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萧山区个人申请养犬登记表

1、申请养犬登记表(社区、村委会初核意见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3、2张2寸犬照。

4、犬只免疫证。

5、携犬。

养犬安全承诺书

养犬承诺书 承诺人:花园号楼单元号 业主: 为了维护*****花园全体业主、住户的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本小区和住户特签订养犬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1、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身高不准超过35CM、体重不准超过10KG)。 2、养犬人须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 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需每年年检一次。3、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公共绿地、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七)严格履行《养犬承诺书》规定其他义务。 4.养犬人应当对犬或行为负责,犬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5.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的其他损失。 6.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各地大型犬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doc

各地大型犬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现已合并入西城区)、崇文区(现已合并如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在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十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在规定中并未对一般管理区的饲养犬种进行限制,因此只要在非重点管理区即可饲养大型犬。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重点管理区规定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标准,特此公告。 一、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等犬种。

二、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血猎犬、爱尔兰浪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三、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养犬人的基本条件 但是仅仅区域正确仍不失合法饲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养犬人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另外,规定中还要求了对犬只进行登记,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大型犬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大型犬的饲养规定有哪些_大型犬的管理规 定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现已合并入西城区)、崇文区(现已合并如东城区)、海淀区、丰 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在规定中并未对一般管理区的饲养犬种进行限制,因此只要在非重点管理区即可饲养大型犬。 一、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如:巴哥、北京犬、博美、查理士王小猎犬、蝴 蝶犬、吉娃娃、马尔吉斯、迷你杜宾、西施、约克夏、迷你贵宾犬 等犬种。 二、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 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波 恩山犬、罗威纳犬、威玛猎犬、雪达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寻 血猎犬、爱尔兰浪犬、沙克犬、灵缇、苏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 洲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兰德斯牧羊犬、长须牧羊犬、苏格兰 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古典英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 点犬、荷兰毛狮犬、秋田犬、纽芬兰犬、雪橇犬、贝林登梗、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 三、重点管理区内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用于导盲和生活扶助的工作犬,不受35厘米体高的限制。 但是仅仅区域正确仍不失合法饲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养犬人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另外,规定中还要求了对犬只进行登记,每年按时交纳管理费等各项条款(重点区第一年1000,以后每年500;一般区自行制定价格)。这样基本上可以保证做到合法养犬了。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三年九月五日通过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国家和北京市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很多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便于广大读者及时了解这些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将这些法律法规留存、备查,本报法治周刊特开辟《新法收藏》专栏,今后将选择一些读者重点关注的新法律法规,全文刊发。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

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用。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只犬每月20元。以后如有调整,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养犬管理办法

**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建(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犬只饲养、经营等行为进行审批并对违规养犬的处理; (二)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区农业(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区城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售犬行为; (二)依法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工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犬类繁殖、销售、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和说明(总表)

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和说明 (仅限于网上申请) 说明: 一. 养犬登记申请。(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d2994762.html,)“网上办事”栏目,-办事事项-广州市养犬登记-网上登记,按操作提示要求录入有关资料进行网上办理养犬登记;(二)登记受理点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番禺区各指定养犬登记受理点办理养犬登记。 二. 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一)填写完整的《养犬登记表》(仅限于在登记受理点办理);(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大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犬只2R(6*8.9厘米)侧身站立照片2张。(四)饲养绝育犬只的,提交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犬只绝育证明;(五)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要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六)以上2-5小点为网上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均需要处理成图片格式文件,且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00KB。 三. 缴费。(一)申请人可以到市内任何一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商业银行的业务窗口缴纳养犬管理费;(二)可以点击站内“网上缴费”进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缴纳养犬管理费;(三)在设有POS机设备的养犬登记受理点,申请人还可以用银联卡刷卡缴纳养犬管理费;(四)选择邮政代缴服务。申请人选择邮政双程速递服务,同意并签订养犬管理费代缴协议。EMS向申请人收取养犬管理费和邮费。 四. 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一)未选择邮政速递:申请人到登记受理点领取,或到番禺区政府政务中心2楼220大厅(仅限网上申请)领取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二)已选择邮政速递服务:邮政负责速递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 五. 邮政速递服务费用。单程速递邮费:15元/件;双程速递邮费:20元/件;邮政业务咨询办理查询致电11183服务热线。 - 1 -

2016最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2016最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

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北京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犬类经营活动,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犬类经营活动是指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举办犬类展览、展销,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犬类交易市场和其他利用犬类从事经营或为养犬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申请从事犬类销售、寄存、养殖,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犬类交易市场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许可证》,不得从事犬类经营活动。 第四条申请从事犬类销售、寄存经营活动的,除具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条件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布局远离居民区,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 (二)具备人犬隔离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具备一名以上持助理兽医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消毒及废弃物处理的设施、设备; (五)销售犬应当有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条申请从事犬类养殖的,除具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条件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址应当位于一般管理区,并符合首都规划和动物防疫的要求,远离水源保护区; (二) 养殖场占地面积应当在2500平方米以上,养殖区与生活区分开; (三)犬舍应结构牢固,有人犬隔离设施,外墙高度在2.5米以上; (四)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配备1名以上具备助理兽医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隔离、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制定相关的防疫制度; (六)养殖期间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 (七)不得散养或者将大带出养殖场; (八)犬出场时应当有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条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除具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条件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物诊疗机构经营面积应当达到规定(60平方米)面积; (二)设有诊疗室、处置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消毒

杭州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 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 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 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

编号:HT-202198051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 (This contract clearly divid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o ensure that the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will not be infring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土地用途: 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 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等。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 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 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 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 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 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___________。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 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 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学校养犬管理办法

学校养犬管理办法 为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健康,营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根据《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校内师生员工、暂住人员以及各类进出校园的外来人员。 第二条学校保卫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协助武汉市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的执法工作。 第三条武昌主校区校园内划分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和禁止养犬区(以下简称“禁养区”)。 (一)限养区范围为:宝积路以南的教职工家属区一至五区,忠诚教师公寓、琴园小区。 (二)禁养区范围为:限养区以外的校园区域,包括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含学校整体租用外单位的学生集体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附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医院、商场、学术交流中心、职工集体宿舍等。 第四条限养区内养犬,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最多养一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按照《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养犬人必须与居民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接受畜牧兽医部门的检查和检测。 (三)携犬出户,应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避让行人,及时清理排泄物,维护公共安全和卫生。 (四)养犬不得干扰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五)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送交犬类收容留检场所。 (六)养犬人在校内遛犬,只能在限养区范围之内。遛犬时间为晚9:00至早7:30,其它时间不得到户外遛犬。 第五条严禁在校园禁养区内养犬、遛犬。凡发现携犬进入禁养区者,保卫部门一律扣留犬只,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校园内无证养犬,由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无人照看的流浪犬,保卫部门一律予以捕捉,并送交犬类收容留检场所。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报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伤人、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应立即报警或报告。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支付诊疗费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 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 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 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 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 确定,向社会公布。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诊疗与经营 第五章收容、救助与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 —1 —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管理、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养犬管理实际,可以将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调整为一般管理区,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将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对养犬的监督管理,承担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监管犬只收—2 —

容场所,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和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检疫,犬尸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犬只诊疗机构,监测、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 —3 —

养犬登记流程

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和说明(总表)

说明: 一. 养犬登记申请。(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d2994762.html,/gzyq)“网上登记”栏目,录入有关资料进行网上办理养犬登记;(二)登记受理点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小区物业管理处以及宠物医院(商店)等处领取《养犬登记表》,也可以登录广州金盾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d2994762.html,)“表格下载”栏或登录广州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d2994762.html,/gzyq)“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打印。 二. 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一)填写完整的《养犬登记表》(仅限于在登记受理点办理);(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大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犬只2R(6*8.9厘米)侧身站立照片2张。(四)饲养绝育犬只的,提交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犬只绝育证明;(五)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要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六)以上2-5小点为网上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均需要处理成图片格式文件,且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00KB。 三. 缴费。(一)申请人可以到市内任何一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商业银行的业务窗口缴纳养犬管理费;(二)可以点击站内“网上缴费”进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缴纳养犬管理费;(三)在设有POS机设备的养犬登记受理点,申请人还可以用银联卡刷卡缴纳养犬管理费;(四)选择邮政代缴服务。申请人选择邮政双程速递服务,同意并签订养犬管理费代缴协议。EMS向申请人收取养犬管理费和邮费。 四. 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一)未选择邮政速递:申请人到登记受理点领取,或到属地公安机关分局(仅限网上申请)领取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二)已选择邮政速递服务:邮政负责速递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 五. 邮政速递服务费用。单程速递邮费:15元/件;双程速递邮费:20元/件;邮政业务咨询办理查询致电11185服务热线。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采取管理、免疫和捕杀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农业、公安、卫生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 农业部门负责对城乡所有养犬进行免疫注射、登记、挂牌和发放免疫证,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并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和进出口犬的检疫和免疫; 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养犬的审批和违章养犬的处理;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供应和疫苗注射、病人治疗抢救,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工矿区、游览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车站和机场周围严禁养犬; 县以下农村限制养犬,限制范围和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在禁养区内,机关、部队和重要工厂、仓库饲养警卫用犬,科研、教学、医疗卫生单位饲养试验用犬,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七条农村养犬,需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第八条经批准饲养的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养区内禁止进行养犬交易。 第九条经批准饲养的犬,必须定期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包括: (1)满两个半月龄的幼犬; (2)免疫后满一年的养犬。 对接受免疫注射的养犬,由免疫注射部门进行登记、挂牌、并发给免疫证,每只每次收费五元。 第十条饲养人应妥善保管准养证和免疫证,不得转让或冒用。如有损毁或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外贸、供销、商业部门应凭有效免疫证和犬牌收购活狗、狗皮,同时收回养犬准养证、免疫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凡未挂犬牌和未实行拴养圈养的犬,一律视为野犬进行捕杀。 在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业、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捕杀。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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