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应该注意的事项

公司分立应该注意的事项
公司分立应该注意的事项

公司分立应该注意的事项:

一、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公司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关于股东表决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

二、公司分立具体方案,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可以是按照公司资产进行分立,也可以按照公司股权进行分立。不管哪一种公司分立形式,都需要对拟分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根据分立方案对评估资产进行分配,或者是根据分立股权分割相应资产。

三、拟分立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司分立公告,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办理分立后公司登记。

四、公司分立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最好聘用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操作,包括公司分立尽职调查,法律文书起草、审阅,分立方案合法性论证,分立程序的依法指导,公司分立法律常识解答,公司分立有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或指导,接受股东有关公司分立的法律咨询等,避免分立中留下隐患。

五、分立后各公司由第一大股东召集召开第一次股东会,通过公司的章程,选举产生分立后公司的董事、监事,产生分立后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

六、公司分立法律文书包括:

1、由拟分立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分立决定;

2、由股东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3、分立后各公司的章程;

4、公司登记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六、公司分立的登记程序: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立后新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分立后公司的委托验资;

3、向工商管理局申请分立后公司登记并填写登记表;

4、根据工商局要求提交工商登记需要的资料;

5、分立后续存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最新公司章程注意事项资料

公司章程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公司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而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公司法确立的只是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自治规则,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虚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绝大多数范本公司章程没有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比如对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没有根据公司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导致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的决议得不到落实,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第三,没有充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界定不清,约束不明。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公司“宪法”的作用。 当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征、作用等属于学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主要结合律师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公司章程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公司法规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约束的条款,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补充。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删掉了很多强行性规定条款。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大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即使章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也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这就为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公司设立时对公司法规定或者范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具体条款可以参见《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条。 二、可以约定由董事长之外的人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服,产生管理的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恶意收购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恶意收购问题及对策 邱大梁陈剑 摘要:本文对以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或者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为目的进行的收购做简要分析。主要问题有:收购人以虚假材料骗取收购资格;以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操纵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再融资并予以侵占;炒作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等获取非法利益等等。 关键词:上市公司;恶意收购;公司监管 作者简介:邱大梁,陈剑,供职于深圳证监局。 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不断发生。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底,已经有270家上市公司发生过控股权变更,占已上市公司的22%。一些公司的控股权甚至多次转让,最多的已经4次转让。在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中,多数收购人是为了借壳上市,将自己经营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取得融资发展的机会。这种善意收购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能从根本上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也有一些收购人自身没有产业,其收购目的是为了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者在二级市场炒作该公司股票获取利益,或者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这种恶意收购只能危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破坏上市公司的发展。本文就我国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中存在的恶意收购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恶意收购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存在的问题 恶意收购的收购主体主要是一批投机者。这些人在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一定的资本积累后,为摄取更大利益,将目光投向上市公司,以求通过控制上市公司,实现快速敛财目的。他们设立投资类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者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而不是发展上市公司。恶意收

购的主要表现有:恶意收购往往缺乏实际履约能力,收购人在收购中仅预付部分收购资金,取得股份后以其作为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资金支付收购资金;收购主体多为自然人为股东的投资类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多为空壳公司,本身没有实体业务,且实际控制人多在幕后操控;收购后没有实质上的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情况没有大的改变;收购后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操纵上市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告,骗取再融资资格,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后予以侵占;在上市公司失去利用价值后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再转让,或者予以放弃,用以抵偿银行负债。 恶意收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收购人制作虚假财务资料,骗取收购资格。 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购人要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其自身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实践中一些转让方也会对收购人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提出要求,以确保其履行收购及资产重组的承诺。 但是,在收购实践中,以炒作股权为目的的收购人大多无实业经营,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都比较小,不能达到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净资产规模的要求和转让方关于收购人财务能力的要求。于是一些收购人通过制作虚假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骗取转让方的信任和收购资格。 2.套取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套取上市公司利益,主要方式包括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向上市公司借款、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资产置换、购买控制股东虚增

并购项目尽职调查方案的制订及关注点

并购项目尽职调查方案的制订及关注点 一、引言 近一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已经历了五次并购浪潮。通过并购,实现了企业规模迅速扩张,推动了产业升级和资本优化配置,产生了一大批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选择并购作为其实施扩张战略的主要方式,并购已成为各类企业快速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 企业并购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收购方形成并购决策、选择目标企业、尽职调查、交易路径和交易结构方案设计、企业估值、谈判及交易、并购后的整合等几个主要环节。 尽职调查,也被称为审慎性调查(Due Diligence),是企业并购中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指收购方在筛选到并购目标公司后对其财务状况、法律事务、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以求准确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状况。 尽职调查之所以重要在于其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起着以下两个作用: 第一、为企业制订并购策略提供可靠依据。通过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财务、法律、经营等各方面的信息,将这些信息与并购方的并购目的相核对,以确定并购行为是否继续进行;按照尽职调查结果对前期制订的并购方案、计划进行确认或修正,确定估值的基本假设和估值模型;尽职调查结果也是设计交易路径及交易结构方案、制订整合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二、有效防范企业并购中的风险。通过对目标企业设立及存续、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能力、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技术研发、资产、负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税务事项、质量控制、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及安全生产等的综合性审查,准确描述目标企业的现状,全面揭示目标企业存在的风险,这有助于收购方在确定并购范围、进行并购谈判、制订并购协议时有意识地进行规避。 现实中很多并购不成功的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尽职调查的重要性。许多企业在完成了并购后发现,并购来的企业成了“鸡肋”,没有产生“1+1>2”的预期效果,甚至成了企业的累赘、资金的无底洞。究其原因,就是尽职调查环节的缺失或操作不规范,导致掌握的信息不充分、不准确,没有认识到存在的风险,更谈不上有意识地规避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决策难免失败。 正是由于尽职调查在企业并购中的重要性,任何疏忽和不当都可能导致并购失败,给收购方带来重大损失,就非常必要事先制订可行、细致、具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工作方案,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有序、有效、规范进行。 二、尽职调查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 尽职调查方案主要由项目背景介绍、项目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尽职调查重点、时间进度计划、工作协调方式等几个部分组成 1、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将选择目标企业阶段了解到的目标公司的概况、股权结构、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简要介绍,对收购方的并购动因进行简要陈述,使所有项目工作参与者对项目前期情况有一个大致了解,便于下一步的工作开展。 目标企业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地址、企业性质、隶属关系、主营业务、

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风险防范)

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一)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

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

财务尽职调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财务尽职调查 一、财务尽职调查的认识 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尽职调查,又称审慎性调查,它是交易完成之前对收购目标、公司供应商或其他潜在的业务伙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所作的详细调查。也指承销新发行证券的券商或向投资者推销这些证券的经纪人对发行机构可信度的调查,发行机构、主承销商以及与发行机构有关的其他机构之间可能会因此召开一个尽职审查会议。 从实施主体看,尽职调查一般是由投资方组织实施、对被投资方进行的专门调查;如果两个公司是以换股的方式进行合并的时候,还要考虑对买方进行尽职调查。这种调查往往通过聘请专业机构(如会计师、律师和行业专家等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从调查类型上看又可以分为企业经营管理、法律关系、企业财务、企业文化等不同方面的尽职调查。 财务尽职调查,是指财务调查人员根据委托方的并购目标和委托范围,针对目标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各种影响因素等各个方面,实施书面调查、文件审阅、口头询问、比较分析等调查手段并向委托方揭示和报告目标企业的一般投资价值和财务风险的工作过程。 二、确立以并购目标为核心的调查目标 (一)理解并购目标、识别调查重点 为了圆满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财务尽职调查机构应当深刻地理解投资方实施企业并购的目标和战略,并以此为标准准确地把握调查方向、确定调查内容,合理地分配调查人力资源,其所得出的结果才能满足投资方的要求。虽然目前资本市场中不同投资方的并购目标差别较大,很难详细的一一列举分析,但是根据投资目标,可以将投资方大致分为两大类,即以金融型投资者和产业型投资者。 1.金融型投资者,通常是一个投资集团,他们并不非常关心投资项目与其所持有的其他投资的内部联系。他们主要的忧虑是购买的公司能否产生支付购买费用所需的现金流以及能够带来足够的利润回报。他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利润也许来自股利,在另一些情况下,投资利润可能更快地来自以后转让公司资产,或者通过向公众出售股票转让公司股权。故此,这类投资者非常关心企业的历史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注意事项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应注意事项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但是许多有限公司对于股东会召开的注意事项不甚了解,现我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流程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类型及召开时间: 1、首次股东会:《公司法》第38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定期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临时股东会:《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股东? 《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何人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 《公司法》第40条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5)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6)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来讲,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股东如何出席参加股东会? 自然人股东可以本人亲自出席参加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参加股东会会议,本人参加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六、股东会会议股东表决权按什么行使?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股东会会议决议如何表决通过?

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问题

企业并购中的人力资源问题 邓炜炜 (江西南昌330200) 摘要:近年来,国内外企业并购浪潮不断掀起,各国企业为扩大规模优势、增强竞争力、谋求长远发展等因素纷纷加入并购浪潮。但调查却显示,企业并购的成功率并不高。失败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面对它,如何找到失败的原因并总结经验。本文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对企业并购中失败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在通常的企业并购过程中,管理者往往更注重于对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硬件资源进行整合,却忽视了软件资源中最具价值的人力资源,这直接导致了关键人才的流失,最终,并购不可避免的失败了。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就如何提高并购成功率的策略进行了论述,包括并购前的战略评估,并购中的整合计划、人才激励机制、企业文化融合策略等等。 关键字:企业并购,人力资源,文化冲突,协同效应,激励机制

并购是企业扩大经营、降低成本、增强自身竞争力、实现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各国企业为了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谋求自身发展,不断地掀起并购浪潮。面对加入WTO的挑战,我国企业近几年来也较多的采用并购的方式进行优势整合,这对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时有效获得领先优势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管理者往往将精力集中于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诸如设备、建筑物、股本、存货、利润等各项财务因素上,却忽视了企业中最具价值的人力资源。因此,千方百计地收拢人才、开发智力是世界各国优秀企业的主要战略之一,这对企业并购来说也不例外。然而,企业并购的成功率很低,美国学者米尔韦斯和马克斯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所有的企业并购中,有2/3到3/4是完全失败的。虽然导致并购失败的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论述其失败的主要原因并提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融合策略。 企业并购中面临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问题一:员工心理压力,引发“并购情绪综合症” 企业并购作为企业变革的一种形式,会带给员工巨大的压力,导致员工非常关心工作的变动、职业生涯、职位差异、工作地点变动、适应新组织文化等问题。Marks 和Mirvis (1985) ,以及Hunsaker 和Coobms (1988) 等人形象地把并购中被并购方员工经历的一系列情绪反应称为“并购情绪综合征(Merger Emotional Syndrome) "。他们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员工会经历一个从否认、反对并购到认同、接受新的现实的过程。 问题二:核心员工离职,导致部门关键人才流失 研究资料表明:58%的被并购公司的管理人员在5年内离开了公司,而另有47%和75%的高层管理人员分别在1年到3年内离职,而且通常高层管理人员和公司最优秀的人才会最先离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出现。专门研究并购中高管离职问题的Krug(2003)更是指出:并购后经理人员会一批批地离去,这种多米诺骨牌现象至少会持续9年。不只是原公司经理人员会离开,那些新加盟的经理们从并购后的第3年起,其跳槽率也明显高于正常水平。造成关键人才流失的原因很多:购并使目标公司的人才产生强烈的不确定感;被并购企业原来

公司收购注意事项--律师提供

公司收购注意事项--律师提供

公司收购注意事项 并购是一种企业发展壮大的快速有效的方式,公司的重组并购非常重要,一些业绩较好的公司,以并购为契机可以快速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在收购公司之前,从法律层面上,有一些需要准备的工作,供参考。 一、前期准备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二、尽职调查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在尽职调查阶段,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径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法律评估,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可以根据并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完整版)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及注意事项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具体操作步骤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吸收合并程序,第二部分是登记程序。具体如下: (一)吸收合并程序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1)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对合并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公司法没有规定。对此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以下简称合并与分立规定)第21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即: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通过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66条、第106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并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7、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8、自合并公告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登记程序 1、因合并而保留的企业(A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因合并而终止(解散)的企业(B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3、合并登记应当提交以下两部分材料(根据广东省工商局的登记指南): 第一部分:公司合并的有关材料

尽职调查注意事项

讲到财务尽调,首先要关注财务尽调的目的,目的不同关注点可能也不相同,但是 财务关注从大的方面讲一个是业绩是不是真实的,如果是真实的情况下是否有投资价值,如果要规范的话利润会不会下降,企业的潜力怎么样如果资源导入的话能否快速规范,满足上市或并购等其他要求,如果不能很快满足并购或ipo要求,是否能满足第二轮融资的要求,业绩真实性可能是投资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了,如何关注哪些财务尽调的点可能很多人比较清楚,但是如何获取有用的财务尽调资料是发现问题的关键。 财务分析不能仅仅局限于财务报表数据的分析,非报表信息的搜集分析也很重要,尤其是市场,业务数据的分析,报表分析更关注历史财务数据的分析,而非财务信息可以验证财务数据的合理性以及对公司所处的竞争格局和行业地位有所了解,更 容易对未来的财务预测和公司发展起到决策作用。 尽调除了看数据也得分析数据,财务指标的分析,核心是比较;跟行业平均水平比较,可以看出好坏;跟企业自身几年数据比较,可以看出变好还是变坏。 1、财务报表 1、内外帐财务报表:民营企业因税务及其他方面考虑多设置内外帐。内帐系公司真实财务状况,通常根据收付实现制及现金流水等做账,但是纳税情况及发票情况不合规,需要进行调整;外帐系公司为报税报表,通常根据发票情况入账,但是收入、成本、员工工资、社保、费用等计入不全。 建议收集企业最近两年一期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内帐财务报表。对于两年一期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集2015年度、2016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2017年一期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扫描税务局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对于两年一期的内帐财务报表,如若企业因保密等考虑不愿提供,可以先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处理。

公司收购注意事项范本(2)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及注意事项-转让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及注意事项转让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步骤及注意事项转让程序 步骤一:目标公司情况调查 注意事项: 1、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2、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律师事、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步骤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 第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或/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

第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 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 第二,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三,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 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上述第一、二种方法失于简单,只能针对新设立的公司使用。第四种方法通常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股权的市场价格,但缺点是程序复杂,交易成本较高。而第三种方法通常只能确定目标公司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简单静态价值,没有反映公司作为一个有机体的成长、发展因素。 对于转让价格确定问题,笔者的意见是: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可以考虑按第一、二种方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对 于大型公司或者涉及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采用第四种方式;对于一般性公司,交易双方可以在审计、评估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参考目标公司未来的盈利前景、市场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尽职调查前的准备、渠道与方

尽职调查对于一个并购工程来说,有几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财务上的尽职调查,一方面是税务上的尽职调查,一个方面是经营上的市场上的尽职调查,这些跟我们有关,但不是直接相关,最相关的是法律上的尽职调查,法律上的尽职调查首要的任务是发现风险,要做公司并购,就要用尽职调查这只手揭示和评估投资风险,客户委托你,现在有个目标公司要收购它,要收购它要做尽职调查,干什么?用一只手来揭示和评估投资风险,要向你的委托人提交这两方面的情况,要用另外一只手即交易环节这只手来回避和化解投资风险,中间小脚丫就是目标公司,将其好好的捧给你的客户,让你的客户好好培育它,让它一步一步走大,将来它也会伸出手来做这件事。 尽职调查和交易环节是取保公司并购成功的两大基础,在这两大基础当中,上午就是要跟大家解决第一个基础,即尽职调查基础,这是保证并购是否成功,风险怎么样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大家不要轻视。 一、法律尽职调查概述 并购当中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开头我已经说了,但在这里我要继续强调一点,我们现在投资已经由绿地投资转向了以并购为代表的褐地投资,作为褐地投资,从用词上就可以想象到它不再是一张白纸,绿地投资就是直接设合资企业,直接设企业,是一片绿地,将绿地开发出来建了工厂、企业,然后经营起来,褐地投资是他已经建了,说白了不是一张白纸,在不是一张白纸的情况下,你怎么样来看看他已经有的内容是否符合你的要求,已经有的内容是否还有可以改造和发展的余地,就好像一幅画一样,已经画了几笔了,是否还可以继续画下去,继续符合你的要求完成一幅优美的作品,还要看这里头有什么风险,比如说一张纸是否是好的,过去用的笔墨是否为好的笔墨,这很重要。 公司并购作为一个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也是一种市场法律行为,所以在设计和实施这种并购时,一方面要利用他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减少创业风险,迅速扩张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进入限制等等,在具有优势享受这些红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财务、法律等风险,这些风险必须在并购当中予以揭露和排除,要揭露和排除就需要做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也叫审慎调查,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问题、财务问题、市场问题、结构问题等做出调查,律师的任务就是在法律上对它进行全面的调查,这是服务性的中介机构一项专门职责,律师做尽职调查,主要是做法律尽职调查,其它的可以参与,可以提供参考意见,但并不是我们主要任务。 尽职调查是一个实务性的问题,做尽职调查有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律师自己单独做,在这个阶段没有其他人进来做,只有律师在做尽职调查,但更多的情况是律师和其他相关机构一起来做,我们叫做并购尽职调查的左邻右舍,就是我们的合作伙伴或是我们的朋友,那都包括哪些?一个是财务顾问,也可以叫做投资银行,在我国主要是证券公司,当然也有一些投资经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做财务顾问,它进来做尽职调查,主要是调查企业的业务、结构、未来市场、发展前景等,这是它的核心,当然,也会关注法律问题、会计问题。

公司并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公司并购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公司并购是风险较高的商业资产运作行为,良好的并购将极大提升资产质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使企业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而不良的并购或并购中操作不当则会使当事人陷入泥潭而难以自拔。因此,公司并购的每一步均应慎重从事。通常, 公司并购包括三个阶段: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并购整合阶段,其一般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分述如下: 一、并购的准备阶段 在并购的准备阶段,并购公司确立并购战略后,应该尽快组成并购班子。一般而言,并购班子包括两方面人员:并购公司内部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要包括律师、会计师和来自于投资银行的财务顾问,如果并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还应该聘请技术顾问。 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尽职调查的事项可以分为两大类: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和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并购的外部法律环境:尽职调查首先必须保证并购的合法性。直接规定并购的法规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件之中,因此,并购律师不仅要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一般性的法律,还要熟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涉外因素的并购特别法规。除了直接规定并购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应该调查贸易政策、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税务政策等方面的法规。调查时还应该特别注意地方政府、部

对企业的特殊政策。 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具体而言,以下事项须重点调查: 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 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2、 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3 、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4 、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

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拟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修订后的《公司法》顺应时代潮流,尊重公司自身规律,进一步放宽和拓展了公司自治的内容。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及人合性的特征,其公司自治内容较股份有限公司要宽泛许多,而公司自治又集中体现为公司章程的法律自治。现将专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自治内容进行探析。 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

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

(并购与重组)公司的财务安排与会计处理

投资银行―――公司兼并、重组与控制公司并购的财务安排与会计处理目录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长期股权投资企业购并中的人力资源问题通过收购而增长:再考察案例介绍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分立剥离所有权与控制权转移合并收购标购合资联营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收购关于买资产(Purchase of Assets)抑或买股权( Purchase of Stock)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关于持股比例资金情况目标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目标公司股权的“估值”关于敌意收购与善意收购善意收购敌意收购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发动敌意收购之前必须考虑以下几点因素从各方面分析推测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收购行动可能作出何等反应目标公司的“防鲨网”情况目标公司可能采取哪些反收购策略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关于用什么方式来收集股权 估价率――一家公司的股票市值与其资产值之 间的比。估价率股票市值/资产值股票价格*股票数量/资产帐面价值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公司估价率与被购并的可能性之间呈逆反关系(见下图)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关于支付手段现金、股票、债券、优先股、认证股权等从收购方的角度来说现金紧裕情况资本结构融资成本差异收益稀释控股权的稀释合并的典型失败模型根据产业和公司发展与回报筛选侯选者 根据现金流量折现的客观分析,放弃一、二

个候选人挫折开始出现:促使交易的压力增大;对协同效应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从而影响现金流量估算合并的典型失败模型(续)以巨大的议价完成交易收购后经验表明,预期协同作用是不可靠的公司回报减少,股票价格下降一项成功的合并与收购计划的组成步骤一、管理收购前阶段把保密要求告诉职员评估本公司的价值确定增殖方法理解工业结构、加强核心业务利用规模经济、利用技术转让一项成功的合并与收购计划的组成步骤二、筛选候选人确定淘汰标准决定如何利用投资银行确定机会的优先顺序考察上市公司,公司分布及非上市公司三、评估中选候选人确切了解你如何补偿接管溢价弄清真正的协同作用决定调整计划决定财务工程机会四、谈判决定最高保留价格,坚持不变理解对方的背景和诱因弄清第三方可能支付的价格确定谈判策略进行严谨的项目评估五、管理合并后一体化尽快采取行动谨慎管理整合过程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标购收购方通过在传媒上发表收购要约等方式公开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要约,承诺在特定的期间内以某一特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比例或数量的目标公司股份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合资联营是企业扩张性重组活动的一个重要方式。 1993 年,J.Bleeke和D.Ernst研究的结论是:跨境收购和跨境联营的成功概率大致相同,约为50%。收购对核心业务和现有地理区域来说效果不错。联营则对相关行业或新的地理区域更有效。公司并购重组的基本思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联营很少成功。合资经营的所有权若在两个母公司之间平分,双方成功的概率为60%;若不平分,成功

尽职调查相关知识

尽职调查对于一个并购项目来说,有几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财务上的尽职调查,一方面是税务上的尽职调查,一个方面是经营上的市场上的尽职调查,这些跟我们有关,但不是直接相关,最相关的是法律上的尽职调查,法律上的尽职调查首要的任务是发现风险,要做公司并购,就要用尽职调查这只手揭示和评估投资风险,客户委托你,现在有个目标公司要收购它,要收购它要做尽职调查,干什么?用一只手来揭示和评估投资风险,要向你的委托人提交这两方面的情况,要用另外一只手即交易环节这只手来回避和化解投资风险,中间小脚丫就是目标公司,将其好好的捧给你的客户,让你的客户好好培育它,让它一步一步走大,将来它也会伸出手来做这件事。 尽职调查和交易环节是取保公司并购成功的两大基础,在这两大基础当中,上午就是要跟大家解决第一个基础,即尽职调查基础,这是保证并购是否成功,风险怎么样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大家不要轻视。 一、法律尽职调查概述 并购当中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开头我已经说了,但在这里我要继续强调一点,我们现在投资已经由绿地投资转向了以并购为代表的褐地投资,作为褐地投资,从用词上就可以想象到它不再是一张白纸,绿地投资就是直接设合资企业,直接设企业,是一片绿地,将绿地开发出来建了工厂、企业,然后经营起来,褐地投资是他已经建了,说白了不是一张白纸,在不是一张白纸的情况下,你怎么样来看看他已经有的内容是否符合你的要求,已经有的内容是否还有可以改造和发展的余地,就好像一幅画一样,已经画了几笔了,是否还可以继续画下去,继续符合你的要求完成一幅优美的作品,还要看这里头有什么风险,比如说一张纸是否是好的,过去用的笔墨是否为好的笔墨,这很重要。 公司并购作为一个风险很高的投资活动,也是一种市场法律行为,所以在设计和实施这种并购时,一方面要利用他所具有的缩短投资周期,减少创业风险,迅速扩张规模,弥补结构缺陷,规避进入限制等等,在具有优势享受这些红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财务、法律等风险,这些风险必须在并购当中予以揭露和排除,要揭露和排除就需要做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也叫审慎调查,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的对目标公司的法律问题、财务问题、市场问题、结构问题等做出调查,律师的任务就是在法律上对它进行全面的调查,这是服务性的中介机构一项专门职责,律师做尽职调查,主要是做法律尽职调查,其它的可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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