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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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认定:先要判断?为?的?为是否符合违法的构成要件,?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确认是违法?为,再判断?为?在?为当时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理联系,以此来判断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过失的责任,少数要求?的动机的也是判断责任的内容,最后再看是否有责任阻却事由,如不到法定年龄、精神病患者等不能认识或控制???为的,如果不存在责任阻却事由,则认定为犯罪,?为?必须为??的违法?为承担责任。

?、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判断★★★★★

(?)故意

1.要求?为?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不要求违法性认识。

①?为:有的犯罪要求?为?认识到时间、地点、?式,如,?法捕捞?产品罪。

②对象:要求?为?认识到对象的存在。(是——直接故意;可能是——间接故意)

③结果:认识到可能导致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如,故意杀?,要求认识到?死亡的结果,不要求认识到重伤的结果。

④身份:认识到特定的身份。如,没有认识到??国家?作?员的身份,实施贪污?为的,不构成贪污罪,构成职务侵占罪。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为?错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永远不成?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按过失认定,没有过失的只能算作意外事件。

2.判断: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淫秽物品:认识到内容、认识到被禁?,不要求认识到叫“淫秽物品”。

②财物是他?占有:认识到导致财物被他?占有的事实。

如,由于违章停?(事实),交警队把?扣押,或办理了托运?续后(事实),?李由邮政公司占有,?为?违背占有者的意志,把东?搬回去,成?盗窃罪。

③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认识到导致他负有义务的事实。

如,甲带邻居的?孩去坐碰碰?,??和友?聊天,过?会听?喊:“你带的?孩掉??去了”,甲?想“?不是我的?孩”,不去救,?孩被淹死,甲认识到所有事实,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

甲带邻居的?孩去坐碰碰?,??和友?聊天,过?会听?喊:“有?孩掉??去了”,甲?想“肯定不是我带的那个”,不去救,?孩被淹死。甲应当认识?没有认识到,成?不作为的过失致?死亡罪。

(?)过失

对同?违法事实,如果过失的情形构成犯罪,则故意的情形?定构成犯罪。√(如,过失致?死亡构成犯罪,故意杀?构成犯罪;失?构成犯罪,放?构成犯罪。)

对同?违法事实,如果故意的情形构成犯罪,则过失的情形?定构成犯罪。×(过失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明?规定。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过失贩卖淫秽物品,不构成犯罪。)

疏忽?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信的过失、疏忽?意的过失、意外事件的区别★★★★(?)意外事件:必须有情节证明是不可预?的。如,?际罕?。

(?)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导致,追求结果发?。

(三)疏忽?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没有认识到,反对结果发?。

(四)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导致,为追求其他结果,对导致的这个结果持?所谓态度。

(五)过于?信的过失:认识到,可能导致,凭借条件?般不会发?,反对结果发?。(题?中?定有?个细节表明?为?是反对结果发?的。)

如,甲想杀死妻?,在妻??条中放“毒?强”,看?其?在妻?碗?挑?条吃,甲不做任何

表示,其妻与其?均中毒死亡。甲对妻?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甲想杀死妻?,在妻?的?条中放“毒?强”,甲为防?其?吃?中毒,将其?送到幼?园,并嘱咐其?等他来接。不料妻?提前下班后将其?接回,并与其??起吃?,妻?与其?均中毒死亡。甲对妻?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的死亡是过于?信的过失。

三、事实认识错误★★★★★(故意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前提:客观上有违法事实,?为?有故意(只不过两者没有完全?致)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致,但?者触犯同?罪名。

1、?种学说:

A.法定符合说:?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犯罪既遂。(通说)

B.具体符合说:?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犯罪既遂。

①对象错误。把?认错了。

如,甲想杀?,以为丙是?,开枪把丙打死。分析:?个?为、?个对象、?个结果、?个法益→永远只成??个罪

按A: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有杀?故意,不管杀谁,只要是?,直接认定故意杀?罪既遂。

按B: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追求这个?死亡,在这个?死亡的范围之内甲是直接故意,直接认定故意杀?罪既遂。

结论: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按照两种学说都成?故意犯罪既遂。

②打击错误(?法错误)?没有认错,但导致另外的结果。

如,甲举枪射击?,?弹穿过?的?脏,打中了路过的丙,?、丙都死亡。分析:?个?为、两个对象、两个结果、侵犯两个法益→永远成?两个罪,但是是?个?为,按照想象竞合犯,择?重罪处罚。

按A:对?,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有杀?故意,成?故意杀?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认识到可能导致丙死亡,放任这种结果发?,成?故意杀?罪既遂。最终成?故意杀?罪既遂和故意杀?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按B:对?,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有杀?故意,成?故意杀?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为,主观上应当认识会导致丙死亡?没有认识到,成?过失致?死亡罪。最终成?故意杀?罪既遂和过失致?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结论:在打击错误的情形,按照法定符合说,成?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注意:当?个犯罪规定有多种对象、多种?为?式时,对多种对象、多种?为?式之间发?错误,按照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客观上是什么就定什么。

如,甲想拐卖妇??,但事实上?是?童,由于妇?和?童都是拐卖妇?、?童罪的对象,甲实际拐卖的是?童,成?拐卖?童罪既遂。

甲想盗窃枪?,但事实上盗窃的是弹药,由于枪?和弹药都是盗窃枪?、弹药罪的对象,甲实际盗窃的是弹药,成?盗窃弹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错误:有实??为、有实害结果,?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和?为?之前预想的不?样。

注意:所有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故意犯罪的判断,直接认定为?个故意犯罪既遂。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想把?推到井?淹死,结果井?没?,?被摔死。甲成?故意杀?既遂。

(2)事前故意:如,甲以杀?故意对?实施打击,以为?死了,为了毁?灭迹,甲将?抛下?崖,事后证明,?是摔死的。

四种观点:A.?为?的第?个?为成?故意杀?未遂,第?个?为成?过失致?死亡罪;

其中有?认为成?想象竞合犯,有?主张数罪并罚。合理之处:看到两个?为。不合理之处:结论混缪,因为?为?以杀?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却成?故意杀?未遂。

B.整个案件是?个犯罪?为,成?故意杀?既遂。合理之处:结论合理;不合理之处:有扭曲案件事实的嫌疑,因为本身是两个?为。

C.如果在实施第?个?为时,?为?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个故意杀?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个?为时,?为?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则成?故意杀?未遂与过失致?死亡罪。不合理之处:?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为?是否误信结果发?,来决定是否将?为分割为两个?为,缺乏理由。

D.?为?实施第?个杀??为之后,介?了第?个毁?灭迹?为,最终这个?为引起被害?死亡。第?个?为的介?具有通常性,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应肯定第?个?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与?为?之前预想的不?样,但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故应认定为故意杀?既遂。(通说)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甲想杀身材??的?,准备使?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为,?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标准:?为?实施的第?个?为能不能判断为犯罪的实??为。

实??为:故意犯罪既遂。

如,甲准备将?的电视剧搬?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电视机时,电视机从?中滑落?摔坏。甲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把电视机抱起来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为。

预备?为: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如,甲想杀死?,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回家后给?喝,在?回家前,甲去超市购物。甲?后不久,?提前回家喝了咖啡?死亡。甲成?故意杀?罪预备与过失致?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致,?者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标准: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没有重合内容时,永远不成?故意犯罪;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有重合内容时,在重合的范围内成?故意犯罪。[法定符合说]

1、没有重合的内容:永远不成?故意犯罪,对客观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过失犯罪。

如,甲拿出头痛粉对?说是毒品,让?拿去卖,?卖了15000元,与甲分赃后被抓获。甲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客观上实施了诈骗?为,但?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之间?重合内容,?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有诈骗的?为,但?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不成?诈骗罪;?应当认识到可能不是毒品?没有认识到,是过失诈骗,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过失诈骗构成犯罪,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所以??罪。

甲以为箱??装的是毒品?将其藏在家?,但事后证明箱??装的全是假币。甲客观上实施了持有假币的?为,但甲主观上是持有毒品的故意。持有假币罪和持有毒品罪之间?重合内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持有假币,但甲没有认识到,甲不构成持有假币罪。主观上想持有毒品,客观上没有毒品,甲不构成持有毒品罪。甲?罪。

甲男与??同谋,将??介绍给丁成婚,为取得丁信任,甲找到丁的邻居丙,对丙称“把拐卖的妇??卖给丁,我给你1万元”,丙同意,最终卖得10万元,甲、?拿到钱后逃跑。甲和?构成诈骗罪。丁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罪,因为根本没有被拐卖妇?,丁?罪。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为,但主观上是拐卖妇?的故意,诈骗罪与拐卖妇?罪之间?重合内容,丙不构成故意犯罪。客观上有诈骗的?为,但?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丙不构成诈骗罪;丙主观上想拐卖妇?,但客观上没有拐卖妇?,丙不构成拐卖妇?罪。丙?罪。

2、有重合的内容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对重罪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过失犯罪)如,甲乘坐??时,误以为座位上的提包是他?的遗忘物,甲下?时,将提包拿?(内有现?1万元)但实际上提包为当时座位下的?所有。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为,主观上是侵占罪

的故意。两个罪在侵占罪的范围内重合,甲成?侵占罪。

甲想盗窃普通财物,打开?看发现是?把?枪。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的?为,主观上是盗窃罪的故意。两个罪在盗窃罪的范围内重合,甲成?盗窃罪。

甲从树林?经过,发现草地上躺着个?的,?摸脉搏没有跳动,以为是个?体,实施了奸淫?为,但其实?的没死。甲客观上实施了强奸?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甲不构成强奸罪;主观上是侮辱?体罪的故意,由于强奸的?为符合侮辱?体罪的构成要件,甲成?侮辱?体罪。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触犯轻罪

①有重罪的实??为,并有导致重罪结果的危险,成?重罪未遂和轻罪既遂,按照想象竞合犯,择?重罪处罚。

如,甲欲射杀?,但因没有瞄准,将?身边的?物打坏。甲有杀?的实??为,有导致?死亡的危险,甲成?故意杀?罪未遂;甲的?为客观上导致了?物毁损的结果,主观上甲存在过失,成?过失毁损?物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重罪处罚。

甲?警察?在打瞌睡,出于盗窃枪?的故意把?的包拿?,打开?看??没枪只有3000块钱。甲主观上想盗窃枪?,客观上有盗窃到枪?的危险,甲成?盗窃枪?罪未遂;甲客观上盗窃了普通财物,盗窃枪?的故意可以评价为盗窃财物的故意,成?盗窃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重罪处罚。

②没有重罪的实??为,也没有导致重罪的危险,只成?轻罪既遂。

如,甲欲射杀?,看到?个?影以为是?,但因没有瞄准,将?影旁边的?物打坏,事后证明那不是?,是?只狗。由于甲没有杀?的实??为,也没有导致?死亡的危险,不成?故意杀?罪未遂;甲的?为客观上导致了?物毁损的结果,主观上甲存在过失,只成?过失毁损?物罪。

甲以为?是警察,以为?的包?有枪,出于盗窃枪?的故意,趁?打瞌睡,把?的包拿?,打开?看??没枪只有3000块钱,?其实不是警察是个农?。由于甲没有盗窃枪?的实??为,也没有盗窃到枪?的危险,不成?盗窃枪?罪未遂;甲客观上盗窃了普通财物,甲盗窃枪?的故意可以评价为盗窃财物的故意,只成?盗窃罪。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法益的?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如甲故意枪击?时,?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为,但甲对?的?为??所知。

刑法理论对此有五种观点:

(1)?为?价值论的既遂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要求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不成?正当防卫,?造成了侵害结果,因?成?犯罪既遂。

(2)?为?价值论的未遂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不成?正当防卫,但?为造成了正当的结果,缺乏结果?价值,因?成?犯罪未遂。

(3)结果?价值论的未遂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虽然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为本身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故成?犯罪未遂。

(4)结果?价值论的?罪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成?不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成?正当防卫,故不构成犯罪。

?、教唆犯成?条件

1、教唆对象

关于教唆对象,存在两种观点:

极端从属性说(共犯的成?以正犯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为条件)认为,教唆对象必须是有责任的?;

限制从属性说(共犯的成?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为条件,不以正犯具备有责性为前提)认为,教唆对象可以是?责任能?的?,但必须是有?定规范意识的?,否则成?间接正犯(如教唆幼?或者?度的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规范意识的?犯罪)。

教唆对象必须特定,但不限于特定的??,包括特定的??以上。

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教唆。

由于教唆是使他?产?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教唆,只能成?帮助犯。

2、教唆?为

教唆?为必须引起他?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的意思(不等于犯罪故意),进?使之实?犯罪。

故意教唆他?实施过失犯罪的,成?间接正犯。

教唆?法不限,但不作为?式不能构成教唆?为。如果威胁、强迫导致被教唆者完全丧失意志?由的,成?间接正犯。

教唆?为不要求对具体犯罪的时间、地点、?法、?段等作出指示,但教唆?为必须是教唆他?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为,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是教唆?为。

按照限制从属性说,共犯的成?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歧。

3、教唆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实施不可能既遂的?为,是未遂的教唆: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为是不能犯,则不问教唆者的故意内容如何,均不成?犯罪;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为是可能导致结果发?的未遂犯,则需要判断教唆者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

?、教唆犯的认定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不能笼统定教唆罪。

如果被教唆的?对被教唆的罪产?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2、当刑法分则条?将教唆他?实施特定犯罪的?为规定为独?犯罪时(共犯的正犯化),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应依照分则条?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未遂的教唆?称陷阱教唆或假象教唆。是教唆者明知他?按其教唆的?为实施犯罪,不可能实现犯罪既遂或者教唆被教唆者实施不侵害法益的?为,被教唆者为不能犯,则教唆者不成?犯罪。同未遂的帮助。

教唆未遂的情形:1.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2.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甲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的?为是?罪,且甲罪与?罪之间不存在重合关系;3.教唆犯对被教唆?进?教唆时,被教唆?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教唆?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教唆引起的。教唆未遂亦可罚,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帮助未遂是指帮助者的?为对被帮助者的违法?为并没有起到帮助的效果。

未遂(犯)的教唆犯和未遂(犯)的帮助犯,是指被教唆者或被帮助者实施了被教唆或被帮助的违法?为但是犯罪未遂。这种情况成?犯罪值得处罚。

教唆的?为必须发?在事前,帮助的?为必须发?在事前和事中才可能成?帮助犯,事后帮助?为绝对不成?帮助犯只能成?妨害司法公正相关罪,但事前形成了共谋,承诺事后帮助的,则成?帮助犯。刑法不处罚帮助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的教唆犯,帮助犯教唆犯的成?必须从属于正犯的违法事实,但特殊的分则法条把帮助犯和教唆犯独?成?犯罪的,按正犯论,如妨害作证罪,就是把教唆犯正犯化,那么还可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这样就把处罚范围扩?化。

罪?程度:直接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包含关系,如正犯也可以认为是教唆犯

和帮助犯,教唆犯也可以认为的帮助犯,但是反之不?。

共犯处理原则:部分实?全部责任原则,共犯同罪,或者共犯从属性原则,判定为?为?的教唆犯或帮助犯。所有共犯都必须要负责。

承继的共犯,在先前犯罪?为开始后结束前加?进来共同实施犯罪的,后来加?者绝对不为先前?为承担责任。如果最后的结果归属于加?进来之后的共同?为,则两?成?共同正犯,或者加?者的?为成?最后结果的帮助犯的按正犯的帮助犯论处;如果可以确定最后的结果是由先前?为导致,则将结果归属于先前?为?,后来加?者绝对不负责任;如果不确定最后的结果是由先前的?为导致的还是加?后的?为导致的,对于先前?为?总是成?犯罪的,但是对于后来加?者按照存疑时有利?为?原则,承继的共犯?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的帮助犯,是指正犯并不知道有帮助?为,帮助者只是单??的对违法事实起到了帮助的作?,刑法也认定其为帮助犯。

??的共同正犯,是指?为?单??的参与犯罪,刑法对此有争议,如果承认??的共同正犯,那么应把不知情的??的犯罪事实也归属于?为?,但如果不承认??的共同正犯,则对?者的?为单独判断。

如:甲知道?要去被害?家中抢劫,单??的提前进?被害?家中将被害?打晕致轻伤后离开,?到被害?家中发现被害?晕倒,则直接取?的财物。如果承认??的共同正犯,那甲之前的故意伤害致?轻伤?为与之后?的取财?为都应归属于甲,认定为抢劫罪既遂。如果不承认??的共同正犯,那甲的?为构成故意致?轻伤罪既遂与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对?,总是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不同的身份犯实施共同犯罪的,在其身份内成?正犯,并为另?个身份犯的帮助犯,属于想象竞合。如?国家?作?员甲与国家?作?员?共同?法侵占单位财产,数额巨?的,对甲成?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帮助犯,对?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择?重罪论处。

甲教唆?去杀丙,?误把丁当成丙杀了,对于?来说不管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总是成?故意杀?罪既遂的,但是对于甲来说,如果采?法定符合说那么甲是故意杀?罪的教唆犯,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因为甲对丁的死亡没有故意,?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错误,但甲没有对象错误,甲属于?法错误即打击错误,所以甲不成?故意杀?罪的教唆犯,如果有过失对甲认定过失致?死亡罪正犯,没有过失判定为意外事件。

甲利?精神病患者?去杀丙,?犯病后把丁当成丙杀了,对于没有责任能?的?来说不成?故意杀?罪,?甲在此时认定为间接正犯,将?的?为全部归属于甲,甲直接成?故意杀?罪即遂。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有:?,牵连犯以实施某?犯罪为?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犯罪,其?法?为和结果?为?构成了另外?个犯罪。?,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的犯罪?为。?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的犯罪?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个犯罪?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是想象竞合犯。犯罪?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法?为与?的?为、原因?为与结果?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罪名,是连续犯?不是牵连犯。三,两个以上的?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1)?法?为和?的?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原因?为和结果?为的牵连关系。?如:陈某因没有收?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张信?卡,使?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对于陈某的?为应认定为信?卡诈骗罪。因为

陈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卡触犯了妨害信?卡管理罪,?使?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卡,数额较?,构成信?卡诈骗罪,?者具有?段?为与?的?为的牵连关系,从?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卡诈骗罪。

吸收犯是指存在数个犯罪?为,其中?个犯罪?为吸收其它的犯罪?为,仅成??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般选较重罪?量刑。

吸收的条件:前?为是后?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如?室盗窃、?室抢劫),后?为是前?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制造、盗窃枪?然后持有枪?的,?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然后持有毒品的)。吸收犯处罚的三种情形:?,重?为吸收轻?为:制造、盗窃枪?吸收?法持有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吸收?法持有毒品。?,实??为吸收预备?为:盗窃、抢劫吸收?室?为。三,主?为吸收从?为:既教唆?提供帮助的(如传授犯罪?法)的,按照教唆犯处罚;既教唆他?犯罪?亲?实施犯罪的,按实?犯处罚。

从?可以看出,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的犯罪?为,?且它们之间都具有?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在?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罪的?的。但是?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数罪独?性不同。吸收犯的?罪不具有独?性,?牵连犯数罪都具有独?性;

?、成?原因不同。成?吸收犯是由于重?为吸收轻?为,或者完成?为吸收未完成?为,例如既遂?为吸收预备?为,?成?牵连犯是由于?法?为与?的?为或原因?为与结果?为有牵连关系。

三、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为的故意是同?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为的故意不是同?的。?配?法?为、?的?为、结果?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不同的内涵。

四、主观??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个犯罪?的实施数个犯罪?为,但?为?在这个犯罪?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的?为、?法?为、结果?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吸收犯必须基于?个犯意,为了实现?个具体的犯罪?的?实施了数个犯罪?为,犯意的同?性和单?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

管制期限3个?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累计不超过3年,管制期间参加?作的应同薪同酬,执?机关是司法所。拘役1个?以上6个?以下,数罪并罚累计不超过1年,执?机关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6个?以上15年以下,(假如同处三罪分别判了1年2年3年,则并罚3年以上6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最?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35年以上的,最?不超过25年。

有期徒刑?期徒刑都必须强制进??偿的劳动改造,死刑我国采?枪决和注射。

因同?事实刑罚折抵的情况,剥夺???由与限制???由1:2折抵。如之前已羁押15天的,判处管制后折抵30天,之前已居家限制?由活动30天的,判处拘役后折抵15天。?期徒刑折抵没有意义,?期徒刑后期减刑为有期徒刑的,之前的羁押也不能折抵刑期。

禁?令只与管制、缓刑同判。根据《规定》第6条,禁?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宣告缓刑的,禁?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个?。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判决执?以前先?羁押以致管制执?的期限少于三个?的,禁?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禁?令的执?期限,从管制、缓刑执?之?起计算。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这四类犯罪?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监禁性矫正刑罚。

?、社区矫正时间如何计算

(1)管制的矫正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矫正期?管制期满为?。

(2)缓刑的矫正期限与缓刑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缓刑考验期满为?。

(3)假释的矫正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假释之?起计算,?假释考验期满为?。

(4)暂予监外执?的矫正期限与暂予监外执?期限相等。??法院决定的,矫正期从暂予监外执?决定?效之?起计算;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矫正期从出监所之?起计算,矫正期?暂予监外执?期满为?。

(5)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徒刑、拘役执?完毕之?起或者从假释之?起计算,矫正期?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为?。

死缓2年,期间再次犯罪但不严重的,从新犯罪判决?起重新计算2年时间,再次犯罪情节严重的由最???法院核准死刑?即执?。2年内没有犯罪的减为?期徒刑,有重??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死刑(死刑?即执?或者死缓)可由中级??法院判决,但死刑?即执?必须由最???法院核准,死缓可由?级??法院核准。

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选举与被选举权;公??论、出版、集会、结社、游?、示威?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领导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适?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即3个?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在?刑期间就没有政治权利,但剥夺的期限是从拘役期满或有期徒刑假释之?起算。3、判处死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或者?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独?适?必须依据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

《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五?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强奸、放?、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执?完毕开始,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期?致。如果同时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执?完毕之?起,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起算。

累犯是指受过?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犯被判处?定的刑罚的罪的罪犯。过失犯不在累犯考虑范围内,未满18岁的犯罪也不成?累犯。累犯分为?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或者赦免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特殊累犯是指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次犯了上述的任何?种罪,都以累犯论处。即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短的限制。

2、特殊累犯,必须前?次犯的罪还有后?次犯的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要求?定判处了主刑或附加刑,对有期徒刑不做要求,对两罪相隔时间不做

要求。

《刑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坦?是犯罪?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罪?。可以说??是坦?的特别条款。?般??是犯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罪?;特别??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是酌定量刑情节。?功,是指犯罪分?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案件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为,或者在?刑期对国家有较?贡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功是揭发他?可能被判?期以上的犯罪,或者在?刑期对国家有重?贡献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六?九条数罪并罚的?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已经执?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条判决宣告后?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九条的规定,决定执?的刑罚。举例:甲之前被判处10年已执?2年,?发现漏罪应判15年,新罪10年,则先处理漏罪先并后减,10+15=25<35,处20年-2年=18年,再处理新罪先减后并,但2年已在漏罪中减去?须再减,直接18+10=28<35,最后处20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根据犯罪分?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符合缓刑条件且判决时不满??周岁的?、怀孕的妇?和已满七?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缓刑结束即使不再执?原判拘役或有期徒刑的,都不影响附加刑的执?。适?缓刑的对象和条件具体是:

(?)适?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不管是法定刑减轻还是数罪并罚,只要最后实际宣告刑满?条件都算)。这说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缓刑。

(?)犯罪分?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适?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重?不良影响,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累犯和犯罪集团?要分?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般为刑期的两倍:

?、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

?、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年。

(《刑法》第九?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缓刑考验期的?短以原判刑期?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不超过原判刑期?倍;

?、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

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并?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缓刑的规定,则撤销缓刑,执?刑罚;

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效之?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羁押的?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但如果撤销缓刑考验期执?原刑罚的可以正常折抵。

数罪并罚中有管制的,判处了缓刑的,则管制期间与缓刑考验期同时起算。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期徒刑的犯罪分?,在刑罚执?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功表现,因?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的罪犯,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减刑后??坦?漏罪的,则先并后减时可以减去减刑期与服刑期,被揭发漏罪的,可减去服刑期后适当减去减刑期,减刑后犯新罪的,先减后并只减去服刑期不算减刑期。

减刑由基层执法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交建议书,召开合议庭后?可裁定减刑。?般假释同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执?原判刑期?分之?以上,被判处?期徒刑的犯罪分?,实际执??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性犯罪被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不得假释。

?期徒刑假释考验期10年(要区分?期徒刑执?13年后?可假释)

假释期满才算刑期结束,如10年有期徒刑服刑6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4年,4年考验期结束才算服刑结束,若假释之?起第6年?犯新罪的,减去考验期4年,与前罪只间隔2年,按累犯论处。

假释期间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假释撤销,前罪未服有期徒刑重新起算。如10年有期徒刑,已服6年,在假释第2年发现漏罪要判3年有期徒刑的,则假释撤销,数罪并罚先并后减,并出10年以上13年以下,假设判了12年的,再减去已服的6年,还需服刑6年。假释期间发现新罪的,先减后并,10-6=4年,并上3年,则处4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检察院核准。

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不断主张权利?公检法迟迟不?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若追诉期间再犯新罪的,则旧罪的追诉时效从新罪案发之?重新起算。

?赦是免罪免刑,特赦是免刑,我国?前为?有9次特赦,特赦之后视为刑罚结束。

?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概念,指以危害?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备标准的犯罪。只要?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为,犯罪的客观??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临威胁,?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的?命、健康和重?财产安全陷?危险。对于危险犯通常?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理论界虽然对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概念界定存在分歧,但?致共识是,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判定的?种危险犯类型(国外刑法理论认为未遂犯也属于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是在司法上以?般的社会?活经验为根据,认定?为通常具有发?侵害结果的危险,因?不需要在个案中进?具体判定的?种危险犯类型。

绝对值题型归纳总结

. ... .. . 绝对值题型归纳总结 一、知识梳理 模块一绝对值的基本概念 模块二零点分段法(目的:去无围限定的绝对值题型) 模块三几何意义 . . .z

例题分析 题型一 绝对值代数意义及化简 【例1】 ⑴ 下列各组判断中,正确的是 ( ) A .若a b =,则一定有a b = B .若a b >,则一定有a b > C. 若a b >,则一定有a b > D .若a b =,则一定有()2 2a b =- ⑵ 如果2a >2b ,则 ( ) A .a b > B .a >b C .a b < D a <b ⑶ 下列式子中正确的是 ( ) A .a a >- B .a a <- C .a a ≤- D .a a ≥- ⑷ 对于1m -,下列结论正确的是 ( ) A .1||m m -≥ B .1||m m -≤ C .1||1m m --≥ D .1||1m m --≤ ⑸若220x x -+-=,求x 的取值围. 【解析】 ⑴ 选择D .⑵ 选择B .

. ... .. . . . .z ⑶ 我们可以分类讨论,也可以用特殊值法代入检验,对于绝对值的题目我们一般需要代正数、负数、0,3种数帮助找到准确答案.易得答案为D . ⑷ 我们可以用特殊值法代入检验,正数、负数、0,3种数帮助找到准确答案C . ⑸ ()22x x -=--,所以20x -≤,即2x ≤. 【变1】 已知:⑴52a b ==,,且a b <;⑵()2 120a b ++-=,分别求a b ,的值 【解析】 因为55a a ==±,,因为22b b ==±,,又因为a b <,所以22a b =-=±, 即52a b =-=,或52a b =-=-, ⑵由非负性可知12a b =-=, 【例2】 设a b c ,,为整数,且1a b c a -+-=,求c a a b b c -+-+-的值 【解析】 因为a b c ,,为整数,且1a b c a -+-= 故a b -与c a -一个为0,一个为1,从而()()1b c b a a c -=-+-=,原式2= 【例3】 (1)已知1999x =,则2245942237x x x x x -+-++++= . (2)满足2()()a b b a a b ab -+--=(0ab ≠)有理数a 、b ,一定不满足的关系是( ) A . 0ab < B . 0ab > C . 0a b +> D . 0a b +< (3)已知有理数a 、b 的和a b +及差a b -在数轴上如图所示, 化简227a b a b +---. a-b a+b 【解析】 (1)容易判断出,当1999x =时,24590x x -+>,2220x x ++>, 所以 224594223710819982x x x x x x -+-++++=-+=- 这道题目体现了一种重要的“先估算+后化简+再代入求值”的思想. (2)为研究问题首先要先将题干中条件的绝对值符号通过讨论去掉, 若a b ≥时,222()()()()0a b b a a b a b a b ab -+--=---=≠, 若a b <时,2222()()()()2()a b b a a b a b b a a b ab -+--=-+-=-=,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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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999 书名:刑法总论精释 作者:陈兴良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0-4-1 入库时间:2010-4-25 定价:110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本书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本书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力口贴近司法实践,也使本书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本书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先减后并)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 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BCD)。 A、危害行为B、犯罪的时间C、犯罪地点D、犯罪方法 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形式:(CD)。 A、故意形式B、过失形式C、作为形式D、不作为形式 4、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ACD)。 A、法定的义务 B、道义上的义务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数罪并罚 一、有期徒刑限制加重★★★★★ (一)一般情形: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总和刑期﹤35年,20年;总和刑期≧35年,25年) (二)漏罪:“先并后减”:(漏罪的判决+先前的判决)- 已经执行 (三)新罪:“先减后并”:(先前判决-已经执行)+ 新罪判决 (四)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并后减”+ 新罪判决 如,①甲犯C.D.E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年、11年, 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11以上20年以下。 ②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在执行5年后,法院发现甲在判 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A罪、B罪,并就A罪、B罪分别判处有期 徒刑10年、11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漏罪:18+10+11=39 18年以上25年以下 ③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则甲还应执行多少年? 25-5=20年——在漏罪的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不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④如果甲不但有漏罪A.B,同时还犯F罪、G罪,法院就F罪、G 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问:对甲应该怎样量刑? 新罪:20+7+8=35

20年以上25年以下,如果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5年,25年是甲还 应执行的刑期,加上之前的5年,甲一共执行了30年。——在新罪的 情形,最终的执行的刑期可能突破相对应的上线 二、缓刑制度★★★★ (一)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包括本数。宣告刑。 (二)能够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理应缓刑:(判决时)不满18周岁的人、(判决时)怀孕的妇女和 (判决时)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理应宣告缓刑。 不得缓刑: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能够适用禁止令,理应实行社区矫正。 注意: 1.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 没有执行过);又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针对漏罪单独定罪 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能够再次缓刑。 3.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收监 执行原判刑罚。如果新罪没过追诉时效,数罪并罚(通常原则,因为没 有执行过),不能再适用缓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绝对值的重难点突破知识讲解

绝对值的重难点突破

绝对值(第一课时) 一、素质教育目标 (一)知识教学点 1.能根据一个数的绝对值表示“距离”,初步理解绝对值的概念. 2.给出一个数,能求它的绝对值. (二)能力训练点 在把绝对值的代数定义转化成数学式子的过程中,培养学生运用数学转化思想指导思维活动的能力. (三)德育渗透点 1.通过解释绝对值的几何意义,渗透数形结合的思想. 2.从上节课学的相反数到本节的绝对值,使学生感知数学知识具有普遍的联系性。 (四)美育渗透点 通过数形结合理解绝对值的意义和相反数与绝对值的联系,使学生进一步领略数学的和谐美。 二、学法引导 1.教学方法:采用引导发现法,辅之以讲授,学生讨论,力求体现“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的教学要求,注意创设问题情境,使学生自得知识,自觅规律。

2.学生学法:研究+6和-6的不同点和相同点→绝对值概念→巩固练习→归纳小结(绝对值代数意义) 三、重点、难点、疑点及解决办法 1.重点:给出一个数会求出它的绝对值。 2.难点:绝对值的几何意义,代数定义的导出。 3.疑点:负数的绝对值是它的相反数。 四、课时安排2课时 五、教具学具准备 投影仪(电脑)、三角板、自制胶片。 六、师生互动活动设计 教师提出+6和-6有何相同点和不同点,学生研究讨论得出绝对值概念;教师出示练习题,学生讨论解答归纳出绝对值代数意义。 七、教学步骤 (一)创设情境,复习导入 师:以上我们学习了数轴、相反数.在练习本上画一 个数轴,并标出表示-6,,0及它们的相反数的点。 学生活动:一个学生板演,其他学生在练习本上画. 【教法说明】绝对值的学习是以相反数为基础的,在学生动手画数轴的同时,把相反数的知识进行复习,同时也为绝对值概念的引入奠定了基础,这里老师不包办代替,让学生自己练习。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相同点: 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 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

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2)、各共犯人之间有犯意联络。 3、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各犯罪人的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具有同方向性。 五、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 相同点:(1)、从性质看,都属于犯罪的停止形态 (2)、从处罚上看,都属于刑罚上的从宽情节 (3)、都属于未完成形态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 案及解析(9) 单选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 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 C.特殊情况才追究 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1—5:A A A B C 单选题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答案:6—10: D D C C C

绝对值知识点及练习

绝对值知识点及练习 1、定义:(1)几何定义:一般地,数轴上表示数a的点与原点的距离叫做a的绝对值,记作|a|,读作“绝对值a”。 (2)代数定义:一个正数的绝对值是它本身;一个负数的绝对值是它的相反数;0的绝对值是0.实数a的绝对值是:|a| ①a为正数时,|a|=a(不变) ②a为0时,|a|=0 ③a为负数时,|a|= -a(为a的绝对值) 任何数的绝对值都大于或等于0,因为距离没有负的。 2、实数的绝对值具有以下性质: (1)|a|大于等于0(实数的绝对值是非负实数); (2)|-a|=|a|(互为相反数的两实数绝对值相等); (3)-|a|小于等于a小于等于|a|; (4)|a|>b可以推出a<-b或a>b,a<-b或a>b可以推出|a|>b; (5)|a·b|=|a|·|b|; (6)|a|/|b|=|a/b|(b≠0); (7)|a+b|小于等于|a|+|b|,当且仅当a、b同号时,等式成立; (8)|a-b|大于等于||a|-|b||,当且仅当a、b同号时,等式成立; (9)a属于R时,|a|的平方等于|a|的平方。 特别提醒:(1)绝对值具有非负性,即|a|≥0; (2)绝对值相等的两个数,它们相等或互为相反数; (3)0是绝对值最小的有理数。 3、利用绝对值比较大小 (1)利用绝对值比较两个负数的大小 两个负数比较大小,绝对值大的反而小. 比较的具体步骤: ①先求两个负数的绝对值; ②比较绝对值的大小; ③根据“两个负数,绝对值大的反而小”作出判断. (2)几个有理数的大小比较 ①同号两数,可以根据它们的绝对值来比较:a.两个正数,绝对值大的数较大;b.两个负数,绝对值大的反而小. ②多个有理数的大小比较,需要先将它们按照正数、0、负数分类比较,然后利用各数的绝对值或借助于数轴来进一步比较. 4、利用绝对值解决实际问题 绝对值的产生来源于实际问题的需要,反过来又可以运用它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类: (1)判断物体或产品质量的好坏 可以用绝对值判断物体或产品偏离标准的程度,绝对值越小,越接近标准,质量就越好.方法: ①求每个数的绝对值; ②比较所求绝对值的大小; ③根据“绝对值越小,越接近标准”作出判断. (2)利用绝对值求距离

刑法总则知识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 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 (三)刑法的结构 1.从形式上划分 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 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有理数易错题总结

有理数·易错题练习 一.多种情况的问题(考虑问题要全面) (1)已知一个数的绝对值是3,这个数为_______; 此题用符号表示:已知 ,3=x 则x=_______;,5=-x 则 x=_______; (2)绝对值不大于4的负整数是________;(3)绝对值小于4.5而大于3的整数是________. (4)在数轴上,与原点相距5个单位长度的点所表示的数是________; (5)在数轴上,A 点表示+1,与A 点距离3个单位长度的点所表示的数是________; (6) 平方得412的数是____;此题用符号表示:已知,4 122=x 则x=_______; (7)若|a|=|b|,则a,b 的关系是________; (8)若|a|=4,|b|=2,且|a +b|=a +b ,求a -b 的值. 二.特值法帮你解决含字母的问题(此方法只适用于选择、填空) 有理数中的字母表示 , 从三类数中各取1——2个特值代入检验,做出正确的选择 (1)若a 是负数,则a________-a ;a --是一个________数; (2)已知 ,x x -=则x 满足________;若,x x =则x 满足________;若x=-x, x 满足________; 若=-<2,2a a 化简____ ; (3)有理数a 、b 在数轴上的对应的位置如图所示: 则( 0-11a b A .a + b <0 B .a + b >0; C .a -b = 0 D .a -b >0 (4)如果a 、b 互为倒数,c 、d 互为相反数,且,3=m ,则代数式2ab-(c+d )+m 2=_______。 (5)若ab ≠0,则b b a a +的值为_______;(注意0没有倒数,不能做除数) 在有理数的乘除乘方中字母带入的数多为1,0,-1,进行检验 (6)一个数的平方是1,则这个数为________;用符号表示为:若,12=x 则x=_______; 一个数的立方是-1,则这个数为_______;倒数等于它自身的数为_______; 三.一些易错的概念 正数 0 负数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7月全国自考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 A.刑法典 B.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C.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D.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事责任 2.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A.1996年10月1日B.1997年3月14日 C.1997年7月1日D.1997年10月1日 3.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主客观相一致B.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C.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D.罪责刑相适应 4.某甲实施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是() A.发生在荒野B.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C.发生在“严打”期间D.被害人是盲人 5.结果加重犯属于() A.单纯的一罪B.处断的一罪 C.结合的一罪D.实质的一罪 6.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A.惩罚犯罪B.预防犯罪 C.伸张社会正义D.平息民愤 7.强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是() A.罚款B.罚金 C.赔偿经济损失D.没收财产 8.因犯某类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这种罪的犯 1

罪分子,是特别累犯。这类犯罪是() A.危害公共安全罪B.侵犯人身权利罪 C.危害国家安全罪D.危害国防利益罪 9.下列法定量刑情节中,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是() A.未遂犯B.既遂犯 C.累犯D.预备犯 10.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 A.应当撤销缓刑 B.不应撤销缓刑 C.可以撤销缓刑 D.只要未超过追诉时效,就应撤销缓刑 1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A.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1/2 B.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1.5倍 C.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D.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2/3 12.刑法规定追诉期限的根据是() A.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B.所犯罪行法定刑的轻重 C.犯罪情节的轻重D.罪过的轻重 1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犯罪形态属于() A.预备犯B.行为犯 C.危险犯D.结果犯 14.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A.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 A.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C.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不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D.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16.某邮电所业务员徐某为顾客吴某办理完邮寄手机的手续后,又拆开邮包取走手机自用。 徐某的行为构成() A.侵犯通信自由罪B.私自开拆邮件罪 2

高考数学重点难点易错知识点总结复习及例题讲解一

高考数学重点难点易错知识点总结复习及例题讲解一 集合是高中数学的基本知识,为历年必考内容之一,主要考查对集合基本概念的认识和理解,以及作为工具,考查集合语言和集合思想的运用.本节主要是帮助考生运用集合的观点,不断加深对集合概念、集合语言、集合思想的理解与应用. ●难点磁场 〔★★★★★〕已知集合A={〔x,y〕|x2+mx-y+2=0},B={〔x,y〕|x-y+1=0,且0≤x≤2},如果A∩B≠ ,求实数m的取值范围. ●案例探究 [例1]设A={〔x,y〕|y2-x-1=0},B={〔x,y〕|4x2+2x- 2y+5=0},C={〔x,y〕|y=kx+b},是否存在k、b∈N,使得〔A∪B〕∩C= ,证明此结论. 命题意图: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集合及其符号的分析转化能力,即能从集合符号上分辨出所考查的知识点,进而解决问题.属★★★★★级题目. 知识依托:解决此题的闪光点是将条件〔A∪B〕∩C= 转化为A∩C= 且B∩ C= ,这样难度就降低了. 错解分析:此题难点在于考生对符号的不理解,对题目所给出的条件不能认清其实质内涵,因而可能感觉无从下手. 技巧与方法:由集合A与集合B中的方程联立构成方程组,用判别式对根的情况进行限制,可得到b、k的范围,又因b、k∈N,进而可得值.

解:∵〔A∪B〕∩C= ,∴A∩C= 且B∩C= ∵ ∴k2x2+〔2bk-1〕x+b2-1=0 ∵A∩C= ∴Δ1=〔2bk-1〕2-4k2〔b2-1〕<0 ∴4k2-4bk+1<0,此不等式有解,其充要条件是16b2-16>0,即b2>1 ① ∵ ∴4x2+〔2-2k〕x+〔5+2b〕=0 ∵B∩C= ,∴Δ2=〔1-k〕2-4〔5-2b〕<0 ∴k2-2k+8b-19<0,从而8b<20,即b<2.5 ② 由①②及b∈N,得b=2代入由Δ1<0和Δ2<0组成的不等式组,得 ∴k=1,故存在自然数k=1,b=2,使得〔A∪B〕∩C= . [例2]向50名学生调查对A、B两事件的态度,有如下结果:赞成A的人数是全体的五分之三,其余的不赞成,赞成B的比赞成A的多3人,其余的不赞成;另外,对A、B都不赞成的学生数比对A、B都赞成的学生数的三分之一多1人.问对A、B都赞成的学生和都不赞成的学生各有多少人?

刑法复习心得-最新范文

刑法复习心得 刑法复习心得 刑法,可以说是冷峻的,因为它调节的是对于人类最极端恶劣行为,犯罪的处置。刑法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的是关于犯罪的原则性、基础性问题,同时涵盖对于刑罚的相关规定,既总则又可分为犯罪论部分和刑罚论部分。 如果说民法的学习难点在于包罗万象,那么刑法的学习难点就在于变化多端。这是所说的变化多端,就是在学习刑法是一定要树立起分情况讨论的思维,在不同的假说情况下,同样的现实却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一点,各位同学在学习刑法内容之前,要有心理准备。 一、刑法概说与犯罪概说 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刑法概说中的重要内容,历来是出题的重点。其中罪刑法定原则又是重中之重,对于罪行法定的基本内容要做到掌握并能清楚辨析。 二、犯罪成立条件 此部分为可以说是刑法总则中最难的部分,也是考试必考的部分,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重视重视再重视。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

条件、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正当防卫、事实认识错误等,都是考试出题中出题数量大、难度系数高的黄金考点! 三、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 犯罪形态也是黄金考点之一,每年必考!对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分有清楚的掌握,对于中止的“能而不欲”和未遂的“欲而不能”,不能只做机械地理解,要在题目中去仔细辨析把握。共同犯罪的知识点较多,但理解起来并不难,记住要点就可攻破。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共犯人的分类及处罚是热门考点,另外共同犯罪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比如共犯与身份问题的综合,涉及到不真正身份犯的认定,又比如共犯的过剩问题,这些都是可以考出比较有难度的考题的考点。 注意!!!这里要插入一个小贴士,法考时代,客观题题目数量被缩减,但重者恒重的原则不会改变,这就一定程度上会提升难度题目出现的可能。从18年法考来看,部分生僻考点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体现着通过考题进行高低分数区分的原则。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对于黄金考点、难度考点的学习一定要仔细认真!法考,没有一分是随便得来的,也没有一分是多余的!!!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详细版)

刑法总论复习要点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定罪量刑) 广义刑法: 1、刑法典:我国刑法,1979年颁布,1997年修订,199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9个刑法修正案(截止2015 年); 2、单行刑法:专门规定某种犯罪; 3、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文件中 狭义刑法:指刑法452条法条 刑法根据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刑法的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国有、劳动集体所有、个人)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体系:总体上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编 章 节

条:“但书”——1)前段的补充;2)前段的例外;3)前段的限制 款:标志为另起一行 项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立法指导思想、规则的规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刑罚执行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五条)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本国领域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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