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2)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2)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2)

知识产权法导论部分:

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即调整因知识产权确权、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着作权法部分:

1、着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狭义的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的内容;

广义的着作权:除了狭义的着作权外,还包括传播者的权利,学理上称为着作邻接权。

2、着作权法:是指调整因着作权的产生、控制、变动等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作品:是指文学、有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5、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二产生的新作品,又叫做派生作品。

6、合作作品,又称共同作品或合着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7、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8、委托作品:是指受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9、着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权利。

10、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1、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集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

12、修改权:是指作者依其意愿修改作品并不受干涉的权利。

13、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4、着作财产权:是指着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取得的财产收益权。

15、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货多份的行为。

16、发行权:

广义的发行权是指以任何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狭义的发行权限于以转移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17、出租权:是指有偿地向公众出租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18、展览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19、表演权:是指公开地表演作品或借助机械、设备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21、改编权: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

22、着作权的主体:即着作权人,是指依照着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23、原始着作权人:是指直接依照着作权法的规定,对创作作品享有着作权的人。

24、继受着作权人:是指通过继承、受遗赠、受让、受赠等方式而获得着作权的人。

25、邻接权:的产生基于对作品的传播,主要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26、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表演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方面。

27、着作权许可:是指着作权人授权他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28、着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些方式是哟你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制度。

29、着作权的强制许可:是指他人依据法定条件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其发布强制许可令,允许对作品的使用,但使用人必须支付报酬。

30、着作权的转让:即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其中的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31、着作权信托:是指着作权人用转让或其他处分的方式将着作权托付非受托人,并获取约定报酬的标准和方法,让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一定的目的对着作权进行管理或作其他处分行为。

32、着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着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着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害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3、着作权集体管理: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中间组织对外发放着作权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报酬并向着作权人进行分配、甚至发起侵权诉讼。

专利法部分:

1、专利法:专利法是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以及其他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发明: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简言之,发明是一种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4、外观设计: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实用性: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6、可实施性: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使用,有具体的技术方案,切不违背自然规律。

7、有益性: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8、新颖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9、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0、抵触申请: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具体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被称之为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

11、创造性: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2、实质性特点: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本质性的区别特征,并且这种区别特征应当是技术性的,通常也就是该发明创造发明点之所在。

13、进步:指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水平相比必须有所提高,而不能是一种倒退,如变劣发明或改恶发明是谈不上进步的。

14、书面原则: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15、先申请原则:指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

利局将按照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

16、单一性原则(狭义):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17、单一性原则(广义):不仅包括上面所说的含义,而且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18、优先权原则:指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同时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19、必要申请文件(专利):在专利申请中必不可少的专利申请文件。

20、发明专利请求书:是申请人用于表达专利局对其发明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书面文件。

21、权利要求书:是具体说明申请人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书面文件。

22、说明书: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文件。

23、制造:指生产出具备相应实用功能的产品。

24、使用:指就相同的方法为实现专利所称的目的和效果的实用。

25、销售:指专利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相应的价款的行为。

26、进口:指将专利产品从专利权效力范围之外的领域转入专利权有效的地域。

27、许诺销售:指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28、首次销售: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

29、善意侵权: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害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30、先行实施: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31、临时过境:指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害专利权。

3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就专利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人作为一方(即许可人)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33、独占实施许可:指在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间,被许可人意外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不得实施该项专利。

34、排他实施许可:指专利权人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仅仅授予某一位被许可人,在该实施许可有效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再度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项技术,但专利权人本人仍保留实施权,即专利权人本人仍可以实施该项专利的许可方式。35、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36、强制许可: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

定手续后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

37、政府征用许可:指政府可以决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技术在指定单位实施。

3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指就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所签订的合同。

39、发明人:(狭义)发明创造的人;(广义)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40、申请人: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41、专利权人: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42、职务发明: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3、共同发明:合作完成的发明。

44、委托发明:指单位或个人接受他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5、等同侵权: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是属于等同特征,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商标法部分:

1、商标法: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注册原则:指以注册作为商标权取得的根据,由商标注册申请在先者取得商标

权。

3、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4、审查原则:指商标主管当局在授予商标专用权之前,对商标注册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方准许注册。

5、自愿注册原则:指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

6、商标: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7、识别功能:指商标帮助消费者对相似商品或服务的多个供货商进行区分的工具。

8、品质保证功能(质量保证/担保功能):指以同一商标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样的品质,即具有品质的同一性。(我国未规定)

9、商号: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

10、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1、原产地名称: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12、产地标记(货源标记):仅表明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国家、地区或地方。

13、商务标语:指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宣传广告短语。

14、通用标记:指表示商品特性、品质、用途的行业标记。

15、特殊标志: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16、非形象商标:指声音、气味等通过听觉、味觉才能感知的商标。

17、商品商标:指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商标的使用者为商品的经营者,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的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包括制造商标、销售商标)

18、制造商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

19、销售商标:指销售者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20、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

21、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2、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3、等级商标: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等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系列商标。

24、从属商标: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规格、型号、样式的同一种商品上除使用统一的主商标外,为区别各自的特征而使用的从属于主商标的专用于标志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

25、备用商标(贮备商标):指贮藏与企业内部待用的注册商标,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后并不实际使用,而是将其作为日后开拓市场、改进商品质量、开发新品种、刺激消费的应急商标。

26、联合商标: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27、防御商标:住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28、商标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29、商标权的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某一商标共同享有商标权。

30、原始取得(直接取得):指商标是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之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

31、使用原则:指以商标使用的客观事实为基础,根据使用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使用的地域确定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32、注册原则:指以注册作为商标权取得的根据,由商标注册申请在先者取得商标权。

33、传来取得(继受取得):指商标权人取得之商标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而产生,而非最初直接取得。

34、商标注册:指商标申请人按照商标法规定,将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向国家工商局的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程序。

35、自愿注册原则:指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出发了有特别规定以外。

36、申请在先原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后一申请。

37、商标异议程序:指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予注册的程序。

38、注册商标的续展:指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39、专用权: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40、禁用权: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41、注册商标的终止:注册商标权的消灭。

42、注册商标的撤销:指注册商标权人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商标局主动或者被动终止注册商标权作出的强制行政决定。

43、独占许可使用:指注册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其注册商标权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但商标权人依约自己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的方法。

44、排他许可使用:指注册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其注册商标权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权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

45、普通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

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以及再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

46、商标无效宣告:指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要件,由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的制度。

47、主动无效宣告:指国家商标局依照职权主动对注册商标做出的无效宣告。

48、被动无效宣告:指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公众的请求对注册商标做出的无效宣告。

49、商标评审:是由法律授权的专门解决商标确权纠纷的活动,是商标确权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50、注册商标无效: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回复到未产生的状态。

51、驳回申请:指在初步审定过程中,商标局是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有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52、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53、商标权穷竭(商标权用尽):是一种未防止商标权人依商标权阻碍自由贸易的学说。内容为:任何人将在市场上合法取得的缀附注册商标的商标再行转让或投入工业上使用均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54、平行进口: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保护,未

经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人的许可,第三人进口并销售专利产品或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

1、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市场混淆是指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是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其他竞争者,以此借用他人的信誉。

3、侵害智力成果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诚信商业习惯、侵犯他人未获知识产权保护之智力成果的行为。

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知识产权人滥用救济手段是指知识产权人一损害他人未目的,不正当地形式权力保护手段,主要包括恶意发送侵权警告函、恶意诉讼或举报、滥用诉前临时救济。其他知识产权问题:

1、商业方法(商业模式):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或市场行为中包括适用于财经学校处理过程。

2、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指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完成的商业方法发明,又称互联网专利、电子商务专利、电子商务方法专利。

3、开源软件:描述其源代码可以被公众使用的软件,并且此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分发也不受许可证的限制。

4、生物技术:指以现代生命科学为基础,结合其他基础科学,对生物体或生物原料进行改造或加工,以实现预期目的的科学技术。

5、生物遗传资源: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

6、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指一种体现集成电路中各种电子元件(包括有源元件和无源元件)在构成集成电路的半导体材料(如硅、砷化镓)中的三位配置方式的图形。

7、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8、域名:指在网络通信中为了区别不同计算机主机,用来表示其地址的特定的字符型标识,由文字、字母、数字、连接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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