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置预案

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置预案
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置预案

*****卫生院

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置预案(试行)为了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疫情反弹,加强对血吸虫病疫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确保一旦发生血吸虫病疫情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1、镇人民政府成立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理指挥部,镇长任总指挥,分管副镇长任副总指挥,全镇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中心卫生院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发生疫情时,按属地化管理责任制,接受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接受疾控机构的指导。

2、中心卫生院成立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室负责人及公共卫生科成员组成。

下设办公室,由公共卫生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3、公共卫生科成立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工作队。分管院长担任队长,下设七个组:(即流行病学调查组、螺情监测控制组、病情监测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健康教育组、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二)职责分工

1、镇人民政府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领导、指挥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理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措施。并落实应急处置必需经费,及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中心卫生院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研究制定血吸虫病疫情反弹控制方案,组织落实各项预防与控制措施,做好各种预防、治疗和灭螺药物的准备,定期向政府报告病情动态,提供防治决策依据,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3、中心卫生院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工作队职责: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划定疫情反弹疫区并立即报省卫生厅确定,病情与螺情监测、疫水处理、预防服药和灭螺等防治技术指导,负责医疗救护、物资与器材的准备和防治技术培训等工作。

4、畜牧:负责家畜调查、监测、开展对病畜治疗、家畜预防服药、家畜圈养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动物血防工作。

5、农技:负责组织开展房前屋后、田边地坎的药物灭螺工作,并在农田基本建设中结合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开展环改灭螺工作。

6、水利:负责组织开展水塘、河流,渠系的药物灭螺工作,并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人畜饮用水工程,水电工程等水利工程合理调整安排到重大疫胥发生地区与除灭钉螺工作相结合,并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

7、林业:负责组织开展山坡、林区的药物灭螺工作。

8、学校:负责中小学生的血防健康教育和学生查病、预防服药的组织领导工作。

9、财政:负责对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并尽快落实到位。

二、疫情报告与流调监测

(一)疫情报告与时限

1、当发现血吸虫病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报告;公共卫生科应当以最快的通迅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及县卫监大队报告。不得瞒报、漏报、缓报。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在处理疫情时,可建立临时疫情报告制度,实行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2、公共卫生科认真填写“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并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及县卫监大队。

(二)流调与监测

当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1、当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呈散发流行时,应当进行个案调查,了解急感患者的发病原因及疫源地现况;调查内容包括一般项目、临床项目、防治措施、调查时间和调查者签名等。

2、当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呈群体流行时,应当进行暴发疫情调查,以确定暴发的原因,防止再感染、调查的内容包括疫点范围内人畜查病、钉螺和感染性钉螺的调查、尾蚴调查、疫水接触调查、病例个案调查及相关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暴发疫情调查应当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及县卫监大队。

三、现场处置

(一)迅速开展治疗工作

1、对确诊的病人必须及时到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其治疗方案应

按照“血防手册”的规定执行。

2、对有疫水接触史的疑似病人,应当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得知疑似病人情况后,应立即报告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并通知疑似病人到县疾控中心进一步明确诊断,无论确诊与否,均应接受治疗或预防服药。

3、对确诊的病畜应当就地治疗。

(二)早期开展人畜同步化疗工作

在划定的暴发疫情流行区内,应当对未发生急性感染症状的3岁以上的村民开展预防服药,预防服药用吡喹酮,剂量为40mg/kg休重

(60kg体重为限)分两次口服。同时对疫区内的全部耕牛应当进行化疗。

(三)粪、水管理

1、人畜粪便必须入坑,在非沼气化粪池内按50kg粪液加尿素250g 拌匀,或按50kg粪液加过磷酸钙1500g拌匀杀灭血吸虫卵。

2、在主要生产、生活区内有钉螺分布的河流和渠系的上游1000——2000米处每隔300米左右投放氯硝柳胺缓释剂杀灭血吸虫尾蚴。

3、对村民居住地的饮用水,进行消毒处理,按50kg饮用水加漂白精0.5g或漂白粉1g进行处理。30分钟后可以饮用。

(四)灭螺

1、在主要生产、生活区的易感地带应当开展药物灭螺工作。氯硝柳胺喷洒剂量为2—3g/m2,浸杀剂量为2—3g/m3水体。

2、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对有阳性钉螺分布的地区,要彻底改造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凡涉及鱼池必须硬化处理。

四、健康教育

要印发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和召开村、社群众大会等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倡安全用水,加强家畜管理。树立明显的临时警示标志,警示群众不在有螺水域进行洗衣、游泳、戏水、捕鱼、捉蟹等生产,生活活动。因生产、生活活动必须接触疫水时,要在接触疫水前对身体的暴露部位涂上防护剂。

五、应急经费与物资储备

(一)经费支持

对血吸虫病疫情反弹应急处理的医疗救护与预防控制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进行预算,报镇政府审批,一旦发生疫情反弹,镇财政所要确保经费到位。

(二)物资储备

制定药品、器材、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查病器材、试剂、灭螺和治疗药物,个人防护物品,以确保应急任务的执行。

六、疫情控制效果评价

(一)疫情动态分析

疫情控制期间,在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检测的基础上,动态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治措施的实施效果。

(二)后期监测与巩固

血吸虫病疫情控制后,应当继续加强对疫区的病情、螺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巩固扑疫成果。公共卫生科要将疫情发生后的血吸虫病疫情变化及时上报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及县卫监大队。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判定和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人诊断标准(1) 急性血吸虫病

1、 疑似病例标准

1 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 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

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2、 临床诊断标准

1 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 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

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 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

≥3%,间接血凝阳性且稀释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阳性且稀释度≥1:10)

3、 确诊病例标准

1 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 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

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 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

(2) 暴发疫情标准

1、 在原无疫情或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发现感染性钉

螺,血吸虫病新感染或急性感染病例。

2、 在血吸虫病流行区2周内连续发生2批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每批

5人以上,或在一处感染场所连续发生急性感染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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