增强了可操作性,使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空前加大。 2、取消了单处罚金及具体罚金数额的规定。按照修正前条款,即便构成该罪,仍然可以单处罚金,不进行人身自由罚,且罚金数额为“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该数额甚至远远低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新规定”不但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定,而且取消了“二倍以下”的限定。 3、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重罚的规定。按照修正前条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假药与“严重危害”之间的必然联系,“新规定”同时增加了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并列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从而加大了刑罚力度,增加了可操作性。 4、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修正前条款规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后条款将“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一步扩大了入罪重罚范围。 三、实践中需要把握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订,势必对基层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实践带来一定影响,对此,应把握好以下三点: 1、入罪假药的范围没有变。“新规定”只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刑法笔记

刑法 绪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2,促进刑事司法 3,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阶级分析,一般分析方法)比较历史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上编刑法总论 第1章刑法概论 第1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即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一直,规定哪些行为时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 犯罪人何种刑罚的法律。 3,分类:广义分类: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a,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b,刑法的阶 级本质是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c,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刑 法,但是所有的以生产资料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 剥削阶级服务,它们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这是剥削阶级的 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本质。

d, 社会主义刑法:简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 益。 2,刑法的法律性质:a,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事法特征){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刑法是其 他部门法的保护法},b,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直接同犯罪 作斗争。 3,公法的特征: 刑事法特征:可调整所有法律关系 程序性:规定实现实体法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和手续的法○实体法: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等实际关系中权 利和义务的法律。 第2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1,1979年7月6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 2,1997年10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a,实现了刑事法律原则和加强刑法保护功能 b,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c,实事求是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相结合 第3节刑法的根据和义务 一,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时间根据 1, 制定刑法的根据:宪法 宪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子法必须是贯彻母法的基本要求 并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 情况 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 实际出发 2,刑法的任务 1,刑法第2条规定 2,我国刑法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 惩罚是犯罪的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主义制度 b,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刑法中一罪或数罪汇总

刑法中一罪或数罪汇总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包含欺骗行为,不另定诈骗罪(但在无商品交易或虚拟交易中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2)知道或者可能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使得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犯论处(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重罚。 2、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3、第149条: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零部件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其余六个都重,竞合时,定六个具体罪名。 例:甲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甲的行为触犯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按司法解释来,货值金额3倍以上,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节的9个罪名,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1、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2、第171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并出售、持有、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3、第171条:构成出售、运输人民币,又犯使用假币的,数罪并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处罚,从重处罚。 4、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犯本罪,又实施诈骗的,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5、第191条洗钱罪:构成本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之一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6、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7、数罪并罚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本罪还有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8、第157条:犯走私罪又妨害公务的,数罪并罚 9、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额,同时构成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0、第213条假冒注册商票罪:与以假冒注册商票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假冒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商品,就只定假冒注册商票罪;如果针对不同商品,则数罪并罚 11、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先制作侵权复制品,然后销售,如果针对同一物品,只定侵犯著作权罪;如果针对不同物品,数罪并罚。 12、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商业秘密同时是国家秘密、情报,而触犯其他罪名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13、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是加重情节,不另定其他罪。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

刑法复习笔记 (个人总结版)

插本刑法复习重点 刑法总论 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的刑法,是指 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 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典。 2、刑法学:是指研究刑法以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 科学。 3、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为 总则、分则和附则。 4、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的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精神规 则。 5、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 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6、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 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情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 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 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8、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9、溯及力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柏浪涛刑法考点的几个总结二 总结5:假币犯罪的罪数。(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a.伪造+使用=伪造; b.购买+使用=购买。(2)并联关系,并罚。a.出售+使用,并罚。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财产罪中的“多次”。共四个:(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甲是盗窃。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甲是盗窃。b.甲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甲是侵占。 总结9:观点展示的考点。(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关于对甲的处理。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甲对丙构成?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甲向乙开枪,却击中附近路过的丙。观点一: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致死,最终定杀人未遂。

刑九与刑八的五个要点对比

刑九与刑八的五个要点对比 2015-09-07 沃华律师 一、判死缓巨贪将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八:对贪污犯罪的,根据贪污数额“划线”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解析:对被判死缓的贪污罪犯可以采取终身监禁的规定,既适应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又能打消一些贪污罪犯通过不当减刑提前出狱的念头,维护司法公正。 二、取消嫖宿幼女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此外,刑法设有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解析:取消嫖宿幼女罪,一方面将统一对性侵犯幼女犯罪的司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幼女可能造成的“污名化”。 三、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九: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析: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四、网上造谣和替考等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等行为设定了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组织考试作弊,替考和请人替考,“医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盗用他人身份证、社保卡、驾照等行为都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解析:“网络造谣”等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是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诠释。考试作弊、替考、“医闹”、伪造和盗用证件等社会陋习,需要法律严加惩治,才能有效维护诚信的社会环境。 五、再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9个死刑罪名,保留46个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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