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基本途径有哪些

消费维权基本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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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基本途径有哪些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以下几种维权的途径。

一、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

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投诉、调解投诉的定义: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投诉的形式:

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讲清楚以下内容:一是投诉人基本情况。即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二是被投诉

方的基本情况。即被投诉方名称、地址、电话等。三是购买商品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四是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五是购物凭证、保修卡、约定书复印件等。

三、行政申诉申诉的定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何进行申诉?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提出。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4)申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

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提起诉讼(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有仲裁协议,则须首先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结果再提取诉讼)

提起诉讼的定义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我国,诉讼大致分为三种形式:(1)刑事诉讼;(2)民事诉讼;(3)行政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Χ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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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我的消费者权益日作文_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5篇

2020我的消费者权益日作文_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作文5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我的消费者权益日作文篇一 3月15日,又到了这个日子了。 大家都喜欢在固定的日子里做事,比如到了学雷锋的日子就学雷锋,到了教师节就尊敬教师,到了315就为消费者维权。真不知道其它的时间干嘛用了?难道学雷锋就只局限这2天了吗,尊敬教师就只在教师节吗,难道维权只能在315吗? 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了。我觉得每天都应该是消费者的节日,每天都应该学雷锋精神。而不是象征性的做一做罢了。 真心地希望我们的消费者能够得到更好的权利保护。 我的消费者权益日作文篇二 3月15日,我想大家都不陌生,它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当这一天来到,消费者们都会扬眉吐气,连我这个小消费者也不例外。 如今,媒体上报道的关于市场上造假的信息不少。如:有的烧烤店用假冒羊肉;有的黑心商家给蜂蜜掺假;有的商家用酒的瓶子装劣质酒;还有的商家用化学物质使豆腐更加洁白、有嚼劲...... 这些造假的商家难道就不心虚吗?你们能心安理得地拿着黑心钱去挥霍吗?醒醒吧,可能这次没有抓到你们,但是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说不定下次警察就会把你们缉拿归案。 市民们,擦亮你们的眼睛,不要再被假冒伪劣的商品所蒙骗。国

际消费者权益日悄然来临,相信相关部门会加大打假力度,让所有造假的黑心商家得到制裁,让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 我的消费者权益日作文篇三 生活中,大家都需要进行消费。但在消费的过程中,总要碰到一些问题阻碍了正常的消费。这就犹如一曲交响乐中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一样,需要正确排除“不和谐的音符”,认清消费责任。 要排除这一个个“不和谐的音符”,不是那么容易的。当你面对商家给你不开发票打折优惠的时候,你是否还会继续坚持开发票呢?当你发现有人卖假商品的时候,你是否会打个电X话给有关部门举报呢?当你发现商家出现价格欺诈的欺骗行为时,你会挺身而出当面揭穿他呢?这些情况事例,是谁都会碰到的。却会有许多人认为这是多管闲事而无动于衷。最终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卖假药的没有人举报,那将有多少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将受到威胁?对欺骗行为置之不理,那将使得被骗的人辛苦赚来的钱将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付之东流?这些将是多么严重的后果呀!所以,要使这一切消费都顺顺利利地进行,那就必须在消费的过程中时刻保持一颗责任心了。 我看见过这样一件事:有一个小男孩,他的父母叫他去买高压锅里用的易熔片。那个小男孩就去到店里买了一大包,只用了1块钱,并开了发票回来。结果,就是这包易熔片出了问题,导致了高压锅中压力过高无法释放,发生了爆炸,直接损失就是好几千元钱。后来,正是有了这个发票作凭证,工商部门很容易地查到了这家店,并且店铺老板说出了这包易熔片的进货处,结果挖出了这家生产易熔片的厂

基层反映:浅谈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和对策

基层反映:浅谈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和对策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谈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和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基层工商部门日益重视消费维权工作,采取多种宣传措施,拓宽维权渠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诚然,由于种种因素制约,基层消费维权工作依然存在若干难点,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简单谈一谈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一、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将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归纳为“三个矛盾”。即消费维权工作量大与工作力量弱的矛盾、消费者维权期望高与维权效果差的矛盾、基层人员工作付出多与工作回报少的矛盾。这三个方面的矛盾,既是问题,也是原因,且互相交叉影响,共同体现了基层消费维权工作的难点。 1、消费维权工作量大与工作力量弱的矛盾 2016年前三个季度,县局共收到消费投诉477起,其中,笔者所在的基层分局共收到227起,占比47.6%。平均每个工作日1.24起。消费投诉量大,固然与消费者权利意识提高有关系,也与近年来兴起的“职业打假人”群体密不可分。因为辖区内的网商发展繁荣,频频

招引“职业打假人”光顾,2016年前三季度,分局收到的此类投诉共有141起,占比62.1%。此外,12315电话接线员对投诉受理条件把关不严,转办了很多无效的投诉,比如农民投诉种子质量问题,已经向农业部门投诉且正在处理。还有的投诉者诉求不明确,只在电话中要求处理,而未说明是更换、维修、赔偿。这些都增加了基层人员的工作量。 在工商部门内部,按属地原则分配工作量。县局消保科负责中转,不直接参与处理。县消协只负责明确要求由消协出面处理的投诉,其他的都交由基层分局办理。基层消协分会与基层分局合署办公,负责消费投诉工作的人员多为1-2名,每起消费投诉的处理从受理、调解、到执行、回复,简单的投诉处理要耗费3-5个工作日,复杂的要耗费10个工作日以上。据统计,2016年前三季度的基层分局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消费投诉77起,占比33.9%,15个工作日及以上办结的消费投诉130起,占比57.2%。这仅是消费投诉的工作,基层工商人员还有市场巡查、执法办案、食品监管等其他大量工作要做。消费维权工作量大与人员力量不足之前的矛盾显而易见。 2、消费者维权期望高与维权效果差的矛盾 尽管,消费者都希望投诉成功,最大限度满足诉求。但是,投诉成功解决与否,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责任划分是否合理和双方的是否妥协。现实中,由于消费者方面的原因导致调解不成功的例子比比

剖析网络消费者权益立法保障途径

剖析网络消费者权益立法保障途径 摘要:我国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与美国、欧盟等国家相比较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有很大差别。分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以期对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提供建议参考。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立法 虽然近年来我国少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但是目前在这一领域仍主要采用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进行监管。这与美国《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欧盟于1997年颁布了《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有很大差别。本文试图分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1.1对知悉真情权的侵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大多时候只能从网上商店提供的内容中获取有关商品的信息,看到的也就是一张或几张关于商品的平面图及文字介绍,其对商品信息的了解都是缺失的,因此很难就此判断展示商品的质量优劣和规格是否合适。这样很容易在交易达成后对货不满意,甚至买到的是劣质产品。网络的虚似性、开放性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供了方便。 1.2对保障安全权的侵害 第一,因为网络消费从合同的订立到款项的支付都通过互联网进行,而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泄漏(如消费者用以支付款项的信用卡账号等信息的泄漏)会极大的侵害交易者的财产安全权,而国际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它们常常受到网上“黑客”攻击,使得网络消费者不敢放心大胆地进行消费。 第二,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对这些信息的再利用便成为了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的现象。经营者为了促销商品等目的,未经授权向网络消费者发送垃圾邮件,影响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网络消费者隐私权的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浅析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

浅析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新发展 在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消费者足不出户便能够接收到大量的信息,动动手指便有商品送上家门。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有赖于发达的科学技术为其提供了技术基础,各大网络平台为运营商提供便利平台的同时也让消费者随之受益,例如消费者的消费空间不断扩大,消费时间却越来越短,采买效率显著提升。消费者的网购点击频率越高,意味着运营商接收的单子也越多,与此同时各大网络平台也收获了高额的交易费。但网购的弊端也逐渐浮出水面,由于网上消费市场中的主体无法直接接触彼此,只能通过网络沟通,加上商品鱼目混杂,消费者只能通过图片的描述和买家的评价判断商品质量和性能,买到的商品往往差强人意。"远程网购"的非现场型使买方和卖方之间隔着一层勘不破的纱,正是这层纱使得消费者相比较于卖方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关于网购中保护消费者的条款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

定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外等经过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支付运费即可。法条的规定无疑给了消费者最有效的定心丸。法条亦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网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该条款内容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了消费者因找不到卖方而无法维权的情形发生。在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的规定上使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有据可查,减少了消费者因为不了解维权途径而放弃维权的情形发生。安全保障权利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武器,卖方必须保证自己的商品质量合格,否则要承担"什么"责任。 网上购物离不开提供平台的网站服务者,消费者很难确定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但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能够直接与销售者和服务者进行联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向经营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不能提供服务者或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卖方进行追偿。第二款中规定了若是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和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

记忆深刻的维权经历征文(最新)

记忆深刻的维权经历征文 “顾客是上帝”这句话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一定能兑现。当你作为消费者为商家创造利润时,你是上帝;当你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出现问题时,他们就成了上帝,你则成了被他们踢踢去的“皮球”。在此,我想以自己的维权经历告诉广大消费者,当自己的权益受损时,要坚决而勇敢地为自己维权,做自己的上帝。 08年国庆节,我们全家去安徽黄游玩。为了给愉快的旅途留下珍贵的记忆,我在市内一家大型冲印店购买了5卷柯达胶卷。他们当时承诺:如果胶卷照完拿回去冲印,每张可优惠1角。于是,从黄归后,我把5卷胶卷送到了那家冲印店。冲印店的工作人员收取了100元押金并给我开了收据,但当我按约定时间兴冲冲地去取照片时却被告知由于他们机器故障,我的5卷胶卷全部报废,一张照片也没有冲印出。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可以把100元押金退还给我,另外赔偿我5卷同样的胶卷。作为一个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甚了解的消费者,我虽然不知道冲印店应该怎样赔偿我的损失,但我知道冲印店的做法明显有失公允,所以我没有同意。在我据理力争的时候,冲印店的经理走了出,他振振有辞地告诉我:冲坏顾客的胶卷只赔偿同样数量的新胶卷,这是他们店的“明规定”和惯例。说着,他还出示了他们店的“规定”。但我知道,这明显是他们自订的“霸王条”,这和一些商家用欺骗消费者的“最终解释权”并无区别。 交涉了半天,冲印店始终不同意给我增加赔偿,那个经理甚至说:“你可以去投诉我们。”当我听到这话时,真的有些吃惊,他言语的背后潜藏着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无知。我猜想他的这句话肯定让许多有类似经历的消费者都放弃了索赔,往往拿着他们给的新胶卷就走人。这无形中让冲印店觉得自己内部的店规成了吓退顾客的“尚方宝剑”。我的妻子和家人也这样劝我,赔几卷胶卷就算了,不必为此费心劳神。但我偏偏要较这个真。 随后,我就把相关材料交到了消费者协会。就在我的投诉材料交上去的'第二天上午,消协的同志给我打了电话,说那家冲印店老板找我协商赔偿的事。当消协的同志向我们宣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后,那位老板的脸上再也没有了说自己“内部规定”时的气势和神气。最后我们达成了协议,冲印店以胶卷原价10倍赔偿我的损失,总计975元整。 带着冲印店的赔偿金回到家,一家人都不敢相信。但我一点也不觉得奇怪,因为作为一个消费者,我始终坚信只有自己才是自己的上帝,只有学会维权,才能争取自己最大的合法利益。

当前消费维权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d7487634.html, 当前消费维权的若干问题与对策 作者:张永志 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11期 摘要:我国的消费维权概念提出于改革开放初期,当前消费维权工作虽然在社会各层面不断得到加强,但仍滞后于市场。本文对消费维权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探讨,提出一些解决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消费维权;问题;基础;体系;对策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框架和行政体制在不断调整和适应,但当前消费维权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痛点和难点,需要我们探讨解决之道。 一、当前消费维权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过度依赖行政保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可以选择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等组织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提起诉讼等5个途径解决。但一直以来,绝大部分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第一意识是找行政机关投诉。根据各地原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统计分析报告,消费者提起的投诉中90%以上为民事诉求,依据现行法律框架,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民事诉求须采取行政调解方式,但行政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平等,处理结果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不具有行政强制性。从实践上看,行政部门对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的成功率并不高,即便如此,当前消费者仍过度依赖于行政保护,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数字,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多达372.56万件。 (二)三类维权矛盾难解。近年来,寻求社会援助或公权力介入的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三类矛盾上。第一是无处理法律法规依据或规定模糊,如实体店所售服装类商品的售后争议,国家尚未出台相关“三包”政策。第二是争议的责任方无法直观认定,如服装出现脱色撕裂和电子产品故障等问题,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消费者认为属质量不合格,经营者认为是人为因素导致,而消保组织或行政部门无法直观判定,专业鉴定又存在费用时间技术限制等诸多问题。第三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消费侵权,网络时代大数据主要掌握在经营者手里,消费者接受虚假信息或被迫接受量身分析推送的信息后被消费侵权,维权难度极大。 (三)全社会对消费维权的认识不足。首先在政府层面,部分政府部门只把消费维权作为一项边缘工作,没有把消费维权放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高度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经济高度上来推动。其次是企业层面,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自律与企业发展的相向关系,把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和提升经营效益工作放在同一层面来重视。最后是消费者层面,真正像西安奔驰车维权的女士那样“较真”的消费者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消费者迫于各种原因,没有考虑到每个个体的“较真”,是促进总体消费环境改变的力量之源。

网络消费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

内容提要 随着网络经济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消费模式正不断冲击传统消费模成为大多数人消费手段的新选择。网络购物,作为网络消费时代的标志,改变了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支付方式,影响了商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但由于网络消费刚刚起步,网络消费市场机制并不完善,网络消费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网络消费纠纷也不断出现,增幅之快堪称消费投诉之首。网络消费纠纷不断增加,网络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而消费者权利被侵害后却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显然,在这种无序的没有保障的消费环境中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缺乏热情应在情理之中,由于因此,如何尽快完善网络消费市场机制,健全相应法律制度,推动网络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已成为网络消费维权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重点从结合网络消费的特点,增加消费者的隐私权、反悔权和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等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网络消费网络购物消费维权支付方式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1) 二、网络消费存在的问题 (1) (一)经营者追求最大利润的本性 (1) (二)部分网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失真 (1) (三)网络格式条款问题多 (2) (四)网络交易支付存在风险与传统购物不同 (2) (五)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源的流失风险 (2) (六)网络团购问题突出............................................ .2 三、如何完善网络消费相关的法律体系 (3) (一)明确网络消费者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3) (二)明确网络消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3) (三)明确对网络消费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 (4) (四)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 (4) (五)禁止滥用格式条款来免责义务 (5) 四、结语 (6) 参考文献 (7)

网络购物维权各种难

记者涟漪翰林陈凯璇(实习) 【口导】随着网络购物热潮的兴起,网购维权成为广大网民热议的话题。在享受网上购物给自己带来便捷的同时,各种假冒伪劣、甚至违法违规物品的出现也成为网络消费的一大诟病。而事后的维权更是令广大消费者挠头。 【正文】喜欢网购的陈依依前些天就遇到这么一个事。几天前她在网上买了一个苹果5S音响,可是货一到手,让她傻了眼。 【同期】学生陈依依:这款音响的使用需要用到一个转换器,当初店主承诺免费赠送的转换器却没有邮过来。 【正文】没有转换器,音响就不能正常使用,陈依依第一时间联系了卖家,开始的时候卖家的态度很好,答应尽快发货。可几天过后,东西还是没有邮过来,卖家也开始一在推拖。 【同期】学生陈依依:后来态度也不好了,越来越恶劣,可是拖的时间久了,也就不了了之了。现在这个音响只能是个摆设。 【正文】网购的流程很快捷,但对商品不满意或是发现商品质量有问题时,想退换就没那么轻松了 【同期】学生李奕璇:(有没有遇到过自己买的商品跟描述不符)有,前段时间买的就是(怎么解决的呢?)他就说给发红包,但是他的红包也是有日期期限的,就是到日期不用完以后就作废了。我那时候是七号收到的东西,然后他的红包九号作废,我不可能在这么短时间内再去买东西,然后就作废了。 【同期】学生苏泰鹏:最近在京东上买了个自行车,但是我感觉它和网上的图片有点差异,然后他和我说买完以后评价后才给我返现金,好几天了他都一直没给我返。 【同期】学生李奕璇:尤其像交话费网上,一旦数字打错了,然后交给别人了,尤其那个号还是空号,然后你给客服打(电话)也没用,然后给联通移动他们打也没用。就这样子我上次就是交了50,只能交给一个空号, 【正文】诸如这样的遭遇,不少有过网购经历的网友都遇到过。最后的结果往往都一样——买家丧失了耐心,不愿意再耗费精力去维权。而这种做法又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购物维权难的问题始终的不到解决。那究竟是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策划书 活动背景: 学生是个相当庞大的消费群体,抓好大学生的消费教育,对于倡导文明消费方式,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许多大学生消费方式不健康,不懂法不会用法,在权益被伤害时经常无可奈何,因此,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部特举办以“维权宣传靠大家,权益保障你我他”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宣传维权知识、提高同学们的维权意识,让同学们在消费时能够正确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活动主题:维权宣传靠大家,权益保障你我他 活动时间:2014年3月15日 活动地点:汀香园前坪 活动对象:长沙理工大学全体学生 活动目的: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而我国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且自我国立法制定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每年的3.15就和消费、维权、打假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大学生作为当今社会一个高消费的社会群体,眼中或许只有麦当劳、肯得基却不知有消协、消法,只知消费却不懂维权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为提高同学们的维权意识,特开展此次消费维权系列活动。 活动前期准备: 1.3月12日前申请汀香园前坪场地。 2.3月14日前租赁帐篷两顶,桌子三张,意见反馈墙一个。 3.3月14日前制作还宣传海报一张,活动海报一张,院旗一面及横幅一条。 4.准备好活动各项材料并前期及时加强宣传。 活动内容: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分为宣传,互动与意见反馈三个板块。 宣传板块:消费维权知识宣传及签字活动 宣传准备:消费知识宣传单,横幅一张,签字笔2支。 制作好有关消费权益的知识宣传单,活动当天对消费维权进行广泛的宣传;

消费维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315消费维权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第一关(易) 1.人人都是消费者。(×) 2.纯毛服装的“三包”期限为2个月。(√) 3.商家强迫购买手机是侵犯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4.凡在中国境内生产或销售的食品都应有中文标签。(√) 5.消费者协会可以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 6.微型计算机因消费者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 7.在经济活动中,消费是最主要的参与者。(√) 8.移动电话外接有线耳机三包有效期是3个月。(√) 9.在消费场所内怀疑有偷盗行为时,经营者既无权搜身,也无权搜包、盘问(X) 10.家用电冰箱整机三包有效期是2年.(√) 11.消费者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该负责赔偿(√) 12.家用视听商品由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 1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保存日期的食品都是不能食用的。(X) 14.各类家具“三包”期限,一律不得低于6个月。(√)

15.某农民因购买的种子有质量问题,导致其秋后颗粒无收。这位农民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16.消费者有权利购对买的“处理品”要求商家商品进行“三包”(×) 17.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8.某厂商出售家用电脑时,向消费者声明:本店对机内预装软件是否有合法版权概不负责,机器售出后发生任何版权纠纷,概与本店无关。厂商所作上述声明的做法属于产品侵权行为。(√) 19.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20.从事生活美容的经营者允许事医疗手术范畴整容项目。(×) 21.生产产品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的原则,必须依法予以追究。(√)22.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23.国家尊重个人生活消费的自主权、家庭生活消费与社会无关。(×) 24.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有权先向保险公司追偿,再赔偿消费者损失,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25.消费者在自己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可以进行比较、鉴别和筛选。(√) 26.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营养费。(√) 27.服务市场上商品生产时间和消费时间是分开的。(×)

新《消法》九大亮点

现将新《消法》九大亮点解读如下: 新《消法》亮点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新《消法》亮点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值得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此外,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我们鼓励行业竞争,鼓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新《消法》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3.15消费者权益日演讲稿

3.15消费者权益日演讲稿范文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下面是小编 为大家整理了 3.15消费者权益日演讲稿范文,欢迎参考。 3.15消费者权益日演讲稿范文篇1 尊敬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3.15诚信与我们: 当三月温和的阳光迎春飘洒,一切美好的食物都在不断地萌发、成长。从雷锋纪念日到三八妇女节,从植树节到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三月除了带给我们转醒萌发的草木,也带来了诚信与责任对我们的拷问。 下面我给大家讲述一个行业背后的黑幕:在一个造纸厂院子里,堆放的垃圾纸足足有上百吨,不仅有回收来的 旧书本,碎纸屑,还有药品包装盒,以及剩余的药物和粪便。工人们把这些垃圾纸直接放到加工容器里,再加入半袋烧碱,40分钟后这些黑色水泥状的纸浆慢慢变成白色。这 些垃圾废纸在经过荧光增白处理之后,摇身一变就变成了我们餐桌上常用的餐巾纸。据统计,这样的不达标的餐巾纸可比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巾纸成本降低一半以上。通过 这个故事,我们得到的答案是:在当今社会中,大多数人在金钱和诚信两者之间选择了前者。面对当今社会中种种

诚信缺失的情况,我们每一位炎黄子孙都应该认真反省并感到愧疚:这样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的做法不仅仅是商业的耻辱,更是道德的沦丧。生命不可能从谎言里开出灿烂的鲜花,我们的生活也不可能从缺乏诚信的环境中得到幸福。 诚信是我们的做人之本,是和书本知识同样宝贵,不可缺少的人生财富。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就是:人不讲信用,不知他还能做成什么事;诚信也是一种美德,它比金钱更贵重,比知识更永恒。伴随着21世纪成长的同学们,让我们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来珍惜美德吧,做一个问心无愧一诺千金的诚信少年! 诚信是最美丽,最圣洁的种子。春天来了,让我们借三一五的东风,在你我的心田里播撒诚信的种子吧。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美丽的诚信之花一定会开遍校园,飘洒锦城,走进各行各业,遍及天涯海角,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生长、绽放! 谢谢大家! 3.15消费者权益日演讲稿范文篇2 各位,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所以我的题目是诚信维权,我的责任。 前几年中国大地上流行着这样一首歌,歌中写到:雾

消费维权服务站三项制度

消费维权服务站三项制度 一、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所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二、消费维权服务站应该设臵消费者服务电话~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解答 消费者咨询~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 三、对于消费者的投诉~消费维权服务站要当场受理~依据顾客至上、诚信经 营的原则~及时进行协商和解~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拒绝, 四、消费者因保管不慎等原因导致购物凭证、服务单据遗失~或者消费时未索 取凭证或单据~但经营者能够确认消费关系的~应当按照正常投诉积极妥善地处理, 五、对与消费者达成初步和解协议的~签订和解协议~报送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审核~及时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和解不成的~可建议消费者通过下列四 种途径解决消费争议:1、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2、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3、根据与 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维权服务站信息报送和分析制度 一、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时~应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 诉登记表》~并将表中的简要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到《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 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并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二、认真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汇总表》~按照经 营者不同类型在相应栏目中填写数据~并于每季度下月10日前填报上季度数据~ 报送辖区工商所, 三、不定期向辖区工商所报送重大案件投诉处理情况、意见建议以及消费者投 诉相对集中的问题,

四、针对上级工商部门进行的督查、考核、通报、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反馈整改情况, 五、定期对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投诉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了解掌握消费者咨询、投诉的热点问题~针对分析情况加强经营者消费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 三、消费维权服务站管理和责任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经营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二、根据消费者咨询和投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完善内部经营管理~进一步健全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纠纷和解、工作考核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履行消费维权和社会责任, 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工作人员经查实存在故意不受理、推诿消费投诉的~或服务态度差与消费者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的~予以责任追究。

[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的背景下迅速兴起。互联网金融投入门槛低、效率高、覆盖而广等特点符合了当前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均持鼓励态度,互联网金融己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然而,近来诸如金玉恒通诈骗案、淘金贷、优易网等多家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等一系列损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出现引发了大众对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广泛关注,而当前我国尚无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以及消费者自身金融相关知识的缺乏都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根据我国国情,寻求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路径。 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而临的困境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2014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方而凸显出诸多亮点,如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履行必要的信息提供义务、规定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具体责任等,然而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方而新消法仍体现出许多不足:首先,新消法将该法的保护对象限定在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并未明确将为投资获利而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纳入该法保护的范围;其次,新《消法》在消费者维权途径方而规定的诸如调解、和解、诉讼等方式和手段并未考虑到互联网消费者维权的特殊之处,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第三,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只有电子形式的凭证,无实物证据,致使消费者举证困难。 (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位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促进其健康、长远发展的必要措施。而当前,由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界定的模糊性以及互联网本身的特殊性,使某些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机构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另外,我国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并未明确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等方而做出具体规制,致使目前互联网行业出现良蒸不齐,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等问题发生。 (三)消费者自身存在诸多弱点 由于互联网金融普惠性的特点,扩张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边界,使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广大传统金融未覆盖的群体。然而,由于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在金融知识、风险识别、风险承担等方而的能力较弱,信息获取能力和处理能力也比较欠缺,加上在金融行业本身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致使他们更容易在虚拟化的交易遭受误导和欺诈,这些都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对网购消费者维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市场纵横 对网购消费者维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 郭 艳 摘 要:因网购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不完备,线下服务不配套造成的消费者网购纠纷事件频出。尽管消费者拥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商品服务商等投诉的渠道,但在实际中却因责任不明确遭遇种种困难。建立行业统一的解决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网上购物;求偿权;消费者;管辖 网上购物的便利、实惠等优势获得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这种销售形式从无到有得到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带给消费者全新购物体验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名不副实、以次充好、经销假冒商品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甚至是刻意坑害消费者的欺诈活动,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建立快捷、便利具有可操作性的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救济机制以是当务之急。由于网络消费具有全球性、电子化、网络化、虚拟性以及无中心化管理型,对传统争议解决方式造成冲击,如对经营者身份和经营场所的确认、对管辖地的确认以及证据的取得和认证,甚至包括诉讼方式或非诉方式的争议解决方式等。这就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法律上的完善和细化。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对网购消费者维护保护的几点看法。 1 明确责任主体 网购中消费者接触到的经营者主要有两个,网站经营者和线下经营者即网络商品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暂行规定》提出了从事网络经营者需要进行实名登记。这是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O条规定了经营者有真实标识义务相一致的,这表明公示真实身份是经营者的一项义务。网络经营者必须履行身份的披露义务。这使这就 作者简介:郭艳,无锡科技职业学院。 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可能。 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所以消费者在网购中发生了纠纷,有权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赔偿。第一、消费者可以向购物网站提出赔偿。购物网站是用户直接交易和接触的对象,其交易的订单具有类似合同的效力。第二,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或服务提供商提出赔偿,因为商家是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最终提供者,也是应该而实际未能为消费者正常提供服务的主体。但是目前市场上对网站经营者和线下商家在网购售后服务的责任归属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一些购物网站摸索和建立了较成熟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将售后服务纳入网站自身服务体系,通过责任内化来保障用户网购交易后阶段的合法权利。主动承担巨额的代价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但是从整个行业来看,还需要有更加统一的解决机制和处理办法。 2 确认网络维权的管辖地 鉴于网络市场存在虚拟性、流动性、隐匿性、无国界性等特点,网络交易行为在任何可上网的地方均可实现。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清楚与其交易的网络经营者的真实姓名、明确的经营场所,管辖权难以确定。且网络购物多为跨省区的异地交易,消费者投诉尚需找当地的工商部门,这就使维权增大了成本。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考虑,世界各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 至于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我国法律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实践中通常适用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协议管辖。显然,我国立法的这种局面既不符合国际有关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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