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对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指导和加强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期办理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备案和执业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和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和享有的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对企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依法顺利开展执业工作。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从社会上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聘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经市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机构考核认定的助理企业法律

顾问,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查询企业相关资料的管理办法,以支持和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并依法监督合同履行;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和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围绕企业决策、经营管理、改革与发展等企业中心任务,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或提出防范风险的法律意见和工作措施;

(七)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依法妥善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法律监督和法律风险控制机制。

第十五条大中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其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履行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并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等保障。

第四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中型重点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中型重点企业的确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单位确定。

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暂不具备上款条件(四)的企业可以设置企业(代理)总法律顾问,其代理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含企业(代理)总法律顾问,下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并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条件的审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对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选,选聘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对符合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选,选聘为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向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一般应从本企业产生,本企业没有具备总法律顾问人选条件的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企业法制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制部门负责审核或组织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企业法制部门负责审核或组织审核所出资子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就相关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意见书备案管理办法,以利于保障和提升法律意见书的规范性和风险防范性。

第二十四条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企业重大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管理办法,以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其所出资子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法制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应当对在促进和保障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总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奖励可参照的标准:单项纠纷案件(合同),避免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的按0.5%提成进行奖励(含税,下同);挽回损失金额20万元以上的按1%提成进行奖励;同一奖项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的企业奖项,由其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申报后,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由企业颁发。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法制部门)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奖项,由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申报后,经子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

会议审定,由子企业颁发。并向所出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选表彰企业法制工作先进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先进集体和企业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对业绩突出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在市属企业范围内推荐聘任为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日常执业中,可以定期享受一定金额的奖励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未认真履行其职责,在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重大事项的法律事务中未提出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或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致使国有资产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执业资格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不称职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建议企业解聘或改聘,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注册管理机关中止或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范风险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

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依据章程规定,负责对全市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大型、中型企业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重大经营决策是《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合同是指标的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所称重大权益是指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权益;较大损失是指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损失;重大经济损失是指20万元以上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05年8月9日起施行。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 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作为专注于从事经营业务的公司,为预防和降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引入在合同审查、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及该业务领域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专业、高效、准确的法律服务。 2、乙方作为致力于从事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和房地产、投资并购、私募基金、企业上市等非诉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拟委派的顾问律师对甲方从事的业务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有着深刻 准确的认识和理解,并积累了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和实际业务操作经验,能为甲方提供专业、高效、准确的法律服务,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为此,双方拟建立长期紧密的法律顾问合作关系,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1、应甲方的要求,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2、应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机制。 3、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起草、审核、修改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4、应甲方的要求,为经营、管理方面涉及的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和审查并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 5、应甲方的要求,参与相关经营业务的磋商、谈判,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诉前法律分析论证,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参与诉前谈判和解,出具律师函或相关法律文书。 7、接受甲方委托,对合作伙伴、客户等资信情况进行法律调查和审查。 8、经营及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日常法律事务工作。 非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1、代理诉讼、仲裁和执行等案件。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 1 -

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2 -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普法工作; (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1229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国资发〔2011〕18号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法律环境。为了进一步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省属企业(指集团本级和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下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认识 为了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省国资委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推动省属企业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省属企业积极行动,在壮大法律人才队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务工作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相对于成熟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要求,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是法律人才队伍不够壮大,分布不均匀,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二是法律事务机构尚未全面建立,职能尚未全面落实;三是法律事务工作制度系统性不够,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进度较慢,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五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进入“十二五”时期,省属企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法律风险环境更加复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各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牢固树立“抓法律风险防范就是抓生产力”的理念,加快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决策、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围绕省属企业“十二五”发展目标任务,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抓手,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目标,狠抓机构人员设置,健全法务工作制度,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为实现“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作出重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围绕推动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争取在“十二五”时期,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国企改革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各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普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切实发挥风险屏障作用。省属企业法律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素质进一步提高,职责、待遇进一步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得到广泛推广,总法律顾问的地位进一步提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法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职权明确、程序规范,法律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大大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新的重大法律纠纷逐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体现。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一)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建设 1.到2012年底,各省属企业本级(指集团本级,下同)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十二五”时期,各省属企业控股以上一级子公司要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部分规模较小的公

【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根据《律师法》、《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工作由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区法制办,区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法律服务,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顾问办负责。 第四条顾问办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顾问办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分别立卷归档。 第六条法律顾问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七条法律顾问档案由顾问办统一保管,法律顾问因故不担任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第九条业务办结后,由相关处室如实填写《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单》,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

文书材料,报顾问办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档案应按照封面、卷内目录、服务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顾问办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借阅档案应经顾问办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凡涉及国家机密或相关处室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二种。 凡属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2021年天津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民事法律行为试题

天津公司法律顾问考试:民事法律行为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取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备选项中,只有一种最符合题意) 1.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储于专门设立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 对的?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2.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算证据 B.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理解案件关于状况 C.收集到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行犯罪,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在保证担保方式中,普通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重要区别是什么?(D ) A.普通保证保证范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畴为所有债权 B.普通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C.普通保证保证期间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 D.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担保状况下,普通保证保证人仅对物担保以外债权承担责

任,而连带担保不受此限制 4.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告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批准,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可以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批准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批准 C.乙公司已经规定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5. 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伤害和她人财产损失,在()状况下,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补偿责任。A.超过产品保修期B.消费者使用不当 C.生产者可以证明该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缺陷尚不存在D.超过“三包期”340.经营者在租借她人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期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应当由()承担补偿责任。A.经营者B.营业执照合法持有人 C.经营者或营业执照合法持有人D.经营者和营业执照合法持有人 6.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侵犯专利权行为? A.甲公司与专利权人订立独占实行允许合同后,允许其子公司乙公司实行该专利技术B.获得强制允许实行权甲公司允许她人实行该专利技术 C.甲公司销售不懂得是侵犯她人专利产品并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 D.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信息,甲公司未经专利权人批准而制造其专利药物 7. 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 A.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

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

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 2015年度中建六局三公司 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 ——纪春茂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三公司作法务工作述职汇报,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2015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 一、法律体系建设 1、三公司在总部机关层面设有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各1人,法务部门配有5名专业法律人员,各分公司层面(华东、华北、中原、基地办事处)均设有兼职法务总监1名,专兼职法律人员共2名;目前持证率是71%. 2、项目层面:兼职项目法律顾问 8人,法务经理27人,法务联络员19人。 3、通过法律事务部全体人员的不懈努力,公司法律事务部被公司评为2015年度的先进集体,这是公司对我们工作的最大的肯定。 二、诉讼案件管理 1、截止到2015年12月底,三公司在处理案件共***起,案件标的额共计***元;其中起诉案件***起,起诉案件标的额***元;被诉案件***起,被诉案件标的额***元;(因玖郡项目三公司起诉业主的诉讼标的额***元;被业主方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元;合计标的额***元;占目前为止在处理案件标的额的***.) 2、2015年度新发生案件***起,标的总额***元。其中起诉案件***起,均为起诉对方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纠纷;被诉案件***起,标的额为***元; 3、2015年度三公司终结案件共计***起,结案案件标的额***元; 4、2015年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较好的完成了工程局下达的重大案件考核指标;2015年度取得判决结果和结案案件标的额与被诉金额相比降低***元。通过法律事务部的据理力争,平顶山明鑫混凝土公司买卖纠纷案、李保增劳动争议纠纷案和耿跃飞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被法院强行扣划款项后,仍从法院追回资金共***元。宿迁高翔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起诉金额为***元,通过努力最终以***元调解结案,为公司避免了较大损失。 三、项目法律事务管理 1、项目法务人员设置情况 三公司目前共有开展项目法务工作的项目***个,共设有兼职项目法律顾问 ***人,法务经理***人,法务联络员***人。本年度项目法务工作成效较往年有了进一步提高。 2、项目法务>培训情况 本年度共组织开展包括项目法务培训、法律法规培训在内的各类培训活动***次,其中公司机关培训***次,前往项目培训***次,共计培训***人次。 3、各类制度文件情况 积极落实了工程局关于法律顾问下项目进行法律服务的制度要求,2015年度各项目法律顾问共制作形成处理项目风险的《服务记录》***份,协助指导项目建立了《项目>法律文书汇总台账目录》及《工期风险资料台账》,收集各类工期风险资料***份,参与审核往来函件***份,并出具了***份与分包分供合同管理及劳务工人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4、项目法务工作考核情况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XXXX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回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现状,透视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功能以及管理机关之异同,对建立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XXXX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从XXXX年开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XXXX年7月,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 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 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 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已有70个国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到XXXX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 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 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置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立,或 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如XXXX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XXXX年到XXXX年。XXXX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 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 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200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 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 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 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天津市实施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细则对区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或管理制度,指导和加强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按期办理资格证书注册管理手续。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的注册备案和执业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委托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办理。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和保障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法律咨询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法律咨询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1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法律咨询和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烟草行业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所属县局(营销部)。 [管理事项] 市局(公司)各部门或各县级局(营销部)(下称咨询部门)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向法规部门提出询问,法规部门做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并对市局(公司)聘请的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管理。 [管理作用]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法律尊严和市局(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咨询和法律顾问工作。 [关联性制度] 《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重大决策管理程序规定》等。 [归口管理部门] 市局(公司)及所属县局(营销部)法规部门。第一条咨询部门开展工作遇有下列情形时,可向法规部门提出法律咨询: (一)可能引起市局(公司)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和风险的对外活动;

(二)可能引起市局(公司)涉讼或受到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对外宣传.促销等活动; (三)处理劳动纠纷等活动; (四)其他需要提出法律咨询的活动。第二条咨询部门提出法律咨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填写《书面法律咨询登记表》(附件1),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法规部门,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咨询。2第三条法规部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时予以登记,应自接到咨询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工作,填写《法律咨询备案表》(附件2)。如需向法律顾问或上级部门提出咨询的,法规部门应及时提出咨询。 第四条法规部门出具的答复内容作为咨询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第五条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为市局(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合同管理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局(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三)根据需要参与市局(公司)重大经济项目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四)受托办理市局(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六条法律顾问由具备丰富法律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专职律师担任。 应具备下列条件:

常年法律顾问年终工作总结(完美版)

常年法律顾问年终工作总结 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20xx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xx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

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其次,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积极处理执行、诉讼案件件。20xx 年主要处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华西、达龙地产案件, 1:沧州中院协助执行 2:院的裁定下发, 3 :河北高院的开庭。 4:配合北京取证 5:河北高院艰苦判决 6;河北高院的判决修改最终使本案尘埃落定。此案择机申请执行 B:山东海德路桥、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沧州申请执行工作 2:沟通工作(审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诉工作多次(石家庄) 4:撤销执行后的取证工作。明年重点申诉 C: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审工作, 1:历经任丘开庭、 2:沧州法院证据的重新调取。 3:沧州开庭 4:沧州质证等工作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四)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

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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