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控制管理程序
2000万吨/年炼油石化工程
噪声控制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HSE-PR-0056
版号日期发布说明编制审查审核批准
目录
1 目的 (1)
2 范围 (1)
3 定义 (1)
4 职责 (1)
4.1 HSE管理部 (1)
4.2 PMT (1)
4.3 监理单位 (1)
4.4 承包商 (1)
5 指导 (2)
5.1 基本要求 (2)
5.2 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 (2)
5.3 环境噪声的监测 (3)
6 参考文件 (3)
7 附件 (3)
附件:环境噪声监测表 (4)
为控制环境噪声,降低环境噪声危害,明确环境噪声控制的管理范围、职责和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山东石化所属区域。
3 定义
PMT: 项目管理团队
4 职责
4.1 HSE管理部
4.1.1 负责制定与修订噪声控制管理程序。
4.1.2 根据本程序要求对承包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2 PMT
负责所属区域内环境噪声控制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4.3 监理单位
4.3.1 负责审查承包商听力保护计划。
4.3.2 负责环境噪声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4.3.3 负责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本程序,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4.4 承包商
4.4.1 严格执行本程序,负责制定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落实。
4.4.2 负责为噪声超标场所作业人员提供有关个人听力保护用品。
4.4.3 负责组织检查并整改存在的问题。
5.1 基本要求
5.1.1 当作业场所噪声值超过85分贝时,承包商必须建立听力保护计划以保护作业员工。该计划应包括缩短工作时间和配置个人听力保护用品(戴耳塞、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5.1.2 当确定有产生大量噪声的工作时,承包商应恰当地评估其对周围环境和人员产生的影响,根据评估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噪声,减少对公众的干扰。
5.1.3承包商应在有产生环境噪声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佩戴听力保护),提醒进入人员使用个人听力防护用品;每个进入现场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噪声危害标识使用合适的个人保护用品。
5.1.4 承包商在组织施工活动时,应尽可能减少噪声的产生,如有强噪声源并伴有其他污染源时,应采取远离人员聚集区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
5.1.5 当作业区噪声超过85分贝,除有防护措施的作业人员外,其余人员应撤离现场;
5.1.6 严格按照噪声标准控制工人在高噪声环境内作业的时间。
5.1.7 下列作业必须采取降噪措施或听力保护:
1、混凝土浇注作业
2、风镐、电镐作业
3、大型土石方机械作业(如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等)
4、喷砂、除锈作业
5、钣金作业
6、木工机械作业
7、爆破作业
8、装置试运行和开停工的管线吹扫
9、其它产生强噪声的作业
5.2 环境噪声的控制要求
5.2.1 设备采购、更新、改造时,应优先选择低噪声的或有噪声防护措施的设备。
5.2.2 对空压机等强噪声源设备,应有专用降噪工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以降低噪声。
5.2.3 桩基作业、土石方挖掘倒运、混凝土浇注等产生强噪声的作业,一般不得在夜间进行 (“夜间”是指当晚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之间),确实需要夜间施工的承包商,应按项目程序进行施工前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5.2.4 在装置试运行和开停工的管线吹扫、容器介质置换等过程中,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消除高噪
声措施,减少环境噪声的排放,使其达到控制标准要求;对于蒸汽吹扫等噪声特别大的作业,除了为噪声影响区的人员配备听力保护用具外,还应该在排放口安装消声器。
5.2.5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动车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5.2.6各单位应向员工提供在高噪音环境中正确使用听力保护用品以及防止噪声危害的培训。
5.3 环境噪声的监测
承包商应对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测量仪器、测量条件、测量地点等应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等规定来执行。
6 参考文件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 12524-9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7 附件
附件:环境噪声监测表
附件:环境噪声监测表
J-HSE-PR-103-2011
环境噪声检测表
检测单位:检测日期:年月日序号检测地点检测对象检测值db 测量仪器结论检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