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国际私法学

第一节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国际民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中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的民商事关系。对一个国家而言,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 、主体涉外: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有时也可能是无国籍

人、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或者一方或双方为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 、客体涉外:

3 、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二)特征(与国内民事关系比较)

1、国际性:本质上体现国家之间的关系。

2、广义性: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3、冲突性:法律适用、平行诉讼、域外送达与取证

二、法律冲突及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冲突的类型

?1、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

?2、空间冲突、时际冲突和人际冲突

?3、平面冲突与垂直冲突

(二)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中的概念: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且都主张对它管辖,从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教材p7)私法冲突

空间冲突

平面冲突

case:中国某进出口纺织品公司诉某法国人案

归类:私法、空间、平面冲突

?中国公司——法国人(19岁)

↓在中国染料价格暴涨

买卖纺织品染料合同↓

法国人拒绝履行合同

1、对于本案中法国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中、法两国民法规定不同:18

岁/21岁。

2、中法两国民法都主张对该问题行使法律的效力范围管辖权

(1)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关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不管他为于何处。(2)中国民法通则第8条:本国法律对在中国的外国人有效。

※适用法国法还是中国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产生的原因

1.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大量产生;

2.在同一个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

3.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会

产生冲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三、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途径

(双边与多边性质)

?(一)冲突法调整,即间接调整。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国际私法中最主要方法。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二)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9世纪以后。

★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先直接,后间接.

?(三)直接适用法的调整(直接调整方法)

?1、概念: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

突规范的指引,可径直适用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强行规范。

?2、特点:国内法、预防法律冲突、属地主义

?如:我国的三资企业法

?★将其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存在争议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P6、9)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由哪些规范所组成。

一、国际私法的规范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人体构造论

有关国际私法范围争议的焦点:

1、有关国籍问题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为常用

的冲突规范,因此国籍冲突问题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

2、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的

解决是法律冲突产生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

3、国际民事程序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程序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密切

相关,归入国际私法范围一并研究是有利、方便的。)

4、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从发展的眼光看,是解决法律冲突

的更优路径。)

#关于国际私法范围问题的总结性观点

?1、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2、人们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争论,其本原在于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认识上的差异。

?3、从发展的眼光、维护国际私法体系完整性的角度,支持大国际私法的观点。?4、但不排除随着国际经济、政治及法律科学的发展,学科还会发生的整合与分化。例如,国际商法的独立与分离。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双重性:国际、国内

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与理论

差异性:

一、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最早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渊源。

1、散见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

2、专章专编式:我国《民法通则》第8章;《海商法》第14章;《票据法》第5

章;《民诉法》第4编;《仲裁法》第7章。

3、法典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

(二)国内判例:

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源;

大陆法系国家也起重要作用。

二、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缔结的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协议。

1、统一冲突法条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2、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的条约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程序条约

(二)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

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

1、分类:强制性、任意性

2、效力途径:间接途径——当事人协议选择

直接途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

三、学说和一般法律原则

?(一)学说:(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18世纪以前是渊源;

?19世纪后在英美法系国家仍起法律渊源的作用;

?我国不承认

?(二)一般法律原则:

?持肯定态度

本节知识结构总结

?国内立法(含司法解释)

?国内渊源

?国内判例(我国不承认)

?国际私法

的渊源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缔结)

国际渊源国际惯例(概念理解)

国际条约、惯例的适用

学说与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基本原则(自学)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原则三在现代国际私法中的表现

?在20世纪的最后四分之一时期内,越来越多的法律选择规则更为公开和直接地有利于法律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

?被支持的当事人可能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被扶养人、消费者、受雇佣人,或其他任何在法律体系中被认为是弱者的当事人,他们的利益被认为是需要保护的。

?——[美]西蒙尼德斯《20世纪末的国际私法——进步还是退步?》

?举例:1980年罗马《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公约》

1980年罗马《合同法律适用公约》对消费者和个人雇佣人的特殊保护

?罗马公约在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2、缺乏意思自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罗马公约第5、6条对弱者的保护:

?1、对消费者合同意思自治选法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法“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强制性规则所给于他的保护”。

? 2、当事人的选法“不得剥夺雇佣合同客观自体法(最密)的强制性规则所给于他的保护”。

第五节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一门从书名页就有争论的法律学科”——[德]卡恩)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2、冲突法/法律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

3、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5、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6、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

最有代表性的三个名称

?1、Conflict of Laws:荷兰的罗登博(Rodenburg)于1653年首次提出。胡伯(Huber)、萨维尼(Saving)、戴西(Dicey)等国际私法泰斗认可,后者建议命名为Choice of law。在美国使用广泛。

?2、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美国的斯托( Joseph Story)于1834年首次提出。在法国等大陆法系及英国等较为流行。

? 3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德国的雪佛(Sch?ffer)于1841年首次提出。

德国、中国、日本、俄罗斯、东欧等国广泛使用。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

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国内法还是国际法?

?(一)国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

? 1.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对象一样,都是民事关系;

? 2.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法;

? 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一般由一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 4.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取决于一国的意志.

?(二)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的性质。理由:1.2.3.4.

?(三)二元论(折中学派)。国际私法是兼具国际法与国内法特点的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性质结论:

?国际私法既有公法性质,也有私法性质;

?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体;

?既有国际法性质的一面,

?又有国内法性质一面,

?具有二元性质。

三、国际私法与临近部门法的关系(自学)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三)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

?(四)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四、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的部门”(韩德培)

?-----“国际私法是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义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李浩培)

?-----“国际私法是决定几种同时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哪一种可以适用于一组特定的事实的法律”。(德国学者沃尔夫)

本书定义,见第27页最后一个自然段

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为核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章知识点总结示意图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渊源定义

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本章重点

?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的原因。★

?3、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4、国际私法的范围。★

?5、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第一章小结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它的调整方法有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放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有两种:1、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2、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的方法有两种: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2、所涉各国民商法的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在一定范围内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或者包括什么内容。它主要有四种:1、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基本原则有四个: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法律协调与合作的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的渊源就是国际私法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它主要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个方面,主要有6种:1、国际条约;2、国际惯例;3、国内立法;4、国内判例;5、司法解释;6、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 国际私法的历史主要分成4个阶段,即国际私法萌芽阶段、早期的国际私法、近代国际私法、当代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萌芽阶段主要包括:1、罗马法时期;2、属人主义时期;3、属地时期4、中国唐律规定5、基辅俄罗斯王国的规定。 早期的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2、法国法学家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3、荷兰法学家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近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斯托里的礼让说2、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3、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国籍法说4、英国法学家戴西的既得权说当代国际私法的代表人物和学说主要有:1、美国法学家库克的本地法说2、美国法学家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3、美国法学家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或规则选择说4、美国法学家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5、英国法学家莫里斯的自体法理论6、法国法学家弗朗西斯的法律直接适用说7、德国法学家拉贝尔的比较国际私法理论8、英国法学家韦斯特莱克等的最密切联系理论。

管理学第一章练习题

第一章 管理学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计划与决策、组织、领导、控制是( A 、管理的功能 B C 、管理的特性 D 2、 管理者在组织中必须行使一些具有礼仪性质的职责,他这时扮演的角色是( A )。 A 、人际角色 B 、信息角色 C 、决策角色 D 、企业家角色 3、 公司经理正在同要终止合作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经理这时所扮演的角色是( B )。 A 、企业家角色 B 、混乱处理者角色 C 、资源分配者角色 D 、谈判者色 4、公司老总在员工大会上宣布本公司一季度销售额突破一亿,望全体员工再接再厉,再创 佳绩。此时公司老总扮演的角色是( B )。 8、泰勒科学管理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 C )。 9、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以( B )为前提。 10、 ( B )被公认为是第一位概括和阐述一般管理理论的管理学家。 A 、泰勒 B 、法约尔 C 、韦伯 D 、赫伯特?西蒙 11、 ( C )提出了“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理论。 A 、泰勒 B 、法约尔 C 、韦伯 D 、赫伯特 ? 西蒙 B )。 、管理的职能 、管理的基本手段 A 、监督者 、传播者 C 、发言人 、联络者 5、技术技能对于 C )管理者最为重要。 A 、高层 、中层 苴冃 、基层 、所有层次 6、概念技能对于 A )管理者最为重要。 A 、高层 、中层 、基层 、所有层次 7、被后人尊称为 科学管理之父”的管理学家是( )。 A 、法约尔 B 、韦伯 、泰勒 、巴纳德 A 、资源配置 B C 、提高劳动效率 D 、资源利用 、追求利润最大化 A 、受雇人 B 、经济人 C 、社会人 D 、自我实现人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项目管理基本概念题1

应掌握的基本概念:(以下内容将包含在选择、填空和问答题中) 1、项目的定义 一般认为:项目是一个组织为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在一定的时间、人员和资源约束条件下,所开展的一种具有一定独特性的一次性工作。 2、项目管理的定义 1.项目管理是使用各种管理方法、技术和知识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对项目各项活动所开展的管理工作。 2.项目管理涉及到对于项目或项目阶段的起始、计划、组织、控制和结束这样五个具体的管理过程(或内容)。 3、一个项目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工作阶段: 1.项目的定义与决策阶段 2.项目的计划和设计阶段 3.项目的实施与控制阶段 4.项目的完工与交付阶段 4、现代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构成 按照PMI的体系可以划分为如下九个主要的方面。 1.项目集成管理 确保各种项目工作和项目的成功要素能够很好的协调与配合,以及相应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2.项目范围管理 计划和界定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和必须要完成的工作的管理工作的理论、方法、工具。 3.项目时间管理 又叫项目工期进度管理,是有关如何按时完成项目工作的理论、方法、工具。 4.项目成本管理 又叫项目选价管理,是如何在不超出项目预算的情况下完成整个项目工作,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5.项目质量管理 如何确保项目质量,以及保证项目质量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6.项目人力资源管理 如何更有效地利用项目所涉及的人力资源,以及在项目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7.项目沟通管理 如何有效、及时地生成、收集、储存、处理和最有效的使用项目信息,以及在项目信息和沟通管理方面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8.项目风险管理 如何识别项目风险、分析项目风险和应对项目风险,以及项目风险管理所需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 9.项目采购管理 也叫做项目获得管理,是有关从项目组织外部寻求和获得各种商品与劳务的管理,以及这一管理所需的理论、方法、工具。 5、项目管理过程 一个项目的全过程或项目阶段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应的项目管理过程。这种项目管理过程一般由五个不同的管理具体工作过程构成。 1.起始过程 它包含有:定义一个项目阶段的工作与活动、决策一个项目或项目阶段的起始与否,以及决定是否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第一章 战略管理基本概念

第一章战略管理基本概念 本章主要内容: 1.战略管理的概念 2.战略管理的演进 3.触发事件 4.环境分析的概念 5.战略制定的概念。 6.战略管理的基本过程 7.战略决策 本章重点: 1.战略管理的概念 2.战略管理的演进 3.触发事件 4.战略决策 作业题 一、填空题 1.战略管理的四个基本模块包括()、()、()、()。 2.一般来说,公司要考虑的三类战略是()、()与()。 3.根据亨利·明茨伯格的说法,典型的战略决策有()、()、()三种模式。 二、名词解释 1.战略管理 2.触发事件 3.环境分析 4.战略制定

5.使命 6.战略 7.战略实施 三、问答题 1.简述战略管理的内容。 2.简述战略管理的演进过程。 3.简述战略管理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4.列举触发事件的情况。 5.简述什么是评估与控制。 6.简述战略决策过程的8个步骤。

第二章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 本章主要内容: 1.公司的概念 2.董事会的职责 3.董事会的作用 4.董事会参与战略管理的程度差别 5.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6.高层管理的职责 7.战略领导与战略远景。 8.战略决策者的社会责任 9.企业的责任 10.公司利益相关者 本章重点: 1.公司的概念 2.董事会的职责 3.董事会的作用 4.董事会参与战略管理的程度差别 5.高层管理的职责 6.战略决策者的社会责任 7.企业的责任 8.公司利益相关者 作业题 一、填空题 1.公司治理指的是()、()、()三者之间的关系 2.大多数公开上市的董事会由()和()组成。 3.卡洛尔认为企业管理者有的四种责任包括:()、()、()、()。 二、名词解释

项目管理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讲: 项目的定义:某一主体(个人或组织)为了完成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资源约束下,有组织地开展由一系列基本活动构成的非重复性的有独特成果的活动。 项目的特征:总体性,一次性,物别性,组织的开放性和临时性。 项目质量:质量是反映实体(产出物和工作过程)满足用户明确的或隐含的需要的能力特性总和。主要为功能的实现程度和寿命长度。 项目成本:项目所消耗的资源的货币体现。 项目时间(周期):项目从开始到结束所经历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也被定义为项目的生命周期,它分为项目启动、计划、实施和收尾四个阶段。 P= f (C,T,S) Performance: 绩效,所完成工作的质量。 Cost: 成本,项目工作的成本,与项目使用的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Time: 时间,项目必须满足的进度要求。 Scope:范围,要执行的任务的幅度。 时间、成本和质量是一个项目的3个主要变量,三者是相互制约的。如果其中一个或两个变量发生变化,那么其他的变量也会随之变化。 项目资源需求度:项目在各个阶段对各种资源的需求程度。 项目风险度:项目的成功概率和不确定程度。 项目干系人影响力:项目干系人对项目目标、质量、进度等的影响程度;项目资源需求随着项目周期阶段的推进呈现低-高-低的状态;项目面临风险程度随时间推移下降;项目干系人影响力随时间沿着项目阶段下降。 第二讲: 项目管理的概念:项目管理是通过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等资源,以满足项目干系人对项目的需求和期望为目的,对项目活动所开展的各项管理职能活动的总称。 项目管理的特征:(1)普遍性(2)创新性(3)独特性(4)复杂性(5)目的性 项目生命周期:项目从开始到结束可以划分为若干阶段,这些不同的阶段先后衔接起来便构成了项目的生命周期。 项目生命周期一般划分为四个阶段:1、启动阶段(或定义阶段)2、规划阶段(或计划阶段)3、实施阶段(或执行阶段)4、收尾阶段(或交付阶段)

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项目管理 项目的概念与特性 项目是在限定条件下,为完成特定目标要求的一次性任务。任何项目的设立都有其特定的目标,这种目标从广义的角度看,表现为预期的项目结束之后所形成的“产品”或“服务”。也有人把这类目标称为“成果性目标”,与之相对就应的还有另一类项目的目标,称为“约束性目标”,如费用限制、进度要求等。作为一次性的项目任务,有区别于其它任务(运作)的基本特征,它意味着每一个项目都有其特殊性,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项目。这是基于项目的整体性而言的,项目的特殊性可能表现在项目的目标、环境、条件、组织、过程等诸方面,两个目标不同的项目肯定各有其特殊性,即使目标相同的两个项目也各有其特殊性。例如,按照同一设计图纸建造两座图书馆,但建设这两座图书馆的项目是不会完全相同的,由于地理位置、施工的地质条件等不完全相同,其地基处理、平面处理、管道布置的施工方案和任务就不会完全相同。 从上述项目的概念可以看到,项目的外延是广泛的。大到长江三峡工程建设是一个项目,小到组织一次技术改造之类的活动也称其为一个项目。项目不论类型如何、规 模大小,都具备一些共同的特性: ·唯一性。也称独特性,即任 何一个项目都有区别于其它项目的 特殊性。这一特性决定了项目执行 的过程是不可能完全程序化的,这 也正是项目管理工作极具挑战性的 原因所在。 ·一次性。即有起点和终点, 任务完成,项目即告结束,没有重 复。一次性是指项目整体而言的, 并不排斥项目中有重复性工作。 ·多目标特性。项目的最终目 标是所谓的“成果性目标”,但成果 性目标与约束性目标是分不开的, 如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是与约束 性目标中的“费用”与“进度”密不可 分的,因而,项目的目标实质上是多 目标的平衡点。 ·生命周期特性。项目是一次 性的任务,总是有预期的终点的。 任何项目都会经历起动、开发、实 施、结束这样一个过程,人们常把这 一过程称为“生命周期”。项目的生 命周期特性还表现在项目的全过程 中起动比较缓慢,开发实施阶段比 较快速,而结束阶段又比较缓慢的 规律。 项目管理的概念 项目管理虽然不是一个难以理 解的词,但像其它事物一样,要用科 学的语言文字准确地予以描述并不 是一件容易的事。正因为如此,已有 较多的论述项目管理的定义,但尚 未见统一。美国项目管理学会的定 义说:项目管理是在项目活动中,综 合应用各种知识、技巧、工具和技术 以完成项目预期的目标和满足项目 有关各方面的需求。虽然我们理解 这一定义指的是单个项目的管理, 但严格地说上述定义中“项目活动” 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为“项目”既 可以是指一个具体的项目,也可以 是指一组或一群项目;而“活动”,既 可以是泛指的项目活动,也可以是 指某个项目的生命周期阶段的活 动。正因为如此,人们可以从不同的 类别、不同的角度来阐述或理解项 目管理。我们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 1.宏观项目管理 主要是研究项目与社会及环境 的关系,也是指国家或区域性组织 或综合部门对项目群的管理。宏观 项目管理涉及到各类项目的投资战 略、投资政策和投资计划的制订,各 类项目的协调与规划、安排、审批等 等。 2.中观项目管理 这是指部门性或行业性机构对 同类项目的管理,如建筑业、冶金 业、航空工业等等。包括制订部门 的投资战略和投资规划,项目的优 先顺序以及支持这些战略、顺序的 政策,项目的安排、审批和验收等。 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钱福培欧立雄

国际私法笔记(自考必备)

自考国际私法笔记串讲 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 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 1 )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 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 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要解决的只是在一国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此二者不是处于同一层面; 但二者相似的是都是采用间接调整方法。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中还有被称为动态冲突”的。如对某种文物,在其原所在国禁止上市交易,而被其 所有人带到第二国所在地,却并无这种限制,在确定以该文物为买卖标的的合同的合法性时,究竟是适用现在的所在地法还是应适用其原所在地法,此即动态冲突”。又如:一自然人在原国籍国依法可承认为成 年人或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其新国籍国却认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即时际私法中的动 态冲突”。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最早)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的差异,往往会导 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性。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 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民事关系应适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间接调整作用,属于间接调整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著作中,有称这个法律部门为国际私法”的,有称其为冲突法”的。大陆法系各 国多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依学说的不同被称为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 或法律 的域外效力论”等。还有称国际私法为私国际法”、涉外私法”的。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范围或种类。 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其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 法国认为关于管辖权的规范,也应归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管理基础-第一章 管理概述

第一章管理概述 第一节管理的概念与特性 一、管理的概念 管理是人类社会协作劳动和共同生活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生产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协作程度的不管加深、社会政治结构日益复杂等使得生产和社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管理逐渐成为专门的社会活动。 管理的定义:管理就是管理者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未来实现特定目的,动员和运用有效资源而进行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社会活动。 管理定义的含义:1、管理是以管理者为主体进行的活动。2、管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的。3、管理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4、管理需要动员和配置资源。5、管理具有基本的职能。6、管理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1、管理者是指挥和领导他们活动的人。管理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的统治者、政府的领导者、生产资料所有者以及各种形式的委托代理人。管理的主体:个人形式和集体形式。 2、管理的环境和条件主要是内外部环境和条件。外部环境和条件主要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如生产力水平、自然资源状况。内部环境和条件主要指组织内部的状况,包括组织性质、人员状况。管理的环境和条件有动态和稳态之分。 3、管理的目标是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管理的本质就是为了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的活动。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是一切管理活动的共性。 4、有效的资源包括人、财、物,也包括机会、时间、信息。动员和配置资源是达到有效管理的必要环节。 5、基本职能包括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是一切管理活动共有的,其他具体复杂的职能知识对基本职能的进一步具体化。 6、管理是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是人的主观作用于客观;管理通过被管理者的活动来有效实现管理目标,主要作用对象是被管理者。管理是管理者主观作用于被管理者客观的活动,具有典型社会性。 二、管理的特性:两重性、目标性、组织性、创新性。、 (一)管理的两重性首先是指一般性和特殊性,也指科学性和艺术性。 1、管理与社会生产和公共生活相伴而生的特性表明管理是人类社会的自认属性,使得管理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协作生产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过程中,具有一般规律。管理都是在非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中进行的,管理的社会性质是由不同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决定的。管理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管理具有特定的社会历史性质、具有特定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也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的方式。 2、科学性是指管理必须按照客观规律,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具有可检验的标准性和可重复检验性。由于人的活动复杂性,管理又具有特定的艺术性,集中体现在对于‘度’的把握,还体现在它是一种创造性活动。 (二)管理具有目标性 1、共同认同的目标,不包括他们之间的不同部分。 2、层次结构性,总目标下有不同分目标。 3、具有时间跨度的区别,包含近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 4、多元价值性,企业在盈利外也包含市场地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内部和谐等多钟管理价值;而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国际私法概述题库2-1-8

国际私法概述题库2- 1-8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B.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 D.国际私活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 B.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 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 D.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问题: [多选]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有关法律关系 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 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 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出处:辽宁11选5 https://www.360docs.net/doc/3d5155739.html,;

问题: [单选]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A、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B.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C、程序规范来实现的 D.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来实现的

问题: [单选]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 B.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实现的 D.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

国际私法练习题(共12章节)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 D 2. A 3. D 4. B 5. B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 D) A. 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B. 国内民法关系 C. 一国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D. 国际民事关系 2.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 A.冲突规范 B.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C. 统一实体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 3.在我国的下列法律中,未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是————(D)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 A. 国际私法 B. 区际私法 C. 时际私法 D. 人际私法 5.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 ) A. 直接调整 B. 间接调整 C. 非A也非B D. AB同样重要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E 2. ABCD 3. ACDE 4. ABCE 5. ABCDE 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W)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E.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2.在下述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渊源的有————( ABCD) A. 国内立法 B. 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E. 学者的学说 3.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 ACDE) A. 私国际法 B. 涉外私法 C. 法律冲突法 D. 律适用法 E. 法则区别说 4.在下述我国法律中,包括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的有————(ABCE)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W ) A. 物权关系 B. 财产继承关系 C. 劳动关系 D. 债权关系 E. 知识产权关系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 C 2. B 3. B 4. A 5. C 6. B 7. A 8. D 9. A 10. B 1.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 C)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

第一章-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

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 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 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 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

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 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对现有国际私法的具有代表性的评价: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国际私法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 “古老”:近800年的历史。 “神秘”:它主要由抽象、深奥的理论构架而成,从头至尾充满分歧与争议,如同一座迷宫。 “象牙塔”:它是中世纪欧洲大学的产物,此后也主要由各国教授精心培育,理论探讨远远多于实践操作,法官与律师由于种种原因,还在有意无意的回避具体案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我们学习国际私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到底是一门怎样的法律部门与学科? ?它调整何种社会关系,包括哪些规范,它的性质和功能是什麽? ?它真得犹如前人所描述的那样是一座神秘的象牙塔,为司法实践惧怕并逃避吗? 经典案例 ?原告中国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公司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经典案例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念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框架 第一编总论 第二编冲突法 第三编统一实体法 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调整对象特点 1、涉外性:(与民法相比)“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比)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间关系,而非 国家间的主权问题 3、是广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这里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四)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案例分析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上述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要确定这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还是国内民事案件,而确定国际私法案件的标准就是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 从该案的事实看,站在中国的角度,继承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继承关系发生的事实含有印度因素,因而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关系,该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 另外,与该案有关的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的夫妻关系,还含有美国因素。 二、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冲突的类型(韩德培教材第二编)

国际私法

1、涉外民商事关系:是指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国外有联系(具有涉外性、广泛性和国际性) 2、公法冲突:发生在公法领域的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公法,同时调整相同的公法关系而在这些公法关系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3、私法冲突:发生在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4、法域:一般认为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其实,法域的概念不仅仅是地域上的,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和适用的范围 5、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6、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的系属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仅选择其中一个加以适用的法律适用规范。 7、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连接根据,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场所化或可场所化的事实因素。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8、系属公式:双边冲突规范对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准据法指定则是通过一些含有特定连接点的惯常表述来进行,我们把这种公式法的表述方式称为准据法表示方式,又称之为系属公式。(书) 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9、准据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10、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到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1、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该案。 12、法律规避:又称“诈欺法律”,或称“诈欺设立连接点”,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 13、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国家的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130 14、国际私法协助: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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