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2021年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2021年物权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关于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事实。在国内,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拟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确立了国内不动产登记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改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答登记和涂销登记等详细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几种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关于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事实。近、当代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大体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放权利证书,确认产权以便利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制度。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区别。

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都是物权,都是物权法中她物权。但,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她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物使用和收益为目而设立她物权,两者又有着质区别:一方面,两者设立目不同。担保物权设立目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实现。用益物权设立目在于实现物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两者权利性质不同。担保物权多为具备从属性从权利中,因主债设立而设立。而用益物权多为具备独立性主权利。第三,标物不同。担保物权标物可为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用益物权标物重要为不动产。第四,客体价值形态变化影响不同。担保物权客体价值形态变化对于担保物权不产生影响。但,用益物权客体价值形态变化对权利有直接影响。

四简述抵押财产范畴。

答:在国内,抵押财产大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但多为不动产。这种财产大都具备价值功能,可以变卖为价金而优先受偿。依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她土地附着物;以建筑物抵押,该建筑物占用范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该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获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此,经当事人书面合同,公司、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既有以及将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动产优先受偿。5、正在建造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送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其她财产。而国内物权法还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除外;乡镇、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公司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其占用范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教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她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财产;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其她财产。

五、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答: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担保性质合同。抵押人以一定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登记就是法定登记机关对抵押物已抵押状况进行登记公示,以获得具备公信力法定外部体现形式办法,分为抵押登记和注销抵押登记。

六抵押与质押区别、抵押与质押同属于担保物权基本形式,都为保证债权得以实现而设,同样提供一定财产进行担保,并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变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并优

先受偿。但抵押与质押具备重大区别:1、在主体方面,抵押关系主体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质押关系主体则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2、在客体方面,抵押提供财产称为抵押物,质押提供财产称为质物,抵押物大多为不动产,而质物只能是在移动时不变化原物性质动产和权利。

3、在内容方面,抵押抽设立权利为抵押权,而质押设立权利称为质权。

4、在权利性质方面,抵押关系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担保。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以出质人移送质押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

5、依物权法规定,抵押大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而,质押则通过质押合同履行,自质物或质权移送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六、简述抵押权效力抵押权对担保债权效力。

答:一方面,抵押权对于担保债权效力。重要是担保债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物价款受偿。另一方面,抵押权对抵押权人效力。重要有:1、抵押权人保全权。2、抵押权人处分权。3、顺位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似,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抵押权对抵押人效力。出租抵押财产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抵押权。转让抵押财产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批准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某些归抵押人所有,局限性某些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批准,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权利

八,简述抵押权人权利

在抵押担中,抵押权人重要有如下权利:保全权。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规定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权人处分权。债权转让,担保该债权抵押权一并转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她债权担保。顺位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

上债权人抵押,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似,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先于未登记受偿;抵押权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九简述地役权效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商定运用她人不动产权利。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规定登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效力重要有如下几种方面: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3、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4、地役权变动效力。5、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规定登记,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地役权期限效力: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十、地役权与相邻权关系与区别联系

相邻权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解决相邻关系时所享有权利。

地役权和相邻权重要有如下几种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2、产生因素不同。3、作用不同。

4、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免费;地役权有偿或免费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自由商定。

5、因相邻关系是由法定,无需登记便可固然发生;而地役权作为物权之一种,应以登记为必要。

6、互相毗邻两块权属不同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发生则不但在互相毗邻两块权属不同土地上也许发生,特殊状况下,可设立地役权两块土地甚至也许相隔了一段距离。

十一简述动产物权交付。

何谓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办法,动产占有事实移转成果状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交付分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批示交付: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动产直接支配权移转于受让人。2、简易交付。若受让人已占有或持有动产时,出让人与出让人达到合意即完

毕了交付,又称无形交付。3、批示交付。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返还祈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为现实交付。

十二、简述共有法律特性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涉及公民之间共有、法人之间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特性:①各共有人有拟定份额,她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②对共有财产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她人利益。③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她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④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均有权祈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补偿损失,以维护共有权益。⑤在分割时按份分派。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共同共有特性:①共同共有基本是共同关系,最常用是夫妻家庭财产。她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规定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所有权,她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④在共同关系终结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拟定各自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解决。

十三简述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客体、内容、以及权利行使方式。

答: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客体是建筑物。所谓建筑物,普通指重要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她活动房屋或场合。固然,并非所有建筑物都能成为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客体,只有具备如下3个条件建筑物:(1)建筑物在构造上可以区别为两个以上独立某些。(2)建筑物区别各某些可以单独使用并能为不同所有人所专用。(3)建筑物除区别专用某些外,还必要有共用某些。也就是说,建筑物在使用性质上必要可以区别为专用某些和共用某些。只有专有某些与共用某些并存,才干形成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关系客体。

建筑物区别所有权内容有:1、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某些享有所有权,对专有某些以外共有某些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2、建筑区划内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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