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公告

(十三届第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

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章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或者处理投诉、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第六条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相关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铁路安全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在村(居)民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护路联防组织和工作制度。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

第九条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

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桥梁)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道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和下穿交通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防止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组织协调影响铁路安全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桥梁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桥梁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通航安全数据;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道通告。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机制,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和铁路职工劳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派员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铁路桥梁和铁路

隧道适当位置设置警示、保护等标志、标识,公示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生产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铁路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责任制。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十五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的

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建立健全涉及铁路安全的隐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将有关铁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

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反恐怖主义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加强铁路沿线尤其口岸车站、重点部位场所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应急预案,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强化站车反恐怖主义安全检查,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对铁路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服务保障,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铁路安全知识作为中小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日常铁路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铁路安全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依法曝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

第二十二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报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按以下期限划定并公告:

(一)新建、改建铁路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二)既有铁路尚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线

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设立工作。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

全的行为:

(一)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匾);

(四)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影响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其影响铁路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经评估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上跨、下穿、并行铁路的桥梁、涵洞、道路,铺设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设施,架设电力、通信线路,或者开展地质钻探等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

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对危及铁路安全进行建设施工作业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及铁路地下

车站结构外沿线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下列施

工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二)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

(三)设置、拆除广告牌、电子显示屏;

(四)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作业。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五百米范围内利用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等轻质材料建造生产生活设施的,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其危及铁路安全。

第二十八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查明与铁路有关的地下工程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情况,采取措施保证铁路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法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进行新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打井取水,钻探、采空等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铁路安全。

第三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桥梁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按照确保铁路设施设备安全的要求,对铁路桥梁下方铁路用地进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铁路用地;不得在铁路桥梁下搭建影响铁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开设商铺、堆放物品、进行加工生产等活动不得影响铁路安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进行调查,互通情况。对于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上不得违反规定附挂

通信、有线电视电缆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设立铁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加强对铁路电力设施安全监管。

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包括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需要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协议,确定铁路道口或者铁路人行过道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费用负担。

对于既有的铁路、道路平交道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际需要,与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协商,采取封闭或者立交改造等措施处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的道口、人行过道、临时通道,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铁路运输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属于铁路地界以内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整治;属于铁路地界以外因自然因素引发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整治;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治。

铁路隧道顶上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由铁路运输企业协助当地人民

政府进行整治。

第三十七条在铁路线路两侧新建杆塔、烟囱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倒伏后不进入铁路建筑限界内。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安全保护区以外一百米范围内既有杆塔、烟囱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危及铁路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既有林木的巡查,发现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砍伐林木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铁路安全林木的,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驾驶机动车通过上跨铁路桥梁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规定。

第四章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

第四十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单位约定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及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兼顾道路、航道、河道、水利工程和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索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四十一条在道路与铁路交叉、并行路段,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在靠近铁路的道路路侧设置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道路与高速铁路交叉、并行的,应当提高防撞等级设置防护设施。

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道路建设在后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管理和维护;铁路建设在后的,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并按照规定移交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道路、河道、水利、油气、航道、通信、电力等建设工程与铁路建设工程相邻相交可能危及安全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遵守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就建设标准、安全防护措施和补偿等内容进行协商后方可施工。未经协商擅自施工造成损坏的,后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铁路沿线水利工程的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水利、防洪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排除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有关铁路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列车晚点、停运时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说明情况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旅客及其他进站人员应当接受铁路车站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铁路车站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

旅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进站乘车,接受查验。拒不接受查验或者超过规定时间的,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四十四条旅客应当遵守铁路运输企业站台管理规定,自觉站在安全线以内,排队依序上车。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乘车凭证载明的时间、席别、座位乘车。旅客无票、越站乘车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列车超员影响铁路安全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要求无票、越站乘车旅客下车。

旅客到站后,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的出站通道有序出站。

第四十五条旅客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路运输企

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旅客携带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或者携带铁路运输企业公告影响公共安全的非管制类生活、生产类器具的,应当配合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中介、代理机构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实名制登记、开箱验视、货物安检等职责。有关部门对其辖区内的货物运输场所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铁路沿线重要区域、铁路车站重点部位等场所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加强管理和维护,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

第四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协调和安全保障工作,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一)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二)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

(三)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五)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六)强占他人席位;

(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拒绝下车等影响列车运行;

(八)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九)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十)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

(十一)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

(十二)干扰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十三)传播影响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条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

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害铁路安全、严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纳入铁路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除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拆除,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施工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危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投诉、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二)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推诿处理,或者对重大铁路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1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学习考试卷答案 (2014.1.17 )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60分)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 7 )月( 24 )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强调铁路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5、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7、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8、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9、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11 、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 1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13、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4、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15、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城市铁路区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16、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八、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单位在组织生产时,必须严格管理,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颁发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劳动部、建设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和条例。 第三条公司就安全管理具体问题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文件是本条例的支持性文件,一并执行。在操作实施中有关具体的技术性标准,一律遵照国家、行业的标准。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凡条例中未包括的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实施中有不明确的内容,应及时报告公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责成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委员,生产副经理,工会主席分别任副主任委员,公司有关部室领导任委员,公司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基层各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主管领导任小组组长,组员若干名组成。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1.积极宣传和组织落实国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2.组织研究解决本公司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审查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每月一次。 5.组织研究事故原因分析、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6.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7.指导、推动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支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适应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公司设置安全系统。施工管理部安全管理室负责领导安全系统的工作。所有基层单位的专职安全人员由系统派出。具体执行安全系统管理办法。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检修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检修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设备、动力、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检修和大中修。 第三条检修前必须根据作业的特点,切实分析整个检修过程中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出可靠的预防措施,编制安全作业计划。各项检修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或指定安全负责人,并实行行政第一把手负责制,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和有关规程、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主要生产设备(部控、公司控)、锅炉、易燃易爆和有毒设备设施的大中修;重大工业厂房和大的民用建筑物的大修;年终检修等,负责检修的单位必须在施工前一周将检修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计划、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和现场安全负责人等)报

公司安环部审查备案,并应制定“一图三表”即施工组织网络图,作业程序表、风险事故预测表、安全对策表。 第五条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规程,明确任务分工,提出质量标准,颁布安全禁令,交待安全措施,组成联保对子。班组长要根据当天的检修作业任务,作好每日的班前安全讲话,措施要落实到人,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检查人员,并佩戴标志。重大施工中,每天应召开各专项现场安全负责人会议,协调安全管理工作,堵塞一切漏洞。 第七条、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同时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酒后上班和在检修现场打闹玩笑。不懂的作业不操作,不归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动用、有指定人员的作业他人不得擅自动手,各种安全警示牌不得随意变动或摘下。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八条必须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确认。施工前,高处(如房顶、平台、天车、走台)的堆积物必须清除干净;要文明施工,一切物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9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3年8月17日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 管理制度 1 2020年5月29日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铁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 二、引用标准 GB 14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146.2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6389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J 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公路运输安全规程 三、基本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工艺流程、运输量和物料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 2、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妨碍铁路人员作业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由产权单位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3、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 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新购、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 2 2020年5月29日

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和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4、从事铁路运输工作的新职工和代培、学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员带领下工作,按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培训时间,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5、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6、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7、有害物料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原有线路改造、邻近路基施工(特别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过路基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和横穿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铁路运输部门批准。 9、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时,应事先得到铁路运输部门的批准,不 3 2020年5月29日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为确保工厂施工安全,减少安全事故,应制定规范的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正确穿戴工作服及劳保用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进入车间工作。留长发的的女工进入车间工作时需盘起头发并佩戴工作帽。 2、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3、工具、料件摆放平稳有序,不得阻碍安全通道,不得影响施工操作。 4、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无齿锯、手电钻、角磨机等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应在正规的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接线口接续,使用前需对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严禁踩踏碾压落地电缆。 5、车间内禁止吸烟。 6、禁止带耳机边听音乐边工作,禁止操作设备时接打电话。 7、禁止在车间内嬉戏打闹。 8、禁止酒后上岗,禁止疲劳和身体不适时上岗。 9、拒绝来自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带班人报告,及时消除,共同参与安全监督管理。 10、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所有设备进行大清扫、大检验。 11、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日,由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带头,会同车间主管、各部门主管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做好记录上交总经理,各部门针对各自安全隐患必须第一时间做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任何单位或承包商在厂区)生活区)餐厅范围内施工作业之 前,必须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后再按施工的 程序进行,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施工资质和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二、施工之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清理,并做安全防护措施悬挂安全标 示标志,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特殊工种操作者要有正规操作证,持证上岗, 四、施工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若需动用本公司电源,必须申请本公司指定电工人员搭接电源,严禁擅自挪接本公司电源。 五、施工时,不得使用破旧电源线,使用不同的作业工具应配置相应的电源线,同时不得动用生产在线插座(包括应急灯插座),应从主电柜接专用电源或插座使用,否则责令停工整 改。六、操作员带电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及必要保护。 七、施工现场由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指定专人监护,工厂安全员) 保卫监督稽查,确保施工安全。 八、施工单位没有签订《东莞裕元制造厂外包施工作业安全责任合同书》或者动火审批报告表的,工厂保卫不得准许施工人员入内施工。 九、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安全责任合同书)承包商施工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备份裕元制造厂安全课。 十、施工违反相关规定,对承包商按相关规定处罚或停工整改,对发包单位相关主管责任人执行记过或开除处理,同时对相关工厂当月消防安全成绩作扣数处理。 厂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施工组织

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

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严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车辆部门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背。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有关铁路车辆管理和作业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本规则是车辆部门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车辆部门组织制定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作业办法等有关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则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教案(铁运)

第一章:铁路行车安全管理概述 第一节安全在铁路运输中的地位 一、安全在铁路运输管理中的地位 (一)安全是铁路运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 (二)铁路运输安全的特殊地位是由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决定的 1、连续性 2、动态性 3、开放性 4、伴随性 5、高风险性 6、系统性 (三)安全是铁路运输产品最重要的质量特征 (四)安全是铁路各项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五)安全是加快铁路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 (六)安全是法律赋予铁路运输的义务和责任 经过长期实践和科学总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已

成为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针。 二、铁路运输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安全是效率的基础 铁路运输企业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消灭事故,保证畅通,最大限度的发挥运输能力,向安全要能力,向安全要效率。 (二)效率是安全的目标 提高运输能力,降低综合成本,安全、高效是铁路运输一贯追求的目标。保障行车安全,则是提高运输能力和效率的先决条件。离开效率,片面的讲运输安全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富有效率的运输生产, 才能更好地完善和改进生产过程和生产设施,更好地强化安全。

第二节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现状及铁路运输安全特殊性 一、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现状 铁路运输安全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劳永逸的解决,需要在努力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同时,居安思危、坚持不懈的抓 紧务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综合治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 三、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管理的目标不明确 (二)安全管理的思想观念较陈旧 (三)事故信息价值未得到充分利用 (四)安全管理的手段和方法落后 (五)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最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试题与答案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知识学习考试卷答案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60分)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7 )月(24 )日经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4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 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强调铁路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5、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7、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8、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9、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11 、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必须实行(全封闭)管理。 1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13、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14、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15、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城市铁路区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16、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高速铁路线路(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18、铁路建设工程参与单位,应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我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有效性和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分公司各部研究决定,制定并严格实施下列现场管理条例。 本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制定。 1、文明施工 (1)各施工班组承包人必须于每天班组作业前对现场工人开展安全文明教育并进行记录,由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规定工人进行安全文明教育的相关劳务公司每次罚款200元。 (2)劳务公司应积极配合项目管理人员对所有入场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提供相关入场人员的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在项目部进行备案,严禁使用未成年(未满16周岁)和超龄(男工不得超60周岁,女工人不得超50周岁)的工人。 (3)工人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卡,否则按规定罚款。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100元/人次,施工人员50元/人次,安全帽损坏、无帽带不得使用,帽带未按要求系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穿短裤、赤脚赤膊、穿反光服、,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对现场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等的堆放位置与施工平面布置图不符或堆放不整齐的限期改,并罚款500元。 (6)项目定期对劳务生活区开展大检查,发现宿舍出现脏、乱、差、衣物乱挂等现象将处以每间200元罚款。职工食堂、餐具不洁净、不消毒,无纱罩和炊事人员无卫生防疫部门核发合格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罚款100元。 (7)、各施工区段前的公共施工通道由各施工单位负责卫生工作,各自负责己方一侧的道路卫生清扫工作;各施工区内的施工道路由各施工单位自行铺清扫;道路有泥土未及时清理,项目部对各区域施工单位负责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将处以500元罚款。 (8)、对于现场随意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如诺再次发现的将清退出场。 (9)、对于施工班组自己残留的施工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罚款。 (10)、对于职工生活区内各劳务公司清理自己的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给予300元罚款。多次累积出现类似问题的加倍处罚。 (11)、对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予配合,将对劳务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多次滞后的劳务公司项目将上报公司,给予处理。同时项目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从劳务费中双倍扣除。 (12)、各班组必须按项目部下发的节点计划完成施工,未按节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 [2014]1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6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搞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范。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职能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范围内,或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副经理主抓安全,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职安全员专管安全工作,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

(4)所有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特殊脚手架设计等)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并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归档。 (6)台风、汛期、寒冬、高湿季节来临前,应针对季节特点、编制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7)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加强消防检查,严格火源管理,电、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和灯具取暖。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招待国家及有关消防条例及危险品保管使用等各项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建立消防制度,成立消防组织,加强危险品管理。 (8)现场总平面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做到场容场貌整洁,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通畅,危险处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9)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020)(最新)

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负责高速铁路相关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明确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常识和爱路护路宣传,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高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标识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护路联防组织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六条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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